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價?】人命價賠償標準
發(fā)布時間:2020-03-15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我們國家不承認司法判例的法律淵源,法院判決也無須遵循前例。但是,這不妨礙我們把案情大致相同或者判決結(jié)果大致相同的案例放在一起比較,看看案情大致相同的案子,判決結(jié)果有怎樣的差別,或者判決結(jié)果大致相同的案子,在案情的輕重上是否也差不多。這樣的比較,每每讓我們品出一些值得回味的東西。
我手頭就有兩個案件,判決結(jié)果大致相同。為了充分說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行為的客觀危害性,我稍微詳細一些敘述案情。第一個案子的犯罪人有兩個,楊清秀和呂西娟,前者是某中級法院法官,因伸手要官不成,對法院院長朱慶林產(chǎn)生怨恨心理。后者本來是某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因為上訴被中級法院駁回,加上楊挑撥說上訴被駁回是院長朱慶林干預的結(jié)果,于是下決心和朱混鬧,達到報復朱的目的。在楊"采取行動"的多次催促下,去年3月8日,呂來到朱的辦公室,對朱進行無端指責,并趁其不備,將年近花甲、身單力薄的朱打倒在地,騎在朱的身上抓住朱的領帶猛拽,致其失去反抗能力。幸虧有其他干警聽見求救聲及時沖入,將呂制服。經(jīng)法醫(yī)鑒定,朱頸部損傷致其面色青紫,出現(xiàn)一次性缺血,屬輕傷。日前,陜西省高院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二人上訴,維持對楊清秀和呂西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和13年的一審判決。(見中國新聞社3月13日報道)
第二個案件也是來自陜西,案情如下:1999年9月,韓城監(jiān)獄在押犯孫定奎脫逃后,被警方在北部山區(qū)的盤龍鄉(xiāng)抓獲。原韓城監(jiān)獄副監(jiān)獄長張開錄在押孫犯返回的路上,授意馬社利(原獄政科副科長)、李紅忠(原二分監(jiān)區(qū)長)、干警高恩民等就地"處理"了孫定奎。馬社利打開孫的背銬,命其在距車幾米遠的溝邊解手,馬、李、高分別持手槍向?qū)O連發(fā)20槍,孫當即中彈身亡。事后,以孫逃跑為由掩蓋真相。最近,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張開錄有期徒刑15年,馬社利、李紅忠各12年,高恩民8年。(見3月8日《西安晚報》)
對于第一個案件,盡管無論從行為人的主觀動機(混鬧),采取的傷害手段(抓住朱的領帶猛拽)和造成的危害后果(輕傷)來看,犯罪人似乎更符合故意傷害罪而不是判決中認定的故意殺人罪(如果是想要了朱的命,一個女人去對付一個盡管上歲數(shù)的男人,可能也不會赤手空拳而是要帶上把刀什么的),但是,考慮到行為人卑劣的犯罪動機、嚴重的犯罪情節(jié)和囂張的犯罪氣焰,單單從處刑考慮,我并不認為對犯罪人處以現(xiàn)在的刑罰有什么不對。
但是,越覺得對他們的處刑沒什么不對,就越覺得對第二個案件的被告人處刑有不對勁的地方:連發(fā)20槍,致人斃命,手段之兇殘令人發(fā)指。對比第一個案子行為人的手段和造成的后果,15年、12年、12年和8年的有期徒刑很難說罰當其罪。兩個案件對比,判決失衡是顯而易見的。而造成如此失衡判決的根據(jù)又是什么呢?
不妨這樣假設一下:如果槍下之鬼不是一個在逃犯,而是一個擁有合法權(quán)利的自由公民,或者像第一個案件一樣,受害人是一名法院院長,那么,犯罪人還會分別受到這樣輕緩的刑事處罰嗎?如果答案是"不會",那么,是不是說,受害人的不同身份決定了他們生命價值的不同,從而在法律上也需要不同的保護力度?用這樣"不同的生命價值",倒是很容易解釋上述兩個案件判決的失衡。
現(xiàn)實生活中,大量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刑訊逼供的屢禁不止,都和不把犯人當人有很大的關系。如果"受害人是逃犯"是犯罪人受到輕緩處罰的根據(jù),就太可怕了。
《西安晚報》的報道沒有說逃犯犯的是什么罪。但是,必須明確,即使是死罪,也要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結(jié)束他的生命,在這之前,盡管他的一些權(quán)利被限制或剝奪,但是在生命的價值上,他和我們,包括法院院長的生命沒有也不應該有任何的區(qū)別。他的生命價值不因他是逃犯而貶值,而需要同等的保護!
相關熱詞搜索:同價 同命不同價? 交通事故同命不同價 同命不同價案例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