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奉孝:關于《法律剪刀差》的一點佐證
發(fā)布時間:2020-06-02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孫立平先生發(fā)明了一個《法律剪刀差》新名詞,這很有意思。所謂“法律剪刀差”,意思就是對犯了同樣罪行或錯誤的人所受到的法律懲處不同,弱勢群體人員與強勢群體人員犯同樣罪行或錯誤,弱勢人員受重罰,強勢人員受輕罰或不罰;
同是黨政官員犯同樣的罪,官員的級別越高,受到的法律懲處越輕。這樣的例子孫先生的文章中已舉了很多,不用贅述(陳希同案僅是一眾所周知的特殊原因的例外)。其實關于“法律剪刀差”的實施,不僅現(xiàn)在有,過去早就有;
不僅在處理“自己人”時有,在處理敵人時也有。記得六十年代初,一位一同勞改的朋友(他原是國民黨的一個小官僚,以歷史反革命罪被判刑二十年)曾對我講過:“要當反革命就當大的。你看那些戰(zhàn)犯們在監(jiān)獄里個個都受到優(yōu)待,象康澤、沈醉這樣的特務頭子,都兩手沾滿了共產(chǎn)黨人的鮮血,卻都被特赦釋放了,并安排了高級職務,而象我們這樣的小反革命卻被殺的殺、抓的抓,刑滿后還要帶反革命分子帽子,強迫留場繼續(xù)改造”。這話講的很實在。五一年鎮(zhèn)反,五五年肅反,殺、抓的歷史反革命幾乎全都是國民黨時期的鄉(xiāng)鎮(zhèn)長、保甲長、下級軍官之類的人物,沒有殺的判刑也特別長。
另外,同年有一位姓葉的(他原是黑龍江省密山縣公安局的一位司法科長)的一同勞改的朋友也曾告訴過我說:“內(nèi)部有兩個規(guī)定,一個是‘黨票可頂五年徒刑’,另一個是‘縣處級以上黨政官員若犯了奸污婦女罪,只做為生活作風問題處理’”。第一個文件的意思是說,如果一個普通群眾(當然不是地、富、反、壞、右之類)和一個黨員犯了同樣的罪行,這個群眾被判五年的話,這個黨員就被開除黨籍算了。理由是如果一個黨員被開除了黨籍,政治上就被判了死刑,比判他五年徒刑還嚴重。五、六十年代處理“花案”,按罪行重與輕,大體分為四類:強奸、奸污、通奸、亂搞男女關系等。那時一般人若犯了以上四種罪行,都要受到法律處理,縣處級以上黨政官員犯上述四種罪行可以不受法律處理,只作為生活作風問題受黨紀、政紀處理。他還對我說過:對于一般刑事案件,表面上是由法院判決,實際上是公安局說了算。公安局有司法科,犯人(那時一被捕或被拘留就叫犯人)在公安局預審結案后,在交檢察院時一般都附上處理意見,法院、檢察院一般也都接受,因為公、檢、法是一家嘛!
六中全會的唯一主題就是構建和諧社會。我想,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應是社會和諧的必要條件之一,如果還繼續(xù)執(zhí)行什么“法律剪刀差”的話,恐怕構建和諧社會就難了!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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