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暉:“治水社會論”批判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不治水,照樣要專制”:
        我國數(shù)十年“魏特夫批判”的結論

          

          從“治水社會”中產(chǎn)生“東方專制主義”本是歐洲人“東方觀”中一種源遠流長的傳統(tǒng)。從亞里士多德到亞當·斯密,從孟德斯鳩到黑格爾都或多或少地表達過這類看法。在左派思想譜系中,這種“偏見”也是從馬克思、普列漢諾夫直到列寧、托洛茨基都一脈相承的。但是從學術上系統(tǒng)論證這種觀點、并把它發(fā)展成一套完整的史學理論的,無疑還是首推“異端馬克思主義者”卡爾·魏特夫。魏特夫與馬克思一樣出身德國猶太人而認同左派激進理念,他早年曾是德國共產(chǎn)黨中央委員,因?qū)λ勾罅殖之愖h,而被德共革除教門,此后在希特勒掀起的第一波排猶浪潮中又被抓進集中營,但當時還未發(fā)明奧斯威辛式的“最后解決”,他因此幸免于難,后來移民美國。魏特夫早在德共中就是一名左派漢學家,曾在蘇聯(lián)刊物上發(fā)表過研究文章,到美國后他很快成為聲名鵲起的大家,長期在哥倫比亞大學、華盛頓大學主持中國史研究。他與一些中外漢學家(其中有后來在國內(nèi)知名的馮家升、王毓銓等教授)合作研究,后來寫出影響很大的名著《東方專制主義》。此書以馬克思當年關于古代亞細亞專制國家的論述為出發(fā)點,旁征博引地力圖證明中國古代專制國家的權力來源于統(tǒng)治者對東方大河流域“治水社會”所負有的特殊公共服務責任——組織、興修與維護大型水利工程,保障用水秩序與水事公正,以保證亞細亞式的灌溉農(nóng)業(yè)文明得以延續(xù)。

          雖然“東方專制”的提法在馬克思主義、尤其是普列漢諾夫開創(chuàng)的俄國馬克思主義中素有傳統(tǒng),但斯大林掌權后這種提法被認為有影射現(xiàn)實之嫌,遂被指為“托派觀點”而遭禁。斯大林死后由于“托派”威脅已不存在而蘇式體制似已穩(wěn)定,雖然魏特夫本人因涉及現(xiàn)實的“冷戰(zhàn)”仍被敵視,但在史學中類似觀點作為學術問題在蘇聯(lián)已解禁。然而當時中蘇已分裂,“亞細亞專制”又被認為是蘇聯(lián)人影射中國。因此魏特夫此書及此前的類似觀點雖早在1930年代就傳入中國,但在幾十年間由于被認為有“反共”、“托派”和“西方人貶斥東方的殖民偏見”三重罪孽而長期受批判,并隨政治氣候的演變先后出現(xiàn)三波大批判浪潮:1930年代的“社會史論戰(zhàn)”為第一波,這種觀點作為“托派主張”被批判;
        文革后重開“古史分期”及“亞細亞生產(chǎn)方式”討論時有第二波,這種觀點作為“西方偏見”被批判;

        1989年《東方專制主義》中譯本剛問世即在當時的特殊政治氣候下被禁止發(fā)行,隨即結合批《河殤》又出現(xiàn)第三波,該書被指為“反動”而受批判。這一波持續(xù)數(shù)年,“組織文章”上百篇,并于1990和1994年先后在北京與上海舉行了兩次高規(guī)格的批魏專題研討會,聲勢之大為前兩波所未有。

