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成:知識經濟社會的法律變革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社會經濟形態(tài)的變化總是伴隨著法律的變化,這是因為,社會經濟建設本身不會僅僅是生產力的發(fā)展,它必然也是生產關系的建設,從而也是上層建筑發(fā)生量變和質變的過程。對于法律而言,如果我們從歷史角度考察這一過程,就會發(fā)現(xiàn),無論是封建經濟向資本主義經濟轉變的革命性過程,還是在資本主義蒸汽時代向電氣化時代的過渡中,法律都發(fā)生了或劇烈或溫和的變化。法律像是經濟大河上的浮標,總是以自己的高低標明著經濟發(fā)展的水平,以自己的變化適應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形態(tài)的演化。
歷史的法則在今天同樣也適用。知識經濟朝代的社會必然有知識經濟時代的法律。傳統(tǒng)工業(yè)經濟向知識經濟的轉變已經也必然將要繼續(xù)引起法律的全方位變革。事實上,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運行等方面都正在發(fā)生深刻變革,知識經濟時代的法律已經處于形成過程之中。
第一節(jié) 民主的擴大與法律思想的重建
知識經濟的發(fā)展給人類的思想建設提供了更廣闊的空間和更大的可能性。在
新的經濟基礎上,人類不僅在技術層面上發(fā)展了自己,使自己進一步擺脫了物質生產水平低下的制約,獲得了以住不敢想象的自由,生產的發(fā)展也使人類掌握了進一步擴大民主的手段,深化、擴大民主將成為知識經濟發(fā)展的必然要求。
法律思想的大廈從來都不僅僅建立在人類美好理想的基礎上,它脫離不了社會發(fā)展水平的制約。法律思想一方面會伴隨社會的發(fā)展而獲得更大的發(fā)展,同時,傳統(tǒng)法律的架構在新的社會形態(tài)中也將面臨諸多挑戰(zhàn),需要更重新尋找合理性。
知識經濟時代民主的深入發(fā)展將會給法律理論帶來革命性的沖擊!靶隆钡拿裰饕笥行碌姆伤枷。建立在傳統(tǒng)代議制度基礎上的法律思想將面臨挑戰(zhàn),而以深入發(fā)展、取得了新內涵的民主為核心的法律思想必將勃興。
一、 民主擴大化的社會
現(xiàn)代社會,無論社會主義國家還是資本主義國家,國家體制基本上都是代議制!艾F(xiàn)在當人們一提到民主政治,就會想到代表制、議會制、普選制、參與制與投票制。”從政治倫理角度來看,代議制也是國家作為國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legitimacy)的主要邏輯和倫理依據,是公民自愿接受現(xiàn)行國家體制的制度前提。詹寧士(Jennings)認為:“最重要的原理,即國會優(yōu)越的原理,無疑是普通法的原則。” 事實上,在代議制國家中,國會和類似機構掌控了國家的主權,并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社會控制行為。這一事實不僅為革命暴力所確認,而且也為法律思想和制度所確認。正是這種意識形態(tài)的統(tǒng)治下,國會(主權)因其組成的選舉性而在國家的真正組成者――國民中取得了具有根本性說服力的合理性解釋。
但事實上,學者也都承認,無論在理論上不是在實踐上,代議制有著重大缺陷,丘吉爾曾經說過:(代議制)民主僅僅是許多不好的制度中最不壞的一個。布萊斯(James Bryce)認為,民主政治實際上也是由“少數(shù)政治寡頭支配著政權,民主政治也不能幸免(于)腐敗、墮落、暴力和其他罪惡”。代議制民主之所以取得合理性,主要在于歷史發(fā)展的客觀條件。只是隨著“政治體規(guī)模的日益擴大”,當初那種“全體直接參與的簡單民主方式”才“不再適用”,“一整套間接民主方式”才“發(fā)展了起來”。詹寧士認為,按照奧斯丁的定義,國家主權是最高的、絕對的權力,所以,“國會不擁有主權”。可以看出,由于經濟發(fā)展水平和技術手段的制約,古代希臘式全民民主及民主思想中歸于全體國民所有的國家主權才為形式上的民主機構――代議制制度下的國會所把持,F(xiàn)代法律思想又圍繞代儀制這一“不得不”的民主制度現(xiàn)實逐步完成了體系化。這也就是所謂的“國會優(yōu)越”的理論得以成立的歷史軌跡。
民主作為現(xiàn)代政治和法律的核心價值觀,在社會發(fā)展的客觀現(xiàn)實中一直處于不斷完善的狀態(tài)。隨著經濟、文化的發(fā)展,人們的民主要求也不斷高漲。現(xiàn)代社會,一方面,“隨著國家對社會生活干預程度的加深,國家權力的迅速膨脹,不僅行政權,司法權和立法權都有濫用的危險”,人們的民主權利受到了威脅;
另一方面,隨著以網絡化和信息高速公路為技術支持的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司法權、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公民參與具備了某種程度的現(xiàn)實可能性,因此,民主向更深層次、更大范圍延伸也逐步具備了現(xiàn)實性。
比爾•蓋茨在他的《未來時速》一書中寫道:“像銀行自動取款機那樣的電子信息亭,將能保證每位公民都能平等地參與與政府打交道的新方法!辈⑶,“最近,為任何政府的立法、司法和行政分支設計的軟件解決方案,已經研制出來了!薄肮裨絹碓秸J識到網絡的力量,不再接受――政府的服務應該是二等品(這一概念)”。在知識經濟最為發(fā)展的美國,俄亥俄州的哥倫比亞市在20世紀90年代初便建立了世界上第一個“電子市政廳”,當?shù)鼐用窨梢酝ㄟ^電子通訊系統(tǒng)參與地方政府政治會議的決策。人們“只需在家中客廳按一下按鈕,就能對有關決策進行表決”。技術手段的進步極大地提高了人們實現(xiàn)自己民主權利的可能性。在這一社會客觀基礎得以改變的知識經濟社會里,人們必然要求更大限度地實現(xiàn)自己的民主權利。
事實上,基于以下理由,我們認為,在未來充分發(fā)展的知識經濟社會,作為現(xiàn)代社會法治內核的政治合理性層面上的“民主”必然會發(fā)生重大變化,其內涵將逐漸回歸古典簡單全民民主,F(xiàn)代社會中被廣為接受的似乎堅如磐石的民主的核心制度――代議制國家形態(tài)的合理性將會受到上述社會發(fā)展的重大挑戰(zhàn)。
