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表2016指標解釋--公務員(參公)表格
發(fā)布時間:2020-11-15 來源: 對照材料 點擊:
2016 6 年 公務員 統(tǒng)計表
填報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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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 責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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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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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出時間:
年
月
日 聯(lián)系電話:
制 2016 年 10 月 中 共 中 央 組 織 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 家 公 務 員 局
目
錄
填報說明………………………………………………………………………………………………………………………………………………………………………(1)
第一表
公務員數(shù)量變化情況……………………………………………………………………………………………………………………………………………(2)
第二表
公務員分布情況………………………………………………………………………………………………………………………………………………(6)
第三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中央一級機關)…………………………………………………………………………………………………………………………(8)
第四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中央設在地方機關)………………………………………………………………………………………………………………………(12)
第五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省、區(qū)、市一級機關)……………………………………………………………………………………………………………………(16)
第六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省、區(qū)、市設在地方機關)………………………………………………………………………………………………………………(20)
第七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副省級市一級機關)……………………………………………………………………………………………………………………(24)
第八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副省級市設在地方機關)………………………………………………………………………………………………………………(28)
第九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市、地、州、盟機關)……………………………………………………………………………………………………………………(32)
第十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縣、市、區(qū)、旗機關)……………………………………………………………………………………………………………………(36)
第十一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鄉(xiāng)、鎮(zhèn)機關)…………………………………………………………………………………………………………………………(40)
第十二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中央一級機關)………………………………………………………………………………………………………………………(42)
第十三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中央設在地方機關)……………………………………………………………………………………………………………………(50)
第十四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省、區(qū)、市一級機關)…………………………………………………………………………………………………………………(58)
第十五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省、區(qū)、市設在地方機關)……………………………………………………………………………………………………………(66)
第十六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副省級市一級機關)……………………………………………………………………………………………………………………(74)
第十七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副省級市設在地方機關)………………………………………………………………………………………………………………(82)
第十八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市、地、州、盟機關)…………………………………………………………………………………………………………………(90)
第十九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縣、市、區(qū)、旗機關)…………………………………………………………………………………………………………………(98)
第二十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鄉(xiāng)、鎮(zhèn)機關)…………………………………………………………………………………………………………………………(106)
第二十一表
本年內錄用公務員來源及年齡情況………………………………………………………………………………………………………………………(110)
第二十二表
本年內退休公務員基本情況……………………………………………………………………………………………………………………………(112)
第二十三表
公務員晉升職務情況(中央一級機關)…………………………………………………………………………………………………………………(114)
第二十四表
公務員晉升職務情況(中央設在地方機關)……………………………………………………………………………………………………………(116)
第二十五表
公務員晉升職務情況(省、區(qū)、市一級機關)…………………………………………………………………………………………………………(118)
第二十六表
公務員晉升職務情況(省、區(qū)、市設在地方機關)……………………………………………………………………………………………………(120)
第二十七表
公務員晉升職務情況(副省級市一級機關)……………………………………………………………………………………………………………(122)
第二十八表
公務員晉升職務情況(副省級市設在地方機關)………………………………………………………………………………………………………(124)
第二十九表
公務員晉升職務情況(市、地、州、盟機關)…………………………………………………………………………………………………………(126)
第三十表
公務員晉升職務情況(縣、市、區(qū)、旗機關)……………………………………………………………………………………………………(128)
第三十一表
公務員晉升職務情況(鄉(xiāng)、鎮(zhèn)機關)……………………………………………………………………………………………………………………(130)
第三十二表
公務員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情況…………………………………………………………………………………………………………………(132)
第三十三表
公務員交流情況 …………………………………………………………………………………………………………………………………………(134)
第三十四表
公務員上年度考核情況……………………………………………………………………………………………………………………………………(136)
第三十五表
公務員免職、降職、辭去公職、辭退、辭去領導職務、受獎懲和申訴情況………………………………………………………………(138)
第三十六表
公務員參加培訓情況……………………………………………………………………………………………………………………………………(142)
第三十七表
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職級分布和晉升情況…………………………………………………………………………………………………………………(144)
第三十八表 女性公務員基本情況………………………………………………………………………………………………………………………………(146)
第三十九表 女性公務員年齡情況 ………………………………………………………………………………………………………………………………(150)
