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行之:“城管”:國家意志神經末梢的病變
發(fā)布時間:2020-06-08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1.一則”舊聞”
打開網絡在“google”搜尋“城管”信息,在“城管打人”條目下有877000條,在“城管打死人”條目下有1220000條,讀者點擊一下鼠標就可以知道發(fā)生過多少血淋淋的事件,所以我不打算做過多引述,只講一則舊聞。
這則“舊聞”發(fā)生在三個月之前——讀者可能會問:“三個月之前的事怎么就成了‘舊聞’?”真的是舊聞,因為在這三個月里諸如此類的事情又發(fā)生了很多很多,我甚至不祥地感覺到就在筆者寫這篇文章的時候,又會有什么地方的城管人員把小商小販打死在城市大街上,我也不難想象以后還會有小商小販繼續(xù)被追打致死,所以,我們有理由把三個月以前的事情作為”舊聞”來講述。
事情發(fā)生在湖北省天門市距市區(qū)不到3公里的灣壩村,時間是2008年1月7日。
我們簡單回敘一下:2005年11月,灣壩村村委會與天門市城管部門簽訂協(xié)議,同意把灣壩村附近一處地方作為垃圾填埋場,協(xié)議期限2年。2007年11月協(xié)議到期,由于垃圾填埋導致周邊環(huán)境惡化,村民決定不再延續(xù)協(xié)議,但是天門市城管局仍然繼續(xù)向此處傾倒垃圾,引起灣壩村村民不滿。
2008年1 月7日,村民自發(fā)前往垃圾填埋場路口阻止城管部門的垃圾車輛通行,10余分鐘以后,城管部門來了3輛車,30多個城管隊員來到現場,這些人一律頭戴鋼盔,身著防護背心,儼然一支隊伍,這支隊伍里面一個戴眼鏡的中年男子命令:“凡是不讓進垃圾填埋場的就給我打。”得到命令的城管人員于是就打,結果數位村民被打傷。
事也湊巧,此時恰逢天門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總經理魏文華開車經過此地,看到城管執(zhí)法人員暴力執(zhí)法后,就停下汽車,用手機進行拍攝。二三十個城管人員轉身向魏文華撲過來,將其里三層外三層圍在中間暴打。被毆打的魏文華答應交出手機,刪掉圖片,可是城管人員仍舊沒有停下來,其中一個男子叫囂“干脆打死他算了。”
5分鐘以后,魏文華倒地,城管人員開著車準備揚長而去。魏文華脈搏微弱,情況非常危險,村民們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向已經離開現場的城管人員憤怒叫喊:“你們把人打成這樣就不管了?”其中一輛城管執(zhí)法車調頭,幾名城管人員才把魏文華“丟”到車上,送到醫(yī)院,然后離開。
魏文華送到醫(yī)院時就已瞳孔放大,被醫(yī)生確診為死亡。
魏文華體弱多病的父親得知大兒子猝死的消息,當時就暈倒在地。后來,魏文華的親人、同事找到有關部門申訴,但是沒有人過問此事,無奈,他們來到天門市市委大院為魏文華設置靈堂。面對天門市一位副市長,魏文華大妹哭道:“我們這樣做只想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然而就在這時,闖出來七八十個便衣男子,當著市委副書記的面,試圖從魏家人手中搶奪魏文華的尸體,把尸體拖行十余米遠。
魏文華是什么人?賣淫嫖娼的流氓嗎?“法輪功”骨干分子嗎?在網上議論政治體制改革的學者嗎?觸及了嚴禁觸及的題材的作家嗎?歷史反革命或者現行反革命嗎?都不是。魏文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極為普通的公民,用正統(tǒng)的價值標準衡量還是一個很不錯的公民:曾經被天門市水利系統(tǒng)評為“十大標兵”,獲得過“天門市優(yōu)秀共產黨員”的稱號,同時還是天門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總經理……就是這樣一個人,被城管人員說打就給打死了。
魏文華被打死不僅讓他的家人、同事難以接受,也讓灣壩村村民難以接受,數百人聚集在天門祭奠魏文華,灣壩村村民打出“好人,您走好”的條幅。一個70余歲的灣壩村村民哭紅了眼睛,哽咽著對記者說:“魏文華是為我們出的頭,如果他不出頭,我們村的人就可能落到他的下場,他是一個好人!
