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欠了周立太?

        發(fā)布時間:2020-04-11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周立太大聲對著我說:追討律師費不僅是律師的責任,也是政府的責任。我們是要納稅的。誰空喊高尚,誰到老子的律師事務所來,老子給他兩個案子,看他做不做,“不生兒不知屁股痛”。
          
          “狗日的”川罵迭起
          
          有著“民工律師”稱謂的周立太,2007年8月16日在個人博客上抒發(fā)自己的憤慨,題目是“又有一群‘狗日的’跑了”。內容梗概如下:
          王天松等60余人,是分別來自四川、重慶、廣東、江西等不同地方的農民工。他們于1991年5月至2004年5月先后應聘到東莞一家塑膠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分別從事模具、倉管等不同工作。2005年11月2日,該公司老板攜款逃逸,公司停產(chǎn);欠員工工資百萬余元。60余名員工推薦余代中等5人為訴訟代表,并與重慶周立太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指派周立太律師及唐毅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合同約定:簽訂合同時,支付律師辦案差旅費2.5萬元,案結后,按實際賠償數(shù)額的15%支付律師費。簽訂合同時交納的2.5萬元在應交納的律師費中予以扣除。辦案所需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承擔!附(jīng)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由用人單位支付王天松等人70余萬元經(jīng)濟補償金及拖欠工資。
          經(jīng)過我們一年多的艱苦努力,東莞市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后,案件最終得以全部執(zhí)行。接到法院的通知后,王天松等60余名當事人于2007年8月15日上午趕到東莞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領取賠償款。得到訴訟代表的通知后,律師事務所即安排深圳分所財務人員譚英建前往東莞法院,協(xié)助各當事人領取執(zhí)行款,同時收取約定的律師費。
          在法院分發(fā)款項的現(xiàn)場,各當事人應領取的款項全部由法院及相關人員劃撥至當事人提供的銀行賬號,并未分發(fā)現(xiàn)金。王天松等60余名當事人全部領到賠償款以后,即各散五方,對于律師所派去的財務人員提出的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應收的律師費請求根本不予理會,當事人應當繳付的7萬元律師費化為泡影。
          我氣得要跳樓。
          周立太在博客上署名,并寫下撰寫這些文字的時間:2007-8-16 17:21:00。后邊的括號里,是3個月來閱讀了全文的讀者數(shù)量:5300,其中345人做了回復。
          署名“斷劍無鋒”的回復寫道:周律師,不管誰對誰錯,首先有一點你公開辱罵別人是不對的,很不文明,污辱了別人,侵犯了別人的尊嚴。本人認為,在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下民工不付費固然有錯,你有追討費用的權利,但不能罵人,請你向這些民工朋友公開道歉!
          署名“SJ”的回復寫道:錢收不到,白辛苦了一年,賠本的生意,罵一聲狗日的竟然不對了?不罵是虛偽,我看應該罵。
          署名“笑面佛”的回復寫道:十分理解周先生的心情,也十分理解民工的心情。本應屬于民工的工資,還要分出一部分出來給周先生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費,是不是有些不合理呢?周先生大發(fā)雷霆,你不覺得應該發(fā)在那個老板身上或者是“社會問題”身上嗎?社會的法律救助到哪里去了?
          署名“政府啊”的回復寫道:人要生存!好不容易中國有一個周律師為農民工爭取飯錢,然而,誰為周律師討飯錢!農民工兄弟們,愛護周律師!以后看還有哪個周律師為農民公兄弟討飯錢!
