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政府不是公民,我們才是公民
發(fā)布時間:2020-06-07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1月27日《新京報》社論的標題是《建立公民社會 必須建立公民政府》。社論的內(nèi)容圍繞科技部網(wǎng)站的“公眾問答”欄目而展開。當公眾提出了眾多相關和不相關的問題,甚至有的問題還是無聊和惡搞時,該網(wǎng)站的“有問必答”使網(wǎng)友感動。一位網(wǎng)友特意留言表示感謝,科技部這樣答復:“謝謝你對我們工作的理解。問題雖然無聊,但也要做正面引導,這是公民的責任。”正是這句話引發(fā)了《新京報》的社論。同樣,也是這句話包括認同這句話的社論,引發(fā)了我下面的思考。
我不妨直接表明自己的觀點。以上科技部的答復不是個人答復,它是工作性質(zhì)的政府答復。就政府答復而言,科技部聲稱自己的回貼是“公民的責任”,以致《新京報》以社論的方式表示支持,并進一步強調(diào)要確立“政府公民責任”。在我看來,這已經(jīng)構成了一個認知上的誤區(qū)。它誤就誤在政府從來就不是公民,也不可能是公民;
因而政府從來都沒有也不可能有所謂的“公民責任”。
什么是公民,公民是指具有國籍并根據(jù)其憲法享有相應政治經(jīng)濟社會文化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自然人。根據(jù)這個表述,公民的主體是且只能是作為個體的自然人,比如你、我、他、她。也就是說,公民的構成必須是個體而不是任何組織和機構。盡管個體的公民可以結社,可以自由組織成一個機構或團體,比如環(huán)保組織、勞工組織、女性組織等。但只要它掛上“公民”二字,一個限定條件,它就必須是民間的。在一個社會中,可以有不同性質(zhì)的“公民團體”,卻不會有“公民政府”(因為它沒有民間性)。因此,性質(zhì)屬于國家政府的任何部門和機構,比如這里的科技部,它既不是公民,又與公民團體無關,也就談不上要盡什么公民責任。
《新京報》認為:“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此坦陳心跡,將盡心盡力于政府工作視為‘公民的責任’,無疑是令人擊掌的進步,……每一位執(zhí)掌權力的人都在公民社會之中”。這樣的表述亦可推敲。在我看來,“一位執(zhí)掌權力的人”在平時狀態(tài)固然是一個公民,可是他在他執(zhí)掌權力亦即他處于工作狀態(tài)時,嚴格地說,這時的他與其是公民,毋寧是公民的雇員。這正像任何一個民主國家的政府都是雇聘性質(zhì)的,是公民以納稅方式供養(yǎng)起來的雇聘機構。同理,進入這個機構的人,也是雇聘性質(zhì)的公務員。公務員拿的是來自公民納稅人繳納的薪水,他的工作或本份,就是處理各種相應的公共事務,直接或間接地為公民納稅人服務。因此,政府公務員或權力者“盡心盡力于政府工作”,是一種服務的責任、雇員的責任,不是也無法是“公民的責任”。
這里為什么要把公民和政府分清楚,因為這是兩個不同的主體,不能混淆。公民是“權利”的主體,正如政府是“權力”的主體。兩者之間,根據(jù)公正原則,彼此只能居其一而不能享其二。比如我是一個公民,我享有憲法保障的一系列的權利,包括參與各種公共事務的公權和信仰自由之類的私權,但我卻沒有任何權力(任何一個自然人的個人都沒有權力可言)。反之,政府作為一個行政機構,它既然擁有從公民那里獲得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就不能同時享有那些作為普通公民享有的權利。政府的存在就是保護權利,這是公民所以納稅的緣由。當權力保護權利時,必要的條件,是它自己沒有任何權利訴求。否則權力的本能驅(qū)使它首先保護它自己,這勢必造成對其他權利的不公。舉一個例子,政府為什么不能經(jīng)商,因為政府是權力者。市場經(jīng)商是公民個人的權利,是權利和權利的競爭。政府經(jīng)商本質(zhì)上是權力經(jīng)商,競爭對象就變成了權力和權利。權利自然難敵權力,市場的好處也就盡入權力囊中。這就是我們現(xiàn)在還經(jīng)常見到的權力和權利、政府和個人的那種不平等。
因此,我們只可以說政府是為公民的,卻不宜說政府是公民政府。政府不是公民,我們才是公民。公民的責任是你我他她的責任,不是政府和它的工作人員的責任。那么,到底什么是公民責任呢,比如我個人的時評寫作(包括這篇),基本立場就是從權利出發(fā)批評權力。在我看來,這,才是公民責任,盡管不是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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