          然而有趣的是:對于古代中國存在強大專制權力這一點,前后三波批判中的無數(shù)文章基本上都沒有提出反駁。除了一些人著力論述古代專制不僅東方獨有,魏氏特別強調(diào)“東方”專制是基于西方偏見外,大量文章主要是針對“治水社會”論進行證偽。論者一曰中國的季風氣候不同于埃及、美索不達米亞與中東的大陸性干旱氣候,上古農(nóng)業(yè)要么靠天吃飯,要么有排無灌,后來北方形成雨水型旱作農(nóng)業(yè),南方是高濕豐水區(qū)的稻作農(nóng)業(yè),都與西亞北非那種沙漠包圍中完全依靠工程措施引河灌溉的綠洲式農(nóng)業(yè)根本相異。二曰中國古代王權成長的夏商周時代并無國家級大型水利的建設,戰(zhàn)國秦漢雖然確實出現(xiàn)了鄭國渠、都江堰等工程,但漢以后這種大型灌溉工程反而極少見,唐宋明清都是專制政治,但決非“治水”使然。三曰中國古代專制者發(fā)動的水工通常以漕運、潤陵等為主,往往截水供舟,禁民引溉,因漕害農(nóng),甚至專制官僚還常常以權謀私在渠上設碾牟利、興苑自娛,造成棄水禍農(nóng)。而漕運本身也主要是政權自我維持用的調(diào)撥運輸與軍事運輸,而非民間商運,即便從以貿(mào)促農(nóng)的角度看也并非農(nóng)業(yè)之利。四曰唐宋以后政府不僅水工有限,水事管理職能也萎縮,主要灌區(qū)的用水分配、水權糾紛等都依靠民間自治來解決……等等。

          

          “無責治水、有權剝民”的專制體制?

          

          尤其是第三波大批判畢竟時代不同,批判者并未限于大罵“反動”,而是表示“即使像魏特夫,也還是應承認他是一位學者,一位漢學家,他對中國問題是花了功夫的”。因此主要批判文章還是頗多學術性。在為總結此波批判成果而編輯的《評魏特夫的<東方專制主義>》一書中共收錄了19位當時國內(nèi)史學領軍人物所寫的15篇文章,加前言、附論共17篇,其中沒有一篇否認中國古代或“古代東方”存在“專制主義”,但篇篇都否認中國存在“治水社會”。僅從如下章節(jié)標題就可見一斑:“水力文明、水力社會、水力國家、水力專制主義等東方專制主義之批判”、“‘治水社會’——歷史的虛構”、“《周禮》中有所謂‘分配灌溉用水’的‘專職官吏’嗎?”、“古代中國不是‘治水社會’”、“駁魏特夫的‘治水工程-灌溉農(nóng)業(yè)’國家起源論”、“駁魏特夫‘治水工程—國家—東方專制主義’三位一體的東方專制主義起源論”、“魏特夫‘治水社會’國家起源論錯誤的根源”等等。

           這些文章幾乎都傾向于反對夸大水利工程、主要是灌溉工程對中國古代農(nóng)業(yè)的重要性,只有一篇文章提到“中華水利文明”是“舉世無雙的農(nóng)本文明,中華民族生存與發(fā)展的基床”。但該文也否認這種“水利文明”是靠中央集權專制體制來運作的,并強調(diào)“中國古代掌水官署”通常連中央直屬機構(如三省六部)都不是,而只是某一部門的下屬,“不僅不是國家機構的全部,而且不屬國家權力中樞”,其事為“諸事之末”,其人亦“列卿之最末者”。這些文章大都指出:中國傳統(tǒng)農(nóng)業(yè)的主體是雨水農(nóng)業(yè)而非灌溉農(nóng)業(yè),灌溉工程基本是地方事務而非中央統(tǒng)籌,“秦始皇組織筑長城、辟馳道,就是沒有組織全國性水利工程”。而另一方面,專制主義之說固然“抓住了中國封建政體特點”,魏特夫關于強國家下的民間私有財產(chǎn)“軟弱性”之說在前資本主義社會也是“不言自明”的,但這些都是各民族歷史上曾經(jīng)有過,“不獨東方如此,西方也是如此”……而關于專制主義的成因,多數(shù)人根據(jù)馬克思主義的歷史規(guī)律論歸結為“國家權力產(chǎn)生及其強化的經(jīng)濟必然性”之類普適的解釋,個別強調(diào)中國特殊性的,則歸結為古代中國“宗族社會”的家長、族長制傳統(tǒng),總之與治水無關。

