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緒貽:論中國傳統(tǒng)的法治觀與法治體制
發(fā)布時間:2020-06-06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1997年,中國共產黨第15次全國代表大會的政治報告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八、九年來,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也遭遇著嚴重的困難。有的人認為,中國建立法治國家的困難,是因為中國沒有法治的文化傳統(tǒng)。比如,梁治平先生上世紀90年代為北京三聯書店出版的《憲政譯叢》寫的總序中說:“吾人行憲政(注:即法治)之難,猶在此理念與制度皆出自西域而非生于本土。”我則認為,中國歷史上并不是缺乏法治理念與制度,不過中國傳統(tǒng)的法治觀與法治體制和西方的法治觀與法治體制是根本不同的;
西方的法治觀與法治體制體現的是實際的法治,中國傳統(tǒng)的法治觀與法治體制表面上稱為法治,實際上則是人治。下面就來看看我們的這種論斷是否正確。
太遠古的情況比較模糊,難以說清。我們這里先來看看春秋、戰(zhàn)國時代的情況。當時與法治問題關系比較密切的,主要是法家和儒家的學說及其實踐。春秋末至戰(zhàn)國早期主要法家有鄧析、李悝、吳起、申不害、慎到、商鞅等人。鄧析(生年不詳,死于公元前501年)著過一部刑法,寫在竹簡上,稱為《竹刑》。他反對孔子“正名”說,主張“循名責實”(《鄧析子》)。他“不法先王,不是禮義”(《荀子•非十二子》),主張君主以法治代替禮治。李悝(約公元前455-395)曾在魏國實行變法,主張“盡地力之教”(《史記•孟子荀卿列傳》),為的是擴大和鞏固封建經濟的基礎,增加國家賦稅。他“還提出‘食有勞而祿有功,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說苑•政理》)的原則,為了實行法治,他還編了一部《法經》。”[1]吳起(生年不詳,死于公元前381年)曾在楚國推行法治,主要是“廢公族”和“明法審令”(《史記•孫子吳起列傳》)。凡分封巳傳三代以上貴族,都取消爵祿。他還要求楚王實行李悝在魏國實行過的“食有勞而祿有功”的原則,精簡不必要的官吏;
對破壞國家法令的,無論親疏貴賤,一律依法處罰。申不害(公元前385-337)曾在韓國變法。他特別強調君主要親自掌握政權,并以“術”操縱國家機器和駕馭群臣,保證封建法權的貫徹。慎到(公元前395-315)講究“勢”,認為君主必須擁有政治權威即“勢位”。同時,他還主張“事斷于法”(《慎子•君人》),作君主的也要“不私親”,使“法不阿親”(《慎子•君臣》)。他認為君主如用“身治”,以個人好惡判斷是非,就是“以心裁輕重”,必然會“同功殊賞,同罪殊罰”;
賞罰不明,國難以治。
商鞅(約公元前390-338)曾相秦變法,很有成效。他其所以特別重視以法治國,是因為他認為這是合乎人性的治國之道。他說:“人生而有好惡,故民可治矣,人君不可以不審好惡。好惡者賞罰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人君設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商君書•錯法》)。又說:“民眾而無制,久而相出為道,則有亂。故圣人承之,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分定而無制,不可,故立禁(注:即法律);
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
官設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商君書•開塞》)。這就是說,法律是圣人基于人性制訂出來以治民亂的,君主則是圣人設立以統(tǒng)率百官執(zhí)行法律的。由于這種認識,商鞅不同意儒家以仁義治國的說法。他認為“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
義者能愛于人,而不能使人愛。是以知仁義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所謂義者,為人臣忠,為人子孝,少長有禮,男女有別;
非其義也,餓不茍食,死不茍生。此乃有法之常也。圣王者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巳矣”(《商君書•畫策》)。商鞅不僅重視以法治國,還認為君主用以治理人民的法律一定要嚴厲。他在上引“開塞”篇中說:“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廣于勝法,勝法之務,莫急于去奸;
