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核算與管理的探討

        發(fā)布時間:2019-08-21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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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貫徹實施“走出去”戰(zhàn)略,鼓勵和引導地質勘查單位、礦業(yè)公司進行海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活動,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早于2005年下發(fā)了《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5]637號),經過5年多的試運行,于2010年正式頒布《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06年至今,山東、江西等省市也相繼出臺了各省的專項資金補助辦法。國家、省市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風險勘查金)的設立與商務部的援外資金、科技部的資金,形成相互呼應、相互補充的用于支持國內企業(yè)海外勘探的三項資金格局。風險勘查金的運行,有效地降低了地質勘查企業(yè)、礦產企業(yè)“走出去”的風險,也調動了企業(yè)“走出去”的積極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項目相對于經濟援助等項目,具有“起步晚,起點高,資金管理不夠完善、會計核算不規(guī)范”的特點。
          
          一、國外風險勘查金制度的理解
          1.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風險
          礦產勘查活動是高風險性、不確定性的一項工作,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第一,有一般行業(yè)共有的商業(yè)風險(市場風險)。勘查資金回收期很長,一個項目從前期論證、考察、現(xiàn)場踏勘至出成果質量報告,至少需要3~5年,這么長的時間里,政治、經濟、市場情況變化不定,難以預測。第二,更重要的是地質風險。地質風險是指發(fā)現(xiàn)一個有經濟價值且開采可獲利的礦床的成功率極低。據世界各國礦產勘查成功率的統(tǒng)計分析,一般只有1%左右,礦產勘查的風險程度高達99%。
          2.國外風險勘查資金設立背景
          我國礦產資源供應的空間范圍加大,礦產資源全球化的特征越來越明顯,新形勢下,保障國家礦產資源安全的途徑是要在增加國內資源供應的同時,更好地利用國外資源。
          在國際上,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在國際化、全球化運作,為了化解高風險,大多國家采取了如:國家直接投入勘查資金(地勘費)、勘查補助金、資源耗竭補貼、勘查股票、勘查投資減稅、銀行貸款等方式建立了風險分擔機制。通過對市場經濟國家礦產勘查資金主要來源的分析,礦產勘查的風險極高,屬于一種不同于其他行業(yè)的特殊經營事業(yè),因此,礦產勘查的風險不應由企業(yè)獨自承擔,而應由政府和企業(yè)共同承擔。
          在我國,先期是以企業(yè)作為投資主體,投資目的是為獲得經濟利益,礦產資源勘查工作歸屬于商業(yè)性地質工作或商業(yè)性礦產勘查工作。但對于礦產資源勘查行業(yè)或項目,一般企業(yè)是很難承擔起上述兩種風險的,按照礦產勘查風險承擔的國際慣例,政府應為地質勘查工作提供先導性支持,特別是在礦產資源國際化、全球化運作的今天,設立政府財政資金扶持國外礦產資源勘查尤為重要。2010年修訂的《國外礦產資源風險勘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目的明確,鼓勵和引導地勘單位和礦業(yè)企業(yè)到國外勘查開發(fā)礦產資源。
          3.資金性質、用途
          風險勘查金來源于省級分成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專項用于地勘單位和礦業(yè)企業(yè)到國外進行國內短缺、國民發(fā)展急需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補助資金和開發(fā)項目的貼息資金。2010年修訂的辦法對各類項目支持、補助的比例進一步細化明確。資金性質為專項資金補助類,非投資基金,符合國際慣例。
          4.資金扶持對象及項目條件
          縱觀國家、各省的國外風險勘查資金管理辦法,其扶持對象皆為包括事業(yè)性質、企業(yè)性質的具有甲級地質勘查資質的各類地勘單位和國內注冊的礦業(yè)企業(yè)。
          項目具備的條件:一是前期地質調查和評價類項目,須獲得所在國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許可,或與所在國有關單位簽訂合同或協(xié)議;二是礦產資源勘查、開發(fā)類項目,項目單位單獨持有或與國外合資、合作單位共同持有。
          5.資金撥付渠道、資金管理形式以及會計核算
          按國家、省市資金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國外風險勘查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程序下達預算,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進行資金撥付,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并按照國內項目承擔單位執(zhí)行的財務會計制度和項目所在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會計核算。
          
