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俊志:中國地方人大制度的研究現(xiàn)狀與展望

        發(fā)布時間:2020-06-19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內容提要】中國的地方人大制度近年來引起了國內外學術界的不斷關注。國外研究的最大特點是較為注重實證分析和模式構建,具有較強的學術價值。但是由于價值準則的誤用和分析層面的局限,這種研究難免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與此相對,國內的研究則帶有很強的規(guī)范研究和對策研究的成份?傮w上可以將國內的研究概括為制度描述、制度完善、工作改進和行為統(tǒng)計這幾種途徑。國內研究的最大優(yōu)勢是一手材料的利用和價值準則的趨同,但是由于實證程度和模式構建力度的不足,同樣也存在著需要完善的地方。要真正提升地方人大的研究層次,就有必要從中國地方人大的產生和運作過程中去尋找制度層面的內在動力。

          

          【關鍵詞】地方人大 研究途徑 現(xiàn)狀

          

          應該說,從制度設計的角度看,中國地方人大制度在中國的政治體系中有著相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從制度運作的實際看,地方人大的實際運行狀況與憲法和法律所設定的目標之間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地方人大在整個國家的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和完善。在完善地方人大的過程中,學術界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要提升地方人大研究的水準,為地方人大的制度完善提供相應的理論總結和指導。而要真正實現(xiàn)這一目標,首先就要對地方人大的研究現(xiàn)狀進行總結和反思,并通過這種總結和反思,尋找地方人大制度研究的理論方向,探尋地方人大成長的內在邏輯。

          

          一、國外學術界的中國地方人大制度研究

          

          隨著中國地方人大制度在政治生活中地位的逐步提升和一些學者學術興趣的擴展,現(xiàn)在已經(jīng)有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介入地方人大的研究活動。根據(jù)筆者的了解,僅僅對于縣級人大的研究而言,目前在西方理論界的中國政治研究中主要有如下幾種研究途徑和觀點。

          我們可以把第一種途徑概括為“權力擴張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預設是,改革開放以來所恢復起來的地方人大制度,尤其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設立,使得中國的地方政治在原有的黨政一體化權力空間中出現(xiàn)了一個新的行動者——縣級人大常委會。這是因為,作為一個新出現(xiàn)的行動者,縣級人大常委會完全是原有政治體系中的一個新機構。這個新機構的每一步成長,就意味著這個機構的權力在增長。而在既定的政治體系中,新機構的權力增長必然引出它和舊機構的權力競爭并在原有的權力蛋糕中擠占地盤。因此,縣級人大的成長過程,實際上就是一個縣級人大常委會的權力擴張過程。因此,對于一個研究者而言,精英之間的權力競爭、沖突和權力關系的變化,就成了評價縣級人大成長過程的一個重要指標。而對于縣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而言,其競取權力的重要資源就是選民的支持,而權力擴張的結果就是贏得黨委、政府和兩院的尊重。海外的中國地方人大的研究者中,麥考密克(Barrett L. McCormick) 和胡世凱(Shikai Hu) 等人大致持有這種觀點。為了支持和檢驗這種模式,這種研究途徑非常注重下面兩個方面的研究:
        一是選舉的競爭程度;

        二是縣級人大的權力行使狀況。之所以關注選舉的競爭程度是因為,在他們看來,選舉競爭越激烈,其所代表的候選人之間的競爭和選民的支持程度就越高。但是在現(xiàn)實之中,選舉實際的表現(xiàn)卻常常令這種關注陷入左右為難的地步。這是因為,縣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從來都有高度參選率,但是這種高度參選率之中又并沒有表現(xiàn)出他們想看到的那種競爭的程度。所以,隨著研究的深入,又有一些學者開始關注第二個方面,即縣級人大監(jiān)督權的行使及其對一府兩院所構成的制約的程度。在他們看來,人大監(jiān)督權力的行使,無疑是衡量人大從“橡皮圖章”走向“鋼印”的一個重要尺度。這種研究當然是有價值的,從監(jiān)督的發(fā)展來研究地方人大的成長過程當然應該成為我們加以關注的一個重要方面。監(jiān)督效果的提升無疑實際上也反映了中國地方人大制度的成長過程。但是,這種研究卻缺少一個重要的環(huán)節(jié),或者說他們的這種理論假設缺少一個重要的中介變量,也即,在選民的支持與權力的擴張之間,顯然還有一個人大自身轉換環(huán)節(jié),即人大自身是如何有效利用它們的資源來實現(xiàn)這種權力擴張的。如果人大制度自身較為成熟的話,它就不但能夠有效利用選民的支持,而且還能夠放大這種效應,但是如果其本身還不具備強大的加工和轉換能力的話,這種資源就很難轉換成權力。所以,為了使整個因果鏈條完善起來,我們還必須要關注縣級人大內部的運作狀況。

