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三個矛盾 亨廷頓的擔憂:美國憲法中的一個矛盾
發(fā)布時間:2020-03-14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宣稱保護普世的價值觀,政治設計是世俗的,無關個人信仰;但它卻誕生在一個價值體系壟斷的土壤之上…… 文化多元主義對美國傳統(tǒng)價值觀的挑戰(zhàn)
美國政治學巨擘塞繆爾亨廷頓逝世一周年來,對他的學術(shù)思想的解讀仍在繼續(xù)。他的最后一部作品是《我們是準一美國國家特性面臨的挑戰(zhàn)》。書中,亨廷頓延續(xù)“文明沖突論”的思路,探究了美國國家特性的內(nèi)容。
傳統(tǒng)上,人們傾向于認為,美國是一個兼容并包的大熔爐,但亨廷頓激烈地反對這種說法。他主張美國特性的基礎實際上是以宗教式的和超驗性的新教信仰,而非世俗意識形態(tài)為核心文化的一致性。這種宗教信仰衍生出了美國人以道德視角為第一視角的觀察和評價方式,以及強調(diào)自由與自我責任的個人倫理。
美國的國父們明確地把啟蒙運動所昭示的自由、平等和個人權(quán)利,民主、法治、私有財產(chǎn)神圣性定義為美國政制的核心價值觀。最早的外國移民就是在這些價值觀的感召下來到新大陸的。直到20世紀中葉,接受這些價值觀一直是成為美國公民的必要條件。喪失了對這種文化的遵奉和堅持,美國就不再是美國。美國通過在各項政策中體現(xiàn)該特性,來獲得人民的忠誠。由此激發(fā)的愛國主義情懷不僅與“盎格魯一一新教”文化相連,其本身也成為了美國特性在世俗層面的表現(xiàn)形式。一旦代表了美國特性的文化面臨著危機,團結(jié)在這種文化下的愛國精神也將面臨危機。
但是,隨著拉美裔移民以迥異于其他移民團體的方式進入美國,他們對于基于新教倫理、公民道德的公共價值的服從持拒絕態(tài)度。這種拒斥與在美國精英中流行的“文化多元主義”一道,正日益瓦鰓公共政策對美國傳統(tǒng)價值觀的體現(xiàn)。
對公共價值的認同感消亡,將導致愛國主義精神的破滅,因為愛國主義必須建立在對一個能夠讓一國公民區(qū)別于他國公民的特性上面。而美國對外政策的成功恰恰是以公民的愛國主義精神為依托的,如果愛國主義在美國消亡,美國的國際地位將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這是亨廷頓追問“我們是誰”的真正原因:如果說建立一個由全人類組成的共同體不太現(xiàn)實,我們至少需要一個局限在一國的共同體來促進每個人的福利。
揭示了美國憲法中的緊張關系
亨廷頓在書中使用對比論證固定了一個他理想中的美國社會組成。這使得全書陪被構(gòu)建在一個又一個二分法之上:歷史/今天、新教/異教、大眾/精英、朋友/敵人、自我/他人……作者從每一對對立概念中選擇一個,否棄了另一個,這樣二元法實際變成了一元法。在亨廷頓的敘事結(jié)構(gòu)中,言說者和傾聽者被二中選一的選擇標準定義為一個論證共同體。其結(jié)果便是,被傳統(tǒng)的政治言說定義為正統(tǒng)的、被大眾接受的新教,就成為了“我”、“朋友”的本質(zhì)規(guī)定性。亨延頃希望從美利堅民族精神和大眾信念中提煉出一個定義“我們”的標準。通過一系列價值觀,亨廷頓把“美國人”定義為一個信仰共同體,不接受這些源自“盎格魯新教”文化的價值觀的、不接受“美國第一”的、移民到美國僅僅是為了追求經(jīng)濟社會和益的人,就成了投機分子、亨廷頓構(gòu)想的美國社會中不能接受的人、美國公共政策不應考慮的人、沒有資格享受美國提供保護和保障的人。甚至,最大的威脅還不是外來移民,而是商界、政界、文化界的精英,正是因為這些人喪失了對美國精神的信仰,他們才會一步步放開移民政策,導致大量不接受新教倫理的人的涌入。
亨廷頓的論證方法為我們理解美國憲法史提供了啟發(fā)。從這一理論出發(fā),被認為是休現(xiàn)了普世價值觀的美國憲法,實際上成了建立在價值一元性上的文本。一旦這種一元性被打破,其作用堪虞。從這一點,可以看出美國憲法一個內(nèi)部緊張關系:它宣稱自己保護的價值是普世的,政治設計又是世俗的、無關個人信仰的;但其誕生在一個價值體系壟斷的土壤之上。亨廷頓所觀察到的文化上的挑戰(zhàn)同時也是憲法所面臨的挑戰(zhàn)。這種挑戰(zhàn)具體說來就是在一個文化多元的時代里,一部以宗教一元為背景和預設的憲法將如何繼續(xù)維持一個大共和國的生存與發(fā)展。
