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森:交易費用、交易惠利與社會制度——,朝著一個新的理論框架
發(fā)布時間:2020-06-02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在最近的一篇近似經(jīng)濟學隨筆的理論文章中,筆者引入了“交易惠利”(transaction benefits)這一概念(韋森,2001b)。那篇隨筆曾指出,交易費用本身,并不是為阻抑社會的交易和市場交換而產(chǎn)生,而是交易和市場交換的一種促進力量,一種保障機制。因為,交易費用說到底是為交易惠利而產(chǎn)生,而存在。且二者在近代、現(xiàn)代以及當代世界經(jīng)濟史上,肯定成呈正相關(guān)的增長趨勢;谶@一理解,筆者認為,經(jīng)濟學家們沒有必要從新古典一般均衡的理論視角,把交易費用看成是經(jīng)濟學中“洪水猛獸”,也更沒有必要如新制度經(jīng)濟學家們所信奉的那樣,把交易費用之節(jié)約看成是當代經(jīng)濟學的“當務之急”。這些觀點提出后,老覺得不大放心。反復忖度,覺得交易費用和交易惠利這一對“冤家對頭”的關(guān)系,可能要遠比這復雜得多。這里,再做一點補充的“補充”。并希望,前一“補充”,和這一補充之“補充”,能成為“引玉之磚”。
首先要說的是,交易,不僅僅是零和交易(這里指交易惠利為零),而較多的是非零和交易。如果所有交易均是零和的,即沒有交易惠利,交易的范圍和程度,就會非常有限。同理,如果所有交易在事前都是零和的,也就沒有交易費用存在的空間與可能。從這一點來說,交易惠利的存在,以及交易費用與交易惠利的關(guān)系,實際上決定了交易本身的存在。只有交易費用小于交易惠利,交易才會產(chǎn)生。反過來,如果交易費用大于交易惠利,只有新古典經(jīng)濟學王國族外的“傻瓜”們才會進行交易!是不是?
這里應該指出,交易惠利,并不僅僅是現(xiàn)實的或(可)實現(xiàn)的。它既可以是“機會的”,也可以(或者說多半是)是“預期的”。這一點在外匯市場上就比較清楚。如果沒有交易費用,一國貨幣的買價和售價應該是等值的。然而,在外匯市場上,貨幣的買價和售價總是有一個差額。這個差額就是典型的交易費用。即使拿現(xiàn)鈔去兌換另一國貨幣,經(jīng)手銀行和金融機構(gòu)也要收一定的手續(xù)費。這種手續(xù)費顯然也就是一種交易費用。從這一視角來看,在外匯市場上,“即時”交易惠利總為負。那么,為什么人們在即時交易惠利總為負的情況下,還要進行頻繁外匯交易(特別是投機交易)呢?很顯然,除了買另一國商品和勞務所所必需的支付外,外匯市場的交易顯然是出于買者或賣者對某種貨幣有著一定量“預期交易惠利”,且這一預期交易惠利還必須大于外匯市場中的交易費用。否則,外匯交易就不會發(fā)生。即沒有人買賣外匯。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現(xiàn)實的交易中,事實上并不是交易雙方整體的交易費用和交易惠利的平衡決定著一筆交易能否得以實現(xiàn),而是單方的交易費用與交易惠利的計算,就決定了交易是否進行。[i] 讓我們還用在上篇文章所舉的“卡爾多—?怂剐省钡睦觼碚f明這一點。從那個例子中,我們已經(jīng)知道,在阿甲將自己的某種物品認定為值5美元,而阿乙將其認定為值12美元的情況下,如果兩人以10美元的價格進行交易,就會創(chuàng)造7美元的社會福利。因為,在10 美元的價位上,阿甲認為他賺了5美元,阿乙則認為他揩了2美元的“油”。[ii] 然而,很明顯,這是新古典世界中的一個例子,即不存在任何交易費用。如果把交易費用的方維考慮進來,即在科斯世界中,情形將會如何?交易費用出來了,在新古典世界中,科斯喚出了個難能趕走的“幽靈”,交易還會進行嗎?“科斯烏云”蓋頂,新古典世界還存在不存在?
