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立平:權利失衡、兩級社會與合作主義憲政體制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一、貧富懸殊與兩極社會
1.貧富懸殊:收入與財富
世界銀行1997年發(fā)布的一份題為《共享不斷提高的收入》的報告中指出,中國80年代初期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數是0.28,到1995年是0.38,到90年代末為0.458,在此前后,國內外幾個研究機構研究的結果與這個結論大體類似。按照世界銀行的分析,這一數據除了比撒哈拉非洲國家、拉丁美洲國家稍好外,中國的貧富懸殊要比發(fā)達國家、東亞其他國家和地區(qū)以及前蘇聯(lián)東歐國家都大。報告指出,全世界還沒有一個國家在短短15年內收入差距變化如此之大。如果短期內沒有政策來調節(jié)的話,還會繼續(xù)惡化。
在2002年亞洲開發(fā)銀行第三十五屆年會“中國日”研討會上,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魯志強指出,按照國際通行的判定標準,中國已經跨人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國家行列,收入分配問題已成為中國當前社會問題中最引人注目的問題。[1]這是中國首次公開承認進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國家行列。按照世界通常標準,基尼系數在0.3以下為最佳的(Best)平均狀態(tài),在0.3-0.4之間為正常狀態(tài)(Normal),但超過0.4就算進入警戒狀態(tài)(Ware),達到0.6則屬社會動亂隨時發(fā)生的危險狀態(tài)(Danger)。
數據表明,自90年代末期以來,中國反映社會不平等程度的基尼系數仍在以每年0.1個百分點的速度在提高。根據有關的數據推算,中國的基尼系數1999年為0.457,2000年為0.458,2001年為0.459,2002年為0.460.這說明盡管收入差距的問題已經引起社會和政府的高度重視,但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擴大的趨勢仍然沒有得到遏制。而且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這種收入差距還有進一步擴大的可能。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工資研究所的一項研究預測表明,未來5年,我國城鎮(zhèn)居民收入將面臨新一輪的增長期,但居民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拉大已經不可避免。因為一方面中國“人世”之后,外資、外企與內資、內企的人才爭奪戰(zhàn)會愈加激烈,高素質人才的收入會迅速提高。另一方面,農村大量勞動力流向城市,加上城鎮(zhèn)失業(yè)率的上升,致使普通勞動者供大于求,收入水平難以提高。[2]收入差距的擴大不僅僅表現(xiàn)在收入上,同時也反映在財富的占有上。根據樊綱教授提供的數字,截至2000年底,我國社會資產性財產總量共有38萬億元。在這當中,國有資產占26%,國內居民個人擁有57%,另外,集體和港澳臺商人及外商占有量都不到一成。在金融資產中,包括手持現(xiàn)金、儲蓄存款、有價證券等,政府、企業(yè)、住戶擁有金融資產的比重分別為18.6%、31.7%、49.7%。也就是說,改革前那種幾乎是國家壟斷了所有重要資源的狀況,已經轉變?yōu)樯鐣话胍陨系呢敻挥伤饺藫碛辛恕5@種財富的擁有是相當不均衡的。在20萬億元的國內金融資產中,80%為占總人口30%左右的城市居民所擁有,其中近一半又被只占城市人口20%的少數高收入階層占有。也就是說,占總人口6%的人占有了40%的金融資產。[3]其他的一些調查也證明了這種財富擁有格局的存在。不過,另外一些調查表明,財富的集中程度要更高。比如,一項在1999年進行的城鎮(zhèn)居民抽樣調查表明,不足5%的富人占有當時全國居民儲蓄存款總額6萬億元的一半,即3萬億元人民幣。
2.兩極社會的定型化
收入分配與社會的分層結構有著密切的聯(lián)系。一般地說,在一個常規(guī)化的社會中,收入和財富占有上的差別,總會固化為社會的分層結構。而目前的中國,正處在收入差距固化為社會分層結構的過程中。
