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彪:“司法獨立”話語在當代中國的變遷
發(fā)布時間:2020-05-22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的法院進行了各種司法改革的嘗試,有關訴訟法的修改和審判方式的改革對法院的地位和角色有產(chǎn)生了很深遠的影響。與此同時,有關“司法獨立”的話語在悄無聲息地蔓延著。在法學界,關于司法獨立的文獻每年都有穩(wěn)定的增長。學者們使用不同的詞語——“司法獨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審判獨立”“法院獨立”、“法官獨立”,——來言說這個西方舶來的觀念。這似乎像薩義德(Said)所說的“理論旅行”:“司法獨立”這個資產(chǎn)階級的理論在社會主義中國的半個世紀的旅程所展現(xiàn)的景觀一定引人入勝。
問題是,不同話語文本中的“司法獨立”就是西方含義上的judicial independence 嗎?它們的含義相同的嗎?它們的區(qū)別何在,又為什么造成了含義上的區(qū)別?審判獨立、法院獨立、法官獨立和司法獨立是什么關系?50年來的司法獨立話語在中國是如何展開的?正式法律中關于司法獨立的規(guī)定有什么變化?司法獨立的含義變遷的背后是什么?中國是如何參與對“司法獨立”觀念的重寫的?
對司法獨立的多舛命運,有學者這樣總結(jié)到:
建國之初,“司法獨立”原則被作為典型的資產(chǎn)階級“舊法思想”、“舊法觀念”,首選為滌蕩之列;
后是在1957年反右斗爭中,凡有“司法獨立”言論者均以“反對黨的領導”獲罪而戴上“右派”帽子,因此以后再也無人敢提此原則。即使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中國法制建設春天來臨之際,許多人懷著對慘痛歷史教訓的記憶,對此仍噤若寒蟬。隨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quán)力制約”、“人權(quán)”、“法治”等一個個被貼上資產(chǎn)階級封條的珍貴文明成果得以重新甄別、重見光明后,“司法獨立”還是被作為“禁區(qū)中的禁區(qū)”而無人問津。[1]
有意義的問題是,“禁區(qū)中的禁區(qū)”是如何突破的?“禁區(qū)”何以變成了法學界和法律人的熱門話題?進而言之,熱門話題的討論有沒有禁忌?或者說,禁區(qū)真的被突破了嗎?“司法獨立”話語展開的同時,司法獨立是如何實踐的?話語和實踐的是如何滲透的?如何理解它們之間的斷裂?我們由此必須深入到話語的內(nèi)部,分析其豐富的話語策略,并且在不同文本之間尋找其映照、對峙的關系,我們還要深入到話語的背后,尋覓其若隱若現(xiàn)的權(quán)力關系。
一、司法獨立:基于文獻量的分析(本節(jié)略,請下載原文WORD文檔閱讀)
二、司法獨立:司法改革運動與五四憲法(本節(jié)略,請下載原文WORD文檔閱讀)
三、反右運動中的司法獨立
1957年黨開展了整風運動,“右派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借著黨在整風,誠懇征求意見的時候,就囂張起來了!盵30]司法改革運動清除了大批舊法人員,但是舊法觀點“乘著黨的整風與大鳴大放的機會竟更加猖狂地,向我們進攻起來。”[31]“他們到處叫嚷這里‘左’了,那里‘錯’了;
叫囂‘司法獨立’,‘垂直領導’;
高唱‘法律沒有階級性’,要為舊法招魂。”[32]除了對摧毀舊法制、司法改革運動、院系調(diào)整、肅反等問題上兩派分歧很大以外,“審判獨立”和“黨的領導”對立起來了:“司法獨立”受到了空前激烈的批判。知識分子和一些司法人員以為“鳴放”就意味著真正的言論自由,什么都說了出來:
右派分子和資產(chǎn)階級的法學家們異口同調(diào)硬說,社會向法院提出的最大要求,就是使法院成為“非黨機關”,也就是說,使它們平等地服務于社會一切階層,從而成為“超階級”和“超政治”斗爭的機關。[33]
在這次鳴放中有人卻提出所謂“審判獨立”和“檢察院不需要設立黨組”的荒謬主張,說黨只應當領導大政方針,而過問具體案件就是“干涉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召開黨組會議就是“以黨代政”。[34]
右派分子在幫助共產(chǎn)黨整風的幌子下,實際是向黨進攻!腥伺u我們,審判員不應該都用黨員,他們這樣說是有意歪曲事實,為右派分子所謂“黨天下”和“清一色”的理論找根據(jù);
也還有人故意標榜過去舊司法人員的所謂業(yè)務能力,而批評我們的審判員不懂業(yè)務。[35]
也有人在整風中更具體和深入地表示了自己對“司法獨立”的見解,和對現(xiàn)實中一些做法的“意見”:
更有審判人員把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理解為個人獨立,不僅對黨的領導不服從,而且連院長、庭長對合議庭的領導也不承認了;
把院長、庭長參加合議庭或?qū)献h庭審理的案件提出意見也說成是干涉審判,不“民主”。
有的人竟極端錯誤的認為:縣里就三顆帶國徽的大印,是人委、法院、檢察院。因此,這三個部門是“平行”的。[36]
決定對右派進行反擊以后,更多的理論家出來對自己的同行猛烈抨擊,不遺余力,政治的高壓增強了推理的力量。
。ㄓ遗煞肿樱┳プ 叭嗣穹ㄔ邯毩⑦M行審判”作幌子,說黨干涉了審判,這是違法的。其實這是不值一駁的。憲法上規(guī)定的是“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就是說獨立進行審判的實質(zhì),是要達到“服從法律”,“服從法律”當然也就是服從作為法律的集中表現(xiàn)的人民的意志,也要服從人民的利益,這種服從當然也包括服從工人階級和共產(chǎn)黨的領導。[37]
推理過程并不簡單:法律=人民意志=人民先鋒隊的意志=黨的領導,所以服從法律包括了服從黨的領導。強調(diào)司法獨立或?qū)徟歇毩⒕褪窍螯h鬧獨立性,向人民鬧獨立性:
憲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這并不是說,它可以對國家權(quán)力機關鬧獨立,可以對同級人民委員會鬧獨立,更不能理解為法院的黨員或黨組織可以向黨鬧獨立。右派分子極力曲解這一規(guī)定,從中販運他們“司法獨立”的舊法私貨,以此作為反對和擺脫黨的領導的借口。這就是強調(diào)司法機關“性質(zhì)特殊”,“操生殺予奪之權(quán)”,因此應該自成系統(tǒng),獨立于黨的領導之外。[38]
我們政法機關是無產(chǎn)階級專政的工具,是向敵人斗爭的武器,……既然是武器和工具,當然要有人來使用,那么使用這個武器的不是黨又是哪一個?由此可見,政法部門必須老老實實的當好黨的馴服工具,否則它就要變質(zhì),就會使政法工作走向非常危險的道路。[39]
工具需要使用者,要是“獨立”起來就不成其為工具了。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庭長賈潛因為強調(diào)“審判獨立”受到了沖擊:
他口頭上承認資產(chǎn)階級的“三權(quán)分立”、“司法獨立”是虛偽的,表示不贊成“司法獨立”;
但是他又說“審判獨立”不是“司法獨立”,他是主張“審判獨立”的。據(jù)他說審判獨立即是一權(quán)之下的分工。在這里賈潛把“司法獨立”和“審判獨立”說成是兩回事了,其實,作為一個政治制度來說,“司法獨立”、“審判獨立”都是一回事。我認為,所謂“審判獨立”,如果是指政治制度而言,既然承認“審判獨立”即是“一權(quán)之下的分工”,就談不到什么“審判獨立”了;
如果是指法院審判活動的一種原則而言,那么,我們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是“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這種原則規(guī)定的根本意義,是表明國家機關的分工和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工作,決不能了解(原文如此——引者)為人民法院可以脫離黨的領導而鬧什么“審判獨立”。[40](著重號為引者所加)
這段話像繞口令,不聯(lián)系此前此后的歷史會讓人摸不著頭腦。但是這里面的道理相當清楚,論述也很精彩,并且反映出了論者和論敵的不同的話語策略,值得仔細品味。同一段話包含了“三權(quán)分立”、“司法獨立”、“審判獨立”、“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四個互不相同的東西。有的是合法的、可以言說的,有的是極端反動的東西;
有的時候它們中的某兩個是相等的,但另一些時候它們又是水火不容;
有的提法時而是正確的時而又是錯誤的,另一些說法至今仍然沒有完全的合法性。如何在它們中間安全穿行而毫發(fā)無損,是個高妙的藝術(shù);
在特別的政治氣氛下,這幾乎是一個“不能完成的使命”。
憲法所說的“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能不能縮略為“法院獨立”的提法,或理解為法院獨立呢?憲法頒布伊始的法學文獻或領導言論里已經(jīng)做了明確回答:不能。那么能不能縮略為或理解為“審判獨立”呢?答案在這里仍然很明確,那就是:不能。“‘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和右派分子標榜的‘審判獨立’,除了在字面上類似外,在實質(zhì)內(nèi)容中毫無共同之處。”[41](可以比較1970年代末期以后的法律新規(guī)定和學者的新說法,見后文)具體而言,“資產(chǎn)階級的審判獨立原則”和我國審判工作的性質(zhì)、任務、路線、方針都是對立的:
。1)資產(chǎn)階級的審判獨立原則標榜法院“超階級”、“超政治”,這與我國審判工作為無產(chǎn)階級專政服務的性質(zhì)根本不相容。
。2)資產(chǎn)階級的審判獨立原則標榜“超黨派”,這與我國審判工作必須絕對服從黨的領導根本對立。
(3)資產(chǎn)階級的審判獨立原則標榜審判與行政分立,這與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及我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委員會的關系根本對立。
。4)資產(chǎn)階級的審判獨立原則標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偵查、起訴機關影響,這與我國人民法院和人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黨委統(tǒng)一領導下,在共同對敵的前提下互助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正確關系水火不相容。
(5)資產(chǎn)階級的審判獨立原則標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社會影響,這與我國審判工作必須貫徹群眾路線根本對立。[42]
“審判獨立”和“三權(quán)分立”、“司法獨立”都成了資產(chǎn)階級的東西,避之惟恐不及。1962年反右風暴過去后,謝覺哉針對獨立審判受到的不公待遇寫到:
開國以來好多年來,好多地方不了解這個問題,都怕講獨立審判。……審判獨立和司法獨立是兩件事,司法獨立是資產(chǎn)階級騙人的,我們不贊成!毩徟信c對黨鬧獨立性是兩回事,對黨鬧獨立性,是違反黨的政策,不服從黨的領導,我們現(xiàn)在講審判獨立,這是黨規(guī)定的,黨需要司法機關能夠獨立進行審判。[43]
這似乎預示著“審判獨立”、“司法獨立”、“三權(quán)分立”日后的不同命運。在“三權(quán)分立”、“司法獨立”還是一個絕對的雷區(qū)的時候,“審判獨立”的話語悄悄興起了。(見后文)不過此時,“審判獨立”還完全沒有合法性的時候,已經(jīng)有人為了給“審判獨立”爭取位置而在話語策略上做出努力:先反對“三權(quán)分立”、“司法獨立”,與之劃清界限,同時申明“審判獨立”并非“司法獨立”。雖然如此,在反右運動到來以后,“審判獨立”也太危險了。憲法的表述既不能概括成法院獨立,也不能概括成審判獨立,更不能概括成司法獨立,那么應該怎樣表達才是正確的呢?上文給出的答案是永遠不會錯的答案:“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就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工作”。A=A ,是最安全的,也許不是絕對安全的。
論證審判獨立的各個論點都被一一駁斥:賈潛說“法院特殊論”,馮說,法院也是黨所領導的為人民服務的國家機器之一。賈潛說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是通過法律來實現(xiàn)的,審判員服從了法律就等于服從了黨的領導;
而馮說,法律還不完備,要靠黨的政策辦事,即使法律完備以后,政策仍然是法律的靈魂,也需要“黨的政治領導和具體領導”。賈潛說黨委具體過問審判工作,不合乎訴訟中的直接原則和言詞原則;
而馮說,這些原則尚無明文規(guī)定,而且它的目的是為了正確判案,而黨委具體過問審判工作,也是為了使案件得到正確處理,目的是一致的。還有,黨委不懂法律,不了解情況,“外行不能領導內(nèi)行”:
賈潛誣蔑黨委不懂法律,完全是無知的胡說!傻闹贫,都是事先經(jīng)過我們黨的調(diào)查研究,組織討論,反復修改,而后由人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是在黨的領導下貫徹執(zhí)行的。這怎能說“黨委不懂法律”呢?……黨委掌握全局,了解整個政治形勢,了解整個敵我關系,熟悉人民群眾的感情和要求,最能夠從全局出發(fā),權(quán)衡利弊,來正確地領導各方面的工作,人民法院也只有在黨的領導之下,才能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有什么理由懷疑“黨委領導不一定正確呢”?[44]