第四十表 少數(shù)民族公務員基本情況…………………………………………………………………………………………………………………………………(158)
第四十一表 少數(shù)民族公務員年齡情況…………………………………………………………………………………………………………………………………(162)
第四十二表 非中共黨員的公務員基本情況……………………………………………………………………………………………………………………………(170)
第四十三表 非中共黨員的公務員年齡情況……………………………………………………………………………………………………………………………(174)
第四十四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總表)…………………………………………………………………………………………………………………………………(182)
第四十五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總表)…………………………………………………………………………………………………………………………………(186)
第四十六表
公務員晉升職務情況(總表)……………………………………………………………………………………………………………………………(194)
填報說明
一、統(tǒng)計范圍與對象 本報表統(tǒng)計范圍為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各級行政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xié)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lián)的各級機關的公務員,以及暫緩登記的試用期人員。
二、統(tǒng)計分工 1. 政府班子正職以及在上述統(tǒng)計范圍內的機關沒有兼職的政府班子副職,由政府人事部門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統(tǒng)計。
2.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專職副書記、紀委書記、專職黨委委員,以及人大主席、副主席,由組織部門分別按照黨的機關公務員和人大機關公務員統(tǒng)計;鄉(xiāng)鎮(zhèn)機關其他公務員由人事部門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統(tǒng)計。
3.公務員原則上由其人事關系所在單位負責統(tǒng)計。
4.公務員擔任兩個及以上不同層次職務的,由人事關系所在單位按較高職務統(tǒng)計。
5.援疆、援藏、援青、對口支援、扶貧、掛職鍛煉干部,由派出單位負責統(tǒng)計。
6.政協(xié)派駐鄉(xiāng)(鎮(zhèn))的聯(lián)絡站、法院派駐鄉(xiāng)(鎮(zhèn))的法庭等派駐單位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負責統(tǒng)計。
三、報告期 表中公務員基本情況的數(shù)字統(tǒng)計截止時間為本年的 12 月 31 日。公務員數(shù)量變化情況的數(shù)字統(tǒng)計起止時間為本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四、填報要求 1.認真核對公務員原始登記材料,確保統(tǒng)計數(shù)據的完整、準確。
2.上報的統(tǒng)計報表要經單位領導審核并簽名,加蓋公章。
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公務員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要于規(guī)定的上報日期之前,按照工作隸屬關系通過機要或派專人向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報送《公務員統(tǒng)計表》A4 紙型打印件 1 份以及對統(tǒng)計數(shù)字中的一些重要情況和異常變化等問題的文字說明 1 份,同時報送全部資料的電子文檔 1 份。
五、本報表指標解釋僅限公務員統(tǒng)計工作使用。
第一表 公務員數(shù)量變化情況
一、指標解釋 1.本表統(tǒng)計公務員數(shù)量的變化情況。
2.錄用:指根據《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各級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
3.軍轉干部安置:指軍隊、武警部隊中軍官和文職干部退出現(xiàn)役后安置的公務員。
4.從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調任:指根據《公務員調任規(guī)定(試行)》,從國有企事業(yè)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
5.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整建制轉入:指因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整建制或部分內設機構整建制轉為(并入)機關而進入機關的公務員。
6.選舉登記:指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guī)定,選舉產生的黨政機關領導人員,在任期內且符合公務員登記條件,予以登記的公務員。
7.參照管理機關(單位)調入:指從參照管理機關(單位)交流到本機關工作的公務員。
8.公開遴選:指根據《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由公務員主管部門制定公開遴選方案并組織實施,市(地)級以上機關從下級機關或參照管理單位公開擇優(yōu)選拔任用內設機構公務員。
9.參照管理機關(單位)整建制轉入:指由于行政區(qū)劃調整,機構撤并、重組或管理體制變化等原因,由參照管理機關(單位)整建制或部分內設機構整建制劃入本機關的公務員。
10.實施公務員法機關調入:指從其他實施公務員法機關轉任到本機關工作的公務員。
11.實施公務員法機關整建制轉入:指由于行政區(qū)劃調整,機構撤并、重組或管理體制變化等原因,由其他實施公務員法機關整建制或部分內設機構整建制劃入本機關的公務員。
12.退休:指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正式辦理退休手續(xù)并享受退休待遇的公務員。
13.辭去公職:指根據《公務員辭去公職規(guī)定(試行)》,申請中止與任免機關任用關系并經任免機關審批同意辭去公職的公務員。
14.辭退:指根據《公務員辭退規(guī)定(試行)》,被任免機關解除任用關系的公務員。
15.開除:指根據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被機關給予開除處分的公務員。
16.非正常死亡:指由外部作用導致的死亡,包括火災、溺水等自然災難;或工傷、醫(yī)療事故、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受傷害等人為事故致死。與之相對的正常死亡,則指由內在的健康原因導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
17.調到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指從本機關調到國有企事業(yè)單位的公務員。
18.整建制轉到國有企事業(yè)單位:指因機關整建制或部分內設機構整建制轉為(并入)國有企事業(yè)單位而離開機關的公務員。
19.因選舉退出登記:指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guī)定,選舉產生的黨政機關領導人員,因卸任不繼續(xù)在機關任公務員職務的公務員。
20.調到參照管理機關(單位):指從本機關交流到參照管理機關(單位)工作的公務員。
21.被參照管理機關(單位)錄用:指根據《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被參照管理機關(單位)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參照管理人員的公務員。
22.整建制轉到參照管理機關(單位):指由于行政區(qū)劃調整,機構撤并、重組或管理體制變化等原因,整建制或部分內設機構整建制劃轉到參照管理機關(單位)的公務員。
23.調到實施公務員法機關:指從本機關轉任到其他實施公務員法機關工作的公務員。
24.被實施公務員法機關錄用:指根據《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被其他實施公務員法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公務員。
25.整建制轉到實施公務員法機關:指由于行政區(qū)劃調整,機構撤并、重組或管理體制變化等原因,整建制或部分內設機構整建制劃轉到其他實施公務員法機關的公務員。
26.本年末實有數(shù):指統(tǒng)計截止時間的實有公務員人數(shù)。
27.本年末機構數(shù):指統(tǒng)計截止時間的實有機關(具有獨立組織機構代碼)數(shù)。
二、邏輯關系 表內關系:
1.行 1=行 2+行 5+行 8+行 11+···+行13 2.行 2=行 3+行 4 3.行 5=行 6+行 7 4.行 8=行 9+行 10 5.列2=列3+···+列12+列14+列15+列17+列18 6.列 12≥列 13 7.列 15≥列 16 8.列19=列20+列22+···+列25+列27+···+列32+列34+···+列36+列38+···+列40 9.列 20≥列 21 10.列 25≥列 26 11.列 32≥列 33 12.列 36≥列 37 13.列 41=列 1+列 2-列 19 14.列 43=列 42-列 41 15.列 44=列 42-列 1
