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一定能反腐】
發(fā)布時間:2020-03-06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在2007年世界民主審計組織公布的“腐敗排名”當中,有兩個國家并列57,其中印度走的是西式民主道路。這不禁讓我們思考:西式民主選舉制度到底能不能防治腐敗?
最近的臺灣陳水扁案似乎又給了“民主防腐說”一個重擊。陳水扁下臺以后,機要費案還沒審完,現在又冒出個海外洗錢案。面臨輿論壓力,他自己也不得不承認,其家屬曾將大量選舉結余款存往海外賬戶,“做了法律不允許的事情”。被迫退黨已經足以令他心痛,但這恐怕還是他所受懲罰的第一步而已。
可以想見陳水扁如今眾叛親離后的苦澀心情,當年他振臂高呼要掃清國民黨的黑金政治時,大約不會想到自己會因腐敗問題而身敗名裂。
陳水扁的境遇讓我想起一個人:韓國1988年到1993年的總統(tǒng)盧泰愚。他倆的命運有很多相似之處:都曾是推動本土民主化進程的“英雄人物”,都曾信誓旦旦要一掃政壇的腐敗風氣,并因此獲得民眾的熱情支持?上,兩人都辜負了自己的選民,盧泰愚1995年因腐敗案被判入獄17年(1998年被金大中總統(tǒng)赦免),陳水扁案雖然還未被判刑,但也兇多吉少。兩人甚至在案件曝光后的托辭都相似,盧泰愚在審判期間大言不慚地說:“我不知道那些錢從哪兒來的,也不知道它們是怎么花掉的!标愃鈩t說自己“從政以來不貪不取”,錢都是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吳淑珍存到海外的”。
其實,與陳水扁命運相似的何止盧泰愚。去年被刺殺身亡的巴基斯坦前美女總理貝?布托也是到處設立海外秘密賬號,只不過因為政治交易而未受審訊。秘魯前總統(tǒng)藤森因為腐敗丑聞倒臺,難逃牢獄之災。菲律賓的前總統(tǒng)埃斯特拉達因腐敗案被判有罪,成為菲律賓歷史上第一個被法庭定罪的總統(tǒng)。就拿韓國來說,領導人的腐敗案也可以說是前仆后繼了,全斗煥、盧泰愚的腐敗案余音未了,金泳三的兒子、金大中的兒子相繼因腐敗案入獄……這些領導人都是本土民主化進程中的推動人物,都因其“改革膽識”受到民眾一定程度上的擁護,但是他們的民主理想和群眾基礎并不能阻擋他們或其親屬走上貪污腐敗的道路。
我們是否因此可以得出結論說,西式民主制度對于治理腐敗毫無意義呢?不盡然。在關于“民主和腐敗”關系的學術研究中,絕大多數學者的結論都是:在民主化和腐敗之間,存在一個“倒U形”的關系,就是說,民主化初期腐敗一般會不降反升,但是隨著一個民主制度穩(wěn)定下來,腐敗程度一般會穩(wěn)步下降。民主化初期之所以腐敗程度會攀升,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民主化一般會帶來權力的分散化,而權力的分散化也意味著“腐敗切入點”的分散化――原先可能只有一家人及其親友有腐敗機會,現在“機會”卻走向了“千家萬戶”;另一個重要原因在于,近年來,民主化一般都伴隨著經濟自由化和全球化,擴大的市場機會也給權力和金錢的結合提供了溫床;第三個原因則在于民主化也帶來新的腐敗類型,如果說專制制度下的腐敗往往與某種壟斷利益相關的話,民主制度下的很多腐敗則與選舉捐款有關。陳水扁洗錢案即是一例。
但是這些問題都有可能隨著民主的穩(wěn)定化而得到緩解。民主制度從一種投票形式滲透為一種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往往有一個學習過程。比如美國的競選資金改革,從19世紀到現在,100多年來一直在改革,才大致規(guī)范了金錢對選舉的影響。比如現在的臺灣,出了陳水扁這樁洗錢案之后,對“公職人員財產不明罪”的立法討論也隨之提上日程。事實上,民主制度的好處并不在于它可以立竿見影地解決腐敗問題,而在于它為解決這個問題提供了一個制度基礎。盧泰愚、藤森、埃斯特拉達等人的腐敗丑聞雖然令人疑慮民主制度的反腐效力,但是他們的鋃鐺入獄則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權力制衡并非一紙空言。金泳三的兒子和金大中的兒子都是在其父總統(tǒng)任內入獄的,一個最高領導人無法利用自己的權力保護自己的子女,這本身也說明了民主理念越穩(wěn)固,腐敗的可乘之機就越少。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腐敗丑聞雖然敗壞一個國家的聲譽,但是丑聞之所以成為丑聞,也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新聞自由在起作用。相比之下,比丑聞更可怕的是潛規(guī)則已經變成規(guī)則,人們對丑惡已經充耳不聞。(作者為劍橋大學講師)
編輯/邱祥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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