195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召開司法工作座談會,馬錫五講:“法院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也的黨的工具。黨領導一切,已為憲法所規(guī)定。法院從大政方針到具體案件,都必須堅決地無條件地服從黨的領導,任何動搖和懷疑,都是極端錯誤的。”[45]這次座談會后,由中共中央批轉(zhuǎn)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黨組的報告中指出,今后在不違背中央政策法令的條件下,地方政法文教部門受命于省、市、自治區(qū)黨委和省、市、自治區(qū)人民委員會。全部審判活動,都必須堅決服從黨委的領導和監(jiān)督,黨委有權(quán)過問一切案件,凡是黨委規(guī)定審批范圍的案件和與兄弟部門意見不一致的案件,(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都應當在審理后宣判前,報請黨委審批。任何借審判“獨立”,抗拒黨委對具體案件審批的想法和做法都是錯誤的,必須堅決給予糾正。[46]這可以看作是司法部門向黨委的全面繳械和投降。司法獨立的“想法和做法”都在禁止之列。但是這似乎也透露出需要一個對“想法”進行治理的工程。
中央政法干部學校1958年對政法干部進行了“社會主義教育”,教育方法包括閱讀文件、大鳴大放、大字報、大爭大辯、階段總結(jié)、階段評比、自己燒互相燒(即自我檢查,互相批判)、典型的培養(yǎng)與運用、動員報告、反省總結(jié),等等,[47]教育過程是極為深刻的:
通過小組支部的自己燒互相燒,每個人全面的歷史的檢查了自己和黨的關系,開展了批評和自我批評。同學們講出了許多隱藏在心靈深處的話。……有的痛心疾首的認識到自己雖然在組織上入了黨,思想上并未入黨,因此悔恨自己。有的甚至痛哭流涕,向黨交心,并表示今后決心改正錯誤,堅決接受黨的領導。[48](著重號為引者所加)
“靈魂深處鬧革命”。對強調(diào)審判獨立而忽視黨的領導的傾向,自我批評比批評更有力量:
強調(diào)自己革命能干,說黨委不懂法,不懂業(yè)務,外行不能領導內(nèi)行。口頭上承認要接受黨的領導,實際上是主張黨只應進行政治原則領導,而不應過問業(yè)務。只服從黨委集體領導,而不服從委員分工領導;
只服從上級黨委領導而不服從同級黨委;
只服從中央而不服從地方;
或者凡合自己口味的就服從,不合的就不服從。總之是原則承認而具體否定。[49]
這種“原則承認而具體否定”的觀念叫做“條件論”[50].對這種觀點的反駁是:
其實黨的領導總是具體的,光有原則領導,沒有具體領導,實際上就是把黨的領導架在空中,還是否定了黨的領導。……如果只承認中央能領導,而不承認地方領導,那實際上還是連中央也否認了,因為中央的政策方針是通過地方黨委依據(jù)當時當?shù)氐那闆r來貫徹的。……委員分工負責是體現(xiàn)黨委領導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如果不服從黨委委員代表黨委的指示,實際上也是否認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政治領導是通過各單位的業(yè)務活動來實現(xiàn)的,不管業(yè)務,政治領導就成了空話。[51]
針對司法人員中的重專輕紅、重業(yè)務輕政治的思想,“總結(jié)”中說到:
他們對理論和政法業(yè)務有錯誤的理解,重業(yè)務輕政治的思想比較普遍,……認為自己缺乏的不是黨的觀念、專政觀念和群眾觀念,而是所謂理論和所謂業(yè)務。而他們所謂的理論又是指那些厚厚的書本,所謂的業(yè)務,就是那些法律上的一些名詞、概念和術(shù)語,認為只要熟讀很多的書本,記住一些條條和一些名詞、概念和術(shù)語就解決問題了。[52]
由于政法部門的業(yè)務不是普通的技術(shù)性業(yè)務,而是階級斗爭,因而這種業(yè)務本身就是政治。無產(chǎn)階級專政的崗位要求政法干部必須是具有高度的黨性,有鮮明的階級觀點、群眾觀點和堅強的無產(chǎn)階級專政觀念,能夠正確地了解和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能運用唯物辯證法分析、認識和解決問題,在工作中善于走群眾路線。這些既是政法干部的紅的問題,也是專的問題。在這方面紅和專是統(tǒng)一的。[53]
紅與專、政治與業(yè)務統(tǒng)一起來了,原因也很簡單:政法部門的業(yè)務就是階級斗爭,就是政治。法律知識和階級立場階級利益是糾纏在一起的,如果站在人民的立場上就是內(nèi)行,站在反動的立場上,就是外行。常識也告訴人們,反動的內(nèi)行,為害尤烈。對政治的強調(diào)壓倒了對業(yè)務、技術(shù)、專門知識的要求,或者用毛澤東的術(shù)語,不能只專不紅。因此,紅與專的辯證法向著紅的方向迅速傾斜:“政治是方向,業(yè)務是實現(xiàn)政治方向的手段或技術(shù)。政治統(tǒng)帥業(yè)務,業(yè)務從屬于政治,服務于政治。政治是第一位的,業(yè)務是第二位的!约t帶專,又紅又專。這就是政治和業(yè)務的正確關系!盵54]
與紅與專的辯證法相聯(lián)系,黨對政法機關的領導不是抽象、空洞的口號,而是具體的領導。
所謂具體的領導,就是司法機關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同級黨委報告工作,接受黨委的檢查,執(zhí)行黨的決定和指示;
捕、殺犯罪人和其他重大問題,應向黨委請示;
每個時期的工作計劃應經(jīng)黨委批準,三個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活動,對敵斗爭的步驟和力量的部署由黨委統(tǒng)一;
相互之間發(fā)生了解決不了的矛盾時由黨委統(tǒng)一解決。[55]
右派和反右派所爭執(zhí)的也不僅是空洞的口號,而是口號下面的具體做法。比如,對黨委能否審批案件,右派持反對態(tài)度:
右派分子攻擊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的另一支毒箭是大肆叫囂“獨立審判”,說黨委過問具體案件就是“干涉審判”,“兩個法院”……黨委審批案件,是黨對司法工作領導的一個重要方面。一般的刑事案件和重大復雜的民事案件,在審理前和宣判前,報請黨委批準。黨委審批案件,使黨對于司法工作的領導具體化、制度化,保證了正確、合法及時的原則的貫徹。[56](著重號為引者所加)
事實證明,黨委具體過問審判工作,不僅是不違法,而且可以監(jiān)督和糾正審判工作中可能發(fā)生的某些違法現(xiàn)象,從而保證正確地適用法律。賈潛的“黨委具體過問審判工作就是違法”的謬論,實際上就是否定黨的領導。[57]
這里面可以反映出來黨委審批案件的具體范圍、具體時間以及法院的配合手續(xù)。在有些論者那里,透露出來的信息稍有不同:由黨委把關的不是所有案件、而是要看“案件的大小和性質(zhì)”。
有一種右派言論認為法院將個別重要案件,特別是反革命案件,送由黨委審批和指示,是黨“干涉審判獨立”,是“黨法不分”!覀冋J為黨對司法審判工作方針、政策上的具體領導,只有通過具體案件的審批和指示才能實現(xiàn),拒絕黨委對具體案件的過問,實際上等于黨對審判工作的具體領導。當然,黨委也沒有必要不分案件的大小和性質(zhì),對每個案件都要進行審批指示,一般做法只是對重大的案件,如:運動中的案件,政治案件,有重大政策性的和牽扯面廣的案件進行審批指示,并通過對這些案件的審批指示來指導一般案件的審判。[58]
對某些案件,如死刑案件、重大疑難案件或者在社會上影響較大的案件等,在量刑之前還需要提出意見呈送黨委審批;
對黨委的就具體案件所作出的指示或決定,法院的黨組和黨員必須無條件地堅決貫徹執(zhí)行,并有義務向非黨干部解釋,使他們了解接受以后貫徹到審判工作中去;
如果在審判中發(fā)現(xiàn)案件性質(zhì)或事實情節(jié)有變化,需要變動黨委決定時,應當將情況重行報請黨委討論決定后處理。[59]
在1970年代末期,人們對“方針政策的領導”和“具體過問案件”有新的說法,但在這個時期,兩者是“辨證”地連在一起的!胺ㄔ菏菬o產(chǎn)階級階級斗爭的強制機關!粌H必須有黨在方針政策上的領導,也必須有黨的具體領導!盵60]
法院不能向黨委、向人民鬧獨立,也不能向兄弟政法部門鬧獨立。因為,“政法三機關……都是黨委統(tǒng)一領導下的對敵斗爭的機關。三個機關必須樹立統(tǒng)一對敵斗爭的思想,在黨委的統(tǒng)一領導統(tǒng)一部署下互相配合,通力合作!盵61]三機關聯(lián)合辦公與審判獨立思想也是不容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魯明健因一系列觀點被打成右派,對“聯(lián)合辦案”有保留是其中之一:
(魯明。┥踔涟压病z察、法院三機關聯(lián)合辦公(即魯所說的“一攬子”)也污蔑為肅反運動中的“黑暗面”。大家知道,肅反運動是在黨的統(tǒng)一領導下采取三機關聯(lián)合辦公的方式,在統(tǒng)一政策,統(tǒng)一認識、統(tǒng)一行動,既迅速而又合法的打擊敵人方面起了重大作用!斆鹘s把聯(lián)合辦公說成是:“對于三機關互相制約和法院獨立審判的積極性起了某些抑制作用!濒斆鹘〗杩诜磳β(lián)合辦公,實質(zhì)上就是攻擊黨對肅反運動的領導。[62]
觀點上的批判也許是個小問題;
重要的是右派分子失去了言論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他們在精神上甚至在肉體上被消滅了。由于反右使大量知識分子遭受厄運,他們心灰意冷,噤若寒蟬。為了調(diào)動他們的積極性,在幾位中央領導的講話中強調(diào)了專業(yè)知識的重要性,知識分子仍然心有余悸;
不過那是后來的事。
話語會再生產(chǎn)社會意識,主流的話語擁有符號精英(symbolic elites )、媒介資源和更多的公眾認可;
而被壓抑的話語在變成社會意識的道路上受到種種限制。司法獨立的知識和觀念在尋找發(fā)言人和發(fā)言空間方面存在著巨大的障礙。反右運動以及持續(xù)的思想改造使司法獨立的思想據(jù)點紛紛失守。觀念戰(zhàn)場上留下了精神與肉體的雙重的痛苦記憶:個人遭遇是知識體制的一部分;
知識體制正是通過具體的肉身來操縱話語、知識與觀念的不斷再生產(chǎn)。
四、大躍進中的司法獨立(本節(jié)略,請下載原文WOED文檔閱讀)
五、“審判獨立”話語的興起
“文化大革命”開始后,掀起了沖砸人民法院之風。很多法院受到?jīng)_擊,辦公室被破壞,檔案被搶走或撕毀,很多法院干警被揪斗,法院成為各地公安機關軍管會下屬的“審判組”。[82]盡管1954年憲法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只服從法律”被解釋得面目全非,但在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中,這一規(guī)定還是被取消了。
“長期以來,獨立審判的司法原則并沒有真正實行,……(獨立審判)在司法戰(zhàn)線成了禁區(qū),也成了打人的棍子,至今還有些人望而生畏,不敢觸及!盵83]經(jīng)過文革的十年內(nèi)亂,痛定思痛,“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行使審判權(quán)”,這樣的話語在揭批四人幫時獲得了理所當然的合法性。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中寫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檢察機關和司法機關要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這樣,審判獨立的話語經(jīng)過長期的沉寂之后,在1978年底和1979年又發(fā)出了微弱的聲響。
“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它的本來意義在于排除外界非法的影響和干擾,保持審判工作的獨立性,嚴格執(zhí)行法律依法辦事。可是,有人卻望文生義,認為既然是只服從法律,就意味著不服從黨的領導,向黨鬧獨立性。他們不肯認真分析一下,我們國家的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那么,只服從法律,怎么會變成反黨呢?難道黨會領導人們制定出反對自己的法律嗎?……法院的審判工作只服從法律,也就是只服從無產(chǎn)階級的意志,以人民的利益為歸宿,這又有什么不好呢?[84]
。直搿ⅰ八娜藥汀保┌炎约褐圃斓幕蛴帽乒┬鸥銇淼募俨牧纤偷剿痉C關,要司法機關按照他們的意見和假材料寫判決書,甚至連刑期也是學習班事先定好的。這種情況又往往是上級領導交辦的。[85]
林彪、“四人幫”和省委前主要負責人,搞什么“群眾專政”,明目張膽地搶奪人民法院的審判權(quán),機關、學校、商店、醫(yī)院、企事業(yè)單位和一些群眾組織,大辦所謂“不法學習班”,大搞“群眾立案”、“群眾辦案”、“群眾審判”,這是進行非法審判活動!ㄔ菏俏ㄒ坏膶徟袡C關,其他任何機關團體都不能行使審判權(quán),更不準私設公堂,進行非法審判和非法懲辦。[86]
加給“獨立審判”的兩項罪名被一一反駁;
和反右運動相同的是,這一次也是力量對比懸殊,勝負已定:
第一條罪名是“獨立審判原則是資產(chǎn)階級首先提出的是資產(chǎn)階級‘黑貨’。”……資產(chǎn)階級專政實行“獨立審判”,要求資產(chǎn)階級的法官服從資產(chǎn)階級的法律為資產(chǎn)階級服務;
無產(chǎn)階級專政實行獨立審判,則是要求人民法院服從無產(chǎn)階級的法律,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民主權(quán)利。兩者之間,性質(zhì)截然相反,怎么能混為一談?
