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和胡某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還是詐騙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案情]2015年5月,江某和胡某開車從廣東東莞一路北上回信陽老家,沿途在多個高速服務區(qū)實施違法行為,共獲取中華、玉溪、蘇煙、芙蓉王等香煙13條及現(xiàn)金270元。其二人的作案手法大致如下:江某將服務區(qū)商店里的其他店員引開,胡某與商店里剩下的一名收銀員周旋,首先挑選幾條中華、玉溪等香煙及一些飲料口香糖等小商品,待商品達到一千零幾十元時,胡某拿出一摞1100元整錢給收銀員,收銀員收錢打開自動收銀機抽屜打算找零時,胡某突然編造理由提出退貨要求,從收銀員手里拿回錢,不給收銀員思考時間,又在收銀臺拿兩個口香糖,并說“不退貨了”,讓收銀員打價然后找零,于是收銀員以為自己收到了1100元貨款,就將幾十元零錢找給胡某并取出塑料袋將商品裝好遞給胡某,胡某接過商品逃之夭夭。
對于本案江某和胡某的行為如何定性,產生了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二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理由是,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使用欺騙方法,使被騙人產生了錯誤認識,且必須是基于錯誤認識被騙人才處分財產,行為人獲取財產,被騙人遭受損失。本案中胡某通過將1100元遞給收銀員又要回及買與不買等一系列的言語及動作,使收銀員誤以為自己已經收取了1100元貨款,于是才有找零及給付商品等后續(xù)處分行為,所以江某和胡某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另一種意見認為,二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理由是,盜竊罪要求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秘密的或公開的手段,讓被害人不能發(fā)覺的方法,進而取得財物的行為。本案中胡某挑選好商品后,付錢又要回錢,不買又說買,數(shù)次動作,最終未付錢款,將商品竊走,其行為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
[速解]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江某和胡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詐騙罪,理由如下:
第一,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從形式上說欺騙行為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講是使對方陷入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的行為。本案中,行為人江某、胡某采取先買再退緊接著又買的方式,將交付的貨款1100元要回后,催促收銀員找錢結賬,這一系列行為使收銀員誤以為自己收到1100元,行為人的行為從實質上說是欺騙行為。
第二,詐騙罪要求受騙人產生或維持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所致,如果受騙人不是因為欺騙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如售貨員誤將外觀相似的高價商品以低價賣給他人,則不應認定為詐騙罪。本案中胡某先將貨款交給收銀員,再退貨將貨款要回,接著又說不退貨,迅速讓收銀員找零,使收銀員處于迷糊狀態(tài),誤以為自己已經收取貨款,于是找零和交付香煙給胡某,所以收銀員的錯誤認識都是胡某的欺騙行為所致。
第三,詐騙罪要求受騙人必須是具有交付或處分的意思,即受騙人知道自己交付的是什么;但如果行為人將交付物內混入異質物而進行欺騙,如行為人將鉆石混入大米中,再將大米買走,成立盜竊罪。本案中受騙人收銀員將香煙、口香糖等商品都打完價,“收到”貨款1100元,后又找零,再將商品給付給胡某,通過收銀員的找零行為說明收銀員主觀上認為自己已經收到貨款,將商品交給胡某是處分意思的反映。
第四,詐騙罪要求受騙人必須是具有交付或處分的行為,即將受騙人的財產轉移為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占有(取得)。區(qū)別于盜竊罪,例如,A在商店給朋友買煙,待付錢時說不知道此類煙朋友抽不抽,就將煙拿給站在商店另一個柜臺前的B看,兩人拿提前準備好的假煙替換真煙后,將假煙還給售貨員。該案例中雖然包含有騙的因素,但售貨員并未在錯誤的認識下做出處分行為。而本案中收銀員將香煙交付給胡某,是在收銀員認為自己已經 “收取”貨款的條件下完成的,所以胡某獲取的香煙等商品不應認定為盜竊罪,而應認定為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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