首先,這里讓我們還先假定價格已定,即10美元。但我們假定,阿甲要完成這一交易,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費用,如登廣告費,請律師的費用,或聘請任何交易中介人的費用,等等。很顯然,只有在阿甲所花的預期交易費用低于5美元,他才愿意提供或售出該商品。如果高于5美元,一般他不會愿意參與這一交易。除非他是一個新古典王國族外的一個傻瓜;
或者是因為他窮困潦倒,急等要錢。非此兩種情況,即使阿乙看到了這一可能的交易中有自己的交易惠利,他卻買不到阿甲的物品。除非他肯出更高的價,以補償在10美元售價下阿甲的物品所值加交易費用所造成的“虧損”。同理,即使阿甲所計算的自己的交易惠利大于交易費用,如果阿乙預期所花費的交易費用(如買份廣告報,或開車到阿甲處所花的汽油費)超過2美元,他可能也不再考慮買阿甲的物品! 不值得!對不對?因此,任何一方在交易前都在進行自己一方的交易惠利和交易費用的平衡與計算。而雙方中的各自單一方的計算,就決定了交易能否得以進行。
這里提這樣一個問題,讓我們共同來思考:在上述這個例子中,如果阿甲和阿乙所需花的總交易費用正好是7美元,且恰好阿甲花5美元,阿乙花2美元,這一交易還能進行嗎?不交易,阿甲自然還擁有自認為值5美元的商品;
阿乙口袋里也仍然揣著10美元。世界依舊,真沒意思!但如果交易得以進行了,大家(在交易惠利上)都不賺不賠。進行這種交易,吃飽撐得?但如果觀察現(xiàn)實,我們將會發(fā)現(xiàn),這種情況一般會成交:對阿甲來說,他會想,既然物品就值如此之多,為何不賣?對阿乙來說,他同樣會想,既然物有所值,為何(實際花12美元)不買?然而,再深入想一下,為什么人們在實際交易惠利為零的情況下還要進行交易呢?這乍看來簡單,其實并不簡單。這是否出自人類有喜好交易的天性?[iii] 當然,這里你可以從新古典邊際收益為零方能達至收益最大化的理路來“模型模型”。然而,在這個極簡單的例子中。這種新古典的邏輯推理在這里似乎并不起作用。
如果再把交易費用的社會機制考慮進來,這種交易也更有可能發(fā)生。比如,在這一交易前,阿乙已花了2美元買了一份廣告報。這可能更促使或者說“逼”他去買阿甲的物品。不然,他豈不白白損失了2美元?同理,如果阿甲在遇到阿乙之前就花了些錢登廣告(這里我們可假定廣告費大于零而小于5美元),再這種境況下,他可能更樂意愿意出讓自己的商品給阿乙。甚至在阿甲已經(jīng)花的廣告費大于5美元,小于10美元的情況下,如果他在10美元的價格出售該物阿乙,他實際上是“虧”了,但如果阿甲考慮到失去阿乙這個買主后再沒有其他買主,他仍然會將該物品出售給阿乙。因為,這筆作為廣告費的“交易費用”已成了經(jīng)濟學中的“沉淀成本”(sunk costs)。同理,甚至當阿乙買廣告報的價格超過2美元但低于10美元的時候(我們也可假定除了2美元的廣告報錢,阿甲還花了一定的汽油費開車到阿甲處),他如果考慮到失去買阿甲的這一物品就沒有其它的替代物品,他仍然可能會買阿甲的商品。因為,阿乙同樣也有一個“沉淀成本”問題。從這一點來看,交易費用一旦產(chǎn)生,在某種程度上就變成了促進交易的一種“棘輪機制”。
可能正是人類有喜好交易的天性,加上交易費用這一交易的棘輪機制,可能促使在交易凈收益(net gains of transaction)[iv] 為零甚至為負的情況下仍有交易發(fā)生。很顯然,如果沒有交易費用和交易惠利的計算,沒有人類喜好交易的天性,沒有交易費用這一交易的“棘輪機制”,蕓蕓眾生中的交易又如何得以進行?話說回來,人們不交易,諾思等人所發(fā)現(xiàn)的占美國國民生產(chǎn)總值45% 以上的龐大美國交易產(chǎn)業(yè) [v] 的從業(yè)人員,又去吃誰去?