第二條罪名是“獨立審判原則就是要使人民法院獨立于黨之外,就是反對黨的領導。”……人民法院必須服從法律,而這法律,正是黨領導制訂的,……堅持獨立審判,正是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也就是堅持接受黨的正確領導。[87]
新話語作出了種種努力,甚至“黨委審批案件”和“獨立審判”也可以在思維里統(tǒng)一起來:實行獨立審判和加強黨的領導并不是矛盾的,而是完全一致的。比如黨委審批的制度是保證黨對審批工作領導的一項重要措施,今后我們?nèi)匀槐仨殘詻Q執(zhí)行。但是,黨委審批并不等于某個領導個人說了算,更不能用個別領導人的話和批示來代替國家的法律。[88]
如何在“獨立審判”和“黨的領導”之間清除隔閡,需要一系列的話語努力。反右時期強調(diào)了黨的領導既是方針政策的領導,同時也是具體的領導,具體的審批案件。而新時期則力圖證明:黨的領導是方針、路線上的,而非具體包辦審判權(quán)。
黨委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領導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為審判機關選拔和配備公正無私、德才兼?zhèn)、敢于維護法制的工作人員;
第二,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教育審判干部,提高他們的思想與業(yè)務水平,(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以保證正確無誤地適用法律!劣诰唧w的審判業(yè)務,黨委則不必去管。[89]
黨對法院的領導,主要是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而不是去包辦代替審判工作的具體業(yè)務。人民法院服從黨的領導,表現(xiàn)在嚴格按照在黨的領導下指定的法律辦事,遇到重要的疑難問題,及時向黨委請示,而不是事無巨細,都推給黨委決定和負責。[90]
在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即中央64號文件)發(fā)出之后,問題就更明朗了,在該文件中說:
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充分發(fā)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切實保障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quán),人民法院獨立行使身全,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h委與司法機關各有專責,不能互相代替,不應互相混淆。為此,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h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方針、政策的領導。[91]
這個文件在當代中國的司法制度史上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它論述了為什么黨不應該僭越司法機關的職權(quán),為什么黨的領導與司法機關的專門工作是不矛盾的,以及黨的領導具體應該怎樣體現(xiàn)。此前關于審判獨立的種種話語為之做了鋪墊;
此后的闡釋或論證更加鞏固了這種關系,至少在觀念上。人們認識到審判獨立與黨的領導是不矛盾的;
不但不矛盾,而且,黨還要幫助法院保持應有的獨立地位:
黨委不僅要改變包攬和代替人民法院專門職能的做法,更重要的是,必須設法保持人民法院應有的獨立性!WC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處理案件,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酱儆嘘P單位和個人堅決執(zhí)行審判機關依法做出的判決和裁定。[92]
此后有一些“黨委支持法院獨立審判”的報道,比如林?h法院對一個案件宣告無罪后,林?h城西區(qū)黨委向縣委報告說此案“是完全錯誤的”,要求縣委責成該法院收回判決。而縣委則支持了縣法院黨組的意見。[93]
黨委審批案件的做法歷史悠久,并且有深刻的歷史原因和制度原因:
黨委審批案件制度是建國初期開展大規(guī)模的社會改革運動和1955年第二次鎮(zhèn)反運動中,出于對斗爭的需要而實行的。這個制度便于人民法院在黨的統(tǒng)一領導下,根據(jù)本地的實際情況,更好的執(zhí)行黨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及時嚴厲懲辦反革命分子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敃r處理刑事案件通常的做法是:案子還沒有到法院,就由公安檢察機關報黨委審批,把罪名、刑種、刑期都定了,再起訴到法院審判。[94]
過去在人民軍隊和革命根據(jù)里,捕人、殺人都是黨委審批的,已經(jīng)形成制度。在戰(zhàn)爭時期和建國初期,這樣做是必要的。一九五四年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公布以后,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原則已經(jīng)確立,就應該有步驟地改變這個制度,由于種種原因沒有做到這一點!陙硪恢笔屈h委審批案件,實際上往往是黨委某書記或主管政法的書記一個人說了算,不是集體討論決定的。有些黨委領導同志和司法干部認為這就是黨委領導,否則,如果不同意這種作法,就被認為是脫離黨的領導甚至是反對黨的領導。三十年來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沒有真正實行過,……這反映了我們國家在一些具體制度上存在著嚴重的缺陷。[95]
由來已久,已成習慣,觀念上根深蒂固,所以也很難立時轉(zhuǎn)變:
對中央這個決定,多數(shù)同志是贊成的,也有少數(shù)同志不贊成,有的同志公開指責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是脫離黨的領導;
有的同志利用自己的職權(quán),強令人民法院對案件定什么罪、判什么刑;
有的同志竟然以個人意見否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正確判決;
有的同志甚至對敢于堅持依法辦事的司法干部打擊報復,司法干部由于堅持原則而被調(diào)離人民法院的事屢屢發(fā)生!醒霙Q定黨委不審批案件以后,有的人還非要把案件送審不可,黨委不批,他就不敢判,還美其名為“爭取黨委領導”。[96]
阻力來自兩個方面:黨委的,法院的。對黨委而言,權(quán)力被廢除總是不甘心;
而對審判員而言,不被領導,一是不習慣,二怕?lián)熑危苍S長期的依附關系使獨立判斷的能力大大削弱了。像在后面我們將看到的一個例子那樣,一篇呼吁司法獨立、意在增強法院權(quán)威的文章,“居然在內(nèi)部令一位主管法院工作的領導感到不悅,至今使人費解!盵97]
學者們在努力證明,黨委審批案件,兩敗俱傷,廢除黨委審批案,兩全其美:
首先黨委不直接審理案件,不了解具體案情,僅依據(jù)報送的案卷材料,很容易先入為主,特別是不能夠直接聽到被告人為自己辯護和申訴的意見,完全成了斷“一面官司”,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和片面性,極容易定性不準,造成冤、假、錯案。其次,黨委管具體的司法業(yè)務,容易削弱法院和檢察院以及具體辦案人員勇于負責的精神,不利于調(diào)動司法機關和辦案人員的積極性。第三,往往使法院的開庭公審變成了做樣子,擺形式,……第四,黨委陷于具體的司法業(yè)務之中,勢必影響對政法工作方針、政策的研究和貫徹,……其結(jié)果不是加強了黨的領導,提高了黨的威信,而是削弱了黨的領導,損害了黨的聲譽。[98]
所謂黨對國家的領導,……決不是對細節(jié)的干涉,以黨代政,以及黨政不分,黨法不分等等。更不是如許多年來做的那樣,連具體案件的判決也由同級黨委審批。如果黨委包辦同級司法部門的工作甚至審批每個具體案件,那就會使黨陷入日常事務工作中;
而且所謂審批又常常只是個形式,事實上也不可能對每個案件都做細致的調(diào)查研究工作,結(jié)果既削弱了司法干部的責任心,又易于產(chǎn)生以言代法、以感情代替政策的現(xiàn)象,這不是加強黨的領導而是削弱黨的領導。[99]
廢除黨委審批案子的事兒,彭真講得又生動又清楚:
過去,我們很多黨委是審批具體案件的,有不少案件批錯了。一個黨委那么忙,一個案子動不動就有這么厚的材料。每天給你三個案子,你看得了呀?看不了,人家一說,你就批,批對了,當然也恭喜恭喜,萬歲萬歲。批錯了,他反而說這是黨委批的呀。你看那么多案件干什么嘛!……公、檢、法是專門干那一行的,業(yè)務熟,法律也熟,又有經(jīng)驗,要靠他們。如果只靠黨委那么一批,怎么這個人還不殺?一批,殺了。頭掉了可就安不上了。追究起責任來,你老兄沒辦法了。何苦來,你說是不是?所以說,黨委不要審批具體案件。
具體案件我不管,一般的案件我不過問,特殊的案件需要過問的,就抓緊過問。這樣一來,黨委就主動了,就可以集中力量管大事。你這個黨委才能大權(quán)獨攬。如果每個案子都抓,肯定會抓了芝麻,丟掉了西瓜,大事抓不住,小事忙得一塌糊涂。[100]
黨委管不了所有具體的案件,需要一套話語把審批權(quán)(同時意味著巨大的工作量和巨大的責任)交給法院,而司法部門需要一套話語把審批權(quán)給廢除掉。同時,又不能“向黨鬧獨立性”,要在更高的原則上服從黨的領導。在這個階段論述黨的領導與獨立審判的文章相當多,它們起到了接力棒的作用。
過去一個長時期里,法制不健全,司法工作中許多業(yè)務問題無法可依,加上政治運動多,運動中一些案件難于按常規(guī)處理,黨委對人民法院的具體業(yè)務工作不得不多抓一些。隨著黨的工作著重點的轉(zhuǎn)移和社會主義法制逐步健全,就為人民法院認真貫徹獨立審判的原則創(chuàng)造了更加有利的條件。[101]
有的人把“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和黨的領導對立起來,認為強調(diào)獨立審判就是“向黨鬧獨立性”。這種看法顯然是不對的。人民司法機關是在黨的領導下建立的,“獨立審判”是一個完整的司法原則,這個原則的確立不但絲毫沒有離開黨的領導,恰恰相反,它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
我們的法律是在黨的領導下,按照國家的根本制度,在廣泛發(fā)揚民主的基礎上,由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虼朔䦶姆删褪欠䦶娜嗣竦囊庵荆褪欠䦶狞h的領導。[102]
人民法院所實行的獨立審判原則,是黨領導下的獨立審判;
是黨和全國人民要它獨立行使職權(quán),要它獨立進行審判,這就是執(zhí)行黨的意見,執(zhí)行全國人民的意見。[103]
曾經(jīng)被對立起來的“獨立審判”和“黨的領導”現(xiàn)在又統(tǒng)一起來了:一個是法律界一些人士追求的目標,一個是憲法規(guī)定的原則與權(quán)威的意識形態(tài)。重新統(tǒng)一的中介還是運用了“人民”的意識形態(tài),法律,人民意志,黨的領導,三者不是對立的,所以審判獨立和黨的領導也不能是矛盾的。不過,我們還沒有忘記,在批判審判獨立就是向黨鬧獨立性的時候,用的是同樣的中介——法律,人民意志,黨的領導——既然要服從黨和人民的意志,還搞什么獨立呢,還稱得上是獨立嗎?