          在縣級人大內部運作研究方面,對我們的研究有參考作用的第二種模式就是所謂的制度成長模式。這種模式的理論預設是,中國的縣級人大,尤其是它的常委會,完全是一個新的行動者。當這個新的行動者來到權力舞臺之上時,由于其自身的不成熟,而且其所面臨的都是一些長期建立的,有著雄厚基礎的權力主體。此時,初創(chuàng)時期的地方人大實際上就很難真正與其他的權力主體構成競爭,從而也就很難實現(xiàn)有效的權力擴張。因此,對于初創(chuàng)時期的縣級人大而言,在權力擴張阻力巨大的情況下,其最佳的選擇就不是去擴張自己的權力,而是不斷地完善內部的制度,尤其是它的人員、機構和內部的議事規(guī)則的完善,以首先把自己建成為一套成熟的制度。在這種視角之下,人大代表的素質狀況、人大工作人員的數(shù)量和素質、人大常委會委員和主任的任職經(jīng)歷和構成、人大內設機構的設置和人大內部的規(guī)章和程序的完善程度就成了他們評價縣級人大制度成長的重要指標。這種模式的重要價值就在于,它深入到了人大內部去發(fā)掘制度成長的內在要素,為權力擴張模式提供了一個重要的中介變量,為整個人大制度的成長提供了一個大體的框架。但是,這種研究同時也引出了另一個問題,那就是在縣級人大成長初期,尤其是對于社會主義國家而言,其內在制度的成熟過程并不一定就意味著其與其他機關之間完全是一種權力競爭關系。這是因為,在中國特定的背景下,縣級人大內部制度的成長同樣離不開其他機關的配合與支持,而且,在內在制度的成長與實際的權力關系之間可能還存在著一個沒有被完全注意到的方面,那就是,作為一個政治體系的組成部分,縣級人大本身的成長不可能在真空中進行,其內部制度的成熟過程也必然會伴隨著與其他政治機構之間的聯(lián)系的增多。反過來說,在人大內在制度的成長與實際權力擴張之間,可能還有一個重要的方面,那就是縣級人大首先還必須要與其他的政治機構之間建立起全面的聯(lián)系。

          因此,在這種模式的完善過程中,同時又幾乎是由同一批學者發(fā)展出了與此密切相關的第三種模式,那就是后來出現(xiàn)的過程嵌入模式。與前兩種模式相比,這種模式的基本理論預設是,縣級人大的制度成長應該不僅僅包括內在制度的成長,還必須要包括它與其他政治機構之間的關系的建立。與此同時,人大自己要開展的任何一項工作都必須要在與其他的政治機構,尤其是與它要加以監(jiān)督的政治機構之間建立起持久的聯(lián)系之后,才可能建立起強化其權力的紐帶。而且,從中世紀西歐國家的議會成長過程來看,議會也并不是一開始就作為王權的競爭者出現(xiàn)的,這些國家的議會在初創(chuàng)時期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一些依附于王權的咨詢性議會。因此,縣級人大在其成長的過程中必須要做的一個工作就是過程嵌入。也即,縣級人大要想有效地行使對一府兩院的監(jiān)督,首先必須要知道他們具體在做些什么工作,然后才有可能從其實際的工作中找到要監(jiān)督的空間。而要實施這種過程的深度嵌入,就必須要與這些機關建立起持久的聯(lián)系。為了能夠建立起這種聯(lián)系,縣級人大所要做的工作就是讓自己的工作部門與黨委、政府和兩院的對口部門建立起工作聯(lián)系,并通過這種全面的工作聯(lián)系來為自己的權力行使提供必要的現(xiàn)實基礎。而且,也只有在這種全面的工作聯(lián)系建立起來之后,縣級人大自身才能夠在這種全面的聯(lián)系中找到實現(xiàn)自主性的空間。在這種視角下,縣級人大與同級黨委、政府和兩院的聯(lián)系程度和頻度、方式,以及因此而嵌入這些政治機構工作流程的深度,就成了他們評價縣級人大成長過程中的重要指標。相對于前面兩種研究途徑而言,這種研究途徑的重要價值就在于,他們沒有將人大、黨委、政府和兩院看作是一個個孤立行動的個體,也注意到了初創(chuàng)時期的人大與這些機構之間并不是一種純粹的競爭關系。但是,他們只注意到了同級人大、黨委、政府和兩院之間的關系。他們沒有注意到,在中國的特定背景下,上下級人大之間的有機聯(lián)系程度,尤其是縣級人大與省級人大之間的聯(lián)系程度,同樣是決定和影響縣級人大成長的一個重要因素。

