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

        發(fā)布時間:2020-11-07 來源: 調(diào)查報告 點擊:

         會 香 港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書 報 告 書

         行 與 兒 童 有 關(guān) 工 作 的 性 罪 行 議 紀 錄 查 核 :

         臨 時 建 議

         要 摘要

         ( 本 摘 要 是 上 述 報 告 書 的 概 略 。

         該 報 告 書 的 文 本 可 于 香 港 灣 仔 告 士打 道 39 號 夏 愨 大 廈 20 樓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索 取 , 亦 可 于 互 聯(lián)網(wǎng) 上 取 覽 , 網(wǎng) 址 是 ﹕ <http://www.hkreform.gov.hk> 。)

        。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研 究 范 圍

         1. 2006 年 4 月 , 律 政 司 司 長 及 終 審 法 院 首 席 法 官 向 法 律 改 革委 員 會 ( 法 改 會 )

         提 出 一 項 研 究 課 題 , 就 是 檢 討 與 香 港 的 性 罪 行 以及 相 關(guān) 罪 行 有 關(guān) 的 現(xiàn) 行 法 律 。

         2006 年 10 月 ,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研 究 范圍 擴 闊 為 下 述 者 :

         “ 就 《 刑 事 罪 行 條 例 》 ( 第 200 章 )

         第 XII 部 之 下 的性 罪 行 及 相 關(guān) 的 罪 行 以 及 該 條 例 第 VI 部 之 下 的 亂 倫罪 , 檢 討 規(guī) 管 該 等 罪 行 的 普 通 法 及 成 文 法 , 包 括 適 用于 該 等 罪 行 的 刑 罰 , 同 時 考 慮 應(yīng) 否 就 被 裁 定 干 犯 該 等罪 行 的 罪 犯 設(shè) 立 登 記 制 度 , 并 對 有 關(guān) 法 律 提 出 其 認 為適 當 的 改 革 建 議 。

         ”

         會 小組委員會 2. 性 罪 行 檢 討 小 組 委 員 會 于 2006 年 7 月 委 出 , 負 責 就 有 關(guān) 法律 的 現(xiàn) 況 進 行 研 究 和 提 出 意 見 , 并 作 出 改 革 建 議 。

         小 組 委 員 會 的 成員 如 下 :

         鄧 鄧 樂 樂 勤 勤 先 先 生 生 , , S SC C

        。 主 席 )

          資 深 大 律 師 伍 伍 江 江 美 美 妮 妮 女 女 士 士

         ﹝ 任 期 由 2009 年 6 月 起 ﹞

         保 安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朱 朱 耀 耀 光 光 博 博 士 士

         ﹝ 任 期 至 2007 年 12 月 止 ﹞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沈 沈 仲 仲 平 平 博 博 士 士

         律 政 司 高 級 助 理 刑 事 檢 控 專 員 李 李 均 均 興 興 先 先 生 生

         ﹝ 任 期 由 2008 年 1 月 起 ﹞

          香 港 警 務(wù) 處 高 級 警 司 ( 刑 事 支 援 )

         吳 吳 維 維 敏 敏 女 女 士 士

         大 律 師 馬 馬 兆 兆 業(yè) 業(yè) 先 先 生 生

         ﹝ 任 期 至 2008 年 1 月 止 ﹞

          香 港 警 務(wù) 處 高 級 警 司 ( 刑 事 支 援 )

         夏 夏 博 博 義 義 先 先 生 生 , , S SC C

         資 深 大 律 師 麥 麥 周 周 淑 淑 霞 霞 女 女 士 士

         社 會 福 利 署 助 理 署 長 ( 家 庭 及 兒 童福 利 )

         張 張 達 達 明 明 先 先 生 生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專 業(yè)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張 張 慧 慧 玲 玲 法 法 官 官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法 官 廖 廖 李 李 可 可 期 期 女 女 士 士

         ﹝ 任 期 至 2009 年 6 月 止 ﹞

         保 安 局 首 席 助 理 秘 書 長 黎 黎 樂 樂 琪 琪 教 教 授 授

         ﹝ 任 期 由 2008 年 9 月 起 ﹞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系 主 任 鮑 鮑 安 安 迪 迪 先 先 生 生

         何 敦 、 麥 至 理 、 鮑 富 律 師 行 合 伙 人 云 云 嘉 嘉 琪 琪 女 女 士 士

        。 ( 秘 秘 書 書 )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高 級 政 府 律 師 詢 公 眾 諮 詢 3. 2008 年 7 月 , 小 組 委 員 會 發(fā) 表 了 諮 詢 文 件 , 征 求 社 會 各 界人 士 的 意 見 和 評 論 , 所 收 到 的 書 面 回 應(yīng) 約 200 份 。

         報 告 書 的 附 件 載有 以 書 面 回 應(yīng) 的 學 校 、 其 他 團 體 及 個 人 的 名 單 。

         性 性 罪 罪 犯 犯 名 名 冊 冊 ╱ ╱ 性 性 罪 罪 行 行 定 定 罪 罪 紀 紀 錄 錄 查 查 核 核

         4. 2008 年 所 發(fā) 表 的 諮 詢 文 件 , 名 為 《 關(guān) 于 性 罪 犯 名 冊 的 臨 時建 議 》 。

         該 文 件 指 出 , 翻 查 關(guān) 于 “ 性 罪 犯 名 冊 ” 的 文 獻 , 便 可 發(fā) 現(xiàn)這 個 名 詞 通 常 指 三 種 為 保 護 公 眾 ── 特 別 是 兒 童 及 易 受 傷 害 人 士 ──

         免 遭 性 罪 犯 侵 害 而 設(shè) 計 的 不 同 機 制 。

         5. 在 一 些 文 獻 中 , 這 個 名 詞 所 指 的 是 美 國 式 的 《 梅 根 法 》( Megan’s Law)

         。

         舉 例 說 , 美 國 聯(lián) 邦 司 法 部 的 全 國 性 罪 犯 登 記 處 備 存了 一 個 資 料 庫 , 載 有 被 定 罪 的 性 罪 犯 的 姓 名 、 照 片 及 地 址 , 而 在 該登 記 處 的 網(wǎng) 址 進 行 檢 索 的 公 眾 人 士 均 可 查 閱 到 該 等 資 料 。

         美 國 個 別州 份 亦 設(shè) 有 同 類 的 登 記 處 。

         6. “ 性 罪 犯 名 冊 ” 一 詞 亦 指 性 罪 犯 在 出 獄 后 被 施 加 呈 報 責 任的 機 制 。

         性 罪 犯 在 服 完 監(jiān) 禁 刑 期 后 , 必 須 向 當 地 警 方 報 告 其 身 處 地方 的 詳 細 資 料 。

         這 項 責 任 可 能 會 無 限 期 地 持 續(xù) 下 去 , 亦 可 能 只 會 持續(xù) 數(shù) 年 , 視 乎 所 犯 罪 行 的 性 質(zhì) 或 監(jiān) 禁 刑 期 的 長 短 而 定 。

         7. “ 性 罪 犯 名 冊 ” 一 詞 也 指 下 述 制 度 ﹕ 當 求 職 者 所 申 請 的 工作 職 位 讓 他 們 有 機 會 接 觸 兒 童 或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 人 士 時 , 有 關(guān) 機構(gòu) 便 會 利 用 刑 事 定 罪 紀 錄 來 篩 選 求 職 者 。

         8. 雖 然 諮 詢 文 件 所 建 議 的 是 上 一 段 ( 第 7 段 )

         所 述 的 機 制 ,但 在 我 們 所 收 到 的 反 對 意 見 書 中 , 不 少 都 主 要 針 對 美 國 式 的 《 梅 根法 》 或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qū) 所 實 施 的 呈 報 機 制 而 加 以 批 評 。

