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8-06-27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摘要:受大陸法系的影響,我國堅持公法、私法二元法律體系劃分模式,在界限分明的二元法律體系下,堅持民事補償原則。而對于懲罰性賠償這樣一個兼具公私法屬性,實施等價補償、多倍賠償的法律制度,很難找到一個合適的法律空間對其進行劃分和歸類。為了更好的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必要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的和功能進行細致的分析,明確在不同視角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具體功能。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法律制度;功能
懲罰性賠償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很早就存在,在世界各國早期的法律中都能找到相關或者類似的規(guī)定。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到了近現代,懲罰性賠償制度在不同國家出現了明顯不同的發(fā)展趨勢,一方面在大陸法系國家似乎被人們所遺忘,另一方面在英美法系國家隨著案件數量和判例的適用,又展現出勃勃的生機。由于近現代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從判例發(fā)展而來,加之在英美法系中沒有成文法對其規(guī)定,因此沒有一個準確明晰的標準定義,在《美國侵權行為法第二次重述》中中的界定來看,懲罰性賠償是法院為了對被告的惡意行為施以懲罰,以阻遏該行為人和其他潛在行為人不再從事類似或者相同行為,給予原告超過實際損害的損害賠償金。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的
對于法律制度的目的與功能而言,這兩個概念是既有聯系也存在區(qū)別。目的是指人們在設計法律制度之初所要導到的目標或者是要實現的效果,是制度的出發(fā)點和歸宿,體現的更多是法律設計過程中制定者的主觀追求,具有較強的主觀性。而功能則是指法律制度在實際運用中所能發(fā)揮的作用或產生的效果,具有較強的客觀性。通常情況下,法律制度設計的目的與實施后所實現的功能具有一致性,法律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達到的效果或實現的功能是制度設計之處所要達到的目標,即功能的實現就是目的的達成;蛟S正是這一原因,在有關懲罰性賠償制度上的討論將二者等同使用。但嚴格意義上來講,法律制度的目的與功能的探討上是存在差別的,目的是追求的主觀效果,而功能則是運行的結果,具有較強的客觀性。目的與功能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因此,在研究懲罰性賠償制度需要從功能和目的兩個層面進行分析。
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什么,在英美法的理論和實務上存在不同的認識。《美國法理百科全書》(AmericanJurisprudence)將其分為三種觀點:(1)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是懲罰(Punishment)和遏制(Deterrence)。在(美國)大多數司法區(qū),懲罰性賠償金用于懲罰被告及遏制被告和其他人將來從事類似的極端的不法行為。根據這一理論,懲罰性賠償不是補償性損害賠償,而是在補償性損害賠償之外額外的懲罰金。(2)強調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對公共利益損害的補救。這種觀點認為,懲罰性賠償是一種社會性的、示范性的補救,不是一種私人的、補償性損害賠償,懲罰性賠償所適用的案件,往往是伴隨有私人受害的公共侵權(Public Wrongs)案件,懲罰性賠償是基于公共政策,為了社會利益和公共福利而判給的,是陪審團為了報答原告通過提起訴訟而服務于大多數人的利益而給予的報酬。(3)懲罰性賠償的目的主要是補償。在美國少數幾個州主張,懲罰性賠償主要不是為懲罰被告而是為補償原告因不法行為所受到損害而判決的。根據這種觀點,在某些加重的情況下,原告所受損失增加,或者受到一些難以用金錢加以計算的損害,例如精神痛苦等,這種情況下需要對原告給予補償,懲罰性賠償實際上就是加重的賠償。另外也有人認為,懲罰性賠償是原告訴訟費用的補償。以上三種觀點中,為現代英美法理論和實務中所廣泛接受的,是第一種觀點。美國大多數州理論和實務認為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在于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而非補償原告損害,美國聯邦法院也普遍認同這一觀點!霸谖覀兊乃痉ㄖ贫戎校a償性賠償與懲罰性賠償雖然通常是由同一些人在同一時間內判決的,但是二者具有不同的目的。補償性賠償的目的是為了補償原告因被告的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相反,懲罰性賠償則具有更廣泛的功能。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在于遏制和報復!痹谄渌麑嵭袘土P性賠償制度的英美法國家,也普遍采用這種觀點。因此,在英美法中懲罰性賠償目的基本上可歸為兩項:懲罰與遏制。
懲罰性,顧名思義,從“Punitive damages”或“Exemplary damages”這些英語詞匯本身可以看出,懲罰性是該制度的突出特征。懲罰性賠償制度通過判處因其侵權行為造成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被告承擔較高的賠償金,并借此使其感受到痛苦,因而感受到處罰。民法作為私法,依據傳統(tǒng)的觀點,不應具有懲罰的功能,因為它調整的是平等肢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目的在于填平主體之間行為造成的權益侵害,不在于對加害人的懲罰。但隨著現代侵權法的發(fā)展,侵權法除了滿足“損害填補”原則之外,懲罰的作用也日益顯現出來。有學者認為,“侵權法在發(fā)揮對受害人進行補償功能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制裁不法行為人的作用。盡管這種作用和補償功能不可同日而語,但是,完全抹煞侵權法的制裁功能也是不妥當的!睉土P性賠償是在加害人承擔完補償性賠償責任的基礎上,根據主觀程度、損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等因素要求加害人給予額外的賠償金。因此,懲罰性賠償不是對受害人的補償,而是對實施侵權行為的施害者的懲罰。懲罰性賠償金與補償性賠償金數額的差距,換言之“明顯使受害人的實際損失與賠償不成比例,其目的在于通過民事賠償制裁違法者!币虼耍瑧土P性賠償的基本目的或基本價值在于對加害人進行懲罰。
遏制性。Madeleine_rolrdni認為,“懲罰性賠償金是指超出補償性賠償或一般賠償之外的賠償金,是對被告惡劣行為的懲罰或者阻遏被告(特定的)和其他人(普通的)做出類似的行為。”懲罰性賠償對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者的遏制性通過兩個方式實現。第一,通過遠超損失數額的賠償金,激發(fā)受害人維護自己權益獲取賠償的積極性,以此提高侵權行為的發(fā)現率與賠償率。第二,通過對已經發(fā)生的侵權行為進行懲罰性賠償,樹立一個典型,警示企圖實施類似行為的潛在施害者,汲取教訓,不再從事該行為。從這一角度看,遏制性也可以理解為對公眾的示范、指導、警示的目的。對于這兩種方式,前一種可以理解為特定的遏制性,即對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加害者的遏制,后一種則可以概括為一般的遏制性,即通過特定的遏制對公眾起到警示的作用,避免其他主體實施類似的行為。傳統(tǒng)民法中的“損害填補”原則對加害者以及社會公眾行為的規(guī)范、威懾作用是明顯不足的,但直接適用刑法的威懾性又明顯過當,在這種情況下,懲罰性賠償可以很好的填補二者之間的空白,既能實現民法的懲罰性與制裁性,同時也可以保證刑法作為最后的保護手段。從這一意義上來看,遏制性是懲罰性賠償法律制度的重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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