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什么 從被治理者到公民的距離
發(fā)布時間:2020-03-16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印度的民主制度是殖民時代的遺產(chǎn),至今已有過百年的歷史。但印度的民主與西方式民主在本質上是類同的嗎?印度的民主較其曾經(jīng)的宗主國的民主有何異質性?這是必須回答的問題。如果忽視民主在不同社會中的不同演進路徑,簡單將形式的相似等同與實質的一致,那么很多現(xiàn)實問題可能難以獲得有說服力的解釋。
民主政治的過程在于國家機關與作為個人和團體成員的公民社會成員進行互動,但在印度,貧民窟中的非法居住者手中掌握的選票成了不同政治派別爭相利用的資源,他們對此加以策略性地運用并獲利。歸根結底!胺欠ň幼≌摺笔怯坞x于公民社會之外的。他們的利益沒有在政治生活中真正被代表,要想讓訴求得到伸張,就必須開辟新的政治空間。
關于印度民主的本質和差異性,加爾各答社會研究中心的教授帕薩?查特杰做出了卓越的闡釋。他的《被治理者的政治》一書,已于國內出版。該書由若干演講稿結集而成。其中,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舍夫紀念講座上的三篇演講可以視為查特杰在印度語境下,對西方公民社會(或市民社會)理論的系統(tǒng)批判,和為公民社會的不足尋找補充的一個探索。
查特杰的論述可以從兩條線來理解。第一條線是民族的歷史想象與歷史真實之間的張力。根據(jù)經(jīng)典的民族主義政治哲學,民族是在“空洞同質時間”內成長的。資本主義帶來的物質發(fā)超出日常接觸范圍的更大范圍的成員。在想象的層面上,各共同體成員是同質的,生活在相同的時空之中。查特杰指出,這種時間觀“乃是資本的烏托邦時間”,并不真存在于任何地方。想象的同質性和現(xiàn)實的異質性之間的緊張關系無處不在。比如,種姓制度在21世紀的印度仍然存在,這是現(xiàn)代與前現(xiàn)代的并存。
查特杰回顧了在印度走向獨立的歷史中,賤民的政治代言人安培德克爾的努力。一方展使大規(guī)模的“匿名社會生活”成為可能,“民族、公民、官僚、知識分子”等“無限連續(xù)性”通過印刷和閱讀等行為傳遞,這使共同體中的個人有機會通過想象成為一個面,他希望保護普遍公民身份,認為賤民應該支持印度的獨立,并主張對各階層進行公民身份的培訓;另一方面,他希望保護特殊者的權利。要求為賤民建立單獨的選區(qū),讓他們選舉自己的政治代表。甘地強烈反對后一項,主張將賤民分散在印度教選區(qū)內。甘地贏得了這場斗爭,這就使賤民在政治機構中擁有特殊代表成為不可能的。作為一種敘述范疇的印度進入了現(xiàn)代政治,賤民卻被排除在這個時間之外了。
第二條線是對公民社會邊界的確認。查特杰指出,現(xiàn)代國家的基本權利框架是由自由和平等這對孿生觀念界定的,但這兩個理念卻是內在沖突的,需要經(jīng)由另外兩個概念進行中介:財產(chǎn)和共同體。經(jīng)濟自由是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財產(chǎn)的占有權界定了公民社會的邊界――在黑格爾和馬克思那里,市民社會就是資產(chǎn)階級社會。
公民社會是創(chuàng)造和維持政治領域內的平等和自由的基礎,現(xiàn)代國家無一例外所宣稱的普遍公民權利,實質上是資本主義社會以其意志對現(xiàn)代世界的想象性塑造。這種想象并不導致普遍公民權利在現(xiàn)實中的實現(xiàn),如查特杰指出的,“大多數(shù)印度居民只在微弱的意義上,甚至連這微弱的意義也是含混的和情境性的,才是憲法所想象意義上的公民!痹谟《冗@樣未經(jīng)資本主義充分演進的后殖民國家。公民社會的規(guī)模是有限的,所以公民社會的政治范式必然滑向少數(shù)精英對大多數(shù)人的治理。
這種精英控制暗合的當代權力統(tǒng)治的一種新形式,即福柯所說的“國家的治理化”。在這種統(tǒng)治形式的背后,是現(xiàn)代國家的合法性來源從公民參與國家事務向國家許諾為居民提供幸福生活的轉變。大部分的人不是憲法意義上的公民,而是政策意義上的被治理的人口。他們占據(jù)了人口的絕大多數(shù),甚至有些人的生存就是基于“不合法的”基礎上的,但作為治理的對象,國家不能忽視他們的存在,也不能以違法而處置他們。在與國家的博弈中"一個獨立于公民社會的政治領域產(chǎn)生了,查特杰將其定義為“政治社會”。
不僅是印度,存在著公民社會的同質性想象和現(xiàn)實異質性的矛盾,故而,查特杰宣稱,他的“政治社會”場域涉及的是這個世界上大大超過3/4的那部分人的政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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