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文強當律師 黃文強 演員
發(fā)布時間:2020-03-31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關于調(diào)查取證,我們放棄了。為了防范風險,我覺得對于證人證言盡量不要調(diào)查取證,有異議就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009年12月6日,《新京報》首次披露:文強家屬已委托北京知名律師楊礦生擔任辯護律師。據(jù)一家網(wǎng)站統(tǒng)計,消息一出,僅僅1天,就有76482條相關評論,批評、謾罵的帖子超過9成。顯然,時至今日,很多人仍然不能接受“為貪官辯護”的正當性。
楊礦生曾在最高檢察院工作10年,1998年,他走上律師道路,現(xiàn)在是全國優(yōu)秀律師、北京律協(xié)刑法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優(yōu)秀黨員。他為何接受委托?為文強辯護意味著什么?中國刑辯律師面臨著怎樣的處境?現(xiàn)在,文強案已告一段落,他對此進行了回顧。
向司法局請示
2009年11月1日,北京下著大雪,文強的大姐文萬琴輾轉(zhuǎn)找到我,請我代理文強案。在此之前,出于職業(yè)習慣,我十分關注重慶打黑案,有關報道都讓助手打印出來。我也曾想到重慶案的家屬中肯定會有人找我代理辯護,我的專長是代理職務犯罪或者企業(yè)高管經(jīng)濟犯罪案件,所以之前就想,如果是官員家屬找我,我可以考慮,如果是涉黑案被告人家屬找我,我可能不會考慮。
給文強當律師,我向司法局請示后得到了支持,但促使我下決心的是文強的大姐,她已是60多歲的退休老人了,還千里迢迢到北京請律師。文強大姐的態(tài)度是文強犯罪了,該怎么處罰就怎么處罰,但是希望用你的專業(yè)知識為他辯護――哪些是他應承擔的責任,哪些是他不應該承擔的責任,她沒提任何不合理的要求。她的誠懇和信任感動了我,而且文強也確實需要有人為他辯護。這便成了我代理涉黑案辯護的開端。
11月9日晚上我到了重慶,第二天簽訂委托協(xié)議,然后開始找這個案子。律師辦理刑事案件,首先得弄清這個案件在哪兒,文強親屬并不知道是哪個辦案機關在辦理,我們就根據(jù)媒體上公布的文強涉嫌的罪名分析文強的主罪應該是受賄,于是就找到了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得知文強案尚在該院偵查。
在等待安排會見期間,我又匆匆趕到鄭州辦理新疆烏魯木齊鐵路局長宋某某涉嫌貪污的案件,開完庭回到北京不久,也就是12月16日,接到重慶檢察院五分院的電話,告知該案已在該院審查起訴,律師可以辦相關法律手續(xù),會見文強。20日下午我和助理趙銘到達重慶,第二天見到了承辦該案的全國十佳公訴人幺寧,辦理了相關法律手續(xù)。
12月22日中午11點45分到13點20分,我在看守所第一次會見了文強。當時我比較緊張,以前從來沒這么緊張過,媒體宣傳了那么長時間,感覺他就是一個黑老大,去見他搞不好就會有生命危險似的。后來我就點了一根煙,抽了煙就不緊張了。
與其他人不同的是,文強首先提了兩個條件,第一個是要互信,“我對你說的每一句話都是真實的,我不會誤導你,你也要把你對這個案子的真實看法告訴我,不用瞞著我,既使你認為我犯的罪夠槍斃了,你也要告訴我”;第二個條件是要依法,他要求:“你要依法充分辯護,我有什么合法要求,你要轉(zhuǎn)告有關機關!