灣壩村村民與魏文華的家人、同事強烈要求嚴懲兇手。
在這里我不想評說事情的是非曲直,我想提醒讀者注意一個細節(jié):魏文華看見城管與村民發(fā)生沖突,拿出手機下車拍攝,結果引來數十名執(zhí)法人員蜂擁而至,毆打魏文華。魏文華做了怎樣的反應呢?“交出手機,舉起雙手”,這表示他了解眼前是一些什么人,為了不至于丟掉性命,他必須選擇妥協(xié) ,但是毆打并沒有隨著這個人的妥協(xié)而結束,“5分鐘后,魏文華倒地不省人事。”
一個身體強壯的人被毆打5分鐘即“倒地不省人事”,任何人都能夠想象毆打是多么殘忍多么劇烈。如果打人者赤手空拳沒有使用器械,不可能在這么短時間內造成如此嚴重后果,那么,打人者在毆打魏文華和其他村民時使用了什么器械?記者沒有詳談,我猜想不會是武裝警察使用的自動武器,大約就是流氓無賴在耍流氓無賴的時候使用的棍棒之類。即使是棍棒,若要在5分鐘之內把人打倒而且不省人事,也需要相當的瘋狂和殘暴——這就是說,被政府雇傭的城管人員完全具備這種素質,所以才漂亮地完成了這樣一樁暴行。
具有瘋狂和殘暴素質的人員基本上也可以定義為“暴徒”,但是此“暴徒”非彼“暴徒”,此暴徒是穿著統(tǒng)一服裝、佩戴統(tǒng)一裝備,體現”國家”意志的人員。注意到這一點,我們就會看到事情的實際情形是這個樣子的:被政府雇傭的暴徒在光天化日之下把它所為之服務的人民在5分鐘之內打倒在地不省人事了。
站在這個事實的基點上,我們或許能夠從事件中察覺某些往往被忽視的東西。察覺不意味完全了解,我們需要借助思想家的思想了解城管人員打死人事件究竟是什么性質的事件?這樣的事件蘊含著怎樣的社會信息?
2.聽一聽密爾怎么說
我們請教約翰·密爾(1806-1873),不是因為這位十九世紀英國思想家有什么通靈術,預見了在當代中國發(fā)生的事情,而是因為他以及其他自由主義思想家早在一百多年以前就警覺到人類社會的某種情形——他們的警覺決定性地影響了西方政治、經濟制度架構,促進了人類文明的發(fā)展,這對于我們今天這個話題具有非同一般的意義。
密爾在非常著名卻篇幅不大的《論自由》一書中開宗明義指出:他所探討的是公民自由或稱社會自由的問題,是“究竟應該怎樣在個人獨立與社會控制之間做出恰當調整”的問題。他說,所謂社會自由,實際上就是“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密爾認為,從社會意義上說,自由與政府的權力和權威是對立的,公民的自由即社會自由,“是指對于政治統(tǒng)治者的暴虐的防御”。
密爾具體地劃定出了個人和社會的權力界限:一、個人行為如果不涉及他人利益,那么這個人就享有完全的行動自由,他人對于這個人的行為不得進行干涉;
二、只有當個人行為危害到他人利益時,個人才應當接受社會或法律的懲罰,社會只有在這個時候才能對個人行使裁判權,才能夠對這個人施加強制力量。
這就是說,在統(tǒng)治者的權力和人民的權利之間要劃定一條邊界,限制統(tǒng)治者越過這條邊界,統(tǒng)治者要在觀念上承認這樣的原則是不可侵犯的,在實踐中要切實遵守;
在政治體制安排上要確立這樣的原則:統(tǒng)治者的任何權力都來自于人民的同意,人民的同意是政治體制合法性的基礎,只有基于同意基礎之上的政治體制才是能夠被稱之為自由的政治體制;
