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都市頻所有記者【2008,記者頻頻被抓是與非】

        發(fā)布時間:2020-02-18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2008年1月1日出版的《法人》雜志(法制日報社主辦)刊發(fā)了記者朱文娜采寫的《遼寧西豐:一場官商較量》,報道了西豐縣商人趙俊萍遭遇的“短信誹謗”案。   正是這篇報道,給記者朱文娜帶來了遼寧省西豐縣公安局的拘傳證,由此拉開了2008年記者頻頻被抓的序幕。
          
          以涉嫌誹謗罪
          
          2008年1月7日的《中國青年報》發(fā)表了《負面報道涉及縣委書記 遼寧西豐公安進京抓記者》的文章:“因為一篇報道涉及遼寧省鐵嶺市西豐縣縣委書記張志國,西豐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為由對采寫報道的《法制日報》記者朱文娜進行立案調查!蔽恼逻M一步分析道,“2008年1月4日上午,西豐縣委宣傳部部長李福路、西豐縣政法委書記周靜宇趕到《法人》雜志,找到雜志總編輯王豐斌進行交涉,并與記者朱文娜見面。當天下午5時左右,西豐縣公安局多名警察來到雜志社,稱朱文娜因‘誹謗罪’已經(jīng)立案,要求向朱文娜‘了解情況’。《法人》雜志總編輯王豐斌證實,西豐縣警方向他出示了警官證、對朱文娜的立案通知及拘傳證”。
          文章一出,社會反響強烈,各大媒體就此事紛紛發(fā)表意見與看法:《人民日報》發(fā)表了《“西豐事件”:司法究竟應該如何介入輿論監(jiān)督事件?》、《中國新聞出版報》發(fā)表了《對待輿論監(jiān)督 官員應有承受力》,呼吁為了使社會有一個大膽批評、暢所欲言的寬松環(huán)境,不僅需要政府和政府官員面對媒體的“修理”有度量,文章還進一步指出,相關部門要從法律制度層面對包括政府官員在內(nèi)的公眾人物的相關權利問題進行規(guī)范。 而《中國青年報》跟進報道的文章《“誹謗罪”何以一再成為權力保護傘》,矛頭直指“官強民弱”下的公權濫用或者說私權受侵害。
          在西豐事件上,眾多媒體都撰文聲援記者朱文娜,如《檢察日報》的《以誹謗罪追究記者必須慎之又慎》、《光明觀察》的《天大笑話,記者誹謗了西豐縣?!》、《揚子晚報》的《如此“果斷行動”根本就是欲蓋彌彰》、《長江商報》的《“涉嫌誹謗”用的哪門子法律》、“新華網(wǎng)”的《縣委書記為何竟如此“無法無天”?》等等,在輿論的強大壓力下,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被責令辭職,至此,輿情洶涌的“西豐案”算是畫上了一個句號。
          
