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飛:黃松有落馬是中國法治的悲哀

        發(fā)布時間:2020-06-11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最近,我的校友,西南政法大學82級的陳卓倫和78級的黃松有先后被有關部門雙規(guī)或者免職,他們分別被認為是西政校友中的“廣東最牛律師”和在中國法院系統(tǒng)級別最高的法官。他們的倒下,為“西政現(xiàn)象”這個神話抹上了一筆濃重的悲劇色彩。為母校痛心之余,我想,這何嘗又不是中國法治的悲哀,這引發(fā)了我對中國司法如何向前走的再一次思考。

          中國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的原因何在,“西政”校友中最有影響力的學者賀衛(wèi)方先生和我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司法不公“根本原因在于法院不能夠獨立的裁判案件!保ā恫蛔呋仡^路》,經(jīng)濟觀察報,2008年07月13日)而我認為,司法不公的根本原因是“司法制約不夠”, “現(xiàn)行司法制度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司法不受制約。在任何法治國家,法官確實需要獨立、中立、冷靜、理性,但這都是在首先解決了司法制約問題的前提下實施的。沒有制約的司法獨立,只會讓獨立成為腐敗和徇私枉法的借口,在這種情況下,獨立意味著拒絕監(jiān)督,中立意味著拖延、推諉!保ǜ咭伙w:司法改革的方向應當重新調整,《經(jīng)濟觀察報》,2008-8-04。)沒有制約的司法獨立,往往讓一些居心不良的法官竊喜。

          古代的封建也皇帝是獨立辦案的,但是他的辦案是司法獨立的表現(xiàn)嗎?我無法理解的是,這種求真務實的“糾偏”的做法,被有人誤解或者強加為否定司法獨立、“走回頭路”。賀衛(wèi)方先生說:我的想法都是他“不大贊成的觀點!保ㄙR衛(wèi)方:司法改革的方向何在,經(jīng)濟觀察報,2008-08-31。)而更奇怪的是,這種誤解反而獲得了很多網(wǎng)友的同情,陷入了另外一種政治正確!

          針對我認為司法職業(yè)化的前提是加強對法官的道德考察的提法,賀先生還告訴了我們一種提升法官道德的方法:“需要對于法官的正常欲望有合理的保障”,還“需要讓他們珍惜自己的職業(yè)前途,看重自己的社會評價,從而形成一個把名節(jié)看得比生命更重要的群體。”這在邏輯上難以成立,是否公正辦案與前途和名節(jié)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
        另一方面,看看法院系統(tǒng)的腐敗案件,犯事者大多是位高權重的法官,搞司法腐敗者恰恰要滿足的都不是“正常欲望”。

          沒有制約的司法獨立會造成什么樣的惡果,國外一個很好的前車之鑒是斯洛伐克。斯洛伐克在上個世紀90年代和捷克和平分家以后,制定了新憲法、進行徹底的政治和經(jīng)濟改革、實行議會民主、司法獨立、新聞自由。實行了司法獨立。法官獨立進行判決,只受法律約束。(李丹林:斯洛伐克共和國政治制度,載中國社科院趙乃斌主編:《東歐中亞國家政治制度》,1997年版。)

          但就是在這樣一個奉行司法獨立的國家,由于相應的機制沒有建立起來,法官階層的利益集團化卻成了法治最大的一個挑戰(zhàn)。

          在“司法獨立”后,“法官們形成了法官階層緊緊抱成一團,同時與實權階層和經(jīng)濟寡頭們等社會精英聯(lián)盟的局面”。有一起國有資產(chǎn)賤賣的案件被媒體曝光了,進入了司法程序。和大多數(shù)法官不同,有一個年輕的法官抱著維護公共利益和法治精神的激情嚴格地審理著這個案件,他的年長同事們立即開始著手收拾這位不識相的異類。他們暫停其工作,胡亂羅織了一個罪名,直接革職。由于年輕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的積極,受到了媒體和民間組織的關注,年輕法官亦得以繼續(xù)留下來工作。作為對此事的報復,幾個月后,年輕法官駕車回家途中,又被人制造撞車陷阱、并被人作偽證誣陷。媒體鋪天蓋地的報道再次出現(xiàn),對手再次收兵,年輕法官才重獲自由。(姚遙,斯洛伐克的法治怪象,http://www.infzm.com/content/13789,2008-06-26,來源:南方周末。)

          南方周末介紹斯洛伐克這一“法治怪象”的文章作者總結說“因為真實,所以滑稽。社會轉型時不徹底,導致在自由度增大后,正面的因素如媒體、民間組織會更好,但負面的如法院、律師等群體也會更壞!彼^社會轉型,應當包括完備的對司法的監(jiān)督機制的建立。

          在當今中國,整個法官群體淪為了特殊利益集團,過去和現(xiàn)在我們看到的中國法院腐敗其實只是冰山一角。類似于黃松有這樣的案件,我想問一下賀衛(wèi)方先生:這是司法不獨立造成的嗎?賀先生也許會說,黃松有的錯誤是上級在指令下級,恰恰是司法行政化、司法不獨立的結果,但問題是,這里除了個人利益共同體的關系和私欲支配下的個人錢權交易外,并非法院行政化領導的結果。

          觀察各國的政治與司法制度,可以發(fā)現(xiàn),對法官的制約比行政官員會更多。在解決司法權制約這個問題之前搞“司法獨立”,其結果是可想而知的。司法獨立要以司法要有嚴密的制約機制為前提,這應當成為“常識”。

          在對法官制約的方式上,我考慮的最重要的方式有三個方面,一是法官選拔要重視道德評價而不能光看其職業(yè)能力,如何考察看不見的道德,各國有了一套看得見的程序機制可資借鑒。二是司法程序要自我完善、實行精密司法,如集中審判原則下的連續(xù)不斷的審理和當庭判決,完善陪審制度,加強司法民主化和大眾化,在審判中“要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評判!保ㄍ鮿倏≌Z)即法官經(jīng)常性、制度化的聽取和考慮民眾意見,加強對審判的新聞監(jiān)督。保障民眾對司法的批評甚至抗議的權利,這與直接根據(jù)民眾激情的要求進行判決是兩回事。三是要有相對獨立的、由法律執(zhí)業(yè)人員和非法律執(zhí)業(yè)人員共同組成的機構對法官進行觀察、監(jiān)督。

          “如何制約”的問題可以再去研究,但“司法要獨立,必須要先有制約”的立場卻不容置疑。為了避免再次被人誤解,我最后重申一下,司法獨立當然是現(xiàn)代民主國家需要建立的重要民主制度,但是,沒有司法制約前提的司法獨立本身會引起司法專斷和司法不公,是不應當存在的;
        如果存在,與各種力量制衡下不獨立的司法相比,其后果會更嚴重。

          

          2008-10-30,重慶烈士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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