亨廷頓給出的答案是,要應對這種挑戰(zhàn),必須重新確立新教在美國的統(tǒng)治地位。這樣,一方面在國內(nèi)要堅持美國特性,另一方面要把美國憲法所具有的普世性重新限縮到國內(nèi),而不是將其向外擴張至世界的每一個角落。同時,對于那些不愿意皈依新教,卻仍然希望享有美國憲法所提供的保護的人,亨廷頓為其設定了一個比較可行的方法:毫無保留地接受美國憲法中確立的世俗意識形態(tài)――私人財產(chǎn)的神圣性、個人自由、平等。盡管他認為這些世俗意識形態(tài)不如宗教那么穩(wěn)定,但卻不失為補救之道。關鍵點在于放棄鼓勵各種非自由主義群體固化他們?nèi)后w身份的政策,轉(zhuǎn)而促使他們悅納為美國憲法所體現(xiàn)的自由、民主、平等的價值觀。簡而言之,亨廷頓所理解的美國憲法中有一個核心緊張是:怎樣通過建立在文化一元基礎上的憲法來保護其內(nèi)容中所捍衛(wèi)的自由與價值多元。
“美國特性”――美國憲法的前提條件
這種關懷之下,將我們帶回到美國立憲過程中的辯論,在這場辯論中,美國國父中的“聯(lián)邦黨人”和他們的反對者就究竟是否要建立聯(lián)邦政體和美國應當有一部怎樣的憲法針鋒相對。但至為有趣的是,當時的政治家們幾乎是一致地把亨廷頓所謂的“美國特性”作為前提接受下來的。
成書于兩個多世紀之前的《聯(lián)邦黨人文集》為我們理解美國憲法提供著寶貴的思想源泉。《聯(lián)邦黨人文集》的作者想像中的聽眾是國家主義的美國人。這些人就算不像亨廷頓所設想的那樣應該信仰基督教、毫無保留地接受新教倫理和文化,至少也應該基本上悅納這種“盎格魯一新教”文化的指導。
這樣一來亨廷頓所主張的美國憲法的文化與信仰基礎就更能得到憲法支持者的認同了。其實聯(lián)邦黨人也深切感到了他們的時代所面臨的“禮崩樂壞”,只是他們覺得既然我們曾經(jīng)寄托希望和夢想的公民美德已經(jīng)無從追尋,理性也無法望見一個志同道合的烏托邦,干脆就不要指望這些美德能繼續(xù)保證我們的強大與安寧,還不如索性嘗試看看有沒有可能用世俗的方式來設計一個制度來保證我們共同分享的價值和原則。這個制度應該能防止惡人作惡,讓即便生活在最惡劣社會環(huán)境中的個人也能維持一種還算過得去的生活,能保持最基礎的自由。不過,公眾還是需要讓憲法享有基礎性的社會思潮,在那個時代是指“盎格魯一新教”文化所堅持的那些精神。亨廷頓認為,現(xiàn)在的憲法仍然需要堅持這些精神。
自由觀念如何在價值多元的社會中留存
從政治哲學層面來說,亨廷頓揭示了一個更為深刻的問題:自由觀念如何在價值多元的社會中留存?自由主義相信沒有人比個人更了解自己,因此制度必須允許個人發(fā)展出他自己的價值觀和對善好生活的概念。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guī)定的政教分離原則更強化了這種信念。如此發(fā)展,我們總是要質(zhì)疑我們自己:如果我們所“信仰”的自由不被別人認為是善好生活的必然組成部分,我們同樣不能強迫他們接受我們的觀念。那么,也沒什么道理維持自由的至上性。國家必須假定自由主義和其他統(tǒng)合性信條一樣,都只是各種平等的文化傳統(tǒng)中的一種。我們當然可以堅定地保護個人自由,但這一切僅僅是因為信仰自由主義的選民在人數(shù)上占了大部分,而不是因為這些是絕對的真理。如此,我們就走向了價值的相對主義。
說到底,亨廷頓的擔憂是有意義的。美國憲法確實不是一個價值無涉的文本,其實現(xiàn)也確實不能沒有自由主義社會思潮的基礎。美國的國父們清楚地看到,政治的復雜性讓任何東西都不能被簡單化為社會的中心,憲法文本也不可以。盡管憲法在一個道德敗壞的社會仍然能保護人民,但憲法的有效性是需要社會基礎的。否則,價值相對主義走到極端,就只能讓孤立的群體把自己封閉在一個極小的圈子里,而在思想上仿佛并沒有別的群體存在一樣。這些群體不去接觸其他人,不去反思他們的價值觀,他們在思想上完全絕緣。不會有多于一個群體相信價值問題可以討論。這幅圖景并不令人鼓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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