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鐘:在自己的祖國,為什么只能暫?
發(fā)布時間:2020-05-23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人世間,長命百歲者,總是鳳毛麟角。
但不論是誰,只要活著,就需要個落腳之地。
這和阿貓阿狗沒有什么不同。
只是阿貓阿狗沒有被人類馴養(yǎng)之前,倘若不想呆在出生的地方,他們就可以選擇離開。在他們的世界里,沒有法律,沒有制度。自由與生俱來。
可人就不一樣了。
管仲不就想出了一套“牧民”的制度,讓奔亡者無所匿,讓遷徙者無所容嗎?
這和讓野狗變家犬差不多。如果百姓的脖子上沒有套上韁繩,牧民者就會認為沒有安全,缺乏秩序。
但古往今來的中國人并不甘于這樣的命運。中國戶籍管制一代比一代嚴密本身,也是中國人向往自由、追求自由的證明。因為管制的存在就意味著有自由的傾向需要去對付。自由和專制的交鋒,從來就沒有中斷過。中國的人民并不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國家的人民更不愛好自由和更不需要自由。
人挪活,樹挪死。
他們向往樂園,他們憧憬樂土。
即使沒有貪得無厭的碩鼠,也沒有誰能夠回避市場競爭的法則,如果不靠救世主,任何人都得自己尋找適合自己謀生和發(fā)展的落腳點。人的一生就是一個不斷尋找的過程。任何地方都可能只是暫時居住和工作的處所。對他們來說,四海為家就是無處不家鄉(xiāng)。自由就是生命的根。
想想看,無論出于什么原因,有的城市、鄉(xiāng)鎮(zhèn)在衰落,有的鄉(xiāng)鎮(zhèn)、城市在崛起,有的產業(yè)在興起,有的產業(yè)在敗落,有的企業(yè)在破產,有的企業(yè)正紅火,……沒有任何社會能夠擺脫這樣潮起潮落的法則。因此,為了生存或者發(fā)展,就會有身份農民離開鄉(xiāng)村,有身份市民離開城鎮(zhèn),到他鄉(xiāng)尋找機會。如果沒有遷徙自由,那么,在市場壓力和強制隔離的雙重擠兌下,國民的經濟安全和人身安全都沒有保障。在這種處境里的國民就完全像馬克思所說的:“沒有自由對人來說就是一種真正的致命的危險。”
暫住登記制度恰恰就是在制造這樣的危險。
早在毛澤東1958年自稱記不得憲法規(guī)定了些什么之前的歲月里,就已經存在暫住登記制度了。比如,1956年,山東淄博市公安局就制定統(tǒng)一的暫住人口登記制度,規(guī)定凡暫住3 天以上的,要辦理申請登記手續(xù)。派出所設暫住人口登記簿!吨腥A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只不過是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確認它罷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
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但是,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但那時還沒有暫住證。1995年5月19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了《暫住證申領辦法》,同年6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25號發(fā)布實施。按照該辦法,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除探親、訪友、旅游、就醫(yī)、出差等人員外,在申報暫住戶口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暫住證為一人一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暫住期滿需繼續(xù)暫住的,應當在期滿前辦理延期或換領手續(xù)。
和1958年公安部的相關規(guī)定比,應該說在這一點上是大有區(qū)別。在以前,除了因公出差等人員外,公民在一個地方暫住超過三個月的,就應該向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而不論外出或暫住,準予延長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也就是說,通常只能暫住三個月,如果沒有獲準延長,要再呆下去,就會被趕走。即使批準可以延長,暫住最長的時間加起來一般也就半年。
如果要憶苦思甜的話,暫住證制度是進步;
如果要向前看的話,它就是公民自由的攔路虎。盡管不再隨時粗魯?shù)仳屩鹚胁皇欠梢饬x的“常住人口”,但是暫住證依然清楚地向移民時時刻刻強制性的提醒移民:“這里不是你們的地盤”!染指涉足必須得到權力的許可。
如果遵紀守法,夫妻也只能暫住在一起
暫住證制度令行禁止起來,簡直就是讓人哭笑不得的黑色幽默。
如果遵紀守法,就會出現(xiàn)夫妻只能暫住在一起的咄咄怪事。
在廣東省南海市的和順鎮(zhèn)政府網,其在線咨詢對“跟外省女孩結婚,她在廣州居住需要辦理暫住證嗎?”這個問題的回答只有非常干脆的四個字:“當然要辦。”
不過我也要說,這當然不是和順鎮(zhèn)政府的旨意,而是照章辦事的產物。
現(xiàn)行的戶籍管制意味著,如果身份農民找了一個城市戶口的妻子或者丈夫,或者是山東女嫁了個湖南郎,倘若他們一輩子都沒有能把戶口遷移到一起,那么只能白頭偕老地“暫住”在一起!難道這是有中國特色的婚姻自由么?