1.知識經濟時代是一個電腦化的社會,因而使傳統(tǒng)上認為在現(xiàn)代龐大復雜的社會系統(tǒng)中不具有現(xiàn)實性的民主成為可能。電腦技術迅速發(fā)展,運算速度以每18個月翻一番的比例增長,因此,電腦化最終將會使數(shù)據的處理成為接近無成本的行為,了成本過大這一實現(xiàn)大范圍以至直接民主的最大客觀障礙。
2.知識經濟時代又是一個電腦網絡化的社會,一切主要經濟行為和社會行為的實現(xiàn)都建立在信息高速公路這一物理基礎上。而信息高速公路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實時化。網絡技術的發(fā)展將逐步克服雙向和多向交流的時間障礙。一旦這種社會客觀條件得以實現(xiàn),直接民主的另一個重要障礙――時效性和效率也就不成問題了。
3.知識經濟的最大特點之一是社會知識化。教育的普及和政治素質的提高是知識經濟社會形成的前提和發(fā)展的結果,這又使政治不再是少數(shù)專家的專利品。有學者認為,“信息化社會由于教育的普及,人們受教育的程度普遍提高。民主參政議政的能力增強!彪S著人們素質的提高,所謂“民智未開”的障礙也必成為歷史。
4.知識經濟是以人為本的經濟,知識經濟的發(fā)展將會伴隨著人性的不斷完善,F(xiàn)代工業(yè)社會的生產方式是以工業(yè)流水線為代表的整齊、統(tǒng)一的組織模式,這種生產方式已被效率最高,但它對人的異化也最為嚴重。生產線上的人不過是另類的機器而已。從企業(yè)組織的層面上看,工業(yè)社會是建立在“工業(yè)和工人”的等級分層基礎上的。而在知識經濟“報酬遞增”的生產中,“組織平等、使命、團隊和靈巧”是基本要求。在企業(yè)的層次上,“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意味著從嚴格支配雇員做簡單勞動的復雜組織,逐漸向高度信任個人做復雜工作的簡單組織轉變。”人性不斷完善和發(fā)展的必然結果是,人們對于民主提出更高的要求。因為,只有民主的制度和社會,才能保證更為充分地實現(xiàn)個人意志,才能保證個人意志得到更為廣泛的尊重。
有的學者認為,“網絡時代的到來,將使普選制和代議制等工業(yè)社會的民主政治形式在政治生活中的意義逐漸淡化。民眾不必完全通過工業(yè)社會的政治形式參與國家政治生活,而可以通過網絡,對于他們關注的各種社會問題發(fā)表意見,參政議政!币环矫媸敲裰髯骱诵膬r值觀的地位隨著人性的不斷完善而日益凸現(xiàn),一方面是實現(xiàn)更充分的民主具備各種現(xiàn)實可能性。在這一前提下,人們要求享有更大范圍、更深層次的民主權利當然是邏輯的發(fā)展方向。
二、 對法律的再思考
民主的進步驪于法律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我們認為,在知識經濟由于民主擴 大化、深化,國家形態(tài)的演變,法律思想將面臨許多新的問題。無論是在法治本身的價值方面,還是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xiàn)象的關系方面都會出現(xiàn)新的思想和新的實踐,法律思想的革命性變革將實現(xiàn)。
首先,從立法者(law maker)和其他法律建設者的角度來看,立法機關以致立法機關所造成之法面臨重新取得合法性的問題。民主權利的膨脹意味著立法者地位的下降,這種地位的下降不僅僅是政治上的,而且是意識形態(tài)上的。法律既然是“主權者的命令”或“一定的權力機關(authority)制定的規(guī)劃”,那么,這位主權者和這個權力機關的合法性如何?在全民民主具有現(xiàn)實可能性的基礎上,由于立法者地位的合理性問題將要受到質疑,現(xiàn)代社會中法律“天經地義”的“法律”的地位也就面臨挑戰(zhàn)。如何確定法律作為強制性規(guī)范的“合法性”立法可能被看做是非法的,立法者所立之法律有可能被看成“惡”法。因此,我們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為立法者進面為法律取得的合理性依據。事實上,在“新”民主擴大和深化的過程中,新生意識形態(tài)與現(xiàn)實的“民主制度”不可避免地會發(fā)生沖突。在知識經濟時代,不僅立法者,所有的法律架構及其組成部分都面臨著重新取得合理性解決的重大難題。我們必須回答:如果能夠實現(xiàn)直接或更廣泛、深入的民主,我們?yōu)楹芜要間接的形式上的民主?間接民主選舉出的主權者其法理依據和政治合法性依據何在呢?
其次,法治的地位也受到民主擴大化和全民民主進程的重要影響。民主的擴大化不可避免地帶來法治地位的下降。法治(rule of law)和人治的對立是歷史上法學家位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一般認為,所謂法治,是指保護個人自由,限制政府權利,政府的一切行動都受已公布的法律規(guī)劃的約束。事實上,法治之所以重要,其實質在于主權者(authority)和人民主權,因此,其行使必須受到真正的權力人就是人民的監(jiān)督。民主逐步擴大的過程中正是裨上屬于“政府的”主權逐步轉變?yōu)檎嬲娜嗣裰鳈嗟倪^程。隨著這一過程的完成,政府權力和人民主權的對立將要逐步消滅,最終實際上將要消滅的是人治和法治的對立。如果這一假設能夠成立,知識經濟社會能夠實現(xiàn)較大程度的人民主政,那么,在不存在人民制約其本身的任務外部壓力的情況下,法治地位的下降將是不可避免的。從歷史上看,在曾經實現(xiàn)了某種程度全民式民主的希臘,社會十分發(fā)達,在文學、藝術和哲學等方面都取得了輝煌的成就。但是,“在以雅典為代表的古希臘城邦中,相對地說,成文法并不很多,也沒有職業(yè)的法學家集團,談不到有獨立的法學!惫畔ED著名哲學家柏拉圖十分輕視法律的作用,稱“賢人秉政,為政治之最善者!敝皇堑搅送砟,他的觀點才有所改變,轉而認為法律是“第二位最佳的”那么,在將要實現(xiàn)更大程度的全民民主的知識經濟社會里,我們有什么理由認為法治將會在政治上取得更高地位呢?
