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不合格引發(fā)損失該找誰賠償
發(fā)布時間:2020-03-02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徐滔法律服務信箱: 您好! 一個月前,我在我家附近一家超市購買了一個電火鍋。幾天后,正好姑姑和表姐到我家作客,我和父母一家三口就請她們在家吃火鍋。剛吃不到半個小時,火鍋底座突然冒出一股黑煙,緊接著就起火。由于餐桌離窗簾很近,窗簾迅速被點燃,并引發(fā)旁邊的一個小書柜著火。見此情境,我們迅速撲救,才所幸沒有造成更大的損失。
后經查驗,這次事故毀壞的東西有:電火鍋一個、餐具若干、餐桌一個、窗簾一套、圖書十余本。更嚴重的是,年近七旬的姑姑右手被輕度灼傷,并且因驚嚇而住進了醫(yī)院。初步估算,事故共造成物質損失3000元左右。
事發(fā)后,我找到當初購買電火鍋的那家超市,要求他們賠償我們的損失。但超市負責人說,他們只管賣貨,產品的質量問題不由他們負責,要索賠應該找生產廠家。我就按照產品保修單上的廠家電話打過去,說明情況后,對方卻說,他們的產品出廠時都是合格的,產品出廠后出現(xiàn)問題有可能是銷售方保管不善,也可能是貨物運輸時運輸方造成的,我們應該找賣貨的超市要求賠償,F(xiàn)在,各方都推來推去,沒人肯對產品的質量負責。
請問:這種情況下我究竟應該找誰索賠?如果他們都不管,我該怎么辦?
讀者:齊××
齊先生:
你好!
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規(guī)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另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3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shù)模a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的,產品的生產者賠償?shù)模a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由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你可以自由選擇向產品的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任何一方要求賠償。他們任何一方在接到你的索賠后,都應無條件地查證,如確系產品質量問題而造成你家事故發(fā)生并引發(fā)損害,那么他們就應該先行對你們的損失進行賠償。在對你們進行賠償之后,再由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以及運輸或倉儲者認定究竟是誰的責任。如果實際賠償者并不是引發(fā)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真正責任者,那么他可以向責任者進行追償。無論是銷售方還是生產廠家,他們對你的索賠推卸責任都是不對的。
相對于商家來說,消費者總是處于弱勢,法律之所以作這樣的規(guī)定,主要就是為了讓消費者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7條規(guī)定:“因產品質量發(fā)生民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xié)商、調解解決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各方的協(xié)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各方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你可以先選擇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一方進行協(xié)商,如果他們執(zhí)意不肯賠償,那么你們可以達成協(xié)議,選擇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如果達不成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你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你想以哪一方為被告,就向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祝你早日解決糾紛,不要被事故干擾了你們的正常生活。
徐滔法律服務信箱
編輯/李小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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