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瑞華:司法改革所面臨的幾大難題

        發(fā)布時間:2020-04-10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去年以來,公安、法院、檢察院出現(xiàn)的改革動向中,我認為檢察院的改革是“如火如荼”、“極其危險”。檢察院在1996年開始的改革中全面推廣主訴檢察官制度,只有主訴檢察官才擁有出庭檢察權,其他檢察官都是助理。這種制度易于把那些被分配到反貪、反腐行動中的優(yōu)秀檢察官重新放到公訴的崗位上來。在這種制度下的公訴中,科長、處長等無權管理案件,主訴檢察官有90%的獨立策略,但其帶來的最大問題是主訴檢察官成為孤獨的個人,隨著他們的金錢、榮譽、待遇的提高,會出現(xiàn)一系列的連鎖反應其他檢察官可能會相應提出“主辦檢察官!”“主逮檢察官”的新概念,另外主訴檢察官又缺乏反貪部門、公安部門的有效配合而處處被動。“捕訴合一”是檢察院改革的又一大特點,這種形式具有很大的風險性,它大大地簡化了監(jiān)督、控制的程序,極易造成錯案率的提高。對“捕訴合一”形式,目前法學界攻擊的聲音很大,因為這種制度的實質是原告逮被告,將法院的權力擠壓到審判的小圈子中,而任何一個法制社會都是由法院行使逮捕權。另外,有人說中國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往往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單向監(jiān)督,而且常常是從外引進一個機構去監(jiān)督另一個機構的內部情況,這就造成了“誰來監(jiān)督監(jiān)督省”的難題,從而導致另一種腐敗成本的產生。

          法院的改革中采取了審判長負責制,這以青島中院和上海中院最為最著,它們都搞了主審法官制,將一批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法律專業(yè)人才推向了一線崗位,大大提高了法官的素質,但同時違背了合議制度。上海中院引進了德國的模式,分設31個審判廳,每廳設主審判長一個,其他人則擔任助理,這種模式的實質是讓一部分人類獨立起來,讓具有一定專業(yè)經驗的人充當主審法官,其擁有很大的權力的同時又是責任的最大承擔者,但這種改革面臨的難題是如何推廣,誰來維護“合議制”。上海中院搞的另一項改革是讓立案廳走向柜臺化,這種改革的實質是立審分離,審執(zhí)分離,執(zhí)行難是中國司法的一個老大難,一般都搞執(zhí)行大會戰(zhàn),常動用武警戰(zhàn)士,但其根源是什么?根源是執(zhí)行權屬于行政權,根本不應該由法院來行使,法院行使執(zhí)行權只會使法院更加不獨立。

          審調分離是中國司法改革的一大問題。調節(jié)本末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重和諧、重人際關系的一種體說,但到現(xiàn)在已基本名存實之,變成了審調合二為一,往往是先調后審,審理不清再調,成為無章法的任意組合。調節(jié)不是拉、打、追,最好應該由一些專職的調節(jié)官作為行政的官員來行使調節(jié)權、審調分離已在上;鶎娱_始搞試點,讓一部分擅長調節(jié)的老年法官擔任調節(jié)官,失調后審,審判之的不可再調,這有利于審判權威的增加,但其公正性卻無任何增進。

          目前中國法院的當庭審判率非常之低,不足20%。記得有一回一個記者問一個審判的副院長,某某案子怎么樣了。這個副院長回答道:審判的程序已經結束,但領導意見還沒有拿出來。這種當庭不審背后審的做法使人普遍感到審判缺乏透明性,人們不禁會問“法官你在等什么”,因而這個時期是最導致腐敗的。

          中國的司法改革到現(xiàn)在已經如強弩之末,去年司法界幾乎動用了最為廣泛的物力、人力、財力去搞改革,但實際成效卻微乎其微。日本98年也搞了司法改革,被稱為是“日本的司法地窖”,改革的動作幅度之大可想而知。中國也仿照日本實行陪審員制度,但同時仍然堅持定期判制,這雖然可以減輕法院的壓力,但審判問斯的空隙極易使得腐敗成本、機率的增加,“誰來監(jiān)督陪審員”。中國司法改革的最大誤區(qū)是各改各的,檢察、公安、法院缺乏一個專門的結構去協(xié)調改革,而最終使改革淪落為一種利益的再分配,誰來關心司法公正和當事人的利益,改革的結果只能如部門立法一樣將本部門的權益加以法律化。

          誰來關心憲法的作用?眾所周知,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但在司法改革中,憲法的改革被忽略。我曾經比較過中國和德國的憲法:德國的憲法是在二戰(zhàn)后反思納粹暴政的基礎上創(chuàng)立的,其最大特點是憲法以前20條是關于保障公民權利的。我發(fā)現(xiàn)中國和德國的前18條基本相同,但德國憲法中的19條,20條包含了以下條款:當上述18條的公民和權利被政府公權力剝廳時,公民可以向專門的單位提起申訴。因此,有人說最大的人權是訴權這是有道理的。訴權是所有其他權利生存的基礎。當公權力侵犯和權利時,公民個人是否有救濟的機會,中國的憲法沒有賦予公民申訴的權利,也沒有建立任何申訴的機關。在歐盟,當一個國家侵犯公民的權利時,公民可以讓歐盟人權委員會提出申訴,而中國則缺乏這種保障和途徑。這正像一些人說的,“我不在乎你剝奪了我的權利,而在乎我被剝奪之后是否有反抗的機會!

          中國司法改革的一大誤區(qū)是公安、檢察、法院之間的改革缺乏協(xié)調性,沒有一個專門的結構去研究統(tǒng)一改革,司法部在改來改去之后成為一光桿司令。美國的司法部是直接來屬于國務院,部長是僅次于國務卿和外交部長的一大職位,德國的司法部則是你世界上最大的司法部,權限極大。而中國“司法部到底應該干什么”,“是否可以將其和檢察院結合”。有人說“法律帝國的首都是法院”,而在中國,法院無權威,無最后決定權,逮捕權是由警察行使的。警察行使逮捕權,又行使執(zhí)行權,使得人們生活在恐懼之中,這雖然可以打擊犯罪,但會使每個人都很壓抑。

          總之,今后中國司法改革的一大難題是:如何擴大司法部門的權威,如何增進其公共性,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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