再次,司法權民主化威脅法律的純潔性和自身邏輯的完滿。民主的核心觀念之一是“多數(shù)人的統(tǒng)治!北M管“多數(shù)人的智慧”勝于個人智慧,但是,不難發(fā)現(xiàn),在知識經濟社會里,我們仍然避免不了民主制度“眾愚政治”的弊端。知識經濟盡管以全民知識化為專家。而民主的擴大卻使人們逐步向司法權力滲透,不僅國家主權,司法權的專業(yè)性也會受到挑戰(zhàn),并最終轉變?yōu)槿嗣褡约盒惺沟臋嗬。人們要求甚至已經以某種形式掌握了司法權。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如何能夠維護法律的純潔性?在民眾的壓力或以民眾的形式出現(xiàn)的組織的智慧和要求呢?如果我們肯定民主是法治的前提這一前題,那么,即使是我們確定了法院專業(yè)性裁判在法律上的合法性,(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我們又如何說服大眾,使法院裁判在社會上平衡地得到執(zhí)行呢?社會的發(fā)展已經將這一問題擺在了法學家們面前。在我國,關于新聞輿論影響和干擾法律判決的事件已經見諸報端,傳媒和司法的關系亦成為學術研究熱點;
而在美國,則有新聞報道說,陪審團在爭執(zhí)不下時,竟然以投硬幣的方式進行法律裁決。危乎!法治!
另外,民主和自由面臨某種程度沖突的可能。知識經濟帶來的不僅僅是民主的擴大,它也伴著自由的深入發(fā)展。對于民主主義來說,“民主要求無條件服從多意志仍然保持個人意志”。對自由主義來說,“思想的出發(fā)點是人權,基本權利,個人的自由權利”,是國家產生以前就“已經存在的自然自由”,這自由是“隨同應受無條件尊重的要求被帶入國家的”。盡管民主和自由的對立并不是絕對的,二者將會隨著社會經濟物質條件的發(fā)展和進步而最終走向統(tǒng)一,但在知識經濟社會里,人性的完善和發(fā)展與個性的完善和發(fā)展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法律如何解決個性和民主的沖突也是一個重大難題。列寧曾經說過: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shù)人手中。當掌握真理或不為多數(shù)所接受的觀念的少數(shù)人面對多數(shù)人統(tǒng)治的時候,如何保證他們的權利?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可以預見,民主將在知識經濟的過程中獲得自己新的內涵,傳統(tǒng)的潔國家理論必鈄面臨民主擴大化和深入化的挑戰(zhàn)。而如何中為所謂“現(xiàn)代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尋求新的合理性的,將要成為法治建設的重大課題。
第二節(jié) 知識經濟時代法律的演化
全球化和網絡化的經濟打破了我們傳統(tǒng)的行為規(guī)范,如何行為成為一個人在知識經濟時代首先面臨的一個問題。我們忽然感覺擁有了無限的自由,但卻不能輕易把握自己的行為,也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無法對別人的行為進行合理的預期,為什么?我們缺乏規(guī)范,我們缺乏法律。
一、法律的演化
知識經濟是建立在高科技基礎上的經濟。高科技讓我們擁有更多的改造自然和社會的技術手段,擁有更高的生產力水平。而更高的生產力水平的表現(xiàn)就是人在社會中獲得了更多的自由。傳統(tǒng)社會向知識經濟社會的轉換伴隨著人類自由的進一步發(fā)展。
人作為網絡生活的一分子時,就可以在網上基本上不受限制地瀏覽所有公開在網上的信息,也可以在電子公告版(BBS)發(fā)表言論,和一個并不認識的人進行交流等。而從事這些行為的時候,他還可以不公開自己的身份。在電子交易中,購買者足不出戶就可以采購商品,商人不必擁有鋪面也可以從事銷售。知識經濟是全球化的經濟,所有的國家都被卷入全球化的浪潮之中,經濟要素不再在一國轉移,而是在全球范圍內流轉。這一過程中,消費者獲得了更大的選擇自由。知識經濟時代,人口、土地和資本都不再是在生產的核心要素,知識將要取而代之,隨著教育的普及和各國對教育投入的增加,教育學和生命科學的發(fā)展,知識正在逐步擺脫因出身、貧窮等社會因素的影響而成為普通人的基本要素,甚至可以說,知識經濟社會是每個人都能掌握某種專門知識的時代,也是每個人都接受終身教育的時代。人們學習的自由成為客觀現(xiàn)實。從這個角度來看,知識經濟時代是實現(xiàn)了很大程度的經濟民主或者說經濟平等的時代?傊R經濟時代是一個更為自由的時代。
伴隨著自由的到來,人們越來越意識到權利的重要性。技術手段提高生產力的同時也提高了破壞力。網上黑客“自由地”在別人的網站內漫步,盜版者復制光盤輕而易舉,盜竊者通過電腦瞬間劃走千萬資金。這些都是既將入知識經濟時代的我們所要面臨的問題。自由的大使人的行為具有更大的不穩(wěn)定性和不可預期性。而在知識經濟時代,相互依存依然是人類生存的前提,我們仍然是社會的人,仍然需要對別人的行為有合理的預期,自由必然還要受到一定的約束。因此,我們仍然需要法律,需要大量的、迅速更新的法律來規(guī)范人的社會行為。
1.在知識經濟時代,由于新事物和新型社會關系的不斷產生,新型法律規(guī)范的大量出現(xiàn)是社會發(fā)展的客觀要求。
知識經濟時代,社會經濟關系趨于復雜化和多樣化。新的法律規(guī)范是社會發(fā)展的客觀要求。而以網絡化、虛擬化為特征的電子商務式的經濟運行則要求經濟主體之間盡快形成新的行為規(guī)范并最終上升到法律的層次以實現(xiàn)經濟運行的法制化。
在傳統(tǒng)的銀行來經營中,銀行和儲戶之間的關系從表面特征上講是“面對面”的形式,其關系有較強的確定性,其行為的法律意義有明確的或者說傳統(tǒng)的證據依據。而在銀行電子化和網絡化以后,銀行和儲戶行為的法律意義出現(xiàn)了巨大的變化。相對于銀行,儲戶對自己的行為較難把握。一是由于普通人對于現(xiàn)代科技的“功能性文盲”的認知障礙造成其意思表示能力的實質欠缺,一是由于其行為的法律的確定的證據往往只掌握在銀行的手中,因此,確定銀行和儲戶間新的行為規(guī)范和權利義務劃分就成了當務之急。
“隨著網絡技術的普及和上網人數(shù)的增加,一個以Internet/Intranet(互聯(lián)網/內聯(lián)網)網絡為構架,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在線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shù)據為依托的全新的商業(yè)模式――電子商務必然成為21世紀的商業(yè)模式發(fā)展方向!蹦壳埃懊绹c因特網有關的企業(yè)1999年創(chuàng)造的產值超過了5070億元,因特網產業(yè)已經成為美國第一大產業(yè)!薄霸诿绹,1/4的英國人曾經在網上購物。據統(tǒng)計,2002年,全球電子商務的營業(yè)額將達到4000多億美元。”目前,許多國家的企業(yè)都開始了向電子商務領域的進軍,傳統(tǒng)的商業(yè)經營模式正面臨著一次革命性的轉變。而電子商務新型關系的形成對于法律建設和法律理論建設提出了相應的挑戰(zhàn)。電子商務的法律規(guī)范已經成為法律一個重大課題。法律必須回答:如何確立在數(shù)字化和網絡化的時代的行為規(guī)范?