去奸之本,莫深于嚴刑。”這就是說,要使天下安定,人民得利,說到底,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設立君主以嚴刑峻罰控制人民。這里應當指出的是,商鞅反對儒家“刑不上大夫”的論點,首先正式提出了“刑無等級”的主張。他認為有了法就必須得到遵守,而要使法得到遵守,僅靠一般民眾遵守是不夠的。他說:“所謂一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敗于后,不為損刑;
有善于前,有過于后,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商君書•賞刑》)。不過,更應指出的是,商鞅“刑無等級”思想是有局限性的。因為他雖主張“刑要上大夫”,卻又極端重視君權。他在“修權”篇中反復強調:“權者,君之所以獨制也,人主失守則危!瓩嘀篇殧嘤诰齽t威!彼認為只有君主“秉權而立”,國家才能“垂法而治”(《商君書•一言》)。這種君主專制的思想,使得商鞅的法治思想只能停留在統(tǒng)治者為主體、其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水平,而不能達到法為主體、統(tǒng)治者受法律約束的真正法治。他感到只能勸諫君主守法,君主不守法便無能為力。他一再嘆道:“法之不明者,君長亂也”(《商君書•一言》);
“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商君書•畫策》)。由此可見,商鞅這個先秦第一個最著名的法家,其法治觀和法治實踐體現的實際是人治。
戰(zhàn)國晚期的主要法家是韓非(公元前280-233)。韓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法家思想體系。根據當今學者研究,他的法治理論,是以他對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和人性的獨特判斷為基礎的。他之所以特別重視法治,是由于時代的要求和人性好利。他“將人類歷史劃分為上古、中古、當今三個階段。在他看來,‘上古競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謀,當今爭于氣力’!虼耍仁朗,最實用、最有效的方法不是‘以德’,不是‘無為’,而是明法用法!盵2]他認為“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韓非子•奸劫弒臣》)。因此,“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人惰有好惡,故賞罰可用;
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韓非子•八經》)。
了解了韓非重視法治的原因以后,我們再來看看他的法治思想體系。韓非認為,君主治國應當是“法”、“術”、“勢”三者缺一不可。他說:“今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生殺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
此人主之所執(zhí)也。法者,憲令著于官府,刑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此臣之所師也。君無術,則弊于上,臣無法,則亂于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韓非子•定法》)。他還吸收慎到“重勢”思想,在“難勢”篇中說:“夫堯舜生而在上位,雖有十桀紂不能亂者,則勢治也”;
“中主抱法守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由此可見,韓非是主張法為君掌,勢為君處,術為君操。他反對分權,主張一切政令都應出自君主一人之手。所謂“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執(zhí)要,四方來效”(《韓非子•揚權》)。所以劉新等認為,韓非的法治思想體系是“以君為主,法、術、勢相輔”[3];
“法術勢皆帝王之具,它們三者都是達到君權目的的法治方法。……韓非法治思想同君權一開始就是并行不悖的,他的法治觀,不僅不限制專制,而且是加強專制、鞏固專制、服務于專制。韓非法治思想體系表現出極其強烈的權治特點!盵4]
韓非不僅主張君權凌駕于法之上的所謂法治,而且主張嚴刑峻罰,主張厚賞,這是因為他堅信人民只知道趨利避害,沒有正確的理性,不值得信任;
政府只有對他們臨之以威、賞之以利他們才服從。他說:明主“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
罰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
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賞不遷,行誅無赦。譽輔其賞,毀隨其罰,則賢不肖俱盡其力矣。”(《韓非子•五蠹》)
秦代的政治制度、特別是法制,主要便是建立在韓非法學理論基礎之上的。
