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瀚:澄澈之心與智慧之腦——論社會行動者的素養(yǎng)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無論哪個時代,無論什么社會,都會有各種各樣的事件發(fā)生,它們需要人們?nèi)リP(guān)注,去解決。由于社會或時代本身的復雜,僅僅抱著美好的愿望做事,常常招致失敗,甚至適得其反,因此討論做事的方法常常比做事本身還要重要。
李大釗,這是一個為國家的未來,一片冰心的人物。但是直到被張作霖逮捕之前,他才醒悟過來,由于自己對共產(chǎn)主義的向往,他被蘇聯(lián)政府利用,在實際效果上成了間諜——這一切現(xiàn)在都有蘇聯(lián)解密檔案為據(jù),因此他雖然接到章士釗的通知,但并不逃亡,而是安靜地等死,他悲壯地付出了代價,無論如何,李大釗夠爺們。
在女師大風潮中,魯迅先生對學生的支持遠遠越出邊界,那些學生擅自查封楊蔭榆校長的辦公室,砸爛其窗玻璃、辦公桌之類的做法,魯迅居然不制止。在一個連續(xù)的行動中,除了正當防衛(wèi),教師對學生暴力行動的任何鼓動或者默認式縱容都是不負責任的。這件事所導致的個人后果是楊蔭榆女士的沉冤至今未雪!而社會后果則是學生們街頭政治的進一步泛濫。
歷史上類似這樣的事情何止千千萬,然而,只要行動者的觀念沒有改變,上述悲劇就會不斷上演。這類悲劇之所以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是在公共事件中具有影響力的人缺乏起碼的責任倫理,他們的行為至少是頭腦過于簡單所導致。至于公共事件中,有些人動機復雜,那就可恥可鄙了。正因為此,對于公共事件中出場的任何人,糾問他們的動機也就天經(jīng)地義。對于魯迅以及錢玄同他們,包括李大釗在內(nèi),我倒更愿意相信他們的心靈和他們的頭腦一樣單純,然而這在公共事件的行動中卻常常不是好事,至少頭腦簡單便是大錯特錯。
任何一個社會性的公共事件中,我們所需要的行動者都不應(yīng)當僅僅是心靈純潔而頭腦簡單的人,他們的害處有時候比心靈頭腦兩復雜的行動者更大。唐德剛先生在《晚清七十年》里評價康有為戊戌變法失敗時,就說過有時候君子誤國遠甚于小人,原因就在這里。
當各種社會角色、各種社會行為,出現(xiàn)全面錯位的時候,就可以說這是畸形的。當代中國,不僅僅是一個轉(zhuǎn)型時代,抑或斷裂時代,也是個畸形的時代。這是轉(zhuǎn)型陣痛所不可避免的。正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一個希望社會變得美好一點的人,在言行中就尤其需要澄澈的心靈和清明理智的頭腦。
所謂澄澈的心靈,只是意味著將心靈的出發(fā)點停留在為某件事情呈現(xiàn)它本應(yīng)當?shù)臓顟B(tài),一旦開始就不再改變。一切中途改變,認為可以妥協(xié)、拐彎、轉(zhuǎn)折的念頭都是有害言行者自身心靈純凈,最終有害公共討論的。
至于對頭腦理智的要求,這幾乎是一切社會、一切社會行動中都同樣的。只是在中國當前語境下,尤為重要,原因如下:
一,中國社會的各類事務(wù)并非邊界清晰
一個醫(yī)療事件,一個教育事件,甚至一個簡單的食品事件,可能背后都存在其他因素,當這些因素歸結(jié)到制度層面的時候,它必然會從表象的單純狀態(tài)變成本質(zhì)上的復雜狀態(tài)。在這種復雜狀態(tài)下,采取簡單的行動,那就是愚蠢的。
二,大量的職責錯位導致了小事情往往被人為地演變成大事件,這是在其位者不謀其政的產(chǎn)物
在其位者不謀其政的直接后果,就是不在其位者,不得不謀其政。這與憲政法治國家中,人們對職能部門應(yīng)對方式是否合理合法的討論不是一回事。中國的大量事情,是職能部門在事件的初始狀態(tài)時不重視,不理睬,直到社會關(guān)注度越來越高的時候,才發(fā)現(xiàn)此時再來應(yīng)對為時已晚,除了討罵,不會有別的效果,雖然這時他們很不情愿沉默,但大勢已去,只能繼續(xù)保持沉默,等待風頭過去,恢復平靜。
三,許多媒體不負責任
由于中國媒體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治理,因此一方面媒體缺乏自由,另一方面,許多媒體缺乏行業(yè)性自律能力。用一個民法概念,當前中國的媒體基本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該做的事不讓做,不該做的事做了沒人管。許多媒體參與公共事件的討論,只是為其商業(yè)利益而追求熱鬧效應(yīng),一點點事它就激動得“紅杏枝頭春意鬧”,對于事件的意義和是非沒有興趣,有些媒體甚至是抱著偏見去報道、評論,這樣一來,一個原本簡單的事情,越攪越復雜,越討論越糊涂。