公正地說,這一分析理路,諾思(North, 1990a, 1990b)以及其他制度經(jīng)濟學家們也曾朦朦朧朧地意識到。不過,諾思似乎并沒有把社會由交易所得的直接好處認作為筆者所理解的“交易惠利”,即交換的“卡爾多—?怂剐省,而把它認作為“貿(mào)易獲益”(gains of trade)。[vi] 諾思還認為,由于交易費用太高,這可能阻止人們進行可能的貿(mào)易,從而獲取這種貿(mào)易獲益。然而,問題在于,諾思似乎并沒意識到(至少他沒明確指出),自有人類社會,就有交易(但不一定就有貿(mào)易,而貿(mào)易顯然只是交易的一種特殊形式)。有交易,就有交易費用,就可能先存在交易惠利,包括預期的交易惠利。至于交易的結(jié)果,是否可能的和預期的交易惠利能實現(xiàn),或者說,是否實際交易惠利大于交易費用,那倒另當別論。進一步的問題是,如何把交易費用和交易惠利的關(guān)系理論化?交易費用、交易惠利與社會制度本身的關(guān)系又如何?
要理解這些問題,看來還要先回到新制度學派的分析理路,即理解交易費用和制度本身的關(guān)系。建立一定的正式制度,肯定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即使型構(gòu)一些自發(fā)經(jīng)濟秩序,豈不也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同樣,維系和改變既存的社會經(jīng)濟制度,也自然要耗費一定的資源。因此,任何社會制度的型構(gòu)、建構(gòu)、維系與改變,都要消耗一定的資源,都要花費一定的費用。這一必然的消耗和花費,就構(gòu)成了交易費用。單從這一點,我覺得,與其像諾思在其代表作《制度、制度變遷和經(jīng)濟實績》一書(North, 1990, p. 34)中所主張的那樣,“制度提供了交換的結(jié)構(gòu),而這一結(jié)構(gòu)(加上所用技術(shù))決定了交易費用和轉(zhuǎn)型費用(transformation costs)”[vii],不如反過來認為,交易費用的多寡,決定了交易和市場交換的結(jié)構(gòu),從而決定、支撐和維系著制度的運作與變遷。當然,你也可以說,交易費用與社會制度,像雞與蛋的關(guān)系,誰生誰,誰先誰后,永遠說不清楚。
只有真正理解了交易費用的本質(zhì)與功用,認識到交易費用與交易惠利的關(guān)系,我們才不會像新制度經(jīng)濟學派那樣,把交易費用視作為一種在經(jīng)濟學舞臺中“唱黑頭”的反角(villain),而是把它看成是制度運作的必要和必然成本。這樣,我們才能進一步推進和發(fā)展新制度經(jīng)濟學的分析進路,從而不只是僅僅把制度看成是一種約束(constraints),而且也把制度看成是一種工具(instruments)。即,人們支付一定的交易費用,直接目的,或是來維持一定的交易制度,或是用來型構(gòu)和創(chuàng)生出某些具體的制度,但最終目的,卻是為了獲得一定的交易惠利。請注意,我們這里說創(chuàng)生某些具體制度,并不是指設(shè)計和建構(gòu)社會的整體體制 —— 一如哈耶克終生所盡力抨擊的那樣。當然,靠人類個人理性的天真和自負,來設(shè)計和建構(gòu)整體社會制度式樣,不是沒有可能,也不是沒有先例。然而,問題在于,這種對整體社會制度的設(shè)計和建構(gòu),可能(并已證明)代價甚高,從而致使社會整體的交易惠利為零或為負。
因之,從理論上,我們可以推斷出,交易費用與交易惠利的正相關(guān)增長,既支撐了人類諸社會(尤其是近代、現(xiàn)代和當代社會)的制度維系機制,也的決定了人類諸社會的制度變遷的速率甚至路徑。從歷史史實來看,正是交易費用的絕對和相對量的巨大增加,促進了近、現(xiàn)代人類社會的規(guī)范市場體系的型構(gòu)、演進與生長,導致哈耶克所洞察出來的“人之合作的擴展制度”的在世界范圍擴展開來,從而促進世界貿(mào)易和市場的交換,拉動了許多社會的經(jīng)濟增長。基于這一點,我們可以認為,沒有近、現(xiàn)代社會中的交易費用的絕對量以及相對量的大幅度增加,就沒有清晰界界定的產(chǎn)權(quán)制度和成體系的法律框架,也就不可能有近、現(xiàn)代以及當代人類社會的巨大經(jīng)濟增長。