          在對這種模式進行批判的過程中,又產生了研究縣級人大的第四種模式,即制度貫通和網(wǎng)絡聯(lián)結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理論預設是,對于初創(chuàng)時期的各級人大而言,在其走向制度化的過程中,除了要和可能會與其構成權力競爭關系的各種機構建立起工作聯(lián)系外,還必須要做的一個工作,就是要編織起與人大系統(tǒng)內部的各級主體之間的制度性聯(lián)系。因為只有在編織好這樣一種制度網(wǎng)絡之后,人大系統(tǒng)內部才有可能形成順暢有效的運作,人大系統(tǒng)本身也才有可能通過這種制度的聯(lián)結而形成合力。而對于初創(chuàng)時期的省級人大而言,開展工作的最大障礙就是信息的缺乏,因此,省級人大必須要與其他的政治機構、人大的各級機構和各種社會團體建立起制度聯(lián)結,并通過這種制度的聯(lián)結而建立起持久有效的信息網(wǎng)絡。在信息網(wǎng)絡的建立過程中,對省級人大而言最為有效的信息來源就是北京的中央領導和基層人大代表以及普通公民。通過這種信息網(wǎng)絡的建立,省級人大就開始具有了在最高層和最低層之間充當“信息媒介”和“信息集散”的功能。

          無疑,上述的這幾種研究途徑都從某一個方面為我們研究縣級人大提供了很好的參考指標。應該說,這幾種理論模式的產生,對于我們推進中國地方人大研究的實證化是相當有幫助的。我們如果沿著這幾種研究途徑所提供的任何一種路徑深入下去,都有可能會有新的發(fā)現(xiàn)。我們通過這幾條路向和幾條指標的深入考察和綜合運用,很可能會在此基礎上產生出中國地方人大研究的綜合性框架。

          相對于國內的研究而言,國外研究的最大特點就在于從某個單一的視角展開并尋求深入的發(fā)現(xiàn)。但是,或許正是這種理論本身的一致性追求,導致了這幾種研究途徑都存在著這樣一個問題,即他們所建立起來的作為評價地方人大成長標志的一些指標,可能并不是一些能夠真正衡量地方人大制度成長的內在尺度。這是因為,他們的研究大多是以地方人大為中心而展開的,都在很大程度上把地方人大視作一個具有較大自主性的行動主體。這個既定的主體穿行于既定的制度框架之內,并通過各種制度和網(wǎng)絡的聯(lián)結來尋求自身的權力擴張。問題在于,中國的人大制度的建立和變遷的過程本身就表明,縣級人大本身可能在這方面的自主性程度并沒有這么大。一方面,縣級人大得以行動的制度框架的建構主體并不是縣級人大自身,而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央。在社會主義和單一制國家中,任何基本的制度框架的建構都來自于中央。中央的任何一次哪怕是微小的制度設計或修補,都有可能引來縣級人大和縣級權力關系的重大變化。相對于中央層面的設計和修補而言,縣級人大自身的任何重大變化,都有可能只是一些微小的變化。用這些微小的變化來衡量整個中國縣級人大制度的變遷,可能并不能抓住這其中的要旨。而且,由于中國的縣級人大本身并不享有立法權,省級人大與縣級人大之間盡管并不具有法律上的領導和被領導關系,但是省級人大卻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立法權,為本省的各級人大的行為模式立法。這種立法無疑也將會對縣級人大自身的行動空間和行為模式產生重要影響。

