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戰(zhàn)區(qū)的人道力量】中部戰(zhàn)區(qū)的軍事力量

        發(fā)布時間:2020-03-16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提起“紅十字會”,大家都覺得這個名字不陌生,但凡有戰(zhàn)亂和災害發(fā)生的地方,就有紅十字的旗幟和標志出現!凹t十字”某種程度上就是人道的代名詞。   2005年7月,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簡稱ICRC)負責中國、韓國、朝鮮、蒙古事務的東亞地區(qū)代表處在北京設立,一年多來,該代表處與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政府、軍隊及學術界合作,開展了一系列宣傳國際人道法的工作。日前,代表處主任德尼?阿利斯通在北京接受了本刊的專訪,他的中文名叫傅天羽,曾在阿富汗、尼泊爾、烏克蘭、印度和香港等地工作。
          
          
          “一旦沖突爆發(fā),就太晚了”
          
          《南風窗》(以下簡稱《南》):ICRC東亞地區(qū)代表處曾有較長時間在香港和曼谷工作,直到2005年7月才設立在北京。為什么會有這種安排?
          阿利斯通(以下簡稱阿):在1970年代后期之前,ICRC在這一地區(qū)的行動主要直接來自日內瓦,在這一地區(qū)沒有常設代表。當時中國還沒有開放,所以只能根據具體的任務派遣一些人員過來工作,開展一些活動。
          主要的原因還不是開放或不開放,而是這一地區(qū)處于和平狀態(tài),沒有ICRC需要特別關注的人道問題。另外在二戰(zhàn)前和二戰(zhàn)期間,ICRC在本地區(qū)的活動是有限的。
          在1979年中越戰(zhàn)爭后,ICRC第一次有機會在新中國執(zhí)行其人道使命,作為一個中立的組織探訪在越南的中國戰(zhàn)俘和在中國的越南戰(zhàn)俘。ICRC做的另一件事是幫助一些臺灣家庭與在大陸的親人通過信件往來取得聯(lián)系,ICRC的功能像是個郵局。現在這些問題已經解決了。這是ICRC在東亞地區(qū)開展活動的起始,也是代表處為什么設在香港的原因。
          在香港回歸中國兩年前,由于ICRC的設立地區(qū)代表處的協(xié)議不是同中國政府簽訂的,而是同當時的香港當局簽署的,ICRC決定將代表處遷到曼谷,在那里我們已經設立了南亞代表處。但ICRC認為,我們應該在中國有一個長期的地區(qū)代表處。
          《南》:根據你對歷史的簡單回顧,東亞地區(qū)的局勢變得越來越穩(wěn)定,也就是說你們所承擔的任務越來越少了。為什么在這個時候在中國開設代表處呢?
          阿:ICRC在世界上很多地區(qū)開展工作,主要是在戰(zhàn)亂和沖突的地區(qū),ICRC也在聯(lián)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設立了代表處,比如在華盛頓、巴黎、莫斯科設有辦公室,在英國也有辦公室,現在我們在北京也有了辦公室。首先,ICRC不僅在戰(zhàn)爭時期、也在和平時期開展活動,與政府、軍隊、大學、智庫合作,推廣和執(zhí)行國際人道法,等等。
          在北京開設代表處是4年前江澤民主席會見ICRC主席雅各布?克倫貝格爾時決定的,克倫貝格爾正式向江澤民提出了建議,江澤民說好主意好主意。接下來,我們就在北京設立代表處的協(xié)議進行了談判。2005年7月,經過差不多一年半的談判,中國外長李肇星和ICRC主席克倫貝格爾簽署了協(xié)議。我們從曼谷搬了過來,負責中國、韓國、朝鮮和蒙古的事務,同時我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也開展活動。
          《南》:ICRC對東亞地區(qū)未來的安全狀況有什么樣的評估,這種評估怎樣影響你們在本地區(qū)的工作?
          阿:坦率地說,對一個地區(qū)的未來進行評估,不是我們要做的,這意味著要做政治性的分析和判斷。ICRC在世界上每個地區(qū)都有活動,但經驗表明,宣傳國際人道法等活動最好在和平時期就開展,一旦沖突爆發(fā),就太晚了。因為很不幸的是,卷入武裝沖突的士兵往往對他們所擔負的人道法義務不夠注意。大家都知道,本地區(qū)有潛在的不穩(wěn)定因素。我們需要與本地區(qū)的政府和軍隊進行合作,宣傳國際人道法。
          《南》:在過去的一年多時間里,ICRC在東亞地區(qū)開展活動的情況如何,能做一個簡要的介紹嗎?
          阿:在中國,我們與政府、解放軍合作,召開了一些研討會。最近我們在北京舉辦了一個習慣國際人道法的研討會,來自中國政府(外交部、司法部)、軍隊(總政治部、國防部和總參謀部)和學術界的代表,還有來自韓國、越南、蒙古、緬甸、日本等國的學者、官員和軍隊代表參加了。
          在韓國和蒙古,我們給派往伊拉克和阿富汗等國家的維和人員做講座。在中國,我們也給派往海地的維和警察講解相關知識。我們還出版一些書和刊物。我們希望進一步拓展和中國人民解放軍及其他國家軍隊的合作。包括在朝鮮,我們也有為數不多的活動,但希望取得進展。
          《南》:你們與軍隊合作的具體目標是什么,是通過學術性的討論讓軍官們了解國際人道法,還是要深入連隊,讓每個士兵都掌握這些信息?
          阿:非常好的問題。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是,人民解放軍龐大的規(guī)模;當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簽署《日內瓦公約》的時候,《日內瓦公約》中有一條,要求公約的內容必須被每個作戰(zhàn)部隊的士兵所知曉,這意味著培訓和教育士兵熟悉國際人道法的責任在于政府。ICRC的角色是建議性的,與政府、軍方合作宣傳國際人道法,很明顯,當你和高度組織化的軍隊合作的時候,你必須首先說服最高層接受,不僅法律意義上的責任,也有實踐中的責任。有人認為,國際人道法是將士兵訓練成真正的士兵而不是匪兵的最好方式之一,他們知道平民和作戰(zhàn)人員的區(qū)別,知道如何對待傷員,在采取行動時考慮人道因素。
          有時候讀戰(zhàn)爭小說、看戰(zhàn)爭電影是很有意思的,可以從中看出對國際人道法的了解程度――不是從邏輯的角度,而是從事實層面。我經常提到的一部電影是《大逃亡》,非常有意思的電影,其中有很多國際人道法的因素。
          
