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興華之死 邱興華
發(fā)布時間:2020-04-05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邱興華沒有等到這一天。他或許是中國最后一個不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就被押上刑場的死刑犯。 年終歲末,離人思歸,有一些人卻不會歸來了――這其中有邱興華在2006年7月殘殺的11條人命,也包括殺人者自己。
2006年12月28日上午,陜西高院刑庭開庭宣布維持一審判處邱興華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的判決,邱興華當日被押赴刑場執(zhí)行槍決。
“殺人者死”,相信古法的人,大抵可以從這條判決中得到安慰。用時下流行的術(shù)語說,邱興華案經(jīng)司法介入,終于達致“實體正義”。然而,也有人對這個案子的審理過程持有異議。邱興華的妻子相信丈夫可能患有精神疾病,一些法學界人士認為邱興華可能患有精神疾病,長期從事司法精神病鑒定的人士也認為,邱興華可能是精神疾病患者――以上對邱興華精神狀況的判斷,無一例外,都是“可能”――那么,邱興華到底有沒有精神病?需不需要對邱興華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做不做鑒定,由誰決定?鑒定的結(jié)果對判決有何影響?這些問題經(jīng)媒體提出,最終指向一個詞:“程序正義”。
這個詞并不陌生。2003年,這個詞因為沈陽人劉涌戲劇化的命運不脛而走,2005年,這個詞又因為湖北人佘祥林戲劇化的命運再次為人所知。劉涌、佘祥林、邱興華,不管他們是善還是惡,有罪還是無辜,他們的命運都曾經(jīng)或者可能因為這個詞發(fā)生轉(zhuǎn)折。他們的命運普及了我們對這個詞的認知。然而在邱興華押上刑場之后來看,在這三個震動全國的大案里,我們對“程序正義”的認知是異常復雜,乃至含糊不清的。
在“劉涌案”中,許多人一度視“程序正義”為“司法腐敗”的托詞。部分法學學者以“刑訊逼供有違程序正義”為由,反對對劉涌的死刑判決,惹來群情激憤,視其為替“黑社會老大”脫罪,激起的民憤遠較邱興華殺人更甚。
事隔兩年,面對“余祥林案”時,輿論經(jīng)歷了一百八十度大轉(zhuǎn)變,學界與民間在“刑訊逼供有違程序正義”的問題上形成了共識。程序正義在佘祥林案中的缺席喚醒了一個經(jīng)驗:在“實體正義”的旗號之下,如果沒有程序正義的保障,正義往往被偷梁換柱,變成不義的淵藪。
關(guān)于程序正義的共識在2005年底形成了高潮。各大媒體評點當年的大事,這共識被視作中國司法制度和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性事件。
然而僅過了一年,事實證明,恐懼使人憤怒,從中產(chǎn)生的反思卻不能持久,恐懼甚至不能讓人變得更加理性。
從法律上來說,邱興華“有病”還是“無病”,裁定權(quán)在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gòu),而給不給邱興華做司法精神病鑒定,決定權(quán)在于安康市中院和陜西省高院。法學界人士發(fā)出的公開信中,除了呼吁為邱興華進行精神鑒定,還提出應反思由法院決定是否進行司法精神鑒定的體制。從前者來說,“邱興華案”考驗了當事法院和法官有沒有踐行“程序正義”的勇氣,從后者來說,“邱興華案”考驗著我們的司法制度保證“程序正義”的科學性。但是事情不止于此。邱興華,這個中年矮小的男子――有媒體將他稱作“殺人惡魔”,他的命運在考驗我們有沒有接受“程序正義”的理性。
瀏覽形形色色的網(wǎng)友在一位法學界知名人士博客上的留言可以得知,一些人在“邱興華案”中淡漠程序正義的速度,正與我們在“佘祥林案”中接納它的速度一樣快。在佘祥林案之后,我們反對程序正義的理由,正與我們在佘祥林案之前相同。事情又回到了原點。
判決下達之前,邱興華是問題;死刑執(zhí)行之后,他是答案。
或許我們應該記住這一天:2006年12月28日。再過3天,2007年元旦,最高人民法院將全面收回死刑復核權(quán)。邱興華沒有等到這一天。他或許是中國最后一個不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就被押上刑場的死刑犯。
相關(guān)熱詞搜索:之死 邱興華 邱興華之死 邱興華道士煮尸案 邱興華特大殺人案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