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中:民歌、民俗與民法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一、民歌與“黑駿馬”

          

          蒙古民族有一首古老的民歌,歌名叫做“黑駿馬”,歌中吟唱的主題,是一個蒙古騎手尋找他的妹妹的過程。這是一個古樸而蒼涼的故事。作家張承志以這首民歌作為引子,寫下了一篇同題小說《黑駿馬》。在這篇小說里,張承志對蒙古民歌的起源進行了深深的思索,并作出了他自己的回答:

          “天地之間,古來只有這片被嚴寒酷暑輪番改造了無數(shù)個世紀的一派青草。于是,人們變得粗獷強悍,心底的一切都被那冷冷的、男性的面容擋住。如果沒有烈性酒或是什么特殊的東西來摧毀這道防線,并釋放出人們?nèi)彳浀哪遣糠痔煨缘脑挕阌肋h休想突破彼此的隔膜而去深入一個歪騎著馬的男人的心。

          “不過,靈性是真實存在的。在騎手們心底積壓太久的那絲心緒,已經(jīng)悄然上升。它徘徊著,化成一種旋律,一種抒發(fā)不盡、描寫不完,而又簡單不過的滋味,一種獨特的靈性!切┏聊颂玫尿T馬人,不覺之間在這靈性的催動和包圍中哼起來了;
        他們開始訴說自己的心事,卸下心靈的重負。

          “我相信:這就是蒙古民歌的起源!

          作為一首特定的民歌,“黑駿馬”直接起源于騎手們充滿靈性的訴說,然而,這些訴說最終又根源于那一片無邊無際的草原,以及草原上的人家、炊煙與敖包。草原騎手們的喜怒哀樂,年復一年地沉積下來,演化成一段厚重的而簡樸的旋律,變成了一種單純的形式和框架。這,既是“黑駿馬”的起源,也是蒙古民族其他民歌的起源。

          在藝術家的視界里,一曲低徊婉轉的“黑駿馬”,實為蒙古民族千百年來生生不息的真實寫照。透過藝術家們形象化的表達,我們似乎也觸摸到了一個民族真真實實的血溫與脈跳。

          然而,要成功地描寫或表現(xiàn)一個民族,是不是只能通過文學的語言呢?是不是只有從民歌入手呢?或者說,是不是只能通過一首首民歌去傾聽一個民族的心聲呢?不是的。

          

          二、民俗與“集體表象”

          

          人類學家可以依賴學術的語言來傳達他們的思想。比如,法國人類學家列維—布留爾通過對原始人群的研究,在原始群落中間發(fā)現(xiàn)了一種他稱之為“集體表象”的東西。他說:

          “這些表象在該集體中是世代相傳的;
        它們在集體中的每個成員身上留下深刻的烙印……它們的存在并不取決于個人,其所以如此,并非因為集體表象要求以不同于構成社會集體的各個體的集體主體為前提,而是因為它們所表現(xiàn)的特征不可能以研究個體本身的途徑來得到理解!

          “集體表象”作為一個人類學或民族學概念,其實是將一個民族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在人類學家的視野里,“集體表象”不是對一個民族之內(nèi)某個特定成員的描摹,而是抽取了所有成員的共性;
        也不是對一個民族當代生活的寫照,而是從這個民族的歷史傳統(tǒng)中提煉而成的。

          異國人類學家所說的一個民族的“集體表象”,按照我國中國人的語言,也可以稱為一個民族所特有的民俗。無論是民俗還是集體表象,它都超越于任何個體之上,以至于“研究任何一個個體都無法探得它的真詮,但它又無所不在地支配著個人,通過紛繁復雜的世態(tài)頑強地表現(xiàn)著自己” 。正是在這一點上,學者們對民俗的研究,作家們對民歌的描寫,達到了殊途同歸的效果:真正的民歌所表達出來的,不正是這個民族特有的風俗習慣或“集體表象”嗎?而民俗研究的最高境界不就是要描繪出一個民族的心靈圖景嗎?“詩三百”既是一個民族反復吟詠的民歌,更反映了那個時代特有的民俗。民歌與民俗,可以說是“詩三百”一體之兩面。從這個意義上看,民俗實為無韻之民歌,民歌則是有韻之民俗。

          要想成功地表現(xiàn)一個民族,特別是它的生活史與心靈史,浪漫的藝術家可以使用藝術的語言,通過民歌的演唱來實現(xiàn)這個目標;
        嚴謹?shù)膶W者運用學術的語言,通過民俗的研究或人類學考察,同樣也可以實現(xiàn)這個目標。然而,在這兩種途徑之外,負責的立法者可以運用法律的語言,通過立法活動,依然可以達到這個目標。

          

          三、民法與“歷史法學派”

          