         有 鑒 于 “ 性罪 犯 名 冊 ” 一 詞 所 引 起 的 混 亂 和 爭 議 , 我 們 決 定 為 本 報 告 書 更 準 確定 名 , 因 此 而 采 用 了 以 下 名 稱 :

         《 與 兒 童 有 關(guān) 工 作 的 性 罪 行 紀 錄 查核 :

         臨 時 建 議 》 。

         第 第 1 章 香 港 現(xiàn) 存 的 問 題 / 洞 漏 洞 洞 我 們 制 度 中 的 漏 洞 9. 在 不 少 司 法 管 轄 區(qū) 中 , 從 事 涉 及 兒 童 或 精 神 上 無 行 為 能 力者 的 工 作 的 人 , 均 受 到 刑 事 紀 錄 查 核 及 其 他 保 障 措 施 所 規(guī) 管 。

         香 港的 情 況 卻 不 一 樣 , 目 前 沒 有 任 何 機 制 可 以 阻 止 一 名 曾 因 嚴 重 性 罪 行被 定 罪 的 人 申 請 某 一 學 校 職 位 ( 除 擔 任 注 冊 教 師 外 )

         。

         他 亦 可 以 申請 其 他 地 方 或 機 構(gòu) 的 職 位 , 令 他 有 機 會 接 觸 兒 童 。

         即 使 有 關(guān) 學 校 或機 構(gòu) 意 欲 核 實 某 求 職 者 有 沒 有 任 何 性 罪 行 的 定 罪 紀 錄 , 也 沒 有 途 徑這 樣 做 。

         該 學 校 或 機 構(gòu) 可 以 要 求 求 職 者 申 報 過 往 的 性 罪 行 定 罪 紀錄 , 卻 沒 有 途 徑 核 實 求 職 者 自 行 作 出 的 申 報 是 否 準 確 。

         即 使 求 職 者同 意 對 他 本 人 進 行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查 核 , 情 況 亦 是 如 此 。

         家 長 為 子 女聘 請 補 習 導 師 或 教 練 時 , 上 述 問 題 同 樣 出 現(xiàn) 。

         現(xiàn) 時 沒 有 途 徑 可 供 家長 斷 定 其 準 備 聘 用 的 補 習 導 師 或 教 練 有 沒 有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

         10. 對 于 來 自 設(shè) 有 全 面 保 護 兒 童 安 全 機 制 的 司 法 管 轄 區(qū) 的 教 育工 作 者 和 家 長 來 說 , 香 港 目 前 的 情 況 是 不 可 思 議 的 。

         很 多 本 地 教 育工 作 者 和 家 長 都 有 同 感 。

         我 們 認 為 必 須 向 兒 童 提 供 最 低 限 度 的 保障 。

         刑 事 紀 錄 科

         11. 警 方 的 刑 事 紀 錄 科 負 責 備 存 被 裁 定 在 香 港 干 犯 某 些 罪 行 的人 的 犯 罪 紀 錄 。

         備 存 這 些 紀 錄 的 目 的 , 主 要 是 為 協(xié) 助 警 方 履 行 其 防止 、 偵 查 和 調(diào) 查 罪 案 的 法 定 職 能 。

         因 此 , 警 方 通 常 不 會 協(xié) 助 一 般 雇主 查 核 其 現(xiàn) 有 雇 員 或 準 雇 員 是 否 有 任 何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

         就 與 兒 童 有關(guān) 工 作 而 言 , 主 要 的 例 外 情 況 是 以 下 雇 員 ﹕ 已 根 據(jù) 《 教 育 條 例 》( 第 279 章 )

         注 冊 的 校 董 和 教 員 、 《 幼 兒 服 務(wù) 條 例 》 ( 第 243 章 )下 的 幼 兒 托 管 人 及 已 根 據(jù) 《 社 會 工 作 者 注 冊 條 例 》 ( 第 505 章 )

         注冊 的 社 工 。

         然 而 , 有 其 他 類 別 的 人 士 在 工 作 時 與 兒 童 有 密 切 接 觸 ,卻 沒 有 途 徑 查 核 他 們 的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

         這 類 人 士 包 括 實 驗 室 技 術(shù)員 、 接 待 員 及 校 內(nèi) 其 他 輔 助 員 工 , 還 有 在 補 習 社 或 家 中 任 教 的 補 習導 師 , 音 樂 教 師 與 運 動 教 練 、 在 醫(yī) 院 兒 童 病 房 工 作 的 員 工 , 以 及 在青 少 年 中 心 、 教 會 或 其 他 機 構(gòu) 的 員 工 及 提 供 協(xié) 助 的 義 工 。

         香 港 的 一 些 案 件

         12. 過 往 曾 有 性 侵 犯 案 件 涉 及 任 職 與 兒 童 共 處 工 作 的 人 。

         這 些都 是 令 人 不 安 的 性 侵 犯 個 案 , 屬 有 權(quán) 威 的 人 利 用 其 受 信 身 分 違 反 誠信 。

         我 們 列 舉 了 以 下 幾 宗 案 件 ﹕ ● 2006 年 9 月 15 日 , 一 名 36 歲 前 警 察 承 認 九 項 在 他 任 職 技術(shù) 員 的 小 學 內(nèi) 猥 褻 侵 犯 四 名 女 童 的 控 罪 。

         被 告 人 以 往 曾 因在 女 廁 內(nèi) 游 蕩 而 被 定 罪 。

         ● 2007 年 3 月 1 日 , 一 名 43 歲 鋼 琴 教 師 因 在 2006 年 7 月 于廣 州 性 侵 犯 他 的 一 名 14 歲 男 學 生 而 被 定 罪 。

         被 告 人 原 本 被判 監(jiān) 禁 六 年 , 但 因 為 他 認 罪 而 獲 寬 減 至 四 年 。

         被 告 人 過 去曾 因 性 侵 犯 其 兩 名 以 前 的 學 生 而 服 刑 30 個 月 。

         ● 2008 年 3 月 10 日 , 一 名 50 歲 補 習 學 校 教 師 在 承 認 九 項 涉及 五 名 12 至 15 歲 女 受 害 人 的 猥 褻 侵 犯 控 罪 后 , 被 判 監(jiān) 禁四 年 零 八 個 月 。

         這 些 受 害 人 都 是 被 告 人 在 補 習 學 校 內(nèi) 的 學生 。

         被 告 人 有 三 項 在 1976 年 至 1997 年 間 猥 褻 侵 犯 的 過 往定 罪 紀 錄 , 其 中 最 后 一 項 指 他 在 上 補 習 課 期 間 狎 弄 兩 名 女

         童 , 因 而 被 判 囚 30 個 月 。

         出 獄 后 他 改 名 換 姓 , 并 在 2003年 開 設(shè) 一 間 補 習 學 校 。

         ● 2009 年 7 月 , 一 名 33 歲 私 人 小 號 教 師 ( 他 也 受 雇 于 某 國際 學 校 擔 任 代 課 教 師 )

         承 認 三 項 猥 褻 侵 犯 兩 名 分 別 是 八 歲和 九 歲 學 生 的 控 罪 , 指 他 在 每 星 期 一 次 于 某 國 際 學 校 或 受害 者 家 中 教 授 的 小 號 課 堂 中 侵 犯 他 們 。

         雖 然 法 官 同 情 該 教師 的 情 緒 和 健 康 問 題 , 但 在 判 詞 中 指 出 有 關(guān) 行 徑 都 是 蓄 意和 持 續(xù) 的 , 而 且 旨 在 侮 辱 受 害 人 。

         該 等 行 徑 令 人 憎 惡 , 對年 幼 的 兒 童 可 能 造 成 長 遠 的 心 理 損 害 。

         法 官 以 監(jiān) 禁 兩 年 零九 個 月 為 量 刑 起 點 , 然 后 考 慮 到 被 告 人 認 罪 及 其 他 相 關(guān) 因素 , 將 監(jiān) 禁 刑 期 減 為 20 個 月 。