在目前的中國,收入的差距和財富擁有的不平衡,正在開始定型化為一種兩極化的社會結構。在這種兩極化的社會結構中,一端是以擁有大量財富為特征的社會強勢群體,另一端則是以擁有眾多人口為特征的弱勢群體,中間階層則發(fā)展相當緩慢。
在強勢群體方面,社會中的資源和財富正在向這個群體集中。在80年代,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呈現(xiàn)出一種擴散的趨勢,改革也曾帶來一個短期的平等化效應。但在進入90年代之后,社會資源配置反轉過來,呈一種重新積聚的趨勢。其結果是,社會中的各種資源,越來越集中到少數地區(qū)、少數群體甚至少數人的手中。可以說,自90年代以來,一個擁有了社會中大部分資本的強勢群體已經成形。構成這個強勢群體的,有三個基本組成部分,即經濟精英、政治精英和知識精英。而在整個90年代,則是這三部分精英形成共識和建構聯(lián)盟的時期。
而在另外的一端,則是一個人口眾多的弱勢群體。這個弱勢群體主要是由如下的幾個部分構成:除了部分富裕農民之外的貧困農民、進入城市的農民工和城市中的失業(yè)下崗人員。
這三部分人幾乎構成了中國人口的絕大多數。這個群體首先在經濟上處于弱勢。同時,這個群體的政治和社會影響力也是很弱的,甚至在文化和話語的生產上也處于弱勢的狀態(tài)。與其他國家的弱勢群體相比,目前中國弱勢群體的結構性特征主要表現(xiàn)在:這個弱勢群體在很大程度上是社會轉型的產物,其中的相當一部分成員并不是由于自身的劣勢淪入這個群體的;
群體本身具有高度的同質性、群體性和集中性;
這個群體中的某些部分與整個社會的結構處于斷裂狀態(tài)。[4]
二、兩極社會與權利失衡
報告提出,全世界還沒有一個國家在短期15年內收入差距變化如此之大。如果短期內沒有政策來調節(jié)的話,還會繼續(xù)惡化。
1.兩極社會的背后是權利失衡
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是,是什么原因使得中國居民的收入差距在十幾年的時間里發(fā)生了如此戲劇性的變化?在這種變化背后的深層因素是什么?對于導致這種變化的直接原因,人們已經進行了許多的討論,比如,收入分配制度的問題,個人收入所得稅的問題,貪污腐敗的問題,瓜分國有資產的問題等等。但問題在于,為什么這些不同的因素會共同加劇著社會的不平等?這些因素為什么會在這樣短的時間里對貧富分化產生了如此巨大的影響?這些制度或因素本身又是在什么樣的背景下形成的?實際上,只要我們認真地追溯一下,就可以發(fā)現(xiàn),在這種種因素背后的,是不同群體在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所存在的巨大差異。因此可以說,貧富懸殊的背后是不同群體在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失衡的結果。
2.權利失衡——出租車行業(yè)的案例
最近的一篇有關北京市出租車行業(yè)的調查報告,詳盡地分析了北京市出租車行業(yè)的運行情況,同時也給我們分析貧富懸殊是如何形成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案例。[5]北京的出租車行業(yè)(可能全國許多其他城市的情況也大同小異)是——個被人們經常議論的話題。
按照這些出租車司機的說法,他們每個月的營業(yè)額大約在9000元左右,即每天大約300元。
但這營業(yè)額的一半左右,要作為“份錢”交給出租汽車公司(據上述報告,份錢最多的達到5000多元)。除此之外,這9000元中,還要包括下列支出:燃油費1800元左右,修理費約400元,車上用餐費300元(每日10元),應付罰款等其他開支每月100元,每年的出租汽車車輛、計價器年檢費等費用合計每月平攤30元,個人收入調節(jié)稅每月60元?鄢鲜鲩_銷后,出租司機的實際收入大約為每月1800元(這個收入水平也為一項全市的調查所證明)。如果發(fā)生生病、嚴重違章以及其他事故等情況,可能連1800元的收入也無法保障。而且,這表面看起來還可以的收入,是以每天十幾個小時的工作時間(有關調查表明,出租車司機平均工作時間都在每天13小時1221-,就是說,如果按每天8小時標準工作時間計算,在工作時間里將份錢和其他必不可少的開銷掙出來就算不錯了)和節(jié)假日不休息為代價的。即使是以1800元計,我們也可以看出,它只相當于上繳給公司的不到1/2,甚至只有1/3稍強。