更耐人尋味的是,按照1986年的政策,“博士后流動期間,在博士后流動站建站單位落常住戶口”,“博士后流動期間,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博士后一起流動。建站單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憑各有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科技干部局(處)的介紹信,辦理暫住戶口手續(xù)”。明明稱為“流動”,卻可以是“常住”,他們的配偶和子女同樣是住兩年,卻又只能是暫住。能夠高談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可為什么就不能尊重人呢?
荒唐的制度并不都是無知的產物,有時完全是聰明才智的結晶。當然,炮制者往往無須承擔荒唐的后果。
如果誰能夠使那些設想出暫住證制度的人浮出水面,公開亮相,我敢用一塊錢打賭,里面絕不會有一個人是文盲。
“暫”是什么意思?《新華詞典》的解釋是暫時、短時間。
顧名思義,“暫住證”也就是暫時、短時間居住在某個地方的證明。
前面已經說過,按照規(guī)定,暫住證為一人一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暫住期滿需繼續(xù)暫住的,應當在期滿前辦理延期或換領手續(xù)。
如果僅僅從時間上來講,一年叫暫住尚說的過去,可是兩年、三年,甚至十年、八年還叫暫?
按照《暫住證申領辦法》,暫住證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至于最多能夠延長多少年,并沒有說明。當然,至于可否暫住,暫住多長時間,不受制約的自由裁量權牢牢地攥在行政機關手里。因此,從理論上講,公民就可能能夠在同一個地方暫住80年、100年,只要你壽命有多長,你就可以暫住多長時間。毋庸諱言,這是行政專制。這意味著,一個湖南籍的公民如果得到戶口登記機關的恩準,他可以在北京或者上!皶鹤 倍昊蛘咭惠呑,但是,“暫住證”本身告訴他——也告訴所有的非北京籍和上海籍的中國公民——,自己沒有權利選擇在北京或者上海生活和居住二十年或者一輩子。
當然啦,別說那么長時間,如果沒有恩準,就是一年零一天都不行。
這還算長的。由于暫住證實行的不是備案登記制,而是許可制,因此,哪怕一天也不讓你呆,也是在公安機關的自由裁量權范圍之內!
所謂的常住暫住,其實并不是依據(jù)事實本身來判斷,而是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是一種對公民人身的強制,就是你不想“常住”也必須是“常住”,比如說,張三大學畢業(yè)后分到了南京工作,盡管此后在南京只生活了哪怕只有一個月,法律就認定他是南京的“常住人口”,而他隨后在北京的一家私營企業(yè)連續(xù)工作了八年,法律卻認定他是北京的“暫住人口”,他再不想“暫住”也只能是“暫住”。所謂暫住常住,跟一個公民實際居住的時間和公民個人的意愿沒有關系。即使你在北京連續(xù)住了五年、二十年甚至一輩子,如果沒有北京戶口,你只能叫“暫住”而不是“常住”!這使我們領教了什么叫法律的權威:法律能夠讓事實遷就自己,而不是實事求是。
隨著市場的開放,如今沒有北京戶口的人也能夠在北京購買商品房。外地人購房后是否要辦暫住證?依據(jù)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guī)定,凡是外地來京人員即不是本市常住戶口的人員,應辦理暫住、務工、經商等有關手續(xù)。北京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批準外地人可以購買商品房與外地人申報北京市常住戶口二者之間沒有聯(lián)系。因此,外地來京人員在北京市購買商品房后,仍然不是北京市的常住戶口,需要辦理的各種手續(xù)還應辦理。如果張三在北京買了套房子,沒有人會懷疑那是他的家,強制辦理暫住證,無異于法律一口咬定張三只能在自己的家里暫!
