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曼:資本主義和歧視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特殊的宗教、種族或社會的集體在他們的經(jīng)濟活動中具有特殊不利的條件,正象俗語所說,他們是受到了歧視。伴隨著資本主義的發(fā)展,歧視已經(jīng)大為減少,這是一件突出的史實。契約安排替代身份安排是解放中世紀奴隸制度的第一步。猶太人在整個中世紀得到生存的可能是因為有市場部門的存在,在其中,盡管有官方的迫害,猶太人能夠工作并且維持他們自己。清教徒和公誼會教徒能夠移民到新世界,因為他們能在市場里累積足夠的資金去這樣做;
        盡管在他們生活的其他方面受到限制。在南北戰(zhàn)爭后,南方各州采取許多措施來對黑人施加法律的限制。在任何規(guī)模上從未采取的一個措施是對不動產(chǎn)或動產(chǎn)的所有權設立障礙。沒有設置這些障礙顯然并不反映對黑人免除限制的任何特殊關懷,而卻反映了對私有財產(chǎn)的基本信念是如此強烈,以致能超越了對黑人歧視的愿望。維持私人財產(chǎn)和資本主義的一般法則是黑人的機會的一個主要泉源,并且允許他們比不維持這一法則的情況下取得較大的進展。舉一個較為普遍的例子,在任何社會中,保存歧視是性質(zhì)上最壟斷的領域,而對特殊膚色和宗教團體的歧視在具有最大競爭自由的那些領域卻是最少。

          

          正象第一章所指出的那樣,經(jīng)驗的一個難于理解之處是:盡管有這個歷史證據(jù),在一個資本主義社會中,主張進行基本性變革的聲音最響和為數(shù)最多的人往往來自受歧視的少數(shù)集團。他們趨向于把他們經(jīng)歷的殘余限制歸因于資本主義,而不承認自由市場是一個主要因素來使這些限制縮小到它們現(xiàn)有的程度。

          

          我們已經(jīng)看到,自由市場如何把經(jīng)濟效率和不相關的各種事實相分隔。正象第一章所指出的那樣,面包購買者不知道面包是由白人還是黑人、是由基督徒還是猶太人種植的小麥所做成。結果,小麥生產(chǎn)者處于最有效地使用資源的地位,而不管社會可能對他雇用的人員的膚色、宗教或其他特征的態(tài)度。此外,也許更為重要的是:自由市場具有把個人的經(jīng)濟效率和其他特征相分開的經(jīng)濟動機。在商業(yè)活動中,具有除了生產(chǎn)效率以外的傾向性的人和沒有這種傾向性的人相比,會處于不利的地位。具有這樣的傾向性的個人實際上比沒有這樣傾向性的其他個人提高了自己的成本。因此,在自由市場中,后者會把前者趕走。

          

          同樣的現(xiàn)象具有廣泛得多的意義。我們往往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即:對不同的種族、宗教、膚色或者任何其他事項進行歧視的人不會由于這樣做而蒙受損失,他不過是把代價添加在別人身上。這個觀點可以和一個國家在其他國家的產(chǎn)品上征收關稅并不傷害自己的謬論相提并論。兩者都是同樣錯誤的。例如,反對從黑人那里購貨、或與黑人并排工作的人會因之而限制了他的選擇范圍。一般說來,他必須為他購買的東西支付較高價格,或為他的工作取得較低報酬;蛘撸昧硪环N方式來說,我們中那些把膚色或宗教看作不相干的人結果能買到一些較為便宜的東西。

          