那么這種收入格局是如何形成的?在過去,昂貴的購車款是由公司支付的。在那種情況下,出租車司機每月向其交納一筆可觀的“份錢”作為租車款,還情有可原。但近些年來情況已經明顯不同了。首先是車價大大下降了。正如有的司機所形容的:現(xiàn)在的夏利10萬元可以買3個。二是現(xiàn)在的出租汽車公司已經用風險抵押金等名目,基本將購車款轉嫁到司機的頭上。就是說,一個司機要租用公司的出租車,要向公司交納3萬到5萬甚至更高的風險抵押金(達到甚至超出夏利車的車價),許多跑“雙班”(一個車由兩個司機跑)的出租司機開一輛舊夏利給公司交的風險抵押金高達8萬元。盡管從理論上說,在合同期滿后風險抵押金是可以退回的,但正如上面的報告所披露的:許多人離開公司的時候,風險抵押金已經被公司連扣帶罰所剩無幾。[6]這意味著,至少從邏輯上來說,購車款基本是由司機墊付的(司機普遍將這稱其為自己的投資)。正因為如此,有人說,現(xiàn)在的出租車公司實際是空手套白狼。但從最后收入的分配上來看,同時付出購車款和勞動的司機只能得到收入的1/3,而出租車公司則得到2/3(當然這當中也包括一些由公司承擔的費用和成本,故不能完全看作純收入)。
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樣一種收入分配的格局?許多人將其歸之為出租車行業(yè)的壟斷以及大量想做出租司機的人的存在(在更廣泛的意義上是所謂勞動力的幾乎無限供給)。這當然是沒錯的。但問題在于,只要是在這種壟斷行業(yè)中,只要是在勞動力供求關系失衡的情況下,這種極端不公正的收入分配就是天經地義的嗎?就是必然會存在的嗎?實際上,這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勞資雙方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是高度失衡的,或者說達致追求利益能力均衡的機制是缺乏的。正如有關的調查所表明的,在簽定有關的合同時,作為勞方的司機處于完全的被動地位,幾乎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能力。試想,如果有能真正起作用的出租司機的工會組織,有工會與公司之間的工資談判機制,有工會可以施加壓力的制度化手段,利益分配上的如此不合理的狀況就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善,即使是在勞動力無限供給的情況下也是如此。而事實上,為了保護勞方的利益,我國從90年代中期就開始推行集體協(xié)商制度。在這個制度中,對企業(yè)內和行業(yè)內的集體協(xié)商制度都做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而且特別突出了工會組織在其中的作用。但在出租車行業(yè)中,似乎并沒有相應的制度安排。這樣就使得一盤散沙的司機缺少用集體或組織的方式為自己爭取合法利益的機制?梢哉f,正是這種權利的失衡,造就了一種高度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
在目前的中國,收入的差距和財富擁有的不平衡,正在開始定型化為一種兩極化的社會結構。
3.追逐利益能力的差異:在強勢群體與弱勢群體之間
追求利益的能力與權利的失衡,已經開始成為形塑中國的利益分配格局和社會結構的一種重要力量和機制。如前所述,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的兩極化結構就開始形成和定型化。而追求利益的能力與權利的失衡,就突出地表現(xiàn)在兩極社會的強勢群體和弱勢群體之間。其實,所謂強勢或弱勢的概念,首先指的就是社會影響力或是為自己爭取利益的能力。從目前的情況看,在強勢群體一方,前述的三部分精英不僅已經形成了一種比較穩(wěn)定的結盟關系,而且具有了相當大的社會能量,對整個社會生活開始產生重要的影響。這個強勢群體的社會能量主要表現(xiàn)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對公共政策制定和執(zhí)行過程的影響。在90年中前期實行經濟緊縮的方針時,一些房地產商贊助了一系列的經濟發(fā)展研討會,由經濟學家出面呼吁政府實行寬松的財政和金融政策。這可以看作是一個開端。第二,對社會公共輿論的影響和話語形成的能力。在90年代中期之后,傳媒更多地受這個強勢群體的影響。而由知識分子制造的主導性話語也更直接地體現(xiàn)了這個群體的價值和主張。第三,形成了弱勢群體對強勢群體的依附型關系。因為不管你愿意不愿意承認,弱勢群體的許多機會,是由強勢群體提供的。