這與南非當年的黑人家園制度可謂是不謀而合,不約而同:無論黑人已經在“白人地區(qū)”生活了多少代,只有“黑人家園”才是他們“永久的家”!
細細一想,這“暫住”兩字時刻在提醒那些是身在異鄉(xiāng)為異客,一個從小就會念“我愛祖國”的中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也只能“暫住”,你只是這個國家的過客!人成了戶口——實際上是權力的附屬物。除了戶口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任何地方,他都是外人。除了你戶籍所在地,你今生今世就在可愛的祖國其他地方都只能“暫住”。這和一個中國人到了異國他鄉(xiāng)又有什么不同呢?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居然要辦“暫住證”甚至“寄住證”,博學的人們,請告訴我,在二十一世紀的世界上,是不是獨一無二的法律奇聞?
95年前(1918年10月),農民的兒子毛澤東從湖南到在北京大學圖書館任助理員時,沒有聽說他辦過什么“暫住證”之類的東西。
因為遵照民國三年公布的《中華民國約法》,“人民于法律范圍內,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想在一個地方居住多久那是一個公民的權利,是他的私事,政府無權過問。
可是今天,一個湖南韶山的身份農民,如果到北京謀生,他的當務之急就是把暫住證辦下來。因為按照《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guī)定(修正)》的要求,“《暫住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在被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證明。未取得《暫住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
勞動行政機關不予核發(fā)《外來人員就業(yè)證》;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
比如說,一個湖南韶山的女孩子想在北京給人家當保姆,那么它首先就得把暫住證辦下來。因為申請從事家庭服務工作外地來京人員,到家庭服務員介紹機構辦理從業(yè)登記時,應當持本人的暫住證。如果沒有暫住證,就會因為證件不齊全,而得不到北京市勞動局統(tǒng)一印制的《外來人員就業(yè)證(家庭服務員)》,而《就業(yè)證》是外地來京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的合法憑證,未取得《就業(yè)證》的外地來京人員,就不得從事家庭服務工作。而雇傭沒有《就業(yè)證》的外地來京人員的用戶,責令其解除雇傭關系,并且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也就是說,如果你通過老鄉(xiāng)介紹,直接就到張三李四家當保姆的話,隨時都會面臨失業(yè)的危險。哪怕你家里再窮,出門帶的錢都花光了,政令的尊嚴哪能不要呢?如果心存僥幸,居然涂改、轉讓、冒用《就業(yè)證》,就會被處50元以下的罰款或警告。
暫住證是他的命根子,是他的尊嚴所系,是他的自由所依。沒有暫住證,他在自己的祖國就成了野鬼游魂。因為按照戶口條例的規(guī)定,如果農民因私事離開常住地外出,居住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延長時間或者辦理遷移手續(xù);
既無理由延長時間又無遷移條件的,應當返回常住地。
那么,什么是延長時間的理由呢?是由誰來決定某個理由是不是法律所要求的“理由”呢?由戶口登記機關來決定!