          應當說這些文章的確有效地顛覆了魏氏的“治水社會”論,尤其是證偽了那種把中國與埃及、西亞型灌溉社會相提并論的謬說。但是諷刺的是:由于這些論證都在刻意說明古代中國專制者并未如埃及、兩河流域諸王權那樣承擔治水的公共服務責任,卻并未證明中國統(tǒng)治者的專制權力比后者更小更可制約,于是,這些本意在于譴責魏氏貶抑中國的論說,聽起來倒更像是責怪魏特夫的“親華(而不是貶華)偏見”,更像是斥責其過于美化——而不是丑化了傳統(tǒng)中國皇權。也是,這個西方書呆子雖然號稱漢學家,畢竟習慣于權責對應的憲政思維方式,無法理解有權無責的制度。魏特夫腦袋中已經(jīng)先有了一個國家權力建基于社會的授予并以承擔社會責任為前提的“契約國家”觀念,因而一講專制就要尋找它的“責任根據(jù)”。他怎么能理解“不治水,照樣要專制”?在魏氏書中至少從歷史角度講,中國的傳統(tǒng)專制還是合理的、權責相符的:非強權不足以“治水”,非“治水”不能活民。魏特夫關于中國“治水社會”的第一個例證就是大禹治水而為王。而我們的批判者則指出“禹治水的神話是戰(zhàn)國以后才有的”,“孔子不言禹治水”,《論語》只說“禹稷躬稼而有天下”。的確,如果善意地理解,在魏特夫的模式中中國統(tǒng)治者還真有點大禹式的“治水公仆”形象。而如今這些統(tǒng)治者卻被中國人自己論證為無責治水、有權剝民,不興水利,只貽吏患,成了只勒索不服務的壞蛋了!

          

          “既不治水,也不專制”:對魏特夫的另一種批判

          

          事實上,魏特夫的理論由于其先多依靠稱引馬克思,其后又過于指向現(xiàn)實,因而作為歷史解釋的確缺乏說服力,即便在西方學術界也是批評者眾多。例如美國學者艾博華以降水農(nóng)業(yè)、河湖淤積地農(nóng)業(yè)的地位,以及水利事業(yè)中眾多的私人水利工程的存在批評古代中國“治水社會”論,日本學者木村正雄則以傳統(tǒng)中國旱地農(nóng)業(yè)面積及其供養(yǎng)的人口比例來證偽魏特夫理論。魏特夫本人在中國史中最專長的是遼史,其說于遼代史實也多所稱引,而他的現(xiàn)實影射對象則主要是蘇聯(lián)。但游牧民族建立的遼與從無灌溉農(nóng)業(yè)傳統(tǒng)的俄羅斯恰恰最難說是什么“治水社會”。再者,氣候史的研究證明古代中國不僅南方多雨,在幾個主要強大王朝時期北方也比今天更溫暖濕潤,橘、竹、荔枝等喜溫濕作物當時的分布界都比今天更靠北。更重要的是:中國的季風氣候降雨多在春夏的作物生長期,而歐洲的海洋性氣候與地中海式氣候卻相反,那里是冬濕夏干,降水雖不少但卻與作物生長期不符,氣候宜人但并不很宜農(nóng)。所以典型的降雨農(nóng)業(yè)與其說在歐洲,不如說恰恰是在中國。更有甚者,晚近的研究表明連埃及這樣的灌溉農(nóng)業(yè)文明,其古代的水利灌溉也一直是地方性的,而不是全國統(tǒng)一規(guī)劃、管理、組織的!皩V茷橹嗡,治水需專制”之說連埃及的史實都不符, 更別說中國了。

          這當然不是說我們的先人不重視或不善于治水。傳統(tǒng)中國農(nóng)業(yè)文明在水利領域的成就是突出的,但中央集權專制國家的大一統(tǒng)體制到底起了什么作用的確值得懷疑。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教授陳啟云就指出,古代的鴻溝、邗溝、芍陂、都江堰、鄭國渠、漳河渠等著名水利工程都完成于春秋戰(zhàn)國諸侯時代,秦漢統(tǒng)一后并無更好的成績。綜觀歷史,我國華中、華南、四川的農(nóng)業(yè)及水利在三國、南朝、晚唐及明末、清末均取得長足發(fā)展,而當時的中央朝廷不是已經(jīng)崩潰,就是正在滑坡。