他要求讀法律書,還要求保證充分會見。當時我們都擔心以后會見有困難,不過后來發(fā)現(xiàn)擔心是多余的,會見的時間得到了充分保證,一審期間總共7次會見,二審期間共會見4次,甚至連周末也安排會見,這一點我是非常滿意的。這可能有兩方面原因:第一,文強案影響太大,他們不可能在程序上給律師太多限制;第二,和律師個人的工作作風工作方式有關。
不能說錯話
當時李莊案剛剛案發(fā)10天,我會見時特別謹慎,最注意的就是不能說錯話。24日我第二次會見他,這一次才開始談案情,我手上雖然有起訴意見書,但我沒有主動提起其中的事情或人名。而是這么問:你把在偵查階段對偵查機關所說的事兒說一下。他首先說的是經(jīng)濟問題,他每說完一件事,我就問:還有呢?接著說。就是這樣讓他逐一講完。這是一種客觀的問話方式,沒有任何誘導或提示的成分。
以前很多律師就是在問話上出現(xiàn)了問題,我盡量避免出現(xiàn)類似情況,說話之前就想好思路,他有什么意見,記錄下來,簽字,每次都是這種模式。我在其他案子中也是如此,見當事人時,不能說過頭話,一些猜測性的和牢騷性的話,都不要說。如果對方說了,律師最好的回應就是“呵呵”一笑。
每次會見文強的時間都很長,從早上到晚上。有時候會見完了累得話都不愿說,飯也吃不下。頭幾次會見的時候還沒有閱卷,文強邊說我就要邊記,有些沒有聽清的還要重復問明白,還要判斷這里面有沒有重大漏洞、法律上怎么看待這個問題等等,這樣就會逐漸形成一些初步的判斷。
有些記者總是問,在國外,嫌疑人有沉默權(quán),“你有權(quán)保持沉默”,中國是這樣嗎?中國的法律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如果嫌疑人不說話,偵查人員就會不斷地訊問你。沒有任何口供的案件很少見。人在強制狀態(tài)下既可能說出他本人不愿說的真話,也很可能說出不真實的假話,所以審訊時律師在場,很大的作用就是能夠防止偵查人員以非法手段獲取不真實的口供。
第二次會見,文強就說到了偵查筆錄中有些內(nèi)容不真實的情況,對這個問題我無法作出判斷。我就跟文強商量,你認為有的筆錄說得不對,我們怎么辦?是等到法庭上說,還是盡早匯報給檢察官,讓檢察官來提訊、要求檢察機關對這些口供進行重點審查?他同意了后一種方法。我覺得后一種方法既有利于維護文強的合法權(quán)益,對于我們律師也是一種很好的保護。律師會見后當事人改變口供的案件可能會給律師帶來風險,可能會惹上涉嫌“教唆翻供”的麻煩(記者注:《刑法》第306條規(guī)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jù),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jù),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边@被法律界普遍認為是懸在刑辯律師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所以律師對于這類案件要特別小心。
關于會見中的風險防范,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不得引導嫌疑人和被告人故意作出虛假的供述。嫌疑人會經(jīng)常問律師:“這個情況我該怎么說?”律師絕對不能告訴他們“應當怎么說,或者不應當怎么說”,而只能告訴他們實話實說。另外,律師也不能替委托人向被告?zhèn)鬟f紙條或?qū)⑼ㄓ嵐ぞ呓o他們使用。即使紙條上的內(nèi)容與案情無關,也許只是個問候或者鼓勵,比如說要堅強、家里面會幫助你等等,都不能傳遞,這是刑辯律師應具備的常識,律師千萬不能感情沖動。
放棄調(diào)查取證
除了會見還有閱卷。文強案的卷宗很多,辦案節(jié)奏很快,公訴人和辯護人幾乎是同時閱卷,為了解決閱卷撞車,我一方面給公訴機關發(fā)函,要求盡快安排我全面閱卷,另一方面和公訴人真誠溝通,“時間緊,你們看這幾本,我們就看那幾本!彪p方穿插閱卷,這樣就解決了閱卷問題。我們是1月11日開始閱卷的,那幾天我們每天一大早都去檢察院門口,等到公訴人上班,就跟她一起進去,處理復印卷宗材料的事情。有些律師就是打一個電話,說我們準備閱卷,檢察院就說要等通知,一等通知,時間就沒有了。在辦案程序和整體安排上,我們配合辦案機關的整體安排,抓住關鍵的問題,沒有糾纏細枝末節(jié)。律師對于辦案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內(nèi)部協(xié)商,不要捅到社會上去,不要發(fā)表有損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形象的言論,這樣,律師也會得到他們的尊重。
