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公務員報考資格
發(fā)布時間:2020-10-25 來源: 工作計劃 點擊:
試論我國公務員的報考資格
導讀:我根據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關于《試論我國公務員的報考資格》的內容,具體內容:摘要:
目前我國對公務員報考資格的限制還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報考公務員是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對公務員報考資格的限制,應當遵守行政法原則,包括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以及權利...
摘要:
目前我國對公務員報考資格的限制還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報考公務員是公民的一項政治權利,對公務員報考資格的限制,應當遵守行政法原則,包括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以及權利救濟原則。本文結合行政法的這幾項原則,根據我國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針,分析我國目前對公務員報考資格限制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
關鍵詞:
公務員報考 行政法角度 依法行政原則
2010 年 11 月,法院最終判決確認被告廣西人事廳在 2005 年公務員招考中超越職權為原告所報考的廣西新聞出版局法律專業(yè)的圖書出版管理處職位設定"碩士以上學歷、30 歲以下"強制性資格條件并拒絕原告報考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對此,廣西雙料歧視案總算告一段落。然而,案件跌跌撞撞經過了五年,我國家可能因此失去了一個為國家做出貢獻的人才,同時也浪費了國家資源。近年來,國家機關擅自更改公務員報考資格的案例比比皆是,甚至可能會為某機關領導子女,親戚的某方面特產量身定做某個職位,如 2007 年,福州市工商管理局馬安區(qū)招收科員一名竟然要求樂
器演奏水平達到十年以上。這種明目張膽的做法是在我國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則。眾所周知,報考公務員是我國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政治權利,是公民主動接近國家權力的機會,對公務員報考資格的過于限制就是對公民重要政治權利的限制。然而。公務員報考資格是公務員制度運行的首要關卡,在實踐中卻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對此,國家應采取相應措施,處理這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否則,將會影響我國公務員制度的發(fā)展方向。
一、我國對公務員報考資格的限制的主要方面
(一)關于專業(yè)限制問題
國家對公務員報考的專業(yè)限制較大?v觀國家公務員報考職位表,盡管職位多種多樣,然而,大多數職位的專業(yè)則限制在法律專業(yè),中文專業(yè),思想教育專業(yè)。其他專業(yè),如,工商管理專業(yè),英語專業(yè),傳媒專業(yè),可以報考的職位則相對較小。并且對專業(yè)成績的限制也較大,如大多數職位都要求英語專業(yè)的考生達到英語專業(yè)八級以上。至于其他沒有專業(yè)限制的職位,更是少之又少。以至于,我國的公務員報考常常出現(xiàn)對一些職位的報考人員多出應招人員的幾十倍甚至幾百倍,而對另外一些職位則沒有人報考的現(xiàn)象。
(二)關于年齡限制的問題
盡管我黨方針規(guī)定要求干部年輕化,但相關部門對年齡限制的隨意性較大。如一些崗位規(guī)定本科畢業(yè)生年齡在 25 歲以下可報考公務員,一些崗位則要求 28 歲一下,對此,我國《公務員法》明確規(guī)定對公務員報考的年齡限制在 23-35 歲之間。特殊情況還可以放寬。一些部門卻借用黨干部年輕化的方針隨意的縮減年齡。
(三)關于是否應屆的限制
2011 年 6 月 4 日,四川省省委組織部發(fā)布消息稱,除特殊職位外,四川省省級機關公招將從 2012 年,不在招收應屆畢業(yè)生。這意味著,從 2012年起,"國考"、"省考"都不再招收應屆畢業(yè)生。然而縱觀 2009 年國家公務員報考職位表,大多數的職位都要求只能應屆畢業(yè)生報考。究竟這種由"應屆"向"非應屆"的絕對轉變是好于不好?是否有利于我國國家工作人員素質的提高,行政效率的提高?是有待商榷的。
(四)關于學歷限制的問題
我國公務員報考常常出現(xiàn)門檻過高,而出現(xiàn)相應人數未達報考人數的問題。如"2010 年中央簡章"中規(guī)定的:國家發(fā)改委所有 39 個職位均為碩士研究生及以上。民政部所有 6 個職位中 5 個要求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另外一個要求博士研究生。究竟這樣設置如此高的學歷門檻的意義以及合理性何在?