          其次,這些研究都在很大程度上把縣級人大與同級黨委、政府和兩院之間的關系假定為是一種權力競爭關系。我們即使承認這種權力競爭關系在現(xiàn)實之中是存在的,但是卻并不能因此而將權力競爭關系理解為縣級政權與其它各種機構之間的一種真正內在的關系。這是因為,在西方各國的制度生長和設計活動中,競爭關系本身就是一種其核心價值所支持和鼓勵的關系。這種競爭關系不但存在于議員之間,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于各種政治機構之間;蛘哒f,在西方競爭性民主的背景下,只有各主體之間在政治上能夠充分競爭,才能夠充分實現(xiàn)這種制度所追求的價值。但是,對于社會主義國家而言,其制度設計的初衷和制度背后的理念可能并不鼓勵和支持這種競爭關系。這是因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制度設計大多來自于對一種理想的社會和國家模式的追求。在制度設計之前,就已經(jīng)先有一個理想的社會和政治狀態(tài),那就是公民能夠通過共同的行動來形成合意。也即,在實現(xiàn)了生產資料的公有制并建立了一種先進的政治制度之后,社會主義國家的公民能夠在黨的領導之下,拋棄自己的個人或局部利益,而以整體利益作為行動的依歸。(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因此,在進行制度設計時,所考慮的選舉過程就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種共同利益的發(fā)現(xiàn)過程;

        各國家機構之間的關系也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種通過分工與合作實現(xiàn)共同利益的關系,而不是一種分立和競爭的關系。當然,這種制度設計的前提和運行的環(huán)境都是基于社會主義國家建國之時所追求的理想的政治和經(jīng)濟制度。但是,對于中國而言,這種按照原有的價值和理念設計出來的制度開始面臨一個新的環(huán)境,那就是市場經(jīng)濟的推行和對外開放的擴大。在這種新的環(huán)境之下,開始出現(xiàn)了個體之間在市場環(huán)境下的競爭關系。國家開始承認競爭關系在某些領域內存在。那么,在這種新的運作環(huán)境下來考察某種政治制度的成長過程時,我們就既要看到原有的制度按照原有的設計的展開邏輯,又要看到在新的運作環(huán)境下所呈現(xiàn)出的一些新的趨勢。只有在把握了這兩種邏輯之后,我們才有可能找到社會主義國家制度成長和完善的內在邏輯。

          因此,對于中國地方人大的研究而言,盡管這些國外的學者通過對中國地方人大的調查而提出的這些模式都有一定的啟發(fā)意義,但是如果將這些模式運用于中國的地方人大的深入研究,卻有可能會導致一些錯誤的傾向。

          

          二、中國國內的地方人大制度研究

          

          與國外的研究不同的是,國內的研究主要由兩個部分構成:
        縣級人大實際工作者的研究和學術界的研究。這些研究與國外的成果比起來,具有兩個明顯的特征。第一,與國外的研究大多從競爭性民主的價值出發(fā)來進行評判所不同的是,國內的研究大多是從社會主義民主的價值出發(fā)來展開研究的。因此,這些研究大多不存在用另一種價值準則來衡量這一制度的問題。第二,與國外的研究注重通過實證研究來發(fā)展出某種理論模式不同的是,國內的研究大多表現(xiàn)為一種規(guī)范研究與對策研究緊密結合的特征。所謂規(guī)范研究,即在研究之前,大多預先肯定了社會主義代議機構與資本主義代議機構的差異。社會主義代議機構的價值準則和制度規(guī)范,構成了實際的制度研究和工作研究的最終評判標準;
        所謂規(guī)范研究與對策研究相結合,是指這些研究大多在社會主義國家代議機構的理想模式的對照下,尋找現(xiàn)實制度和實際工作與這種理想模式之間所存在的差異,從而力圖通過自己的研究來填補這種差距。因此,這些研究的一個共同特征就是在肯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適合我國國情的這一大前提之下,根據(jù)自己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同層次和方面的理解而具體展開研究。根據(jù)這些研究所憑借的價值依據(jù)和思考方式的差異,我們可以把國內學界和實際工作者對縣級人大的研究概括為如下幾種途徑。