只有在這樣的思想原則和體制安排下,才能徹底完成對專制體制的改造,改變統(tǒng)治者與人民的對立關系,使統(tǒng)治者成為人民的公仆,真正成為人民的自由、意志、權利、利益的代言人和維護者。
密爾認為,在社會實踐中,獲得統(tǒng)治權的政府并不天然地永久地代表人民,它非常有可能走向人民的反面,變成為剝奪人民自由,侵害人民權利的專制政權。
“當社會本身是暴君,就是說,當社會作為集體而凌駕于構成個人之上,意味著它的肆虐手段并不局限于通過其政治機構而做出的行為。社會能夠并且確在執(zhí)行它自己的詔令,而假如它所頒布的詔令是錯的而不是對的,或者其內容是它所不應干預的,那么它就是在實行一種社會暴虐,而這種社會暴虐比任何其他種類的政治壓迫更加可怕,雖然它不常以極端性的刑罰做為后盾,卻使人們無法逃避,因為它能夠更深地透入到生活的細節(jié),奴役到靈魂本身。因此,僅只防御政府的暴虐還不夠,同時也需要防御對于得勢的意見和感覺的暴虐,防御對于社會要借正當處罰以外的方法來把它的觀念和行動當作行為準則來強加于所見不同的人,以束縛任何與它的方式不相協(xié)調的個性發(fā)展,甚至阻止這種個性的形成,從而迫使一切人都按照它的模型來剪裁他們的生活,規(guī)定某種社會發(fā)展趨勢。集體意見對個人獨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個邊界的,與防止政府實行政治專制一樣,要找出這個邊界,維持它不遭受任何方式的侵蝕,這對于爭取和維護人類事務的良好狀態(tài)是極為重要的!
密爾說:“任何一個社會,若是不能夠尊重上述自由,那么那就不是自由,不論其政府形式怎樣;
任何一個社會,若是上述這些自由不是絕對的和沒有規(guī)限的,那就不是完全的自由。只要我們不試圖剝奪他人的自由,不試圖阻礙他人取得這種自由的努力,唯一實稱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們自己的選擇追求我們利益的自由。每個人都是其自身健康的監(jiān)護者,不論是身體的健康抑或是智力的健康、精神的健康。人類若彼此容忍,各自按照自己認為好的樣子去生活,比(某種力量)強迫每個人按照人們都認為好的樣子去生活,所獲得的效果要好得多!
密爾的《論自由》和洛克的《政府論》一樣,都是高度濃縮思想結晶的作品,需要細心體察,我這里的引用是一種最偷懶的辦法,只想讓讀者對于我們議論的話題多一個觀照的角度。
我們當然不能把天門市城管人員打死人事件與政治語匯中的“暴政”聯(lián)系在一起,但是,在思想家的啟示下,我們會發(fā)現事件與思想家所謂的“暴政”并非絕對沒有干系:“統(tǒng)治者無論有怎樣正當的資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為準則,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動不以保護他的人民的財產而以滿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憤、貪欲和任何其它不正當的情欲為目的,那就是暴政!保蹇耍骸墩摗罚
我認為天門市城管人員打人者被概括其中了。
思想家們這些振聾發(fā)聵的話語,是不是能夠啟發(fā)我們再想起一些什么呢?
