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玉順:“實事求是”命題的存在論意義——依據馬克思“實踐主義”哲學的思考
發(fā)布時間:2020-05-25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摘 要] 過去對“實事求是”的解說,都僅僅是從認識論層面理解的,缺乏存在論的高度。如果說“實踐”是馬克思存在論的初始范疇,那么“實事求是”,作為對實踐范疇的中國式表述,也是人自身的存在論事實!皩嵤隆辈⒉皇峭庠谟谌说拇嬖诘,而是人的存在本身;
因而“是”也并不是那種與人無關的所謂“客觀規(guī)律”,而是關于人自己的存在的真理;
“求”作為對這種存在論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屬于人自己的一種存在論事實。
[關鍵詞] 實事求是,實踐,存在論
“實事求是”本是中國古代哲學的一個命題,[i] 毛澤東、鄧小平等中國馬克思主義者,對它進行了實踐論的重新解說,使之成為一個集中表述馬克思主義哲學基本精神的命題。
然而迄今為止,通常對“實事求是”都是從純粹認識論的角度加以理解的。人們即使將“實事求是”跟“實踐”聯系起來,但“實踐”本身僅僅被理解為一個純粹認識論范疇。例如毛澤東對此有一個著名的解說:“‘實事’就是客觀存在著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觀事物的內部聯系,即規(guī)律性,‘求’就是我們去研究!盵ii] 據此,“實事求是”就是去研究客觀存在著的事物的規(guī)律性。按照傳統(tǒng)的理解,這里所謂“客觀存在著的”就是所謂“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也就是說,“實事”可以是在人類實踐之外存在著的,如純粹的自然界;
“是”就是這種純粹客觀事實的純粹客觀的“規(guī)律性”。先有了這種“客觀存在”,然后才有人對它們的認識,再后才有人對它們的改造亦即實踐。于是就有了“實踐、認識、再實踐、再認識”這樣的將認識和實踐割裂開來的公式。這里,作為純粹認識的“實事求是”是在實踐之前、之外進行的。
之所以產生這樣一種觀念,是因為:“實事”不是被人們理解為實踐本身,而是被理解為實踐之前、之外的作為純粹認識對象的東西;
因而“求是”也就不在實踐之內,而在實踐之外。顯然,“實踐”范疇僅僅被理解為一個用以界定“認識”的參照或者邏輯工具,換句話說,“實踐”仍然僅僅是一個認識論范疇。例如列寧說過:“生活、實踐的觀點,應該是認識論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觀點!盵iii] 與此相關的另外一種說法,那就是流行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這樣一種說法。這里,實踐顯然失去了作為改造世界的本質力量的存在論意義,而僅僅只具有認識論的功能了。這種純粹認識論的“反映論”的理解,其實并不符合馬克思的實踐觀。
這里,我們嘗試以一種新的理論視角——馬克思哲學的存在論視角,亦即 “實踐主義”[iv] 哲學的視角,對“實事求是”作出一種新的闡釋。
作為馬克思哲學存在論的“實踐主義”,我們理解有以下基本特征:它是對馬克思哲學“本體論”[v] 的一種新的理解,這種理解認為,“物質”并不是馬克思哲學的“本體”,因而也不是它的邏輯起點;
在馬克思哲學看來,實踐才是唯一的“存在”或“實在”,實踐之外別無存在。
馬克思這種“實踐主義”哲學,必然要求對“實事求是”的命題作出存在論層面上的闡釋:如果說“實踐”是馬克思存在論的初始范疇,那么“實事求是”,作為對實踐范疇的中國式表述,就是人自身的存在論事實!皩嵤隆弊鳛樯顚嵺`,并不是外在于人的存在的什么東西,而就是人之存在、即人的生活實踐本身;
“是”也并不是所謂“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guī)律”,而就是關于人自己的存在或者生活實踐的真理;
“求”作為對這種存在論真理的追求,本身也屬于人自己的生活實踐,因而也是一種存在論事實。因此,“實事求是”就不僅是一種認識論意義上的活動,而首先是一種存在論意義上的活動。
1.實事:
生活實踐
人們通常易于持有的那種樸素的“自然視點”(natural viewpoint,胡塞爾語)使他們去尋求所謂“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實在”,例如古希臘的本體論哲學追尋世界的“本體”。這種“離人而言天”的企圖,已被哲學的歷史證明是失敗的。近代認識論哲學雖然開始檢討我們對本體的這種“認識”本身的問題,但其前提仍然是對這種“本體”的承諾。這種本體被設想為某種“實體”,或者被設想為這種實體的某種“本質”屬性;
