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產股票怎么辦_永不破產的上市公司
發(fā)布時間:2020-03-15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20世紀90年代初,在那糾纏姓資姓社、《破產法》被誤認為姓資的歲月,有朋友見面戲曰:“曹破產鼓吹的破產法恐怕要破產了吧!”我說:“恐怕你這個預言要破產呢!”后來,企業(yè)破產立案統(tǒng)計圖幫了我的忙。
統(tǒng)計圖顯示:《破產法》實施的道路雖然曲折,卻是越走越寬敞。破產立案數(shù)從每年幾百件,上升到每年幾千件,11年間依法處理破產案將近2.7萬件。破產還債對于促進競爭、優(yōu)勝劣汰、深化企業(yè)改革的積極作用越來越顯著。對破產制度姓資姓社的糾纏終于斬斷,曾被視為洪水猛獸的《破產法》,一般來說已經逐漸被多數(shù)人認同。企業(yè)的破產與新生,猶如人之生老病死、月有盈虧圓缺,都在常理之中。
往死人身上輸血?
人們對真理的認識,不可能一次完成,難免會有反復。一般企業(yè)是否適用《破產法》,先前似乎已經沒有爭議。上市公司是否當破則破,如今卻又發(fā)生了分歧,而且持反對意見的理由,與10多年前如出一轍。
某些上市公司早已瀕臨破產,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1999年賬面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已有12家,實際上喪失償債能力、喪失經營能力、沒有經營收入、扭虧無望、重組無門的則遠不止這些。其中ST鄭州百貨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已被其債權人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申請破產。
然而,就在少數(shù)上市公司瀕臨破產的客觀事實面前,卻存在著一種較為普遍的社會心理――中國的上市公司永遠不會破產。公司一旦上了市,就進了保險箱。導致這種不良社會心理形成的原因有三:
一是在司法程序上,至今沒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是在證券管理工作中,至今沒有一家虧損嚴重的上市公司被按照《公司法》158條的規(guī)定摘牌。
三是在理論界有一種觀點:上市公司破產會導致投資者重大損失,上市公司的股東應該像銀行儲戶一樣受到保護,因此要盡量避免宣告破產。
上三個因素中,后者是前面兩者的思想基礎,或曰認識誤區(qū)。而此類認識誤區(qū)在10多年前《破產法》辯論中就曾經被“攻克”過,如今它在上市公司破產問題上又復歸了。
顯然,辯論破產企業(yè)(包括上市公司)的資產損失,是在經營過程中發(fā)生的,并不是由于破產宣告而產生的。企業(yè)依法破產,只不過是使業(yè)已發(fā)生的資產損失暴露出來,得到法律程序上的確認,并防止這種損失過程繼續(xù)發(fā)展、擴大。這樣做,于國、于民、于投資者、于債權人都是有益的。
用“上市公司永不破產”的假象去掩蓋某些上市公司暴露破產的真相,只能誤導投資者,使他們繼續(xù)往無底洞里扔錢,往死人身上輸血,最終付出更大的代價,并使債權市場、金融市場乃至整個社會付出更大的代價。兩害相權取其輕,孰輕孰重,一目了然。
此外,商業(yè)銀行的儲戶是債權人,上市公司的投資者是股東,兩者的角色和各自承擔的風險范圍不同,絕不能混為一談。當今世界各國對銀行的儲戶有一定的保險方法,使他們在銀行破產時能減少損失。而股市本身的風險是不言而喻的,“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股東就是沖著“高風險、高收益”而投資股市的,應有承擔風險的充分思想準備。一些沒有風險意識的股東,恰恰需要受到風險的實際教育。如果遷就“股市無風險”的狹隘心理,虛構“上了市就進了保險箱”的神話,那些股東就永遠“長不大”,猶如慣壞的孩子,不知天高地厚,驕橫無比。他們難有起碼的責任心,卻有相當?shù)臎_擊力,一旦股市風吹草動,難免危及社會的穩(wěn)定和安寧。
違背經濟規(guī)律終將受罰
其實,從依法治國的角度看,上市公司在破產問題上既不神秘,也不特殊。上市公司達到破產界限,就應當進入破產程序,簡而言之就是“當破則破”。這樣做至少有三大意義:
一是優(yōu)勝劣汰,概莫能外。
