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之死與逼供傳統(tǒng)] 無人生還法官是怎么死的

        發(fā)布時間:2020-03-16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在現(xiàn)實的中國,被羈押人員意外死亡的事件并不少見,但2007年4月發(fā)生在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在押法官離奇死亡”的案件,再次令社會和司法界意識到了一些令人不安的事實。   
          4月2日中午,桂林市平樂縣法院民二庭法官黎朝陽的親屬接到法院領導通知,“一起到(關押黎朝陽的)興安縣看守所去看看”。黎的妻子、弟弟和妹妹隨法院領導去到興安縣看守所,被看守所所長告知“黎朝陽已于2日上午8時50分搶救無效死亡,且死因不明”。在家屬的強烈要求下,次日看守所同意讓查看了停放在縣殯儀館的尸體,家屬卻“發(fā)現(xiàn)死者從頭到腳都有明顯傷痕,上嘴唇有一處約15厘米長已被縫合的傷口,上門牙也斷了一顆”。
          4月29日中午,“黎朝陽死亡事件領導小組”在桂林桃江賓館向家屬宣布了調查結果,由桂林醫(yī)學院病理科、廣西桂林臨床病理診斷中心4月28日出具的《尸體檢驗鑒定書》(尸檢號:A792)分析:“尸表檢查、尸體剖驗可排除死者生前受暴力打擊、機械性窒息、常規(guī)毒物中毒等致死!笔w檢驗鑒定結論為:“死者黎朝陽系猝死,死亡原因較符合青壯年猝死綜合癥,死者生前在關押期間,思想極不穩(wěn)定,經常情緒激動,大吵大鬧,睡眠、飲食均不正常,對其死亡的發(fā)生存在有誘發(fā)作用。”
          桂林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法醫(yī)韋華生對黎朝陽身上的傷痕一一作了解釋后表示:“我們排除黎朝陽中毒、受刑訊逼供的可能。”
          “我們不能接受這樣的結論。” 黎朝陽的妹妹黎秀清當即表示,“我們肯定會請律師打官司,希望得到更多社會力量的關注。”
          
          不明的真相
          
          按照黎秀清的回憶:3月22日桂林市檢察院反貪部門傳喚黎朝陽;23日黎被以“涉嫌受賄”被收押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24日黎朝陽妻子接到桂林市雁山區(qū)公安分局拘留黎的通知書;25日、26日親屬兩次送錢物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均未見到黎;后來才知道26日黎被轉至興安縣看守所關押;4月2日接到法院通知后到看守所得知黎朝陽死亡;3日在殯儀館見到黎朝陽全身傷痕累累的尸體,當晚轉送至桂林市殯儀館保存;4日,法醫(yī)在桂林市殯儀館解剖室對黎尸體進行解剖鑒定;4月5日,家屬開始在桂林本地的論壇上發(fā)布關于此事的帖子,但很快被刪除。
          在等待了10余天仍沒有明確說法后的4月20日晚,黎朝陽的妹妹黎秀清在中國法院網的《法治論壇》上貼出了《桂林平樂縣法院法官離奇暴死于看守所中》的文章和圖片。她說:“已經走投無路才考慮了這樣的方式,一直沒有人告訴我們事情的真相。無論如何我們都要知道自己的親人是怎么死的,按照國家法律該怎么辦?”
          之前興安縣看守所一名領導告訴黎秀清:黎朝陽從3月26日轉入該所以后,就一直表現(xiàn)異常,撒尿在自己身上,晚上大喊大鬧,說自己被冤枉,影響其他人休息,被單獨關了起來;第二天,看守所警察與其談話,但他不聽,仍然胡亂大小便,撞墻,于是又把他換到一間關押老弱病殘的監(jiān)所;3月28日,黎朝陽出門時摔裂了嘴唇,被送醫(yī)院縫針;看守所曾向有關部門匯報,但沒有得到明確答復;4月1日,看守所人員幫助其洗澡,發(fā)現(xiàn)他精力旺盛,神態(tài)興奮;4月2日凌晨5時,有人看見他吃前一天的剩飯,8時許警察巡視,發(fā)現(xiàn)其還在床上一動不動,隨即送往縣醫(yī)院;醫(yī)生診斷后記錄“病人心跳呼吸停止,死亡”。
          而家屬后來到看守所要黎朝陽生前衣服的請求被拒絕,“一名領導說,因為衣服上沾滿屎尿,已經扔到垃圾坑了!崩栊闱逭f,“我們甚至找遍了看守所外的垃圾坑,仍然一無所獲!
          事件發(fā)展的后果是全中國主要的媒體和網站都及時對此事進行了關注和追蹤。于是,這起“檢察院抓了法院的法官,法官死在公安局的看守所”,涉及公檢法三家司法部門的案件越來越清晰地被展現(xiàn)出來,但是沒有人主動為此承擔責任。隨后在桂林市政法委領導下,由桂林市檢察院和公安局聯(lián)合組成了“調查組”,組長由市政法委執(zhí)法監(jiān)督室主任擔任。
          與此同時,桂林市檢察院有關人士不斷對媒體表示:“第一,黎朝陽的確涉嫌受賄;第二,檢察院依法依程序辦案,沒有任何人打黎朝陽;第三,檢察院沒有派人去興安縣看守所提審過黎朝陽,他的死亡與檢察院無關!睓z察院甚至還透露,經調查組初步鑒定,黎為自殺。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教授韋鋒說:“司法機關在辦案時總是動不動就限制人身自由,仿佛只要把人抓住就什么都成功了,司法機關應該多考慮如何提高自己的辦案能力,而不能總以方便辦案來解脫自己的無能,畢竟是一個機關對付一個人。”
          黎秀清表示:“為了弄清楚我哥哥的死因,我們先后到過桂林市信訪辦、政法委、人大和紀委等部門上訪和反映情況,但是他們都是敷衍了事,作為無權無勢的我們怎么辦呢?最后我想到了媒體,特別是最容易發(fā)表,傳播速度最快的網絡,事實證明我的努力是有效的!
          她說:“我的感受是,現(xiàn)在新聞媒體的力量的確是很大的,這樣至少讓我們對監(jiān)督司法公正還抱有希望!
          