總之,那是可以離開人的存在來談論的某種純粹“客觀存在”的東西。結果,經驗主義走向了不可知論,理性主義則走向了先驗論,表明了“離人而言天”的本體論和認識論都是“此路不通”的。自從“物自身”被康德宣布為不可知,認識論時代便結束了。現代哲學發(fā)生了所謂“語言學轉向”,關于“實在”的問題被視為“形而上學”而被“拒斥”或擱置起來。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他們無法找到真正實在的“實在”。馬克思在哲學史上最偉大的貢獻,就是找到了通往真正的“實在”的道路,那就是“實踐”。在馬克思看來,實踐即是實在,實在便是實踐;
實踐乃是唯一的實在,實踐之外別無實在。如果我們仍然試圖在那里尋求所謂“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某種純粹客觀存在、例如“物質”抽象,那不過是“前馬克思”的法國唯物主義水平的東西而已,對于這種“馬克思主義哲學”,正用得上馬克思自己說過的:我只知道我自己決不是一個馬克思主義者。
在馬克思看來,唯一的存在或者實在只能是人的實踐。胡塞爾要求“面向事情本身”,馬克思要求面向實踐本身。前者只是一種純粹先驗理性的存在,后者則是現實生活實踐的存在。而此實踐乃是人自己的“事”。這種“事”是唯一的“實在”,故稱“實事”;
而離開了人的實踐的東西只是“虛無”, 所以馬克思說:“被固定為與人分離的自然界,對人來說也是無!盵vi] 因此,中國馬克思主義者所說的“實事”,即馬克思的“實踐”概念。這種作為唯一實在的“實事”,不是任何一種類型的“實體”,而是人的“活動”本身,人的“事情”本身、“生活”本身。“事情”乃是離不開人的“事”,而非與人無關的“物”。
說到“事”與“物”之區(qū)分,我們似有必要討論一下宋明理學關于“格物致知”之“物”的辯論。“格物致知”是《大學》中提出的一個著名命題:“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這就是儒家的認識論綱領。此所謂“知”,就是知識或者真理;
此所謂“物”,就是存在或者實在。但儒家理學各派對“格物致知”是有不同理解的,其焦點集中在對“物”的理解上。程朱的理解是“物猶理也”(程頤),主張“即物窮理”(朱熹);
此處之“物”具有“實體”的意味,是在實踐之前、之外的預設。心學家的理解則是“物猶事也”(王陽明),此處之“物”殊非離人而在的實體,而是指人的實踐活動。心學家講“格物便是致知”,也就是講“實事求是”,講“理在事中”,講“知行合一”。此說由來久遠,東漢鄭玄《禮記注》就說過:“物猶事也。”后來清代顏元《四書正誤·大學》把“格物”解釋為“犯手實做其事”[vii]。這與“實事求是”的觀念是吻合的,是很有道理的。心學把“物”理解為“事”,此“事”具有雙重含義:狹義地、歷史地看,是指的道德踐履之事;
但是如果推擴開來、超越地看,此“事”可以泛指人的實踐活動或現實生活。
這種“實事”作為唯一的實在,就是馬克思的實踐主義哲學所理解的“存在”,即人的存在。“實事”不是那種與人無關的東西,而是那種of people,by people,for people [viii] 的東西。“實事”作為人的存在,也就是實踐。實踐就是存在,實踐之外別無存在。因為對人來說,人的存在也就是世界的存在。這就是說,世界是存在于人的實踐域之中的,是內在于人的存在、內在于實踐的。一切實體——自然、物質、理念、上帝等等,都在實踐的“視域”(Horizon)之內,都在人的存在背景上呈現,因而都是人自己的“事”。
2.是:存在論真理
通常理解,“是”即真理、客觀規(guī)律。然而“真理”和“規(guī)律”其實是大有區(qū)別的:一般認為,前者是認識論范疇,后者是存在論范疇,不能混為一談;
然而同時,它們又都在人的存在論背景上呈現,因而都具有存在論意義。下面分別加以考察。
一是關于“客觀規(guī)律”的問題。
“實事”作為實踐,既然本身就是客觀存在,就有一個去認識和把握它的問題,亦即所謂“實事求是”的問題。但嚴格說來,這里的“是”不是指的規(guī)律本身,而是指的對它的認識,亦即真理。規(guī)律作為我們認識的對象,本身是一種存在論性質的東西。規(guī)律不是“是”,而是“事”。而且,這里作為認識對象的規(guī)律,并非存在于人的實踐“實事”之外的。我們所預設的認識對象,與傳統(tǒng)意義上的認識對象已有根本的不同:原來的認識對象“規(guī)律”實際上是被預設為純粹的所謂“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東西,認識就是對這種“客觀規(guī)律”的把握;