          我與周立太取得電話聯(lián)系。周律師在電話那邊甕聲甕氣地給了我一個地址:重慶兩路口皇冠大扶梯旁邊中華廣場13樓。待我下飛機,乘車來到“大扶梯”,右側即中華廣場大廈,而前方就是浩瀚長江。獨特的“大扶梯”,當初大概就是由江岸向上攀爬到街道形成的陡坡而得名的。大扶梯者,在今日也就是十字路口的地下通道了。
          周立太在辦公室等我。這位當年僅上過兩年小學,種過地、當過兵、打過工,現(xiàn)在除了臺灣地區(qū)和內地的西藏,官司打遍全國的律師,說話的確嗓門大,口氣沖。前些年曾有當?shù)孛襟w采訪,說周立太講話“川罵迭起”。今日眼前的他“川罵”如故。通俗地說,也就是將太陽的簡稱“日”,做動詞用。
          交談間,一份公函傳真而來。發(fā)傳真的是“美國駐廣州總領事館經(jīng)濟政治部”,內容是:
          美國駐華大使館勞工事務官員B.L先生希望在11月6日星期二下午3:30拜訪立太律師深圳分所,如果你本人不能前往,我們希望與其他律師見面。謹請你安排。
          
          領事館副領事將一同前往拜訪。
          周立太跟我說,以前碰上這樣的“外國事情”,我們有關方面是有專人“跟著”的,后來這樣的事多了,也就沒人“陪”了;要問為什么?“我歷來按規(guī)矩出牌,不犯錯”。
          “弱勢群體”欠我500萬
          周立太辦公室的窗外,是長江,一派水汽蒸騰。
          如同所有律師的辦公室,櫥柜里是法律書籍,書籍前邊斜靠著的,是主人和若干名人的合影。書籍文字當然是已經(jīng)凝固為社會規(guī)則的法律解讀,名人照片則在應對觀者眼光的時候,引動著某種“世俗”的效應。手提電腦放在桌上,兩邊是層層疊疊的文件。
          同樣如許多律師辦公室,墻上懸掛有名言題詞,周立太椅子的右側,一副立軸:鐵肩擔道義。對面墻上,是一張紀錄片電影的廣告,深灰畫面已經(jīng)接近了“黑”的程度,上面豎寫兩個大字:掙扎。
          周立太讓人拿一本“立太律師”的“畫冊”給我。我注意到,這位事務所工作人員是位殘疾人,他的一只胳膊“完整”,也就是前端有手,而另一只,在相應的位置,一無所有。周立太介紹,我給他打過官司,后來就跟著我了。他指著事務所介紹畫冊說:我的基本情況,寫在上面了。
          周立太,男,漢族,重慶立太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資格證號(90)司律證字117,律師執(zhí)照證號9790111709,中華全國律協(xié)行政法專業(yè)委員會委員,中國國情研究會會員,中國致公黨黨員。
          周立太于1956年6月4日出生于重慶市開縣五通鄉(xiāng)一個普通農民家庭,僅讀過小學兩年級。1974年到西藏參軍,1979年復員回開縣務農。1980年去湖南安鄉(xiāng)縣磚瓦廠打工至1983年,在此期間自學法律。1983年返回開縣從事法律服務工作。1986年參加全國律師統(tǒng)考,取得律師資格。2001年6月經(jīng)批準在重慶設立重慶立太律師事務所。
          我拿出攜帶的報紙,說:10月28日全國人大剛剛宣布有關修改文件,“我國法律首次明確允許個人開辦律師事務所”。周立太立即聽懂了我的問題,他回答:我的事務所名字叫立太,但是三個人合伙的,“這早就可以了”。
          對周立太說,因為那篇“狗日的”博客,引起的關于打官司是不是要付錢的議論,其實是個層面非常低的常識問題,吃飯?zhí)湾X,住店付賬,商業(yè)社會,根本無需討論。周立太回答,本來就是。他說,我怎么從一個農民,成為一個“民工”律師,我博客上有“周立太前半生”,里面說得很清楚了(事后查讀,該“前半生”計有15萬多字)。我要說的話還要怎么才算真實的呢?“我不是雷鋒,也不是‘高大全’。我僅僅是個律師,拿人家錢財幫人家消災!
          周立太繼續(xù)說道,我先向你介紹一下我“這些年辦的這些個事”吧。他說:從1996年5月開始,到今年9月,10多年時間,我和我的事務所共計代理了7000多件案件,一年也就是700來件。我律師事務所總部在重慶,深圳有個分部,萬州在9月也開了個分部,包括內勤什么的,50來個人,忙不過來。在“立太律師”中的類似表述是:1996年至今(2005年5月前),周立太先后代理了全國26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工維權案件5000余件。以數(shù)字推算,在近兩年間,周立太律師事務所每年代理的案件,大致在千件左右。
          周立太代理的“勞工維權案件”,約為四個方面:工傷賠償案2200余件,追討拖欠工資及加班費等案3000余件,追索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保險等案1000多件,還有民告官的訴訟案件。
          周立太特意說到代理工傷賠償案的“漫長時間”:先是行政部門仲裁,再到打官司,一審、二審,驗傷、認定、復議、判決,這一套制度程序是規(guī)定的,一環(huán)不能拉,一環(huán)不能缺,“前后總計1074天”。代理這樣的案件吃力不討好,“代理律師差不多得陪上將近3年,這人力成本就高;時間長,時間也是成本吶,同樣時間能辦兩件案子,肯定比辦一件劃算,能收入兩筆律師費嘛。”而且,“還得罪人,得罪老(多)人了”。
          說著,周立太嗓門大起來:以前有篇報道,說是為了迎接什么會議,在一年里某個律師代理“結案”了多少多少案子來“獻禮”,一年結那么多的案,可能么?走程序還走不完呢。帶著川味的粗糙字眼又從他嘴里奔出來了:說這話的人是豬,發(fā)表這話的人也是豬。
          
          我把話頭拉回來,問:到現(xiàn)在,人家還欠著你多少律師費?答曰:500多萬!岸颊f自己是弱勢群體,我被弱勢群體欠那么多的賬,我又是個什么群體?更弱群體?”