          第一種途徑可以概括為制度描述途徑。這種途徑主要體現(xiàn)在一些研究和介紹當代中國政治制度,尤其是當代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著作之中。這些著作的結構一般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描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中國的產生和發(fā)展過程,闡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合理性和特殊性,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實際運行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最后則提出一些改進的思路。在這些著作中,縣級人大在整體上被放入到了地方人大制度的框架中進行研究或介紹,而不太注意將縣級人大與省和市的人大加以區(qū)別。也有一些著作專門介紹了縣級人大制度或縣級人大的單項制度。例如,專門介紹選舉制度、監(jiān)督制度和會議制度等。這些著作在介紹專門制度的同時,還試圖從學理上對這些制度背后的原理加以梳理,并對某些問題的改進提出自己的思路。這種研究途徑對于我們將要展開的縣級人大制度研究來說是相當有價值的。因為,對于任何一項制度的研究,其首先要做的一個工作就是認識制度本身的面貌,以及這種制度背后所體現(xiàn)出的一些基本原理。只有在理解了整個制度的基本架構之后,才有可能對制度內部的聯(lián)結情況和制度本身的展開過程進行深入的研究。但是,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這種研究途徑的限度也就表現(xiàn)得越為明顯。那就是,這種研究途徑進行制度描述的依據(jù),大多是中國現(xiàn)行的憲法和與人大制度有關的法律。因此,這種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種對法律條文的解讀和展開。這種研究如要走向深入,就必須要在兩個方面進行深化。這是因為,法律條文所表現(xiàn)的,只是某種制度設計的原理和對某些普遍性趨勢的抽象。一方面,法律條文可能并不能充分表現(xiàn)這些原理;

        另一方面,隨著實踐的發(fā)展和某些新問題的出現(xiàn),法律條文本身也會過時。因此,在這種基本的制度描述的基礎上,我們還可以看到在中國的地方人大制度研究中存在的另外三種途徑。

          第二種途徑可以概括為制度改進途徑。與制度描述途徑所不同的是,這種研究途徑大多從制度原理和問題解決的角度來尋求現(xiàn)有制度的完善。從制度運作的原理出發(fā),有些學者看到了已有的法律條文可能沒有能夠充分體現(xiàn)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些基本原理;
        有些法律條文可能還存在著一些明顯的漏洞和相互沖突的地方。因此,相應的研究目的,就是要修補或改變這些法律的規(guī)定,以使現(xiàn)實運行的制度能夠滿足基本的制度原理。另外一些著作則從問題的角度指出,已有的法律條文可能已經(jīng)不能滿足新的工作要求,或者當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以后,例如,實行市場經(jīng)濟以后,原有的一些法律規(guī)定可能已經(jīng)不太適用,因此也要做相應的改變。這種研究同樣是非常有價值的。從學術研究的角度看,這些研究相對于制度描述而言已經(jīng)有了某種問題意識,有助于我們認清法律規(guī)定的制度與實際運行的制度之間的差異;蛘哒f,只有通過這種研究,我們才能看清在法律條文與實際工作之間存在的一些差異,從而真正認清地方人大的實際運行狀況。在實踐中,這種研究也為每一次的組織和選舉的修改提供了較為充足的理由和依據(jù),從而在事實上也是在中國的背景下推動和改善縣級人大運行狀況的一種重要措施。