眾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體現(xiàn)在《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十九章的破產制度,是維護市場積極秩序的重要法律規(guī)范,適用于所有企業(yè)法人,包括上市公司。在這里如果允許任何企業(yè)有超越法律約束的特權,那就損害了法制的統(tǒng)一性和權威性,必然攪亂社會經濟秩序。
優(yōu)勝劣汰,概莫能外,不僅是法律規(guī)范要求,同時也是宏觀經濟規(guī)律所決定的。市場經濟是競爭的經濟。我們只能有來自競爭的繁榮,窒息競爭不可能有經濟繁榮,而競爭就意味著必須優(yōu)勝劣汰。無論有多么充足的“理由”,如果在證券市場上抽掉破產淘汰機制,否定上市公司該破產就破產的原則,那就違背了客觀經濟規(guī)律,難免要受到規(guī)律的無情懲罰,受損害的不僅僅是股市和股民,還必然殃及整個市場經濟和全體國民。
二是分散風險,化解危機。
極少數(shù)瀕臨破產而無可救藥的上市公司猶如證券市場上埋下的“地雷”,一觸即發(fā)。依法破產則如同主動“排雷”,消除隱患。這種工作固然要付出一定的代價,但比起被動觸雷,損失顯然要小得多。如果人們不去排雷,而是在雷區(qū)鋪滿稻草,插上鮮花,其后果豈不是太危險了!
常識告訴我們,任何風險分散則小,積累則大。及時處理破產公司,實際上就是分散風險的辦法,有助于化解危機,阻止金融風暴的形成,避免全局性的災難。
三是提高素質、培育市場。
繼續(xù)維持“上市公司不破產”的神話,只是使更多的上市公司受到麻痹,產生幻覺,不思奮起,導致事實上瀕臨破產的上市公司日漸增多,必然降低中國證券市場的素質。我們可以斷言:不知破產為何物的證券市場,不可能是一個高素質的市場。
經濟規(guī)律決定了破產企業(yè)在企業(yè)總數(shù)中的比例是極小的,上市公司中破產企業(yè)也只能是極少數(shù)。而上市公司“當破則破”的信號彈一旦劃破天空,必將刺激其他上市公司積極行動起來,迅速采取各種措施,發(fā)揮優(yōu)勢,彌補缺陷,使自身免于陷入破產境地,從而減少破產公司的數(shù)量,促進證券市場發(fā)育成熟,提高我國證券市場的整體素質。
立即行動
人們常說,事情沒有想像中的那么簡單。但我要說,上市公司的破產問題,也并沒有人們想像的那么復雜。下面提出三點建議,立馬啟動,上市公司的破產處理便可實現(xiàn)零的突破。
一是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案例的介紹。開展對上市公司破產問題的研究和討論。
各種證券類報章雜志有必要加強對《破產法》、《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企業(yè)法人破產還債程序”,以及《公司法》有關公司破產規(guī)定的宣傳介紹,同時選錄各國上市公司破產法規(guī)和破產案例,在證券專業(yè)機構、上市公司、廣大股民中開展破產知識普及工作,迅速掃除上市公司不破產的神話。
二是加強對ST類和PT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這樣做可以使股民和債權人在內的社會各界對經濟效益不好的企業(yè)有更多更及時的了解,有利于判斷它們離破產還有多遠?風險究竟有多大?以便作好應變的思想準備。
三是從清理PT類和ST類上市公司入手,該摘牌的堅決摘牌,為在上市公司中實施破產制度作準備。
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上市公司連續(xù)3年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應由中國證監(jiān)會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這一條過去沒有嚴格執(zhí)行,該摘牌的一家也沒有摘,以致于經濟效益極差的上市公司仍在股市上茍延殘喘,無謂消耗寶貴的社會資源。這種情況沒有什么好說的,絕不能遷就,只能依法辦事,該摘牌的立即摘牌。之后它就是一家非上市公司,達到破產界限就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從根本上說,沒有任何特殊性,沒有任何值得大驚小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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