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閱讀的自由及其他
發(fā)布時間:2020-06-10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我們正在致力于建設一個民主和法治的國家,這是確定并且是毫無疑義的。那么我想提出一個幼稚的問題:我們有沒有閱讀的自由?這個問題看來實在太過簡單太沒有價值。社會發(fā)展到現(xiàn)代,誰會懷疑公民應當具有的這一基本的自由權利?憲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伴喿x的自由”雖未明文,但顯然應包含其中。所謂“自由”,通常的解釋即是“自作主張便宜行事不受他人干預”的權利,唯一的限制也是憲法規(guī)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敝链宋覀兯坪跄軌驅κ欠裼小伴喿x的自由”完全釋疑。但是,國家新聞出版總署2004年12月31日頒布的《訂戶訂購出版物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又使我們從清醒重歸模糊。
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內單位訂戶訂購非限定發(fā)行范圍的進口報紙、期刊,持單位訂購申請書,直接到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報紙、期刊進口經營單位辦理訂購手續(xù),國內個人訂戶應通過所在單位辦理訂購手續(xù)!钡诹鶙l:“可以訂購限定發(fā)行范圍的進口報紙、期刊、圖書和電子出版物的國內單位訂戶由新聞出版總署確定!庇缮鲜鰞蓷l規(guī)定可以看出,訂購進口報刊不是個人可以自由行使的權利,因為規(guī)定個人不能直接訂購而要通過單位訂購,單位訂戶需要特批,“由新聞出版署確定”。閱讀進口報刊的自由在此僅成了少數(shù)人的特權,多數(shù)人“閱讀的自由”被新聞出版署一紙公文輕輕地拿走了。
再看規(guī)定的第七條:“國內單位訂購限定發(fā)行范圍的進口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中央單位訂戶由所屬中央各部委審批;
地方單位訂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后報送同級黨委宣傳部審批。獲得批準的訂戶持單位訂購申請書和有關批準文件,到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辦理訂購手續(xù)!鼻懊娴南拗迫匀灰猹q未盡,此處進一步提高審批規(guī)格和加大審批程序的復雜性。奇怪而且獨特的是,新聞出版總署以規(guī)章的形式出臺此項規(guī)定,本來屬于行政權力的行使,第七條卻又將此行政審批權力在省一級授予黨委宣傳部,由黨委一個部門直接行使行政權。這種做法不但既無法律依據(jù),也與黨的執(zhí)政理論完全相悖。眾所周知,共產黨的領導是通過方針政策的領導和向國家機關推薦重要干部以及共產黨員的模范行動來實現(xiàn)的,并非黨國一家。根據(jù)這一條規(guī)定,普通公民的閱讀進口報刊的自由顯然更加遙不可及。
第八條是一個明顯的不平等條款:“在華外國機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在華長期工作、學習、生活的外藉人士和港、澳、臺人士訂購進口報紙、期刊,應持單位訂購申請或者本人身份證明,到新聞出版總署指定的報紙、期刊進口經營單位辦理訂購手續(xù)!毖笕说淖杂砷喿x權利已經習慣了,不便于剝奪,港、澳、臺的人士也習慣了,不好剝奪,還是自己的公民對于各種行政管理司空見慣,對公民權利的限制不致過于敏感,有無“閱讀的自由”無所謂。
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自由和權利有廣闊的行使空間,而處于法律金字塔低層次的規(guī)章卻能夠使這種廣闊的空間變得十分窄小。根本法原則規(guī)定公民的自由和權利,低層次的各類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卻可能實際剝奪這些自由和權利。某些行政管理部門出臺規(guī)定時缺乏基本的憲法意識和公民權利保護意識。新聞出版總署規(guī)定第一條說明制訂辦法的宗旨是“為了滿足國內單位和個人、在華外國機構、外商投資企業(yè)外藉人士和港、澳、臺人士對進口出版物的閱讀需求,加強對進口出版物的管理,根據(jù)《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原來本意就不包括讓中國公民開拓眼界,而是對外人放開,對“內人”加強管制。至于說制定本辦法的依據(jù)是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則查遍了出版管理條例也沒有看到與上述五、六、七、八條規(guī)定相類似的規(guī)定或基本原則。
由此想到關系到中國當今社會民主法治三個問題。一是違憲審查。憲法是根本大法,保證憲法的實施和樹立憲法的最高權威是建立憲政社會的最根本的保障,F(xiàn)在社會生活中直接適用最多的并非憲法,而是低層級的政府規(guī)章和各種規(guī)范性文件,一般公民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中不能提起對這些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審查。必須建立一種架構,一種救濟渠道,使得憲法以下的任何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違法侵權時,公民能夠及時地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限制行政權力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才能彰顯憲法的無上權威,而這是建立法治社會最重要的條件。二是解放思想問題。從鄧小平提出解放思想的課題至今二十多年了,這個問題并沒有真正解決。各級領導在實際行動中都熱衷于將全民的思想統(tǒng)于“一”,害怕各種異端,唯恐異端侵入影響中國公民的純樸,希望禁錮國人的思想,說到底這還是封建落后的愚民政策,同時也缺乏泱泱大國放眼世界的應有氣度。列寧說過,只有用人類的全部知識來武裝自己的頭腦,才能成為共產主義者。他還說過,為了研究問題就必須在肩膀上長著自己的腦袋。振興中華,建設社會主義強大國家,都有待于全體國民思想上文化上的全面解放和進步,應當相信群眾,相信當今社會的國民在放眼世界的同時能夠自主選擇、鑒別、吸收先進的文化知識,禁錮的企圖是違反這一社會潮流的。三是要致力于建設有限政府。建設有限政府是建設憲政社會的必由之路,是法治社會的重要標志。政府是一種公權力,其權力運行不能不體現(xiàn)權力運作的一般規(guī)律,這就是,行政權力具有自我擴張的特點,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并不因為“政府”前冠以“人民”的字樣而獲得先天的免疫力。事實上,正是在正義和人民的美名之下,多少違法侵權行為假汝之名而行,又因為這是“人民的”政府自己所為,人民更加只能隱忍而沒有救濟之路。解決這一問題是一篇大文章。從根本上說,必須依賴切實有效的制度設計,人大的監(jiān)督和司法系統(tǒng)的合法性審查應當名至實歸,這些方面需要開拓的領域極多。新聞出版總署進口出版物管理規(guī)定侵犯公民憲法權利、剝奪一般公民閱讀的自由而不知其違法,證明了公民權利保障的意識在若干行政部門中是何等缺失,這類規(guī)定能夠堂皇出臺又說明了什么?監(jiān)督法的制訂從上世紀九下年代初即開始醞釀,世紀末的一兩年間傳言即將出臺,許多人慶幸這一重要法律十年懷胎終于一朝分娩,爾后的結果卻是偃旗息鼓再無下文,說明中國真正在民主的道路上前進一步是何等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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