          但是,在中國的特定背景下,這種研究顯然也有它的缺陷。研究中國人大制度,尤其是地方人大制度的學者可能都會發(fā)現(xiàn),在地方人大的實際運行過程中,法律規(guī)定的不少實際措施,如質詢和罷免等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制度性措施可能會被虛置,或者說很難起到實際的作用,而在實際工作中干得轟轟烈烈的一些工作,如各種評議和代表評比活動,法律最初卻并沒有明文的規(guī)定。反而是這些工作大面積鋪開以后,才通過法律的修改而上升到制度的層面。而且,至今為止,仍然還有一些實際的工作并沒有被納入到法律的規(guī)定中。因此,一些實際工作者所開創(chuàng)的第三種研究途徑,即工作改進途徑就尤其值得我們注意。相對于前兩種途徑而言,這種研究途徑大多由人大的實際工作者做出。相對于學術界的研究而言,人大的實際工作者的有些研究活動完全是以人大的工作為中心而展開的,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大多以工作經(jīng)驗交流的形式表現(xiàn)出來。這種研究可能并不一定具備相應的學術規(guī)范,所以也很難見諸于比較正規(guī)的學術刊物。但是由于它所表明的是一種活生生的人大工作,所以同樣非常有利于認識和了解地方人大,尤其是縣級人大的實際成長過程。如果我們不去了解這樣一些實際的活動形式和創(chuàng)新過程,可能就并不能真正認清中國縣級人大的實際成長過程。

          第四種研究途徑就是近年來出現(xiàn)的實證研究途徑。這種研究途徑的主要目的就是通過訪談和統(tǒng)計來觀察地方人大的實際運作狀況。目前,這些實證研究的著作還主要體現(xiàn)在對選舉的觀察、統(tǒng)計和對選舉過程中各種行為主體的行為的描述。除了選舉之外,還有一些著作重點描述了一些人大行使職權的案例。這些案例的編選雖然在主觀上可能是為地方人大的職權行使提供參考,但是在客觀上也為我們提供了一些基層人大實際運作狀況的生動描述。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這樣一些以實證研究為主要目的著作中,我們仍然可以不時地看到對工作制度和方法所做的評價和零星的改革思路。

          

          三、反思與展望

          

          顯然,國內研究的最大特點就在于,比較重視對策研究和案例的積累。這種研究相對于國外的研究而言最大的優(yōu)勢在于積累了大量的一手材料,而且是一種根植于內在價值的研究。但是,這種過于重視對策研究和個案觀察的做法可能也正是國內研究的一個缺陷,那就是缺乏理論模式和深度思考。這是因為目前所進行的一些對策研究的主要是針對某些特定的問題提出的,這些對策研究也主要是針對某些分散的問題而產生的。如果過于重視這種具體對策的研究,可能就會缺乏對整個制度的實際生長過程和運行狀況的反思,從而很難對整個制度形成更為深入和較為全面的認識,因此也就談不上對整個制度的成長模式和運行狀況的評估。而價值色彩過于濃厚則有可能會導致對制度目標缺乏理性的考量,對當前制度背后的價值和理論反思明顯不足。因此,如何在結合現(xiàn)有對策研究資源的基礎上,增加學術研究的深度和理論的提升程度,應該是中國縣級人大制度研究的一個努力方面,尤其應該成為學術界的努力方向。