          我說,你得去追討呀,這是你的勞動所得,是你的錢。周立太馬上回答:債戶遍布全中國,我怎么去討?人手這么緊張,就是有人,討債的差旅費又在哪里?坐火車,票便宜,可吃飯的頓數(shù)多,乘飛機,倒是不花飯錢,可機票貴!拔业漠斒氯耍嗍歉F人,住在山上鄉(xiāng)下,電話半通不通的,就是通電話也不敢打,那是通知他趕快逃走。去的人還要長途換車,來回折騰,我掏5000元去追2000元,還不知道能不能碰上人,不知道能不能討回來。這買賣怎么干?”
          拿到錢招呼都沒得一聲
          先來了解一個法律詞組:律師風險代理。
          律師風險代理是指當事人不必事先支付律師服務費用,待代理事務成功后,當事人從所得財物或利益中提取協(xié)議所規(guī)定的比例支付酬金,如果敗訴則無需支付。律師的這種收費方式在國外稱勝訴酬金或附條件收費。從律師收費的實踐看,勝訴酬金制度或曰風險代理制度已相當普遍。勝訴了,為有償服務;敗訴了,則為無償,律師不僅不能取得任何報酬,甚至可能損失一筆不菲的前期投入。我國《律師法》沒有關于律師收費的規(guī)定,1997年國家計委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中也未涉及勝訴酬金制度及風險代理制度。由于勝訴酬金制度或曰風險代理制度有其自身的弊端,需要進行有效規(guī)范。(2007年6月29日北大法律信息網(wǎng))
          周立太告訴我,自2006年后,有關部門規(guī)定,中國律師事務所不得再采用風險代理方式辦理案件。
          周立太第一次起訴被委托人拖欠費用的案件發(fā)生在2004年。當時的媒體描摹:被告劉某因工傷幾乎雙目失明,要求煤礦企業(yè)主給予工傷賠償。在找到周立太之前,所有接待過他的律師都表示,不采用風險代理方式,受理案件要先收費后打官司。不采用風險代理方式,是因為“接觸過很多打工者,確實是沒有什么誠信”。周立太采用風險代理方式受理了這個案子,收費額度定為20%。劉某對這個20%“表示異議”?蓜⒛硠e無選擇,在合同上簽了字。
          周立太根據(jù)劉某傷殘鑒定等級和他本人提供的月工資收入水平,將索賠金額定為32萬元。周立太四處奔走,但劉某卻與被告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接受了對方11.5萬元的賠償金。劉某解說的原因是:辦理這類案子周期很長,一般都在3年左右;他最擔心的是,導致他受傷的煤礦會在三五年內倒閉,真是那樣,他將一分錢也拿不到。拿了11.5萬元的劉某,與周立太“招呼沒得一聲”,悄悄地回到了老家。
          劉某境遇凄慘。他受傷后,妻子離家出走,兒子只有3歲;氐郊亦l(xiāng),劉某與家人分灶吃飯,孩子感冒了,“都沒有拿一分錢出來,都是用我們(老人)的”。劉某這么做的“想頭”是,“我現(xiàn)在就是靠那些錢,花了幾萬塊,我還剩幾萬,我就是要把它藏在我附近的地方,我不會給別人知道的。即使法庭到時要強制執(zhí)行,反正我是不會拿出來的。把我的兒子撫養(yǎng)成人以后,我就靠我的兒子來養(yǎng)我!