第二表
公務員分布情況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公務員在各類機關的數(shù)量分布情況。
鄉(xiāng)(鎮(zhèn))機關公務員按如下辦法填寫:
1.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專職副書記、紀委書記和專職黨委委員填寫在“中國共產黨機關”欄; 2.鄉(xiāng)(鎮(zhèn))人大主席、副主席填寫在“人大機關”欄。
3.鄉(xiāng)鎮(zhèn)機關其他公務員填寫在“行政機關”欄。
二、邏輯關系 表內關系:
1.行 1=行 2+行 5+行 8+行 11+···+行 13 2.行 2=行 3+行 4 3.行 5=行 6+行 7 4.行 8=行 9+行 10 5.列 1=列 2+···+列 8 表間關系:
1.[第二表,行 h,列 1]=[第一表,行 h,列 42],h=1,···,13
第三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中央一級機關)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中央一級機關的公務員基本情況。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已進入員額,確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法官、檢察官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填報。
1.中共黨員:指中國共產黨的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民主黨派成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共青團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2.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指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人員。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位的,按獲得的最高學位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位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位欄。
3.兼任下級領導職務:指公務員在擔任較高層次職務的同時,兼任下級領導職務。
4.基層工作經歷:指在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機關,村(社區(qū))黨組織或村(居)委會,以及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不在此列)。軍隊轉業(yè)干部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中央、國家機關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屬機關工作過,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5.學歷:指在教育機構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訓練的學習經歷,以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有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fā)權力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所頒發(fā)的畢業(yè)學歷證書為憑證。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歷的,按最高學歷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歷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歷欄。
在校學習及參加不脫產的夜校、業(yè)余學校、函授、自學考試等成人教育學習尚未獲得新的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獲得高中、中等技工學歷的,統(tǒng)計在“中專及以下”欄。
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而未獲得研究生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學的大學普通班畢業(yè)生,統(tǒng)計在“大學專科”欄。
6.任現(xiàn)職務層次年限: 指擔任現(xiàn)任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任現(xiàn)職前在其他部門或其他崗位擔任同一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任領導職務前擔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
二、邏輯關系 表內關系:
1.行 1=行 2+行 2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3 4.列 1 分別≥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5.列 1≥列 5+列 6+列 7 6.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 表間關系:
1.[第三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3,列 42]
第四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中央設在地方機關)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中央設在地方的機關公務員基本情況。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按照套改后的職務序列填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已進入員額,確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法官、檢察官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填報。
1.中共黨員:指中國共產黨的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民主黨派成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共青團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2.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指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人員。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位的,按獲得的最高學位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位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位欄。
3.兼任下級領導職務:指公務員在擔任較高層次職務的同時,兼任下級領導職務。
4.基層工作經歷:指在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機關,村(社區(qū))黨組織或村(居)委會,以及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不在此列)。軍隊轉業(yè)干部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中央、國家機關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屬機關工作過,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5.學歷:指在教育機構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訓練的學習經歷,以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有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fā)權力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所頒發(fā)的畢業(yè)學歷證書為憑證。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歷的,按最高學歷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歷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歷欄。