自由的發(fā)展是電子化時代的重要特點,而自由的發(fā)展在法律層面的表現(xiàn)就是權利。如何配置新的權利和解決權利沖突是法律在知識經濟時代的重要任務。
信息是知識經濟的生命線。因此,信息的收集技術一直是技術研究和發(fā)展的重要領域。事實上,在電子商務時代,網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使商業(yè)信息收集工作變十分容易。例如,微軟視窗操作系統(tǒng)的“甜點(cooky)”程序以及英特爾的芯片的序更號設計等都是這樣的技術。商人固然可以借助自己掌握的人個信息從事有利于自己的經營活動,提高商業(yè)經營的效益,但對于普通使用者來說,其個人信息卻往往在不知不覺中成為商人的武器,這種情況下,信息技術和個人的隱私保護就形成了沖突。是不是要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類似的新型社會沖突也都需要法律加以規(guī)范。事實上,美國第一部關于網上隱私的聯(lián)邦法律已經于2000年4月21日起生效,這部法律規(guī)定,“在網上搜集13歲以下兒童個人信息的行為將被視為違法,可處以上萬美元的罰款!痹谶@部法律公布的同時,“一些隱私權倡議組織說,他們正在密切關注這部法律的實施情況,并將根據它的效果來決定采取何種措施來保護所有美國人的隱私權!
為了解決人類的食品問題所發(fā)展起來的基因技術,在投入生產實踐,和人形成社會關系時,也面臨著生產商正常生產權和消費者知情權的沖突。基因技術是有待研究和規(guī)范的技術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目前來看,只有在法律上對與基因技術應用相關的權利加以確定才能為基因技術產品的發(fā)展提供保障。2000年2月12日《聯(lián)合早報》報道說,由于“基因食品安全問題備受關注,雀巢牛奶香港有限公司決定,屬下產品將逐步停用來自基因改造生物的成分,并表示歡迎進一步研究基因改造生物對農業(yè)生產的影響”。事實上,基因食品的安全問題在科學上和法律上都沒有成為定論。只是在環(huán)保組織“綠色和平”和消費者在壓力下,雀巢公司才宣布放棄以基因改造成分作為食品原料。雀巢公司認為:“表示考慮到消費者的疑慮,決定逐步停用基因改造成分作為食品原料。他們也承認基因改造農作物對農業(yè)生產的影響尚未完全清晰,并歡迎在這個范疇上進一步的研究!薄熬G色和平”則認為:“這是該公司向公眾壓力低頭之舉,更明確顯示基因必改造食品是不受歡迎和沒有必要的產品。”
可以看出,在即將到來的知識經濟時代,新事物的大量涌現(xiàn)將導致新法律規(guī)范大量形成,法律的爆炸式增加將是知識經濟時代的重要特征。
2.立法大量增加,法律頻繁修改,法律日益專業(yè)化,部門法、專業(yè)法大量出現(xiàn)。法律具有的傳統(tǒng)上的滯后性、穩(wěn)定性和周延性有所削弱。歷史法學派認為,相對于社會發(fā)來講,法律一般具有滯后性。法律的建構只能是在一個社會發(fā)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礎上,按照比較成熟的社會規(guī)范原則進行法律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法律的形成過程往往是由習慣法發(fā)展到學術法,進而完成法典的制定。薩維尼認為,“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長和幾乎是盲目地發(fā)展,不能通過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來創(chuàng)建! 如果從法律形成的客觀基礎角度來講,這一論斷當然有其合理性。但如果從立法的形式講,這一論斷在知識經濟時代就有可以修正的余地了。
從哲學角度講,在知識經濟時代,隨著人們對世界認識的深入,人們對新事物、新領域必然有新的認識,這種認識最終將會抽象為特定的規(guī)律,成為人們認識世界的新武器。這一過程反映到法律的新規(guī)律和新事物被發(fā)現(xiàn),人類對法律的認識將在新的條件下整合,逐步形成新的破壞。因此,在知識經濟時代,如果仍然僅僅以法律自身原來的邏輯來解決法律問題可能就不再具有操作性。法律原來的所謂“原則”在逐步增多的新情況、新問題面前也必然會遇到越來越多的難題。這一過程在實在法建設的領域表現(xiàn)為,法律的化程度增強,部門法走向進一步分化,而且,各部門法逐步形成各自的“新原則”。例如,在網絡服務領域,盡管目前對于網絡服務商提供服務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較多爭論,但落實到法律運行的實踐中,其最終的解決辦法,也就是權利義務的設定不應該也不可能超出技術所能達到的程度。除非我們不要網絡服務,否則,我們的法律就不可能苛求網絡服務商對于通過自己提供的通道而進行的可能是無窮量的違法侵權行為承擔嚴格責任,因為這一權利義務的在技術上是不可能實現(xiàn)的。盡管對于網絡服務是否媒體還有爭論,但我們不能否認傳統(tǒng)媒體和網絡服務有較多的可比性。而如果我們把傳統(tǒng)媒體――報紙和電視來和網絡服務加以比較,就會發(fā)現(xiàn),報紙和電視如果播放違法和侵權的內容則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從這個角度來看,我們就可以發(fā)現(xiàn),在知識經濟時代,法律作為一體化規(guī)范的特征及其周延性在某種程度上都受到了損害。
再以專利法為例。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則和自然法的理論,誠實的勞動必然帶來合法的權利。而大多數(shù)實行先申請制的國家,誠實勞動取得的技術成果則不一定能取得合法的權利。而在先申請的人則會取得壟斷市場的絕對優(yōu)越地位和一切法律權利。我們如果仍然借用民法理論就無法解釋和操作專利法的這一權利配置的所謂“合理”、“公平”問題。
法律穩(wěn)定性和周延性的削弱也將給法院判決的可預期性帶來負面影響。在新的“原則”形成的過程中,法官不可避免地成為直面社會沖突的人物,也必然部分承擔起確定“新原則”的艱巨任務。形成過程中的、自身不穩(wěn)定的“原則”和法官自由裁量的結合必然使法律穩(wěn)定性和可預期性遭到破壞。這也是知識經濟時代法律的一個特點。