五屆人大二次會議1979年7月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重申了“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的原則,在此前,那些支持審判獨立的文章,是從1954年憲法中尋找合法性。此后涌現(xiàn)了更多的文章來闡述“黨的領導”與“審判獨立”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論述到:
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同服從黨的領導是一致的。沒有黨的領導和支持,要實現(xiàn)獨立審判是不可能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方針政策的領導和監(jiān)督,切實保證與支持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各級人民法院的黨組織要在黨委領導后支持下,保證行使好國家的審判權(quán)。[104](重點號為引者所加)
從字面上是矛盾的:因為我們看到的是,只服從A ,同服從B 是一致的。但在特定的社會背景和共同的話語默契下,這又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法律,都是一致的。對法制的共同渴望掩蓋了字面上的瑕疵。不過因為這種論證上的潛在困難,來自于1954憲法上的“只服從”三字,所以1982年憲法干脆去掉了這三個字,換了另一套表述方式。(容后述)
值得注意的是,1981年,李光燦與陳昌杭寫了一篇《論司法獨立》,當時未發(fā)表,收錄在1987年出版的《李光燦法學文集》中。作者在注釋著寫到:“當時是針對一種根本否定‘司法獨立’問題的‘左’傾觀點所寫的爭論性文章!弊髡呒日撌隽恕八痉í毩ⅰ辈⒉环恋K黨的領導,也論述了黨的領導并不妨礙司法獨立,相得益彰。
“司法獨立”并不妨礙黨的領導,恰恰相反,它是改善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的重大措施!U述“黨的領導”同“司法獨立”之間不但不矛盾而且相互一致的文章非常重要,可是并不多見。在宣傳措詞上,只有“審判獨立”的提法(當然它是司法獨立的核心內(nèi)容),而無司法獨立的提法。這可能涉及到“司法機關”一詞的含義范圍,還有不明確之處。
(司法機關指公、檢、法三者的總稱)這個說法在實踐上是有害的,必將妨礙“司法獨立”原則的貫徹,影響到不能理直氣壯地提出“司法獨立”的口號。
黨的領導并不妨礙司法獨立,而是充分保證司法獨立原則的行使。黨的政治領導和組織領導的概念,同“干涉”這個法律的概念,是兩個不同性質(zhì)的概念。二者不能混為一談,也不能以“干涉”包括“領導”,或以“干涉”取代“領導”。[105]
不過,正是同一個作者在1952年把“司法獨立”列為反人民的舊法觀點加以猛烈抨擊。這使我感到不安和迷惑。
使我不安的究竟是什么呢?知識給人以力量,可現(xiàn)在腳下的大地動搖起來。什么是知識?知識是怎么產(chǎn)生的?我日常讀到的所謂知識會不會在某一天全部背叛我?能否說知識是被信仰的,而不是被論說的?可什么是信仰?“法律必須被信仰”,而信仰本身如何被信仰?什么是真理,什么是話語??碌囊馑际,我們迫于權(quán)力的淫威去生產(chǎn)真理,而真理的不斷生產(chǎn)也同時生產(chǎn)了權(quán)力關系。不過這也許還不是問題的全部:誰生產(chǎn)真理,誰生產(chǎn)反真理?如果說,權(quán)力生產(chǎn)真理,反權(quán)力生產(chǎn)反真理,就沒有給主體留下任何位置。個體的認識總是反映著集體的認知,集體的生活和歷史無時不刻參與了個人的實踐和話語,但是個人的精神歷程、細微的生活場景、偶然的心理動機,也同樣影響著個人的具體實踐與話語。
無論是1952年,還是1981年,無論是批判司法獨立還是呼喚司法獨立,這些都是真理生產(chǎn)的一部分。相敵對的東西在各自的歷史情景下都是真理-權(quán)力;
讓人迷惑的僅僅是:兩種敵對的話語被同一個人在適當?shù)臅r間和適當?shù)膱龊险f出來了而已;
讓人迷惑的僅僅是一個微不足道的主體而已。不同時間、不同場合的同一個人還是同一個人嗎?今日之我仍舊是昨日之我嗎?
在獨立審判的聲音越來越響亮的時候,新憲法出臺了。當初為了學習蘇聯(lián),把蘇聯(lián)憲法中的“審判員獨立”,改為“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但仍然保留了“只服從法律”。這造成了論證上的諸多困難,也造成了許多不堪回首的歷史事件。1982年憲法改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1983年9月2日通過的《關于修改<中國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對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條關于獨立審判原則的表述也作了與憲法同樣的修改。因為修憲者認為,1954年憲法的規(guī)定有些絕對: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只服從法律。”照字面理解,法院是完全獨立的。但根據(jù)我國的實際情況,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不但要接受黨的領導,……還要接受國家權(quán)力機關的監(jiān)督?紤]到這個因素,明確規(guī)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更為準確。[106]
有學者認為這樣表述更妥當了:
這就說明哪些單位和個人不能干涉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quán),以保證審判工作能正確和順利地進行,而把權(quán)力機關排除在外,說明國家權(quán)力機關是可以干預人民法院的工作的;
也沒有寫檢察機關不可以干預,因為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關系。憲法規(guī)定不受社會團體的干涉,卻沒有寫政黨,說明人民法院行使職權(quán)不能把黨的領導排除在外。……1982年憲法對1954年憲法的修改不但在文字上更為嚴謹、確切,在內(nèi)容上也比1954年憲法的修改更加明確、清楚,劃清了一些界限,維護了憲法的原則。[107]
也有少數(shù)學者懷念原來那種斬釘截鐵、言簡意賅的表述方法,認為新的表達法是個“倒退”:
我們認為,“五四”憲法關于“人民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的規(guī)定,言簡而意賅,把人民法院的獨立性和對法律的依從性鮮明地表述了出來。而“八二”憲法的修改沒有具體指出“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以外,對別的干涉又當如何對待呢?所以,反而不及“只服從法律”五個字的內(nèi)涵豐富而明確。[108]
本來1979年頒布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已明確規(guī)定,“人民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但后來卻被修改為“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边@一修改實際上是個倒退。我們認為,在中國法制改革的大趨勢下,應當按照民主與法制的科學精神重構(gòu)司法獨立原則,盡快把憲法、法院組織法和檢察院組織法的有關規(guī)定修改為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quán),只服從法律。[109]
盡管與五四憲法相比,八二憲法在司法獨立的表述上是一個退步;
但在另一個意義上也是一種進步,也就是它更切合了中國權(quán)力結(jié)構(gòu)的現(xiàn)實,在實踐中也更有保證;
從而使憲法規(guī)定與政治實踐之間不可調(diào)和的矛盾得到了緩解。
這個時期同以前一樣,在呼吁獨立審判的同時,都要表明“獨立審判”與“司法獨立”是兩碼事兒:
我們實行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的原則,同資產(chǎn)階級的“司法獨立”有著本質(zhì)的不同。資產(chǎn)階級根據(jù)立法、司法、行政“三權(quán)分立”學說所標榜的“司法獨立”和“法官只對法律負責”等等,不過是他們用來掩蓋其法院的階級本質(zhì),欺騙勞動人民的一種手段!嗣穹ㄔ簩嵭幸婪í毩徟校瑒t公開申明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無產(chǎn)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110]
“獨立審判”與資本主義的“司法獨立”有不同經(jīng)濟內(nèi)容,體現(xiàn)了不同階級的民主,二者有本質(zhì)的區(qū)別,決不能同日而語!蔼毩徟小笔巧鐣髁x法制的原則。[111]
這個時期有一個不乏贊同者的理論:“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原則”不但和三權(quán)分立不同,而且還是“我國司法制度的創(chuàng)造”。比如,余先鼎在一篇文章認為,把司法權(quán)和法院審判權(quán)“兩個不同的概念混在一起”,“是受了傳統(tǒng)資產(chǎn)階級‘司法獨立’論的影響!倍叭嗣穹ㄔ邯毩⑿惺箤徟袡(quán)原則,是對資產(chǎn)階級‘司法獨立’的否定,是我國司法制度的創(chuàng)造。”[112]
在《相近易混法律名詞解析》一書中,還專門區(qū)分了司法獨立和審判獨立:“從名詞上看,司法獨立和審判獨立非常接近。但它是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司法制度中反映不同階級本質(zhì)的不同司法原則。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權(quán)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不受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的干涉。司法獨立的核心是法官獨立。它來源于資產(chǎn)階級啟蒙學者的‘三權(quán)分立’學說!倍鴮徟歇毩ⅲ捌浜x是人民法院在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下,審判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獨立地行使審判權(quán)!盵113]盡管在提法上也有例外情況,比如有文章認為,我國法院組織法的規(guī)定可以叫“審判獨立”,也可以叫“法院獨立”、“司法獨立”。[114]但作者在文章中主要強調(diào)的是對審判的各種監(jiān)督,所以在內(nèi)容上和其他論述審判獨立的文章并沒有區(qū)別。法院不能脫離黨的領導,不能離開人民的監(jiān)督,要向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而且審判獨立的主體是法院而不是法官。由于憲法表述方式的變遷,絕大多數(shù)有關“審判獨立”的文章都要論述一下這種“獨立”的相對性:
我國訴訟制度中的審判獨立,不同于資產(chǎn)階級國家所奉行的“司法獨立”、“審判機關獨立”;
也不同于某些同志所津津樂道的“絕對獨立”。因為,這種獨立,一不意味著審判人員獨立;
二不意味著審判機關可以與黨的領導、與國家權(quán)力機關鬧獨立;
三不意味著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可以排斥合乎法律規(guī)定的監(jiān)督。審判獨立是相對不受非法干涉而言的。如果將審判獨立絕對化,夸張到可以排斥任何組織、任何人、任何形式的合法監(jiān)督的程度,那么這種審判獨立必然會成為資產(chǎn)階級“三權(quán)分立”、“司法獨立”、“法權(quán)至上”的翻版。[115]
由此也可以看出:盡管“審判獨立”東山再起,“司法獨立”的待遇仍然很低。也許這種低調(diào)的審判獨立,是使“司法獨立”從“禁區(qū)中的禁區(qū)”解放出來的必要步驟吧。
(資產(chǎn)階級國家法院)似乎是獨立的、超然的、公正的,實際上則是對資產(chǎn)階級的赤裸裸專政手段的一種補充和掩飾。資產(chǎn)階級正是從這種形式出發(fā),在憲法和法律上,大肆標榜法院及其成員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無私性”!Y產(chǎn)階級聲稱只有實行法院(法官)司法獨立,才能免除專橫與暴政,才能保障“一切人的人身權(quán)利和自由!