          二、國外風險金管理與核算的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
          國家、各省市對該專項資金的使用、報審、及監(jiān)管等工作都做了粗線條的全面規(guī)定,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各單位遇到了設備物資出口、外匯管理等諸多方面的一些需要探索和完善的實際問題,雖屬于具體細節(jié)問題,但影響到了項目的正常開展。
          1.受項目所在國別影響,項目承擔主體與申請資金主體不一致
          國外礦產資源勘查項目雖是商業(yè)性礦產勘查,屬于市場行為,但涉及礦產資源這個敏感行業(yè),大多數(shù)國家沒有完全放開資源市場,設置了大小不等門檻,實行行業(yè)準入制度或者準市場制度。大多數(shù)國家只允許在本國注冊的企業(yè)或自然人進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勘查和開發(fā)工作,并實行行政審批許可制度,個別國家或發(fā)達國家甚至規(guī)定禁止外國企業(yè)、外資企業(yè)、合資企業(yè)等在其國家進行礦產資源勘查活動。如:非洲大多數(shù)國家的礦產勘查許可證是授予在其本國注冊的企業(yè)。換句話來說,國內企業(yè)在項目所在國開辦境外子公司,方可取得所在國勘查許可權。這一點給資金申請單位形成瓶頸,一是我們國家地勘單位對外投資、或者投資興辦企業(yè)需要經過嚴格審批,事業(yè)單位境外投資是嚴格限制的;二是經過商務等部門批準成立的境外獨資公司或合資公司,與國內企業(yè)在法律地位來說是等同的,是母子投資關系。項目為境外子公司持有、承擔,資金申請單位卻是在國內的母公司。
          2.受國家外匯管理制度限制,國外項目經費所需外匯不能正常匯到境外
          地質勘查業(yè)是一個特殊的產業(yè),地質勘查對象是地球自然體,其勘查目的是揭示自然體的地質情況和礦產資源賦存情況,其勘查手段是地質學等多學科理論推斷同多種工程觀測驗證相結合,其勘查成果是非物質性的。地質勘查活動具有高投入、高風險、周期長、超前儲備,投入產出沒有確切比例關系等特點。地質勘查生產出來的特殊“產品”—地質成果,是通過地質勘查活動,獲得的是與自然礦床(礦體)等資源性資產及探礦權、采礦權等密不可分的知識性、信息性資產,是一種“知識、信息”產品。按其性質、用途不同,可分為礦產地勘查報告、有價值的勘查資料和實物成果(如水源地、油氣井、探采結合擴孔水文井等);按其所有權不同,分為地勘單位自有地質成果和國家地質成果。它不同于實物資產,也有別于無形資產。
          按照《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規(guī)定,地勘單位擁有的各項地質成果并不是全部計價入賬,只是用于自行開發(fā)、轉讓或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地質成果,才予以計價入賬。而地勘單位使用國家預算財政資金取得的國家地質成果,平時以備查簿形式登記反映,只有報經批準用于對外轉讓或投資的國家地質成果,在轉讓、投資行為確立,產權發(fā)生轉移時,才按評估確認價或協(xié)議價入賬。
          由此看出,礦產資源勘查業(yè),除了形成地質成果且地質成果轉讓情形外,只有資金投入,沒有明確的資金收入。其不同于境外承包工程,現(xiàn)行外匯管理政策對此類項目沒有明確規(guī)定,外匯匯出受到了限制。目前,大多數(shù)單位通行做法,一是勘查所需設備物資的出口,由國內公司與境外項目子公司簽訂國際承包勘查工程合同,以境外承包工程的名義將所需設備物資運出國內,實際上只有投入、無工程收入,這種做法改變了工程項目性質。另外,由于稅務主管部門將國內地勘單位納入小規(guī)模納稅人而非一般納稅人的管理范疇,因而無法享受國家稅收優(yōu)惠政策,如:出口退稅;二是境外勘查項目工作經費所需的外匯,應按屬于經常項目下的外匯程序辦理,而只能以對境外子公司追加投資的形式按資本項目下的程序進行申報,其改變了外匯資金性質。這給企業(yè)將來外匯核銷、資金管理等埋下了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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