          力量來自中立
          
          《南》:《日內瓦公約》2006年獲得全球性通過,我們知道《日內瓦公約》經歷了若干次的修訂和發(fā)展,ICRC在其中起到了什么樣的作用?
          阿:ICRC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F在我們說的是1949年《日內瓦公約》,之前還有1929年《日內瓦公約》,二戰(zhàn)后,ICRC發(fā)起修訂《日內瓦公約》的呼吁,還提出要有一部專門公約保護平民。ICRC看到戰(zhàn)爭時期對人道的嚴重侵犯,所以游說各國政府采納一定的規(guī)則,以使戰(zhàn)爭受害者得到更好的保護。
          ICRC還在1949年至1977年之間,呼吁各國批準一部適應于內戰(zhàn)(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全面性條約,當然由各國政府最終決定它愿意接受什么樣的約束。如果你去看1977年的《第一附加議定書》,你會發(fā)現,處理國際性武裝沖突的規(guī)定很多,相比之下,處理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第二附加議定書》的規(guī)定則較少,但這已經比第三條(即《日內瓦公約》的共同第三條,內容是關于非國際性武裝沖突的)好多了。
          《南》:100多年前ICRC成立的時候,規(guī)模很小,是完全民間性質的,那么現在它的性質是什么?為什么ICRC可以讓世界上所有國家都認同同一個準則,你們的力量從哪里來?
          阿:ICRC的地位是比較特別的,因為它不是一個非政府組織,我們也不可以說它是一個政府組織,也不能完全說它是一個像聯(lián)合國那樣的國際組織。怎么說呢,它是一個有自己特色的組織。它是一個瑞士的私人性組織,但地位獲得了國際法的認可,具有國際法人格,正如《日內瓦公約》所規(guī)定的那樣。對此,有時候政府也難以理解,難以將我們歸類。
          歷史地看,ICRC的中立性起了非常大的作用。起初,ICRC是一個瑞士的組織,所有的代表都是瑞士人,在一戰(zhàn)和二戰(zhàn)中,瑞士的中立地位無疑促進了ICRC的發(fā)展,使它被當作一個中立的中介組織被各國接受。各國政府認識到,有這樣一個不受政治立場影響而專注于人道救援的組織存在是有益的。
          在1960年代的阿爾及利亞戰(zhàn)爭之后,ICRC變得更加壯大了,各國越發(fā)接受了在一個不安定的世界上,ICRC所具有的中立因素的重要。各國政府對ICRC進行資助,但這種資助不是強制性的――不像聯(lián)合國那樣,而是自愿的,這意味著我們必須要對資助的各國報告,每分錢是怎么花的,向各國宣傳并說服他們我們的工作是有人道意義的。如今,ICRC繼續(xù)保持著它的中立性,但這種中立性不能混同于瑞士政府的中立性,因為瑞士已經成為聯(lián)合國的會員國,還有可能加入歐盟。
          《南》::對世界上存在武裝沖突的地區(qū),如果發(fā)生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情況,ICRC會采取什么樣的行動,是選擇公開批評還是用其它方式改進?
          阿:ICRC跟一些人權組織的工作方式是不同的,他們利用公共輿論去指責做了壞事的人,而ICRC遵循保密原則。如果在一個國家有因為安全原因被拘留的人,我們會去談判一下,讓不讓我們去探訪,如果讓,我們有自己的探訪方法,是非常嚴格的。第一要看監(jiān)獄所有的地方,第二要記錄下來所有人的名字和地址,第三是跟每個人私下里談話。我們的報告是內部報告,交給政府的內政部或安全部,從來不公開。這樣做有兩個好處,如果ICRC來探訪了監(jiān)獄,政府就可以對外表示,情況并不是很糟;第二個好處是,在一些發(fā)生內亂的國家,當局也不知道地方上發(fā)生了什么事,ICRC的報告能夠提供一些信息。
          一般而言,ICRC不會對一個政府進行合作的情況進行評價,而是致力于需要解決的人道問題。有時候,如果情況真的很糟,當我們確信沒有其他方法讓國際社會了解到底發(fā)生什么事情的時候,ICRC會發(fā)布新聞公報。但這是非常少見的。我們要確認這樣做不會惡化人道局勢,而且是在多次嘗試沒有回應,在經過深思熟慮以后,才會作出這樣的決定。
          《南》:2003年,在伊拉克戰(zhàn)爭開始不久,ICRC關閉了在巴格達的辦公室,因為發(fā)生了一些直接針對ICRC的襲擊。但那個時候恰恰是人道問題變得越來越嚴重的時候,需要你們幫助的人越來越多。請問,ICRC在執(zhí)行人道救援的時候如何確定標準,在保證自身安全和實施救援之間怎么保持平衡?
          阿:ICRC沒有武器,不像聯(lián)合國的工作人員,我們連自衛(wèi)性的武器也沒有,我們有的僅僅是我們標志的信譽和人民的信任。當ICRC作為一個機構成為襲擊的目標時,我們沒有辦法繼續(xù)工作,直到局勢變得明朗。就巴格達這個事件而言,我們沒有完全離開伊拉克,我們繼續(xù)從約旦從其他地方進行工作,只是在巴格達沒有辦公室了。這是個艱難的選擇。
          兩三個月以前,發(fā)生了一起悲劇,兩名ICRC代表乘坐的車在非洲碰上了地雷。如果ICRC評估認為這是一個意外,那么我們會繼續(xù)工作,因為意外是無法避免的,如果我們成為襲擊的目標,就要把情況搞清楚,從沖突各方得到保證安全的承諾,有時要展開調查,以便能夠繼續(xù)開展工作。
          我本人在阿富汗的時候,所有的人包括那些游擊隊的頭,都認識我們,都尊敬我們的人道活動。有一次,一個護士到一個小山村工作,遇到了威脅,但后來知道那個人是個神經病,這只是個意外,并不是故意針對我們的襲擊。這種情況是很特別的,總的來說,我們還是能得到沖突雙方的信任的。
          