知識經濟的發(fā)展速度較傳統(tǒng)經濟為快,新技術、新產品更替的頻率很高,新的社會沖突頻繁出現(xiàn),這些都需要法律的及時高度,傳統(tǒng)上習慣法到實定法的轉換的一般過程不能滿足知識社會對法律規(guī)范的迫切需求。從實踐角度來看,在知識經濟“初露端倪”的今天,法律建設已經在很多方面滯后于社會的需要。這里所講的滯后不是邏輯上的法律必然具有的滯后性,而是對于社會實踐中新的“權利”和“權利沖突”,現(xiàn)行法律根本可操作的解決手段,往往只能以某種并不符合傳統(tǒng)意義上的法律自峰發(fā)展邏輯的方式來加以解決。例如,在計算機千年蟲問題(Y2K)上,(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更多地迫于可預見的極大量訴訟的壓力,美國宣布千年蟲問題不受訴,以這種簡單化的手段來解決一個。
另一方面,法律技術化的成分增加使一部法律的合理性往往取決于其技術基礎的科學性,這就造成了法律的理性成分的增加,使從立法者理性角度制定和執(zhí)行一部法律的操作性在逐步提高,因此,在知識經濟時代,法律規(guī)范必將大量增加和頻繁修正,這也是知識經濟時代的法律的一個特點。
知識經濟時代,隨著社會領域的擴大化,規(guī)制對象的增加,并且由于上述法律體系化的被破壞,立法不可能再包羅萬象,企圖瘵現(xiàn)存的事物都納入某體系化法律加以規(guī)范的嘗試注定是要失敗的。最有可能采取的立法方式是“開口子”,輔之以司法個案裁判確定規(guī)劃。立法之初就為可能產生的新事物留下空間,以便于在未來就之納入法律之中;
而在法律沒有相關規(guī)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可以試行以某種方式解決規(guī)則不足的問題。我國法院在這方面也正在進行某種探索。在六作家訴北京在線一案中,盡管我國《蓍作權法》對于網絡傳輸并無規(guī)定,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法官支持了六作家的“版權”。
3.知識經濟時代法律的另一個明顯特征是技術化。技術化的法律在某種程度上提高了法律的“確定性”。法律在知識經濟時代的技術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首先,以高新科技為基礎的知識經濟,其運轉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技術手段,因此,技術規(guī)程必然成為知識經濟法律規(guī)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更多的生產技術規(guī)范將要成為法律規(guī)范。
例如,在目前關于轉基因技術和無線通訊技術產品的法律規(guī)范的爭論中,某種程序上講,是由于對于轉基因食品和無線通訊設施對人體危害性的認識不同,消費者群眾與生產商以及科學家們采取了不同的態(tài)度。2000年1月3日法新社以“轉基因食物安全引起爭論――支持者:對人類健康無危險――反對者:可能使植物基因污化”為題報道了有關爭論。
不過,有一點是十分明顯的,那就是,在保證社會生產能力,解決社會生產效率這一大前提下,在生產商與消費者的妥協(xié)與斗爭中,法律對于上述爭論最終只能依靠科學的認識而以法定技術標準的形式來解決。
知識經濟時代的技術以數(shù)字化為重要特征,產品的數(shù)字化的技術的標準化是知識經濟生產的特征,而數(shù)字化和標準化了將成為解決產品全法化和基于質量問題而產生的社會問題的重要手段。事實上,在許多國家,技術上較成熟的產品都必須具備法定的某種技術參數(shù)才具有法律上的地位,生產、出售超出法律認可的技術規(guī)范的產品都要承擔某種法律責任。另外,從新技術、新產品開發(fā)的角度來看這一問題,更能說明這一問題。由于知識經濟是全球化的經濟,經濟主體之間的聯(lián)系十分緊密,經濟要素的流通速度很快,因此,往往新技術的出現(xiàn)就標志著一種產業(yè)規(guī)范的形成,規(guī)范相關社會沖突的法律往往不得不建立在新技術開發(fā)者的技術規(guī)范之上,從而也使法律具有了技術規(guī)范的特征。達爾•尼夫認為,由于知識經濟的網絡效應,因此,許多高技術產品都需要與網絡用戶兼容,而一種產品“流行的越廣泛,它就越可能成為一個標準”
其次,由于自然科學的客觀性、可重復性和精確性的特征,吸收了技術規(guī)范特點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成為具有某種精確性的尺度,從而在某種程度上擺脫了法律模糊的困境。拉德勃魯赫認為,“――法律代表一起生活的秩序,不能把法律交付給意見分歧,必須有凌駕于一切意見之上的一種秩序!倍诟呒夹g領域,由于技術規(guī)范的確定是建立在科學認識的基礎上,在嚴格條件下以科學的程序得出的,而科學規(guī)律具有同一性,因此,這些領域的“法律”從理論上講不會有“意見分歧”,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取得了自身的確定性。目前來看,一種產品具有法律上合法地位是必然要建立在某種技術規(guī)范基礎上的。
再次,基于技術標準的法律,在其作為裁量尺度的過程中,牽涉到相關問題的法律解決時,法官也必須尊重技術標準,也要以技術標準作為裁判尺度。法官對于相關問題的自由裁量權事實上也在某種程度上技術化了,也受到科學技術認識的嚴格的限制。
4.法律與倫理的關系問題日益突出。
科技的迅速發(fā)展使人類的技術已經不僅僅停留在改造自然的層面。隨著基因技術和其他生命科學技術的發(fā)展,人的技術已經能夠改變或將要能夠改變人本來屬于偶然性的身體狀態(tài)。克隆人技術已經威脅到人作為人的倫理定位問題;
而基因治療盡管可能避免疾病,但科學認識是逐步深入的,在這一規(guī)律的支配下,又避免疾病,但科學認識是逐步深入的,在這一規(guī)律的支配下,又使人有可能由于治療過程的不可逆而成為永世遺憾;
同時,我們也不能保證沒有別有用心的人用基因技術、克隆技術來制造“超人”和“高級種族”。另外,醫(yī)學科學的發(fā)展也把墮胎、藥物實驗、植物人和安樂死等問題擺在了人類的面。
法律不能違背倫理道德。這一基本認識仍然支配著立法者和法律建設者。由于高科技對倫理的沖擊和法律技術化因增加,法律建設必然也受到倫理的更深的影響。處于整合過程中的新倫理往往使法律陷入困境。法律不可能解決倫理問題,但不能不顧及倫理問題,在倫理定位尚不很明確、還處于整合過程的前提下,可以想見,法律建設難度之大。因此,法律與倫理建設的關系在知識經濟時代將會進一步突出。