         ● 2009 年 4 月 , 一 名 59 歲 私 人 鋼 琴 教 師 被 裁 定 在 他 一 名 12歲 女 學 生 的 家 中 猥 褻 侵 犯 該 名 學 生 的 數(shù) 項 罪 名 成 立 。

         這 些猥 褻 行 徑 包 括 觸 摸 受 害 人 的 胸 部 、 臀 部 及 私 處 , 以 及 吻 頸和 吻 嘴 。

         被 告 人 否 認 控 罪 , 但 法 庭 裁 定 受 害 女 童 是 誠 實 可靠 的 證 人 。

         法 庭 亦 指 出 , 由 于 被 告 人 否 認 控 罪 , 受 害 女 童需 要 公 開 覆 述 其 可 怕 經(jīng) 歷 , 并 要 接 受 盤 問 , 這 會 對 該 女 童造 成 長 遠 的 不 良 影 響 。

         法 庭 采 取 監(jiān) 禁 九 個 月 為 量 刑 起 點 ,并 考 慮 到 被 告 人 沒 有 犯 罪 紀 錄 而 減 刑 一 個 月 。

         被 告 人 結(jié) 果被 判 處 監(jiān) 禁 八 個 月 。

         ● 2009 年 4 月 , 一 名 33 歲 兼 職 劍 擊 導 師 的 小 學 教 師 在 區(qū) 域法 院 被 裁 定 對 一 名 16 歲 以 下 兒 童 作 出 猥 褻 行 為 的 罪 名 成立 。

         被 告 人 透 過 在 學 校 教 授 劍 擊 而 認 識 受 害 女 童 , 繼 而 與她 發(fā) 展 親 密 關(guān) 系 。

         被 告 人 是 在 其 汽 車 內(nèi) 與 該 女 童 進 行 嚴 重猥 褻 作 為 時 被 捕 。

         被 告 人 被 檢 控 后 辭 任 教 師 , 但 仍 以 義 工身 分 教 授 劍 擊 。

         考 慮 到 被 告 人 雖 否 認 控 罪 但 沒 有 犯 罪 紀錄 , 法 庭 將 其 監(jiān) 禁 刑 期 由 27 個 月 減 至 24 個 月 。

         ● 2009 年 10 月 , 一 名 51 歲 小 學 辦 公 室 助 理 承 認 一 項 猥 褻 侵犯 一 名 九 歲 男 學 童 的 控 罪 。

         事 件 在 學 校 發(fā) 生 , 當 時 受 害 男童 腿 部 抽 筋 , 遂 前 往 學 校 辦 公 室 尋 求 協(xié) 助 。

         被 告 人 將 男 童帶 進 廁 所 , 然 后 對 他 進 行 猥 褻 侵 犯 。

         被 告 人 結(jié) 果 被 判 監(jiān) 禁3 個 月 。

         有 需 要 限 制 某 些 人 接 觸 到 兒 童

         13. 讓 性 罪 犯 能 夠 改 過 自 新 是 符 合 社 會 利 益 的 。

         然 而 , 容 許 他

         們 容 易 地 接 觸 到 兒 童 并 不 有 利 于 協(xié) 助 他 們 有 效 更 生 , 而 且 也 沒 有 顧及 社 會 和 政 府 都 為 兒 童 提 供 適 當 且 足 夠 保 護 的 責 任 。

         14. 在 國 際 上 , 心 理 學 家 同 意 一 名 性 罪 犯 再 犯 性 罪 行 的 風 險 系于 三 項 因 素 :

         (a) 固 定 風 險 因 素 :

         這 些 因 素 比 較 固 定 , 不 會 隨 時 間 而 改 變 ,包 括 個 人 在 童 年 時 與 父 母 的 關(guān) 系 , 以 及 初 次 因 性 罪 行 被 定罪 的 年 齡 。

         (b) 可 變 風 險 因 素 :

         這 些 因 素 可 隨 時 間 而 改 變 , 視 乎 情 況 和 環(huán)境 , 例 如 個 人 對 性 的 態(tài) 度 。

         (c) 可 速 變 ╱ 可 亟 變 風 險 因 素 :

         這 些 因 素 可 以 轉(zhuǎn) 變 得 很 快 , 包括 接 觸 到 受 害 人 的 機 會 、 濫 藥 及 敵 意 。

         接 觸 到 受 害 人 的 機 會

         15. 接 觸 到 受 害 人 的 機 會 被 視 為 可 速 變 風 險 因 素 。

         假 如 一 名 性犯 罪 者 所 涉 及 的 固 定 風 險 因 素 和 可 變 風 險 因 素 都 較 少 , 則 在 正 常 情況 下 他 的 整 體 風 險 水 平 屬 于 低 。

         然 而 , 如 果 一 名 性 犯 罪 者 獲 容 許 有機 會 容 易 接 觸 到 受 害 人 , 則 他 的 整 體 風 險 水 平 會 提 高 。

         在 這 樣 的 情況 下 , 該 名 性 犯 罪 者 的 再 犯 風 險 將 會 較 高 。

         跨 類 別 犯 罪

         16. 對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 機 制 的 成 效 加 以 質(zhì) 疑 的 批 評 者 , 認為 性 罪 犯 傾 向 于 為 某 一 類 受 害 人 所 吸 引 , 也 就 是 說 , 若 一 名 性 罪 犯是 專 以 成 年 婦 女 為 目 標 的 強 奸 犯 , 則 他 干 犯 涉 及 兒 童 的 罪 行 的 可 能性 便 不 大 。

         在 這 方 面 的 研 究 沒 有 達 致 定 論 。

         性 犯 罪 者 雖 然 心 目 中 可能 有 偏 好 的 受 害 人 組 群 , 但 他 可 以 隨 時 間 而 改 變 這 個 偏 好 , 而 當 他找 不 到 所 偏 好 類 別 的 受 害 人 時 , 便 會 將 目 標 范 圍 擴 大 至 其 他 類 別 。

         率 再 犯 案 率 17. 在 所 收 到 的 書 面 回 應(yīng) 中 , 有 不 少 引 述 懲 教 署 計 算 所 得 的 性罪 犯 再 犯 案 率 為 6%, 并 認 為 如 此 低 的 再 犯 案 率 不 構(gòu) 成 充 分 理 由 , 以支 持 設(shè) 置 為 防 止 再 犯 案 而 建 議 的 機 制 。

         另 一 方 面 , 多 位 精 神 科 醫(yī) 生告 知 小 組 委 員 會,孌 童 癖 罪 犯 即 使 接 受 治 療,其 再 犯 案 率 也 是 很 高。

         18. 再 犯 案 率 可 基 于 某 些 因 素 而 有 很 大 差 異 , 這 些 因 素 包 括 :

         (a) 收 集 數(shù) 據(jù) 的 期 間 長 短 :

         在 一 段 較 短 的 期 間 ( 例 如 三 年 )

         , 再 犯 案 率 會 較 低 。

         在 一段 較 長 的 期 間 ( 例 如 十 年 )

         , 會 出 現(xiàn) 較 高 的 再 犯 案 率 。

         (b) “ 再 犯 ” 的 定 義 :

         在 一 些 研 究 中 , 再 犯 被 界 定 為 再 次 被 警 方 拘 捕 ; 在 其 他 研究 中 , 再 犯 被 界 定 為 再 次 被 法 庭 定 罪 。

         再 犯 也 可 被 界 定 為再 次 被 監(jiān) 禁 。

         19. 就 懲 教 署 計 算 所 得 的 6%再 犯 案 率 而 言 , 據(jù) 我 們 了 解 , 再 犯是 指 一 名 罪 犯 在 獲 釋 后 的 三 年 內(nèi) 再 次 被 裁 定 犯 罪 和 被 判 入 懲 教 署 的院 所 。

