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青少年犯罪成因談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弊端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摘要 我國青少年的犯罪現(xiàn)象日漸凸顯,并呈現(xiàn)低齡化趨勢,特別是頻繁出現(xiàn)一些14歲以下兒童暴力犯罪事件,引發(fā)了理論界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不少學者認為應當通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方式實現(xiàn)對不滿14周歲青少年犯罪行為的懲戒。本文從青少年犯罪形成原因的角度,論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弊端。
關鍵詞 青少年 犯罪 刑事責任年齡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421
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迅猛發(fā)展,影響未成年人成長的不利因素日益增多,以至于我國青少年的犯罪現(xiàn)象日漸凸顯,并呈現(xiàn)低齡化趨勢,其中不乏大量低于14周歲的少年兒童實行的暴力犯罪。如:2004年,13歲男孩趙力寶強暴同村女孩,因未達責任年齡被釋放后,又到女孩家中殺害女孩母親;2015年,三名男孩殺害守校園女老師時相互鼓勁稱,“我們還是小孩,不會坐牢”;2010年,廣東從化11歲少女,毒殺親父,僅被收容教養(yǎng)九個月;2013年11月,重慶10歲“電梯摔嬰”女孩,致一名1周嬰兒從25樓跌下,公安機關因其年齡太小不予立案……大量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青少年犯罪報道,引發(fā)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引起理論界關于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激烈討論。
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該降低呢?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下限的終極目標是通過處罰低齡犯罪青少年,從而預防和減少青少年犯罪。但筆者認為,這一措施能否實現(xiàn)其最初目的,應當從青少年煩犯罪的形成原因研究起;如果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可以有效阻卻這些原因,那么它就是有價值的。
一、青少年犯罪形成原因
1.自身原因。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一是生理上雖然發(fā)育較快,但心理上尚不成熟,性格可塑性強,若無積極引導,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影響,形成孤僻性格和逆反心理;二是“三觀”尚未固化,認知能力較低,對個人行為的性質不能進行準確的價值判斷,不能認識到違法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三是自制力不夠,容易在無政府主義的自由觀,低級下流的樂趣觀、亡命稱霸的英雄觀、哥們義氣的友誼觀等錯誤觀念的支配下,強烈追求私欲(物欲、性欲、報復欲等),產(chǎn)生種種不計后果的違法犯罪行為。
2.家庭原因。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心理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缺乏父母的關愛。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直線上升,家庭結構殘缺,使孩子的成長環(huán)境先天不良,孩子失去家庭溫暖和有效的家庭教育,一遇不良習氣和壞人引誘就容易走上邪路。有調(diào)查顯示,離婚家庭青少年犯罪率是普通家庭的4.2倍。二是教育管理不當。不良的家庭教育往往使孩子養(yǎng)成好逸惡勞、貪圖享受、自私自利、專橫霸道的惡習!案邏盒汀钡募彝ソ逃,奉行棍棒政策,在這種高壓下,極易造成孩子的人格自卑和逆反心理,這樣的孩子一旦犯罪,便會兇惡地報復社會,危害性極大;“放任型”的家庭教育,對孩子無力管教或放任不管,使他們失去家庭溫暖,造成孩子的性格孤僻冷漠,一遇不良習氣和壞人的引誘就容易走上邪路。三是父母不良的示范作用。有些家長隨意地說臟話,甚至還有酗酒、賭博、打架等不良行為,這將直接影響孩子價值取向和性格形成。
3.學校原因。主要存在三個方面問題:一是以分數(shù)論英雄,“優(yōu)生”、“差生”區(qū)別對待。根據(jù)孩子的成績區(qū)分“快慢班”、“奧賽班和平行班”,引發(fā)學生逆反情緒。有關調(diào)查表明少年犯中,在校成績好的占2.9%;成績一般的占31.68%:成績差的占56.44%。二是處分懲戒不當,有的甚至用歧視、體罰、甚至“勸其退學”的辦法來對待差生。有些教師教學能力不足,學生聽得乏味,進教室就是感到精神壓抑。在學校得不到應有的關懷和重視,他們就會到社會上尋找安慰和歡樂,其中有不少人因結交壞朋友而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三是忽視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從而導致學生道德行為規(guī)范失范,法制觀念淡漠,很多學生對自己的行為是否觸犯了法律法規(guī),后果如何并不知曉,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認識不清。
4.社會原因。雖然部分青少年體格發(fā)育較快,但心理上尚不成熟,其性格和價值取向極易受到社會環(huán)境的不良影響。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一是文化糟粕的污染。隨著網(wǎng)絡技術的發(fā)展,社會生活中充斥著良莠不齊的各種文化信息。不少自控能力較差的青少年對庸俗影視作品、書籍報刊、手機APP、社交網(wǎng)站中的淫穢、暴力、極端、恐怖信息缺乏辨別、判斷能力,往往出于好奇、盲從的心理而實施犯罪行為。二是不正之風的侵襲。不少青少年收到社會上權錢交易、奢靡之風、享樂主義等不正之風的影響,陷入愛慕虛榮的泥潭。有的“官二代”、“富二代”受家庭環(huán)境影響,熱衷于“拼爹”、“炫富”,迷信“權大于法”,因此放任自己的行為。三是監(jiān)督管理的缺位。少數(shù)青少年過早輟學、逃學,流入社會,又缺乏相應管理,極易沾染不良習氣;相關部門對歌廳、酒吧、網(wǎng)吧、洗浴中心等場所管理不到位,導致黑心商家對未成年人大門敞開。
二、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應對青少年犯罪低齡化的主要觀點
1.直接降低論。針對一些嚴重刑事犯罪低齡化的現(xiàn)實,我國一些學者認為,未成年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理論基礎是辨認和自我控制能力有無。而在我國大部分12至14周歲的少年,其身體和心理發(fā)育水平均已達到或接近成年人,因此已具備了相當于成年人的辨別和自我控制能力,事實上已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如果不調(diào)整現(xiàn)行的刑事責任年齡規(guī)定,讓犯下嚴重暴力罪行的“惡童”免于刑罰,就會削弱刑法的合理性、正義性,甚至導致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犯罪。他們主張將刑事責任年齡下限應直接修改為12或13周歲,凡是達到這一年齡的青少年,實施了法律規(guī)定的犯罪行為的,都要承受相應刑法,以此消除刑罰的“空白地帶”。
2.彈性降低論。他們認為從世界范圍上看,我國刑法擬制的刑事責任年齡下限較高,應當適當調(diào)整,但以“一刀切”方式確定刑事責任年齡也并不科學。應當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不做具體的硬性規(guī)定,而是只規(guī)定一個浮動范圍,如以14周歲基礎,最多可浮動2歲。至于如何浮動,浮動多少需要依據(jù)犯罪的情節(jié)和后果而定。對那些犯罪手段非常殘忍、后果比較嚴重的犯罪少年,即使在實施犯罪行為時,距刑事責任下限還差1至2歲,也可以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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