          周立太已經(jīng)沒有其他精力和可能來追問如此這般“主持下的調解”,同樣倍感凄慘的他,將劉某告上法庭,追討自己應得的律師費1.4萬元。當時欠周立體律師費的民工,已有160多人,劉某是他作為“民工律師”告民工的第一人。周立太說:“我為什么選擇他?這有兩個因素。第一他在重慶,距離不遠,訴訟的成本不大。交通費的成本不大,其他城市第一我要往返的差旅費比較高,增加訴訟成本。第二在重慶除了他也有類似的現(xiàn)象,我要通過他來震懾一些當事人。”
          極端事件:2007年9月被“潑尿”
          周立太在2004年起訴劉某的第一個民工欠費案件,幾乎代表并包括了后來他遇到的同類案件的所有特征。
          因工受傷、為索取賠償?shù)拿窆,在行政仲裁不能調解雙方要求和條件的前提下,到社會商業(yè)經(jīng)營性質的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援助,欲以打官司的方式贏得自家“養(yǎng)命錢”。這位民工踏遍能夠受理案件的法定地域,在大街小巷呼天搶地:誰來幫幫我呀!得到的回應是:先拿錢來!在“為什么全中國只有一個周立太”的質問里,這位民工在周立太的風險代理委托書上簽下自己的姓名。與其說這是沒有選擇的無奈,更準確地應該講,受傷索賠者是將孤注一擲的希望,寄托在了周立太的身上。
          一直執(zhí)著于“先做人,再做律師”的周立太,高張“匡扶正義、直言解怨”的旗幟,同意采用風險代理方式受理委托人的案件,心態(tài)基礎如他自己所說:我自己就是一個農民,現(xiàn)在開縣老家,我名下還有一份“承包地”;我當過兵、打過工,“對農民進城打工的一切苦難,有切膚感受”,“我是為民工打工的民工”。
          說到收費,“這事還要討論嗎?”周立太如是回答:可以坦率地說,有些當事人,打官司之前他管我喊爺爺,打完官司我只能管他喊爺爺。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該我得的我就要得。這是律師事務所的正常收入,“有那樣說的,周立太收窮人的錢,很不道德,請問,根本不受理窮人官司的人,有道德嗎?我沒有收入,我就不能正常生存,我要吃飯,我要開支,我的事務所要正;ㄙM。沒收入,我怎么為你打官司?”
          生怕煤礦倒閉,與其一分錢也拿不到,不如時下能夠得到多少,就先入袋為安。錢多比錢少好,然而拿不到錢肯定要比拿到很少的錢更糟糕。委托者的憂慮和擔心,并非不是理由。于是,劉某作出了選擇。何況,失去勞動能力的他,后來的“生計”只能依靠這筆數(shù)額并不“巨大”的財產(chǎn)了。
          而周立太的社會呼吁是:如果像這樣下去,還有誰敢來給打工者民工打官司。作為個人性質的咒罵是:狗日的,我要不是律師,我還要打人呢!
          法庭判決周立太勝訴,然而他迄今沒有收到劉某的欠款。
          曾有媒體文字描述了周立太當年剛到深圳的生存景象:1999年,周立太在龍崗區(qū)一個小招待所頂樓上,以每月350元的租金,租了一個不到兩米高的鐵皮房。周立太說:“當時我的那個床是撿來的,當時有一個老鄉(xiāng)買了一個單灶煤氣爐,他不要了,我就去把它拿來煮飯,頭天下午我就煮一鍋稀飯,涪陵榨菜三毛錢一包,我就買幾包榨菜。我大部分時間是以這種生活過日子的!
          俟建立深圳立太律師分部,周立太的“辦公室風景”是:事務所承辦的大多是民工工傷索賠案件,耗時長,收入無保障,很多律師都不愿意留在這里工作。為了能留住他們,周立太免費為這些律師提供吃住,但是每月大筆的額外開銷又使周立太越來越難以承擔。
          同時,司法部門有規(guī)定,出庭時當事人必須在場,這意味著傷殘民工在打官司期間必須留在深圳,而他們受傷后大多數(shù)已被工廠驅趕。面對這種情況,周立太把他們收留下來。一位姓崔的民工說:“最讓我感動的就是人特別多,沒有床睡。他就拿出一張不知從哪找來的彈簧床,讓我睡。說實話,自己睡地上也就可以了!痹谏钲,周立太先后收留過200多個傷殘民工,并免費提供吃住。
          周立太病了,有當?shù)赜浾呷フ宜?