交易費用、交易惠利和社會制度之間的關(guān)系,可能遠沒有這樣簡單。如果說按照科斯—威廉姆森交易費用經(jīng)濟學,交易費用的節(jié)約,決定了市場與科層(hierarchies)兩岐選擇的話,那么,交易費用和交易惠利的計算,就決定了社會秩序的型構(gòu)路徑與制度安排的式樣,F(xiàn)實中,一筆交易費用要不要支出,盡管當事人即時往往只是考慮能否在一定的制度網(wǎng)絡(institutional matrix)中獲一筆預期的交易惠利,但這一支出實際可能涉及到對既存制度網(wǎng)絡做任何形式的程式化(formularization)或改變,甚至導致社會組織結(jié)構(gòu)的某些改變,如創(chuàng)建律師行、會計事務所、咨詢機構(gòu)、商譽評估機構(gòu),等等。在這種社會機制中,每一短視而進行著理性計算的經(jīng)濟人,往往可能只考慮自己的預期收益,并不時地進行著眼前的交易的成本與收益計算。但每當支付一筆交易費用時,他卻常常意識不到,這不僅為維系某些制度支付了其運作費用(主要為預防和懲戒在交易前后的違反這種制度博弈規(guī)則的行為),也亦可能為社會制度變遷的滔滔江河,注了一定量的水。這水,可以使一定的社會制度沿一定的路徑演進(路徑依賴),也可以使“長江”決堤,使“黃河”改道,即導致制度變遷。從這一理論視角,我們難道又豈不可以把交易費用視作為制度變遷這一“列車”的燃料油?
當然,新制度經(jīng)濟學家們可能會爭辯說,任何制度變遷,均是旨在降低交易費用。這自然沒錯。但是,我們?yōu)槭裁床豢梢苑催^來問:任何制度的存在與運作,難道不需要交易費用?任何制度變遷,又難道不需要支付一定的交易費用?(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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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正是出于這一考慮,筆者決定使用“交易惠利”(transaction benefits),而不是使用“交換惠利”(benefits of exchange,或者gains of exchange)。因為,交換在詞義上實際暗指買賣雙方的行為,而英文的“交易”(transaction),即可指買賣雙方的交換行為,也可指賣方和買方的賣出、付出和買進、收到的單方行為。譬如,饋贈是一種交易,但不是一種交換。在英文中,你可以說:“I made a transaction”。但使用“exchange”一詞時,你必須說:“I exchanged something with someone”。因此,可以說,交換必須通過交易;
但交易不一定全是交換。正是因為這一點,我這里所理解的“交易惠利”,要比經(jīng)濟學家們所理解的“交換獲益”(gains of exchange)或“貿(mào)易獲益”(gains of trade)要廣得多。并且,如本文下面談到諾思的“貿(mào)易獲益”和“交換獲益”的注腳中所述,筆者所理解的“交易惠利”,和目前經(jīng)濟學家們所理解的“交換獲益”或“貿(mào)易獲益”,并不是一個概念。
[ii] 如果我們在這里進一步思考一下“卡爾多—?怂剐省迸c“帕累托效率”之間聯(lián)系和區(qū)別,將會非常有助益。這也許能幫助我們朝著一個新的經(jīng)濟學理論分析框架,邁出關(guān)鍵的一步。事實上,美國著名法律經(jīng)濟學家Richard Posner(1980),以及耶魯大學法學院的Jules L. Coleman (1988, ch. 4) 和Guido Calabresi (1991),都曾對“卡爾多—希克斯效率”與“帕累托效率”之間關(guān)系做過很好的探討。