而弱勢群體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顯然處于無力的狀態(tài)。這首先表現(xiàn)在,弱勢群體在國家的政治構架中缺少利益代表。根據1999年2月1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fā)布的《中國人權發(fā)展50年白皮書》,1998年初選出的九屆全國人大代表共2979名,其中,工人農民占18.9%,知識分子占21.08%,干部占33.17%,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愛國人士占15.44%,解放軍占9%,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代表占1.17%,歸國華僑占1.24%。很顯然的,弱勢群體擁有的眾多人口與在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中代表的比重是很不相稱的。而更重要的是,在我國,弱勢群體缺少國際上通行的弱勢群體表達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如游行、請愿、罷工等。在西方市場國家中,弱勢群體即使擁有這些權利,他們也仍然處在弱勢的地位。而在利益已經高度分化,弱勢群體連這些最基本的權利也沒有的情況下,他們就只能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
三、權利低水平均衡下的非制度化生存
1.權利的低水平均衡與非制度化生存
那么權利的失衡是如何形成的?為了說明這個問題,需要我們注意到問題的另一個方面,即在正式制度層面上的權利低水平均衡。更確切地說,目前我國各群體在社會權利上是正式制度層面的權利低水平均衡與非正式層面的事實上的權利失衡結合在一起。
讓我們首先來看權利的低水平均衡。所謂權利的低水平均衡,在現(xiàn)實的層面上表現(xiàn)為,對社會各個群體——包括窮人和富人——的權利保護均處于一種很低的水平上,并由此形成了一種低水平的權利均衡。在最近一段時間,“私有財產人憲”的問題引起廣泛的關注,與這種權利的低水平均衡有著直接的關系。事實是,在我們的社會中,無論是富人的財產還是窮人的財產,都缺少法律的和制度化的保障。前者如資本創(chuàng)造的財富,后者如城市中被強制拆遷的住房和農村中被強制征用的土地。而在市場經濟所創(chuàng)造的新的社會關系中,這種權利的保護就更是缺乏。如在面對政府的時候,私有企業(yè)的權利是什么?在面對勞方的時候,資方的權利是什么?在面對資方的時候,勞方的權利是什么?在面對政府的時候,普通民眾的權利是什么?對于上述諸如此類的權利,不僅缺乏保護,甚至連基本的界定都付諸闕如。
正因為對各個群體的權利均缺乏正式的、制度化的保障,在我們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中存在著相當普遍的“非制度化生存現(xiàn)象”。舉例來說,在經濟生活中,如果一個企業(yè)遭遇到被政府部門處罰之類的事情(不管自己是否有過錯),通常的做法是:首先看政府有關部門中有沒有熟人或“關系”;
如果沒有,就要盡力搜尋朋友、下屬以及他們的親屬中有沒有上述的熟人或“關系”;
找到了這樣的熟人或“關系”,如果遇到的不是什么大事情,當然是請吃飯、送禮物,以求通融;
如果遇到的是較大的問題,就需要行賄或其他的交易了。一般的情況下,應當是“圓滿”的結局,對企業(yè)的處罰規(guī)避掉了,企業(yè)節(jié)省了一筆開支,有關的人員得到了好處。甚至在這個過程中會結識新的朋友、締結新的“關系”,從而為今后的“故技重施”做好準備。甚至一些本來正當的事情,也需要通過這種非正式的方式來進行。
上述狀況,在中國企業(yè)界中恐怕不是個別的現(xiàn)象。諸如此類的現(xiàn)象可以從一個側面說明一些企業(yè)特別是民營企業(yè)的生存狀態(tài)。我們可以將這種生存狀態(tài)稱之為“非制度化生存”。
所謂非制度化生存是指,人們所賴以生存的制度環(huán)境缺少確定性,對社會行為主體的權利缺乏明確的界定和保障,在遭遇某種需要解決的問題或情況的時候,不是依據明確而穩(wěn)定的制度安排來解決,而是依靠一次次的具體博弈。而結果,則取決于每一次具體博弈的特定結果。
而弱勢群體的“非制度化生存”更是顯而易見。在收容制度廢除之前,一個公民在城市的大街上行走,只因為沒有證件或證件不全,就有可能被收容,甚至受到人身侵害乃至失去性命;
一個城市居民的住房可以在不經過房主同意的情況下,以極不合理的補償費用,被強行拆除,而權益受到侵害的一方除了很少能解決問題的上訪之外,幾乎沒有其他的保護自己權益的方式;