          我租了部摩托車,七彎八拐,找到了這個私人診所,他像一頭累垮的老牛,斜躺在長沙發(fā)上打著吊針,重感冒已經(jīng)讓他說不出話,鼻涕眼淚齊出。這是個簡陋的診所,坐堂的醫(yī)生對我說,他舍不得去醫(yī)院,有什么病拖一拖,然后才到我這里打個針抓點藥。
          
          看著眼前的“打工者代言人”,我的內心五味雜陳。深圳的律師多不勝數(shù),但是,愿意代理底層打工者官司的,恐怕不多。這不是來錢的官司,同時,也是令一些部門、企業(yè)生厭的事。把老周累垮的,不僅是手上麻團般的案子,家里養(yǎng)著的幾十號人,更有來自各方面的壓力。
          周立太的就業(yè)狀態(tài)如是,而那些打工的農民工們,生存狀態(tài)又如何呢?
          技校畢業(yè)的民工崔某說:我們畢業(yè)了,本來說分配。以后說分配不了,要等上兩三年。企業(yè)效益不好,我們就去深圳。
          受傷的民工張某回憶:對于未來,滿懷憧憬。正當夢想開始起步,意外發(fā)生了!那個機器突然合攏,當時關也關不了,開也開不了。我說糟了,我這個手沒有了,光剩幾根筋了。在那吊起來,一甩一甩的。我心想,完了。
          民工彭某則痛不欲生:想過自殺。真是這么想過,很多人都這么想過。因為他不知道該怎么辦,我就叫那個醫(yī)生干脆給我打一針讓我死了算了。我又沒有辦法,現(xiàn)在回去,子女都養(yǎng)不活,連自身都難保。
          許多民工都這么說:說實話,找到周立太,就是抓到一根救命的稻草,因為別的律師不代理,求天天不應。只是,這其中的一些委托人,后來將贊揚變成了懷疑:他離我想象的還不夠完美。周立太的風險代理案件,被拖欠費用的,大致占整體數(shù)字的60%左右。
          最極端的事件發(fā)生在2007年9月3日。那天下午,周立太與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記者一同前往委托人張某的家。周立太對張某說,你的官司,我們通過2年多的時間,通過工傷認定,先行裁決,傷殘等級鑒定,經(jīng)仲裁,最終得到法院強制執(zhí)行,按照你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約定,你應當支付律師費。張某回應道:拖得那么長,錢還少,我給你個卵律師費。周立太解釋:人要講良心,打官司法律是有規(guī)定期限的,仲裁是按重慶市標準裁決的。張某回答:老子就不給,良心值幾個錢。已經(jīng)身殘的張某,拿起床頭小便用的茶缸,劈頭將尿潑灑到周立太身上。
          周立太出門大吼:老子不是律師,今天真想砍他幾刀,這是我人生最大的污辱。
          大嘆一聲:人家不搭理我
          我把向周立太的提問,通俗地拉回到“錢”字上。
          記者:今天趕到重慶,我是來采訪一位律師,不是采訪雷鋒。這樣表述,我想表達的是,我已經(jīng)認識到了律師和雷鋒之間的差異。最理想化的律師,與雷鋒這個符號象征的道德、品格,應該在同一平面上。但是,再理想的律師也一定是個收費的律師。不過,進城民工的工傷賠償案件什么的,不是可以找“不要錢”的法律援助部門嗎?
          周立太:政府的法律援助,是有相應的職能部門,接到民工受傷這樣的投訴,他們將這些案件“下發(fā)”到各個律師事務所去辦理。每個律師事務所都會擔當一些這樣的社會工作。這樣的法律援助官司,費用就是“上面撥一點,事務所出一點”。這是社會“義工”。合伙人組成的商業(yè)化律師事務所,盡義務是一回事,是一小部分,大量主要的業(yè)務,從社會意義講,是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幫助,從養(yǎng)家活口說,是自己掙錢養(yǎng)活自己,繼續(xù)解決好自己的就業(yè)問題,這也是很有社會意義的嘛。
          還有,一些疙疙瘩瘩,時間拖得很長,糾纏得很的案子,真的不能是“無償”就能夠得到解決的。也不能用“無償”來強制它得到解決。
          記者:現(xiàn)在,風險代理的辦案形式終止了。只是,在這以前,是否存在這樣的情況,因為中國有那么巨大的農民工群體,又因為“中國只有一個周立太”,以至他們的法律要求,出現(xiàn)了“求遠遠大于供”的局面,使得周立太“奇貨可居”,你就抬價了?
          周立太:不是。我可以開高價,但我真能得到么?我打的都是窮人官司,還硬要高價,這有用么,有意義么?
          我的規(guī)定是,以1萬元的風險代理官司為例,律師費用不能低于2000元。也就是事務所收入,不能少于2000元。這就是20%的由來。你說高了,我說低了。“市面”上的收費是,一個案子,參與仲裁,請付2000元,出席一審,請再付2000元,參與二審,請再付2000元。這就是6000元了。而且,辦案車馬費,另算另付。我這收費是高還是低?