         這 數(shù) 字 與 自 2007 年 以 來 國 際 研 究 所 得 的 10%至 50%之 間 的 再犯 案 率 , 差 距 很 大 。

         與 其 他 研 究 比 較 , 三 年 期 會 被 視 為 短 年 期 。

         即使 一 名 罪 犯 在 出 獄 后 一 年 再 犯 案 , 但 如 計 及 警 方 調(diào) 查 其 所 犯 罪 行 、審 訊 準 備 工 作 、 任 何 上 訴 程 序 等 所 需 時 間 , 他 很 可 能 在 獲 釋 后 超 過三 年 才 再 被 判 入 懲 教 署 的 院 所 。

         如 此 一 來 , 在 懲 教 署 統(tǒng) 計 再 犯 案 率時 , 這 名 罪 犯 的 再 犯 紀 錄 便 不 會 計 算 在 內(nèi) 。

         第 第 2 章 可 能 在 香 港 引 入 與 兒 童 有 關(guān) 工 作 的 性 罪 行 定 罪素 紀 錄 查 核 的 關(guān) 鍵 考 慮 因 素 20. 我 們 知 道 有 需 要 在 以 下 兩 者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一 方 面 是 采 取合 理 步 驟 確 保 兒 童 受 到 保 護 , 而 另 一 方 面 是 確 保 曾 犯 罪 者 的 權(quán) 利 受到 尊 重 。

         私 隱 權(quán)

         21. 其 中 一 項 提 出 的 人 權(quán) 問 題 , 涉 及 性 罪 犯 在 《 公 民 權(quán) 利 和 政治 權(quán) 利 國 際 公 約 》 第 十 七 條 下 所 獲 保 證 的 私 隱 權(quán) 保 障 。

         有 關(guān) 保 障 體現(xiàn) 于 《 基 本 法 》 第 三 十 九 條 , 并 透 過 《 香 港 人 權(quán) 法 案 》 第 十 四 條 予以 落 實 。

         《 香 港 人 權(quán) 法 案 》 第 十 四 條 規(guī) 定 ﹕ “ (一 ) 任 何 人 之 私 生 活 、 家 庭 、 住 宅 或 通 信 , 不得 無 理 或 非 法 侵 擾 , 其 名 譽 及 信 用 , 亦 不 得 非 法 破壞 。

         (二 ) 對 于 此 種 侵 擾 或 破 壞 , 人 人 有 受 法 律 保 護 之 權(quán)利 。

         ”

         在 法 律 前 平 等 及 受 法 律 平 等 保 護

         22. 《 公 民 權(quán) 利 和 政 治 權(quán) 利 國 際 公 約 》 第 二 十 六 條 規(guī) 定 ﹕

         “ 人 人 在 法 律 上 一 律 平 等 , 且 應(yīng) 受 法 律 平 等 保 護 , 無所 歧 視 。

         在 此 方 面 , 法 律 應(yīng) 禁 止 任 何 歧 視 , 并 保 證 人人 享 受 平 等 而 有 效 之 保 護 , 以 防 因 種 族 、 膚 色 、 性別 、 語 言 、 宗 教 、 政 見 或 其 他 主 張 、 民 族 本 源 或 社 會階 級 、 財 產(chǎn) 、 出 生 或 其 他 身 分 而 生 之 歧 視 。

         ”

         選 擇 職 業(yè) 的 自 由 與 改 過 自 新

         23. 我 們 也 考 慮 過 《 基 本 法 》 第 三 十 三 條 , 該 條 述 明 ﹕ “ 香 港居 民 有 選 擇 職 業(yè) 的 自 由 。

         ”

         的 性 罪 犯 的 權(quán) 利 不 是 絕 對 的 政 府 保 障 兒 童 免 受 性 剝 削 的 憲 法 責 任

         24. 我 們 注 意 到 , 性 罪 犯 的 上 述 權(quán) 利 和 權(quán) 益 并 非 被 視 為 絕 對的 , 而 是 有 需 要 在 對 立 的 權(quán) 利 和 權(quán) 益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

         特 別 要 指 出 的是 , 《 公 民 權(quán) 利 和 政 治 權(quán) 利 國 際 公 約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1)款 向 政 府 施加 一 項 明 確 的 責 任 , 就 是 要 采 取 合 理 和 必 需 的 措 施 保 護 兒 童 免 遭 性罪 犯 傷 害 及 剝 削 。

         該 條 規(guī) 定 ﹕ “ 所 有 兒 童 有 權(quán) 享 受 家 庭 、 社 會 及 國 家 為 其 未 成 年 身分 給 予 之 必 需 保 護 措 施 , 不 因 種 族 、 膚 色 、 性 別 、 語言 、 宗 教 、 民 族 本 源 或 社 會 階 級 、 財 產(chǎn) 或 出 生 而 受 歧視 。

         ” 25. 聯(lián) 合 國 《 兒 童 權(quán) 利 公 約 》 第 十 九 條 規(guī) 定 :

         “ (1) 締 約 國 應(yīng) 采 取 一 切 適 當 的 立 法 、 行 政 、 社會 和 教 育 措 施 , 保 護 兒 童 在 受 父 母 、 法 定 監(jiān) 護 人 或 其他 任 何 負 責 照 管 兒 童 的 人 的 照 料 時 , 不 致 受 到 任 何 形式 的 身 心 摧 殘 、 傷 害 或 凌 辱 , 忽 視 或 照 料 不 周 , 虐 待或 剝 削 , 包 括 性 侵 犯 。

         (2) 這 類 保 護 性 措 施 應(yīng) 酌 情 包 括 采 取 有 效 程 序 以 建 立社 會 方 案 , 向 兒 童 和 負 責 照 管 兒 童 的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助 , 采 取 其 他 預(yù) 防 形 式 , 查 明 、 報 告 、 查 詢 、 調(diào) 查 、處 理 和 追 究 前 述 的 虐 待 兒 童 事 件 , 以 及 在 適 當 時 進 行司 法 干 預(yù) 。

         ”

          第 第 3 章 驗 海 外 的 經(jīng) 驗 區(qū) 美 國 的 司 法 管 轄 區(qū) 登 記 規(guī) 定

         26. 《 雅 各 ? 威 特 靈 法 令 》 (Jacob Wetterling Act)

         規(guī) 定 各 州 須 設(shè)立 登 記 處 , 為 性 暴 力 罪 行 或 針 對 兒 童 的 罪 行 的 被 定 罪 罪 犯 登 記 。

         被規(guī) 定 須 登 記 的 罪 犯 , 必 須 在 自 監(jiān) 獄 獲 釋 后 的 短 時 間 內(nèi) 親 身 向 當 地 警方 報 到 , 并 提 供 所 需 的 個 人 資 料 , 例 如 姓 名 、 所 用 別 名 、 照 片 等 。該 等 資 料 會 連 同 其 他 相 關(guān) 資 料 ( 例 如 該 罪 犯 過 往 的 刑 事 定 罪 紀 錄 )記 錄 于 當 地 警 方 的 性 罪 犯 名 冊 中 。

         社 區(qū) 通 告 規(guī) 定

         27. 根 據(jù) 聯(lián) 邦 《 梅 根 法 》 , 若 為 了 保 護 公 眾 而 屬 相 關(guān) 和 必 需 ,則 須 強 制 將 登 記 資 料 在 社 區(qū) 內(nèi) 通 告 。

         社 區(qū) 通 告 可 透 過 以 下 方 式 作出 :

         由 當 地 官 員 直 接 通 告 社 區(qū) 內(nèi) 的 個 別 人 士 和 組 織 , 或 由 州 當 局 作出 間 接 通 告 , 即 是 將 性 罪 犯 登 記 處 所 持 有 的 資 料 放 在 互 聯(lián) 網(wǎng) 上 , 供更 廣 層 面 的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

         在 《 性 罪 犯 登 記 及 通 告 法 令 》 下 的 新 規(guī) 定

         28. 《 亞 當 ? 華 殊 法 令 》 ( Adam Walsh Act)