          這些意見也許能說明,在對歧視下一定義或加以解釋時,存在著真正的問題。進行歧視的人會為此而支付代價。他好象在“購買”被他看作為“產(chǎn)品”似的東西。除了一個人不贊同其他人的“口味”以外,很難看出歧視還有任何意義。假使個人愿意付出較高代價傾聽一個歌手而不是另一個歌手唱歌,我們不把它看作為“歧視”——或者至少不是同樣令人厭惡的意義上的“歧視”,雖然我們會把它看作為“歧視”,假使他愿意付出較高價格而讓一種膚色的人,而不是另一種膚色的人為他服務的話。兩種情況之間的差異是;
        在一種情況下,我們贊同這種“口味”,而在另一情況下,我們不予贊同。除了我們同情和同意于一種口味和否定另一種以外,導致要一個漂亮的而不是丑惡的仆人的口味和導致要黑人而不是白人或要白人而不是黑人的口味之間在原則上有無任何區(qū)別呢?我的意思并不是說,所有口味是同樣的好。相反地,我深信,一個人皮膚的顏色或他雙親的信仰本身并不構成應以不同方式對待他的理由;
        應該根據(jù)一個人是什么和在干什么進行判斷,而不應根據(jù)這些外表特征來進行判斷。對于其口味這一方面和我不同的那些人的偏見和狹隘的看法,我感到遺憾并且對他們表示輕視。但是,在一個以自由討論為基礎的社會中,以我而論,適合的辦法是設法說服他們,使他們認識到他們的口味是不好的,從而,應該改變他們的觀點和他們的行為,而不要使用強制的力量來把我的口味和我的態(tài)度強加于人。

          

          公正就業(yè)的立法

          

          公正就業(yè)實施委員會曾在許多州中被建立起來,其任務在于防止在就業(yè)過程中由于種族、膚色或信仰的原因而受到“歧視”。這種立法顯然要引起對人與人之間自愿訂立契約的個人自由的干預。它使任何這種契約受到州的批準或不批準。這樣,它構成了一種在大多數(shù)其他情況下我們會反對的那種對自由的干預。況且,正象大多數(shù)其他的對自由的干預一樣,受到法律限制的個人很可能并不是那些甚至贊成法律的人希望制裁其行動的人。

          

          例如,有這樣一種情況:有一些為鄰近居民服務的食品鋪,鄰近居民非常不愿意從黑人店員那里購買東西。假設食品鋪之一有一個店員的職位空缺,而適合于這個空缺的第一個申請店員職位的人恰好是個黑人。讓我們設想,由于法律的原因,這家商店必須雇用他。這個行動的影響將是減少這家店鋪的生意,而把虧損強加在店鋪主的身上。假使公眾的偏愛相當強烈,它可能甚至會使店鋪關閉。在沒有法律的情況下,店主會優(yōu)先雇用白人而不是黑人作為店員;
        在這種情況下,他可以不表示任何偏愛或他自己的偏見或口昧。他可能只是傳遞公眾的口味。他好象是在生產(chǎn)顧客愿意為之而付款的勞務。然而,他受到了法律的損害,并且是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唯一受到法律損害的人,而該項法律禁止他從事于這種活動,也就是說,禁止他迎合公眾的口味來雇用一個白人而不是一個黑人的店員。該法律企圖消除其偏好的那些顧客所受到的影響的程度,卻由于商店數(shù)目的限制,從而他們必須由于一個商店的停業(yè)而支付較高的價格。這種分析能夠擴大到一般情況。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當雇主們采用把非生產(chǎn)技術性因素當作與就業(yè)有關的因素來考慮的政策時,雇主們或是在傳遞他們的顧客的偏好,或是在傳遞他們的其他雇員們的偏好。正如上面指出的那樣,雇主們具有一種典型的動機;
        他們會想方設法避開他們的顧客或他們的雇員的偏好,假使這些偏好使他們花費更高的代價的話。

          

          公正就業(yè)實施委員會的人爭辯道:在就業(yè)問題上對人與人之間訂立契約的自由進行干預是應該的,因為,當兩個人在物質(zhì)生產(chǎn)能力方面具有均等條件時,拒絕雇用黑人而不拒絕白人的個人就是傷害別人,即:在這一過程中具有特殊膚色或信仰的集團的就業(yè)機會受到限制。這個論點涉及到嚴重混淆兩種情況非常不同的傷害。一種是積極的傷害,即:一人用體力傷害另一人,或迫使他簽訂他沒有同意的契約。明顯的例子是一個男的用鐵頭棍棒打另一個人的頭。不太明顯的例子是在第二章里論述過的溪水污染。第二種是消極的傷害,它發(fā)生于兩個人不能找到相互可以接受的契約的時候,就象在我不愿意購買某人要向我出售的一些東西時一樣.因此,我使他處于比我買這些東西時較為不利的地位。假使整個社會偏好爵士樂的歌手,而不是歌劇的歌手,它肯定會增加相對于后者而言的前者的經(jīng)濟福利。假使一個爵士歌手能找到工作,而一個歌劇歌手卻不能,這僅僅意味著:公眾認為值得為爵士歌手的勞務而花錢,而歌劇歌手卻不值得。這位歌劇歌手是受到公眾的口味的“傷害”。假使人們的口味相反,他將處于較優(yōu)的地位,而爵士歌手則受到“傷害”。顯然,這種傷害非不涉及任何不自愿的交換,或使第三方負擔費用和得到好處。我們具有充分的理由能使用政府以防止一人向另一人施加積極的傷害,也就是說,防止使用強迫手段。但我們沒有什么理由能使用政府以避免消極的“傷害”。相反地,這種政府于預會減少自由和對自愿的合作施加限制。