這就是國內護照制度,到期了就得趕緊續(xù)簽,如果審查通不過,你不自動離開,那就是非法居留,如果你根本沒有辦理就十天半個月地呆在中國的任何一個城市,你就是一個偷渡者。警察就會因此將你拘押,然后驅逐出境。比如按照《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guī)定(修正)》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于“逾期不辦理《暫住證》或者暫住證期滿未按規(guī)定辦理延期手續(xù)的,責令補辦,并處以50元以下罰款;
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限期離京!蹦敲词裁唇小扒楣(jié)嚴重”呢?沒有具體解釋。怎么辦呢?按照《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戶籍管理規(guī)定(修正)》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本規(guī)定執(zhí)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既然暫住證看成是臨時居住的合法證明,沒有暫住證自然也就“臨時居住”一下也應視為不合法了。比如說,沒有合法有效證件,就不給辦理暫住證。如果你一不小心丟了身份證,那你就一天也呆不下去,是從西藏來北京的,那就趕緊回去補辦身份證去;
沒有固定住所也不給辦暫住證,至于你是不是下火車后身上僅有的幾百塊錢都被偷了,才不得不晚上作賊似的睡在橋洞下,那不是戶籍管制要關心的問題;
乞討、賣藝人員也不給辦暫住證。如果瞎子阿炳生在新社會長在紅旗下,千里迢迢從無錫摸到北京街頭拉《二泉映月》,他是辦不了暫住證的,也就是說他不能在北京合法地臨時居住,而且還會被罰50塊錢;
此外,還有“其他從事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動的人員”也不給辦暫住證,至于如何界定,那就得看行政機關如何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權了。如今,曾經被稱為“收容遣送”的那個稱呼是不會再用了,但是“責令限期離京”之類的驅逐出境卻不是不可以呀!
在出入境管理方面,(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北京市2003年下半年取消在京境外人員暫住證。但自針對港、澳人員及華僑,不包括臺灣同胞。官方通訊社的新聞稱,是“為了加強管理”,北京在一九九三年實行暫住證。十年來港、澳人員及華僑來京投資置業(yè)、換領駕證等等均需出示暫住證。辦理暫住證需出示有效入境證件以及北京市衛(wèi)生檢疫局出具的健康證明等等眾多證件,手續(xù)相當煩瑣。除了暫住證外,港、澳人員及華僑來京需辦理回鄉(xiāng)證,在京就業(yè)需辦理就業(yè)證、駐京企業(yè)首席代表還需要辦理代表證、登記證,華僑還要提供在境外的定居證明。往往每個人都要辦好幾張證件,且手續(xù)煩瑣,給港、澳人員及華僑造成極大麻煩。如今又說北京決定取消暫住證,將把所有的證件合并,實行一證通用,是為了方便境外同胞。這豈不是“放松”了管理?包括臺灣同胞,當然也不包括北京市的大陸臺灣同胞,他們一樣是需要提防的對象。為什么對“境內”人員卻要橫眉冷對呢?而且我也不明白,港、澳人員怎么成了境外人員?
要是沒有暫住證,移民就成了城市里的野狗!他將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護:在工廠工作是非法的、在街頭叫賣是非法的……如果雇主克扣談好了的工資,或者任意延長工作時間,也哭天不應叫地無門,因為他和雇主之間的勞動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誰想挑戰(zhàn)暫住證制度,那么警察就可以“依法”一天也不讓他!因為誰也沒法擔保說,他這樣的言行,有關部門就不能認定是屬于危害社會秩序或者公共安全之列呢?!
如果我們考慮到絕大部分移民的收入狀況,那么,在2002年之前,辦理下來暫住證所需費用,可不是一筆小錢。比如當時北京市就是一年188塊錢。你本來就是去找份工作做點買賣謀生,能不趕緊辦?2001年流動人口大約為8000萬至1個億,申領暫住證的大約有4000萬人左右,以每個暫住證100元計,公安部門每年就至少可以收40個億!那么多年一共收取了多少費用,并沒有公之于眾。既然后來認為這筆收費不合理,那么收去的錢哪里去了,難道就不應該有個交代嗎?難道政府機關在這樣的問題上可以享受豁免權嗎?