3.“合法性”掩護下的“合法”暴力
上述話語至少在三個關節(jié)點上與我們談論的事件產生了對接——
一、假設城管人員不是城管人員而是單獨的個體,會不會或者說有沒有能力對手無寸鐵的人民施以暴行呢?我認為不會。城管人員之所以在協(xié)議到期的情況下仍舊敢于強制性往灣壩村集體土地上傾倒垃圾,遇到村民阻擋之所以敢于大打出手,并不是因為一些有暴徒品質的人恰巧遇到了一起,所以像暴徒那樣行事,而是因為他們明確意識到自己是政府公務人員,他們行使的是政府權力,這種權力給了他們無法無天的膽量,這種權力也會放大他們天性中的邪惡成分,使他們成為比暴徒更加惡劣的人群;
如此,就造成了這樣一種客觀的事實:不管政府是否授意,這些人的行為絕對不純粹是個人行為,任何人都能夠從中聞到政府行為的味道。如果我們認可這種推論,那么,我們就可以說:政府的這種行為已經嚴重逾越了“社會所能合法施用于個人的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二、在中國這塊具有獨特歷史文化的土地上,“政府”還遠遠不是接受人民委托并接受人民監(jiān)督的服務機構,在一定意義上它是凌駕于人民之上的“牧人”,政府權力具有一種絕對的強勢意義,它在任何方面發(fā)揮作用都是不能被非議不能被阻擋的。天門市城管人員對村民利益施予的剝奪,絕對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利益損害,而是一種暴行,即使沒有發(fā)生毆打村民的事件,我們也可以認定這種損害具有“合法的”暴力性質。而那位城管人員一句“凡是不讓進垃圾填埋場的就給我打”, 更是從最開始就宣布了政府行為對暴力方式的選擇,因為它“合法”。
三、這就導致了這樣一個結果:政府用暴力的方式“合法地”向未經村民同意的所謂垃圾場傾倒垃圾,“合法地”打傷村民,“合法地”在短短5分鐘之內打死魏文華,“合法地”像丟物體一樣把魏文華“丟”到車上,送到醫(yī)院以后“合法地”揚長而去……由于有了“合法性”外衣的保護,所有這些具有中世紀野蠻殘忍性質的事情就都順理成章地依次發(fā)生了。
為什么要說“依次發(fā)生”呢?這與我的個人經驗有關。
四十年前我在陜北插隊,曾經親身經歷過類似于天門市城管人員打死人的事情,現在我就來說一說這件事情——
“人民網”有“中共黨史上的80句口號”專欄,其中第45條為“農業(yè)學大寨”,全文如下:“大寨是山西省昔陽縣大寨公社的一個大隊,原本是一個貧窮的小山村,合作化后,社員們開山鑿坡,修造梯田,使糧食畝產增長了7倍。1964年2月10日,《人民日報》刊登了新華社記者的通訊報道《大寨之路》,介紹了他們的先進事跡。并發(fā)表社論《用革命精神建設山區(qū)的好榜樣》,號召全國人民,尤其是農業(yè)戰(zhàn)線學習大寨人的革命精神。此后,全國農村興起了‘農業(yè)學大寨’運動,(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大寨成為我國農業(yè)戰(zhàn)線的光輝榜樣。‘農業(yè)學大寨’的口號一直流傳到70年代末,其中也被極‘左’思潮利用過!
寥寥數語,難以概括歷史深處的曲曲折折,我覺得還應當補充一些背景材料:1964年8月,國家主席毛澤東聽取國家計委領導小組匯報第三個五年計劃設想時插話說:“要自力更生,要像大寨那樣,不借國家的錢,也不向國家要東西。”同年12月,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在向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山西省昔陽縣大寨大隊“是一個依靠人民公社集體力量、自力更生地進行農業(yè)建設,發(fā)展農業(yè)生產的先進典型”,把大寨的基本經驗概括為:“政治掛帥,思想領先的原則;
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
愛國家,愛集體的共產主義風格。” 1966年8月12日,毛澤東正式發(fā)出“農業(yè)學大寨”的號召,“農業(yè)學大寨”從此成為政府主導的席卷全國農村的大規(guī)模社會運動。
一個社會事件進入歷史以后往往會“脫色”,失卻既往的色彩與動感,只有親身經歷的人才能夠刻骨銘心地記得細節(jié),我記得的是:那是一場以“大會戰(zhàn)”形式瘋狂進行農田基本建設的社會生產運動,全國到處都在貫徹黨中央、毛主席的偉大號召,修梯田,造平原,圍海造田,圍湖造田、攔河打壩,把九百六十萬平方公里土地弄得狼煙四起。