在校學習及參加不脫產的夜校、業(yè)余學校、函授、自學考試等成人教育學習尚未獲得新的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獲得高中、中等技工學歷的,統(tǒng)計在“中專及以下”欄。
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而未獲得研究生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學的大學普通班畢業(yè)生,統(tǒng)計在“大學?”欄。
6.任現(xiàn)職務層次年限: 指擔任現(xiàn)任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任現(xiàn)職前在其他部門或其他崗位擔任同一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任領導職務前擔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
7.層次:統(tǒng)計中央設各級地方的公務員分職務層次數(shù)量情況。在統(tǒng)計中央設在各級地方時,以機構職能權限為依據,業(yè)務管轄權在數(shù)。▍^(qū)、市)或一省(區(qū)、市)的機構其本級內設機構全體公務員統(tǒng)計在“中央設在省(區(qū)、市)”列,設在市、縣、鄉(xiāng)三級依此類推。
二、邏輯關系 表內關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列 1 分別≥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6.列 1≥列 5+列 6+列 7 7.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列 24+···+列 27 表間關系:
1.[第四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4,列 42]
第五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省、區(qū)、市一級機關)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省、區(qū)、市一級機關的公務員基本情況。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按照套改后的職務序列填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已進入員額,確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法官、檢察官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填報。
1.中共黨員:指中國共產黨的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民主黨派成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共青團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2.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指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人員。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位的,按獲得的最高學位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位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位欄。
3.兼任下級領導職務:指公務員在擔任較高層次職務的同時,兼任下級領導職務。
4.基層工作經歷:指在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機關,村(社區(qū))黨組織或村(居)委會,以及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不在此列)。軍隊轉業(yè)干部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中央、國家機關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屬機關工作過,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5.學歷:指在教育機構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訓練的學習經歷,以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有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fā)權力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所頒發(fā)的畢業(yè)學歷證書為憑證。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歷的,按最高學歷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歷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歷欄。
在校學習及參加不脫產的夜校、業(yè)余學校、函授、自學考試等成人教育學習尚未獲得新的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獲得高中、中等技工學歷的,統(tǒng)計在“中專及以下”欄。
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而未獲得研究生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學的大學普通班畢業(yè)生,統(tǒng)計在“大學?”欄。
6.任現(xiàn)職務層次年限: 指擔任現(xiàn)任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任現(xiàn)職前在其他部門或其他崗位擔任同一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任領導職務前擔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二、邏輯關系 表內關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列 1 分別≥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6.列 1≥列 5+列 6+列 7 7.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 表間關系:
1.[第五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6,列 42]
第六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省、區(qū)、市設在地方機關)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省、區(qū)、市設在地方的機關公務員基本情況。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按照套改后的職務序列填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已進入員額,確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法官、檢察官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填報。
1.中共黨員:指中國共產黨的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民主黨派成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共青團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2.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指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人員。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位的,按獲得的最高學位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位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位欄。
3.兼任下級領導職務:指公務員在擔任較高層次職務的同時,兼任下級領導職務。