5. 知識經濟的法律運行將是高成本的運行。法律的執(zhí)行力會也受到高成本的影響而被削弱。“社會的經濟制度總是會影響和改變社會的結構,并且會進一步影響法律的運行!痹谝愿呖萍及l(fā)展為主要特征之一的知識經濟形態(tài)下,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執(zhí)法都會打上深深的技術性烙印。這一特征要求司法人員受到更水平、更多專業(yè)領域的教育,要求更多的專家型司法人員,這必然增加法律運行的成本。“新涌現(xiàn)的、主要服務于大企業(yè)的大律師,其特征是效率高、競爭性強、活動范圍廣(甚至是跨國的),國際法、外國法、比較法知識多,當然也就意味著收費高!备呖萍紩r代的罪犯往往也掌握了高新科技的罪犯。作為矛盾的另一面,防范高技術犯罪或違法必然要求執(zhí)法者有高科技的裝備和高技術的手段,這當然也意味著更高的司法成本。另外,知識經濟全球化也使司法具有越來越多國際間協(xié)調的特點,這也給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增加了司法成本。
從執(zhí)法角度來講,隨著技術手段的不斷進步,執(zhí)行法律,避免犯罪將會遇到越來越大的困難。一個技術上的漏洞都有可能導致巨的損失,而在虛擬網絡世界和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通過司法途徑挽回損失、減少犯罪的努力會遇到前所未有的背景下,通過司法途徑挽回損失、減少犯罪的努力會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難。又由于上述借助執(zhí)法手段挽回損失,尋求公正的高成本化,因此,我們認為,知識經濟時代法律的執(zhí)行力將會有所削弱。
不過,由于知識社會中技術更新頻率快,權利人依靠創(chuàng)新能夠在某種程度上抵消權利被侵權的后果,尤其是對于知識產權來講,這一特點更為明顯。有學者指出,其侵害“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往往)被知識創(chuàng)造和知識更替所抵消”,從這個角度講,權利人保護自我的手段增加了。因此,權利會將會越來越多地自己采取技術手段來防止違法行為的發(fā)生。例如,鼎鼎大名的微軟一直通過不斷地推出新版軟件來避免盜版者給自己帶來的損失,眾多的計算機軟件和數(shù)據庫開發(fā)商也經常通過編寫部分并不需要的語句和部分虛假數(shù)據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二、 法律全球化的時代
知識經濟是全球化的經濟。這一特點決定了法律的全球化或者說法律的一體化。社會的發(fā)展一方面使世界各國逐步認識到,從經濟學角度看,積極參與全球經濟分工能夠獲得最佳效益;
另一方面,全球化的浪潮也滌蕩了閉關鎖國的歷史,把所有的國家都卷進了世界貿易的新時代。全球化的新經濟時代客觀上要求一個全球性貿易規(guī)則和所有的經濟人對統(tǒng)一規(guī)則的遵守。這一客觀要求在法律的反映必然要法律的一體化。
法律的一體化首先表現(xiàn)為共同規(guī)則的形成。從立法者的主體的形成上講,目前,世界上已經有一百三十多個國家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世界組織的建立為共同規(guī)則形成和修正提供了重要的、統(tǒng)一的論壇。在世界許多地區(qū),還存在有類似世界貿易組織這樣的雙邊或多邊貿易協(xié)商機制和統(tǒng)一市場組織,最為典型的有歐盟和北美貿易組織等。貿易組織的實質當然不僅在于其組織。事實上,世界貿易組織本身是一個由種種經過長期艱苦談判所形成的貿易條約所組成的多邊貿易組織,這些貿易條約是當前全球性貿易規(guī)則的最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際法的重要內容。而盡管目前各個國家自身的貿易法律或者說商事法律有很多不同,但可以預見,隨著經濟進一上全球化,商事主體在范圍內從事貿易活動,必將越來越受到世界各種貿易組織各種規(guī)則的制約。同時,隨著世界范圍內分工的進一步擴大和深入,這些規(guī)則的一部分,乃至其實質部分必將成為各國國內商事法律得以建立的基礎。
從立法實踐上看,國際上不斷出現(xiàn)的各種“示范法”、“統(tǒng)一法”等,都是這一趨勢的體現(xiàn)。一方面,缺少法制傳統(tǒng)的發(fā)展中國家在立法時往往深受這些法律示范文本的影響,他們往往在吸收了示范文本的同時,結合本國的客觀利益和情況進行本國的立法活動;
另一方面,隨著跨國公司的活動,發(fā)展中國家的立法往往處于應付壓力的困境中,他們經常不得不取消自己本來以為是可以守住的利益范圍,轉而順從跨國集團和國際壓力。例如,中國《專利法》在制定之初,對于醫(yī)藥、食品等類發(fā)明并不進行專利保護。權力機關認為,由于我國西藥主要是仿制,因此對醫(yī)藥進行專利保護不利于我國的醫(yī)藥工業(y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一蔟和相關產業(yè)的發(fā)展,隨著我國對法律和經濟發(fā)展關系認識的進一步深化,我們逐步認識到,不保護醫(yī)藥和食品不僅不利于外國投資,也不利于我國自身新藥的開發(fā)。因此,我國在1993年修改了《專利法》的有關規(guī)定。目前,印度等國也正面臨中國當年同樣的問題?梢灶A見,其結果必然也相同。從這個角度來講,世界范圍內法律統(tǒng)一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
法律一體化突出表現(xiàn)為國際商務法律的本國化和各國對有關規(guī)則的遵守、執(zhí)行。在世界成為具有真實意義的一個社會的情況下,要維護這一社會作為整體的正常運行,遵守某種共同規(guī)則是客觀要求。事實上,世界各國以“互惠”和“最惠國”待遇處遇跨國法律關系已經成為通例。在這兩個原則下,外國人的權利具有和本國人同樣的法律意義,各國的司法機關則承擔了維護國際規(guī)則的義務。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期公布的――糾紛判例”中,也明確表明了其“尊重國際慣例的傾向”。學者認為,“中國法院”在商業(yè)審判實踐中已“越來越尊重國際商業(yè)實務中的基本游戲規(guī)則”