春秋、戰(zhàn)國時代儒家法治觀,以孔子、孟子和荀子的法治觀為代表。人們大都知道,在治國方法上,孔子(公元前551-479)重人治,輕法治。魯哀公問政于孔子,孔子曰:“為政在人”;
“其人存,則其政舉,其人亡,則其政息”(《禮記•中庸》)?鬃舆@里所說的人,不是一般的人,而是所謂“明君圣主”。人治,就是明君圣主之治。不過,孔子也不是完全不要法治;f過“君子懷刑”之類的話,即統(tǒng)治者應關心法制。但是,法治在他思想上的份量是十分輕微的。劉新等主編《中國法律思想史》中提到,《論語》一書從未從法律意義上提到“法”字,“刑”字提過4次,其中兩次是這樣說的:“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
“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前者是說,德、禮優(yōu)于政、刑。后者是說,刑罰要有效必須以“禮樂興”為前提。由此可見,孔子不獨重視明君圣主之治,而且主張明君圣主之治要以禮、德為主,法只能為輔;
以法治國要以禮、德治國為前提。此外,孔子還主張“尊尊”和“親親”。因為“尊尊”,就“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禮記•曲禮》)。因為“親親”,犯了法就“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這就是說,在孔子看來,法律只是用來約束和控制人民的,統(tǒng)治者則可以不受法律約束;
而為了維護宗法制度,則可以“以禮屈法。”
綜上所述,孔子的法治觀是:法律是明君圣主治理國家時用以補禮治和德治之不足的;
法律只用來約束和馴服人民,不約束統(tǒng)治者;
在悖于禮時可以置法于不顧。
孟子(約公元前390-305)以孔子的繼承人自居,也重人治,輕法治。他認為“惟仁者宜在高位”(《孟子•離婁上》),而且君主應使“賢者在位,能者在職”(《孟子•公孫丑上》)。他不大看重法律的作用,認為“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而“君仁,莫不仁;
君義,莫不義;
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國定矣”(《孟子•離婁上》)。這就是說,國家的治亂,只取決于君主的良莠,無關乎法律的有無好壞。“文王一怒而安天下之民”(《孟子•梁惠王下》)。君主主宰一切是理所當然,法律算個什么!同時,像孔子一樣,孟子也主張“以禮屈法!彼J為舜在處理犯罪嫌疑人問題時“在他人則誅之,在弟則封之”(《孟子•萬章上》),是完全正確的。
孟子的人治像孔子的一樣,是明君圣主之治。明君圣主以何為治?孟子主張以“德”為治、以“仁義”為治。梁惠王問他“亦將有以利吾國乎”?他答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巳矣”(《孟子•梁惠王上》)!睹献印芬粫髦紡娬{“行仁政”,這是因為孟子從戰(zhàn)國當時西周封建社會秩序日益崩潰的形勢認識到人民的力量,因而產生了“民貴君輕”的思想。不過,他的這種思想是站在統(tǒng)治者的立場上的。他說:“桀紂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
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
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其民矣”(《孟子•離婁上》)。足見孟子強調行仁政,是為了統(tǒng)治者能得民心以得天下并守住天下。他并沒有站在人民的立場,要求制訂法律以限制君權,防止出現桀、紂那樣的暴君。
孟子雖然主張君主以“德”和“仁義”治國,但也并不主張不要刑、法。像孔子一樣,他主張先德而后刑。他還站在統(tǒng)治者的立場上提出了“省刑罰”的主張。他說:“暴其民甚,則身弒國亡;
不甚,則身危國削”(《孟子•離婁上》)。又說:“如有不嗜殺人者,則天下之民皆引領而望之矣”(《孟子•粱惠王上》)。
總之,孟子的法治觀就是:君主治國以法律補德治、仁義之治之不足,而且法不能悖于禮。
荀子(約公元前313-238)繼承和發(fā)展了孔、孟的禮治主張,又吸收了前期法家的思想!八戎囟Y,又重法,引法入禮,把法與禮緊密結合在一起。”[5]他說,“禮者,政之挽也。為政不以禮,政不行矣”(《荀子•大略》)。又說:“禮者,治之始也”(《荀子•王制》)。如何實行禮治?據劉新等研究,“荀子還是繼承了孔子與孟子的學說,主張實行‘仁政’,其具體內容與孟子的‘仁政’說基本相同!盵6]不同于孔、孟的是,荀子在強調禮治的同時,也特別強調法的作用。他說:“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又說:“治之經,禮與刑,(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君子以修百姓寧”(《荀子•成相》)。所以荀子既反對“不教而誅”,也反對“教而不誅”,認為“不教而誅,則刑繁而邪不勝;
教而不誅,則奸民不懲”(《荀子•富國》)。