4.基層工作經歷:指在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機關,村(社區(qū))黨組織或村(居)委會,以及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不在此列)。軍隊轉業(yè)干部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中央、國家機關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屬機關工作過,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5.學歷:指在教育機構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訓練的學習經歷,以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有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fā)權力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所頒發(fā)的畢業(yè)學歷證書為憑證。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歷的,按最高學歷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歷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歷欄。
在校學習及參加不脫產的夜校、業(yè)余學校、函授、自學考試等成人教育學習尚未獲得新的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獲得高中、中等技工學歷的,統(tǒng)計在“中專及以下”欄。
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而未獲得研究生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學的大學普通班畢業(yè)生,統(tǒng)計在“大學?”欄。
6.任現(xiàn)職務層次年限: 指擔任現(xiàn)任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任現(xiàn)職前在其他部門或其他崗位擔任同一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任領導職務前擔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
7.層次:統(tǒng)計省、區(qū)、市設在省內各級地方的公務員分職務層次數(shù)量情況。在統(tǒng)計省、區(qū)、市設在省內各級地方時,以機構職能權限為依據,業(yè)務管轄權在數(shù)市(地、州、盟)或一市(地、州、盟)的機構其本級內設機構全體公務員統(tǒng)計在“省區(qū)市設在市(地、州、盟)”列,設在縣、鄉(xiāng)兩級依此類推。
二、邏輯關系 表內關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列 1 分別≥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6.列 1≥列 5+列 6+列 7 7.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列 24+···+列 26 表間關系:
1.[第六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7,列 42]
第七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副省級市一級機關)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副省級市一級機關的公務員基本情況。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按照套改后的職務序列填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已進入員額,確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法官、檢察官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填報。
1.中共黨員:指中國共產黨的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民主黨派成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共青團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2.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指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人員。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位的,按獲得的最高學位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位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位欄。
3.兼任下級領導職務:指公務員在擔任較高層次職務的同時,兼任下級領導職務。
4.基層工作經歷:指在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機關,村(社區(qū))黨組織或村(居)委會,以及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不在此列)。軍隊轉業(yè)干部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中央、國家機關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屬機關工作過,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5.學歷:指在教育機構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訓練的學習經歷,以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有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fā)權力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所頒發(fā)的畢業(yè)學歷證書為憑證。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歷的,按最高學歷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歷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歷欄。
在校學習及參加不脫產的夜校、業(yè)余學校、函授、自學考試等成人教育學習尚未獲得新的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獲得高中、中等技工學歷的,統(tǒng)計在“中專及以下”欄。
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而未獲得研究生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學的大學普通班畢業(yè)生,統(tǒng)計在“大學?”欄。
6.任現(xiàn)職務層次年限: 指擔任現(xiàn)任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任現(xiàn)職前在其他部門或其他崗位擔任同一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任領導職務前擔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二、邏輯關系 表內關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行 44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行 45≤行 9 6.行 46≤行 10 7.列 1 分別≥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8.列 1≥列 5+列 6+列 7 9.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 表間關系:
1.[第七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9,列 42]
第八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副省級市設在地方機關)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副省級市設在地方的機關公務員基本情況。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按照套改后的職務序列填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已進入員額,確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法官、檢察官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填報。