          逼供傳統(tǒng)
          
          
          黎秀清說:“如果不是親眼看見自己哥哥身上的傷痕,我從來就不敢想象一個健康的人能夠在檢察院和公安局的控制下變成這樣,何況他還是一名法官!崩栊闱灞硎,參與搶救的一名醫(yī)生告訴她,黎朝陽送到醫(yī)院時是裹在一床被子里的,身上未著衣物,渾身青紫。
          對于桂林醫(yī)學院附屬醫(yī)院法醫(yī)韋華生對黎朝陽死因的解釋,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常林表示,青壯年猝死綜合癥是一種排除性的診斷,只能排除病質、中毒等意外死亡原因,不能證明是否遭刑訊逼供,“刑訊逼供不僅僅是肉體上的傷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
          桂林市一名官員私下表示:“本來大家都是人,為什么在司法程序中會出現(xiàn)一些殘忍的行為,痛定思痛,是什么把人變成野獸的?”
          “司法機關的政績是按照其破案率來評估的。”韋鋒教授說,“因此逼問出更多的口供,拿到更多的證據,抓到更多的罪犯符合他們自身的利益!睌[在政府面前的一個問題是,政府究竟應該在司法活動中扮演什么角色才算是恰如其分的?
          目前,公安、國安和檢察機關在行使偵查權時,都是秘密進行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辯護律師甚至受害人均不得直接參與,更談不上對偵查權的監(jiān)督了。韋鋒認為,司法惡行的不斷出現(xiàn),原因仍然來自于司法部門“重口供,輕證據”,或者“有了口供就能找到證據”的傳統(tǒng)思想,所以,只要希望獲得證據,辦案人員們將使盡一切手段。于是,輪番審訊、不讓坐下和睡覺、辱罵和威脅,甚至毆打等情況屢見不鮮。
          韋鋒說:“許多法律專家已經指出,如果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直系親屬或者聘請的律師不在現(xiàn)場的情況下,偵查機關獲取的口供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如果規(guī)定辯護律師可以不受限制地隨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相信刑訊逼供等司法惡行一定會大大減少。”
          桂林市檢察院有關人士表示,黎朝陽被拘留的原因是因為涉嫌在當地一國有企業(yè)破產并購中收受賄賂,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國有資產大量流失。與他一同涉案的,還有平樂縣法院另外5名法官。而為防止涉案人員利用自己在政法系統(tǒng)工作多年的關系在看守所內串供,檢察院決定將6名涉案法官分別轉移羈押到不同的地方。所以黎朝陽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羈押了3天后,被轉押至離桂林市區(qū)66公里的興安縣看守所。
          但是無論如何,黎朝陽在問題不明,未經審判定罪的情況下死了。也由于他的死亡,桂林市檢察院對于該案件的偵查工作也陷入了一種尷尬的境地,“有點庸人自擾的意思”。
          法官黎朝陽之死再次將人們的注意力引向了一些不光彩的司法惡行記錄。自改革開放以來,司法環(huán)節(jié)中有關刑訊逼供的事故屢見不鮮,致傷、致殘,甚至致死的案例不斷出現(xiàn)。這些事故以前只產生在公安部門的工作中,但是后來有關檢察院的名聲也不斷浮現(xiàn),特別是在其反貪和職務犯罪部門成立,擁有偵查權之后。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警察杜培武屈打成招被判死緩,河北省冀東監(jiān)獄二支隊警察李久明……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卻同樣被自己的同事、同行或同學殘忍地刑訊逼供的案例數不勝數。
          在各種各樣刑訊逼供案件廣泛曝光后,各種辦案機關和領導管理機構越來越難辭其咎。沒有人完全統(tǒng)計中國究竟有多少起有關司法惡行的案件,但是已經有人對一些被平反的冤假錯案進行了有限的統(tǒng)計,其中的結論之一是:幾乎均與刑訊逼供等司法惡行有染。
          
