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公權力如何具公信力
發(fā)布時間:2020-05-19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憲政的最高原則是權力制衡,而中國目前只有分割,并沒有充分制衡。分割的局面造成政治責任的難以分清。政治責任難以分清也就難以服眾。在SARS事件中公民的知情權不僅包括對疫情真相的知情權,而且也包括對于因疫情事件應擔負責任的真相的知情權
知情權需要法律支撐
《政務公開法》是現(xiàn)今亟需制定頒布的一項法律
現(xiàn)代政治文明要求必須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雖然憲法中并未寫“知情權”,但它顯然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石。既然憲法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而人民又不是抽象的主體,是由全體公民組成的,那么,每一個公民對于這個國家里面發(fā)生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重大事件以及與自己生命財產攸關的一切信息均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知情權。
過去長期以來政治生活不正常的一個表現(xiàn),就是“封鎖消息”。由某位主管官員就可以自己決定哪些消息應當讓公民知道,哪些消息不應當讓他們知道,這是典型的“愚民政策”。政治文明、政治民主是與愚民政策格格不入的。再高級的官員也無權剝奪公民的知情權。
權利和義務既相輔相成,同時而生,也是相應而生的。對于公民知情權的保障意味著政府有披露信息的義務。公權力的行使過程并不要求事無巨細都必須向社會公開,但是,政府公權力行使過程中哪些信息必須公開,以何種方式公開,公民、法人可以查詢、質詢,哪些信息可以不必公開,或者在多大期限內不予公開(例如檔案在一定期限應予公開),這些必須要由法律來規(guī)定,F(xiàn)行的《傳染病防治法》顯然將疫情的通報和公布作為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一項義務來規(guī)定的,明確規(guī)定了禁止對疫情的隱瞞和謊報。但政務公開關乎方方面面,應當有專門的法律以為保障。因此,《政務公開法》是現(xiàn)今亟需制定頒布的一項法律。
政治文明和政治民主的重要原則之一就是公權力的行使要透明。有透明才能有監(jiān)督。今后每一個政府部門都應有發(fā)言人,都要定期發(fā)布它所掌握的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信息,也應當允許公眾提問、質詢,這不是刁難,這是公眾(或通過媒體)應當享有的權利。(www.yypl.net)
執(zhí)政者要具有為人民信任所需要的公信力
公信力是公民對于公職機關行使公權力信任度。這需要一個科學的“評估系統(tǒng)”。公職機關自己是不應當評估自己的,這就需要社會來評估
市場經濟下的信用機制應該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私主體之間相互信用的確立;
另一方面是私主體對公權力機關的信用的確立。前一種信用已經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注意!睹穹ǖ洹菲鸩葜袦蕚浯_定信用權作為人格權的一種,確定信用所包含的內容、企業(yè)征信制度的建立、信用評估機構的逐漸完善等等,使私法中的信用機制逐漸走上正軌。但是,后一種信用機制即公權力機關的公信力機制卻還未建立和健全。
公信力究竟由哪些因素構成?如果法院對老百姓被侵權的案件拒不受理,枉法判決,或是民事判決無法執(zhí)行等等,公信力就會大大下降。如果公安部門破案率很低,其公信力也會大大下降。如果發(fā)布虛假統(tǒng)計數(shù)字,一級騙一級,就無法使人們對政府公布的數(shù)字建立信任,那么其公信力也就喪失了。這次的教訓難道還不深刻嗎?前衛(wèi)生部部長的一次政治秀式的新聞發(fā)布會使中國政府的公信力在全世界面前大大降低,更不用說在自己的人民面前!