在每一年,全國大約有幾百萬的農民工的工資被全部或部分的拖欠,而他們除了采取爬吊車威脅自殺的方式之外,幾乎沒有其他有效的保護自己權益的手段;
而在廣大的農村地區(qū),農民基本權利得不到保障的現(xiàn)象更是普遍存在。
可以說,貧富懸殊的背后是不同群體在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失衡的結果。
2.權利的事實上的不均衡
但是,正式制度層面的權利低水平均衡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在另一個方面,在現(xiàn)實的社會生活中,特別是在非正式的層面上,不同群體的社會權利遠不是處于一種均衡的狀態(tài),而是處于一種事實上的不均衡狀態(tài)。因為不同群體的結構位置、社會影響力以及所擁有的機會結構是不同的,因而他們?yōu)樽约籂幦±娴哪芰褪聦嵣系臋嗬彩遣煌。這種差異也突出地表現(xiàn)在前面所說的強勢與弱勢群體之間。
以上述的企業(yè)“非制度化生存”為例。從理論上說,這種非制度化生存可以是發(fā)生在兩種不同的情境之中。一種我們可以稱其為“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前面所講的例子就是典型的“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企業(yè)在這樣的行動中,是為了規(guī)避掉對自己的懲罰。另外一種我們則可以稱之為“趨利型非制度化生存”。也就是說,是通過某種非制度化的手段來獲得利益。這在90年代初以來的“圈地”運動中表現(xiàn)得最為明顯。最近有業(yè)內專家估計,80年代末以來,土地出讓、轉讓所造成的國有資產流失最保守的估計每年也達100億元以上,“比走私造成的損失還要大”。據國土資源部初步統(tǒng)計,1999年至2002年,全國立案查處土地違法案件達54.9萬件,涉及土地面積12.2萬公頃,即達12.2億平方米。對土地違法責任人給予行政或黨紀處分的3433人,刑事處罰的363人?梢哉f,這些國有資產中的絕大部分,就是在這種某些企業(yè)或個人的“趨利型非制度化生存”中流失的。
但在現(xiàn)實中,這兩種非制度化生存往往是區(qū)別不開的。比如,一個民營企業(yè)要在銀行貸一筆款。假設從項目本身來說,這個貸款風險很小,銀行是應該貸給他的。但在現(xiàn)實中,要真正貸到這筆款,有時候又需要向銀行的有關人員行賄。在這種情況下,行賄的行為是趨利還是避害?從本應該按正常程序就應該得到貸款的角度說,這是一種避害,即避開了應得到貸款而得不到的害。但相對那些應該得到貸款的企業(yè)和項目得不到貸款而言,這又具有趨利的含義。其實,非制度化生存環(huán)境的魔力也就在這里。正如我們在一開始的例子中可以看到的,這時候是非可能都不是第一位的,第一位的是能找到誰來疏通和解決問題。從邏輯上來說,趨利與避害越是交織在一起,它的威力也就越大。
而近些年來我國收入差距的不斷加大,是與這種權利的事實上的不均衡密切聯(lián)系在一起的。更重要的是,在我國,弱勢群體缺少國際上通行的弱勢群體表達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
3.權力與庇護主義
溝通正式層面的權利低水平均衡與非正式層面的權利不均衡的,就是庇護主義的結構。因為在權利缺位或不均衡的社會中,要尋求對自己權益的保護甚至擴張自己的利益,就必須與權勢者建立庇護主義的關系。這樣,就必然會導致庇護主義關系的盛行。
我國在歷史上就是一個官本位的社會,在目前的轉型時期,行政權力在某些方面弱化了,但在另一些方面卻強化了,特別是權錢關系要更為密切了。于是我們就可以看到,在一些地方,在缺乏對企業(yè)活動制度化保護的情況下,開始形成由官員與企業(yè)主個人之間的保護與被保護、庇護與被庇護的關系。近些年來有許多調查表明,在民營企業(yè)家所結交的朋友中,政府官員均占第一位。這也可以從一個方面看出這種庇護主義的普遍性。而在這種庇護主義關系中,實質的內容則是腐敗性交換。從這個意義上說,社會成員的權利越是缺位,社會生活的制度化程度也就越低;
而社會生活制度化的程度越低,對于建立庇護主義關系的需求就越強烈,腐敗性交換的機會也就越多。
