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征求意見稿)》

        發(fā)布時間:2020-07-10 來源: 讀后感 點擊:

         司法部關于《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zhì)量,現(xiàn)將《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可以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ǎng)查看征求意見稿及說明。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 2020 年 7 月 31 日前,通過以下 3 種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ǎng)(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朝陽區(qū)朝陽門南大街 6 號司法部立法一局,郵編10002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fā)送至:

          zfdcgztl@chinalaw.gov.cn

         司法部 2020 年 7 月 2 日

          附件 1

         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政府督查工作,健全行政監(jiān)督制度,推進政府廉政和效能建設,確保政令暢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政府督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工作需要組織開展的督促檢查行為。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開展政府督查工作。

          政府督查對象包括:

          (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

          (三)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四)受行政機關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第四條 政府督查工作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忠于憲法和法律,服務大局、實事求是、秉公持正,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第五條 國務院辦公廳指導全國政府督查工作,對全國政府督查工作進行統(tǒng)一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國務院督查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辦公廳督查機構承擔國務院督查有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機構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督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機構設置的具體形式和規(guī)格,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七條 督查人員是指政府督查機構工作人員和受委托參加政府督查工作的人員。

          督查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督查工作相適應的政治素質(zhì)、專業(yè)知識、業(yè)務能力和法律素養(yǎng)。

         受委托參加政府督查工作的人員按照委托事項、范圍、職責、期限開展政府督查工作。

          第八條 政府督查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jīng)費,應當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九條 政府督查內(nèi)容包括:

          (一)對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對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對政府督查對象履行法定職責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進行監(jiān)督評價。

          第十條 政府督查機構開展督查工作有下列權限:

          (一)對督查對象進行書面或者口頭督辦;

          (二)要求督查對象按要求提供書面報告;

          (三)要求督查對象提供與督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

          (四)要求督查對象就督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五)約談督查對象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

          (六)要求督查對象限期整改,限期報告整改結果;

          (七)根據(jù)督查結論,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對督查對象進行表揚、激勵、批評、追究責任的建議;

          (八)向有權機關提出改變或者撤銷行政機關不適當?shù)臎Q定、命令、指示、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建議。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組。督查組對本級

         人民政府負責。

          督查組設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h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每次督查任務任命督查組組長。督查組組長為組織實施督查工作的主要責任人。

          督查組由督查人員組成,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政府參事等參加。

          督查期間,督查組享有本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的權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jù)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所屬部門開展政府督查。

          委托開展政府督查的,委托的人民政府要作出委托決定。受委托部門按照委托決定列明的事項、范圍、職責、期限開展政府督查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和個人。委托的人民政府應當對受委托部門的政府督查工作進行監(jiān)督,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協(xié)助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權范圍內(nèi)依法予以協(xié)助。

          第十四條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開展:

          (一)要求督查對象就督查內(nèi)容開展自查;

          (二)聽取督查對象匯報;

          (三)與督查對象負責人或工作人員進行個別談話;

          (四)進行明查暗訪;

          (五)通過訪談、信函、電話、互聯(lián)網(wǎng)等渠道收集有關問題線索;

          (六)調(diào)閱、復制有關文件、檔案、會議記錄等證據(jù)資料;

          (七)統(tǒng)計調(diào)查;

        。ò耍┪械谌綄I(yè)機構、人士對有關督查事項出具意見;

          (九)組織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開展綜合督查、專項督查、事件調(diào)查等督查工作。

          第十六條 政府督查機構應當針對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中的突出問題和督查發(fā)現(xiàn)的主要問題開展督查調(diào)研。政府督查機構應當真實準確地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報告督查調(diào)研中發(fā)現(xiàn)的情況,并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政府督查機構根據(jù)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在職權范圍內(nèi)作出的指令,確定督查事項。

          政府督查機構根據(j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線索,可以制定督查計劃,報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后,確定督查事項。

          第十八條 開展政府督查工作,應當制定督查方案,明確督查內(nèi)容,合理確定督查對象和范圍,嚴格督查頻次和時限,科學使用督查方式,嚴肅督查紀律,提前培訓督查人員。

          政府督查工作應當嚴格執(zhí)行督查方案,不干預督查對象的正常工作,嚴禁重復督查、多頭督查、越權督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結束后應當作出督查結論。與督查對象有關的督查結論應當向督查對象反饋。