          

          把公正就業(yè)實施委員會的立法所接受的原則應用于其他的問題會使該法的支持者幾乎全會感到憎恨。假使政府能說,個人不應由于膚色或種族或宗教而在就業(yè)上受到歧視,那末,政府也同樣能說,個人應該由于膚色、種族和宗教而在就業(yè)上受到歧視,如果多數(shù)人投票贊成的話。希特勒的紐倫堡的法律和限制黑人權利的南方各州的法律都是和公正就業(yè)實施委員會在原則上相類似的法律事例。反對這些法律而又贊成公正就業(yè)實施委員會的人不能進行爭辯:說它們在原則上有任何不妥之處。說這些法律牽涉到不應容許的國家的行動。他們只能說:這一特殊的判別標準是與事無關的。他們只能設法說眼其他人,應該使用其他的,而不是上述的判別標準。

          

          假使我們?yōu)g覽歷史并且考察根據(jù)事例本身的優(yōu)缺點而不根據(jù)某種一般原則加以判別的情況下、能夠通過說服而取得多數(shù)贊成的事例,那末,不容置疑,廣泛地接受政府在這一領域采取行動的合理作用是極端不利的;
        即使從目前贊成公正就業(yè)的人的觀點來看,也是如此。如果說目前的支持公正就業(yè)的人是處在一個使他們的觀點付諸實施的地位,這僅因為憲法和聯(lián)邦政體的原因;
        它們使得在國家一部分的地區(qū)的多數(shù)派可以把它的觀點強加于國家另一地區(qū)的多數(shù)派。

          

          作為一般的原則,任何指望特殊多數(shù)派的行動來保衛(wèi)它的利益的少數(shù)派是目光極端短淺的。接受適用于一類事例的一般性的自我克制的規(guī)定可以禁止特殊的多數(shù)派克于壓制特殊的少數(shù)派.在沒有這種自我克制規(guī)定的情況下,多數(shù)派肯定會使用他們的權力使他們的偏好生效,或者可以說,使偏見有效,從而不保護少數(shù)人免于大多數(shù)人的偏見。

          

          以另外一種方式,或許更為明顯的方式來說,考慮一下某一個人。此人相信目前那種口味的型式是不好的,并且相信黑人具有比他認為所應有的就業(yè)機會較少。設想只要存在著許多在種族以外其他條件大致相等的職業(yè)申請者時,他會遵照他的信念,總是選擇黑人申請者。在目前情況下,是否會阻止他這樣做呢?顯然,公正就業(yè)實施委員會的邏輯是他應該受到阻止。

          

          除了就業(yè)以外,這些原則最經(jīng)常發(fā)生作用的領域或許是言論的領域:相當于“公正就業(yè)”應該是“公正言論”,而不是自由言論。在這一方面,美國公民自由協(xié)會的觀點看來似乎是極端自相矛盾的。它贊成言論自由同時又贊成公正就業(yè)法。表明主張言論自由的理由的一個方式是:我們不相信短暫時期中的多數(shù)派能夠在任何時候決定什么可以被認為是正確的言論。我們需要一個言論的自由市場,從而,即使某一言論在最初僅為幾個人所贊同,它也能獲得機會來贏得大多數(shù)人或幾乎一致的贊同。恰好是同樣的考慮也適用于就業(yè)或更一般地適用于物品和勞務市場。由短暫時期中的大多數(shù)來決定什么是就業(yè)的條件比決定什么是正確的言論是否更為可取呢?的確,假使物品和勞務的自由市場遭到破壞,言論的自由市場能長期維持下去嗎?美國公民自由協(xié)會將為保護種族主義者在街頭宣傳種族隔離主義的權利而戰(zhàn)斗到底。但是,假使他為了實現(xiàn)他的原則而拒絕雇用黑人來從事共一具體工作,該協(xié)會卻贊成把他投入監(jiān)獄。