        近年來中法兩國多名學者組成的一個團隊對晉陜水利社會史的研究也表明,當?shù)厮聵I(yè)在傳統(tǒng)上主要是民間社會、而不是官府興辦的。更有甚者:人們發(fā)現(xiàn)所謂 “強盛王朝”往往反而是水利衰敗時期。以關中平原論,秦統(tǒng)一前建成的鄭國渠系灌溉約400萬畝,但統(tǒng)一后2000多年里這個成就再未達到。漢代白渠灌區(qū)就不斷萎縮,一直驟減至4萬畝。而號稱盛世的唐代,最高也才恢復到約100萬畝,唐宋之際又衰減至20萬畝。倒是北宋這個傳統(tǒng)上認為并不“強大”的王朝修建了豐利渠系,灌區(qū)曾達200萬畝,為鄭國渠之后的最高。但不久又趨衰敗,元帝國據(jù)說是我國歷史上“最強”,版圖也最大,但關中灌區(qū)卻縮減為80-90萬畝,不及北宋盛時之半。而且很快又進一步衰敗,明代是號稱“治隆唐宋”的又一個強大王朝,但關中的廣惠渠灌區(qū),最盛時僅恢復到80萬畝,到晚明更衰減至 7.5萬畝!拔掖笄濉比缃裨陔娨暽虾喼笔怯芯允ィ炜v英明,然而在水利方面即使最盛期也無所作為,關中的引涇灌溉一蹶不振,到所謂“康乾盛世”的 1737年后完全中斷,龍洞渠改引涇為引泉,灌溉僅3萬畝。直到民國李儀祉修建涇惠渠,才重新恢復引涇,灌田66萬畝。耐人尋味的是:這一進展卻是在楊虎城主陜、南京政府無法控制的半割據(jù)狀態(tài)下取得的。

          事實上,我國古代雖有西門豹、李冰、鄭國等名垂青史的水利專家,但專制體制下官僚責任對上不對下,希意承旨瞎指揮,好搞不講實效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也是其來已久。明末思想家顧炎武就曾指出:官吏不顧“土異形、人異習”,只知“按方尺之圖,動十萬之眾”,“坐廣廈之內(nèi),度溪谷之外”,好大喜功,勞命傷財 “而仍無纖毫之益于民者,亦名美而不足恃也”。歷代正史雖盛夸朝廷事功,具體研究則彰顯民間業(yè)績。敦煌文書中不少“渠社”資料顯示當時的綠洲灌溉渠系多由民間修建維護,而朝廷并不鼓勵、反而時常打擊這類民間“社邑”。當代發(fā)現(xiàn)的關中民間“水冊” 與山西眾多民間水利碑刻,也反映了這類事實。中國的皇權官權權力雖大而公共服務責任很小,由此造成的公共物品不足需要民間社會填補,但民間組織資源偏偏又常受皇權專制下大共同體本位體制的抑制與打壓,一系列矛盾皆由此而來。

          當然,與國內(nèi)的魏特夫批判者持有“封建專制”的意識形態(tài)概念不同,國外的魏特夫批判者有的對傳統(tǒng)(國內(nèi)曰“封建”)并不那么反感,也不認為傳統(tǒng)王朝那么蠻橫以至于“不治水,仍要專制”。他們描繪的是“既不治水,也不專制”。但把傳統(tǒng)水利成就多歸功于民間與地方,否定“以專制治水”的魏特夫理論,則是一致的。

          

          河漕二政:肥差、弊政還是公共服務?

          

          歷代朝廷的水工水事主要不在農(nóng)業(yè)灌溉,而在另外兩個領域,這就是河務與漕運。明清時人們常把這兩個部門與專制權力把持的另一領域:鹽政,合稱為“河漕鹽三弊”,而河漕二弊尤甚。明清兩代以總督為封疆大吏,而另設河道總督與漕運總督,(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分別建衙清江浦與淮安府城,前者管黃河(包括與黃相涉的運、淮、泗諸河)治理,后者管運河調(diào)糧。兩督并無封疆,但與一般封疆大吏相比卻是油水更多的肥差。因為朝廷在這兩件事上最肯花錢,而以這兩件事為由向民間伸手,也最理直氣壯、無所顧忌。黃河喜怒無常,河患不僅為禍百姓,而且在定都鄴城、洛陽、開封等地時直接威脅皇畿,明清首都雖已遠離黃河,河患仍威脅漕運。而漕運則事關統(tǒng)治命脈。我國自秦漢以后,統(tǒng)治中心常在西、北,而經(jīng)濟中心常在東、南,若無漕運不能東糧西運、南糧北調(diào),朝廷就無法維持。所以朝廷視之比農(nóng)民澆地要緊得多。