          在法學界,提出這種法律主張的代表人物,是歷史法學派的旗手薩維尼。

          1804年,拿破侖主持制定的《法國民法典》面世,并迅速成為歐洲各國的民法樣本。十年之后,德國法學家蒂博寫成《論制定一部統(tǒng)一的德國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呼吁德國仿照《法國民法典》,在三到四年的時間里,經(jīng)過舉國一致的努力,為德國制定出一部綜合性的民法典,并憑借民法典的統(tǒng)一,最終實現(xiàn)德國國家的統(tǒng)一。這份充滿建構理性和理想主義色彩的法學倡議一問世,就受到了另一位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的激烈反駁,在他同年完成的《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一文中,薩維尼表述了歷史法學派的基本主張,他說:

          “在人類信史展開的最為遠古的時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其自身確定的特性,其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語言、行為方式和基本的社會組織體制。不僅如此,凡此現(xiàn)象并非各自孤立存在,它們實際乃為一個獨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稟賦和取向,而向我們展現(xiàn)出一幅特立獨行的景貌。將其聯(lián)結一體的,乃是排除了一切偶然與任意其所由來的意圖的這個民族的共同信念,對其內(nèi)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識。

          “諸國族的這些使得自己個別化的獨特的秉性,是如何產(chǎn)生、形成的——這是一個無以歷史地回答地問題。晚近以來,為人為所接受的流行的觀點是,一切生命首先均為一種動物的生活,逐漸進化至一種較好的狀態(tài),最終臻達其現(xiàn)在所達到的水準。我們姑將這一理論棄置不論,而將精力僅僅局限于歷史上可信的最早期的法律狀況這一事實問題。我們應當盡力揭示此一階段確切有據(jù)的一般特征,在此階段,法律以及語言,存在于民族意識之中!

          這一段話,既可以看作歷史法學派的綱領與宣言,同時也可以視為對民法與民俗之間關系的最深刻的揭示。蒂博主張仿照《法國民法典》迅速制定出一部《德國民法典》,其用心雖好,卻不可行。因為,在薩維尼看來,一個國家的民法,乃是對一個民族最為普通的日常生活、灑掃應對的規(guī)定;
        民法的內(nèi)在精神與外在形式,是由一個民族的歷史所凝聚而成的這個民族的全體成員的內(nèi)在信念與外在行為方式所決定的;
        制定一部民法,只是找出一個民族的共同信念與共同意識,經(jīng)過民法制定的形式加以保存和確認而已;
        民事立法可以發(fā)現(xiàn)并記載一個民族的內(nèi)在信念、行為方式與共同意識,但卻不可能憑空制造出這一切,那種希望移植或模仿其他民族的民法而制定出一個本民族的民法典,以為憑此就可以創(chuàng)造一個新的生活與新的秩序,只為扭曲現(xiàn)實,強化民法與民俗之間的對立與乖張。

          希望在一個民族全體成員的內(nèi)在信念與行為方式中,尋找符合民族生活的民法規(guī)則——歷史法學派的這種立法主張雖然受到了馬克思的強烈批判。

        但是,馬克思并沒有將這一批判立場貫徹到底。在《論離婚法草案》一文中,馬克思說出了這樣一番話:

          “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作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創(chuàng)造法律,不是在發(fā)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關系的內(nèi)在規(guī)律表現(xiàn)在有意識的現(xiàn)行法律之中。如果一個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來代替事物的本質,那末我們就應該責備他極端任性。同樣,當私人想違反事物的本質任意妄為時,立法者也有權利把這種情況看做是極端任性!

          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一文中,馬克思又意味深長地寫道:“立法者并不創(chuàng)造法律,它只是揭示和表述法律! 而在《哲學的貧困》一文中,馬克思則以更簡潔的語言再次重申:“法律只是事實的公認! 在這里,馬克思已經(jīng)在更具有普遍性的領域中認可了歷史法學派的基本主張:立法只是在記錄和表述一個民族既存的各種事實。

          立法者制定出來的民法,如果能夠準確地揭示一個民族的行為方式與秩序觀念,可以說是達到了一個很高的標準,但同時,這也是一個最低限度的標準,因此也可以說是唯一的標準。從這個意義上看,民事立法也是對于一個民族從歷史上沿襲下來的生活與信念的表達方式。

          

          四、附著于一個民族的民歌、民俗與民法

          

          任何一個民族都可以從兩個層次上得到描繪與勾畫:一是表層的行為模式與生活方式,二是深層的思想意識與內(nèi)在信念,這兩個方面又都根植于一個民族代代沿襲下來的歷史沉淀。因此,要成功地揭示一個民族的基本狀況,要全面而不是片面地認識一個民族,就必須同時照顧到這個民族的“內(nèi)與外”、“古與今”這四個維度。一曲“黑駿馬”、一個人類學家提出的“集體表象”概念,分別以藝術的或學術的語言,讓我們形象而強烈地感受到一個民族的歷史與當代、生活方式與內(nèi)在信念。然而,我們還必須認識到,在這兩種途徑之外,立法者以法律的語言,同樣可以揭示出民族生活的多個維度。

          表面上看,民歌演唱、民俗研究與民法制定分別隸屬于三個不相干的領域,然而,它們在根本上又是共通的,因為,它們都面臨著一個共同的任務,那就是:忠實而深刻地表達一個民族的生活方式與思維模式、歷史與當代、光榮與夢想、乃至于苦難與哀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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