如今是不是還有地方變相收費,且不管它,但過去行政機關能夠這樣做本身,依然值得我們今天深思:為什么公權老是與民生和民權過不去?當公安部門在數(shù)著花花綠綠的鈔票時,可曾想過留在上面的血汗背后的辛酸和痛苦?那些進城身份農民原來一年的收入也就可能三四百塊錢,甚至更少,當他們滿懷著希望來到北京來到上海來到中國的任何一個的城市,一分錢沒有掙,卻必須先繳納各種證件的費用。比如在北京市當年僅僅辦一個暫住證就得188塊錢,這可能就是那個農民半年的生活費啊!如果他要遵紀守法,就意味著將遭到一次徹底的合法的洗劫。他們來到陌生的城市,沒有誰會讓他們養(yǎng)尊處優(yōu),他們必須用自己的血汗糊口,他們會依法納稅,履行一個公民的義務,可是如果他們身無分文,為什么還要在工作都沒有找到的情形下,先交幾百塊?不對他們錦上添花到也罷了,為什么還要雪上加霜?!
也許你覺得我說的話是危言聳聽。那么就讓我們來看一組來自政府的權威數(shù)據(jù):我國1993年制定《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時,確定了592個國家級貧困縣,標準為,新列入的縣人均年純收入低于400元,“七五”期間已列入國家級貧困縣的只要人均年純收入不超過700元就仍舊保留資格。
我不知道,如果一個新疆或者西藏貧困山區(qū)的身份農民來到北京或者昆明,花掉幾百塊錢的路費,初來乍到卻不能不先把暫住證辦了,否則就不能租房,如果沒有房子住露宿街頭又是違法,僅僅憑這一條就可以被收容并遣送回原籍,非但工沒有打成,連手里可憐巴巴的那點血汗錢也打了水漂!除非你認為進到收容遣送站里是一種幸福的生活和體驗,否則他們只能滿懷屈辱和痛苦地被驅逐回家鄉(xiāng),而且還要交一筆對他們來說是不菲的收容遣送費……他們又有多少錢可以來回折騰?!他們又有多少自由和尊嚴可以來回被踐踏?
人心都是肉長的。法律規(guī)章的制定者們,為什么你們就不能設身處地地想想,如果是你們懷里揣著省吃儉用,甚至是東借西湊的幾百塊血汗錢,來到陌生的城市希望找一份養(yǎng)家活口的工作時,你們希望什么樣的法律在等待自己?!
我知道,南非當年的通行證法就規(guī)定,黑人必須持有通行證才能找到工作,如果檢查時拿不出通行證,那就意味著罰款或者坐牢。面對這種情形,我們的學者、我們的官員都會毫不猶豫地說,這是白人對黑人的歧視!
那么過去的收容遣送,以及還沒有為社會輿論所關注的沒有暫住證就不能合法居留,因而面臨限期離境的強制等等,又是什么樣的情形呢?
印度尼西亞直到1998年才廢除的“原住民”(pribumi)和“非原住民”(non-pribumi)的稱呼,我們都會毫不猶豫地說,那意味著對中國移民的隔離和歧視。
可是,我們想過沒有,當中國的城市把中國公民分為本地人和“外來人口”時,又意味著什么?
意味著身份農民作為中國公民,他們選擇自己的居住地、工作地和工作的自由遭到了否定。既然只能“暫住”,那么他們就沒有選擇常住的自由和權利。而且城市在統(tǒng)計國民生產總值不拒絕他們血汗的結晶,但是在計算人均GDP時,他們連阿拉伯數(shù)字都不是!
既然只能暫住,他們就隨時可能遭到“清理”而被驅逐出城。在全國許多城市都設置這類的歧視性政策時,身份農民作為一個中國公民,就可能在自己的祖國就像垃圾一樣被清理來清理去!這意味著沒有流放之名的流放,因為他們只能蟄居于自己不愿生活的地方,默默承受生活的重擔,而不能去尋求希望之光。有學問的人們,常常說中國的農民安土重遷,可是你們想過沒有,在這樣的法律環(huán)境中,他們能不安土重遷?!