四,一些公共議論的署名參與者不負責任
在一個具有連續(xù)性的事件中,評論者哪怕僅僅評論其中的一個片段,也應(yīng)當比較全面地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否則缺乏事實基礎(chǔ)的評論難免不出偏,朱蘇力教授對孫志剛事件和劉涌案中法律人作用的評價,就是最好的現(xiàn)實教訓。再如,許多事件的公共議論中,其中一些具有關(guān)聯(lián)性的、延綿相續(xù)的小事件之間,它們之間不但存在時間先后,甚至也具有一定因果關(guān)系,如果評論者不注意,其評論就變得至為可笑,甚至可怕,因為它會誤導同樣信息不完整的關(guān)注者,進一步混淆視聽——事實都搞錯了,議論怎么可能有理?至少是與此事實相關(guān)部分的議論是絕無可能有理的。當然,還應(yīng)該看到的是,一般而言,署名議論者在總體上更容易客觀公正,而且事實也的確如此。
五,公共議論中大量的匿名參與者不負責任
由于言論自由的匱乏以及各種制度性、社會性保護機制的欠缺,不少人在現(xiàn)實中遭到的挫折無處發(fā)泄,網(wǎng)絡(luò)就會成為他們的排泄地。因此,當網(wǎng)絡(luò)資訊媒體激起人們對某件事情的眼球效果時,部分網(wǎng)民在馬甲的掩護下,一秒鐘之內(nèi)就變成了網(wǎng)絡(luò)暴民。他們用最惡毒、下流的語言把自己對這個社會的怨恨傾瀉到網(wǎng)絡(luò)上,傾瀉到他們想象的敵人身上,不管這個人他們是不是了解。雖然哪怕是罪大惡極者也不應(yīng)遭到這種侮辱,但是一旦進入公共事件的漩渦,任何當事人都應(yīng)當有承受這一切的心理準備,這是公共議論中言論自由的應(yīng)有之義。雖然如此,中國大量網(wǎng)民的言論缺乏教養(yǎng)依然是個需要改變的問題,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得不到改變,公共議論的理性能力就會大打折扣。
對于有責任能力,有擔當能力的行動者而言,他們應(yīng)該做的就是針對上述五種困境而采取行動,因此衡量一個行動是否有價值,不能以單純的道德理想去要求,而是在以道德標準要求的同時,還要考量行動的現(xiàn)實后果。
以此設(shè)靶,評價一個行動是否合理,就看它在改變上述困境中的作用。即它是否使得公共事件的性質(zhì)變得更為清晰,而不是混沌;
是否能夠督促在其位者更有效率且公正地處理事情;
是否有助于原來不夠冷靜的媒體冷靜下來、公正起來、負責任起來,是否使得原本就負責任的媒體發(fā)揮更大作用;
是否使得無論署名還是匿名的公共議論參與者,更加負責任,以及出現(xiàn)更多公開而負責任的言論。當然,除此之外,還有一點,就是衡量該行動的道德含量,它是否有助于給社會增加善、美、愛和真等等人類各方面的理想主義情操。以這五項標準來衡量一個行動,就大致可以得出結(jié)論了。
不過,由于社會的復雜性,許多問題形成都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因此,要求一個行動一次性解決所有問題本身就可笑、幼稚,誰要是抱著這樣的念頭去行動更是癡心妄想,甚至是狂妄的。但是,一個行動只要在其中起的作用是正面的,雖然不能解決上述所有問題,但至少有助于解決這些問題,那么它就是值得肯定的。這里還涉及行動的代價問題,有些行動需要行動者付出一定代價,代價的大小當以行動者自己決定,而不是他人,因為每個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優(yōu)決定者,只有承認這樣的假定,才能比較客觀地去分析一個行動的意義和價值。有時候過高評價那些放棄利益的行動,容易導致偏頗而虛抬行動者,將行動者置于不恰當?shù)母呶,易致捧殺,同時它還容易使其他行動者普遍地無法為自己行為承擔責任——如果把一粒芝麻看成西瓜,就會導致誰也不肯放棄芝麻,因為大家都以為那是西瓜。同時,最關(guān)鍵的是,放棄本身是否重要,不在于其本身利益的大小,而在于其換來的結(jié)果是否足夠有價值,這才是最重要的,無謂的放棄并不值得提倡,它只是缺乏理智的胡亂行動而已。
