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維:我國特殊國情下的農地集體所有制
發(fā)布時間:2020-06-14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自進入2008年9月,在中國共產黨十七屆三中全會召開前夕,一些“專家學者”和城市流行媒體突然爆炒所謂“新土改”,沸沸揚揚地鼓吹廢除農村集體所有制;
要求個體“永佃”,實行耕地和房基地私有化;
要求容許“資本下鄉(xiāng)”去促進“流轉集中”,去“盤活農村固定資產”以“擴大內需”和增加“廉價”勞力供給!吧接暧麃盹L滿樓”,并非真金白銀的今日“資本”正孕育著一場對我國農民史無前例的剝奪。
本文試圖說明,我國特殊國情下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不能動搖。
有些學人一方面要求“取消”集體所有制,搞“私有化”;
另一方面又自相矛盾地聲稱農地“所有者缺位”。依他們的“邏輯”,只有私有財產才有“產權”,國有和集體財產都是“無主”的(個人“有權”隨便拿?)。農村房基地上的房屋屬于私有,這從來沒成為過問題;
但耕地和從耕地“劃撥”出來的房基地是集體財產,這也不應成為問題。我國憲法規(guī)定,耕地歸農村集體所有。這個法律規(guī)定不存在概念定義不清的問題,只有被曲解和違反的問題。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2007年城市、縣城和村鎮(zhèn)建設統(tǒng)計公報》,到2007年底,我國共有57萬個村民委員會,轄265萬個自然村。這57萬個行政村就是我國農村耕地和房基地的集體所有者,產權的法律地位非常清晰。
都“市場經濟”了,我國為什么還拒絕國有也拒絕私有,堅持耕地和房基地的集體所有,堅持“統(tǒng)分結合,雙層經營”,共有私用?理由有五個。
第一,集體所有而非國有,構成對城市利益可能侵犯農民利益的有效制衡。正因為非農土地國有,農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國家征用農地就必須給予農村人適當經濟補償,并擔負起為失地農民安排未來生活的道義責任。這個責任,“公司”絕不愿承擔,也絕不會比“國家”更有承擔能力。公司隨時可以關門“跑”掉,但國家“跑”不掉,無法生存的失地農民至少還有“找補”的對象。
第二,集體所有而非國有,構成對鄉(xiāng)村自然和歷史差異的有效承認。我國從南到北,從海岸到高山,加之歷史變遷,農村各地人地之比差異巨大,不同的集體凝聚力也導致土地收益大不相同。正因為農地集體所有,各地農戶的承包地面積才可以有因地制宜的差異和彈性。正因為因地制宜,才在村民們認可的公平條件下出現(xiàn)了“承包專業(yè)戶”。
第三,集體所有而非私有,構成平均分配土地和房基地的唯一手段和保障!敖y(tǒng)分結合,雙層經營”,共有私用,是中國農村集體所有制的特色。農地私有,發(fā)包耕地和分配房基地就失去了主體,失去了法律依據,分配的平均和公平也就失去了保障。廢除了集體這個“地主”,廢除了集體權利,公平、道義、安全,就都沒有了載體;
連殘疾人和五保戶都沒人照顧了。
第四,集體所有而非私有,構成抵抗資本剝奪農民生存權的最后屏障。法定的“權利”不是什么天然的東西,而是力量均衡的產物。較之“集體”,個體農戶基本不具備抵抗強大資本的能力,很容易被“各個擊破”。其實,購買一、兩塊“水系”上方的關鍵地塊就能使臨近農戶就范,遑論今日之“公司”慣于雇傭黑社會勢力威逼農民。就對“公司”討價還價的能力而言,集體遠強與個體。政府一紙“村集體里所有戶主簽字同意”的規(guī)定,就使資本滲透的難度大為增加。
第五,集體所有而非私有,構成聯(lián)結村民的經濟和社會紐帶,也構成農村與城市對接的橋梁。沒有集體所有制下的“共有私用”,在惡劣的生產資料條件下,農村人是無組織的“一盤散沙”,甚至無法接受政府轉交的城市“惠農”援助。風災后的緬甸就是例證,冰災震災里的中國就是反證。非農地的國有,農地的集體所有,是工農聯(lián)盟的兩大基石。正是在這兩大基石之上,中國共產黨才可能協(xié)調和領導“工農聯(lián)盟”。沒有了鄉(xiāng)村的集體所有制,鄉(xiāng)村政府就必然被資本俘獲,我們的共和國就不再是“人民”的共和國。