關于調(diào)查取證問題,我們放棄了。為了防范風險,我覺得對于證人證言盡量不要調(diào)查取證,有異議就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按照理想情況)是不應該放棄,但是律師去調(diào)查取證,可能不但沒發(fā)揮作用,還把自己栽進去了。我一般會爭取讓委托人理解這一點,不能因小失大,律師也要學會取舍。
特別是對控方證人不要調(diào)查,假如他對你說的和對控方說的一樣,就失去了調(diào)查意義,如果不一樣,那么證人前后說的到底哪一個是真,哪一個是假?不管哪一個是假的,證人都有可能涉嫌作偽證,這時候他如果說是律師教的,那律師就非常危險了。總之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接觸他們風險很大,你得有兩名以上律師,全程錄像,也許還得把公證機關請來……所以我通常的做法是申請讓他們出庭。法庭上畢竟是不可能出現(xiàn)引誘、教唆作偽證的場合。
文強案中,除了強奸案的受害人,其他許多關鍵證人在押,律師沒有辦法去調(diào)查。好在許多涉嫌行賄的人都是同案被告,我們律師就抓住這個機會,在法庭上詢問他們,通過問話可以把矛盾的東西、虛假的東西問出來。比如張大千的畫,還有40萬“賄賂”,都是通過法庭調(diào)查時問話問出來的。
律師的調(diào)查取證在目前幾乎處于無奈的被動狀況,所以我們要求改革證人制度。在我看來,先改一條,就是證人必須出庭。這樣,對控方的證人直接詢問,可以發(fā)現(xiàn)其證言的虛假和矛盾之處,對辯方證人也沒有任何壓力,還可以減少律師涉嫌教唆作偽證的風險,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就會大大提高。
在保密措施上我們也是小心加小心。我們在會見文強后知道了他的關押地點,但是文強親屬不知道。本來他們有權(quán)知道,可是辦案機關沒通知他們,我也就沒有告訴他們。后來我向檢察機關反映,要求把關押地點告訴家人。對于案情,我對家屬做到了絕對保密,他們也是通過庭審才了解到的。起訴書、判決書和辯護詞,我都沒有讓他們看過。因為案件太敏感了,我們也只好在有關規(guī)定之上更加嚴格要求自己。
緊張、謹慎、責任
很多人有一個誤解,認為法律和政治無關,其實并非如此。法律就社會而言是全社會的行為規(guī)范,但對執(zhí)政者來說,它還是管理國家的工具和手段,這樣當然就具備了政治性,特別是對重大敏感案件的處理,政治性體現(xiàn)得更強,這是一種客觀存在。
我是這個案件的辯護律師,在判決前就不能隨便發(fā)表對案件的看法,許多媒體提出采訪,要求透露案情和辯護思路,均被我婉言回絕。有些話要講場合,看環(huán)境。比如說對于公檢法機關工作中存在的瑕疵,辯護律師怎么反映這個問題?我不可能捅到媒體上大張旗鼓地渲染,施加壓力,然后把這個事情變成一個社會事件。但是作為與案件不相關的學者、公眾甚至其他律師,就可以在報紙上進行討論,這個沒關系。
文強案是重慶打黑斗爭中的一個標志性案件,它也是我辯護生涯當中的一個標志性案件,最深的感受可以用6個字概括:緊張、謹慎、責任。
我代理的官員和企業(yè)高管犯罪案件估計上百件,從來沒有一個案件的重大和復雜程度能和這個案子相比。我們辯護律師對案件的看法與公訴人的看法,差別那么大,我?guī)缀跏侨孓q護,法院采納公訴人的觀點又是那么多,所以這個案件很復雜。法院也采納了我們的一些觀點,受賄部分總金額減少了414萬元,對于指控文強收受價值364.12萬元的張大千山水畫沒有認定,對于包庇、縱容龔剛模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也沒予以認定,對于財產(chǎn)來源不明的認定也減了幾十萬,對于后兩次強奸的指控也沒有認定。
文強案帶來很多法律思考,特別是屬于對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有關受賄罪的理解問題,比如在長期交往中間,只要你收了人家一回錢辦了一次事,那么其他時候收的錢也都認定是受賄,我是第一次承辦這樣的案子;還比如對于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中的“明知是有組織的犯罪”如何理解以及如何掌握死刑標準等等,很有值得研究的典型意義。
接下來的程序就是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5月16日,二審開庭后我去回訪,那是我最后一次見到他,他授權(quán)我如果二審維持原判,繼續(xù)作為他的律師代理復核階段的法律事務。本來約定半小時,后來聊了一小時,他有點戀戀不舍,總希望能多和律師交流。他最關心的是他的孩子(記者注:文強案發(fā)后其子便下落不明),說也不知什么時候能見上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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