……資產(chǎn)階級的法律、法院是資產(chǎn)階級統(tǒng)治人民的工具。法律本身就是資產(chǎn)階級利己主義的產(chǎn)物和表現(xiàn),所謂超階級的、不偏不倚的司法官是根本不存在的,只是一種虛偽的說教。[116]
資產(chǎn)階級標榜“三權(quán)分立”,把它奉為神圣,把虛偽的“司法獨立”吹得神乎其神,絕對公正,是愚弄人民的,荒唐可笑的。因為在資本主義國家是“金錢萬能”,“有錢能使鬼推磨”,法官、檢察官、律師往往在幕后進行交易,那里有什么“公正”![117]
盡管1990年代以后,用這種赤裸裸的階級觀點來評論司法獨立的話語越來越少,但是這種話語仍然反映了這個時期的某種意識形態(tài)。二元對立、階級斗爭的思維慣性還遠沒有消失,社會生活與政治權(quán)力結(jié)構(gòu)的分化程度還沒有使司法獨立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話語和觀念有自己的運行規(guī)律,從“審判獨立”到“司法獨立”話語的過渡時期,由于存在著不同的個人認識、信仰和經(jīng)驗,存在著不同的權(quán)力及其媒介,使相關的話語呈現(xiàn)了豐富的差異。
六、司法獨立話語的新發(fā)展
1970年代末期興起了審判獨立的話語,盡管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遭遇到一些抵抗,但畢竟大勢已去。這種話語興盛的原因至少有兩個:一方面,新的法院組織法已頒布,黨委審批案件的做法被廢除,新憲法已實施,新的領導集體準備用法制手段而非運動手段作為治理的主要方式;
另一方面,審判獨立的話語以“文革”的批判者、控訴者的面目出現(xiàn),并且在遣詞造句和使用策略上更為低調(diào)。
與此同時,法院組織,律師制度,法學教育得到了恢復和發(fā)展。隨著經(jīng)濟運作體制的轉(zhuǎn)型,司法改革也成為一件被矚目的大事。無論是學術(shù)的發(fā)展,還是實踐的要求,都不再滿足于“獨立審判”的說法,對“司法獨立”、“法院獨立”那心有余悸的感覺漸漸消散,出現(xiàn)了理論上的新說法。與過去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司法獨立”成為可以講述的東西,而且過去沒有說過的“法官獨立”也成為可以言說的東西。我們至少可以考察一下一個事物從不可言說到可以言說的轉(zhuǎn)換機制、演變過程以及話語策略;
可以考察以下特定的權(quán)力關系中,新司法話語如何對舊司法話語進行重新編碼、重新詮釋而獲得合法性。
幾乎所有的文獻在談到“審判獨立”時都要涉及到黨的領導問題,因為只有把這個問題理順了,才能不陷入自相矛盾。像在本章第一節(jié)分析的那樣,司法獨立的主題詞有一個潛在的轉(zhuǎn)換。一開始是“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和“獨立審判”,然后是“審判獨立”、“法院獨立”,一步一步拓展新話語的可能性、試探新話語的合法性,然后“司法獨立”首次在共和國歷史上獲得正面形象。再以后,1990年代中期以前幾乎沒有過的“法官獨立”的正面話語,隨著司法改革的熱潮,滾滾而來。
其中每一步都遭遇了反擊、回復或挫折。像五四憲法頒布的次年開始了第二次鎮(zhèn)反一樣,八二憲法頒布的次年開始了為期三年以上的“嚴打”斗爭。政法機關又成為刀把子,“司法獨立”的生存環(huán)境惡劣。接著,“司法獨立”又在反資產(chǎn)階級自由化的聲討中偃旗息鼓。社會在復雜的局面中前進,法治大旗舉起來了,三權(quán)分立又是禁區(qū);
司法改革熱熱鬧鬧,嚴打卻也如火如荼;
法院中心論的聲音在“三機關”、“工具論”的包圍之中。
針對司法獨立的禁區(qū),有學者呼吁擺脫姓資姓社的思維模式:
。ǜ母镩_放后,)還是忌諱提“司法獨立”,它和“三權(quán)分立”一樣被當作禁區(qū)?赡苁怯X得“依法獨立審判”只是審判活動的獨立,而司法獨立則是國家政治體制上的分權(quán),不符合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權(quán)力集中制原則!紫纫笤谒枷胗^念上破除對司法獨立的疑慮,和對現(xiàn)行司法體制習以為常,對其弊端不敢改革或不愿改革的惰性。特別是要解放思想,不為所謂“姓資姓社”的虛幻禁忌所束縛,敢于繼承人類經(jīng)過幾百年的歷史檢驗的法治文明成果。[118]
為什么我國憲法不用各國憲政通用的司法獨立,而要用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呢?意識形態(tài)的偏見是一個主要原因。[119]
有學者列舉了干涉司法獨立的各種表現(xiàn):“黨委審批案件”:“公檢法三機關聯(lián)合辦案”:“以錢亂法”,“以言代法”,“以權(quán)壓法”,司法機關若不滿足有關領導的要求,就可能在人、財、物等方面受到報復。并且明確提出:
從發(fā)展趨勢來看,司法機關應逐步由現(xiàn)行體制過渡到完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quán)的體制,保證作為主持社會正義與公平的司法機關具有超然的地位,非依法律,任何政黨組織、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和公民個人不得干預(包括用過問、指導、指示、暗示、命令以及其他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司法活動;
司法獨立要進一步歸結(jié)為法官獨立和檢察官獨立,法院、檢察院的各級組織和領導不得干涉法官和檢察官的獨立司法活動;
……總之,在可預見的將來,司法機關一定從“有限的司法獨立”轉(zhuǎn)變?yōu)椤巴耆乃痉í毩ⅰ保猛耆毩、超然的司法體制來保證法律的公正實施。[120]
人們已經(jīng)認識到,司法獨立不僅是完全可欲的,而且司法獨立也不應該只限于法院獨立,而是必須過渡到法官獨立,更多的學者關注的焦點不再是司法獨立的“姓氏”問題,而是保障法官獨立的具體制度和改革的具體措施!20世紀90年代初,伴隨著新的《刑事訴訟法》的出臺,在全國范圍內(nèi)開展了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大討論,這些討論主要集中在司法獨立的含義、審判委員會的存廢、如何擺正院長、庭長和合議庭、審判員的關系、案件請示制度的存廢等問題上。”[121]對司法獨立的探討更成熟、學理化和細致化了,這說明司法獨立的資社之爭、正誤之爭有了一個沒有宣布的結(jié)果。
1990年代司法腐敗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越來越多的學者認識到:“司法是一個國家和平時期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的公正性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取決于它是否具有和能否保持獨立的地位!盵122]司法獨立的文獻在司法腐敗的陣陣聲浪中迅速增長,隨著司法獨立文獻的增多,學者們不滿足與話語自身的簡單復制和傳播,而是漸漸地增添新的內(nèi)容。要不要“司法獨立”幾乎不成為問題。大體上,司法獨立話語由“政治正確”研究階段,轉(zhuǎn)換到了“問題與對策”研究階段。如果司法獨立被定性為資產(chǎn)階級的反動理論,那么司法獨立的具體制度運作層面、哲理層面的討論就不可能深入下去。在合法性不成問題之后,司法獨立的言說才可能更進一步,(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才可能超越喊口號、站立場的階段而深入下去。而司法獨立的政治合法性問題又是如何解決的呢?不能簡單歸結(jié)為言論審查者或領導人的更迭或“一轉(zhuǎn)念”,而是人們不斷試探、不斷言說、不斷呼吁和爭取的結(jié)果,是司法實踐的各種利益、觀念進行博弈的結(jié)果。因此,這種政治合法性也不是一勞永逸的:如果對司法獨立的所有言說和行動努力都停止的話,另一個方向的話語和力量就立即登上前臺,蠶食鯨吞司法獨立的既有成就,使之不復具有合法地位。
學者們回溯司法獨立的歷史,比較世界各國的發(fā)展狀況,反思了1949年后司法獨立的曲折命運,但越來越多的文章把重點放在對現(xiàn)實中干涉司法獨立的各種體制和各種習慣做法的考察和批評上。
。ㄒ唬h委、政法委員會。
1989年初的一篇文章對政法委員會的存在提出了尖銳挑戰(zhàn)。作者認為,
黨與司法機關在機構(gòu)和職能上分開,做到司法獨立,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長期以來的司法實踐表明黨內(nèi)政法委員會與專職政法書記的設置弊多利少!歉缮嫠痉C關獨立工作的最大根源。
它名曰對國家司法機關實行黨的領導,實質(zhì)上是干涉公檢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quán)。……它辦的公并非黨務,而是各司法機關應獨立辦理的公務,它解決的也不是違反黨紀的事件,而是各種訴訟案件。所以這種方式不僅是對司法獨立的干涉,也是對法定訴訟程序的破壞。[123]
1991年的一篇文章在肯定了黨委、政法委對政法機關“黨內(nèi)協(xié)調(diào)”的做法的同時,指出了它的“偏差和問題”:
一是有的黨委及工作部門由于認識問題,要就是一概不管,凡是案件問題,一律不討論,該統(tǒng)一的不統(tǒng)一,該協(xié)調(diào)的不協(xié)調(diào),使政法部門感到依靠不夠;
要就是一切都管,有的案件處理,干預太多,妨礙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quán)。二是有的“黨內(nèi)協(xié)調(diào)”與“黨內(nèi)聯(lián)合辦公”、黨內(nèi)聯(lián)合辦案沒有任何區(qū)別,聯(lián)合基本上是黨委拍板,各個部門辦個法律手續(xù),沒有必要的制約,不能保證案件的質(zhì)量。三是政法部門也存在著兩種傾向,要就一切照辦,黨委協(xié)調(diào)的案件不把關,不認真審查,錯了把責任推給黨委;
要就是一律頂著不辦,借以黨委協(xié)調(diào)沒有法律效力,完全不考慮協(xié)調(diào)意見,不顧全局!屈h內(nèi)協(xié)調(diào)處理的案件由于多種因素,確有些沒有嚴格依法辦事,而且按照某些領導或個人的意志而循權(quán)循情徇私執(zhí)法不公,仍有個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定性不準、量刑不當?shù)腻e案,影響很壞。[124]
這在立場上比兩年前的文章是一個退卻,在表達上更委婉了。原因至少有:(1)不同的時間允許的言論自由度不同了,1989年初期能夠自由討論的在1991年可能重新成為禁區(qū)。(2)不同的報刊可能因為編輯的立場而呈現(xiàn)出不同的自由度。(3)報刊的定位、發(fā)行量、主要的讀者群,都會影響文章的風格乃至觀點。
也有人建議,撤消地方各級政法委員會,只保留中央政法委員會。[125]不管怎樣,對黨委、政法委和司法機關的關系的定位與“馴服工具”時代有了天淵之別:
黨委對有影響的重大案件可以提出意見,但不應做出決定,究竟如何處理,由法院按法定程序?qū)徖聿⒆龀雠袥Q;
黨委常委會成員、特別是政法委書記、分管政法的副書記以至書記,都不應對各案的判處作“指示”,以避免個人意志在無形中給審判人員形成壓力;
黨委在領導審判工作中,遇有政策與法律不一致的問題時,應無條件服從法律……;
作為黨委辦事機構(gòu)的政法委員會,不應成為高居于審判機關之上的一個領導機關,而對案件的裁判發(fā)號施令。[126]
對于黨員在法官中的比例太高可能造成的對司法獨立的影響,也有學者表示了憂慮,并提出了改變司法官黨化現(xiàn)象的建議:
司法官幾乎全是共產(chǎn)黨員,司法難以擺脫政治運動或黨的政策的沖擊。[127]
法院內(nèi)部實行嚴格的黨政分開。不以黨組或黨委的名義討論具體案件,法官個人的政治面貌不影響使用和提拔;
改善領導班子的身份結(jié)構(gòu),擴大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員在院級和庭室級領導成員中的比重。[128]
過去關于司法獨立的論爭/斗爭大都是針對司法獨立與黨的領導的關系,而司法獨立的新話語則把觀察的目光和批判的矛頭指向更大的范圍、更微觀的體制。
。ǘ┬姓䴔C關
憲法中規(guī)定了法院是和人民政府平級的機關,但是學者們指出,法院在現(xiàn)實中還遠沒有達到這樣的地位:“實際上,高級法院只屬于廳局級機關,中級法院屬于處級機關,縣法院屬于科級機關。例如發(fā)到縣團級的重要文件,由于縣法院依法本應屬于縣級而實際上只屬科級,所以就不能發(fā)給!盵129]更重要的是由于人、財、物等都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下,“法院與政府的關系,實際上已離開憲法的規(guī)定而變成一種從屬關系。法院實際上已不成其為獨立于政府之外的司法機關,不少地方政府如此認為,法院也只能如此‘順從’!盵130]審判機關得不到應有的權(quán)威,有的領導對法院干部隨意調(diào)走或撤換;
有的領導干涉法院審判或藐視法院判決。作者呼吁要按照憲法的規(guī)定來明確法院的地位、級別。學者們普遍認為,“維護和提高法院的法律地位,是堅持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不可忽略的保證條件。”[131]“當務之急必須提高司法機關的行政級別,使之與黨委、政府真正處于平行平級地位!盵132]
學者們探討了行政機關干預司法獨立的體制原因:
目前人民法院實際上只相當于同級人民政府的一個下屬部門,人財物均受制于行政,這是不能真正獨立審判的根源。法院審判案件受到干涉而抵制乏力,審判工作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屢禁不絕,莫不源出于此。乃至在行政機關設執(zhí)行室、企業(yè)辦法庭等違法現(xiàn)象,也是與法院財政不獨立、經(jīng)費不能保證審判工作需要,有著密切的關系。[133]
盡管早在“五四憲法”中立法便明確了審判權(quán)與行政權(quán)的對等地位,但是,憲法條文無論如何也改變不了經(jīng)濟基礎關于人民法院是人民政府所屬的一個職能部門的強硬規(guī)定。[134]
因此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要保障司法獨立免受行政機關的掣肘和侵蝕,必須進行體制上的大手術(shù),要從人事、財政、司法行政規(guī)劃等各個方面擺脫司法的地方化。
。ㄈ┤嗣翊泶髸
對人大與法院的關系有了更清晰的質(zhì)疑立場,因為在體制上和實踐上,人大可能干涉司法獨立。1982年憲法和1954年憲法相比,在司法獨立的表述上有所不同,有學者認為:
這一規(guī)定與1954年憲法相比有所倒退,它只排除了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法院獨立審判的干預,而沒有將國家權(quán)力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明文排除在外,這是否意味著國家權(quán)力機關可以對法院的審判進行干涉?按照我們的制度設計,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會產(chǎn)生并對它負責;
審判機關不具有與人民代表大會同等的地位,而處于低一層次的派生地位!沁@一制度設計,為人大監(jiān)督法院的個案審判打開了方便之門。
眾所周知,我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往往年事已高,大多來自于黨務和行政部門,出身司法界的極少,他們不大可能從法律的角度,從法律的邏輯出發(fā)去解決這些判斷的命題,他們?nèi)鄙傧到y(tǒng)的法學訓練和司法職業(yè)的經(jīng)歷,他們的判斷很難說就比法官的判斷更公正和正確。[135]
“法學訓練和司法職業(yè)的經(jīng)歷”在司法獨立的新話語中突出出來了。政治和業(yè)務、紅與專的辯證法發(fā)生了悄然的逆轉(zhuǎn),不再是以紅帶專,而是專業(yè)訓練、職業(yè)經(jīng)驗和“法律的邏輯”,占據(jù)了優(yōu)勢地位。有人從人大代表的構(gòu)成情況看出,人大對司法的監(jiān)督實際上是行政對司法的變相干預:
地方各級人大,就其代表的身份構(gòu)成來看,行政官員占有60%以上的高比例。人大代表的這種身份構(gòu)成,客觀使人民行使權(quán)力的機關蛻變成行政意圖的貫徹機構(gòu)。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不是人大監(jiān)督政府,而政府操縱人大。將行政干預寓于人大的監(jiān)督中,使行政對法院審判活動的干預披上合法的外衣。[136]
在人大與法院的關系上,爭論的焦點是法院是否應該向人大報告工作,人大應該用什么樣的方式監(jiān)督司法而不影響司法獨立。
現(xiàn)行《憲法》第128條、第133條沒有規(guī)定兩院“報告工作”是否為立法者的疏忽?不會。理由是:第一,前三部憲法均有有關規(guī)定,惟獨1982年《憲法》無此規(guī)定,立憲者不會犯如此低級的錯誤;