先剝奪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又削去集體“地主”的“財權”,直至削去村黨支部的“政權”,削弱農村集體是中央政府上世紀末期的重大失誤,致使農村基層政權潰敗以至“灰色化”。基層不穩(wěn),天下大亂。向農地集體所有權下刀子不是“深入改革”,而是代表資本“自由”的利益去“闖(人民利益之)關”,革農民的命。當前農村的主要問題不是進一步削弱農村集體,而是黨要奪回基層政權,鞏固基層政權,加強集體所有制。只要中國共產黨沒有被資本俘獲,所謂“新的土地革命”就不會發(fā)生,烽煙四起,天下大亂的局面也就不會出現(xiàn)。
反對我國農村的集體所有制,通常會提出以下兩條理由,貌似代表農民“致富”的利益,掩蓋代言“資本”的實際。
第一,農村集體的領導者勾結腐敗的縣政府和鄉(xiāng)鎮(zhèn)政府,正在大量賣掉農民的土地,還壓低出售農地的價格,貪污了賣地的收入,讓農民吃了大虧,不如實行私有化,把賣地利益留給農民。如此的判斷很輕浮。這里涉及三個問題。
。1)轉為非農用途的土地確實會大幅增值,但數(shù)量很少,涉及的人數(shù)也很少,并非全國農村的情況。自從有了農地“售賣”的最近20年,流轉為非農的農地總共才5%,涉及的農民也才5%,主要是城郊農民(還有些水庫和道路用地的移民)。憑什么依據5%的農轉非用地來改變全國農村的土地制度?我國的耕地不能再“農專非”了,耕地的非農轉化已經接近極限了。我國現(xiàn)有耕地18億畝多點,政府已經劃出了18億畝耕地不得“農轉非”的絕對低線。總體上,我國的城市用地極為“粗獷”,若照日本那樣精細規(guī)劃,現(xiàn)有的城市土地已足夠使用。
。2)那5%的城郊農民吃了大虧,因此變得貧窮?國家收購集體土地后的土地增值差價不能算作對農民的“剝奪”,那樣算賬是故意算“糊涂賬”。正如經銷商可能比生產者賺得多,在世界所有地方,土地“農轉非”的主要增值收益不大可能由農地的個體地主獲得,而是由擁有巨額建設資金者獲得,由政府獲得。否則房地產商怎會成為大資本家,政府又怎可能擴建城市基礎設施來容納農轉非增加的人口?事實上,隨著經濟發(fā)展,我國“農轉非”的土地補償價一直在成倍上揚,擁有區(qū)位優(yōu)勢的城郊農民得到了實在的好處,基本上順利轉化為市民了。學人不能信口雌黃,國有化那5%的土地不是農民變窮的原因,而是郊區(qū)農民變富的原因。真實的情況是,城郊農民們普遍盼望耕地盡早被國家“征用”,并為獲得更多的補償而密集栽樹,加蓋房屋層數(shù)。
(3)我國確實存在農地征用價格“不公道”的問題。價格不公道的問題有兩大因素。其一,為控制工程腐敗,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的征地補償標準有剛性,缺乏因地制宜與時俱進的彈性。增加彈性的問題比想象的要困難,但也正在解決之中。比如近十年里,水庫移民的實際補償已經上升了不止十倍。而且政府還承擔后續(xù)的安置問題,農民還有抗議的對象,可以回來“找補”。其二,“八旗子弟”辦的“公司”跑馬圈地,賄賂地方政府官員并勾結本地黑社會強買農地和林地用于種植經濟作物或開小礦,補償很低,還搞“分期付款”,不能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此事的環(huán)節(jié)通常是:縣政府官員被上級派給“招商引資”的指標,這“指標”又被“分派”給鄉(xiāng)鎮(zhèn)政府,“公司”則乘虛而入,來“投資”,通過種種賄賂手段要挾兩級政府和村干部幫忙壓低土地價格。結果,村干部被“公司”勾結縣鄉(xiāng)兩級政府“逼良為娼”,傷害了自家鄉(xiāng)親們的生存利益。這與集體所有制何干?此種情形雖不多見,但全國各地都有,林區(qū)較農區(qū)多,偏遠地區(qū)較發(fā)達地區(qū)多,是引發(fā)“群體抗議”事件的主要原因。