而馬克思哲學所預設的認識對象則是人的存在本身、實踐活動本身的規(guī)律,亦即“實事”的內在聯系。此事乃是人自己的事,因而其中之規(guī)律本質上是實踐活動本身的規(guī)律!扒笫恰辈皇菍で竽欠N純粹自在的所謂“客觀規(guī)律”(近代哲學史和科學史均已表明,這是不可能的),而是對人的實踐活動內在聯系本身的反思。
根據馬克思的實踐主義存在論,客觀存在是實踐的內在要素,相應地,客觀規(guī)律是實踐的內在聯系。這是因為人的任何認識活動所面對的任何“客觀對象”實際上都已經處在實踐的“域內”,因而都總是已有人的“主體能動性”參與其中了。這不僅是一個認識受認識主體的意識主觀性影響的問題,而且是認識的對象包括“規(guī)律”本身就是人的活動的問題。我們確實可以在認識過程中盡量去排除不同認識主體的意識主觀性的干擾,努力爭取“主觀符合客觀”,把握客觀規(guī)律;
但我們卻無法將人的存在、為滿足其需要的活動從客體對象中排除,因為任何客體對象都只能是在人的自為存在背景上面呈現出來的。因此,當我們談到任何一個客觀對象時,它的所謂“客觀性”,只是相對于我們“當下的”意識而言,即它是獨立于“這一次”的意識、先于“這一次”的認識而存在的;
但它仍然是在實踐域內。而意識同樣是實踐的內在要素,因而客觀對象仍在此前的意識域內,即最終不可能獨立于意識、外在于意識。于是無論如何,在一定意義上,我們所尋求的客觀規(guī)律就已經具有了某種“實踐的規(guī)律”甚至“意識本身的規(guī)律”的意義了。
然而,我們強調人的認識對象與人的存在的不可分離性,這并不會影響客體對象及其規(guī)律的客觀實在性。恰恰相反,我們是把“客觀實在性”從舊哲學所想象的純粹自在的領域歸還于人的現實實踐之中。人的存在、人的實踐活動本身就是最根本的而且唯一的“實在”。既為“實在”,就有一個需要、也能夠對之加以認識和把握的問題,也就有一個認識是否符合對象、正確地呈現對象的問題。因而作為“求是”對象的規(guī)律,也同樣表現為本質特性、客觀聯系等等,也同樣具有普遍性與必然性。但這里的“本質”,是人的存在、人的實踐活動的內在特性;
這里的必然性、規(guī)律性,是人的活動內部以及不同活動之間的內在必然關聯。中國哲學中有所謂“理在事中”,強調的就是規(guī)律乃是人之“實事”中的“理”。馬克思哲學的規(guī)律論的實質其實也在于此:他對社會本質、歷史規(guī)律的揭示,實際上就是對人自身活動的本質與規(guī)律的揭示。
二是關于“真理”的問題。
如上所述,嚴格說來,實事求是所求之“是”,所指的不是客觀規(guī)律,而是真理。人們通常把“真理”范疇與“規(guī)律”范疇等價看待,那是不對的!耙(guī)律”是一個存在論范疇,而“真理”則是一個認識論范疇。換句話說,所謂真理并非客觀規(guī)律本身,亦即并非某種客觀存在的東西,而是認識的結果,“求是”的結果。由于這種真理或“是”乃是認識——更確切地說,是意識——的結果,它只能是主觀性(意識)與客觀性(客觀規(guī)律)的統(tǒng)一。
但是正如上文談到的,所謂“客觀規(guī)律”其實是在人的實踐域內的。如果說規(guī)律的所謂“客觀性”是在“上一次”的“事”或實踐域內,從而是在“上一次”的意識域內;
那么關于客觀規(guī)律的“是”或“真理”也就總是處在“當下”的、“這一次”的實踐域內,從而總是處在“當下”的、“這一次”的意識域內。事實上,這一點已經為現代科學所證實。例如現代物理學已表明,企圖尋求完全獨立于實驗者的實驗意識和實驗手段之外的所謂純粹客觀的物理規(guī)律,那是不可能的事。因此,我們所“求”之“是”即真理,是實踐的產物,因而在一定意義上也是作為實踐的內在要素的意識的產物。
關于這個問題,通常存在的一個誤區(qū)在于:把真理的客觀性理解為在人的實踐之外的對象的客觀性;
換句話說,(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即看不到實踐本身的客觀性及其意識本身的客觀性。其實,實踐本身就是客觀的,在馬克思看來,甚至只有實踐才是“客觀存在”的;
因此,作為實踐的內在要素,意識本身也是客觀的。在這個意義上,所謂“真理就是主觀符合客觀”的說法并不確切。如果說真理必須符合什么東西,那么這個東西只能是實踐本身。真理其實不是關于對象本身“客觀規(guī)律”的鏡像似“反映”,而是關于實踐及其內在意識規(guī)律的自返性意識,因為,所謂客觀對象及其規(guī)律也不過是實踐的內在要素。在馬克思的實踐主義存在論看來,不僅實踐、而且意識也都是一種存在論事實。如果說“實事”或實踐是存在論的全部事實,那么“是”就是在這種存在論意義上的真理。
3.求:作為一種存在論事實