第二,現(xiàn)行《憲法》第92條對國務院有報告工作的規(guī)定,對兩院無此規(guī)定,表明立憲者已意識到司法工作與行政工作的性質(zhì)不同,不宜作此規(guī)定。這條理由可以在《憲法》第94條得到證實:該條規(guī)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負責。這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guī)定相同。這表明,立憲者心目中對“負責并報告工作”和“負責”是有明確區(qū)別的,沒有“報告工作”的規(guī)定是明確對“報告工作”的排斥。這表明1982年《憲法》的制定者在對司法機關的認識上、在對司法獨立性的看法上比前三部憲法的制定者有了進步,這是十一屆三中全會解放思想運動和80年代初全國上下追求法制的結(jié)果。[137]
對憲法的解釋更細致了,憲法條文被拿來作為批判的武器,而不是僅僅停留在注釋階段。那么,為什么憲法不要求報告工作而法院堅持報告工作呢?也許可以用“慣例”來解釋。法院一直就是這么做的,也就順理成章地這么做下去。但是為什么形成此慣例而不形成彼慣例呢?恐怕還得追問行動背后的權(quán)力關系。法院的傳統(tǒng)體制,領導人和老百姓對法院的角色期待和法院的自我認同,這些形成了法院行動的“情景定義”。為維持穩(wěn)定的“情景定義”,法院必須扮演自己應該表現(xiàn)出來的角色。更準確地說,法院的角色行為不是它“給出”的,而是它“流露”出來的;
因而也更真實地反映了各方的在權(quán)力網(wǎng)絡中的位置關系。[138]
按照司法獨立的理念,法院不應該向更高的一個機關報告工作,而且法院報告工作的制度既沒有憲法依據(jù),又及有違司法獨立的法治原則,所以應予取消:
法院報告工作的做法之所以必須停止,除了上述憲法上的理由外,在法理上尚有如下理由。
第一,責任形式與法院內(nèi)部結(jié)構(gòu)的矛盾……行政機關是高度集權(quán)的,舍此不能完成行政職能,法院則不然。法院的結(jié)構(gòu)必須適應高度分散的依法裁判的法官的工作需要,集權(quán)構(gòu)成是對司法公正的最大威脅。因此,法院內(nèi)部體系實行獨立工作與獨立責任的原則,這是世界各國的通例。
第二,責任形式與法治國家里司法功能的矛盾……法院院長為贏得人大代表的贊成票,必然會強化對法官工作的干預,這必然會進一步強化法院的行政化趨勢。這包括兩方面:一是法院院長的行政首長化,法官成為院長的辦事員;
二是上級法院成為下級法院的行政領導,使審級制度虛化。[139]
(四)檢察機關
研究者對檢察機關也屬于“司法機關”有了明確的反對意見,檢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地位同等、并有權(quán)監(jiān)督審判機關這種制度設計也是司法獨立的障礙:
按照法治的原則,政府的行為必須接受司法審查,作為行政權(quán)一部分的檢察權(quán)確切地說是偵控權(quán),應接受司法審查,而不應像我們的這種破壞了審判獨立的制度設計。欲求司法獨立,必革除這種制度設計。[140]
。ㄎ澹┥霞壏ㄔ
“假如沒有不同審級法院以及各個法官之間的相互獨立,司法獨立仍然是不完整的。”[141]司法實踐中,有上下級法院先行通氣的做法,“(下級)法院對于應當由自己作出判決的案件,不是獨立地裁判,而是向上級法院請示,要求上級法院給出有關判決結(jié)果的指導意見!埵局贫纫酝,上級法院更可以因為下級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具有‘重大影響’而主動地對下級法院加以‘指導’!盵142]而下級法院在具體案件中的疑難問題通過省級法院向最高法院請示,這種“司法解釋”更成為中國司法制度的一個慣例。
有學者總結(jié)了案件請示答復制度的弊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相悖。缺乏法律根據(jù),有違法院獨立審判原則,破壞了兩審終審制度,延長了審限,增加了訟累,降低了案件的審判質(zhì)量,容易成為不公正審判的溫床,助長了下級法院怠于思考的審判作風。[143]
。┰洪L、庭長、審判委員會
我們在前面已經(jīng)看到,關于“法官獨立”的文獻增長速度比“法院獨立”要快,關于法官獨立的呼聲也越來越高。但是由于法院的獨立地位還遠遠沒有實現(xiàn),所以對“法院獨立”的關注仍是主要的。學者們認識到,從“法院獨立”到“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在中國將要經(jīng)歷的不同階段。比如1992年的一篇文章認為,法院審判獨立和法官審判獨立是審判獨立原則的兩個不同是發(fā)展階段,(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法院獨立是這一原則的初級階段,法官獨立是這一原則的高級階段。[144]進而有學者論述到,司法獨立有三個層次:司法權(quán)獨立、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司法獨立這一概念以司法權(quán)獨立為邏輯起點,法院獨立處在中間位置,而最終落腳于法官獨立!埃ǚü侏毩ⅲ┦撬痉í毩⒌暮诵膬(nèi)涵。辨明這一點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因為我國現(xiàn)行體制基本上是不承認法官個人獨立的!盵145]
針對理論界普遍地把“審判獨立”理解為“法院獨立”,1989年的一篇文章強調(diào)了“審判組織”的獨立性:
我們認為,在我國長期司法不獨立,公民法律意識普遍很差,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時常受到外界非法干涉的情況下,從上述角度強調(diào)審判獨立,是十分必要的,實踐證明也是十分有益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人民法院獨立,不受行政機關、團體以及個人干涉就是審判獨立原則的唯一和全部的含義!覈V訟理論界把審判獨立原則僅僅理解為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不受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同樣具有片面性,是不科學的。審判獨立具有內(nèi)外兩層含義,具有雙重屬性,從其外層含義上講,審判獨立是指人民法院作為一個整體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quán),不受行政機關、團體以及個人干涉。從其內(nèi)層含義上講,審判獨立是指合議庭或獨任制審判員在審理具體案件的過程中享有獨立的審判職能,不受來自內(nèi)部各方的非法干涉。[146]
有人論述了把審判獨立僅僅理解為“法院獨立”,造成了院長、庭長層層把關,過問和干涉具體案件,其弊端有:
(1)層層審批,訴訟周期延長,訴訟成本增加。因為訴訟周期的長短,關系到各主體在訴訟中的實際耗費。……(2)先定后審,職責不明,……使審判人員產(chǎn)生依賴思想,對案件的審理缺乏責任感和進取心,不利于辦案質(zhì)量的提高。(3)法官素質(zhì)提高不快,鉆研業(yè)務缺乏動力和壓力。[147]
目前影響法官獨立審判的主要問題是向庭院長匯報案件和向上級法院請示案件,這些做法法律沒有規(guī)定,現(xiàn)實中卻比較普遍!锥撕芏啵浩湟,沒有法律依據(jù)!涠,違背了審理程序的直接原則、公開審判原則、回避原則、二審終審原則。其三,弱化了法官的獨立精神和責任心,……其四,不利于錯案責任制的落實。其五,拖延案件審限,影響訴訟經(jīng)濟。[148]
在1970年代末期和1980年代初期,審判獨立剛剛興起的時候,人們關注最多的是對法院審判權(quán)的非法干涉,而相比之下,院長、庭長審批案件尚不是最嚴重的問題:
認為人民法院審判獨立就是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獨立,把院長、庭長審批案件與審判獨立看成是對立的,恐怕已經(jīng)離開審判獨立的確切含意了!欠ǜ缮妾毩徟械膭萘Φ拇_是存在的。它來自社會諸多方面,而不是來自法院內(nèi)部。院長、庭長審批案件即使有缺點錯誤,那在性質(zhì)上與來自人民法院之外的非法干涉的勢力也不是一回事。[149]
而1990年代中后期,法官獨立越來越成為主流,對法官獨立審判案件的任何外部和內(nèi)部干涉,都被認為是有違司法獨立的基本原則的。黨委、政法委、政府、人大、上級法院、檢察院、媒體、民眾——一切對法官獨立的判斷構(gòu)成干擾或威脅的因素都受到了懷疑和批評。在法院內(nèi)部,不但院長、庭長審批案件,而且審判委員會的存在本身都受到了質(zhì)疑。[150]
審判委員會制度存在的弊端是,(1)審、判分離,違背公開原則。(2)剝奪了當事人的申請回避等各種訴訟權(quán)利,有失公正。(3)審委會成員素質(zhì)參差不齊,不懂業(yè)務或只擅長一門專業(yè),而且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責任不明。[151]
審判委員會是法官之上的審判組織,不符合法官的平等性和獨立性要求;
它違反了司法程序的參與性、公開性、自治性,與直接原則、言辭原則和回避制度相悖,它混淆了行政職能和司法職能。[152]審判委員會是走向司法公正的絆腳石:
新中國成立50年來,審判委員會不僅沒有改善法官素質(zhì)低下的狀況,相反,它與現(xiàn)代法治原則的沖突日益加劇,成為實現(xiàn)程序正義的重大障礙。任何修修補補的改良也無法掩飾這一矛盾。因此,廢除審判委員會制度已勢在必行,這是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唯一出路。[153]
到了2000年,經(jīng)過反復的探討,對司法獨立的“基本的共識”達成了:
學者們基本可以達成共識的一點是,司法獨立不僅僅是指法院的獨立,還應當包括法官個人的獨立以及法院內(nèi)部的獨立。否則,如果像大量法學教科書所宣稱的那樣,僅僅將司法獨立等同于法院獨立的話,那么司法獨立是得不到最低限度的保障的。[154]
人們認識到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本質(zhì),因為:“司法權(quán)是判斷權(quán)的本質(zhì)決定了司法獨立只能是法官個人獨立,意志自由原理要求必須實現(xiàn)法官個人獨立,而且各國的司法實踐表明司法獨立必須表現(xiàn)為法官獨立。”[155]在這樣的認識背景下,1995年頒布的《法官法》第8條規(guī)定,法官享有“依法審判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的權(quán)利。
在不知不覺中,完成了從司法獨立“姓資”到“不姓資”的觀念轉(zhuǎn)換,完成了“審判獨立”到“司法獨立”的話語變遷,完成了從“法院獨立”到“法官獨立”的知識積淀,完成了從“政治正確”的宏大敘事到“問題導向”的制度研究的話語轉(zhuǎn)型。
與此同時,每年各地法院的工作報告還是強調(diào)黨的領導、人大的監(jiān)督,強調(diào)三機關的合作和為中心工作服務;
還有相當多的文章來區(qū)別我國的“審判獨立”或“司法獨立”和西方的“司法獨立”:
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quán)的原則又稱作司法獨立原則,……但是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和我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quán)”有原則區(qū)別。我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和檢察權(quán),主要表現(xiàn)在:第一,這個原則是根據(jù)國家權(quán)力機關統(tǒng)一監(jiān)督之下的國家機關的職能分工而確立的,是一權(quán)之下的分工,與西方國家的“三權(quán)分立”有原則區(qū)別。第二,獨立行使司法權(quán)不限于法院,也適用于檢察院。……第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而不是“法官獨立”,不是檢察長負責制。第四,審判人員和檢察人員由國家權(quán)力機關選舉或任免,而不是終身制。[156]
回顧1950年代的司法話語,1950年代主張“審判獨立”的學者聲稱“審判獨立”與“司法獨立”不同,和1990年代論述“審判獨立”不同于“司法獨立”的文章在表面上是一致的。兩者有什么不同呢?1950年代,“司法獨立”話語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審判獨立”也危在旦夕,主張“審判獨立”的學者為了保住“審判獨立”而把“審判獨立”與“司法獨立”劃清了界限,并且為了取得合法性而作出反對“司法獨立”的表態(tài)。而在1990年代,論述“審判獨立”不同于“司法獨立”的文章有兩種方向不同的內(nèi)涵:一種是說,我國的“審判獨立”還沒有完全作到“司法獨立”的要求,應該朝這個方向努力;
另一種是說,我國實行的是“審判獨立”,而不應該是西方的“司法獨立”,不能把二者混為一談。由此可見,不同時期,表面上一樣的話語實際上附著了諸多的時代特征,反映了不同的主流意識形態(tài)并進而反映出不同的社會權(quán)力結(jié)構(gòu);
同一時期,表面上相同的話語也會在真實意涵上大異其趣。這里提供了一個“話語”不同于“語言”的一個最生動的例子。離開了社會和歷史語境的語法分析,顯示出了難以彌補的方法論局限。
在話語實踐的同時,一些重要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在社會生活中有了重要的影響,比如《行政訴訟法》的出臺和實施。盡管它有很多缺陷,但是在人們口口聲聲否認三權(quán)分立時,已經(jīng)由“司法”來審判“行政機關”了:這實際上是司法權(quán)與行政權(quán)的某種重新劃界,是“一場靜悄悄的革命的開始”。[157]在中國的改革時代有個形象的說法:“有些事是能說的但不能做,有些事是能做的但不能說!庇脤W術(shù)一點的話就是:有時候需要在不斷的言說中確立人們新的預期,在取得最低程度的共識或合法性之前還不能付諸行動;
另外一些時候需要保留舊的符號體系以減少改革壓力,話語的禁忌壓過了對實踐禁忌的逐漸滲透與腐蝕。這也許是政治變遷與秩序的一種心理動力學。在一個意識形態(tài)占有極其重要地位的大型國家里實行漸進式改革,這也許是不難理解的。
在對1954年憲法進行解釋的時候,審判獨立還是一個禁區(qū);
在審判獨立話語獲得合法性的時候,司法獨立還是禁區(qū);
在司法獨立、法官獨立被反復探討時,三權(quán)分力仍然是個準禁區(qū)。[158]獨立審判和司法獨立的距離究竟有多遠呢?司法獨立和三權(quán)分立的關系究竟有多近呢?要多遠有多遠,要多近有多近。沒有百折不回的言說和實踐,禁區(qū)將永遠是禁區(qū)。
司法獨立在許多國家和地區(qū)已是一個司空見慣的幾乎成為社會公理的一個原則,任何標榜自己是法制健全、實行“法治”的國家和地區(qū)都將此奉為圭臬。如果中國真想走向法治道路,連這一天經(jīng)地義的原則也不敢提,則是很難理解的,況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也可以找到其根據(jù)。我國憲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職權(quán),“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我們已經(jīng)確立了“獨立審判”、“獨立檢察”的原則,只要在憲法和法律解釋方面引申一下,司法獨立就順理成章成為憲法和法律的原則。[159]
弗羅姆說,“當一個具有特殊矛盾的社會有效地發(fā)揮作用的時候,這些共同被壓抑的因素正是該社會所不允許它的成員們意識到的內(nèi)容。”[160]司法獨立的禁忌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是有必然性的。不過,畢竟司法獨立從禁區(qū)中的禁區(qū)變成了一個可以講述的東西:其中的機制,脫離了講述者是不能夠理解的。話語有自身的規(guī)律,觀念有自己的歷史。話語環(huán)境在知識的權(quán)力與社會結(jié)構(gòu)的權(quán)力交織和較量的過程中發(fā)生了變化。司法獨立的話語是權(quán)力網(wǎng)絡中的話語,正是在權(quán)力的覆蓋、流變、分裂、慫恿和期望之中,司法獨立的話語才經(jīng)歷了壓抑、爭鳴、隱跡、再生、退卻、回應和喧囂的過程。司法獨立的話語史成為1949年以后法治興衰史的一個縮微景觀。