          

          正象早已著重指出的那樣,對于我們這些相信類似膚色這樣的特殊條件與就業(yè)無關的人而言,適當?shù)霓k法是說服我們的同胞成為具有同樣見解的人,而不使用國家的強制力量來迫使他們按照我們的原則行事。在所有的團體中,美國公民自由協(xié)會應該是第一個認識到和承認這一事實的人。

          

          勞動權利法

          

          有些州巴經(jīng)通過所謂“勞動權利”法。這些法律禁止把加入工會作為取得就業(yè)職位的一個條件。

          

          勞動權利法與公正就業(yè)實施委員會所牽涉到的原則是相同的。兩者均干預就業(yè)契約的自由;
        一種情況規(guī)定,特殊的膚色或信仰不能被當作為就業(yè)條件;
        另一種情況則為,工會會員的資格不能被當作為就業(yè)條件。盡管原則相同,關于這兩個法律,在觀點上幾乎有100% 的分歧。幾乎所有贊成公正就業(yè)的人反對勞動權利法;
        幾乎所有贊成勞動權利法的人反對公正就業(yè)。作為一個自由主義者,我對兩者都反對,正如我同樣反對禁止所謂”黃狗”契約(以不加入工會為條件的就業(yè)契約)的法律一樣。

          

          在雇主們和雇員們之間存在著競爭的條件下,似乎沒有理由認為;
        為什么雇主們不應該有自由來對他們的雇員們提出他們需要的條件。在有些情況下,在主們發(fā)現(xiàn)雇員們寧肯接受福利方面的東西作為報酬的一部分,如棒球場地或消遣設備或較好的休息設備,而不是現(xiàn)金。同時,雇主們發(fā)現(xiàn)提供這些設備作為他們的就業(yè)契約的一個部分而不是提供較高的現(xiàn)金工資是更為有利可圖的。雇主也同樣地可以提供養(yǎng)老金計劃,或要求參與養(yǎng)老金計劃,等等。這里沒有任何一點涉及到任何對個人尋找工作自由的干預。這只是反映著雇主企圖想使工作的條件適合于雇員并且對他有吸引力。只要存在著很多雇主,(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具有各種特殊需要的雇員將有可能在相應的雇主那里找到工作來滿足他們。在競爭條件下,同樣的情況也適用于限雇原則。假使事實上有些雇員寧愿在有限雇原則的廠商工作,而其他人寧愿在有泛雇原則的廠商工作,那就會發(fā)展出不同形式的就業(yè)契約;
        有些人得到一種條文規(guī)定,而其他人得到其他的條文規(guī)定。

          

          當然,作為實際的事物,在公正就業(yè)實施委員會和勞動權利之間具有一些重要的差異。差異是:在雇員的一邊,出現(xiàn)以工會組織形式的壟斷和關于工會的聯(lián)邦立法的存在。在一個競爭的勞務市場中,雇主們提出限雇原則作為就業(yè)條件是否有利可圖是令人懷疑的。在勞工一邊的工會往往沒有強大的壟斷力量的情況下,限雇原則從來不會存在。它幾乎總是壟斷力量的一個象征。

          

          限雇原則和勞工壟斷的一致性并不能構成支持勞動權利法的一個論點。不論壟斷的形式和表現(xiàn)的方法如何,它是一個應為消除壟斷力量而采取行動的論點。這是一種要求在勞動市場采取更為有效和普遍的反托拉斯的行動的論點。

          

