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林語堂叫魯迅閉嘴|魯迅先生罵人語句
發(fā)布時間:2020-02-16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時隔一個世紀,我們在言論自由方面,究竟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 據(jù)說,這是一個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時代。過去很神圣的話語權,至今已覺不新鮮,咱有論壇、微博、人人網(wǎng),想說啥說啥。
且慢,你說了你想說的,可是如果有人不想聽,照樣封殺你,叫你閉嘴,甚至罰你一票。
最近的一個案子,就頗讓人拍案驚奇。畫家范曾訴郭慶祥名譽侵權案有了一審判決結果。郭慶祥曾在《文匯報》撰文,不點名地批評范曾畫畫時的流水線作業(yè)法,被判向原告范曾書面致歉,并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7萬元――雖然這與范曾索賠的500萬元相距甚遠,但已經構成對本已命懸一線、極其脆弱的文藝批評的致命一擊。因此,這顯然是一個危險判例,其影響力遠超兩位當事人的個人恩怨,或將成為一紙正常文藝批評與學術爭鳴的“封口令”,百家爭鳴的輿論環(huán)境再一次雪上加霜,本已危乎殆哉的言論自由空間也會由此越來越逼仄。
北京昌平法院判決的主要依據(jù)是,“就本案而言,郭文(《藝術家還是要憑作品說話》)中通篇對范曾的詩、畫、書法、作畫方式及人格分別做出了貶損的評價,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虛偽’等,造成其社會評價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慶祥的行為已構成對范曾名譽的侵害。”
這讓我立即想到魯迅先生。如果這一邏輯成立,魯迅恐被罰得傾家蕩產。當年魯迅在文章中對梁實秋、顧頡剛、林語堂、郭沫若等一眾文人作過很多“貶損評價”,甚至直斥梁實秋先生為“喪家的資本家的走狗”,其“貶損評價”的烈度,遠超郭慶祥批評范曾。然而,并不曾見梁實秋先生將魯迅訴諸法律。與魯迅論戰(zhàn)過的林語堂先生,卻在《魯迅之死》中稱,“吾始終敬魯迅;魯迅顧我,我喜其相知,魯迅棄我,我亦無悔。大凡以所見相左相同,而為離合之跡,絕無私人意氣存焉!笔裁词谴髱煹臍舛,林語堂可為表率。
其實,范曾先生本人也曾對沈從文、劉海粟、吳冠中、黃永玉等在行文上有過“貶損”之譏,何曾見這幾位與他對簿公堂呢?
辛亥革命一百周年的日子就要到了,時人對民國氣象的景仰時有流露,這當然不是景仰當時的軍閥混戰(zhàn),而是文化界那種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氛圍。
由是反觀此案,如果是放在民國,放在魯迅先生的時代,被批評者要么一笑了之,要么也拿起筆來反詰、反攻擊,但絕不會創(chuàng)造性地想到去“呈堂供述”,我們能想象魯迅與林語堂、與梁實秋對簿公堂嗎,請法官裁決他們的筆墨官司嗎?
確實,憲法要保護的公民言論自由與民法通則要保護的公民名譽權,在現(xiàn)實中時有矛盾之處。捍衛(wèi)名譽權,常常是認定對方有侮辱和誹謗等侵權行為,在這樣的情形下,如何保護憲法規(guī)定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等公民權利不受侵害,確實是擺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難題。目前,在立法上對此還缺乏明確的界定,比如沒有區(qū)分官員、公眾人物與非公眾人物,這便給了司法實踐以很大運作空間,本應對這些矛盾、沖突和立法空白折沖樽俎,在保護言論自由與公民名譽權這兩種基本權利之間找到某種符合公平正義的平衡。
在一些國家的判例中,往往遵循這樣的司法原則:對政府官員與公眾人物的名譽權保護案的判決要慎之又慎,謹防傷及公民言論自由。這是基于公平正義原則。公眾人物的言行直接影響公共事務,應當接受公眾監(jiān)督。雖然公眾人物也享有包括名譽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在內的人格權利,但是,他們的社會地位決定了他們有更多為自己辯解的話語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對公眾人物的名譽權、隱私權實行弱化保護。這是做公眾人物必須付出的代價,他們在自己的角色利益中已經得到足夠的補償,所獲社會尊重遠超普通人,其社會地位、權力和影響也使他擁有較強的抗御侵害能力。
可惜的是,目前在這個領域我們卻不得不同時面對立法缺陷和司法混亂。在現(xiàn)實判例中,往往是政府官員與公眾人物被“強化保護”,較之普通百姓更能打贏所謂名譽權官司。范郭案又是一個新的例證。這一判決如果生效,恐怕所有批評性的輿論監(jiān)督都將噤若寒蟬,或者懷揣人民幣才敢進行寫作。
這樣的如履薄冰,如何能讓我們迎來文化事業(yè)的全面繁榮?這也讓我們在緬懷民國先賢的時候,不能不別是一番滋味。時隔一個世紀,我們在言論自由方面,究竟是進步了,還是退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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