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門”里的明星冤嗎?
發(fā)布時間:2020-04-11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從“收益與風險對等”的角度看,明星既然分享了企業(yè)的利潤,就理當分擔企業(yè)可能面臨的風險。 三鹿奶粉被查出三聚氰胺,曾為三鹿代言的明星鄧婕、倪萍、花兒樂隊也成了眾矢之的。眾多網友要求鄧婕等人公開道歉,將代言費捐出來為患病嬰幼兒治病。更有一位75歲的重慶老太太,去年喝了三鹿奶粉感到身體不適,現在打算將三鹿公司和鄧婕告上法庭,向對方索賠一萬元。
企業(yè)的產品(或服務)出了問題,為產品代言的明星陷入尷尬,類似的案例已有過多起。比如葛優(yōu)為以“植樹造林”之名行傳銷之實的億霖木業(yè)代言,郭德綱為大搞虛假宣傳的某減肥茶代言,都給自己惹了一身騷。與此前爭論葛優(yōu)、郭德綱代言案時的情形一樣,這次圍繞鄧婕等人代言三鹿,人們也分成了兩派。一派認為你明星既然為產品代言,且拿了高額代言費,就應該為產品的質量負責,為信賴你的消費者負責,你代言的產品曝出了丑聞,你豈能“獨善其身”?
另一派認為,明星沒有火眼金睛,也不是工商局和質監(jiān)局,只要在代言之前盡到了必要的核查義務(如核查企業(yè)的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產品的合格證等),能夠證明自己不是明知產品有問題仍然為其代言,就無需對問題產品承擔連帶責任。明星們自然持后一種意見,對于自己遭到輿論的責難、網友的圍攻,他們無不大呼冤枉,覺得受到了不公正對待。
明星是否要對所代言產品的質量承擔法律責任,或者說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需要在法理上進一步厘清,在法律規(guī)定上進一步明確,包括在必要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臺有關司法解釋予以界定。在探究法律責任之前,不妨換一個思路,從公平的角度、“收益與風險對等”的角度,看看身陷“代言門”的明星到底冤不冤。
明星為產品代言,代言費少則幾十萬,多則幾百萬上千萬,收益堪稱巨大。老百姓調侃說,“X等公民是演員,扭扭屁股就來錢”,就是說演員、明星掙錢比普通人更快、更容易,而相較之下,明星“扭扭屁股”拍廣告,又要比“扭扭屁股”拍戲掙錢更快、更容易。
“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上天對每個人都是公平的,表現之一就是創(chuàng)造了“炒股法則”――每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收益與風險成正比,收益越大,風險也越大。一個明星,今天“扭扭屁股”就把幾百萬代言費拿到手,假如明天他代言的產品出了問題,消費者痛罵他,受害者起訴他,輿論譴責他,使他的公眾形象、社會聲望一落千丈,就是他必須承擔的風險――首先是道德風險,當產品出了問題,風險就轉化成為明星必須承受的代價――首先是道德代價。
我理解,明星從企業(yè)那里獲取的高額代言費,一部分可以視為勞務(主要是為拍廣告付出的具體勞動)收入,另一部分則可以視為“分成收益”――他的代言提高了企業(yè)的知名度,擴大了產品的銷路,給企業(yè)帶來了滾滾利潤,他從中進行了“提成”。前一部分有限,后一部分則十分可觀。仍然從“收益與風險對等”的角度看,明星既然分享了企業(yè)的利潤,就理當分擔企業(yè)可能面臨的風險,企業(yè)向明星支付高額代言費,原本就是要讓明星和企業(yè)一起分擔風險,如果代言產品出了問題,明星就要被拉出來給企業(yè)“墊背”。
企業(yè)愿意花高價請明星代言,是看中了明星知名度高,影響力強,能夠給企業(yè)帶來巨大效益;明星之所以知名度高、影響力強,則是因為他天資條件好,并且為學習、培訓投入了巨大的成本,所以才有今天的身價。明星的身價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在演藝市場的身價(片酬),這主要是對明星天資條件及學習、培訓成本的回報;另一部分是在廣告市場的身價,這主要是針對明星為廣告主創(chuàng)造的效益及分擔的風險給予的回報。第一部分體現的是“投入與產出對等”的公平,第二部分體現的是“收益與風險對等”的公平。明星如果只兌現第一部分身價,談不上有什么風險,如果還要兌現第二部分身價,則必然要承擔風險。
這些道理并不高深,但很多明星在代言前并沒有想清楚,對代言的風險估計不足,所以代言的產品出事后自己陷于不利,就覺得比竇娥還冤。
明星要洗清自己的“冤屈”也不難,像葛優(yōu)那樣把代言費統(tǒng)統(tǒng)“吐”出來就OK了。這樣做好像是割了肉,其實不過是解除了代言產品壓在自己身上的風險,就當拍廣告沒掙著錢,白忙活一場好了,但由此也挽回了自己的聲譽,值得。反之,如果明星既要享用豐厚的收益,又不愿承擔莫測的風險,只想占盡所有的便宜,從身上拔一根毛也堅決不干,試問,天底下總有這等好事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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