          另一種在實踐上為重要的特點是:聯(lián)邦法和州的法律之間的沖突以及在目前適用于所有的州的聯(lián)邦法在州中留下了漏洞,需要通過勞動權利的法律加以彌補。最優(yōu)的解決辦法將是重新修訂聯(lián)邦法。困難是沒有任何一個州能實現(xiàn)這一點,然而,在一個州里的人們可能希望在他們州內(nèi)管理工會組織的立法有一個變化。勞動權利的法律可能是唯一有效的辦法,從而具有最小的壞處。部分地由于我傾向于相信:勞動權利法律僅就它本身而論,不會對工會壟斷力量有任何巨大的影響,我不接受上述為勞動權利法的存在而提出的理由。以我看來,認為勞動權利法律在實踐上有意義的辯護論點似乎遠為太弱,以致不能壓倒對該法的原則的反對意見。

          

          學校教育的種族隔離

          

          學校教育的種族隔離引起了以前的論述沒有提到的一個特殊問題,其所以如此,僅具有一個原因。原因是:在目前情況下,學校教育主要是由政府所經(jīng)營和管理。這意味著,政府必須作出明確的決定。它必須強制執(zhí)行種族隔離或者種族同校,二者必居其一。以我看來,二者均不是好的解決辦法。我們這些人相信膚色是無關的特征,并且認為,所有的人應該承認這一點。然而,我們又相信個人自由。因此,我們面臨著兩難的局面。假使一個人必須在強制性的種族隔離和強制性的種族同校的壞事之間進行選擇,我自己則不可能不選擇種族同校。

          

          在寫作前面一章時,我并不考慮隔離和同校的問題。它卻恰當?shù)靥峁┝四鼙苊鈨煞N壞事的解決辦法——這很好地說明了旨在于增加一般自由的安排如何能解決具體的自由的問題。恰當?shù)慕庾h辦法是消除政府對學校的經(jīng)營,并且準許家長把他們的孩子送進他們要孩子進的那種學校。此外,我們當然要盡可能地用行為和言論來培植會導致種族混合學校成為常規(guī)的態(tài)度和意見,而種族隔離學校則成為少數(shù)的例外。

          

          假使建議象前一章那個建議一樣被采用的話,它將準許不同類型的學校得以發(fā)展,有些全是白人,有些全是黑人,有些是混合的。隨著整個社會態(tài)度的改變,它將準許一類學校逐步過渡到另一類學!M^渡成混合的學校。它會避免一直在加大的社會緊張程度和瓦解社會的嚴酷的政治沖突。對于這個特殊領域,正象市場對于一般領域那樣,它會造成人與人之間的合作而又不要求服從。

          

          弗吉尼亞州采取了與前章所概述的具有許多共同點的計劃。雖然采取該計劃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強制性的種族同校,我可以預言,上述計劃的最后的效果會是很不相同的——無論如何,動機和效果之間的差異是贊同自由社會的主要理由之一。應該讓人們按照他們自己的意圖行事,因為,沒有辦法去預測其后果如何。的確,甚至在執(zhí)行的早期,后果也是出人意料之外的。有人告訴我:在第一批要求給予票證來更換學校的各種人中,一種是想把孩子從隔離的學校轉移到種族同校的學校。要求轉學不是出于有關種族的目的,而只是因為種族同校的學校在教育上辦得較好。進一步往前看,假使票證制度不被廢除的話,弗吉尼亞州會提供一次實驗來檢驗前一章結論。假使那些結論是正確的,我們應該看到弗吉尼亞州的學校的興旺狀況,其中存在著學校多樣化的增加、重點學校質(zhì)量的相當程度(如果不是很大的話)的提高以及由于重點學校的影響而隨后出現(xiàn)的其他學校的質(zhì)量的提高。

          

          在事物的另一方面,我們不應該那么天真,以致認為,根深蒂固的價值觀和信念能由法律在短暫時間內(nèi)來根除掉。我住在芝加哥。芝加哥沒有強迫隔離的法律。它的法律要求種族同校。然而事實上,芝加哥的公立學校很可能和大多數(shù)南部城市的學校一樣完全存在著種族隔離。假使弗吉尼亞制度能在芝加哥使用,結果幾乎無疑地是:隔離會相當大地減少,而對最能干和最有志氣的黑人青年,社會提供的機會則會大為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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