          程序正義缺位
          
          許多被刑訊逼供等司法惡行摧殘過的人不一定會反映,或者反映不一定會有結果,甚至遭遇更大的麻煩,而作為刑訊逼供一方,如果由此真的破了案件,許多之前的惡行基本就無人追究了。這符合中國人“追求終結正義”的傳統(tǒng)思想,即只要結果是正義的,過程如何并不重要。
          韋峰表示,《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原則是讓公安、檢察院和法院三家機構互相制約和監(jiān)督,但是現(xiàn)實中是檢察院可以監(jiān)督另外兩家,但是沒有哪家可以監(jiān)督檢察院,這樣背離了法制平衡的原則。他說:“本來擁有偵查權的只能是公安局和國家安全局,但是檢察院為了加強自己的權力,把反貪、反職務犯罪機構納為己有,同樣就擁有了偵查權,使得反貪部門在辦理案件時成為‘自偵自辦’,很難保證公正執(zhí)法!
          桂林市有關司法人員表示:“按照法律規(guī)定,檢察院既要辦理經濟、瀆職等方面的自偵案件,還有權對公安、法院辦案行使監(jiān)督權。包括法官涉嫌經濟犯罪也由檢察院偵辦,但是誰來對檢察院辦案進行監(jiān)督呢?”
          依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檢察院的工作由自己監(jiān)督自己,自己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或者從社會上聘請一些“人民監(jiān)督員”,而這樣的監(jiān)督效果可想而知。
          韋峰說:“檢察院存在的主要作用是司法監(jiān)督,而不是偵查,所以我覺得反貪部門應該從其內部單列出來,地位、功能與公安局和國家安全局相仿,然后通通接受檢察院的監(jiān)督。另外,看守所也應該從公安局剝離,與監(jiān)獄、勞教所一起歸司法行政機關統(tǒng)一管理,使之與所有擁有偵查權的部門互相制約、互相監(jiān)督。”
          他表示,真正的司法公正意味著信息披露應絕對透明。中國應借此機會引入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機制,畢竟,對國民的法律狀況來說,公開透明的信息披露必不可少,而政府掌控下的不全面的法律信息披露不利于提升國民的法制狀況。否則政府的介入使得司法狀況發(fā)生扭曲,還促使司法機關為追求成績而置嫌疑人的權利于不顧,導致后者無法得到適當的法律保護。
          2007年4月29日,“黎朝陽死亡調查組”在桂林宣布的調查結果并沒有使該事件獲得各方的認可。調查組的《黎朝陽死亡事件情況通報》稱:檢察機關在辦理黎朝陽涉嫌受賄一案中,嚴格依法辦案,法律手續(xù)齊全,程序合法,沒有發(fā)現(xiàn)辦案人員存在刑訊逼供的行為;黎朝陽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興安縣看守所羈押期間,收押手續(xù)齊全,符合法律程序規(guī)定,監(jiān)所管理教育到位;黎朝陽羈押期間,沒有發(fā)現(xiàn)監(jiān)管民警對其有體罰、打罵、虐待的情況;沒有發(fā)現(xiàn)桂林市第一看守所23號監(jiān)舍,興安縣看守所14、15號監(jiān)舍在押人員對黎朝陽實施毆打、體罰的情況。
          “我們并不清楚司法部門之間的各種復雜關系,也不清楚他們與司法鑒定機構的關系,以及他們的許多工作方法,我們只能對自己遭遇的不幸進行了解。”黎秀清指著照片中哥哥身體上的各種傷痕說,“我們無法自己調查這些情況是如何發(fā)生的,同樣,如果他們在《尸體檢驗鑒定書》中說了假話,我們同樣無法懷疑和推翻,我們沒有任何能力改變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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