         標 題 I, 以 《 性 罪 犯登 記 及 通 告 法 令 》 ( 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and Notification Act, 簡 稱“ SORNA” )

         為 名 稱 , 于 2006 年 7 月 27 日 制 定 。

         這 條 法 令 為 性 罪犯 登 記 及 通 告 制 度 訂 明 一 套 綜 合 的 全 國 性 最 低 標 準 。

         所 有 有 關(guān) 的 司法 管 轄 區(qū) 被 規(guī) 定 須 在 2009 年 7 月 之 前 遵 從 這 些 新 聯(lián) 邦 規(guī) 定 。

         斯 英 格 蘭 與 威 爾 斯 29. 在 英 格 蘭 與 威 爾 斯 , 當 局 為 了 保 護 兒 童 免 遭 性 罪 犯 傷 害 ,盡 心 費 力 地 作 出 了 一 系 列 的 安 排 , 包 括 ﹕

         ? 進 行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查 核 , 以 審 查 及 禁 止 性 罪 犯 從 事 與 兒 童有 關(guān) 工 作 ; ? 訂 立 新 的 刑 事 罪 行 , 以 實 施 審 查 及 禁 制 機 制 ; ? 性 罪 犯 自 監(jiān) 獄 獲 釋 后 有 法 律 責 任 作 出 呈 報 。

         進 行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查 核 , 以 審 查 及 禁 止 性 罪 犯 從 事 與 兒 童 有 關(guān) 工 作

         “9 99 9名 名 單 單 ”

         30. 國 務(wù) 大 臣 可 禁 止 個 別 人 士 在 學 校 及 地 方 教 育 局 的 教 育 機 構(gòu)工 作 。

         受 制 于 這 項 禁 令 的 個 別 人 士 人 的 名 單 稱 為 “ 99 名 單 ” ( List 99)

         。

         教 育 機 構(gòu) 有 法 律 責 任 不 容 許 任 何 個 人 在 違 反 上 述 禁 令 的 情 況下 工 作 , 因 此 在 聘 請 雇 員 之 前 必 須 進 行 “ 99 名 單 ” 的 查 核 。

         名 列 于“ 99 名 單 ” 上 的 任 何 人 在 “ 99 名 單 ” 所 涵 蓋 的 教 育 架 構(gòu) 中 求 職 , 或任 何 雇 主 聘 請 該 名 單 所 列 的 人 為 雇 員 , 均 屬 刑 事 罪 行 。

         刑 刑 事 事 罪 罪 行 行 紀 紀 錄 錄 局 局 的 的 查 查 核

         31.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局 ( Criminal Records Bureau)

         透 過 其 資 料 披 露 服務(wù) , 提 供 查 閱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資 料 的 途 徑 。

         現(xiàn) 時 由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局 進行 的 查 核 分 為 兩 個 級 別 , 即 標 準 級 別 的 資 料 披 露 和 加 強 級 別 的 資 料披 露 ﹕ 標 準 級 別 的 資 料 披 露 這 是 為 任 何 涉 及 與 兒 童 或 易 受 傷 害 成 年 人 共 處 的 工 作 的 人 而設(shè) 的 , 亦 適 用 于 《 1974 年 罪 犯 自 新 法 令 》 的 《 例 外 情 況 令 》中 指 明 的 其 他 職 業(yè) 。

         警 方 全 國 電 腦 所 持 有 的 現(xiàn) 行 有 效 以 及 已失 時 效 的 定 罪 、 警 誡 、 譴 責 及 警 告 , 均 會 予 以 披 露 。

         加 強 級 別 的 資 料 披 露 這 級 別 的 查 核 是 為 任 何 涉 及 經(jīng) 常 照 顧 、 訓 練 、 監(jiān) 管 兒 童 或 易受 傷 害 成 年 人 或 是 唯 一 看 管 他 們 的 人 而 設(shè) 的 。

         除 了 標 準 級 別的 資 料 披 露 外 , 地 方 警 隊 所 持 有 的 任 何 相 關(guān) 資 料 ( 包 括 不 涉及 定 罪 的 資 料 )

         均 可 予 提 供 。

         32. 目 前 ,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局 的 查 核 只 可 以 由 有 權(quán) 根 據(jù) 《 1974 年罪 犯 自 新 法 令 》 的 《 例 外 情 況 令 》 提 出 獲 豁 免 問 題 的 已 注 冊 機 構(gòu) 提出 。

         一 些 大 型 的 已 注 冊 機 構(gòu) 可 決 定 將 進 行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局 的 查 核 的

         途 徑 提 供 予 較 小 規(guī) 模 的 機 構(gòu) 。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局 的 查 核 請 求 不 可 以 由個 別 人 士 提 出 , 聘 用 褓 姆 或 臨 時 褓 姆 的 家 長 因 此 不 能 直 接 向 該 局 申請 進 行 查 核 , 但 向 家 長 轉(zhuǎn) 介 這 類 準 雇 員 的 代 理 機 構(gòu) 則 可 以 。

         33. 由 2006 年 5 月 12 日 起 , 學 校 必 須 為 所 有 首 次 獲 聘 加 入 其工 作 隊 伍 或 未 有 在 學 校 工 作 至 少 滿 三 個 月 的 入 職 者 , 進 行 加 強 級 別的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局 查 核 。

         《 2 20 00 06 6 年 年 保 保 障 障 易 易 受 受 傷 傷 害 害 群 群 體 體 法 法 令 令 》

         34. 《 2006 年 保 障 易 受 傷 害 群 體 法 令 》 將 “ 99 名 單 ” 、 《 保 護兒 童 法 令 》 名 單 及 “ 取 消 資 格 令 ” 的 運 作 結(jié) 合 起 來 。

         《 2006 年 保 障易 受 傷 害 群 體 法 令 》 使 “ 獨 立 保 障 局 ” ( Independent Safeguarding Authority)

         得 以 成 立 。

         該 局 具 有 專 業(yè) 知 識 , 足 以 就 誰 人 應(yīng) 被 禁 制 而 作出 所 有 酌 情 決 定 , 而 該 等 決 定 以 往 是 由 國 務(wù) 大 臣 作 出 的 。

         獨 立 保 障局 與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局 攜 手 合 作 , 推 行 新 的 審 查 及 禁 制 機 制 。

         35. 獨 立 保 障 局 在 作 出 決 定 的 過 程 中 , 其 中 一 環(huán) 工 作 是 考 慮 警方 所 提 供 的 各 種 資 料 以 及 雇 主 、 規(guī) 管 團 體 及 其 他 機 構(gòu) 所 發(fā) 出 的 推 薦書 。

         除 定 罪 紀 錄 及 警 誡 外 , 獨 立 保 障 局 也 會 考 慮 任 何 關(guān) 于 不 恰 當 行為 的 證 據(jù) , 以 及 任 何 關(guān) 于 相 當 可 能 會 傷 害 兒 童 或 易 受 傷 害 成 年 人 的行 為 的 證 據(jù) 。

         用 以 落 實 審 查 及 禁 制 機 制 的 新 刑 事 罪 行

         36. 審 查 成 功 與 否 , 往 往 是 取 決 于 能 否 有 效 地 分 享 本 來 由 不 同來 源 所 持 有 的 資 料 。

         如 對 某 人 的 行 為 感 到 關(guān) 注 , 機 構(gòu) 及 個 人 可 將 有關(guān) 資 料 轉(zhuǎn) 介 獨 立 保 障 局 。

         此 外 , 當 局 也 訂 有 條 文 , 在 法 律 上 規(guī) 定 某些 機 構(gòu) 須 將 有 關(guān) 資 料 轉(zhuǎn) 介 獨 立 保 障 局 。

         由 2009 年 10 月 12 日 起 , 有關(guān) 機 構(gòu) 必 須 開 始 將 有 關(guān) 資 料 轉(zhuǎn) 介 獨 立 保 障 局 。