[iii] 這里我們必須考慮到,在交易雙方的交易惠利為零的情況下交易得以完成,一個主要的原因是買方除了考慮交易惠利外,還主要考慮所買物品或勞務的效用,或者按馬克思的說法,要買到商品的“使用價值”。而賣方之所以物值如此即賣,主要是考慮收回保留該物的“機會成本!比欢龠M一步思考,就會發(fā)現(xiàn),賣方的要價,與該物的機會成本直接相關(guān);
而買方的出價,又直接出于其對該物的“效用”或“使用價值”的考慮。既然“機會成本”,“效用”或“使用價值”均與物品和勞務的成交價格有關(guān),或者說決定了成交價格,那么,它們又與“交易惠利”有著“說不清、道不明”,“斬不斷、理還亂”的關(guān)系。這里的問題和內(nèi)在種種關(guān)系復雜著吶!且每一具體的交易,情況又有所不同。正如樹上的樹葉,沒有兩片完全相同一樣。
[iv] 這里我們可以把“交易凈收益”理解為交易惠利與交易費用之差。
[v] 諾思所理解的“交易產(chǎn)業(yè)”(transaction sector),顯然有些近似于(但不全等于)美國經(jīng)濟學家Colin Clark(1951)所說的“第三產(chǎn)業(yè)”(tertiary sector),以及Simon Kuznets(1952)所理解的“S-產(chǎn)業(yè)” (S- sector)。
[vi] 但是,從諾思本人的論述中,我們可以體察到,他所說的“貿(mào)易獲益”,主要是指隨著商品交換和貿(mào)易的增加所引致的社會勞動生產(chǎn)率的提高(見North, 1990b, p. 125-126)。因此,諾思所說的“貿(mào)易獲益”,與筆者所理解的通過交換而得到的“卡爾多—?怂剐省保⒉皇且换厥。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與諾思同年獲諾貝爾經(jīng)濟學獎的Robert W. Fogel(1997,p. 21)在一篇文章中也曾指出,經(jīng)濟制度的作用在于決定經(jīng)濟的生產(chǎn)能力,以開發(fā)和利用經(jīng)濟機會。從這一點,我們也可以進一步體察到,F(xiàn)ogel的理解和諾思是相同的。另外,諾思所理解的“貿(mào)易獲益”,F(xiàn)ogel制度所引致的經(jīng)濟機會的開發(fā)和利用,又恰恰與筆者最近所理解的“制度效率”,是一致的(見韋森,2001a,第七章第五節(jié))。
[vii] 新制度經(jīng)濟學家一般用這一術(shù)語指生產(chǎn)過程中所耗成本。諾思(North, 1990a, p. 65)曾發(fā)現(xiàn),經(jīng)濟學家們一般相信,技術(shù)決定“轉(zhuǎn)型費用(或譯成本)”,而制度決定“交易費用(亦可譯為成本)”。盡管這一說法乍看來似有一定的道理,但仔細思考一下,就會發(fā)現(xiàn),這一認識太過于簡單和太絕對。因為,技術(shù)也直接決定著交易費用(諾思和Wallis曾在1994年的一篇文章中對這一觀點做了很好的闡釋)。譬如,英特網(wǎng)絡技術(shù),就直接決定“E—商業(yè)”或者說“新經(jīng)濟”中的交易費用的水平。同樣,工廠內(nèi)部的制度(如種種工作守則和操作規(guī)程——這也是一種制度)與管理(諾思和Wallis在同一篇文章中把管理稱之為“控制一個大組織的制度結(jié)構(gòu)”,見North & Wallis, 1994,p.618, ft. 10),也直接決定著轉(zhuǎn)型費用的高低。
2001年1月9日于劍橋
本文曾摘要發(fā)表在《經(jīng)濟學消息報》第435期,作者授權(quán)天益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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