          為此,我們在研究中國的地方人大之前,首先應該認識到,中國的縣級人大制度是一種按照社會主義的價值追求自上而下設計的產物。任何一種按照某種價值追求而設計出來的制度,其在展開和運作的過程中都會面臨兩個問題。一是制度的設計者與制度的運作者分離的問題。對于全國性層次的制度設計而言,往往存在制度的設計者和制度的實際運作者產生分離的現(xiàn)象。在這種設計者與運作者分離的情況下,有可能導致設計者與運作者對制度本身的理解并不完全一樣。而且,對于縣級人大制度而言,在制度的設計之時就面臨著一個設計者與運作者分離的問題。這種主體的分離無疑會導致制度運作的意外后果的出現(xiàn),制度的運作過程很可能就會不完全按照設計者的意志而展開。與此同時,縣級人大制度只是中國的縣級政治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縣級人大制度的運作除了受制于制度的實際操作之外,還會受制于與縣級人大制度的實際運作關系緊密的黨委、政府和兩院的關系。這就要求我們在理解縣級人大制度的成長時,還要去發(fā)現(xiàn)中國的政黨制度、政府制度和司法制度與人大制度的銜接問題。這種多主體關系的存在,也會導致縣級人大制度在實際運作的過程會面臨一些意想不到的新問題。第二個問題是,自中國共產黨開始探討地方代議制度以來,在1979 年以前從來沒有面臨過地方代議制度與市場經(jīng)濟和對外開放共存的狀況。市場經(jīng)濟的出現(xiàn)和對外開放的深入是在制度設計之后才出現(xiàn)的一個新情況。這就使得中國的縣級人大制度在運作的過程同樣會面臨一個任何設計或生長出來的制度都會遇到的舊制度面臨新環(huán)境的現(xiàn)象。新環(huán)境的出現(xiàn)導致新的利益主體產生。這些新的利益主體會利用舊制度來實現(xiàn)自己的新目標。從而,必然會對舊制度產生新的壓力或動力,舊制度也必然會力圖適應甚至改變這種新環(huán)境。但是,在與新環(huán)境的適應和調適的過程中,會導致在舊制度中出現(xiàn)某些新因素。隨著這些新因素的不斷成長,舊制度中會融入一些新制度,從而導致原有制度在功能和結構上都會出現(xiàn)一些新變化。因此,我們在研究中國縣級人大制度的成長時,主要應該參考三個方面的指標。第一,對于任何一種設計出來的制度,制度的設計者或者繼承者會致力于捍衛(wèi)或保護這種制度,使得原有制度能夠體現(xiàn)出延續(xù)性;

        第二,一旦某種制度產生出來之后,在制度的成長過程中會形成一些依靠制度的存在而獲得合法性或權力地位的人群,他們自身也會形成對制度的理解和認同,而且會按照自己在制度體系中的地位來設計自己的行為方式,從而將制度本身的完善作為提升自己的合法性認同的重要途徑;

        第三,環(huán)境的變遷會導致在制度周圍出現(xiàn)一些新的行動者,這些新的行動者會按照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來利用或試圖改變原有的制度,舊制度的受益者也會利用新的機會來尋求原有制度的完善。正是在這三種力量的交織之下,原有的制度會按照某種新的邏輯展開,從而以一種既不同于制度的設計的預期,也不完全同于制度的運作的意圖,同時也不完全同于新的利益主體的預期的方式成長。

          在理解了中國地方人大成長過程中的這三個問題和三種邏輯之后,我們就會在更高的層次上,從這三個問題和三種邏輯交互影響的角度來研究中國的地方人大,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中國地方人大制度成長的真正邏輯,可能正是在這三種邏輯的交相影響下之下所產生出的一種有中國特色的獨特的地方人大成長之路。因此,對于今后的中國地方人大制度研究而言,如果能夠沿著三個層次深入展開,無疑將可以在總結和反思國內外研究現(xiàn)狀的基礎上,發(fā)展出中國地方人大制度研究的新境界。我們可以把這種新的研究進路概括為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價值層面上的研究,即中國地方人大制度設計背后的價值反思,即代議機構背后的價值到底是競爭性民主還還是共識性民主,地方人大的發(fā)展目標應該是競爭性價值還是共識性價值,或者是二者在某種程度上的融合與共存。第二個層面是對制度成長模式的研究。對于自上而下設計的制度,其制度的展開和生長并不一定就會按照設計者的意圖充分的展開。這是因為,對于制度的生長而言,理性的設計、傳統(tǒng)的影響和政治沖突的塑造無疑是三股最重要的力量。那么,中國的地方人大制度在這三種力量的影響下又會沿著何種路徑成長呢? 這顯然是我們在研究的過程應該盡力發(fā)掘的內容。第三個層面是對權力行使方式和工作程序與方法的改進進行研究。這一個層面的研究一方面可以為實際的人大制度的改進提供具體的參照,同時也可以為理論的提升提供基本的素材。如果國內的學者能夠在吸收國內外研究已有成果的基礎上,在這三個層面上不斷提升我們的研究水準,中國的地方人大研究必將在中國的地方政治研究中產生適合中國國情的新模式,從而也必然更加有利于理性地推進中國的人大制度的良性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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