問題不是來自集體所有制,而來自“資本下鄉(xiāng)”的沖動,來自當?shù)卣賳T腐敗,來自集體太軟弱。恰恰是因為集體所有制被虛化和村行政的灰色化,“公司”才有機會勾結腐敗官員去俘獲村干部。農村集體是腐敗官員和貪婪資本的最大障礙。倘若沒有了集體,非但抗議運動難以組織,抗議也沒有了法律依據。事實上,倘若不是鄉(xiāng)村的集體抵抗,地方政府怎會動用武警?一旦政府動用武警來幫助“公司”獲得土地,就說明當?shù)卣呀洷毁Y本俘獲了,也說明遇到了村民集體的抵抗。若地方政府服從“以人為本”的中央新政策,取消“以資為本”的“招商引資”,土地的集體所有者當然要在“公司”控股占大頭。如果資本放棄了,就只能說明他們的“利潤”僅僅來自剝奪農民土地,就不值得讓他們來。
南方山區(qū)有些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把“野林”描述為“荒山”,不惜砍掉“野林”讓“公司”去種柑橘之類的經濟作物。那些政府代表的不是人民,而是無知無識的原始野蠻資本主義,既破壞生態(tài)導致水土流失,又破壞物種多樣性。幾口橘子汁哪里抵得上我國美麗的原生山林啊。與其低價賣給野蠻商人,還不如將其“國有化”,由當?shù)亓謽I(yè)局封山育林,保護起來。正如日本的山林地基本是國有的,北京市總共900多萬畝林地也收歸國有,效果非常好。生態(tài)林的前途在于國有化,經濟林的前途在于集體所有制下的“統(tǒng)分結合,雙層經營”。
第二,聲稱農村耕地和房基地“所有者缺位,產權不明晰”。如此,集體所有制導致農民不能賣地賣房,所以貧窮。倘若耕地和房基地私有,農民個體就能在銀行“抵押貸款”,就能“致富進城”。這里涉及兩個基本問題:其一是農民賣地賣房能否“致富”;
其二是判明“集體所有制”在農村的功能。
(1)在真正的農村,倘若不違法改變耕地的用途,房和地“押”不出“資本”,押不出“進城”生活的貨幣。那點錢只能換走農民生存的安全。農村集體根本不是農民貧窮的原因,工業(yè)時代財富形式的變遷才是農民貧窮的根本原因。在我們的時代里,農產品只可能讓極少數(shù)占有巨大面積耕地的農民“致富”。賣2畝耕地和1所鄉(xiāng)間陋房,不會讓農民富裕,只會讓我國大量農民成為無地無房無工作的“三無”流民。在強大的資本面前,軟弱分散的農民賣地賣房叫“自由”?論述資本主義導致農民破產起義的名著汗牛充棟,早在上個世紀就成為常識。當那么多信奉私有制的欠發(fā)達國家陷入赤貧和無地農民的抗議運動,耕地最少,農民最多的中國憑什么去相信那“個人理性選擇”的“鬼話”?在信奉資本的時代,沒有集體抵抗權,沒有政府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議》相助,分散成戶的我國農民根本就沒有安全可言。幸運的是,中央政府拒絕了少數(shù)學人和某些大眾媒體的“私有化”忽悠,做出了保護8億農民生存安全的《決議》!稕Q議》規(guī)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边@個《決議》還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jié)約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并優(yōu)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
。2)“中國農村集體所有制”代表著一個從歷史曲折中磨合而來的出色、精致的“社會機制”,絕非西方“教科書”里闡述的“生產要素配置”方案,也不是什么私有制或公有制問題。李昌平先生研究農村地權問題多年,他從土地權屬角度剖析我國農村集體所有制的社會機制,抽象歸納為四個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村民“共有共用地”,比如水系(農耕水利之系統(tǒng)),水塘(汲水淘米洗衣之處),風水林(村邊須有林地的良好風俗)。“共有共用”部分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屬于集體,出多少錢也不能分配到戶。沒了集體就沒了“主權”載體。第二部分是“按人口分份使用地”,比如耕地的使用權按人口平均分配。在資源奇缺的環(huán)境里,按人口平均分配不僅公平,保持了人道主義的道德精神,還保持了彈性。首先是定期調整,增人增地,減人減地,集體內部依民俗自我調整保持均衡。趙陽先生去年提供的分區(qū)抽樣調查顯示,85%以上的農民認為“在三十年承包期內,應當根據人口變化調整耕地”;