當然,暫住證除了社會隔離的功能之外,也能夠用來尋租索貢。比如在常住戶口和暫住之間設立不同的等級,不同的等級可以享受到不同的待遇,這樣,公司為了吸引人才,個人為了孩子上學等等,都可能去爭取這樣的有限名額,當然相對于需求來說,供給是非常稀缺的,因此戶口的“多軌制”就人為的制造了一個戶口市場。這樣,在種種冠冕堂皇的借口下玩權能生財?shù)陌褢,使把持戶口管理的部門能夠肥水長流;
再比如,直接或者變相地賣戶口,如果賣一億人次的戶口,哪怕以一個戶口四千元計,也是四千個億啊!
這一切本來早該結束了! 但是包括暫住證制度在內的戶籍管制要壽終正寢,卻還任重道遠。
戶籍制度懲罰窮人,剝奪富人
在莎士比亞的劇本《雅典的泰門》里,金子的法力能夠使“卑賤變成尊貴”。
如果教育部門給中國所有的小學生考試時出這樣一道題:有人說,金子能夠使人卑賤變成尊貴。這句話對嗎?
標準答案一定是“錯誤”兩個字。
顯而易見,周扒皮、黃世仁怎么能算真正的尊貴呢?
但是孔方兄的魔力不會因為這樣的標準答案而消失。
不妨假設一個移民的可能經歷,或許有助于我們更加深刻地認清戶籍管制的面目:
有一個三十歲的湖南籍身份農民李四,1991年只身來到北京,家里東拼西湊的幾百塊錢已經花光,無法辦理暫住證,因此就無法合法地臨時居住。身上已經是身無分文,還舉目無親,如果打道回去,怎么向家里人交代呢?況且家里的幾畝地再怎么精心伺候,窮鄉(xiāng)僻壤里也種不出個金娃娃來,可孩子要上學,父母要贍養(yǎng),為了生活,還得出去闖世界?墒裁磿r候才能湊足出門的路費呢?于是,一不做,二不休,干脆東躲西藏,乞討、睡橋洞、干苦力……萬幸的是,居然沒有被警察逮住。慢慢地,總算是小有積蓄了,和人合租了一間平房,還辦了暫住證。家里的孩子一天天長大,可是要把孩子接過來,還是沒有足夠的錢交贊助費、借讀費,況且自己還想積累點錢獨立干點小經營,于是苦熬了二三年后,終于把老婆孩子都接過來了,一家子不但團圓了,而且也有錢租住樓房,求爹爹告奶奶總算給孩子找了公立學校讀書,費用咬咬牙也就交上了。十年后,終于成了千萬富翁,可人也四十了。孩子轉眼間已經在高中上學,再過兩年就得考大學了。孩子成績在班上還算不錯,可是要回湖南參加高考,能不能考上個一般的本科院校,可就難說了。
正好2001年10月1日北京出臺實施《北京市外地來京開辦私營企業(yè)人員辦理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外地投資者連續(xù)3年每年納稅達到80萬元,或者近3年納稅總額達到300萬元,可辦理進京戶口。除了稅收指標外,還有務工數(shù)量等引導性條件,如城區(qū)私企安排本地工達到100人,或者本地工占總職工人數(shù)的90%以上,符合條件者可給予辦理私營企業(yè)法人代表、配偶及子女共計3人進京戶口指標。但是城區(qū)從嚴郊區(qū)從寬。外地私企投資京郊,只需滿足如下條件即可:連續(xù)3年每年納稅達到40萬元,或者近3年納稅總額達到150萬元;
務工人數(shù)也只要安排本地工50人,或者本地工占總職工人數(shù)的60%以上。
李四掐指一算,早就遠遠超過這個規(guī)定。
于是,孔方兄再一次展現(xiàn)了它無窮的魅力。當然還是費了些周折,因為達到了條件也只是可辦而不是只要申請就必須辦。從此,李四一家三口再也不用在北京辦理暫住證了。
聽起來這像傳奇故事。
可是按照戶籍管制的自身邏輯,就可能出現(xiàn)這樣的事情。當然,高學歷、被政府認為是“人才”、擁有權勢等等,也能夠取得同樣的效果。
在目前戶籍管制之下,身份農民真正能夠體驗到的是,自由只是有產者的自由。幾十年批判的現(xiàn)象倒成了中國的現(xiàn)實。公民要想得到自由和平等,那才真的是比駱駝穿過針孔還難!
