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謙,字伯益,金壇人.....閱讀附答案_虞謙 字伯益 金壇人
發(fā)布時間:2019-02-26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文言文,完成10~13題。
虞謙,字伯益,金壇人。洪武中,由國子生擢刑部郎中,出知杭州府。 建文中請限僧道田,人無過十畝,余以均給貧民。從之。永樂初召為大理寺少卿。時有詔,建文中上言改舊制者悉面陳。謙乃言前事請罪。帝見謙怖,笑曰:“此秀才辟老、佛耳!贬尭枴6老尢镏凭沽T。都察院論誆騙罪準洪武榜例梟首以徇謙奏比奉詔準律斷罪誆騙當杖流梟首非詔書意帝從之 天津衛(wèi)倉災,焚糧數(shù)十萬石。御史言主者盜用多,縱火自蓋。逮幾八百人,應死者百。謙白其濫,得論減。
八年,偕給事中杜欽巡視淮、鳳,抵陳州災傷,免田租,贖民所鬻子女。明年,謙請振,太子諭之曰:“軍民困極,而卿等從容請啟,彼汲黯何如人也。”尋命督兩浙、蘇、松諸府糧,輸南、北京及徐州、淮安。富民賂有司,率得近地,而貧民多遠運。謙建議分四等:丁多糧最少者運北京,次少者運徐州,丁糧等者運南京、淮安,丁少糧多者存留本土。民利賴之。
仁宗即位,召還,改大理寺卿。帝方矜慎刑獄,謙等亦悉心奏當。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獄,謙等再四參復,必求其平。嘗語人曰:“彼無憾,斯我無憾矣!眹L應詔上言七事,皆切中時務。有言其奏事不密,市恩于外者。帝怒,降少卿。一日,楊士奇奏事畢,不退。帝問:“欲何言,得非為虞謙乎?”士奇因具白其誣,且言謙歷事三朝,得大臣體。帝曰:“吾亦悔之。”遂命復職。
宣宗立,謙言:“舊制,犯死罪者,罰役終身。今所犯不等,宜依輕重分年限!眻罂。宣德二年三月卒于官。
(節(jié)選自《明史·虞謙傳》,有刪改)
10.下列對文中畫波浪線部分的斷句,正確的一項是(3分)
A.都察院論誆騙罪/準洪武榜例/梟首以徇/謙奏比奉詔/準律斷罪/誆騙當杖流梟首/非詔書意/帝從之/
B.都察院論誆騙/罪準洪武榜例/梟首以徇/謙奏/比奉詔準律斷罪/誆騙當杖流梟首/非詔書意/帝從之/
C.都察院論誆騙罪/準洪武榜例梟首以徇/謙奏/比奉詔準律斷罪/誆騙當杖流/梟首非詔書意/帝從之/
D.都察院論誆騙罪準/洪武榜例/梟首以徇/謙奏比奉詔準律/斷罪/誆騙當杖流/梟首非詔書意/帝從之/
11.下列對文中加點詞語的相關內(nèi)容的解說,不正確的一項是(3分)
A.“國子生”,即國子監(jiān)學生。國子監(jiān)是封建時代的教育管理機構和最高學府。晉時始設,與太學并立。
B.“出”,指出京受任,官職可升可降!稄埡鈧鳌分小坝篮统,出為河間相”中的“出”與此處意義相同。
C.“大理寺”,官署名。相當于現(xiàn)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為大理寺卿,明時與刑部、 都察院并稱為“三法司”。
D.“秀才”,是漢以來薦舉人才的科目之一,唐初置秀才科,后亦作為學校生員的專稱。文中虞謙上言改舊制時就被舉薦為秀才。
12.下列對原文有關內(nèi)容的概括和分析,不正確的一項是(3分)
A.虞謙深受三朝皇帝倚重。他因曾上奏改革舊制而向皇帝請罪,皇帝都沒有追究他的過錯。即使他因奏事不密而被貶,經(jīng)楊士奇稍加勸諫,仁宗就將他官復原職。
B.虞謙關心百姓疾苦。親自前往災區(qū)賑災,安撫災民。為便利百姓,還根據(jù)丁糧的多寡制定了運糧遠近的具體措施。