近些年來以庇護主義關系為基礎形成的腐敗性交換無疑是以瓜分國有資產為目標的。那么,隨著瓜分國有資產過程的大體結束,庇護主義關系的模式是否會終結?可以說,瓜分國有資產并不是形成庇護主義的唯一原因,庇護主義形成的根本原因是權利的缺位。只要權利缺位的現(xiàn)象存在,庇護主義就是不可避免的。最近一位商界的朋友問我這樣一個問題:現(xiàn)在大部分要開發(fā)的土地已經基本被瓜分完了,剩下的也已經在開始實行比較規(guī)范的招標拍賣,而瓜分國有資產也已經基本完畢。這時候,企業(yè)家能夠從政府官員那里得到的好處已經越來越少了。他問我這個時候私營企業(yè)家的獨立性是否可能會增強。我的看法是,如果可以將非制度化生存分為“趨利型非制度化生存”和“避害型非制度化生存”兩種類型的話,那么可以認為,在這種情況下,以“趨利”為取向的庇護主義關系可能會走向衰落,而以“避害”為取向的庇護主義關系卻仍然可以存在,甚至有可能發(fā)展起來。因為提供好處和不提供害處,都會造就對“保護”的需求。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解決權利缺位的問題,對社會成員的權利提供有效的制度化保護,是我們重建社會生活秩序的基礎。
四、合作主義的憲政體制:從權利的低水平均衡到高水平均衡
1.公平的社會必然是以權利均衡為基礎
創(chuàng)造一個更加公平的社會,是人類自古就有的理想。但在現(xiàn)實的社會生活中,問題顯然比理想要復雜得多。這個問題對于當下中國的現(xiàn)實涵義是:在過去20多年改革的過程中,社會分化在明顯加劇,貧富懸殊不斷擴大。一方面,是由農村和城市中的貧困人群所組成的弱勢群體,另一方面,則是由富人所組成的強勢群體。而且,由于市場轉型本身的不規(guī)范,財富積累過程明顯地帶有不公平甚至不道德的因素。有人將其稱之為財富的“原罪”。而社會對這種財富積累過程的不滿是顯而易見的。同時,由于新的產權關系的出現(xiàn),改革前不曾存在的勞資關系出現(xiàn)了。因此,如何處理窮人與富人、資方和勞方之間的關系,已經是我們這個社會必須要認真面對的一個問題。
如前所述,在貧富懸殊日益加劇的背后,是不同群體為自己爭取利益的能力不同。指出這一點的目的是在于,在關注貧富懸殊問題的時候,我們不能夠僅僅將目光集中在分配制度上(盡管這是很重要的),而是必須將其背后的社會權利問題納入關注的視野,因為在分配制度背后的恰恰是社會權利的分布。從這個角度來說,一個相對公平的社會,是建立在各個群體和階層權利大體均衡的基礎上的。在西方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過程中,也經歷了一個通過社會權利關系的調整,來不斷改善社會公平狀況的過程。在資本原始積累時期,西方社會也出現(xiàn)過嚴重的貧富分化。但在后來的發(fā)展中,特別是在20世紀下半期,社會公平的狀況有了明顯的改善。這種改善與兩個因素是密切相關的。一是全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二是在持續(xù)不斷的工人運動中,逐步形成了雇主和勞工之間的權利均衡,并最終形成了雇主組織、勞工組織和政府之間的合作主義制度框架。可以說,沒有這樣一種大體保持權利均衡的制度框架,今天相對公平的利益分配格局是很難建立起來的。而且,也正是由于這個制度框架以及所保障的權利均衡,才維護了社會的穩(wěn)定。我們都知道,在最近的幾十年中,西方社會中罷工之類的工人運動已經越來越少,原因之一就是這套權利均衡機制在起作用。
在現(xiàn)實的社會生活中,特別是在非正式的層面上,不同群體的社會權利遠不是處于一種均衡的狀態(tài),而是處于一種事實上的不均衡狀態(tài)。
2.走向合作主義的憲政體制
最近一段時間,有這樣兩種呼聲。一種是呼吁保護富人的財產和權利。另一種則認為,真正需要保護的是弱勢群體的財產和權利。其實,在一個正常的社會中,無論是窮人還是富人的財產和權利都應當得到制度化的保障。這樣才能實現(xiàn)權利的高水平均衡,從而建立一個既有利于發(fā)展,又有利于公平的社會。權利的高水平均衡在宏觀制度框架上將體現(xiàn)為一種合作主義的憲政體制。在這種憲政體制中,承認社會利益高度分化的現(xiàn)實,承認不同的社會群體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護其權利,就不同群體表達自己的利益以及為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壓力做出制度性安排,而國家的作用則在于充當規(guī)則的制定者和沖突的裁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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