          在河漕二政中,河務無疑更具有公共服務性質(zhì),不像漕運主要是統(tǒng)治者自我服務的。然而歷代治黃,投入的人力物力達天文數(shù)字,微觀看不乏成功之例,也涌現(xiàn)了王景、賈魯、潘季馴、靳輔等著名河臣。但是從宏觀歷史的大尺度看,我國傳統(tǒng)的治黃模式到底起了多大作用?長時段的環(huán)境史研究表明,我國歷史上當游牧民族入主中原時黃河流域植被較好,河水含沙相對少,泛濫決口改道成災也很少,盡管那時通常沒有什么治河投入。而在農(nóng)耕文明高度繁榮的各代則黃河為患頻仍,盡管那時治河投入最多。雖然我們不能倒果為因簡單地斷言治黃增加了水害,但以果推因,至少可以說明環(huán)境因素對黃河的影響遠過于人工干預,歷代治黃的防災效果是十分有限的。事實上當代仍然如此:抗戰(zhàn)勝利后黃河迄今“安瀾”60年,決定性的因素并非修建了多少堤防,而是環(huán)境變化來水減少用水增加導致中下游流量大減,黃河河患的表現(xiàn)形式主要已經(jīng)不再是泛濫,而是越來越嚴重的干涸、斷流了!

          人工防河效果有限,人為造災增災倒不乏其例。歷史上我國由于政治斗爭與決策失當造成人為水患并不鮮見。而黃河決口導致直接死亡最多的兩次浩劫,竟然都是 “人禍”:一次是明末李自成與明軍爭奪開封,雙方都挖堤互淹,導致決口改道,開封全城淤沒,慘遭滅頂之災。另一次就是抗戰(zhàn)時期的河決花園口,造成黃泛區(qū)赤地千里。這樣制造人為水災自然少見,但“治河者利河之災”、吃“河”自肥,靠“災”發(fā)財,因而并不認真防災,卻熱衷于從工程中“創(chuàng)收”,就成為更常見的人禍。如清中葉和珅秉政期間,“任河帥(河道總督)者,皆出其私門。先以鉅萬納其帑庫,然后許之任視事。故皆利水患充斥,借以侵蝕國帑。而朝中諸貴要,無不視河帥為外府,至竭天下府庫之力,尚不足充其用。”和珅倒臺后,河弊依然,甚至花錢愈多,成災愈大,越成災則越有由頭要更多的錢,形成惡性循環(huán)。如 1808、1809年(嘉慶十三、十四年)上馬河工,“縻費帑金至八百萬”,緊接著1810、1811兩年(嘉慶十五、十六年)便有“高家堰、李家樓諸決口,其患尤倍于昔,良可嗟嘆”。所謂“黃河決口,黃金萬兩”,此弊在我國河政史上可以說從未消除過。

          即便沒有上述問題,河務能給百姓多少好處仍然難說。蓋因當時的河務主要是為朝廷、而不是為百姓著想。那時河漕二政密切相關,而以漕為重。所謂“國之大事在漕,漕運之務在河”, 河務的主要功能是“治黃保漕”而非“治黃保農(nóng)”。

        因此“因漕害農(nóng)”之弊在河務上也表現(xiàn)出來。

          

          反思“大運河”

          

          河務如此,漕運更甚。治河還可以說有利百姓,漕運則純粹是為供養(yǎng)統(tǒng)治者。歷來人們評價大運河,往往有兩個誤區(qū):一是夸大運河通航價值,二是夸大其商業(yè)意義。就前者而言,人們常說自隋(或自元)建成大運河“之后”就起了什么什么作用。其實由于黃、淮多沙易淤,河道多變易塞,運河穿黃、穿淮水工復雜,維護困難,加之水源不足、水情多變的天然局限,大運河可以說是世界上“故障率”最高、通航效率最低、投入產(chǎn)出最不相稱、副作用也最大的運河之一。它自然是我國人民創(chuàng)造力的奇跡,值得我們自豪。但也是專制時代“只算政治賬不算經(jīng)濟賬”而出現(xiàn)的怪胎,值得我們反思。

