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慶堯:當仇和遭遇姚立法
發(fā)布時間:2020-05-24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特殊時代,造就特殊人物。前段時間,仇和與姚立法同時在為媒體所熱炒,作為分別來自“官”和“民”的兩個典型人物,仇和和姚立法同時引起人們的強烈關注,反映了時下人們復雜的心態(tài)。有人信奉“治亂用重典”、為發(fā)展寧愿要專制和強權、為發(fā)展可以忽視某些個人權利;
有人尊崇個人民主權利、并依法爭取這一權利的實現(xiàn)、進而用民主權力去制約官吏的施政行為。這兩種類型的人代表了當前社會上完全不同的兩個階層,而仇和和姚立法正是這兩個階層里的兩個代表。
仇和現(xiàn)象發(fā)生在2000年前后的安徽宿遷市,在沭陽任縣委書記時,他給教師下達“招商引資”任務;
讓犯有小偷小摸行為的人在電視上“沉重的懺悔”;
為修公路強扣公務員和離退休人員的工資;
為搞小城鎮(zhèn)建設強拆老百姓房子。升任宿遷市委書記后,他推行1/3干部離崗招商、1/3干部輪崗創(chuàng)業(yè);
強行推進教改醫(yī)改,變賣幼兒園和醫(yī)院。當政8年間,兩種極端評價共存于他一身:有人說他是酷吏,有人認他如青天;
有人說他大搞政績工程,有人認為他顛覆了傳統(tǒng)經濟發(fā)展的思路;
有人怒斥他“簡直是胡鬧”,有人鼓勵他“大膽地試”。
姚立法現(xiàn)象則發(fā)生在湖北省潛江市,他從1988年開始連續(xù)十二年,未經上級部門提名主動競選人大代表,最終當選;
當選后,他多次在人代會上抨擊政府過失和地方法規(guī)的不完善;
聯(lián)名上百位人大代表上書國務院,否定了省委、省政府江漢立市的意圖;
調查發(fā)現(xiàn)市財政局拖欠全市教師1億多元工資并進行公開追討;
以全市多數(shù)村委會選舉的嚴重違法為由,提出議案罷免了市民政局長;
關注董灘農民遭非法囚禁事件,進而追出董灘原村委會為非法選舉產生,使該村得以成功重選等等。有人稱贊他改變了潛江的政治氣氛,是真正來自人民、為老百姓說話的人大代表;
而有些人卻認為他把人大代表這個榮譽光環(huán)看得太大,采取競選方式不妥,當選后到處找毛病動機不純,水平低,素質差,像地攤上的混混、無賴……
這是兩個不同環(huán)境中的人物,過去沒有遭遇過、估計將來遭遇的可能性也不大。但我們不妨大膽的設想一下,假如仇和遭遇了姚立法,那會是怎樣的一種情景?
首先,姚立法注定會給仇和找麻煩。作為一個十幾年在普通崗位上的小角色,現(xiàn)有體制下,姚立法被列為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可能性很小,要實現(xiàn)自己的代表夢,他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己直接去爭取選民的支持,獨立參加競選。實事求是的說,作為一個獨立競選人,僅僅是服從當政者的號令,觀當政者的馬首是瞻,而無視當政者的缺點,他是不可能引起選民的注視、獲得選民的廣泛支持的。即使是仇和尊重他、不與他為難,姚立法的性格和他這個代表產生的途徑,決定了他不會對發(fā)生在當?shù)氐囊恍┟黠@違法的事情保持沉默,也從一開始就決定了他是個“反對派”、大聲說“不”的角色。同潛江相比,仇和強力治下的宿遷明顯有悖法律的事情并不少,在這里,姚立法不用犯愁沒事可做。他能組織聯(lián)名提議否定省委、省政府的意圖,也同樣能采取相同的方式否定仇和搞小城鎮(zhèn)建設和綠化的意圖;
他能為潛江教師追討拖欠工資,也同樣能為宿遷公務員和離退休人員追討被強行克扣的工資;
他能因選舉違法提議罷免潛江市民政局長,也同樣能因強行拆除老百姓房屋提議罷免沭陽的城建局長、乃至沭陽縣長。