實事求是,“求”是關鍵。怎樣去“求”?這不僅是個方法論問題,而同樣是一個存在論問題!扒蟆碑斎皇且环N“認識”活動,但它本身也是人的實踐的一個內在環(huán)節(jié),因而也具有存在論意義。根據實踐主義的觀點,任何認識都是“反思”——對人自己的“實事”、即人的實踐活動本身的反思;
同時,這種認識或者反思活動本身,也是人的“事”、即人的實踐活動的一個環(huán)節(jié)。我們不能像康德那樣把“理論理性”和“實踐理性”截然對立起來,更不能把它們都歸結為“理性”。它們都是實踐,都內在于實踐。換句話說,“求是”本身也是一種“實事”。撇開王陽明思想的倫理狹隘性,那么,認識和實踐的這種內在而非外在的關聯性,也就是他所說的“知行合一”。“知”就是“是”,“致知”就是“求是”;
“行”就是“事”,“格物”就是推行“實事”;
“知行合一”就是“是事統(tǒng)一”,亦即認識和實踐在存在論層面上的同一性。
科學(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哲學,就是我們在“實事”中“求是”的兩種極典型的方法。自然科學是“求”實踐域內客體方面之“是”,社會科學是“求”實踐域內主體方面之“是”,哲學則是“求”實踐域內主體和客體兩個方面的整體根本之“是”。它們都具有存在論意義,從而都具有實踐性品格。
科學的目的,在于揭示關于人之“實事”即實踐活動當中的經驗層面之“是”即事實真理。經驗原則無疑是科學的第一位原則。盡管經驗原則本身在現代哲學中早已受到質疑,但我們不能不承認,它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普遍有效性。這就是說,經驗實證原則作為科學的根本原則,雖然在今天被發(fā)現是有限的、非絕對的,但這絲毫也不等于說它就是無效的、沒有意義的。因為從根本上看,經驗世界本身就是人的實踐活動這種“客觀實在”的一個層面,只要承認實踐活動是客觀實在的,就不能不承認經驗世界是客觀實在的?茖W就是在經驗世界范圍內“求”具有普遍性的“是”,它所揭示的就是關于經驗事實的普遍真理。但是經驗本身也是實踐的一個層面,“實踐經驗”這個常用短語充分地提示出這一點。當然,實踐并不等于經驗[ix];
但是,人在實踐中所求得的認識,作為其基礎的“原初給與”(the primordial given)無疑是經驗[x]。
社會科學更直接鮮明地表現出了認識作為人自身的實踐活動的內在自返性。譬如倫理學、政治學、社會學、經濟學,它們反映的無不是人的活動“實事”的內在的相互作用之“是”。其實,現代自然科學也發(fā)展到了這樣一步:那種關于純粹“自在”自然界的預設顯然已經為愈來愈多的自然科學家所拋棄,他們不再以這種純粹自然主義為預設,他們的活動越來越成為對人的活動與被觀察的對象之間相互作用關系的反思與描述。這樣一來,自然科學的人的自我反思性質也更加突顯了出來。
但人對自己存在的把握又不能僅僅停留于經驗的層面。經驗實證的方法確實可以解決許多具體問題,但并不是所有的問題。任何認識活動都必以一個關于存在的預設或存在的觀念為前提,而恰恰就是這個關于存在的預設本身不是經驗可以給出的。換句話說,恰恰是作為經驗之前提的人的一般“存在”觀念,在經驗世界中沒有對應物,它是思想的直接對象,屬于“超驗”的領域。這個領域就是哲學的對象。借用亞里士多德的話語,哲學是關于“存在之為存在”的學問。哲學所要反思的就是人們關于存在的觀念本身;
而在馬克思的實踐主義視域中,存在本身就是實踐本身、“實事”本身。哲學所求之“是”類似海德格爾所求之“是”,也就是說,不是“在者之為在者”,而是“在之為在”;
而在馬克思實踐主義視域中,此“在之為在”也就是“實事(實是)之為真是”。
顯然,哲學提出的這些問題不是經驗實證的方法可以解決的。哲學所求的不是“存在者”而是“存在”本身;
不是“實踐者”而是“實踐”本身,即不是“是者”、“求者”而是“是”本身、“求”本身。存在意義的揭示要靠哲學的方法。而所謂哲學的方法,在中國哲學中所能找到的最恰當的名稱就是“體悟”。人不可能在“存在”之外來把握存在的意義,而是于“親臨”存在中把握著存在!坝H臨存在”意味著他總是親身地體驗著自己的“事”、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實踐、自己的生活。這種“親身體驗”不是經驗意義上的,而是體察意義上的。哲學當然需要經驗的基礎、理性的基礎;
但它本質上是“超驗”(超越經驗)、“超智”(超越理智)的。唯其如此,馬克思的哲學存在論超越了經驗主義、理性主義、包括現代邏輯實證主義的所謂“分析哲學”。
順便指出,哲學所“求”之“是”,即其關于存在意義的把握,不僅統(tǒng)攝著關于事實的認識論問題,統(tǒng)攝著關于價值的評價論問題。在馬克思那里,關于人的存在之“實事”的事實真理與價值真理是完全統(tǒng)一的。在經驗科學的范圍內,從一個事實判斷確實推不出一個價值判斷;