          [資料鏈接]
          
          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是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創(chuàng)始組織。瑞士人亨利?杜南因目睹了戰(zhàn)場上傷病員沒人照顧的悲慘景象,于1863年倡導成立了“傷兵救援國際委員會”(1875年改名為紅十字國際委員會,簡稱ICRC),次年,在該組織的倡議下,瑞士政府在日內瓦召集了有意大利、法國、西班牙等國參加的國際會議,并共同簽訂了戰(zhàn)時傷病員待遇的第一個《日內瓦公約》,是為國際人道法的起源。
          “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由三部分共同構成!凹t十字國際委員會”總部設在日內瓦,使命是在武裝沖突地區(qū)保護并援助受國際武裝沖突和國內武裝沖突影響的人們,目前該組織在亞洲、非洲、北美、南美、歐洲及中東大約80個國家開展工作。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lián)合會”成立于1919年,使命是通過人道力量改善易受傷害人群的生活,負責指導和協(xié)調向受到自然災害影響的災民提供國際救援。2001年,該組織在北京設立東亞地區(qū)代表處,負責中國、朝鮮、蒙古、韓國和日本的事務。
          此外,各國“紅十字會”(在一些穆斯林國家稱之為“紅新月會”),它們除協(xié)助所屬國家的政府機構外,還提供賑災、衛(wèi)生和社會工作等服務。在戰(zhàn)爭期間,向受影響的平民提供幫助,并在適當的情況下,協(xié)助軍隊的醫(yī)務部門開展工作。
          《日內瓦公約》在ICRC的努力下幾經修訂和補充,最終形成了今天的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和1977年的兩個《附加議定書》。2006年6月和8月,瑙魯共和國和黑山共和國加入《日內瓦公約》,使得《日內瓦公約》成為第一個獲得全球194個國家認可的國際性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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