另外,也由于社會的復雜性,言論自由的萎靡狀態(tài),有時候行動者在為自己的行動作出說明的時候,未必能夠完全直道以言。這些行動的說明中,可能會隱含著許多潛臺詞。而這些潛臺詞,那些跑馬觀花的人不可能讀得出來;
對事件的來龍去脈及其全面信息不很清楚的那些關(guān)注者,如果僅僅看文本,也未必能看得出來。因此,衡量行動是否合適合理的方法,還是要以行動本身與上述五個問題之間的關(guān)系上來討論,而不是僅僅從行動說明來認定。至于一些行動之外的、行動者難以預(yù)料的突發(fā)外部性原因,導致行動延伸后果的完全終結(jié)或者部分終結(jié),這是行動者自身無法承擔的責任,不能列入對行動是否合適的討論。
馬克斯.韋伯在《以政治為業(yè)》的演講中,提出兩種衡量政治行為的倫理標準,即“恪守信念倫理的行為,即宗教意義上的‘基督行公正,讓上帝管結(jié)果’,…遵循責任倫理的行為,即必須顧及自己行為的可能后果。”隨之,韋伯對政治家提出了信念倫理與責任倫理相結(jié)合的政治倫理要求。
我認為這個標準不僅僅適用于政治家,在任何一個公共事件中,它都具有很高的參考價值。在當前中國語境之下,某些思維固化者或者一些卑鄙小人,常?桃庥谜未蟀艚壖芤磺猩鐣袆樱赃_到在政治上陷害他人的目的。在如此嚴峻的情形下,韋伯提出的倫理標準尤具價值。堅守信念倫理與責任倫理的結(jié)合,不但可以達到行動本身的目的,也能使得這種卑劣的綁架目的落空,讓社會問題回歸社會,政治問題回歸政治。
在韋伯夫人瑪麗安妮的《韋伯傳》中,有一段極富啟發(fā)性的真實故事。一戰(zhàn)后德國戰(zhàn)敗,韋伯求見魯?shù)堑婪驅(qū)④姡ó敃r德國軍政的主要掌控者),要求他去巴黎和會自首,承擔戰(zhàn)敗的后果,挽救德國的榮譽,但魯?shù)堑婪蛭茨苷J識到韋伯觀點的價值而拒絕。韋伯的思路就是典型的要求政治家將信念倫理與責任倫理結(jié)合的范例。他對魯?shù)堑婪蛘f的最重要的一句話是:“只有你自首,才能保住國家的榮譽!
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見解,一個有擔當能力的行動者應(yīng)當是這樣的:
“能夠深深打動人心的,是一個成熟的人(無論年齡大小),他意識到了對自己行為后果的責任,真正發(fā)自內(nèi)心地感受著這一責任。然后他遵照責任倫理采取行動,在做到一定的時候,他說:‘這就是我的立場,我只能如此’。這才是真正符合人性的、令人感動的表現(xiàn)。我們每一個人,只要精神尚未死亡,就必須明白,我們都有可能在某時某刻走到這樣一個位置上。就此而言,信念倫理和責任倫理便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互為補充的,唯有將兩者結(jié)合在一起,才構(gòu)成一個真正的人—一個能夠擔當‘政治使命’的人。”(韋伯“以政治為業(yè)”,馮克利先生譯)
將上述這段話中的“政治使命”改為“社會使命”,應(yīng)當也是成立的,因為這一道理適用于所有可能的相關(guān)領(lǐng)域,而不僅僅是政治領(lǐng)域,尤其在當代中國這樣的社會中。
中國的問題最令人哀嘆之處,便是小事情常常釀成大事件。因此,在其位者應(yīng)當盡量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這才有可能給社會帶來真正的福音。
至于行動者,無論上述狀況有沒有改變,都應(yīng)當以信念倫理和責任倫理相結(jié)合的態(tài)度去行動,韋伯在《以政治為業(yè)》的演講中,以下面這段話作結(jié):
“一個人得確信,即使在他眼里,這個世界愚昧下賤,根本不值得為之獻身,他依然要信念堅定,巖然不為所潰。面對這一切,他仍能睥睨之:‘何足掛齒!’只有做到這一步,才可以說他聽到了政治的‘召喚’!保ㄗg自英文本by Hans H. Gerth and C. Wright Mills.)
在當代中國,政治行動固然當以韋伯此說為念。其他社會事件中的行動者,也當有一顆單純澄澈的心靈和一個理智冷靜的頭腦,道理與韋伯說的相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只有做到“這就是我的立場,我只能如此!”,否則不足以言行動。不過,這只是對行動者的要求,行動是權(quán)利,不是義務(wù)。作為行動者自身,上述一切倫理要求,只可律己不可繩人。
2008年1月28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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