荀子之所以重視法治,是因為他認為禮義教化并非萬能,世上總有教而不化的人。他其所以禮、法并重,也與他相信性惡論有關。他說:“古者圣王以人之性惡,以為偏險而不正,悖亂而不治,是以為之起禮義、制法度,以矯飾人之情性而正之,以擾化人之情性而導之也。使皆出于治,合于道者也”(《荀子•性惡》)。不過,荀子雖然禮、法并重,但又認為禮居于主導地位,指出“禮者,法之大分,類之綱紀也”(《荀子•勸學》);
“故非禮,是無法也”(《荀子•修身》)。同時,荀子還像孔、孟一樣,反對法家的嚴刑峻罰,認為“明德慎罰,國家既治四海平”(《荀子•成相》)。不過應當指出的是,荀子反對嚴刑峻罰不像孔、孟那樣堅決。他不僅反復強調刑罰的作用,而且認為“賞重者強,賞輕者弱;
刑威者強,刑侮者弱”;
“故制號政令,欲嚴以威,慶賞刑罰,欲必以信”(《荀子•議兵》);
凡人之“才行反時者死無赦”(《荀子•王制》)。這就和法家主張相去不遠了。
荀子雖然重視法與刑的作用,但因他主張賢人治國,認為“法不能獨立,類不能自行;
得其人則存,失其人則亡”(《荀子•君道》);
“君子也者,道法之總要也,不可少頃曠也。得之則治,失之則亂;
得之則安,失之則危;
得之則存,失之則亡。故有良法而亂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亂者,自古及今,未嘗聞也”(《荀子•致士》)。由此觀之,在法治與人治之間,荀子是側重人治的。而且他的這種嚴重的英雄史觀,使他認為人類社會只有依靠君子(亦即賢明統(tǒng)治者)才能存在,君子是“法之總要”,當然君子亦即賢明統(tǒng)治者就凌駕于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約束,“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jié)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荀子•富國》)。這就又回到儒家“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老傳統(tǒng)上去了。
秦代在促進中國社會的發(fā)展上雖然做了些好事,但它實行極端專制統(tǒng)治,采用嚴刑峻罰,使民不聊生,二世而亡。漢初吸取其教訓,實行黃老之術,參以儒、法。到漢武帝時,在董仲舒慫恿下,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自此以后,直至清末,“兩千年來,中國社會結構背后的意識形態(tài)既然主要是儒家思想,所以中國法律,可說全為儒家的倫理思想和禮治主義所支配。古代法典中可以說大部分皆為關于親屬及階級的特殊規(guī)定,其余的部分始為一般的規(guī)定!盵7]這就是說,自漢武帝至清末,中國的法治觀與法治體制,雖有各種各樣的改變,但萬變不離其宗,始終是建立在孔、孟、荀法治觀的基礎之上的,即明君圣主的專制統(tǒng)治;
此種統(tǒng)治以禮治、德治和仁義之治為主,法治為輔,而且禮可以屈法,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按照這種觀點建立的政法體制,當然只能是人治。舊中國歷史上的所謂法治,實質上乃是統(tǒng)治者(君主)的“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并非“法為主體”、“統(tǒng)治者受法律約束”的真正法治。而人治體制的一個致命問題是:統(tǒng)治者是人,凡人都有感情和欲望,如果沒有法律約束,不僅昏庸、貪狂、殘暴的統(tǒng)治者會違法,做出于國于民有害的事,就是所謂賢明的統(tǒng)治者也難免濫用權力。這種道理,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近代英國的洛克、法國的孟德斯鳩、美國的托馬斯•潘恩,都曾論述過。[8]古今中外的歷史也作了證明。比如,在舊中國歷史上,就極少出現所謂明君圣主的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主要見到的卻是昏君、庸君、暴君按照個人意志實行的專制統(tǒng)治。即使有個別具有絕對權力的統(tǒng)治者愿意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比如西漢文帝,也難保他善始善終[9];
而且也不能保證他的下屬和繼承者也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
