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

        發(fā)布時間:2018-06-27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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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摘要:我國民法學界長期以來就無權處分和《合同法》第51條展開了激烈爭論,形成了債權行為效力待定說、債權行為有效說以及處分行為效力待定說三種主要學說,至今仍未達成共識。在《物權法》頒布后,我國法院逐漸拋棄了債權行為效力待定說,并以《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為標志,正式采納了處分行為效力待定說,并且以《物權法》第15條以及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qū)分作為解釋基礎。由立法和司法組成的法律制度須滿足現(xiàn)實需要,學說的優(yōu)劣取決于解釋力的強弱。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分離原則與處分行為效力待定說已經(jīng)成為了新的通說,我國民法典制定應該反映學說與司法實踐的最新態(tài)度。鑒于無權處分是貫穿私法領域的一般問題,我們應當以分離原則為指導思想,在民法總則中對無權處分作出規(guī)定。
          關鍵詞:無權處分 負擔行為 處分行為 民法總則
          一、問題提出
          無權處分,被譽為“法學上之精靈”,橫跨物權法、合同法兩個領域,涉及法律行為、買賣合同、物權變動模式、善意取得等多項民法制度。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伴隨著《合同法》、《物權法》的制定與適用,我國民法學界就無權處分和物權變動問題展開了持續(xù)爭論,但迄今為止學術界仍然沒有達成一致的意見。另一方面,無權處分也困擾著我國司法實務界,最高法院的案例、批復、司法解釋多次涉及無權處分問題,態(tài)度也在不斷變化中。2012年頒布的《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反映了最高法院對無權處分和物權變動問題的最新態(tài)度,但卻在民法學界引發(fā)了激烈的爭論,贊成表揚者有之,嚴厲批判者亦有之。
          從域外立法例來看,部分國家和地區(qū)將無權處分規(guī)定民法總則中,部分國家僅僅是在債編買賣合同部分規(guī)定“出賣他人之物”。目前,全國人大正在制定民法總則,從現(xiàn)有的五個學者建議稿來看,民法學界就民法總則是否要規(guī)定以及如何規(guī)定無權處分問題,并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但從全國人大法工委提出的民法總則草案來看,全國人大似乎并沒有將無權處分納入民法總則的打算。無權處分問題涉及權利變動模式和民法體例,茲事體大,二十多年以來,我國民法學界關于無權處分的文獻已經(jīng)汗牛充棟,司法實務部門也積累了豐富的素材,筆者意在對無權處分的理論學說與實務經(jīng)驗進行系統(tǒng)性的總結,希望對民法總則和民法典的制定有所助益。
          二、《合同法》頒布前的司法實踐與理論共識(1949-1999)
         。ㄒ唬逗贤ā奉C布前的司法實踐:買賣行為原則上無效
          在《民法通則》頒布前的三十多年里,由于民事法律的缺失,我國司法機關主要依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意見、批復來處理涉及無權處分的案件,〔1 〕即便是在1986年《民法通則》頒布之后,這種狀況也沒有得到改善,司法實踐中對無權處分的處理仍然主要依據(jù)最高法院頒布的各種司法文件!2 〕從這些司法文件來看,最高法院在這一階段的態(tài)度可以總結如下:
          首先,司法實踐中并無統(tǒng)一的“無權處分”概念,只有“非所有權人私賣他人財物”、“共有人私賣共有物”、“承典人私賣出典物”、“以他人財產(chǎn)進行抵押”和“以他人房屋投資入股”等案件類型,絕大多數(shù)都涉及房屋。針對上述行為,這一時期法院完全沒有區(qū)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意識,也甚少使用“合同”、“協(xié)議”等術語,而是籠統(tǒng)地判斷“買賣關系”、“買賣行為”、“入股行為”、“抵押行為”的效力,法院原則上認為這類關系或行為無效或應該廢除。
          第二,司法實踐中也注意到了善意買受人保護的問題。雖然買賣關系原則上被認定為無效,但最高法院仍然提出,要對善意買受人予以“照顧”或“補償”,〔3 〕造成買賣關系無效的過錯方應該承擔賠償責任!4 〕但是,這種“照顧”、“補償”或“賠償”是何種性質,最高法院并沒有闡明。值得注意的是,針對實踐中常見的共有人私賣共有物的買賣關系的效力,最高法院采取了較為靈活的態(tài)度:對于房屋共有人私賣共有房屋的案型,最高法院主張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斷買賣關系的效力;〔5 〕對于共同共有人私賣共有物的案型,最高法院明確提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chǎn)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實際上是在有限的范圍內承認了善意取得制度。〔6 〕
         。ǘ逗贤ā分贫ㄟ^程中的理論共識:合同效力待定
          我國民法學界對無權處分問題展開集中討論始于90年代《合同法》制定時期。在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草案經(jīng)過了多次征求意見和修改,涉及無權處分的條款也是幾易其稿,最終才得以確定。在《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學術界的態(tài)度可總結如下:
          第一,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合同,如果得到追認或嗣后取得處分權,則合同自始有效,反之,則屬于“相對無效”。此處的“相對無效”是指“合同無效”不能對“善意第三人”主張。這一觀點體現(xiàn)在1995年1月的《合同法草案學者建議稿》(第1稿)第46條中,考慮到這一建議稿是由當時中國12所大學、科研機構共同起草的,因此這一條文也可以被視為當時民法學界的主流意見!7 〕在1995年10月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的試擬稿(第2稿)中,對這一問題也有規(guī)定。
          第二,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合同與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合同,應該同等對待,如果未得到追認或嗣后取得處分權,則合同無效;但善意相對人因交付或登記,仍然可以取得財產(chǎn)。這一觀點體現(xiàn)在合同法草案第3稿第44條,亮點在于將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擴展到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領域,并且明確了“交付或登記”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但缺陷在于沒有明確善意取得時的合同效力!8 〕
          第三,善意相對人因交付或登記取得財產(chǎn)的,合同視為有效。這一觀點體現(xiàn)在合同法征求意見稿(第4稿)第31條中,該條明確規(guī)定了善意取得時的“合同視為有效”,但此次修改的嚴重缺陷在于沒有明確規(guī)定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合同或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合同的一般效力!9 〕
          從上述觀點來看,在《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我國民法學界的主流意見沒有區(qū)分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而是籠統(tǒng)地判斷合同的效力,并認為處分他人財產(chǎn)或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合同,處于效力未定的狀態(tài),但如果權利人追認或嗣后取得處分權,則合同有效,反之,則合同無效!10 〕但是,學術界對第三人善意時的合同效力仍然存在爭議,第1稿曾采納了“相對無效”理論,第4稿則規(guī)定“視為有效”?赡苁且驗榫痛藛栴}沒有達成共識,1998年8月形成的《合同法草案》第51條刪除了關于善意第三人保護的規(guī)定,僅僅規(guī)定了達成共識的部分,第3稿、第4稿關于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規(guī)定也被刪除!11 〕最終,1999年《合同法》采納了上述草案規(guī)定,《合同法》第51條由此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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