C.虞謙執(zhí)法公正。處理案件時謹慎得當,依罪定刑。他向宣宗建議改變過去犯了死罪都要終身服役的做法,主張根據(jù)犯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劃分服役年限。
D.虞謙敢于直言,善于說理。多次向皇帝進言,因他所奏之言有理有據(jù),又能切中時務,因此被皇帝采納。
13.把文中畫橫線的句子翻譯成現(xiàn)代漢語。(10分)
(1)逮幾八百人,應死者百。謙白其濫,得論減。(5分)
(2)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獄,謙等再四參復,必求其平。(5分)
答案:
10.C
11.D(此處的“秀才”泛指讀書人)
12.A(虞謙“奏事不密”系他人誣告,而非事實,由后文楊士奇“具白其誣”可知。)
13.(1)逮捕了近八百人,有一百人應判死罪。虞謙說處罰得過重,使得他們得以減罪。(關鍵字:“逮”,逮捕;“幾”,近;“濫”,過度;“論”,判罪!罢摐p”即為減罪。句意1分。)
(2)凡是法司和各地上報的案件,虞謙等人都再三審查,必定力求公平公正。(關鍵字:“凡”,大凡,凡是;“四方”,各地;“獄”,案件;“平”,公平公正。句意1分。)
【文言文參考譯文】
虞謙,字伯益,金壇人。虞謙在洪武年間,由國子監(jiān)生升為刑部郎中,出任杭州知府。建文年間,虞謙請限制僧道占田數(shù)量,規(guī)定每人不能超過十畝,多余部分便平均分給貧民。朱允炆聽從了他的建議。永樂初年,虞謙被召為大理寺少卿。當時有詔書說,建文年間曾上奏改革舊制的人,現(xiàn)在都要當面向皇上陳述清楚。虞謙于是陳述上述這件事,并請罪。皇上見虞謙害怕,便笑著說:“這不過是秀才批判道、佛而已!辈辉龠^問此事,但僧道限田的規(guī)定還是被廢除了。都察院討論欺騙之罪,請準予照洪武年間公布的條例梟首示眾。虞謙上奏說:“近來奉詔書要依律斷罪,欺騙之罪應判杖打流放,梟首不是詔書之意!敝扉β爮牧。天津衛(wèi)倉庫失火,燒掉糧食數(shù)十萬石。御史說主管官員盜用了許多糧食,自己放火來掩蓋。逮捕了近八百人,有一百人應判死罪。虞謙說處罰得過重,使得他們得以減罪。
永樂八年,虞謙與給事中杜欽巡視淮安和鳳陽,到達陳州災區(qū),免除該地田租,贖回百姓所賣的子女。第二年,虞謙請求賑災,太子對他說:“軍民極度困敝,而卿等還從容陳請,那汲黯算什么人?”不久,命虞謙督管兩浙、蘇州、松江等府糧米,輸運到南、北兩京和徐州、淮安。富民賄賂有關官員,他們都得運到近地,而貧民多要輸運到遠地。虞謙建議分為四等:丁多糧最少的運到北京,次少的運到徐州,人丁和租糧相當?shù)倪\到南京和淮安,丁少糧多的就存留本土。百姓因此得享便利。
明仁宗朱高熾即位后將虞謙召回,改任大理寺卿;噬险髦赜谟眯,虞謙等人也都悉心奏請,依罪定刑。凡是法司和各地上報的案件,虞謙等人都再三審查,必定力求公平公正。他曾對人說:“他們無憾,我也就無憾了!庇葜t曾響應詔令,上書議論七個事項,都切中時務。有人說他上奏言事不密,向外人示恩買好;噬弦虼松鷼,把他降為少卿。有一天,楊士奇奏事完畢后,還不想退下。皇上問:“你還想說什么?不是為了虞謙吧?”楊士奇便從頭到尾論說虞謙冤枉,并說虞謙歷事三朝,很得大臣之體;噬险f:“我也后悔那么做!庇谑敲钏麖吐。
明宣宗即位后,虞謙說:“按照舊制,犯了死罪的人,要罰終身服役。現(xiàn)在犯人所犯罪行不等,應依罪行輕重劃分服役年限!毙诨貢o虞謙說此事可行。宣德二年三月,虞謙在任上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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