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府職能視角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9-08-10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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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當前,我國不同行政區(qū)域間高等教育財政撥款數(shù)額懸殊,區(qū)域內高等教育財政撥款普遍分層對待,不同隸屬關系高校間教育財政撥款差別大,不同性質的高校間教育財政撥款更是冰火兩重天。高等教育成本分擔比例的控制權,主要掌握在政府部門。應以國家權力機關和政府職能部門為主導,完善高等教育成本分擔法律制度,建立教育財政撥款與學費收取標準匹配體系。要充分發(fā)揮財政蓄水池調節(jié)作用,從源頭上保證教育成本分擔合理。嘗試普遍發(fā)放“教育券”模式,普遍調整教育財政撥款標準,加大獎勵力度,體現(xiàn)成本效用原則。應積極探索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畢業(yè)補償機制,使高等教育成本分擔比例不斷優(yōu)化。
          【關鍵詞】 高等教育; 教育成本; 成本分擔; 政府職能
          【中圖分類號】 G647.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8)09-0148-04
          一、問題提出
          教育是立國之本,民族興盛之基,更是家庭和社會的希望所在,教育的重要性婦孺皆知,歷來受到廣泛關注與和高度重視,近年來也始終占據(jù)“三大民生焦點問題”之一。在提及教育問題時,不可避免會涉及到教育投資及教育成本分擔問題。教育成本分擔理論認為,高等教育成本應該由國家、社會和受教育者及其家庭共同承擔。1990 年正式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招收自費生暫行規(guī)定》,是我國從政策上正式確立高等教育成本分擔原則的開始,實現(xiàn)了由國家負擔全部高等教育成本向國家與個人共同分擔高等教育成本的轉變,且學雜費在高等教育成本中的比例不斷提高[1]。時至今日,我國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現(xiàn)狀具體如何,高等教育成本分擔是否合理,值得研究探討。
          高等教育成本是指高校為完成人才培養(yǎng)、科學研究、服務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和文化傳承與創(chuàng)新使命,所耗費的各項資源價值總和,既包括直接成本,也包括機會成本[2]。無論是討論高等教育成本問題,還是高等教育成本分擔問題,直接成本的內容指向更具體,也更利于量化和比較;間接成本則因難以量化而不易計量,往往只是理論的組成而不是研究的重點。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的主體雖然包括國家、社會和受教育者及其家庭,但因社會分擔教育成本具有延后性、長期性、復雜性等特點,難以像前兩者一樣進行定量研究。本文探討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擔主要指直接成本的分擔;教育財政撥款和學費是高等教育成本的主要組成部分,為直觀起見,在成本分擔對比計算分析中,也主要運用了政府承擔的教育財政撥款和受教育者個人及其家庭承擔的學費兩項指標。
          高等教育成本分擔比例,既取決于個人的主觀選擇,也取決于政府對教育財政投入和學費收取標準的制定。受教育者因受學習成績制約或興趣愛好等因素的影響,在分擔教育成本的過程中有主觀上的選擇權,且個體間的影響因素差異大、情況復雜而不便于比較研究。教育財政投入和學費收取標準的制定,主要由政府從實際出發(fā)站在全局高度統(tǒng)籌決策,相對于個人而言更容易掌控把握。本文將主要從政府履行職能的角度出發(fā),對高等教育成本分擔問題展開探討。
          二、我國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現(xiàn)狀
          我國高等教育成本分擔機制自20世紀90年代建立,至今已有近30年的時間。成本分擔機制雖然不斷調整,但仍有亟待優(yōu)化改進之處,以下四個方面問題更加突出,不但有失高等教育成本分擔的公平性,也不利于各區(qū)域間高等教育的均衡發(fā)展。
         。ㄒ唬┦〖壭姓䥇^(qū)域間高等教育財政撥款數(shù)額懸殊
          不同地區(qū)地方政府對教育的財政投入有別,無論是在絕對數(shù)還是相對數(shù)上,教育財政投入都存在很大差異。以已經(jīng)公布的近10年省級地方政府高等教育生均公共財政預算公用經(jīng)費投入為例(詳見表1),差距最小的是2012年,高等教育生均公共財政預算公用經(jīng)費投入最高的北京市是投入最低的貴州省的5.60倍[3];差距最大的是2007年,高等教育生均公共財政預算公用經(jīng)費投入最高的北京市竟達投入最低的安徽省的28.48倍[4]。即便考慮行政區(qū)域間的物價和消費水平等因素,生均教育財政投入差距之大,也明顯不合理。雖然這種差距近年來呈現(xiàn)縮小趨勢,但差異仍然存在,且從數(shù)量上看極差還一直保持在5倍以上。
          我國普通高校已經(jīng)普遍實行收取學雜費制度,使受教育者個人及其家庭都能分擔教育成本。雖然《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6〕101號)賦予了地方政府制定學費標準的權力,但同時規(guī)定學費最高不得超過教育成本的25%,所以全國普通高校每年的學費收取標準差距并不大。2007年安徽省的高校學費收取標準在全國范圍處于中等水平,普通文理科各批次平均計算,當年學費約4 000元;學費占其自身與財政撥款合計額比重竟高達89.76%,使該省高等教育成本分擔比例嚴重畸形;不但使學生個人成本分擔過重,也嚴重違反了《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2012年貴州省高校學費收取標準,普通文理科各批次平均計算也約為4 000元,關于教育成本分擔,也面臨著與2007年安徽省同樣的問題。
          由于全國高等學校學費收取標準差異小,地方政府高等教育財政撥款數(shù)額的多少,決定了就讀于不同省份高校的學生及其家庭分擔教育成本的合理與否。省級地方政府高等教育財政撥款數(shù)額的懸殊性,是導致不同區(qū)域間高等教育成本分擔比例差異大的主要原因。
          (二)省級行政區(qū)域內高等教育財政撥款普遍分層對待
          在《關于進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撥款水平的意見》(財教〔2010〕567號)指導下,各省對高校的教育財政撥款中,也并非一視同仁,普遍存在按學校辦學層次分類區(qū)別對待現(xiàn)象,最終是本科高校得到的生均財政撥款高于?疲ǜ呗殻┰盒。以河南為例,同樣是設置在鄭州的本科高校,近5年來,鄭州大學的生均教育財政撥款近17 000元,而中原工學院等大部分高校只有12 000元左右;?茖哟蔚暮幽下殬I(yè)技術學院等生均教育財政撥款只有4 500元。本科院校的學費收取標準是相同的,而專科層次高校的學費收取標準平均也只比本科院校低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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