          歷史上運河全線除鎮(zhèn)江至杭州間的江南運河及臨清至天津的衛(wèi)運河持續(xù)通航時間較長外,其余絕大部分河段通航都是時斷時續(xù),尤其是穿黃、穿淮點附近的河段以及通惠河等,通航時間都很短暫?傆嬜运逵写筮\河“之后”的1400年間,真正能從杭州(余杭)全程通航到北京(大都、涿郡)的時間恐怕總共不過幾十年, 80%以上河段能夠貫通的時間也不過兩三百年,其余時間都是在若干地段靠水陸聯(lián)運輾轉(zhuǎn)而行。眾所周知,大運河自1855年河患之后就告癱瘓,至今已150 多年,1949年后雖經(jīng)50多年投資建設,近20年更兼以南水北調(diào)東線與運河重合而帶來的巨額投入,如今也只通航到濟寧,濟寧以北的一多半河程仍然處于堵塞和干涸狀態(tài)。這不僅今天如此,1400多年來類似這種半通不通的狀況其實是常態(tài)!而隋以前斷斷續(xù)續(xù)的航道其實早已存在。所以隋運河“以前”和“以后”的差別其實遠遠沒有想象的那么大。如今一些“治水社會”論者以大運河的偉大來為隋煬帝翻案,恐怕是不了解實情。

          即便在通航時期,由于各河段水情不一以及管理體制的毛病,效率也低得驚人。隋大運河入唐后能發(fā)揮作用的主要是揚州到洛陽這一段,但其通航的方式卻是這樣:

          “正二月上道,至揚州入斗門,即逢水淺,已有阻礙,須留一月以上,至四月已后,始渡淮入汴,多屬汴河干淺,又般運停留。至六七月始到河口,即逢黃河水漲,不得入河。又須停一兩月,待河水小,始得上河。入洛即漕路干淺,船艘隘鬧,船載停滯,備極艱辛。計從江南至東都,停滯日多,得行日少,糧食即皆不足,欠折因此而生! (《舊唐書·食貨志下》)

          換言之,當時從揚州行船至洛陽,單程需時竟達九、十個月,比步行還慢得多。相比之下,同樣是木帆船,哥倫布橫跨大西洋遙遠得多的航程不過才用了兩個月!這種運輸之低效,也就是“算政治賬”才劃得來。因此大運河的通航價值有限。隋運河甫成而隋亡,運河并未發(fā)揮多大作用。而元大運河初成時曾經(jīng)全線通航過一個短時期,但即使那時它承運的漕糧也很少,終元之世,漕糧主要是靠海運的。

          

          扼殺海運、因漕害農(nóng)與運河商業(yè)

          

          盡管低效,但是修建、維護(尤其是沒完沒了耗費很大的維護)運河的代價卻極其高昂。而漕運系統(tǒng)的機構、人員與開支也異常龐大。牢不可破的“漕運利益集團” 造成的積弊因此不在河政之下。漕運本身的貪污浪費低效高耗,這里就不能細說了,只說其“外部”之弊,大者至少有二:

          一是阻礙運輸進步。由于漕運效率低,人們一直探索其他方式,早在元代,經(jīng)海路進行南糧北調(diào)的技術就已經(jīng)成熟,并進行了實踐,甚至為了縮短海程、規(guī)避風浪,還在山東半島修建了連通膠州灣和萊州灣的膠萊運河。所以元朝雖以修大運河出名,其實它是以海漕為主的。明初依然如此,那時是我國傳統(tǒng)海運的黃金時代,“鄭和下西洋”就是依靠這時的技術積累實現(xiàn)的。然而不久明廷就實行“海禁”,漕運全部改河。導致這一轉(zhuǎn)折的原因很多,而其中之一就是海運會妨礙漕運衙門的生財之道,于是遭到種種阻撓為難,使漕糧海運事業(yè)中道夭折,河漕官吏得以中飽,而中國的海運也從此衰落。到了晚清,因運河梗阻愈甚,再議海運,仍遭河漕利益集團抵制,從1810至1825年屢議屢阻,1826年終于試行一年,大獲成功,海運“不由內(nèi)地,不歸眾飽”,省費達三分之二。但如此好事,卻因河漕利益集團為難,次年即被叫停。直到1850年代后運河斷航,漕運實際已經(jīng)癱瘓,但河漕衙門一直拖到1904年清亡前夕才被裁撤,而此前這群官僚還在阻礙修建替代漕路的津鎮(zhèn)(后為津浦)鐵路!