          以涉嫌受賄罪
          
          然而新聞記者與地方、行業(yè)官員之間的緊張關系并沒有就此轉向溫和,“西豐案”后,又接連發(fā)生了《第一財經(jīng)日報》記者傅樺、《民主與法制時報》記者景劍鋒、央視記者李敏、《網(wǎng)絡報》記者關鍵被抓事件⋯⋯這些事件爆發(fā)后,則出現(xiàn)了記者本身有無污點的不同聲音。
          2008年12月16日《新京報》報道:“2008年12月1日18時左右,北京《網(wǎng)絡報》的記者關鍵赴山西采訪后在當?shù)厣衩厥й。?jù)其所住酒店的監(jiān)控錄像顯示,關鍵被5人把持肩膀和手臂強行帶走,后被塞進一輛銀白色的大眾途銳,從此手機一直處于關機狀態(tài)。”一直到12月15日,張家口警方才證實是他們抓走了關鍵。
          這不禁讓人產(chǎn)生疑問:為什么警方將人抓走不通知家屬?關鍵又是涉嫌何種罪名被抓?不管張家口警方對關鍵采取的是何種措施,都應當先和當?shù)鼐浇簧妫^無偷偷地抓人這般道理。
          而《第一財經(jīng)日報》記者傅樺的遭遇更是令人氣憤!2008年12月26日《南都周刊》專訪傅樺,回憶到:“在北京被來自吉林省公安廳直屬公安局和吉林民航公安局的四名警察直接抓走,吉林民航機場屬于首都機場集團旗下公司,警察的面包車直接開到了首都機場,辦案人員在機場公安局借了一間辦公室,對傅樺進行了一場臨時審訊,當場把他打得血流滿面。審訊結束后,警察給未帶身份證的傅樺辦了張臨時身份證,隨后他被辦案人員帶上飛機,連夜飛往長春。傅樺當時臉上的傷痕在這張臨時身份證照片上能清晰看到!
          抓他的原因是他2005年曾經(jīng)采寫了一組吉林新機場建設的負面報道,并且收了舉報人5000元的差旅費,由于5000元這個數(shù)字太少,不能讓辦案人員滿意。到長春后,審訊人員把他懸空倒吊起來,邊打邊審,事后檢查肋骨也被打斷了,在持續(xù)28天的審訊里,傅樺的口供中,5000元這個數(shù)額依次變?yōu)?.5萬元、2.5萬元,最后是4萬元,警察才罷休!傅樺試圖辯解,又覺得沒有用處,“5000和4萬有什么區(qū)別嗎?這涉及到你認罪態(tài)度老不老實的問題!”警察是這樣告訴他的。
          從“涉嫌誹謗”到“涉嫌受賄”,從地方報刊到中央媒體,從秘密逮捕到上京抓捕,一連串事件再次引起社會的關注。對此,《中國新聞周刊》2009年第2期指出:“以上案件的處理,呈現(xiàn)出兩種不同的結果:以誹謗之名進京拘傳記者的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在輿論的壓力下被迫引咎辭職。而以受賄之名被司法機關帶走的傅樺與關鍵,雖受賄之名尚無定論,卻已在網(wǎng)上被罵作一團。一個主流的聲音是他們?yōu)E用了輿論監(jiān)督的權力!
          《中國新聞周刊》認為,兩種結果的背后,暗含了部分官員對待輿論監(jiān)督策略的變化:以前多以侵犯名譽權或誹謗作指控,對報道的內(nèi)容提出質疑,現(xiàn)在則指向記者行為本身,比如是否受賄。
          對此,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周澤在《南方人物周刊》2009年第3期撰文《記者為何不敢做批評報道了》,提出十問,周澤說:“以受賄罪追究記者,對受到批評監(jiān)督、需要抵消新聞機構輿論監(jiān)督效果的有關國家機關和政府官員來說,不失為一種擺脫與媒體對抗的良途。”
          
          記者是不是受賄主體?
          
          這確實是個讓人很不安的現(xiàn)象:只要記者做了一個輿論監(jiān)督報道,客觀上都可能維護了一些利益主體的利益,就有可能被一些心懷鬼胎的人認為是“受了好處而為他人謀利益”,出現(xiàn)表面的受賄犯罪符合性。
          2008年12月25日《南方周末》專訪了擔任記者朱文娜、傅樺的代理律師周澤,周認為,記者不應是賄賂犯罪的適格主體。也就是說所有對記者受賄的指控都不能成立。文章指出:“刑法規(guī)定的受賄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的主體一類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第二類是公司企業(yè)人員。”
          “通常,人們以這個人所在單位的性質來確定他能不能構成受賄罪,這種判斷是錯誤的!敝軡烧f,職務之便強調的是與職務相關的某種職權,意味著他對某種資源有一種支配性的權力。
          周澤認為,一個記者的采訪權是在行使言論表達自由、知情權等公民權利。這種權利是每個公民都有的,所以他不存在專屬于自己的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權力”。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興良也認同此觀點。他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專訪時表示:“記者所從事的工作,并非受賄罪上規(guī)定的‘公務’。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發(fā)的《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公務主要表現(xiàn)為與職權相聯(lián)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jiān)督、管理國有財產(chǎn)的職務活動’!
          