要把政府意志不走樣地演變?yōu)槊恳粋人的行為,除了用宣傳手段控制思想之外,還有一個重要手段,那就是強制。在我插隊的地方,執(zhí)行“強制”任務的是“民兵小分隊”。說到“民兵小分隊”,現在的人們當然不會有什么特殊感受,但是當時在陜北卻是讓人聯(lián)想到鬼魅、虎狼之類的名稱——倘若誰家的孩子不睡覺,大人會恐嚇說:“快睡,再不睡民兵小分隊來了!”孩子就不再吵鬧,乖乖瑟縮到媽媽懷抱里去了——他們竟然知道民兵小分隊來了以后的嚴重后果。
其實,民兵小分隊就是如今城管執(zhí)法大隊之類的政府任用的人群。我插隊的那個地方的“民兵小分隊”,是從各個村子基干民兵當中抽調到公社被組織在一起賦予某種存在形式的年輕人,這些年輕人在成為小分隊隊員之前不說百分之百,至少百分之九十九都是吃苦耐勞善良溫和的人,然而他們一旦被政府從廣大人群中剝離出來,成為特殊群體“民兵小分隊”的隊員,手里有了皮鞭棍棒,肩膀上有了槍,就一下子變得殘忍而兇暴——每天天不亮他們就踹開老百姓的門,把包括老幼婦孺在內所有饑腸轆轆、衣衫襤褸的人驅趕到紅旗獵獵的農田基本建設工地上,在高音喇叭“天大地大不如黨的恩情大,爹親娘親不如毛主席親,千好萬好不如社會主義好,河深海深不如階級友愛深,毛澤東思想是革命的寶,誰要是反對它,誰就是我們的敵人……”的嘹亮歌聲中,毫無意義地把土地翻過來倒過去,一直折騰到沒有辦法耕種為止;
在零下二十多度嚴寒中,社員就像神經錯亂了的人一樣拉著架子車瘋跑,年老體衰的人經常就會硬梆梆地躺倒在工地上死去,沒有人敢上前救治,因為民兵小分隊的木棍和皮鞭隨時都會呼嘯而至;
民兵小分隊連孕婦也不放過,孕婦把孩子生在農田基本建設工地上已經成為不讓人驚訝的事情;
民兵小分隊被權力縱容,動輒殘酷毆打平時被他們稱呼為“叔叔”“嬸嬸”的人,暴行最為嚴重的延安地區(qū)志丹縣(陜北革命領袖劉志丹的家鄉(xiāng))曾經發(fā)生數起當場打死人事件,就像天門市城管人員當場打死魏文華那樣,后來還是幾位出身高級干部家庭的北京知青給國務院總理周恩來寫信,暴行才得到制止。
那時候我十八九歲,到了開始思索社會的年齡,我一直納罕不已的是,這些人到底是怎么了?究竟是誰給了他們?yōu)榉亲鞔醯哪懥?一開始我認為是民兵小分隊隊長,后來我認為是公社黨委書記,再后來我認為是縣委書記、地委書記,只是到最后——那已經是很多年以后了——我才把根源挖掘到毛澤東1966年8月12日正式發(fā)出“農業(yè)學大寨”的偉大號召,從而在全國掀起一場政府主導的席卷全國農村的大規(guī)模社會運動上來。
如果把社會運動作為某種流程來看,你必須設問:引導流程的動力源究竟在哪里?我認為,在“農業(yè)學大寨”這件事上,動力源在于毛澤東那個英明的決定,它經由中央政府各部門向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傳導,再經由各地區(qū)、各縣、各公社傳導到各大隊,于是,有了民兵小分隊,有了民兵小分隊“合法”地使用暴力的理由。什么理由?農業(yè)現代化的理由,“農業(yè)學大寨”的理由(現在的人很難想象當年還有“破壞農業(yè)學大寨”這個能夠置人于死地的罪名)——這種種理由就是政府意志,國家意志。
我們當然不能懷疑偉大領袖毛主席的動機是把農業(yè)搞上去,我們更不能懷疑各級政府落實中央決議有什么差錯,問題僅僅在于:國家意志一旦被作為強力傳導到社會的最基本單元,往往就會突出其強制的部分——文化大革命期間及以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人們恪守“寧左勿右”的政治姿態(tài),就是這種“突出強制部分”的表征——正是這些有意或者無意被突出的因素,使得國家意志在它的末端發(fā)生嚴重病變,權力被異化為國家意志的異己力量。
三個月以前發(fā)生在天門市城管人員打死人事件與四十年以前我在陜北看到的民兵小分隊的劣行,都具有此類性質。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國家很少從中看到這種異己力量對國家利益的損害,很少意識到這種病變對國家肌體健康的損害,這意味著國家意志有意無意掩護乃至于保護了這種力量,致使非正義的權力運行得到了縱容,這也是諸如此類事件歷經四十年而未杜絕的重要原因之一。
這話是隨便說的嗎?不是,我可以舉出就近的例子來說明有的人是怎樣試圖利用國家意志來倚重這種已經病變的異己力量,從而在客觀上縱容它們對于社會的傷害的。
4.最終將會如何?