          二是因漕害農(nóng)。那時的“治水潛規(guī)則”是農(nóng)民可以種不成田,官府不能運不成糧。而漕路所經(jīng)的華北黃淮地區(qū)多災,旱則農(nóng)漕爭水,澇則漕田競泄。但任何情況下漕運都必須優(yōu)先。于是歷代治河治漕的種種“技術成就”,什么蓄清敵黃、減黃助清、借黃濟運、倒塘灌放,目的都在通漕。民田的灌溉與排澇都必須讓路。明清時期華北山東缺水,官府把沿運幾乎所有泉流河湖都劃為官泉、官河、官湖并嚴加管制,保證涓滴入漕,匯流濟運。并規(guī)定用水實行“官八民二”,“大流濟運,余水灌田”,“灌田者不得與轉(zhuǎn)漕爭利” ,于是天稍旱無“余水”,農(nóng)民只好看著莊稼枯死。相反,蘇北地勢低洼,黃淮交浸,常有洪澇。為保運道,官府常以民田為壑,一遇汛期,即分黃導淮、開閘保漕,使堤下田宅立成澤國,以至里下河地區(qū)年年被水,淮揚一線處處遭災。漕運于朝廷固為“水利”,于百姓卻常為“水害”,以至于農(nóng)民“鬧漕”、“哄漕”成為當時嚴重問題。

          大運河通航價值如此,其商業(yè)意義又如何?朝廷修運河,目的主要在漕運,其次則為軍運、巡幸,并非為了民間通商。所以漕河運輸本是一種嚴格管制下的調(diào)撥運輸。歷代漕政都有明文諸禁:漕船皆為官有,民船不得闌入;
        禁止漕船撥載他物;
        禁止運糧官軍沿途糶賣糧米;
        禁止客商人等交通運軍附帶商貨;
        等等?梢娎碚撋箱钸\純?nèi)皇欠巧虡I(yè)性的。

          漕運中的“商業(yè)成分”原來只是一種變相津貼:明時規(guī)定每艘漕船除漕糧外準帶“土宜”(土特產(chǎn))10石,沿途出售,作為運軍的補充收入。后來利益驅(qū)使,這種夾帶的私貨越來越多,萬歷時政策放寬到每船60石,而逾限多帶更逐漸泛濫,甚至私貨之重超過“正糧”,回空船重(因多帶私貨)有逾來程。而民間私船給了 “好處”也可以混入漕河。運河沿線的“商業(yè)繁榮”就這樣逐漸浮現(xiàn)。

          但是這種商業(yè)理論上屬于類似走私,有權勢者雁過拔毛、任意敲詐是少不了的。更重要的是:這樣的“繁榮”其實意味著漕政的腐敗和混亂。而如前所說,當時運河的通航、維護都十分困難,沒有嚴格有效的管理是難以維持正常運轉(zhuǎn)的。而漕政的腐敗化無疑影響了它的運轉(zhuǎn),使得運河管理混亂、疏于維護、年久失修、通航能力下降。因此談論大運河的“商業(yè)意義”就難免碰到一個悖論:當王朝初盛時制度嚴格,運河通航能力相對大些,但那時運河幾乎只完成調(diào)撥任務,很少商業(yè)價值。到后期漕政腐敗,“私貨”貿(mào)易繁榮起來,運河商業(yè)意義開始凸現(xiàn),但這時它卻已經(jīng)千瘡百孔,梗阻加劇,運輸意義萎縮了。因此無論前期還是后期,“運河促進商業(yè)繁榮”的效果都不可夸大。

          

          如果朝廷不“治水”……

          