          泛道德化
          
          其實,是不是犯了“受賄罪”,主要取決于行為人(一般是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從事公務”。如果說記者的采訪、報道等工作也算“從事公務”,那拒絕接受記者采訪,或者阻撓記者采訪,或者把媒體負面文章公關掉的人,是不是構成妨礙公務犯罪?
          周澤接受《南方周末》專訪時表示:記者收受好處是純粹的職業(yè)道德問題,因為報道真實的信息不是法律賦予記者的義務,我們認為記者應該揭露社會丑惡且不能收受訪者的錢,這只是職業(yè)倫理的要求。他做不到,可以批評譴責,但也僅限于此,不能對他進行法律制裁。
          公眾認為記者收受好處就是犯了受賄罪,對此《南方人物周刊》表示:這充分體現(xiàn)出“泛道德化”的思維模式,認為只要記者收了好處,先天就已站不住腳。到現(xiàn)在為止,還沒有看到任何國家將記者收取好處而報道規(guī)定為違法或犯罪,更沒有看到任何國家以受賄罪追究記者的案例。
          這完全可以通過行業(yè)自律進行治理。我們要相信一個常識:一個沒有良好職業(yè)操守的記者,將不會被行業(yè)接納;記者一般都會保持良好的職業(yè)操守,而不會拿自己的職業(yè)前途開玩笑。
          在“有償新聞”司空見慣的今天,沒有必要立法禁止記者收取好處,這恰恰是我們的新聞行業(yè)不健康的一個表征,也可以說是社會劇烈轉型期所必然出現(xiàn)的。
          
          呼吁改革與自律
          
          2008年頻發(fā)的“抓記者”事件,在新聞圈引起不安。前《法制日報》記者李勇的話被網(wǎng)友認為說到了點子上:中國這種媒體現(xiàn)狀,有幾個記者敢站出來拍胸脯說自己一點瑕疵沒有?即便采訪者個人很注意自律,在如此復雜的社會,很難保證不被人家抓住一點把柄往死里整。
          周澤認為,中國社會對記者有一種庸俗的社會心態(tài),即不管你報道了什么事,人家先懷疑你是不是拿了好處。對于公權力機關來說,你來揭露我,一定是拿了好處。拿了好處就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抓你。
          不過,也有傳媒界數(shù)位專家指出,這種庸俗社會心態(tài)的形成,正是一些不干凈的記者自己造成的。“抓記者”事件引發(fā)了新聞圈自身的反思。
          《南方周末》專訪了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新聞傳播學院院長展江,他對中國媒體進行了梳理:
          第一類是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媒體,現(xiàn)代媒體觀念清晰,講究新聞專業(yè)主義,報道和經(jīng)營分離,比較規(guī)矩。
          第二類是市場化程度較低的媒體,也分兩種。一種是傳統(tǒng)的強勢媒體,比如黨報、黨臺、黨刊,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這類以勾結性腐敗為主,比如收錢寫吹捧文章,拿紅包寫軟文等。第二種是半官方報紙,既沒有公信力,又沒有市場競爭能力。在中國的特殊國情下,這類報紙死也死不了,活也活不下去,最容易搞單位腐敗。比如記者站遍地開花,目的并不是辦報而是撈錢。
          這些半死不活的媒體為了生存,各出濫招、飛蠅逐臭!捌渲凶畲蟮摹簟褪堑V,圍繞著礦,產(chǎn)生了大量的黑記者!闭菇f,前段時間的封口費事件就是一例。
          新聞界職業(yè)道德建設疲軟是其中很重要的原因!赌戏街苣方榻B:中國新聞界最重要的職業(yè)道德文件是《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yè)道德準則》,1997年修訂過一次,至今沒有做過修改。但是最近十年,中國新聞業(yè)發(fā)展非?,隊伍迅速膨脹,職業(yè)道德領域出現(xiàn)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問題,如:媒體審判、故意隱瞞事實真相、暴力與血腥、色情與低俗、付費買故事甚至制造故事、夸大其辭的炒作、冷漠處理災難事件和悲劇題材、濫用暗訪和偷拍、侵犯公民特別是未成年人隱私、電視業(yè)濫用擺拍與再現(xiàn)、接受被采訪者的禮品和招待等等,《準則》包括正在修改的《準則》草稿對這一系列問題均未做出回答與指引。
          解決新聞界的腐敗根子還在深化媒體的市場改革上。先從機制上保證記者的基本權利,杜絕腐敗滋生的根源,其次要形成行業(yè)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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