公信力是公民對于公職機關行使公權力的信任度。這需要一個科學的“評估系統(tǒng)”。公職機關自己是不應當評估自己的,這就需要社會來評估。最有力的機構就是西方國家建立起來的各種民意調查網絡。民意調查就是老百姓給國家機關及其負責官員打分。中國由于缺少這種民意調查的機制,即使有民意調查機構也不允許對國家機關的公信力進行調查,即使允許這種調查也不允許將其調查結果公之于眾。于是政府機關總是感覺良好,總是覺得自己的公信力很高。除法院和檢察院因其工作報告在全國人大會議上所獲的投票贊成率高低會對兩院領導形成壓力,其他政府機關究竟面臨多大壓力,則無法考量。如果連各級人大投票選舉領導人的票數(shù)都不敢公布,都怕公布后會對一些票數(shù)較少的人“臉上難堪”,我們就只能永遠自我陶醉在虛假的公信力上。(www.yypl.net)
減少公權力對新聞的控制力
國家機關不應當以會產生“負面影響”為由來干預和管制新聞。公民的知情權也包括“負面影響”的知情權。究竟何為“正面”,何為“負面”,不應當是公權力主體的判斷
公民如何能夠享有知情權呢?他們不能像國家官員那樣能夠閱讀專門為相應級別提供的各種“內參”、“要報”,他們惟一能夠知情的渠道是新聞媒體。當然,除此之外現(xiàn)在還有網上的各種信息,但網上非新聞媒體的信息的可信度又令人懷疑。
因此,保障公民知情權的最重要手段,是要保障公民能夠最大限度地從新聞媒體中獲取真實信息的自由。然而在中國,新聞媒體又受到國家權力的巨大控制,國家權力享有至高無尚的決策權,有權決定哪些新聞可以發(fā)布,哪些禁止發(fā)布。于是公民的知情權與國家控制新聞媒體的公權力發(fā)生了直接沖突。這次SARS事件一開始所表現(xiàn)的新聞封鎖及廣大群眾的不滿就是無數(shù)次沖突中的一次明顯爆發(fā)。
國家公權力應當只在新聞媒體報道危及國家安全、危及社會公共道德諸方面行使其干預及管制的權力。國家機關不應當以會產生“負面影響”為由來干預和管制新聞。公民的知情權也包括“負面影響”的知情權。究竟何為“正面”,何為“負面”,不是公權力主體的判斷,而是權利享有人的判斷。現(xiàn)今政治生活中通過新聞管制而剝奪公民知情權的狀況應當通過這次事件有所改進,給公民以更大的新聞自由度、新聞透明度、新聞選擇度。
這次SARS事件中暴露出在突然降臨的災難面前不少人的恐慌情緒以及輕信謠言、傳聞的現(xiàn)象,如搶購生活必需品這樣一些不正常的現(xiàn)象。在兩高的司法解釋中對散布謠言者要治罪,這無可非議,在重大突發(fā)事件中擾亂軍心、擾亂社會秩序者確應予以懲處。但從另一角度來看,正道消息越暢通,小道消息就越減少;
反之,正道消息越封閉,小道消息就越傳播。在中國這已成了多少年政治社會生活的一個規(guī)律。謠言與傳聞應止于新聞媒介之暢通。治國者應該深思,公權力可以禁止人們去知情,但不能禁止人們去猜測。
現(xiàn)代政治文明要求一個嚴肅的政府承擔嚴肅的政治責任。中央對于SARS起始階段某些地區(qū)和部門領導工作失誤所采取的果斷撤換措施,引起了國內外良好的反響,對于后來工作的順利進行確實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但中國政治生活中有一個奇怪現(xiàn)象,那就是當政治的板子打下去的時候,人們會發(fā)現(xiàn),有時候很難找到真正應該挨板子的人。原因在于中國的政治結構非常奇特,一方面是權力分割局面,一方面又存有制衡真空。
憲政的最高原則是權力制衡,而中國目前只有分割,并沒有充分制衡。而出了事,分割的局面又造成政治責任的難以分清。政治責任難以分清也就難以服眾。在SARS事件中公民的知情權不僅包括對疫情真相的知情權,而且也包括對于因疫情事件應擔負責任的真相的知情權。這個關系的理順只能有待于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www.yypl.net)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前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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