          我絕對不是“奇貨可居”,而恰恰是身在此山中,認得真面目,我的委托人都是窮人,幾大類型化的官司,追討年薪,一個民工的年薪最高能高到哪里去?百十個加起來,一年才將近百把萬。這些年你能碰上幾件百萬元案件?單個的,幾個的,涉及的錢不多,程序卻一樣不能少。所以,忙得要死,錢少得要命。
          記者:商業(yè)上,那就是只能“跑量”了。
          周立太:單個高些的工傷賠償案,規(guī)定操作的時間太長。有些人一開始心里就是想好的,你出頭,官司贏了,我就拿錢走人。
          如今,在周立太律師事務所進門墻上,高高張掛著用宋體大字制作的印刷品,上面明碼標價各類性質、不同標的案件的收費標準。簽署代理書時先按比例收取部分,結案時客戶再予以付清。我問,這樣還會發(fā)生委托人勝訴后“逃跑”的問題嗎?能否從法律條文的制定上,“在法理上想些辦法”,用“法制”來阻止這樣的事件再發(fā)生?
          周立太大嘆一聲:眼下的委托人勝訴,法院執(zhí)行方式是直接將款子發(fā)放給當事人。關于律師費的收取,是由律師和當事人自己把握交款時間和方式,法院不能代收。法院只是保證支付給當事人。這事我早就想過了。在2005年,我曾經(jīng)分別兩次給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寫信,要求上述機關制定一個規(guī)則,就是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在給當事人執(zhí)行應發(fā)款項的同時,將律師與當事人協(xié)商好的律師費發(fā)給律師事務所指定的銀行,由銀行根據(jù)協(xié)議扣發(fā),這樣做有三個好處:一是保障了律師行業(yè)的正常發(fā)展,也保障了律師的正常收入,同時也體現(xiàn)了法律的嚴肅性。二是杜絕了律師的偷稅漏稅。在銀行發(fā)放給律師事務所應收費用的時候,按國家規(guī)定扣除稅款。第三是它可以培育一個好的制度,也就是誠信制度。打官司簽合同,彼此嚴格遵守契約文本,互相制約,各不拖欠。我多次寫信呼吁,但沒有得到有關部門的重視。
          “人家不搭理我”。
          為什么沒有第二個周立太?
          與周立太告別,已是夜深時分。交談中,說到2003年四川農婦熊德明遇到溫總理,總理一句話,被欠款立刻送到老百姓的手上;周立太解說道,那時候,國內民工被欠薪已高達數(shù)千億元。
          周立太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還要說,富人需要法律,窮人更需要法律。富人可以用錢來擺平很多事情,窮人缺的是錢,“打”的是錢,缺的就是“錢”這個資源。為擺脫和解決自家困境,窮人更需要法律,窮人也更必須遵守法律。窮人進飯店吃飯,不能吃完了,一抹嘴說,我是窮人,我沒錢,就走人吧?窮人上火車回家,不能到了地方跟列車員說,我沒錢,你打死我?
          后邊的話就粗了:民工進城出力掙錢,有老婆沒老婆的,都單過,有打熬不住的,去找“三陪”,也總不能完事了,吼一聲,老子我沒錢,提褲子就走人吧?“以窮人的名義求助法律,也以窮人的名義抵抗法律,這樣的結果是什么?只能是更加貧窮的惡性循環(huán)。是生活條件的惡性循環(huán),更是精神狀態(tài)的惡性循環(huán)!
          在收集到在資料中,有人這樣感慨:“我不知道為什么那么多年來,中國就再也沒有出現(xiàn)第二個周立太,這真是一種悲哀。‘富!穆蓭熃缬泻芏嗳擞X得他是沽名釣譽,就是用這樣的方法來出名,但是我不知道,既然律師這個職業(yè)出名肯定比不出名好,但是這樣有好處的事情,為什么沒有第二個人愿意出這樣的名呢?”
          有篇文章這樣結尾:周立太的困境,實質是整個社會遞進時代的困境,是能否真正執(zhí)行法律正義的困境。
          站立在事務所的門口,周立太大聲對著我說:追討律師費不僅是律師的責任,也是政府的責任。我們是要納稅的。誰空喊高尚,誰到老子的律師事務所來,老子給他兩個案子,看他做不做,“不生兒不知屁股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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