當然,兩千年來,也不是沒有個別持不同法治觀的人,比如明、清之際的黃宗羲(號梨洲,1610-1695)。他就反對君主專制,主張以“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他在所著《明夷待訪錄•原君》中說:“古者以天下為主,君為客,凡君之所畢世而經營者,為天下也”[10],“后之為人君者不然,以為天下利害之權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盡歸于己,以天下之害盡歸于人”,因此,“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巳矣!睘楦淖冞@種情況,他主張分君之權,恢復明太祖為獨攬大權廢除了的宰相制度,按照唐代張說任宰相時故事,建立類似資本主義國家責任內閣制的宰相政事堂,下設“五房”,“分曹以主眾務”。[11]除設宰相制度以分君權外,他還主張學校應有監(jiān)督天子之權,因為“天子之是未必是,天子之非未必非”,天子應該“不敢自為是非,而公是非于學!(《明夷待訪錄•學!)。同時,他在同一書的“原法”篇中說:“三代以上之法(最初的法律)……未嘗為一己而立也”,是為天下人而立的;
而“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長也,子孫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為之法,然則其所謂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彼J為這種“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篋者也!ㄓ芏煜轮畞y即生于法之中,所謂非法之法也。”他不同意荀子“有治人無治法”的觀點,斷言“吾謂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終不勝其牽挽嫌疑之顧盼,有所設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茍簡,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
只有“天下之法”在,才會“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間。其人是也,則可以無不行之意;
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寸羅網,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眲⑿碌日J為,黃宗羲的這種主張是:“法律要為‘天下之人’謀利,要求君民上下都要遵守法律,任何人都沒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盵12]我以為,雖然黃宗羲沒有直接了當地提出這種論點,但他認為“天下為主,君為客”。君既不是主體,為主體天下而立的天下之法當然可以而且應當約束君,劉新等的這種判斷是可以成立的。但可惜的是,黃宗羲的這種先進法治觀,不獨未能成為中國的法治體制,就是作為法治觀,影響也是很狹小的,當時只引起顧亭林等少數明遺老的共鳴。《明夷待訪錄》不獨未能出全本,刪去了嫌諱內容,而且在乾隆時代還遭到禁止。
清末,康有為(1858-1927)、梁啟超(1873-1929)等一批人士面臨亡國危險,受《明夷待訪錄》啟發(fā),特別是受西方法治觀與法治體制的影響,力圖沖破中國傳統(tǒng)法治觀與法治體制的束縛,講求變法維新。其中梁啟超“是維新派中最為開明和最有學問的人物。他的政治思想是在戊戌變法運動失敗之后才逐漸成熟起來,以致后來成為君主立憲派的主要代表者!盵13]他主張立憲法,使“一國之人,無論為君主為官吏為人民皆守之”[14];
設國會,作為對行政機關進行限制的權力機構,其議員必須經國民選舉產生,并使“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鼎立,不相侵軼,以防政府之專恣,以保人民之自由。”[15]這些主張,是與現代立憲國家的法治觀與法治體制相符的,但可惜他未能徹底擺脫中國傳統(tǒng)法治觀與法治體制的束縛,又提出一個“三權的統(tǒng)治權”,并稱之為“體”,將不同國家機關行使的立法、行政、司法權稱為“用”,而且主張“三權之體皆管于君主”。[16]這樣,嚴格地說,他又倒退國到中國傳統(tǒng)的法治觀上去了。正如劉新等所評:“梁啟超迷戀君權,企圖在民權與君權之間進行調和,只能導致他的民權思想的窒息!髞,他終于連君主立憲也不要了,一下掉進了‘開明專制’的泥坑,極力反對以孫中山為首的資產階級革命的主張!盵17]
中國傳統(tǒng)法治觀與法治體制的重負,不僅壓垮了梁啟超先進的法治觀,它對我國第一個憲法文件《欽定憲法大綱》打下的烙印尤其明顯。1908年8月27日,在國人的強烈要求和列強的巨大壓力下,清廷慈禧太后以光緒皇帝的名義頒布了《欽定憲法大綱》。為掩人耳目,該文件序言雖云:“夫憲法者,國家之根本法也,為君民所共守,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當率循,不容逾越”,但從其內容看,慈禧及其追隨者堅持君主專制制度的意圖便昭然若揭。首先,立憲的目的在于限制君權和保障人民權利,憲法應根據全民意志制定,不能決于君主,而該文件卻標名“欽定”。其次,該文件總共23條,其“君上大權”一章便占了14條,是其主體,其余關于臣民權利義務的9條,則為附屬。君上大權14條內容是:1、皇帝統(tǒng)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永尊戴;