比如每五年或以上微調一次。而且,一半以上的農民有意把“三十年不變”解釋為“家庭承包制度”不變,而非集體不可以微調。(趙陽:《共有與私用:中國農地產權制度的經濟學分析》,三聯(lián)書店,2007年,第97-98頁)。增人增地,減人減地,這是集體內的農民集體行動,既符合多數(shù)農民的利益,也符合人道精神,理應得到政府尊重。這部分利益,過去較多的是增人增地,現(xiàn)在主要是減人減地。其次,“按人口分份使用”,有助于流轉使用權,也是真實有效的“退出機制”。比如定居城市,土地承包權就要交還集體,即“減人減地”。比如200畝地平均分配給100人使用,每人2畝;
但也可以1人承包,向其余99人交承包費,即向集體地主繳納承包費。第三部分是“按戶使用地”,主要指的是宅基地。比如每戶2人是100平米,3人也是100平米。成婚時集體劃給房基地;
全家退出集體,宅基地就交還集體,集體補償?shù)厣戏课。第四部分是“集體機動地”。增人了,把地分出去,減人了,把地收回為機動地。機動地承包出去,集體就有收益,可以解決五保戶問題乃至公共利益問題,包括村干部的工作補償。比如辦加工業(yè)、養(yǎng)殖業(yè)、種植業(yè),開河渠,辦學校,搞文化建設,修路架橋,等等,都要占用他人承包地,就用機動地補償?梢哉f,類似農村傳統(tǒng)社會的“祠堂地”,機動地是農村社區(qū)公共利益的基礎,也是家庭利益和社區(qū)公共利益的天然調節(jié)閥。概言之,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分四大類使用方式,構成精致有機的整體,是有彈性的共有私用制,官稱“統(tǒng)分結合,雙層經營”。
農村集體的彈性共有私用制海納百川,能容納各地農民的首創(chuàng)精神,容納道義經濟,個體經濟,集體經濟,股份制經濟,容納如瑞士般富裕的華西村和奇特的南街村,并且催生了“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這個世界奇跡。聲稱農村集體所有權“虛置”的學人不了解農村社區(qū),把農村“想象”成了城市,把我國農地的“共有私用”誤認成“公有制和私有制”之爭。倘若搞“永久”的分光吃凈,就挖空和否定了中國精致的農村集體所有制,集體成員的“退出機制”就受阻了,農地的流轉就不順暢了。全家搬去了城里,卻成為“不在地地主”,把土地無償交給外來親友種,甚至大量閑置拋荒。農戶分光吃凈至“永久”,“地主”就廢了,農村社區(qū)就垮了。農村社區(qū)垮掉就出現(xiàn)權力真空,就必然有黑社會來填補。農村社區(qū)的崩潰并非“自然”,而是直接干預社區(qū)內部組織,令其削弱的“政策”使然!
保護農民地權的主體有三種選擇:政府、法律、集體。有學人認為,政府不保護,集體不保護,只有法律可以保護農民地權,故動輒談論(個人的)“法定權利”。法是人執(zhí)行的,怎能成為“主體”?資本強大,所以被法律和政府尊重。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沒有集體的農民是分散軟弱的,談不上被政府和法律尊重。農村集體所有權就是法定權力,是憲法規(guī)定的。農民有組織,集體有力量,政府和法律才會向著農民。不尊重農民集體就是不尊重農民。直接插手集體內部事務,搞各種“花樣”去削弱農村集體,就是對集體的不尊重,也就是對農民的不尊重。
。2008年10月27日)
本文發(fā)表于《華中科技大學學報》2009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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