另外,法律在世界范圍的一體化還表現(xiàn)為法律職能與法律體系等方面都將在世界一體化的進程中趨于統(tǒng)一。有學者認為,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體系向全球法律一體化的運動或全球范圍的法律整合為一個法律體系的過程。并且樂觀地估計:“人類有能力在下世紀中葉達到這一目標!碑斎唬覀儾⒉徽J為,法律一體化是全球使用“完全統(tǒng)一的法律”,世界具有統(tǒng)一的一面,但它也是紛繁復雜的,建立統(tǒng)一的“世界法律”只能是一種幻想。但不可否認,在即將到來的知識經濟時代,法律在更多的方面將趨于一致,法律將逐步克服零散和無序的現(xiàn)實狀態(tài),更具有一體化的特征。
三、知識霸權化的法律
從定義上講,所謂知識經濟,乃是指“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the knowledge-based economy)。經濟和社會形態(tài)必然反映到法律層面,法律在某種程度上也必然表現(xiàn)為“以知識為基礎”的法律。知識經濟時代,在法律范疇中,知識的地位將要凸顯,知識的生產、流通、交換等過程都將要成為法律重點規(guī)制的對象。傳統(tǒng)意義上的知識產權法在經歷了新的改革后,(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正在并且將要成為法律的重中之重。甚至可以說,知識產權即將成為合法的“霸權”。
知識產權法律是知識經濟運轉的基礎,沒有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就不會有知識經濟的發(fā)展。正發(fā)資產階段經過了幾百年的奮斗確立了“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一樣,隨著知識作為生產要素的地位日益重要,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掌握知識的階層也必然會提出保護自己所掌握的生產要素的政治要求,這一要求最終將要反映到法律中來,成為這一階層合法的權利。
知識產權法并非是知識經濟時代才有的法律。早在現(xiàn)代大工業(yè)建立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就誕生了知識產權法。作為一種權利,傳統(tǒng)上的知識產權法反映的是在一定生產力和市場交換條件下,生產技術和其他相關知識作為生產要素的地位。而今天,我們越來越感到傳統(tǒng)知識產權法對于“知識”的保護不力,強烈呼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這一法律層面上的反映,正表明了知識作為一種產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增強,說明傳統(tǒng)的知識產權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fā)展的需要了。
就像是人權保護了資本家剝削工人的自由一樣,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也將要成為新興知識階層和集團占有社會財富,剝削無知識階層和集團的武器。從這一意義上講,知識產權將要成為合法的“霸權”。我們可以從知識產權法的發(fā)展趨勢清楚地看到知識經濟法律的這一特點。
首先,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對象迅速擴張,從趨勢上看,知識產權法最終會將所有的經濟生產過程中具有經濟價值的知識性產品及其過程都納入法律保護的范圍。傳統(tǒng)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是“創(chuàng)新”,所以稱之為“智慧”(intellctual)產權,而非“知識”(knowledge)產權,在專利則為“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在版權則為“原創(chuàng)性”,對于“額頭出汗”的勞動,盡管生產出來的是知識產品,卻不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隨著新型知識產品的增加和并沒有多少“創(chuàng)新”和“智慧”的知識產品的重要性的增加,知識產權不是不作進一步的修改,轉而對于數(shù)據庫等額頭出汗的產品也進行保護。
其次,知識產權法律對于其保護課題的保護全面化,深入化。在TRIPS中,針對專利的保護,協(xié)議提出了所謂“許諾銷售”(offering sale)權利;
在版權法中,權利人強烈呼吁保護作品的數(shù)字傳輸權利;
在普通法上,甚至反向工程也成為違法行為。權利人在法律未修改之前,又通過“啟封協(xié)議”等手段強化對自己的保護?傊蓪τ谥R的生產和流通的保護越來越全面,權利人的手也越伸越長,乃至深入到禁止所有可能威脅自己知識產權的行為中去,甚至不論是否造成了實際的損害。
再次,知識產權法的保護的社會性逐步削弱,法律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趨于絕對化。在傳統(tǒng)知識產權法上,由于保護期的制約,知識產權事實上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在一定期限過后,所有的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原來具有權利的知識和技術。而在知識經濟時代,由于技術發(fā)展十分迅速,知識更新的速度非常之快,因此,對于社會來講,知識產權法上的期限已經不具備公益的意義。25年或50年后,一種軟件恐怕早已一文不值,也許只有科學史家才會將其復制;
而一專利技術在20年后能夠幫助人們產生效益的難度也是可以想象的。因此,對于知識產品的保護從法律上講是有限的,是考慮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但事實上,除去公開技術和文化傳播的公共利益外,很難霽將來的知識產權法律對于社會公眾有多大程度的公共利益可言。當然,如果從上看,這種現(xiàn)象應該說是不可避免的。就像法律上“所有權絕對”的產生有它的客觀歷史原因一樣,我們也不能苛求知識產品并不豐富的今天就強調所謂的社會利益。
總之,對于知識經濟時代的法律而言,知識產權法律是它極為重要的一方面,應該說具有很程度上的優(yōu)越地位。這一方面是社會發(fā)展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人們理性思考的結果,不保護知識的生產,我們憑什么發(fā)展知識經濟?