         受 規(guī) 管 活 動 的 提 供 者及 員 工 提 供 者 , 如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未 有 提 供 有 關(guān) 資 料 , 可 判 處 罰 款 。

         其 他 罪 行

         37. 受 受 禁 禁 制 制 者 者 不 不 得 得 進 進 行 行 受 受 規(guī) 規(guī) 管 管 的 的 活 活 動 動 :

         某 人 如 尋 求 進 行 , 提 出進 行 或 進 行 他 所 被 禁 制 的 受 規(guī) 管 活 動 , 即 屬 犯 罪 。

         38. 使 使 用 用 受 受 禁 禁 制 制 者 者 進 進 行 行 受 受 規(guī) 規(guī) 管 管 的 的 活 活 動 動 :

         某 人 如 知 道 或 有 理 由 相信 另 一 人 ( 乙 )

         是 被 禁 制 進 行 某 項 受 規(guī) 管 的 活 動 但 仍 準 許 乙 進 行 該項 活 動 , 即 屬 犯 罪 。

         39. 如 受 規(guī) 管 活 動 的 提 供 者 未 有 進 行 查 核 或 員 工 提 供 者 未 有 就某 人 進 行 查 核 , 該 提 供 者 即 屬 犯 罪 , 循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后 可 判 處 罰款 。

         性 性 罪 罪 犯 犯 自 自 監(jiān) 監(jiān) 獄 獄 獲 獲 釋 釋 后 后 有 有 法 法 律 律 責 責 任 任 作 作 出 出 呈 呈 報

         40. 在 英 格 蘭 與 威 爾 斯 , 性 罪 犯 自 監(jiān) 獄 獲 釋 后 有 法 律 責 任 作 出呈 報 的 規(guī) 定 , 是 由 《 1997 年 性 罪 犯 法 令 》 引 入 的 。

         這 機 制 在 英 格 蘭與 威 爾 斯 雖 然 一 般 稱 為 “ 性 罪 犯 名 冊 ” , 但 并 不 涉 及 設(shè) 立 一 份 獨 立的 名 冊 , 反 而 只 是 規(guī) 定 某 些 類 別 的 性 罪 犯 在 被 判 刑 或 獲 釋 后 的 一 段短 時 間 內(nèi) , 須 向 警 方 提 供 一 份 載 有 其 姓 名 、 地 址 、 出 生 日 期 及 國 民保 險 編 號 的 紀 錄 , 而 如 該 等 資 料 其 后 在 一 段 指 明 呈 報 期 內(nèi) 有 任 何 轉(zhuǎn)變 , 須 通 知 警 方 。

         任 何 人 如 因 某 一 系 列 內(nèi) 的 性 罪 行 或 某 些 關(guān) 于 違 禁輸 入 不 雅 或 淫 褻 物 品 的 海 關(guān) 罪 行 而 被 定 罪 或 被 警 誡 , 便 須 遵 守 呈 報規(guī) 定 。

         遵 守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的 性 罪 犯 所 占 比 率 估 計 為 97%。

         與 美 國 的 《 梅根 法 》 不 同 的 是 , 公 眾 人 士 無 權(quán) 查 閱 英 國 的 性 罪 犯 名 冊 所 載 的 登 記資 料 。

         區(qū) 歐 洲 的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qū) 41. 歐 盟 的 大 部 分 會 員 國 已 有 安 排 , 讓 其 國 民 可 申 領(lǐng) 良 好 品 格證 明 書 或 表 明 他 們 沒 有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的 其 他 種 類 的 官 方 確 認 書 。

         以品 格 證 明 書 ( 在 比 利 時 、 德 國 、 希 臘 、 盧 森 堡 、 荷 蘭 、 葡 萄 牙 及 西班 牙 采 用 )

         或 刑 事 罪 行 紀 錄 證 明 書 ( 在 意 大 利 采 用 )

         審 核 求 職 者 是較 為 可 取 的 方 法 。

         上 述 證 明 書 不 會 披 露 申 請 人 的 全 部 刑 事 罪 行 紀錄 , 而 是 只 會 聲 明 該 人 是 否 為 合 適 人 選 。

         不 過 , 在 丹 麥 和 法 國 , 所出 示 的 往 往 是 全 部 紀 錄 。

         大 加 拿 大 聯(lián) 邦 邦 ─ 《 2004 年 性 罪 犯 資 料 登 記 法 令 》

         42. 加 拿 大 亦 備 有 提 供 性 罪 犯 資 料 的 名 冊 , 并 對 性 罪 犯 施 加 通報 責 任 。

         然 而 , 該 名 冊 的 用 途 看 來 只 是 協(xié) 助 警 方 調(diào) 查 罪 案 ﹕ 披 露 名冊 中 的 資 料 受 到 極 大 限 制 。

         這 是 為 了 確 認 性 罪 犯 的 私 隱 權(quán) 益 和 便 利他 們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

         區(qū) 澳 大 利 亞 的 司 法 管 轄 區(qū) 聯(lián) 邦 措 施

         43. 在 聯(lián) 邦 層 面,“澳 大 利 亞 全 國 侵 犯 兒 童 罪 犯 名 冊 ”( Australian National Child Offender Register, 簡 稱 “ ANCOR” )

         中 的 資 料 只 提 供 予 特 定的 單 位 , 包 括 ﹕ ? 澳 大 利 亞 的 警 隊 ; ? 全 國 性 政 府 機 關(guān) , 例 如 澳 大 利 亞 海 關(guān) 、 澳 大 利 亞 郵 政 署 、 澳大 利 亞 稅 務(wù) 局 、 澳 大 利 亞 體 育 委 員 會 、 兒 童 支 援 局 、 入 境 及多 元 文 化 事 務(wù) 署 以 及 中 央 連 系 署 ; ? 各 州 份 / 領(lǐng) 地 的 機 關(guān) , 例 如 新 南 威 爾 士 衛(wèi) 生 署 、 新 南 威 爾 士運 輸 部 、 維 多 利 亞 教 育 學 院 、 新 南 威 爾 士 鄉(xiāng) 郊 消 防 事 務(wù) 署 、維 多 利 亞 司 法 部 、 新 南 威 爾 士 州 立 緊 急 服 務(wù) 署 、 維 多 利 亞 商業(yè) 發(fā) 牌 管 理 局 以 及 南 澳 大 利 亞 教 師 注 冊 委 員 會 ; 及 ? 某 些 非 政 府 機 構(gòu) , 例 如 南 澳 圣 公 會 關(guān) 顧 會 ( Anglicare, SA, Inc.)

         、 聯(lián) 合 澳 洲 教 會 南 澳 議 會 ( Uniting Church in Australia SA Synod)

         、 蒙 那 殊 義 工 資 源 中 心 ( 維 多 利 亞 )

        。 Monash Volunteer Resource Centre (Victoria))

         及 維 多 利 亞 基 督 教 青 年 會 ( Victorian YMCA Inc.)