2、君上神圣尊嚴,不可侵犯;
3、……凡法律雖經議院決議,而未奉詔命批準頒布者,不能見諸施行;
4、召集、開閉、停展及解散議院之權:5、設官制祿及黜陟百司之權,……非議院所得干預;
6、統(tǒng)率海陸軍及編定軍制之權……;
7、宣戰(zhàn)、講和、訂立條約及派遣使臣與任受使臣之權,不付議院議決;
8、宣布戒嚴之權;
9、爵賞及恩赦之權;
10、總攬司法權……;
11、發(fā)命令及使發(fā)命令之權……;
12、議院閉會時,遇有緊急之事,得發(fā)代法律之詔令,并得以詔令籌措必需之財用……;
13、皇室經費由君上決定,議院不得干預置議;
14、皇室大典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議定,議院不得干預。
從以上內容看,具有這14條大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君上,豈非仍然是專制君主?按照這種欽定的憲法大綱制定的憲法,其所體現的法治觀,根據它構建的法治體制,豈非基本上仍然是中國傳統(tǒng)的法治觀與法治體制,實質上乃是人治?
真正認清時代潮流,完全沖破中國傳統(tǒng)法治觀與法治體制的,是與梁啟超基本同時、并深受西方法治觀與法治體制影響的孫中山(1866-1925)。孫中山的法治思想是與他的政治主張“三民主義”相結合的。民權主義是三民主義的核心,旨在推翻君主專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國。他主張“由平民革命以建國民政府,凡為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大總統(tǒng)由國民共舉。議會以國民公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18]這就體現了現代法治觀與法治體制的兩個基本原則:主權在民和憲法至上,而徹底背離了中國傳統(tǒng)的與君主專制緊密結合的法治觀。他還根據主權在民的立憲思想,提出“五權憲法”和“權能分立”說。他認為西方三權分立的憲法雖然有利于解決司法獨立、限權政府和人民權利保障等問題,但并不完善,還應吸收中國傳統(tǒng)政治體制中有益因素。他說:“我們現在要集合中外的精華,防止一切流弊,便要采取外國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加入中國的考試權和監(jiān)察權,連成一個很好的完璧,造成一個五權分立的政府。”[19]為了防止三權分立制的缺陷,他進一步提出“權能分立”的觀點。他說:“要把國家的政治大權,分開成兩個。一個是政權(注:指選舉、罷免、創(chuàng)制、復決權),要把這個大權完全交到人民的手內,要人民有充分的政權,,可以直接去管理國事。這個政權,便是民權。一個是治權(注:指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jiān)察權),要把這個大權,完全交到政府的機關之內,,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國事務。這個治權,便是政府權!盵20]他特別強調要用人民的政權來管理政府的治權,以使政府成為人民的公仆,并造成萬能政府,為人民謀幸福。
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君主專制政府后,1912年1月1日在南京成立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孫中山被選為臨時大總統(tǒng)。在他的主持下,由臨時參議院制定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并由他以臨時大總統(tǒng)的名義于同年3月11日頒布。除以三權分立代替五權分立外,這個臨時約法基本體現了孫中山的法治觀。但是,如眾所周知,由于傳統(tǒng)的法治觀與法治體制植根于中國社會兩三千年,根深蒂固,孫中山的法治思想一時難以在中國社會立足!吨腥A民國臨時約法》頒布后不久,立即被竊國大盜袁世凱撕得粉碎。而且,從袁世凱以后一直到蔣介石,中國進入了軍閥統(tǒng)治時期。這些軍閥雖然名義上不敢再稱皇帝,但他們的專制統(tǒng)治與君主專制統(tǒng)治幾無二致;
他們?yōu)槠垓_國人玩弄的制憲把戲,和慈禧太后玩弄的制憲把戲也無多大區(qū)別。[21]
新中國成立以后,如肖揚所說:“新中國成立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基本上沿襲了民主革命時期的領導方式,直接用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由于種種原因,我們沒有把黨內民主和國家政治社會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雖然制定了法律,卻沒有相應的權威,以致到文化大革命時期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團倒行逆施,致使憲法和法律成為一紙空文,黨、國家和人民遭到建國以來最嚴重的挫折和損失,教訓極為深刻!盵22]這種以權代法、權重于法的嚴重情況,鄧小平也指出過。(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他說:“許多重大問題往往是一兩個人(注:實際是一個人)說了算,別人只能奉命行事。”[23]有的學人甚至稱為“‘圣王’專政!盵24]