但在馬克思實踐主義存在論的基礎上,關于存在的真理與關于價值的真理是直接同一的。“實事”按其本真意義“是”怎樣的,也就“應當是”怎樣的;
也就是說,人之“在”的事實直接規(guī)定著人之“在”的價值;
或者說,價值的真理乃是直接從存在的真理上生長出來的。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價值與事實在根本上是不可分,人們獲得存在觀念的同時,也就獲得了價值根據的觀念。
總而言之,“實事求是”就是:在人的生活實踐這個存在論事實中去求得具有存在論意義的真理。
Ontological Meaning of ‘to Seek Truth from Facts’
Abstract: Up to now, lacking the height of ontology, ‘to seek truth from facts’ has been explaining merely on the level of epistemology. As Chinese expression for the category Practice, however, ‘to seek truth from facts’ is an ontological fact of man himself, just as Practice is the primary category of Marxist ontology. ‘Real fact’ is not anything external of human beings, but the very human beings itself. ‘Truth’ also is not any external law regardless of mankind, but the very truth concerning human beings itself. And in itself, ‘seek’, as searching after this ontological truth, is an ontological fact that belongs in human beings.
Key words: to seek truth from facts, practice, ontology
原載:《廣西民族學院學報》2001年“人文社會科學專輯”
注釋:
[i] 初見于《漢書·河間獻王傳》:“修學好古,實事求是。” 顏師古注:“務得實事,每求真是!焙髞砣寮、尤其宋儒對它進行了充分的討論。
[ii] 毛澤東:《改造我們的學習》,《毛澤東選集》第3卷,第759頁,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
[iii]《列寧選集》,第2卷,第142頁。
[iv] 參見拙文《實踐主義——馬克思哲學論》,《學術界》2000年第4期;
《實踐主義:對馬克思哲學的一種新理解》,《理論學刊》2000年第4期。
[v]“本體論”和“存在論”在西語中本是同一詞ontology。但據海德格爾考察,ontology本應是對作為一種狀態(tài)的“存在”(on / Sein)本身的探究,但是從古希臘以來,人們即已誤入歧途,成了對“存在者”(ousia / Seiende)亦即某種實體的研究。據此,我們理解,傳統(tǒng)意義的本體論可譯“本體論”,因其本體乃是某種實體substance(這可以跟中國古代的實體性本體論的“本末”“體用”范疇聯系起來考察);
而今理解的本體論、尤其馬克思主義哲學本體論,當譯“存在論”,因其“本體”例如“實踐”,已非某種實體,而是某種存在“狀態(tài)”。
[vi]《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78頁。
[vii] 海德格爾所謂“上手的”,與此義近。
[viii] 美國總統(tǒng)林肯的名言:“government of the people,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出自“A Few Appropriate Remarks”,1863。
[ix] 現今教科書中的馬克思主義實踐觀普遍帶有某種經驗主義的性質,這是一種值得檢討的傾向。
[x] 理性主義,例如胡塞爾現象學,以先驗意識為原初所與,只是片面地體現了科學的另外一個方面的原則:邏輯原則。但從發(fā)生學角度看,邏輯其實也是經驗的所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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