在這個過程中,社會發(fā)生了的變遷: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漸漸提高了,權(quán)力職能的分化也不斷地進行,法治成為新的意識形態(tài),獨立的經(jīng)濟力量產(chǎn)生了對獨立司法的強烈需求,而知識的積累和話語的實踐本身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學者們有意無意地在推進司法獨立在中國的進程。[161]也許一個更具有反思性的法律共同體在司法獨立話語的生產(chǎn)方面會起到重大的作用。從“司法獨立”話語在中國半個多世紀的變遷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對法學、法制以及二者之間關系的某些啟示,或許還可以對中國司法改革的進程與前景有一個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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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楊海坤民勝:《我為什么要為“司法獨立”鼓與呼》,載郭道暉李步云郝鐵川:《中國當代法學爭鳴實錄》,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80-486頁。
[2]原打算研究《人民日報》中“司法獨立”的文獻量及其變化,但是1949-1995年的檢索結(jié)果中只有一篇以司法獨立為題的文章,即林千:《司法獨立的起源》,《人民日報》1980年9月9日第5版。以“法院獨立”和“法官獨立”為題的則沒有。
[3]各表均有少量的信息噪音,比如在檢索“法官”的時候出現(xiàn)“法官員承認XX”的報道,還有幾篇說的是足球裁判的事。
[4]《居委會的好“法官”(丹東市民警董德會)》,《人民日報》1980年4月6日3版。
[5]《女法官女檢察官在成長》,《人民日報》1981年8月3日2版
[6]《法官的正氣——記東川市中級法院的審判員》,《人民日報》1988年2月8日4版。同樣的情況還有,《清正法官——記湖南聲桃源縣諏溪法庭審判員劉文彪》,《人民日報》1989年9月18日1版。
[7]《辭海(政治法律分冊)》(修訂稿),上海辭書出版社1978年版,第175頁。
[8]林千:《司法獨立的起源》,《人民日報》1980年9月9日第5版。
[9]即《中共中央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1979年9月9日)。
[10]1949年以后“司法”概念在中國的變遷及其分析,請參閱滕彪:《“司法”的變遷》,《中外法學》2002年第5期。
[11]“在土地改革、鎮(zhèn)壓反革命和三反運動中,雖曾陸續(xù)處理了一部分政治情節(jié)嚴重、貪贓枉法和品質(zhì)極端惡劣的分子,但組織不純的狀況并沒有根本改變!保ā吨心蠀^(qū)司法改革運動總結(jié)報告》)“全區(qū)法院在三反運動運動中,已除了430人,內(nèi)舊人員占66%.”(《西南區(qū)司法改革運動總結(jié)報告》),(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分別載,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民法教研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訴訟程序參考資料》中國人民大學1953年版,第53頁,67頁。
[12]《必須徹底改革司法工作》,《人民日報》1952年8月17日社論。
[13]謝覺哉:《在司法訓練班的話》(1949年1月23日),《人民司法》1978年第3期。
[14]見《人民日報》,1951年9月5日。
[15]張愍蔣惠嶺:《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138頁。
[16]張愍蔣惠嶺:《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38頁。
[17]馬錫五:《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人民司法工作》,1957年第10期。
[18]李光燦、李劍飛:《肅清反人民的舊法觀點》,《人民日報》1952年8月22日第3版。
[19]曹杰王汝琪劉方王業(yè)媛:《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的體會》,司法工作通訊社印行。轉(zhuǎn)引自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民法教研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訴訟程序參考資料》(第4輯)中國人民大學1955年版,第142-143頁。
[20]史良:《關于加強人民司法工作建設的報告》(1953年4月11日在第二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上的報告)《人民日報》1953年5月14日。
[21]史良:《三年來人民司法工作的成就》,《新華月報》,1952年10月號,第22-23頁。
[22]陸錦碧鐵犁:《建國初期司法改革的得與失》,載郭道暉李步云郝鐵川主編:《中國當代法學爭鳴實錄》,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3頁。
[23]劉昆林:《對“人民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的認識》《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
[24]魏文伯:《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基本問題的認識》,《政法研究》1955年第1期。
[25]樓邦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知識》,新知識出版社1955年版,第156頁。
[26]曹杰王汝琪劉方王業(yè)媛:《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的體會》,司法工作通訊社印行。轉(zhuǎn)引自中國人民大學刑法民法教研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訴訟程序參考資料》(第4輯)中國人民大學1955年版,第142頁。
[27]張志讓:《憲法頒布后的中國人民法院》,《政法研究》1954年第4期。
[28]張志讓:《憲法頒布后的中國人民法院》,《政法研究》1954年第4期。
[29]劉禾:《語際書寫:現(xiàn)代思想史寫作批判綱要》,上海三聯(lián)書店,1999年版,第47頁。
[30]《首都法學界反擊右派分子》,《政法研究》1957年第4期。
[31]芮沐:《加強法律科學的戰(zhàn)斗性》,《政法研究》1957年第6期。
[32]集思:《切實批判在與壞分子作斗爭中的右傾思想》,《政法研究》1957年第6期。
[33]康樹華:《“司法獨立”的反動本質(zhì)》,《政法研究》1958年第2期。
[34]孫已泰:《公安檢察司法工作的偉大成績》,《黑龍江日報》1957年年8月18日;
轉(zhuǎn)引自:群眾出版社編輯:《肅反運動的偉大成績不容抹煞》,群眾出版社1958年版,第137頁。
[35]董必武:《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在第一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上),《人民日報》1957年7月3日。
[36]王云生:《人民法院服從黨的領導是天經(jīng)地義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司法工作》,1957年第11期。
[37]賀戰(zhàn)軍:《嚴斥右派分子向人民司法工作進攻的幾個謬論》,《政法研究》,1957年第5期。
[38]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與法權(quán)理論教研室編:《1957-1958學年國家與法的理論講稿》,中國人民大學1958年2月,第241頁。
[39]《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社會主義教育課程工作總結(jié)選輯(第二集)》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社會主義教育辦公室編印1958年,第26-27頁。
[40]馮若泉:《駁賈潛“審判獨立”的反黨謬論》,《政法研究》1958年第1期。
[41]庚以泰:《捍衛(wèi)黨對人民法院的領導,駁審判獨立的謬論》,《政法教學》1958年第1期。
[42]齊文:《必須徹底肅清資產(chǎn)階級“審判獨立”的思想影響》,《政法研究》1960年第2期。
[43]謝覺哉:《再談想一想》(1962年5月30日),王定國王萍吉世霖編:《謝覺哉論民主與法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76頁。
[44]馮若泉:《駁賈潛“審判獨立”的反黨謬論》,《政法研究》1958年第1期。
[45]馬錫五:《審判工作的幾個問題》,《人民司法工作》,1957年第10期。
[46]張晉藩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8頁;
轉(zhuǎn)引自蔡定劍:《歷史與變革》,中國政法大學2000年版,第91頁。
[47]《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社會主義教育課程工作總結(jié)選輯(第二集)》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社會主義教育辦公室編印1958年,全書各處。
[48]《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社會主義教育課程工作總結(jié)選輯(第二集)》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社會主義教育辦公室編印1958年,第28頁。
[49]《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社會主義教育課程工作總結(jié)選輯(第二集)》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社會主義教育辦公室編印1958年,第26-27頁。
[50]《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社會主義教育課程工作總結(jié)選輯(第三集)》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社會主義教育辦公室編印1958年,第7頁。
[51]《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社會主義教育課程工作總結(jié)選輯(第二集)》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社會主義教育辦公室編印1958年,第26-27頁。
[52]《司法系社會主義教育工作總結(jié)》,載《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社會主義教育課程工作總結(jié)選輯(第三集)》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社會主義教育辦公室編印1958年,第21頁。
[53]《司法系社會主義教育工作總結(jié)》,載《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社會主義教育課程工作總結(jié)選輯(第三集)》中央政法干部學校社會主義教育辦公室編印1958年,第20-21頁。
[54]《政治統(tǒng)帥業(yè)務:二論突出政治》,《人民日報》1966年4月14日社論。
[55]張子培:《在和反革命分子壞分子及其他罪犯的斗爭中必須堅持黨的正確方針》,《政法教學》,1957年第1期。
[56]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與法權(quán)理論教研室編著:〈論人民民主專政和人民民主法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版,第199頁。
[57]馮若泉:《駁賈潛“審判獨立”的反黨謬論》,《政法研究》1958年第1期。
[58]李木庵:《批判從舊法觀點出發(fā)的審判獨立》,《政法研究》1958年第1期。
[59]庚以泰:《捍衛(wèi)黨對人民法院的領導,駁審判獨立的謬論》,《政法教學》1958年第1期。
[60]張志讓:《我國法院的斗爭任務與蘇聯(lián)法院的斗爭經(jīng)驗》,《政法研究》1958年第1期。
[61]庚以泰:《捍衛(wèi)黨對人民法院的領導,駁審判獨立的謬論》,《政法教學》1958年第1期。
[62]馮若泉:《魯明健在替誰說話》,《政法研究》1958年第2期。
[63]可參見,[英]羅德里克·麥克法夸爾:《文化大革命的起源(第二卷:大躍進)》,文化大革命的起源翻譯組,河北人民出版社;
1989年版謝春濤:《大躍進狂潮》,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宋連生:《總路線大躍進人民公社化運動始末》,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64]畢九海等:《山西省黎城縣人民法院的躍進計劃》,〈法學〉,1958-4,30頁
[65]張生華:《深入開展兩條道路、兩種法律觀點的斗爭促進司法工作更好更全面地持續(xù)大躍進》(浙江省高級法院副院長),《人民司法》1960年第3期。
[66]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政法工作”研究小組:《政法工作必須絕對服從黨的領導》(執(zhí)筆人:陳逸云),《政法研究》1959年第2期。
[67]最高人民法院黨組:《人民司法工作貫徹建設社會主義總路線的規(guī)劃的意見》,《人民司法》1958年增刊。
[68]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與法權(quán)理論教研室編著:《論人民民主專政和人民民主法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版,第197頁。
[69]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審判法教研室編著:《人民司法工作的無產(chǎn)階級專政的銳利武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版,第19-22頁。
[70]李養(yǎng)齡:《在黨的領導下做好人民司法工作》(湘潭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編:《人民司法工作在躍進》,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2-6頁。
[71]特木爾巴根:《從反右傾中應吸取的基本經(jīng)驗教訓》(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編:《人民司法工作在躍進》,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19頁。
[72]特木爾巴根:《從反右傾中應吸取的基本經(jīng)驗教訓》(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編:《人民司法工作在躍進》,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19頁。
[73]在《人民司法工作的無產(chǎn)階級專政的銳利武器》一書中說:“有些同志,只承認黨的原則領導,不承認或忽視黨的具體領導,或者口頭承認黨的領導,而在實際工作中加以否定!币,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審判法教研室編著:《人民司法工作的無產(chǎn)階級專政的銳利武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版,第21頁。
[74]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審判法教研室編著:《人民司法工作的無產(chǎn)階級專政的銳利武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版,第21頁。
[75]張愍蔣惠嶺:《法院獨立審判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45頁。
[76]吳起秀:《走好了群眾路線,保障了中心工作的順利進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編:《人民司法工作在躍進》,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102頁。