公權露出了勢利眼,平等被棄置到了一邊。金錢、學歷、權勢成為區(qū)分尊卑貴賤的主要標準。你腰包里鼓起來了,無論你昨天是什么人,他都會脫帽致敬,而一個滿身臭汗的建筑工人剛剛從腳手架上下來,在權力高貴的火眼金睛里,就能夠發(fā)現(xiàn)危險、低劣、無價值來。他也贊美自由,但是他認為只有他這樣的人才配享有自由。他們也希望人們和他們一起歌頌盛世,但是堅決拒絕和他們一起分享盛世,如果真有什么盛世,那只能是城市的盛世。如果這個國家還存在什么苦難和不幸,那就讓身份農民去墊底!
本來貧窮已經是對貧窮者最嚴厲的懲罰了,我們哪怕在他們身上再加根稻草,都是對他們沉重而不可饒恕的壓迫。戶籍管制不是一根稻草,而是一條繩索。當看到有人說身份農民的貢獻時,我不知道到底是恭維還是哄騙,是敬重還是為了心安理得地實行隔離。身份農民不是機器人。如果你處在他們的位置,當你想種棉花的時候,國家說只能種糧食;
當你出門憑體力掙血汗錢養(yǎng)家活口的時候,國家說你只能離土不離鄉(xiāng);
當你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的時候,突然政府頒布職業(yè)保留政策,你剛到手的工作只能乖乖地留給別人做;
當你正在四處尋找工作卻看到國家掌控的報紙在說他們是于社會治安等等不利的盲流……面對城市的燈紅酒綠,心中是否只有認命或者以為這樣是國家長治久安和繁榮所必需,而不會留下一絲怨恨、不滿甚至仇恨呢?我們不愿意看到當年法國的悲劇:“當使舊法國分裂的不同階級在被重重障礙長期隔絕之后彼此重新接觸時,他們首先觸到的是他們的傷痛處,他們重逢只不過是為著互相廝殺!惫拇岛蛯嵭懈綦x制度,就是播種動蕩、報復、仇恨、隔膜的種子。想想看,如果平時是各奔前程,除了壓迫、強制、歧視、剝奪、蔑視之外就不存在聯(lián)系的兩個階層,那個被當成沉重包袱扔在一邊的階層,怎么會認為它和另一個階層之間有什么共同利益呢?枷鎖脆弱的時候,人們不會視為仁政,而是想望徹底拋棄,這不是人民忘恩負義,而是向往自由的天性。
為什么要為移民改善自己的處境而人為地設置障礙呢?美國鋼鐵大王安德魯•卡內基自己就是移民,他就說過:“人類中最偉大者和最優(yōu)秀者,皆孕育于貧困這所學校。這是催人奮發(fā)的學校;
是唯一能產生偉人和天才的學校!边@句話當然不能絕對地理解,但是他卻告訴人們,不要只看到卡內基,不要只承認卡內基,我們還要看到和尊重和卡內基一道上路的失敗者,以及還沒有成功時的卡內基。他們的名字不為公眾所知,他們的事跡也為社會所遺忘了,但是他們創(chuàng)業(yè)的冒險精神應該得到敬重。使困頓者有信心,讓富裕者能同情。這樣,社會才可能和諧,才能進步。
暫住證制度為什么是非法的?
1995年的《暫住證申領辦法》第一條稱,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如前所述,1954年憲法明確規(guī)定公民有遷徙自由、居住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實際上是剝奪了公民的遷徙自由和居住自由。既是對基本人權的踐踏,也是對憲法的公然違背。
這就意味著,《暫住證申領辦法》所依靠的根據(jù),是一個當年在違憲基礎上制定的條例。(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用當年的一句流行話來說,根不正,苗不紅。
退一步說,1995年的《暫住證申領辦法》,只不過是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的,充其量只能算是個行政規(guī)章。
但它的內容卻關乎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相關基本權利。比如說,要求暫住人在辦理勞務許可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照時應當出示暫住證,就等于是限制公民的擇業(yè)自由、營業(yè)自由,至于一個“等”字,要等到什么范圍,只有天知道界限在哪里。再比如說,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可以吊銷、收繳暫住證等規(guī)定,就直接是針對公民的人身自由了。
姑且先假設部委有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制定《暫住證申領辦法》,就是說它有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進行解釋,而且《戶口登記條例》也不存在違憲問題,是不是《暫住證申領辦法》就沒有問題了呢?