          督查結論應當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wěn)定的證據(jù)鏈。

          第二十條 督查對象對督查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該督查結論之日起三十日

         內(nèi),向作出該督查結論的人民政府申請復核。收到申請的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nèi)作出復核決定。參與作出督查結論的工作人員在復核中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jù)督查結論提出對督查對象進行表揚、激勵、批評等建議,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后組織實施。

          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jù)督查結論提出對督查對象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的建議,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后,交有權機關調(diào)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督查結論中要求整改的事項,督查對象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完成整改。政府督查機構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對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三條 督查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督查過程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或者違反廉潔自律規(guī)定的,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政府督查對象應當配合開展政府督查工作,不得隱瞞實情、弄虛作假。如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機構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提出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五條 督查工作中發(fā)現(xiàn)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政府督查機構應當移送監(jiān)察機關,由監(jiān)察機關依法調(diào)查處置;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或者問題線索涉嫌其他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對督查人員或者提供線索、反映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威脅、打擊、報復、陷害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 2

         《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督查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政府堅持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作風抓督查落實,為促進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做出了積極貢獻。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政府督查工作,國務院辦公廳會同司法部等有關方面研究起草了《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有關情況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政府督查是推動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的重要舉措,是推進政府內(nèi)部層級監(jiān)督的重要手段,對保障政令暢通、促進政府全面依法履職、建設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政府督查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其有效實施離不開法律的規(guī)范,這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規(guī)范行政權力運行的必然要求。當前,落實黨中央關于統(tǒng)籌規(guī)范督查檢查考核工作的要求,也需要通過立法明確政府督查的職責邊界,對督查工作的主體、對象、內(nèi)容、權限、方式、程序、管理體制、救濟途徑等予以明確界定和統(tǒng)一規(guī)范,避免督查泛化,防止越權開展督查、多頭督查、重復督查,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增強督查工作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

          二、起草過程

          《條例》充分總結了近年來各地區(qū)、各部門在政府督查工作中的好經(jīng)驗好做法,借鑒了《監(jiān)察法》《審計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法治政府建設與責任落

         實督察工作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的有關內(nèi)容。

          《條例》已征求中央有關單位、部分地方人民政府、有關組織和專家的意見,對各方面提出的意見作了逐條梳理、認真采納,并組織有關法學專家進行研討,經(jīng)過充分調(diào)研論證、廣泛聽取意見和多輪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nèi)容

          《條例》共 27 條,主要對以下內(nèi)容作了規(guī)定。

          (一)適用范圍。

          《條例》規(guī)定,開展政府督查工作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府督查對象有四類,一是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三是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四是受行政機關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二)管理體制。

          《條例》規(guī)定,國務院辦公廳指導全國政府督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務院督查工作,具體工作由其督查機構承擔?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機構組織實施本級人民政府督查工作。

          (三)督查內(nèi)容。

          《條例》規(guī)定,政府督查包括四個方面內(nèi)容,一是對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二是對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三是對政府督查對象履行法定職責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四是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進行監(jiān)督評價。

          (四)機構權限。

         《條例》規(guī)定,政府督查機構開展督查工作有八個方面權限,包括對督查對象進行書面或者口頭督辦;要求督查對象按要求提供書面報告;要求督查對象提供與督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要求督查對象就督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約談督查對象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要求督查對象限期整改,限期報告整改結果;根據(jù)督查結論,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對督查對象進行表揚、激勵、批評、追究責任的建議;向有權機關提出改變或者撤銷行政機關不適當?shù)臎Q定、命令、指示、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建議。

          (五)督查方式。

          《條例》規(guī)定,政府督查機構可以采取的督查方式包括部署自查、聽取匯報、個別談話、明查暗訪、收集問題線索、調(diào)閱證據(jù)資料、統(tǒng)計調(diào)查、委托第三方出具意見、組織聽證等。

          (六)督查程序。

          《條例》規(guī)定,督查工作的具體程序包括督查立項、制定方案、督查實施、作出結論、結果運用、督查整改等。

          (七)救濟途徑。

          《條例》規(guī)定,督查對象對督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督查結論的人民政府申請復核。參與作出督查結論的工作人員在復核中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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