         核 與 兒 童 共 處 工 作 查 核 44. 在 過 往 十 年 當 中 , 大 部 分 澳 大 利 亞 司 法 管 轄 區(qū) 均 已 訂 有 機制 , 確 保 有 某 些 刑 事 紀 錄 的 人 不 能 從 事 與 兒 童 共 處 的 工 作 。

         維 維 多 多 利 利 亞 亞 的 的 《 2 20 00 05 5 年 年 與 與 兒 兒 童 童 共 共 處 處 工 工 作 作 法 法 令 令 》

         45. 2006 年 4 月 , 維 多 利 亞 州 的 政 府 引 入 新 的 查 核 機 制 , 以 助保 護 18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免 遭 身 體 傷 害 或 性 傷 害 。

         “ 與 兒 童 共 處 工 作 查核 ” ( Working with Children Check, 簡 稱 “ WWC 查 核 ” )

         訂 立 了 一 個 適用 于 整 個 維 多 利 亞 州 的 法 定 最 低 查 核 標 準 。

         透 過 阻 止 可 對 兒 童 構(gòu) 成風 險 的 人 從 事 與 兒 童 共 處 的 工 作 ( 不 論 是 受 薪 抑 或 是 志 愿 工 作 )

         ,WWC 查 核 有 助 兒 童 得 保 安 全 , 現(xiàn) 正 以 五 年 時 間 分 階 段 實 施 。

         《 南 非 法 律 委 員 會 的 《 2002 年 性 罪 行 報 告 書 》

         46. 《 2007 年 刑 事 法 ( 性 罪 行 及 相 關(guān) 事 宜 )

         修 訂 法 令 》 將 設(shè) 立及 維 持 一 份 全 國 性 罪 犯 名 冊 的 責 任 , 置 于 司 法 與 憲 政 發(fā) 展 部 長( Minister for Justice and Co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身 上 。

         這 份 名 冊 會 載 列 因

         對 兒 童 或 精 神 上 無 能 力 人 士 干 犯 性 罪 行 而 被 定 罪 的 人 的 姓 名 。

         然而 , 對 正 常 成 年 人 干 犯 性 罪 行 的 定 罪 , 看 來 卻 不 會 包 括 在 這 份 名 冊內(nèi) , 但 曾 經(jīng) 對 兒 童 干 犯 性 罪 行 的 指 控 也 會 包 括 在 內(nèi) 。

         凡 任 何 人 的 個人 資 料 已 載 列 于 這 份 名 冊 內(nèi) , 雇 主 即 不 得 雇 用 或 繼 續(xù) 雇 用 該 人 。

         曾經(jīng) 因 對 兒 童 ( 或 精 神 上 無 能 力 人 士 )

         干 犯 性 罪 行 而 被 定 罪 的 人 , 亦被 禁 止 從 事 與 兒 童 共 處 或 有 機 會 接 觸 兒 童 ( 或 精 神 上 無 能 力 人 士 )的 工 作 , 不 論 該 人 是 以 雇 主 、 雇 員 , 寄 養(yǎng) 父 母 抑 或 是 領(lǐng) 養(yǎng) 父 母 的 身分 從 事 該 工 作 。

         第 第 4 章 建 議 言 引 言 47. 就 某 些 涉 及 誠 信 的 職 位 而 言 , 求 職 者 背 景 履 歷 的 資 料 , 對這 類 職 位 的 雇 主 十 分 重 要 。

         若 有 關(guān) 職 份 涉 及 與 兒 童 或 精 神 上 無 行 為能 力 人 士 共 處 的 工 作 ( 在 本 章 中 為 求 簡 便 而 概 稱 為 “ 與 兒 童 有 關(guān) 工作 ” )

         , 關(guān) 于 求 職 者 曾 因 任 何 性 罪 行 而 被 定 罪 的 資 料 , 與 評 定 求 職者 是 否 合 適 人 選 顯 然 是 相 關(guān) 的 。

         48. 我 們 發(fā) 現(xiàn) 在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qū) , 與 兒 童 有 關(guān) 工 作 的 雇 主 均 獲提 供 這 項 他 們 極 之 需 要 的 資 料 。

         在 香 港 , 與 兒 童 有 關(guān) 工 作 的 雇 主 雖然 可 以 要 求 求 職 者 申 報 關(guān) 于 其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的 資 料 , 卻 沒 有 方 法可 以 證 實 求 職 者 是 否 如 實 申 報 , 這 是 有 點 異 常 的 。

         49. 我 們 特 別 關(guān) 注 到 香 港 現(xiàn) 時 沒 有 一 套 有 效 的 制 度 防 止 性 罪 犯利 用 其 受 雇 工 作 或 志 愿 服 務(wù) , 在 他 們 工 作 時 所 接 觸 的 人 士 中 尋 找 目標 進 行 性 侵 犯 。

         我 們 相 信 引 入 一 套 制 度 , 讓 雇 主 或 家 長 可 以 確 知 擔任 與 兒 童 有 關(guān) 工 作 或 職 位 的 人 曾 否 被 裁 定 干 犯 性 罪 行 , 是 合 理 、 負責 任 和 必 需 的 做 法 。

         50. 然 而 , 我 們 要 強 調(diào) ﹕ 雖 然 我 們 的 建 議 應(yīng) 可 幫 助 雇 主 評 定 求職 者 是 否 適 合 擔 任 與 兒 童 有 關(guān) 工 作 , 惟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 本 身 不能 取 代 謹 慎 的 聘 任 程 序 和 妥 善 的 家 長 監(jiān) 管 。

         有 關(guān) 建 議 只 是 邁 向 確 保兒 童 受 到 保 護 這 個 目 標 的 一 小 步 , 同 時 亦 顧 及 前 罪 犯 擺 脫 其 過 往 罪行 重 新 起 步 的 權(quán) 利 。

         不 建 議 在 告 社 區(qū) 內(nèi) 作 出 廣 泛 通 告

         51.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諮 詢 文 件 中 建 議 , 不 應(yīng) 將 美 國 式 的 《 梅 根法 》 引 入 香 港 。

         在 這 項 法 律 下 , 性 罪 犯 的 姓 名 及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均 可供 公 眾 查 閱 。

         受 諮 詢 者 的 回 應(yīng)

         52. 我 們 就 這 項 建 議 所 接 獲 的 意 見 近 乎 一 致 。

         不 同 界 別 的 回 應(yīng)者 均 認 同 本 地 不 宜 依 循 美 國 式 的 《 梅 根 法 》 引 入 一 份 “ 公 開 名冊 ” , 這 樣 做 會 嚴 重 削 弱 前 罪 犯 改 過 自 新 的 機 會 。

         我 們 的 看 法

         53. 我 們 反 對 引 入 公 開 予 公 眾 查 閱 的 性 罪 犯 名 冊 , 不 僅 是 因 為這 會 窒 礙 前 罪 犯 改 過 自 新 及 重 投 社 會 的 機 會 , 亦 基 于 下 列 理 由 :

         ? 公 開 的 名 冊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會 令 受 害 人 的 身 分 曝 光 。

         ? 有 關(guān) 罪 犯 的 家 人 可 能 會 備 受 壓 力 。

         ? 與 有 關(guān) 罪 犯 姓 名 近 似 的 無 辜 者 會 受 影 響 。

         ? 可 能 會 造 成 民 間 自 行 執(zhí) 法 , 并 影 響 到 有 關(guān) 罪 犯 改 過 自 新 的 機會 。

         ? 罪 犯 可 能 會 選 擇 “ 隱 藏 身 分 ” , 以 避 免 因 被 列 入 一 份 公 開 的名 冊 而 造 成 的 后 果 。

         ? 這 對 性 罪 犯 來 說 會 是 雙 重 懲 罰 , 令 他 們 不 公 平 地 受 到 歧 視 ,因 為 干 犯 其 他 種 類 罪 行 的 罪 犯 在 刑 滿 獲 釋 后 , 不 會 名 列 于 任何 “ 公 開 名 冊 ” 內(nèi) 。

         建 建 議 議 1 1

         我 我 們 們 不 不 建 建 議 議 將 將 美 美 國 國 式 式 的 的 《 《 梅 梅 根 根 法 法 》 》 引 引 入 入 香 香 港 港 。

         。

         在 在 該法 法 律 律 下 下 , , 性 性 罪 罪 犯 犯 的 的 姓 姓 名 名 及 及 其 其 他 他 個 個 人 人 資 資 料 料 均 均 可 可 供 供 公 公 眾人 人 士 士 查 查 閱 閱 。