而仇和對姚立法也不會“心慈手軟”。時下,姚立法是個名人了,未成名之前,也只是個爭議很大的小人物。仇和有留美背景,估計不會和湖北省潛江市的官員們一樣,去反對老百姓競選人大代表。然而一旦姚立法這個四處煽風點火的小人物對他的改革形成了明顯的阻力,以仇和雷厲風行的施政風格、從他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看,他不會有妥協(xié)和忍讓的可能。仇和的一系列改革措施是建立在下屬官吏和廣大群眾服從的基礎之上的,如果有誰不從,他必以強力使之俯首帖耳。他留過美,是從省城下來的干部,且身兼市委常委,根子硬腰桿挺,這一點不是一個普通“縣官”可以比擬的。仇和能扳倒他的前任縣委書記和在任的公安局長,相信一個姚立法不會讓他膽怯和畏懼。他能以維持會議紀律的名義讓他的副縣長罰站,未必不能以維持政令暢通的名義體罰組織聯(lián)名提議否定省委、省政府意圖的姚立法;
他能讓有小偷小摸行為的人上電視“沉重的懺悔”,也未必不能讓干擾改革開放大局的姚立法上電視亮相;
能讓機關干部離崗招商、離崗創(chuàng)業(yè),未必不能找個理由讓人大代表姚立法離開他的“代表崗位”。
姚立法沒有在現(xiàn)實生活中遭遇仇和,是姚立法的幸運,更是仇和的幸運。
當然,這兩個人遭遇,完全是建立在假設的基礎之上的。既是假設,不可避免的會有一些拉郎配和牽強附會,問題是,隨著國家民主法制建設進程的加快,傳統(tǒng)意義上的強權和仇和式的政治強人,遭遇老百姓越來越強烈的要求當家做主的呼聲是個必然。所謂此一時也彼一時也,仇和在沭陽和宿遷可以行,推而廣之未必行;
當時行,現(xiàn)在不能說肯定不行、至少是可能性已經大打折扣、并且這個可能性會越來越小。因為仇和強有力的改革,本身就缺乏強有力的法律基礎。說到家,仇和的尚方寶劍是“中共江蘇省委第十屆五次全會決議”中的“允許和扶持宿遷市在不違背國家政策法規(guī)的前提下,采取更靈活的政策和做法,探索加快發(fā)展的新路子”。誰都知道,“在不違背國家政策法規(guī)的前提下”,什么地方不可以“采取更靈活的政策和做法,探索加快發(fā)展的新路子”?而偏偏“允許和扶持”宿遷市這么做?個中真諦,明眼人一看便知。一旦仇和遭遇姚立法,仇和手中可打的牌并不多;
而姚立法手中拿著明確的法律條文,退可自保、進可攻擊。就發(fā)展中的爭議,多年來各級的態(tài)度是“不爭論”。不可否認,“不爭論”的論斷對于擺脫發(fā)展中無謂的糾纏和扯皮、鼓勵實踐和創(chuàng)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這個“不爭論”是倡導在各級管理階層不爭論,當一些仇和式的、缺乏強有力法律基礎的改革措施觸動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時,你能讓老百姓也“不爭論”?你能堵上姚立法他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嘴?
不可否認仇和加速地方經濟發(fā)展的良好愿望,也不能否認仇和一手抓起的政績,然而,盡管仇和是以一個改革者的形象出現(xiàn),他是在破阻力、掃積弊、走“壓縮餅干式”的發(fā)展之路,但只要人們仔細觀察,就不難在他身上發(fā)現(xiàn)計劃經濟時期以行政命令為基本手段的“人治”的影子;
不能無視姚立法式的人物對發(fā)展效率造成的負面影響,但是并不能說姚立法必然站在改革的對立面上,確切的說,他是個施政的監(jiān)督和制約者,他站在群眾的基本利益一邊,依法監(jiān)督和制約施政、包括施政者的改革。在這個問題上,用誰對誰錯去對他們進行明確界定都會有爭議、都會失之于武斷,但有個客觀現(xiàn)實人們都應該能夠看到:仇和作為一個地域的“一把手”,象個肩負著使命、滿懷著道義的孤獨的俠客,他疾惡如仇,要為民做主、為民請命;
而姚立法則作為一個普通人,卻要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自己掌握自己的命運,并且在國家行政中看到個人法定權利的實現(xiàn)。仇和式政治強人一時一地的成功是建立在下屬和老百姓伏首聽命的基礎之上的,而現(xiàn)在獨立思考、不唯上、不畏權、懂得依法維護自身權利、敢于監(jiān)督行政的姚立法似的普通老百姓,正越來越多。仇和的孤獨意味著一個舊的體制的沒落;
而此時,姚立法式個人權利和民主政治意識覺醒的洪流正在破冰。
在此消彼長中,中國在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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