          總之,傳統(tǒng)時代的河漕二政,究竟利弊孰大,應該重新評價。實際上,專制主義的“治水”給人民帶來災難,從“治水”引發(fā)的“民變”就可見一斑。過去的意識形態(tài)史學說租佃關系導致“農(nóng)民戰(zhàn)爭”,筆者曾指出這并沒有根據(jù)。但“官逼民反”導致的民變數(shù)量之多規(guī)模之大,則的確是我國歷史上一個非常突出的現(xiàn)象。其中許多民變就與河漕二政有關。隋末大規(guī)模民變與隋煬帝修運河大興勞役有關,這從當時三大民變集團(李密、竇建德、杜伏威)都興起于運道所經(jīng)地區(qū)可見。明代正德年間的劉六、劉七起義、天啟年間的徐鴻儒起義,都把打擊漕運、阻隔運道作為行動目標。運軍、漕夫和不堪漕糧漕役河工重負的農(nóng)民構成歷代沿運地區(qū)白蓮教、天理教等反抗團體的主要來源。而著名的元末“紅巾軍起義”,更是直接在“治河”工地上,以“石人一只眼,挑動黃河天下反”為讖語發(fā)動起來的。

          美國著名經(jīng)濟史家福格爾曾經(jīng)有“怪論”:他對美國歷史上的鐵路建設仔細地進行了一番投入產(chǎn)出的計量分析,結論是歷史上鐵路對美國經(jīng)濟發(fā)展的弊大于利,利弊相抵的總效果是負面的!此論引起學界大嘩:照這樣說,美國人當初不造鐵路反而會發(fā)展得更快?但他后來因經(jīng)濟史研究的成就獲諾貝爾經(jīng)濟學獎一事,表明這個說法值得思考,雖然筆者仍難以認同他的說法,至少此說并不像想象的那樣荒謬,一些經(jīng)濟史上的“大動作”當時看來是好事,長遠地看也許未必。然而河漕二弊當時看來就未必是好事。假如我們說歷代朝廷如果根本不“治水”(其實主要就是不搞河漕二政,魏特夫講的水利灌溉朝廷本來就沒怎么搞),人民的日子會好過得多,這應該不需要什么高深的數(shù)理模型就能證明,更不算什么怪論吧?

          綜上所述,魏特夫的“治水社會”之說過去一直被我們視為一種居心不良的、歪曲中國歷史事實的謬說。而從歷史學的實證上講它也的確站不住腳。無論是我國主流學者過去幾十年來關于“不治水,照樣專制”的考證,還是國外魏特夫批判者關于“不治水,也不那么專制”的說法,都足以證明“專制為治水,治水需專制”的魏特夫理論不能成立。我國傳統(tǒng)農(nóng)業(yè)的成就、包括水利灌溉的成就不能記在專制主義的功勞簿上。尤其是中央集權專制官僚體制對水利灌溉決沒有魏特夫渲染的那種貢獻。而專制統(tǒng)治者真正大力搞的河漕二政,既不是為農(nóng)業(yè)灌溉,更不是為人民謀福利,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少有公共服務性質(zhì),只是為鞏固家天下而搞的自我服務工程,它給國人帶來的災難要比好處大得多。

          然而有趣的是,近年來隨著“大調(diào)水”輿論的興起,一些人開始把魏特夫的“污蔑”當贊歌,從正面宣傳起“專制為治水,治水需專制”的“偉大的傳統(tǒng)治水文明” 來。某君關于“大西線”的宣傳文字不僅大講秦始皇、隋煬帝的“治水”貢獻,贊賞他們的鐵腕和強制,抱怨煬帝受到不應有的惡評,而且還以“治水社會”理論為依據(jù),要求在我國建立魏特夫所說的那種“治水體制”,這里涉及的,就已經(jīng)不是一個具體工程的可行性問題了。

          當然,說傳統(tǒng)朝廷并非“治水(指水利灌溉)國家”,其水工水事也并不值得贊賞,這并不意味著現(xiàn)代國家無需承擔治水責任,F(xiàn)代民主國家與農(nóng)業(yè)時代的傳統(tǒng)專制王朝之不同,不僅在于其權力更受制約,而且也在于其必須承擔更多的服務責任,具備更多的公共職能。與農(nóng)業(yè)時代的灌溉需求相比,現(xiàn)代國家的水資源管理涉及的方面更多更廣,更需要宏觀的統(tǒng)籌安排。包括今天所有發(fā)達國家在內(nèi),現(xiàn)代國家無疑是要“治水”的——但決不是以魏特夫描繪的那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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