         。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的 查 核

         54. 小 組 委 員 會 在 諮 詢 文 件 中 建 議 設(shè) 立 一 個 行 政 機 制 作 為 臨 時措 施 , 令 從 事 與 兒 童 有 關(guān) 工 作 的 人 , 其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可 供 查 核 。小 組 委 員 會 亦 建 議 在 該 機 制 中 設(shè) 置 恰 當 的 措 施 , 以 顧 及 在 人 權(quán) 及 罪

         犯 自 新 問 題 方 面 的 關(guān) 注 。

         受 諮 詢 者 的 回 應(yīng)

         55. 由 學 校 、 校 長 或 有 關(guān) 組 織 作 出 的 84 份 書 面 回 應(yīng) 中 , 絕 大 部分 均 支 持 上 述 建 議 , 只 有 一 所 學 校 態(tài) 度 中 立 。

         其 中 一 所 學 校 更 向 家長 發(fā) 出 220 份 問 卷 , 并 報 稱 回 應(yīng) 的 家 長 中 有 85%支 持 該 項 建 議 。

         56. 另 外 , 在 作 出 了 書 面 回 應(yīng) 的 69 間 機 構(gòu) 中 , 有 43 間 支 持 該項 建 議 , 17 間 反 對 該 項 建 議 , 其 余 則 態(tài) 度 中 立 或 立 場 不 明 。

         我 們 注意 到 家 庭 服 務(wù) 機 構(gòu) 及 兒 童 關(guān) 注 團 體 幾 乎 一 致 支 持 該 項 建 議 , 醫(yī) 療 及有 關(guān) 組 織 亦 對 該 項 建 議 表 示 支 持 。

         很 多 支 持 該 項 建 議 的 機 構(gòu) 都 對 有關(guān) 機 制 的 其 他 環(huán) 節(jié) 提 出 了 意 見 , 本 章 稍 后 會 加 以 討 論 。

         反 對 該 項 建議 的 機 構(gòu) 包 裝 罪 犯 更 生 關(guān) 注 團 體 、 同 性 戀 權(quán) 益 關(guān) 注 團 體 、 人 權(quán) 關(guān) 注團 體 及 各 類 其 他 組 織 。

         57. 在 作 出 書 面 回 應(yīng) 的 46 名 個 人 之 中 , 有 18 人 支 持 該 項 建議 , 24 人 反 對 , 其 余 則 立 場 不 明 。

         反 對 上 述 建 議 機 制 者 所 提 出 的 論 據(jù)

         58. 反 對 建 議 機 制 者 所 提 供 的 論 據(jù) 包 括 ﹕ ? 建 議 的 機 制 不 利 于 罪 犯 的 自 新 。

         ? 該 機 制 違 反 人 權(quán) , 亦 歧 視 性 罪 犯 , 因 涉 及 暴 力 或 毒 品 的 罪犯 沒 有 受 到 相 同 對 待 。

         ? 應(yīng) 首 先 對 現(xiàn) 行 的 性 罪 行 作 出 全 面 檢 討 。

         自 自 新

         59. 有 論 據(jù) 指 性 罪 犯 已 喪 失 任 職 醫(yī) 生 、 公 務(wù) 員 或 紀 律 部 隊 成 員的 機 會 , 如 果 還 禁 止 他 們 在 教 育 界 或 與 兒 童 有 關(guān) 的 行 業(yè) 中 工 作 , 性罪 犯 便 更 加 沒 有 機 會 找 到 一 份 前 景 良 好 的 工 作 。

         60. 我 們 強 調(diào) , 建 議 的 機 制 并 非 旨 在 自 動 禁 止 前 性 罪 犯 在 與 兒童 有 關(guān) 的 行 業(yè) 中 工 作 。

         該 機 制 令 雇 主 及 家 長 能 夠 在 完 全 知 情 的 基 礎(chǔ)上 , 決 定 是 否 聘 請 曾 因 性 罪 行 被 定 罪 的 人 任 職 與 兒 童 有 關(guān) 工 作 。

         若有 明 確 證 據(jù) 顯 示 一 名 前 性 罪 犯 已 完 全 改 過 自 新 , 他 仍 可 受 雇 于 與 兒童 有 關(guān) 工 作 , 而 他 的 雇 主 亦 可 采 取 措 施 將 其 再 犯 的 風 險 減 至 最 低( 例 如 不 容 許 他 在 無 人 監(jiān) 管 下 工 作 時 與 兒 童 共 處 )

         。

         并 非 與 兒 童 有

         關(guān) 工 作 ( 例 如 膳 食 、 接 待 、 零 售 、 地 產(chǎn) 、 運 輸 、 物 流 、 商 貿(mào) 、 銀 行業(yè) 、 保 險 等 )

         的 受 雇 機 會 當 然 不 會 受 到 影 響 。

         性 罪 犯 即 使 不 能 夠 從事 與 兒 童 有 關(guān) 工 作 , 仍 有 大 量 機 會 讓 他 重 新 融 入 社 會 。

         人 人 權(quán)

         61. 《 香 港 人 權(quán) 法 案 》 第 十 四 條 規(guī) 定 , 任 何 人 的 私 生 活 不 得 受到 非 法 侵 擾 。

         然 而 , 由 于 我 們 建 議 在 進 行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 之前 , 須 獲 得 資 料 當 事 人 在 知 情 下 給 予 的 許 可 , 而 且 并 非 強 制 雇 主 必須 進 行 這 類 查 核 , 因 此 就 《 香 港 人 權(quán) 法 案 》 第 十 四 條 而 言 , 有 關(guān) 侵擾 不 大 可 能 是 非 法 的 。

         此 外 , 關(guān) 于 定 罪 的 資 料 早 已 屬 公 共 領(lǐng) 域 內(nèi) 的資 料 , 傳 媒 原 本 就 可 以 選 擇 報 道 有 關(guān) 定 罪 。

         一 些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qū) 已有 依 據(jù) 新 聞 報 道 而 私 設(shè) 的 名 冊 , 但 我 們 不 欲 香 港 出 現(xiàn) 同 樣 情 況 , 因為 其 中 的 資 料 并 不 完 整 , 很 容 易 導 致 身 分 錯 認 的 情 況 。

         62. 至 于 說 《 基 本 法 》 第 三 十 三 條 規(guī) 定 “ 香 港 居 民 有 選 擇 職 業(yè)的 自 由 ”,應(yīng) 注 意 的 是 性 罪 犯 沒 有 被 禁 止 申 請 任 職 與 兒 童 有 關(guān) 工 作,而 是 由 準 雇 主 在 考 慮 過 從 其 性 罪 行 定 罪 紀 錄 查 核 所 得 的 資 料 及 個 別個 案 的 有 關(guān) 情 況 后 , 才 決 定 他 是 否 適 合 有 關(guān) 工 作 。

         在 這 情 況 下 , 我們 認 為 上 述 建 議 機 制 沒 有 侵 犯 性 罪 犯 獲 第 三 十 三 條 保 障 的 權(quán) 利 。

         63. 此 外 , 根 據(jù) 《 公 民 權(quán) 利 和 政 治 權(quán) 利 國 際 公 約 》 第 二 十 四條 , 政 府 有 憲 法 上 的 責 任 保 障 兒 童 免 遭 性 侵 犯 。

         聯(lián) 合 國 兒 童 權(quán) 利 委員 會 認 為 , 締 約 國 的 義 務(wù) 是 頒 布 和 實 施 禁 止 一 切 形 式 性 剝 削 的 法律 ; 以 及 在 家 庭 、 學 校 、 一 切 可 能 安 置 青 少 年 的 機 構(gòu) 、 其 工 作 地 點內(nèi) 乃 至 整 個 社 會 中 , 為 青 少 年 創(chuàng) 建 一 個 安 全 和 扶 助 性 的 環(huán) 境 。

         歧 歧 視

         64. 就 歧 視 方 面 的 論 據(jù) 而 言 , 向 不 同 類 別 的 罪 犯 給 予 有 區(qū) 別 的待 遇 , 只 要 這 種 區(qū) 別 的 標 準 是 合 理 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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