[77]蔣發(fā)。骸段覀兪窃鯓榆S進的》(中寧縣人民法院院長),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編:《人民司法工作在躍進》,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34頁。
[78]吳起秀:《走好了群眾路線,保障了中心工作的順利進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編:《人民司法工作在躍進》,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102頁。
[79]陳一克:《我們的工作是怎樣躍進起來的》(山西省太原市北城區(qū)人民法院院長),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編:《人民司法工作在躍進》,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61頁。
[80]彭真:《在全國公安、檢察、司法會議上的講話》(1958年8月16日),載彭真:《論新中國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128頁。
[81]可參見,何蘭階魯明健主編:《當代中國的審判工作》(上),當代中國出版社1993年版,第94-139頁。
[82]何蘭階魯明健主編:《當代中國的審判工作》(上),當代中國出版社1993年版,第130頁。
[83]劉天興:《司法機關必須獨立審判服從法律》,《新華日報》1979年2月8日3版。
[84]王桂五:《政法戰(zhàn)線也要突破禁區(qū)》,《人民日報》1978年11月7日第3版。
[85]劉天興:《司法機關必須獨立審判服從法律》,《新華日報》1979年2月8日3版。
[86]趙敬文:《只有人民法院才能行使審判權(quán)》,《吉林日報》1979年1月26日3版。
[87]徐五林:《獨立審判與黨的領導》,《光明日報》1979年4月21日3版。
[88]汪桂云:《堅持獨立審判的原則》,《新疆日報》1979年1月14日3版。
[89]喬偉:《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人民日報》1979年月5日3版。
[90]劉廣明:《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法學研究》1979年第3期。
[91]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轉(zhuǎn)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學習參考資料》,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1981年版,第52頁。
[92]張晉清謝邦宇:《審判獨立與黨的領導》,《法學研究》1980年第2期。
[93]《中共林?h委支持法院獨立審判案件》,浙江省《法院工作簡報》1980年第43期。(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94]張愍蔣惠嶺:《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頁。
[95]江華:《談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進行審判的問題》(一九八O 年八月四日),載《江華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46-147頁。
[96]江華:《談談人民法院依法獨立進行審判的問題》(一九八O 年八月四日),載《江華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47-149頁。
[97]楊海坤民勝:《我為什么要為司法獨立鼓與呼》,載郭道暉等主編:《中國當代法學爭鳴實錄》,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80頁。
[98]崔敏王禮明:《加強黨的領導依法獨立辦案》,《民主與法制》1979年第2期。
[99]陳守一:《新中國法學三十年一回顧》,《法學研究》1980年第1期。
[100]彭真:《關于社會主義法制的幾個問題》,《理論動態(tài)》1979年164期,中共中央黨校理論教研室編。轉(zhuǎn)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學習參考資料》,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1981年版,第112頁。
[101]徐五林:《獨立審判與黨的領導》,《光明日報》1979年4月21日3版。
[102]張晉清謝邦宇:《審判獨立與黨的領導》,《法學研究》1980年第2期。
[103]臧克諾:《黨的領導與獨立審判》,《文匯報》1979年11月12日。
[104]江華:《辦案只能服從法律》,《人民日報》1980年1月11日第1版。
[105]李光燦:《李光燦法學文集》,南開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45頁。
[106]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政治組編著:《中國憲法精釋》,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278頁。
[107]肖蔚云:《我國現(xiàn)行憲法的誕生》,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80頁。
[108]張愍蔣惠嶺:《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50頁。
[109]李林:《法制的理念與行為》,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第105頁。
[110]吳磊:《必須恢復依法獨立審判的原則》,《北京日報》1979年1月5日第3版。
[111]劉廣明:《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法學研究》1979年第3期。
[112]余先鼎:《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原則是我國司法制度的創(chuàng)造》,載復旦大學法律系編:《復旦法學(第一輯)》,復旦大學出版社1986年版,第203頁。
[113]孫膺杰王洪才主編:《相近易混法律名詞解析》,群眾出版社1982年版,第25-26頁。
[114]“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條規(guī)定:”人民獨立進行審判,只服從法律!@就叫’審判獨立‘,或者叫法院獨立、司法獨立,都是一個意思!耙,熊先覺:《論審判獨立與監(jiān)督審判》,《法學研究》1981年第1期。
[115]王振榮:《審判獨立與審判監(jiān)督》,《河北法學》1992年第2期。
[116]龔祥瑞:《西方國家的司法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80年版,第86-92頁。
[117]熊先覺:《中國司法制度簡史》,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86-187頁。
[118]郭道暉:《實行司法獨立遏制司法腐敗》,《法律科學》1999年第1期。
[119]蔣德海:《司法獨立不姓資》,《探索與爭鳴》1998年第7期。
[120]李林:《法制的理念與行為》,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第106、115頁。
[121]王盼程政舉等著:《審判獨立與司法公正》,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頁。
[122]譚世貴:《論司法獨立》,《政法論壇》1997年第1期。
[123]王欣新:《司法獨立是政治體制改革的組成部分》,《世界經(jīng)濟導報》1989年1月9日13版。
[124]何世英:《關于“黨內(nèi)協(xié)調(diào)”在訴訟中若干問題的探討》,《江西法學》1991年第1期。
[125]楊文革:《試論司法獨立與黨的領導》,載陳光中主編:《依法治國司法公正——訴訟法理論與實踐》(1999年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34頁。
[126]孔憲翠:《人民法院獨立審判有待建立法律保障機制》,《現(xiàn)代法學》1995年第5期。
[127]梁玉霞:《司法獨立的另一種詮釋:權(quán)、責、信的統(tǒng)一》,《現(xiàn)代法學》2000年第5期。
[128]陳立:《論我國司法獨立保障機制》,《河北法學》1999年第1期。
[129]方成志:《人民法院在國家機構(gòu)中的地位》,《法學雜志》1985年第4期。
[130]孔憲翠:《人民法院獨立審判有待建立法律保障機制》,《現(xiàn)代法學》1995年第5期。
[131]陳有奎李傳長:《我國審判制度的特色》,《政法論壇》1993年第3期。
[132]陳立:《論我國司法獨立保障機制》,《河北法學》1999年第1期。
[133]張愍蔣惠嶺:《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頁。
[134]歐陽順樂:《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的唯一出路在于改革現(xiàn)行法院體制》,待查。
[135]李德海:《論司法獨立》,《法律科學》2000年第1期。
[136]歐陽順樂:《改革現(xiàn)行法院體制確保審判權(quán)的獨立行使》(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載第六屆學術(shù)討論會論文評選委員會編:《中國司法制度改革縱橫談》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467頁。
[137]周永坤朱應平:《否決一府兩院報告是喜是憂》,《法學》2001年第5期。
[138][美]歐文?戈夫曼:《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現(xiàn)》,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139]周永坤朱應平:《否決一府兩院報告是喜是憂》,《法學》2001年第5期。
[140]李德海:《論司法獨立》,《法律科學》2000年第1期。此外,這一時期的學者話語中,對檢察院批準逮捕權(quán)的挑戰(zhàn)、對檢察院的法律監(jiān)督權(quán)的質(zhì)疑、認為檢察權(quán)屬于行政權(quán)的定性、乃至取消檢察院的建議,都是基于檢察院對司法獨立的威脅而發(fā)的。參見,滕彪:《“司法”的變遷》,《中外法學》2002年第5期。
[141]賀衛(wèi)方:《司法改革中的上下級法院關系》,《法學》1998年第9期。
[142]賀衛(wèi)方:《論司法的非行政化和非官僚化》,載賀衛(wèi)方:《司法的理念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124頁。另可參見,劉今定:《“先行通氣”和“直接參與”是影響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quán)的兩個內(nèi)部因素》,《法學學刊》1994年第1期。
[143]林隨安傅士平:《案件請示答復制度有關問題的法律思考》,載姚仁安主編:《市場經(jīng)濟中的審判熱點問題(之二)》,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22頁。
[144]周士敏:《論審判獨立原則在我國的適用》,《研究生法學》1992年第3期。
[145]章武生吳澤勇:《司法獨立與法院組織機構(gòu)的調(diào)整》,《中國法學》2000年第2期。
[146]王祺國張荻秋:《論審判獨立的雙重屬性》,《法律科學》1989年第3期。
[147]高洪賓:《論獨立審判》,載梁寶儉編:《人民法院改革理論與實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75-576頁。
[148]白云山:《關于完善和保障我國獨立審判原則實現(xiàn)的探討》,《法學家》2000年第2期。
[149]銘山:《審判獨立淺見》,《人民司法》1981年第5期。
[150]關于審判委員會的歷史發(fā)展,可參見王盼程政舉等著:《審判獨立與司法公正》,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474頁以下;
關于審判委員會的討論,還可參見,蘇力:《基層審判委員會制度的考察及思考》,陳瑞華:《正義的誤區(qū)》,賀衛(wèi)方:《關于審判委員會的幾點評論》,魯志勇:《關于審判委員會制度的思考》,均載《北大法律評論》(第一卷第二輯),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薛阿平姚旭斌:《從監(jiān)督走向制約》,《法學》1999年第9期,等等。
[151]高洪賓:《論獨立審判》,載梁寶儉編:《人民法院改革理論與實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78-579頁。
[152]王盼程政舉等著:《審判獨立與司法公正》,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484-486頁。
[153]王盼程政舉等著:《審判獨立與司法公正》,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489頁。
[154]陳瑞華:《司法權(quán)的性質(zhì)》,《法學研究》2000年第5期。
[155]易延友:《司法獨立之理念》,載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論叢(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3-67頁。
[156]張鳳鳴周寶峰:《中國司法制度學》,內(nèi)蒙古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63-64頁。
[157]湯永進:《一場靜悄悄的革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現(xiàn)狀研究調(diào)查分析報告》,載龔祥瑞主編:《法治的理想與現(xiàn)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5頁。
[158]比如,1997年12月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司法改革應該遵循5原則,第一條就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不搞三權(quán)分立的西方模式。”
[159]楊海坤民勝:《我為什么要為“司法獨立”鼓與呼》,載郭道暉李步云郝鐵川主編:《中國當代法學爭鳴實錄》,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83頁。
[160][美]埃里希?弗羅姆:《在幻想鎖鏈的彼岸》,張燕譯,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93頁。
[161]“法學家至少可以在以下幾方面對司法獨立作出貢獻:一是促進法官的獨立意識,使法官能夠真正擔當起守衛(wèi)社會正義之大門的重任;
而是推廣有關司法獨立的知識,為法官爭取司法獨立提供文化的力量;
三是傳播司法獨立的相關理論,為法官與干預司法行為所作的斗爭提供理論上的指導;
四是當?shù)弥ü贋榫S護正義而付出慘重代價時,為法官提供道義上的支持。”見,易延友:《司法獨立之理念》,載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論叢(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5-57頁。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講師,法學博士。本文發(fā)表于《法學紀元》創(chuàng)刊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英文提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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