二、限制公務員報考資格有違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行使權力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我國《公務員法》明確規(guī)定對公務員報考的年齡限制在 23-35歲之間。特殊情況還可以放寬。上文中提到有關部門利用職權任意縮減公務員報考人員年齡,顯然是有違公務員法規(guī)定的。
(二)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目的。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國
家工作人員的素質,提升行政效能。任意對公務員報考資格加以限制,例如上文中提到對學歷的限制,現(xiàn)實中,本科生優(yōu)秀于碩士生的例子比比皆是,、因為學歷不夠而讓失去一個可能會為國家建設作出貢獻的人才顯然是不符合公務員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的。第二,適當性。是指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為法律所必需,結果與措施和手段之間存在著正當性。2007 年,福州市工商管理局馬安區(qū)招收科員一名要求樂器演奏水平達到十年以上。樂器演奏水平與能否勝任科員的職位顯然是沒有任何關系的。采取這樣的措施顯然不符合適當性原則。第三,損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機關在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xiàn)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采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上文中,對公務員報考資格的種種限制,不僅違背了我國行政法與憲法的規(guī)定,更損害了我國公民重要的政治權利。
(三)正當程序原則
正當程序原則要求程序公開,公眾參與。國家機關部門擅自對公務員報考資格的年齡,專業(yè),工作經驗加以限制,沒有聽取民眾的意見,也沒有正確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加以限制。
(四)權利救濟原則
2010 年 11 月,法院最終判決確認被告廣西人事廳在 2005 年公務員招考中超越職權為原告所報考的廣西新聞出版局法律專業(yè)的圖書出版管理處職位設定"碩士以上學歷、30 歲以下"強制性資格條件并拒絕原告報考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經過五年的時間,四次審查,最終才產生這樣讓公民滿意的結果。然而,事實上,還有很多考生對報考資格滿腹牢騷,狀告無門,只能忍氣吞聲。即使案件被法院受理,效率也較低。如上述案件,經過了
五年時間案件才得到了最終判決。這樣的勝訴對考生究竟有無意義也很難說。
三、問題的解決辦法與意義
(一)嚴格貫徹《公務員法》和《行政法》規(guī)定,廢除關于公務員考試的歧視性規(guī)定
國家機關采取對公務員報考資格的限制應該嚴格根據國家《公務員法》和《行政法》的規(guī)定。對于一些對報考資格的歧視性規(guī)定,應該及時廢除。而對于報考資格的年齡、專業(yè)、工作經驗、戶籍的限制,應出臺相關的法律,專門作出規(guī)定,避免機關任意采取措施對公務員報考資格加以限制的情況再次出現(xiàn)。
(二)完善監(jiān)督救濟程序
國家相關部門應及時審查用人單位提供的考生報考資格限制的文件,及時更改或刪除不合理,不合法的內容,由"形式審查"變?yōu)?quot;實質審查"。并建立相關的責任追究機制。同時,公民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對報考不合理的限制及時提出行政復議,相關部門應有效的根據公民的意見作出相應的處理措施。
(三)適當放寬公務員報考的條件,讓考生能夠在公務員考試中公平競爭
傳統(tǒng)上,"任人唯學歷,用人看出身"成了權威的人才觀念,于是家長便拼命讓孩子追求高學歷而非高能力,追求金字招牌而非高素質,這誤導了人才培養(yǎng)方向,也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浪費,不利于我國人才建設的健康發(fā)展。公務員是國家的工作人員,其職責是為人民服務,為國家服務。放寬公務員報考條件,不僅可以有效的保障公民的重要政治權利,而且能夠
使國家在更廣的范圍內選拔人才,對加快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具有中有重要的意義。
(四)提高公務員考試的質量
既然適當的放寬了公務員的報考條件,及時提高公務員考試的質量也是很有必要的。公務員是國家的重要工作人員,關系著我國社會主義國家的建設,考試的質量直接關系著選拔的質量。因此,在考試內容的設計上,應對公務員的知識、能力、素質進行全方位的考察,從實際出發(fā),根據錄用職位的需要對考生進行考察。達到"考用一致"。同時,應該提高面試官的素質,使面試更加合情合理。最后,應合理的規(guī)定面試,筆試在考試成績中所占的比例。
總之,公務員承擔著依法履行公職,服務民眾的重要職責,對于整個社會的運轉,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而公務員報考資格作為公務員選拔錄用的第一道門檻,更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對此,對公務員的選拔應當根據《行政法》的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權利救濟原則加以規(guī)定,并適當的放寬公務員報考資格限制,同時嚴格根據《行政法》和《公務員》法的規(guī)定,完善權利救濟程序,審查監(jiān)督程序,提高公務員考試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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