由此可見,辛亥革命以后,直到改革開放前,中國仍未擺脫傳統(tǒng)法治觀的支配,實行的基本上仍然是類似于自秦至清的傳統(tǒng)法治體制,實質上是人治。
中國傳統(tǒng)法治觀與法治體制的這種頑強的影響力和支配力,是一種文化的惰性,必須下大力氣才能克服。我們今天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吸收傳統(tǒng)文化精華的同時,必須堅決而頑強地警惕和抵制傳統(tǒng)文化中那些造成“名義上建設法治、實質上導致人治”的一切不良因素,才能真正做到現行憲法所要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第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持權”(第五條),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一百二十六條)。
2006年6月15日改舊作于珞珈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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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楊榮國主編:《簡明中國哲學史》(修訂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第39-40頁。
2.劉新等主編:《中國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第86-87頁。
3.同上,第88頁。
4.同上,第89-90頁。
5.劉新等主編:前引書,第60頁。
6.同上,第61頁。
7.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商務印書館,1947,第259頁。
8.請參閱亞里士多德:《政治學》中譯本,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第169頁;
顧肅:《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史》,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93,第257頁;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英譯本(托馬斯•紐金特譯),紐約:哈夫納出版公司,1987,第150頁;
《潘恩選集》中譯本,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第141頁。
9.漢文帝是中國歷史上罕見的守法之君,但在他的舊臣張武犯受賄罪時,他不獨不處罰他,反而賜以金錢;
在有人告發(fā)輔佐其父列邦建立漢朝立了大功、并曾任過他的丞相周勃謀反時,化沒有取得可靠證據,就下令逮捕,投之獄中。
10.這是黃宗羲設想的三代以前時代的情形。
11.參閱謝國楨編:《黃梨洲學譜》,上海:商務印書館,1932,第43頁。
12.劉新等編著:前引書,第207頁。
13.蔣碧昆編著:《中國近代憲政憲法史略》,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第28頁。
14.梁啟超:“立憲法權”,見《飲冰室合集》第1冊,北京:中華書局,1989。
15.同上書“論立法權”篇。
16.同上。
17.劉新等主編:前引書,第237頁。
18.《孫中山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上卷,第69頁。
19.同上書,下卷,第763頁。
20.同上,第756頁。
21.詳情靖參閱蔣碧昆編著:前引書,第2章,第4章的1、2、3、5節(jié)和第6章。
22.肖揚:“堅持依法執(zhí)政 提高執(zhí)政能力”,《求是雜志》,2005年第1期。
23.《鄧小平文選》(1975-1982),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第132頁。
24.見2004年第5期《讀書》雜志,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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