1.中共黨員:指中國共產黨的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民主黨派成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共青團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2.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指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人員。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位的,按獲得的最高學位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位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位欄。
3.兼任下級領導職務:指公務員在擔任較高層次職務的同時,兼任下級領導職務。
4.基層工作經歷:指在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機關,村(社區(qū))黨組織或村(居)委會,以及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不在此列)。軍隊轉業(yè)干部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中央、國家機關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屬機關工作過,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5.學歷:指在教育機構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訓練的學習經歷,以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有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fā)權力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所頒發(fā)的畢業(yè)學歷證書為憑證。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歷的,按最高學歷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歷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歷欄。
在校學習及參加不脫產的夜校、業(yè)余學校、函授、自學考試等成人教育學習尚未獲得新的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獲得高中、中等技工學歷的,統(tǒng)計在“中專及以下”欄。
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而未獲得研究生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學的大學普通班畢業(yè)生,統(tǒng)計在“大學?”欄。
6.任現(xiàn)職務層次年限: 指擔任現(xiàn)任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任現(xiàn)職前在其他部門或其他崗位擔任同一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任領導職務前擔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
7.層次:統(tǒng)計副省級市設在市內各級地方的公務員分職務層次數(shù)量情況。在統(tǒng)計副省級市設在市內各級地方時,以機構職能權限為依據,業(yè)務管轄權在數(shù)縣(市、區(qū)、旗)或一縣(市、區(qū)、旗)的機構其本級內設機構全體公務員統(tǒng)計在“副省級市設在縣(市、區(qū)、旗)”列,設在鄉(xiāng)(鎮(zhèn))依此類推。
二、邏輯關系 表內關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行 44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行 45≤行 9 6.行 46≤行 10 7.列 1 分別≥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8.列 1≥列 5+列 6+列 7 9.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列 24+列 25 表間關系:
1.[第八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10,列 42]
第九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市、地、州、盟機關)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市、地、州、盟所屬機關的公務員基本情況。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按照套改后的職務序列填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已進入員額,確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法官、檢察官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填報。
1.中共黨員:指中國共產黨的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民主黨派成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共青團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2.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指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人員。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位的,按獲得的最高學位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位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位欄。
3.兼任下級領導職務:指公務員在擔任較高層次職務的同時,兼任下級領導職務。
4.基層工作經歷:指在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政機關,村(社區(qū))黨組織或村(居)委會,以及各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不在此列)。軍隊轉業(yè)干部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中央、國家機關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屬機關工作過,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5.學歷:指在教育機構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訓練的學習經歷,以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有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fā)權力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所頒發(fā)的畢業(yè)學歷證書為憑證。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歷的,按最高學歷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歷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歷欄。
在校學習及參加不脫產的夜校、業(yè)余學校、函授、自學考試等成人教育學習尚未獲得新的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獲得高中、中等技工學歷的,統(tǒng)計在“中專及以下”欄。
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而未獲得研究生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學的大學普通班畢業(yè)生,統(tǒng)計在“大學專科”欄。
6.任現(xiàn)職務層次年限: 指擔任現(xiàn)任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任現(xiàn)職前在其他部門或其他崗位擔任同一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任領導職務前擔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二、邏輯關系 表內關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列 1 分別≥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列 9 6.列 1≥列 5+列 6+列 7 7.列 1=列 10+···+列 13=列 14+···+列 23 表間關系:
1.[第九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11,列 42]
第十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縣、市、區(qū)、旗機關)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縣、市、區(qū)、旗所屬機關的公務員基本情況。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按照套改后的職務序列填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已進入員額,確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法官、檢察官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填報。
1.中共黨員:指中國共產黨的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民主黨派成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共青團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2.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指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人員。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位的,按獲得的最高學位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位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位欄。
3.兼任下級領導職務:指公務員在擔任較高層次職務的同時,兼任下級領導職務。
4.學歷:指在教育機構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訓練的學習經歷,以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有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fā)權力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所頒發(fā)的畢業(yè)學歷證書為憑證。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歷的,按最高學歷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歷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歷欄。
在校學習及參加不脫產的夜校、業(yè)余學校、函授、自學考試等成人教育學習尚未獲得新的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獲得高中、中等技工學歷的,統(tǒng)計在“中專及以下”欄。
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而未獲得研究生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學的大學普通班畢業(yè)生,統(tǒng)計在“大學專科”欄。
5.任現(xiàn)職務層次年限: 指擔任現(xiàn)任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任現(xiàn)職前在其他部門或其他崗位擔任同一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任領導職務前擔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二、邏輯關系 表內關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行 44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行 45≤行 9 6.行 46≤行 10 7.列 1 分別≥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 8.列 1≥列 5+列 6+列 7 9.列 1=列 9+···+列 12=列 13+···+列 22 表間關系:
1.[第十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12,列 42]
第十一表
公務員基本情況(鄉(xiāng)、鎮(zhèn)機關)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鄉(xiāng)、鎮(zhèn)機關的公務員基本情況。
1.中共黨員:指中國共產黨的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民主黨派成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中共黨員同時又是共青團員的,按“中共黨員”統(tǒng)計。
2.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指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人員。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位的,按獲得的最高學位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位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位欄。
3.兼任下級領導職務:指公務員在擔任較高層次職務的同時,兼任下級領導職務。
4.學歷:指在教育機構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訓練的學習經歷,以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有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fā)權力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所頒發(fā)的畢業(yè)學歷證書為憑證。
獲得兩個及以上不同學歷的,按最高學歷統(tǒng)計。
獲得兩個及以上同等學歷的,仍統(tǒng)計在對應的同等學歷欄。
在校學習及參加不脫產的夜校、業(yè)余學校、函授、自學考試等成人教育學習尚未獲得新的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獲得高中、中等技工學歷的,統(tǒng)計在“中專及以下”欄。
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而未獲得研究生學歷的,按原有學歷統(tǒng)計。
1970 年至 1976 年入學的大學普通班畢業(yè)生,統(tǒng)計在“大學?”欄。
5.任現(xiàn)職務層次年限: 指擔任現(xiàn)任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任現(xiàn)職前在其他部門或其他崗位擔任同一層次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任領導職務前擔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工作年限連續(xù)計算。
二、邏輯關系 1.行 1=行 2+···+行 19 2.列 1 分別≥列 2、列 3、列 4、列 5、列 6、列 7、列 8 3.列 1≥列 5+列 6+列 7 4.列 1=列 9+···+列 12=列 13+···+列 22 表間關系:
1.[第十一表,行 1,列 1]=[第一表,行 13,列 42]
第十二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中央一級機關)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中央一級機關的公務員年齡情況。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已進入員額,確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法官、檢察官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填報。
1.年齡:指至統(tǒng)計數(shù)字截止時間的實足年齡(周歲)。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統(tǒng)計時計算為 50 周歲;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則計算為 49 周歲。
二、邏輯關系 表內關系:
1.行 1=行 2+行 2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3 4.列 1=列 2+···+列 48 5.列 50=列 49÷列 1 6.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7.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間關系:
1.[第十二表,行 h,列 1]=[第三表,行 h,列 1],h=1,···,33
第十三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中央設在地方機關)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中央設在地方的機關公務員年齡情況。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按照套改后的職務序列填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已進入員額,確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法官、檢察官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填報。
1.年齡:指至統(tǒng)計數(shù)字截止時間的實足年齡(周歲)。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統(tǒng)計時計算為 50 周歲;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則計算為 49 周歲。
二、邏輯關系 表內關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列 1=列 2+···+列 48 6.列 50=列 49÷列 1 7.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8.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間關系:
1.[第十三表,行 h,列 1]=[第四表,行 h,列 1],h=1,···,43
第十四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省、區(qū)、市一級機關)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省、區(qū)、市一級機關的公務員年齡情況。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按照套改后的職務序列填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已進入員額,確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法官、檢察官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填報。
1.年齡:指至統(tǒng)計數(shù)字截止時間的實足年齡(周歲)。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統(tǒng)計時計算為 50 周歲;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則計算為 49 周歲。
二、邏輯關系 表內關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列 1=列 2+···+列 48 6.列 50=列 49÷列 1 7.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8.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間關系:
1.[第十四表,行 h,列 1]=[第五表,行 h,列 1],h=1,···,43
第十五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省、區(qū)、市設在地方機關)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省、區(qū)、市設在地方的機關公務員年齡情況。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按照套改后的職務序列填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已進入員額,確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法官、檢察官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填報。
1.年齡:指至統(tǒng)計數(shù)字截止時間的實足年齡(周歲)。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統(tǒng)計時計算為 50 周歲;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則計算為 49 周歲。
二、邏輯關系 表內關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列 1=列 2+···+列 48 6.列 50=列 49÷列 1 7.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8.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間關系:
1.[第十五表,行 h,列 1]=[第六表,行 h,列 1],h=1,···,43
第十六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副省級市一級機關)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副省級市一級機關的公務員年齡情況。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按照套改后的職務序列填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已進入員額,確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法官、檢察官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填報。
1.年齡:指至統(tǒng)計數(shù)字截止時間的實足年齡(周歲)。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統(tǒng)計時計算為 50 周歲;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則計算為 49 周歲。
二、邏輯關系 表內關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行 44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行 45≤行 9 6.行 46≤行 10 7.列 1=列 2+···+列 48 8.列 50=列 49÷列 1 9.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10.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間關系:
1.[第十六表,行 h,列 1]=[第七表,行 h,列 1],h=1,···,46
第十七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副省級市設在地方機關)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副省級市設在地方的機關公務員年齡情況。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按照套改后的職務序列填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已進入員額,確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法官、檢察官按照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填報。
1.年齡:指至統(tǒng)計數(shù)字截止時間的實足年齡(周歲)。
如:1966 年 12 月出生的干部,在 2016 年 12月 31 日統(tǒng)計時計算為 50 周歲;而 1967 年 1 月出生的干部,則計算為 49 周歲。
二、邏輯關系 表內關系:
1.行 1=行 2+行 21+行 31+行 44 2.行 2=行 3+···+行 20 3.行 21=行 22+···+行 30 4.行 31=行 32+···+行 43 5.行 45≤行 9 6.行 46≤行 10 7.列 1=列 2+···+列 48 8.列 50=列 49÷列 1 9. 列 49≥列 2×18+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6 10. 列 49≤列 2×20+列 3×21+列 4×22+...+列 47×65+列 48×68 表間關系:
1.[第十七表,行 h,列 1]=[第八表,行 h,列 1],h=1,···,46
第十八表
公務員年齡情況(市、地、州、盟機關)
一、指標解釋 本表統(tǒng)計市、地、州、盟所屬機關的公務員年齡情況。公安機關執(zhí)法勤務機構人民警察警員按照套改后的職務序列填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已進入員額,確定單獨職務序列等級的法官、檢察官按照法官、檢察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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