第三節(jié) 馬克思的難題
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也使馬克思主義經典法學理論面臨挑戰(zhàn)。討論馬克思主義法學,我們必須提到馬克思主義關于法律的基本觀點。馬克思認為,法律是階段意志的體現(xiàn)。不過,建立在知識經濟平臺上的思考卻往往容易得出不同的結論。
有學者認為,“馬克思主義產生于以生產物質財富為主要目的的社會,階段的劃分是以對物質生產資料的占有為依據。經濟因素成為階段形成的決定因素甚至是惟一原因。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知識、技術成為主要的生產要素和社會財富的主要源泉,誰占有知識,誰就擁有財富、擁有權利”。而“既然物質形態(tài)的資本已不是主要的生產要素,以對物質生產資料占有作為劃分階段的標準這條理論就不再適用”。如果傳統(tǒng)意義上的階段不再存在,那么,法律的本質窨還是不是階段意志的體現(xiàn)?有學者以為,知識不僅是“力量”,而且是“權利”,不僅是一種經濟權利,也是一種政治權利。知識社會中的法律所體現(xiàn)的主觀意志性,首先不是什么“階段意志性”,而是“科學的意志”。因此,知識經濟的到來對目前法理學根據傳統(tǒng)社會主義理論提出的“法律階段性問題”提出了嚴峻的挑戰(zhàn)。
事實上,如果我們全面觀察馬克思主義的階段分析方法,就會發(fā)現(xiàn),馬克思對于社會的公析是從社會階層的經濟地位入手的,馬克思對于經濟上占據優(yōu)勢地位的群體之所以占據優(yōu)勢的結論是,對于資本這一工業(yè)社會最核心的生產要素的掌控決定了不同階段的利益和在社會中的地位,從而決定了社會的形態(tài)。我們不能簡單地說馬克思主義是以物質資料的占有來劃分階級和階層的。從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形態(tài)論中,我們也可以看出這一點。奴隸社會中的奴隸主掌握的是人力資源,封建社會的地主階段掌握的是土地,工業(yè)社會的資本家掌握的是資本,而這些都是當時生產力水平下物質生產的核心要素。
按照薩繆爾森的觀點,經濟增長的“四個輪子”分別是人力資源、自然資源、資本和技術。知識經濟社會的核心生產要素是科學和技術。我們同樣按照馬克思的思路,依據掌握生產力核心要素的群體必然是統(tǒng)治階段的理論架構來分析知識經濟,結論必然是,掌握知識(科學和技術)這一核心經濟要素的群體必然成為代表社會生產力發(fā)展的新興階段,從這角度出發(fā),馬克思主義法學關于法律是統(tǒng)治階段意志的觀點仍然有其說服力和合理性。
但是,盡管如此,知識經濟的產生還是給傳統(tǒng)的馬克思主義法學帶來了全新的課題。
首先,如何看待無產階段專政的國家法律體系的歷史唯物主義的合理性問題;跓o產階段是先進生產力代表和共產主義是資本主義發(fā)展的必然歸宿的歷史認識,傳統(tǒng)的法學認為,社會主義國家是國家向無國家階段的過渡,無產階段法治也是向無法治的過渡。無產階段專政(社會主義國家)是為了完成向無階段這渡的歷史性任務的“政治過渡時期”。但我們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要預斯的將來,所稱的“知識經濟”社會形態(tài)中的新生產力代表是“知產階級”,而不是經典馬克思主義含義上的無產階段,而按照馬克思主義的分析,基于經濟上占據主導地位的階段必然取得統(tǒng)治地位,并必然將自己階段的“法”變?yōu)榉傻睦碚摚敲,知識經濟的法律的建構則必然上逐步傾向于新興經濟統(tǒng)治階級――知產階級。因此,無產階級法治事實上也就是社會主義法制或國家的歷史合理性和意識形態(tài)價值都受到空前的挑戰(zhàn)。
另外,從歷史和現(xiàn)實的角度考慮,知識經濟充分發(fā)展的社會仍然需要傳統(tǒng)意義上的法律和法治。事實上,法律正處于嬗變的,而并非消亡的過程之中。在可預期的將來。法律仍不會喪失其傳統(tǒng)法律的意義和價值,不會演變?yōu)椤白杂扇说穆?lián)合體”這種社會中純粹意義上的社會規(guī)范,仍然需要強制力的支撐。網絡化、電子化等知識經濟建設過程的初步實踐表明,知識經濟時代對法律和法制的需求趨于高漲。傳統(tǒng)法律規(guī)制對象在高科技條件下的不斷演變和升級,新事物又不斷產生,這些有法律加以規(guī)范。
同時,如前所述,在社會民主化的過程中,法律統(tǒng)治功能的弱化和社會功能的強化是不可避免的。國家主權和人民主權的統(tǒng)一在某種程度上具有越來越真實的意義,因此,法律作為階段意志在社會強制規(guī)范層面的表述的意義相對減弱。在法律技術化的過程中,法律又具有了越來越多的理性化色彩,技術規(guī)范的科學性和唯一性顯然在某種層次上否定了政治意識形態(tài)的多樣性對法律的決定作用。這些在某種程度上都削弱了馬克思法學法律階段意志論的說服力。
馬克思法學理論在知識經濟時代遇到的挑戰(zhàn)是多方面的。但不能否定的是,馬克思的基本觀點仍然是具有高度真理性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知識經濟的發(fā)展是客觀現(xiàn)實,是對馬克思主義的新挑戰(zhàn)。而敢于面對挑戰(zhàn),在挑戰(zhàn)中發(fā)展自我正是馬克思主義的新挑戰(zhàn)。而敢于面對挑戰(zhàn),在挑戰(zhàn)中發(fā)展自我正是馬克思主義的生命力所在,我們只能才斷地修正和發(fā)展馬克思理論,不斷適應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才能使馬克思主義的生命之樹常青。
知識經濟時代即將到來。伴隨著這一進程,法律必然也要經歷痛苦的變革,在混沌中獲得自己的新生。傳統(tǒng)法學在新的經濟社會背景下既面臨著新尋找合理性的問題,也面臨著建設新框架的考驗。而“活”的法律作為制度層面的重要部分,已經以自己或大或小的改革悄悄地反映著知識經濟行將到來的腳步。面對這一情況,我們的任務當然不僅僅是被動地去適應這一過程,而是盡我們所能進行理性的思考。雖然理性的思考并不一定能使我們一步跨入未來社會,但或許可以在某種程度上使我們看到未來的影子,找到大致的方向。但我們看到的只能是大致的方向和未來的影子。馬克思主義告訴我們,只有社會發(fā)展的實踐才是檢驗理論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標準。
(原文見羅玉中主編:《知識經濟與法律》,第三章,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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