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L.,A.,哈特論正義
發(fā)布時間:2020-05-25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ㄖ芰謩 譯)
我在這一評論當中,旨在探討哈特教授在其新近的著作《法律的概念》**中,所表達的有關正義的觀點。哈特的法學同道,正如我自己,很可能會對他的正義觀特別感興趣,因為他之所以對“正義的”與“不正義的”進行分析,是由于在評價法律以及執(zhí)行法律(administration of laws)的過程中,運用到了這些術語。哲學家也會產生同樣的興趣,因為哈特既是一位法學家,也是一位哲學家。
在哈特看來,說法律得到了正義地執(zhí)行,意味著它被無偏私地適用于所有那些、并且也僅僅是那些“在由法律自身所設定的相關方面都相似的”案件之中(156頁)。因而,一部不正義的法律,是有可能得到正義地執(zhí)行的;
譬如,有可能針對所有的非白色人種,執(zhí)行一部只允許白人乘坐公共汽車的法律。與此類似,一部正義的法律也有可能得到不正義的執(zhí)行;
例如,對于防止公共餐館的種族歧視的法律,可能只有違反該法的黑人經營者才會被起訴。
哈特認為,法律或者因為未能公平地分配義務或利益,或者因為沒有為對他人造成的傷害提供賠償,從而本身就是不正義的。“分配不正義”的例子,可以是沒有同時允許黑人和白人乘坐公共汽車,未能根據支付能力來課稅,或者未能根據需求來分配“貧困救濟”!把a償性不正義”(compensatory injustice)的例子,可以是沒有允許對不正當的人身侵害、侵犯隱私或不當得利***給予賠償或補償。
哈特提出,“在(前述)對正義概念的不同運用當中……隱含著一條”主導性的“原則”(155頁)。他的論點是,“正義概念的結構……由兩個部分組成:一個始終如一或者永固不變的面向,它被概括在下述格言當中,即‘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以及不同情況不同對待)’……以及一個流轉或者變動的標準,在任何給定的目的之下,它被用來確定情況是否相同”(156頁)。他進一步寫道,“相關方面的類同或區(qū)別的標準,可能常常隨著某一特定的個人或社會的基本道德觀點而變化”(158頁)。
“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這條原則,通常用來對法律執(zhí)行方面的正義或者不正義進行評價。因此,我們要求同等情況得到同等對待的原則優(yōu)越于(before)法律。與此相同,這條原則也常被用來對在社會中分配負擔與利益之法律的正義或不正義作出評價。因而我們批判那些維持種族歧視的法律,是以這些法律未能做到“同等情況同等對待”為基礎的。但是,這條原則可以用來解釋“正義的”與“不正義的”[這兩個術語],在對那些為損害提供或者沒有提供賠償的法律進行評價時的用法嗎?哈特的答案是肯定的,盡管他承認,該原則與補償性正義之間的關系是“間接的”。他論辯說,比如,當道德法典禁止以傷害他人為目的去使用優(yōu)越力量之時,弱者便被置于和強者平等的地位之上。該道德法典由此便“在個人之間”創(chuàng)造了“一種道德的并且在某種意義上人為的平等,以平衡自然的不平等”(160頁)。一旦強者損害到了弱者,從而破壞了這一道德上的平衡,“正義便會要求這一道德上的平衡狀態(tài),應該盡可能地由加害方加以重建……因此,當法律在正義要求賠償或補償的情況之下提供賠償或補償時,它們便通過在失衡之后規(guī)定對這一道德平衡的狀態(tài)——在其中,受害者與強者處在平等的地位、從而處于同等的狀況——予以重建,間接地承認了‘同等情況同等對待’的原則”(161)。
當法律家運用“同等情況同等對待”這一原則的時候,至少,他們通常都是以一種與哈特在前述分析當中所表明的用法不同的方式,來運用“情況”與“同等”這些術語的。對哈特而言,“同等情況”意味著受害人的“情況”與加害方的“情況”。法律家(在“同等情況同等對待”這個短語當中),通常用“情況”(cases)來指代某一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判定其與先前既判的案件(cases)是否相同的“案件”(case)。哈特論據當中的加害人并沒有“提出”一個要求救濟的案件,相反,他是在試圖規(guī)避責任。同樣地,假如我們說,我們要求加害人賠償受害人,這是在將加害人的“情況”與受害人的“情況”作同等的處理,那我們也是在以一種反常的方式運用“同等的”這個詞。起碼大多數法律家會認為,將一位獲得損害賠償的原告說成是與被告得到了“同等的”對待,那是相當古怪的說法。
不過,上述評論也許并沒有切中哈特的論辯。他可能僅僅是想表明,如何可能“在對損害之賠償的……正義和不正義,與‘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原則之間”追溯它們的某些“聯系”(160頁)。就這一點作為他的目標而言,他似乎是成功的。
“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這條原則,看來無法解釋“正義的”與“不正義的”[這兩個術語的]在批判法律時的另一種重要用法。我們常說,某一部法律是不正義的,即使它得到了統(tǒng)一的適用,也就是說,即便所有的案件得到了相同的處理。因而我們這樣來評說這類事情:“我們的刑法典是不正義的,因為它所規(guī)定的懲罰,不當其罪”,以及“這部法律是不正義的,因為它限制了跳槽的自由”。哈特的確承認,一部“法律雖然做到了一視同仁,卻可能是不正義的”(160頁)。但是,他接著寫道,“此類法律的邪惡之處不在于分配不公,而是在于它們無差別地拒絕對損害提供賠償——對他人造成傷害在道德上是錯誤的”(160)。****此類法律的“邪惡之處”,比如不合理的刑罰體制,或者對自由不正當的限制,是否應當使用“無差別地拒絕對損害提供賠償”這樣的說法來加以描述?簡單地說這類法律的邪惡之處在于它們未能符合被接受的正義標準,看起來要更為合適。
最后,哈特認為,正義是“道德的一個片斷”(153頁)。“正義的”和“不正義的”,通常被用作道德評價的術語,但在這一點上還存在著重要的例外。因而,比如說,一位法官在瓊斯案(Jones’ case)中誤解了一條相關的法律,我們將會說,這個判決是不正義的,但我們未必就應當說,這個判決是不道德的。然而,我們可能會說,任由這個判決繼續(xù)有效則是不道德的。
。ū疚脑d《哲學雜志》,第59卷第8號,“評論與批評”,497~500頁,1962。周林剛譯)
【譯者說明:譯者認為,這篇短小的評論揭示了兩個極為重要的理論問題:其一,哈特試圖以“同等情況同等對待”這樣一條原則,將有關正義的經典二分法,也就是將分配正義與交換正義(在哈特那里是“補償性正義”)統(tǒng)一起來。作者的分析顯示,這番理論努力還存在著困難。其次,作者向我們展示了“日常語言分析”的方法,一方面解釋語詞隱含在日常會話當中的意義,另一方面,這種“描述”的方法卻能夠達到與常識相背的結論,也就是說“日常語言分析”并非僅僅停留在對語言事實的描述,相反,它企圖提供新的理解!
注釋:
* 時在俄勒岡大學法學院任教。
**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61.
*** 原文為“the value of benefits conferred and unjustifiable retained”!g者注
**** 此處譯文參見[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張文顯等譯,161~162頁,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譯者注
來源:清華法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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