《南方都市報》2008年4月9日報道:在日前召開的深圳市政協(xié)四屆四次會議上,一位政協(xié)(到目前我也不知道這個機構的性質:政府呢?國家權力機構呢?還是明星和賢人聚會場所呢?)委員提出了《關于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建議》的提案,提案稱此種作法屬于國際趨勢,可以很好地解決暴力抗法的問題;
另據透露,深圳市城管局“也正有此意”,正在起草相關報告呈報市政府決策批準。
對此,有論者指出,“城管警察化”提案與所謂國際經驗風馬牛不相及:國際慣例是“由警察充當城市管理執(zhí)法主體”,而這個提案的要義是“組建”城管警察隊伍,是要將城管隊伍警察化,把城管變成警察,而非由警察執(zhí)掌城管權。這兩者的確有很大區(qū)別,這一看似變化不大的主體偷換,便將“城管警察化”提案部門利益化了,很難不淪為城管暴力執(zhí)法合法化的制度保護傘。組建城管警察隊伍,人員何來?其基本人員結構恐怕無外乎現有城管隊伍的改換門庭,起碼要優(yōu)先解決現有人員的編制問題,而這也正是城管部門積極起草相關報告的原因所在。城管執(zhí)法權力原本就沒有被馴化,現有人員的素質又極為低下,如果得到進一步法律授權,不是又多了一批“披著羊皮的狼”嗎?論者指出,暴力抗法與暴力執(zhí)法原本就是一組“雞生蛋,蛋生雞”的矛盾語匯,此時給本已武裝到牙齒的城管隊伍更多的來自國家暴力機關的法理授權,不但不會讓權力有所收斂,只會讓暴力的對抗在短暫回落之后迎來必然的惡性升級。
我完全贊同上述論述。
城管人員追趕小販,強制拆遷,查處車輛,管制街頭廣告……幾乎涉及底層老百姓所有討生活的手段,城管執(zhí)法權在一些地方竟然高達300多項,在300多項權力中竟然沒有一部經過法律的授權,為其“授權”的單位不過是當地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說其權力的“許可證”是紅頭文件。在這種情況下,城管還有什么不敢做的?打死人的事情還有什么值得大驚小怪的嗎?
國家“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意志,“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意志都是神圣的意志,我想,沒有一個人會反對這些意志,但是,也正是由于依仗這些意志,導致了基層權力過度管理行為的發(fā)生,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說城管人員過度執(zhí)法打死人是國家意志在它的神經末梢發(fā)生的一種病變。
最終將會如何?
在政治體制改革完成之前,這種病變非常有可能進一步蔓延,也就是說,暴力仍將繼續(xù)。這是一場沒有贏家的游戲,其最終結局將是所有參與方都成為輸家,包括被城管人員追打的那些小商小販,包括城管人員,當然,更包括國家。
有必要用洛克的一段話作為警醒:“對于統(tǒng)治者的失政、一些錯誤的和不適當的法律和人類弱點所造成的一切過失,人民都會加以容忍,不敢反抗或口出怨言。但是,如果持續(xù)不斷地濫用權力……人民認識到自己處于何種境地,看不到前途,那么,他們就會憤然而起,力圖把統(tǒng)治權交給能夠為他們保障建立政府的目的的人。”(引自《政府論》)
前蘇聯(lián)就是這樣垮掉的,東歐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發(fā)生劇變的。
(2008-4-16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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