為了清楚起見,我們不妨先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五條的原文:“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城市暫住三日以上的,由暫住地的戶主或者本人在三日內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暫住登記,離開前申報注銷;
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薄肮裨诔W〉厥、縣范圍以內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除暫住在旅店的由旅店設置旅客登記簿隨時登記以外,不辦理暫住登記。”這里有二點是很清楚的,一是沒有要求辦理暫住證;
二是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暫住,不辦理暫住登記。
而按照《暫住證申領辦法》的規(guī)定,“暫住證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qū)或者鄉(xiāng)鎮(zhèn),在其他地區(qū)的暫住證明”,這意味著公民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內的其他鄉(xiāng)鎮(zhèn)暫住,或者在常住地市、縣范圍以外的農村暫住,都必須辦理暫住證。而這是直接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唱反調。當然,還應該指出的是,《暫住證申領辦法》要求辦理暫住證本身就是行政部門擅作主張。
因而,僅此就可以斷言,暫住證制度本身沒有合法性。
這還只是現(xiàn)象,其實質則意味著行政機關擁有自己授權自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權力。
這是一種行政專制。
根據(jù)現(xiàn)行憲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消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guī)、決定和命令。而按照現(xiàn)行憲法第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消各部、各委員會發(fā)布的不適當?shù)拿、指示和?guī)章。這就是說,除了公安部自己以外,就只有國務院可以改變或者撤消《暫住證申領辦法》。如果又那位公民認為《暫住證申領辦法》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之嫌,那么他通過提起訴訟的辦法能不能導致它的取消呢?一點可能性都沒有。因為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這等于在制度上承認了行政機關既可是規(guī)定的制定者,又是規(guī)定的執(zhí)行者,還是自己制定的規(guī)定適當與否的裁判員?芍^三位一體。
為什么事情會變成這樣呢?是誰給了某個行政部門權力來決定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國家只能居住多長時間或者不能居住多長時間呢?行政部門可以擁有這樣的權力嗎?如果是授權,這樣的授權本身合法嗎?現(xiàn)行立法法規(guī)定,有關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制定法律,而且不能授權國務院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這也就是說,公安行政機關制定《暫住證申領辦法》是不折不扣的僭越,自然就談不是有合法性了。不能不提的是,《暫住證申領辦法》是1995年6月2日發(fā)布實施的,《立法法》是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為什么兩者居然能夠相安無事呢?貓養(yǎng)是養(yǎng)了,可就是不捉老鼠。
也許有人會說,這還不好辦,有的是規(guī)避辦法,通過全國人大立法來規(guī)定暫住證制度,不就一切問題都解決了嗎?
我想,即使這樣做了,也不能為暫住證制度增加半點合法性。無論什么程序和手法,都無法改變暫住證制度與公民人身自由相沖突這一事實。相反,使得侵犯公民基本權利的違憲行為變得更加嚴重。
雖然現(xiàn)行的憲法沒有再寫進居住和遷徙的自由,但是并不等于說公民就沒有這項基本人權。而且中國政府簽署并批準了《世界人權宣言》,而那里面是寫有遷徙自由的。1998年10月5日,我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規(guī)定,“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有權享受遷徒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只有不懷好意的人才會認為,我國政府簽署《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只是為了做給國際社會看的,而不是真誠地希望中國每一個公民都能夠自由、幸福和有尊嚴地生活。
我想,我們也沒有理由忘記1954年憲法的承諾與命運。
暫住證制度該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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