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農民組織起來

        發(fā)布時間:2020-05-19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中國正處于由傳統(tǒng)農業(yè)社會向現代工業(yè)社會的轉型中。農民作為一個社會弱勢群體,他們的權益保障機制是否建立健全對轉型期中國社會變革將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農民權益的保障機制中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農民組織化。  

          

          一、農民的組織化與農民權益的“悖論”存在嗎?

          

          八十年代初,高度集權的人民公社體制的最終解體,農民群眾勞動創(chuàng)造熱情的重新被激活。農民又一次擁有了自己決定命運的機會。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得到一定的保障。我們看到,農民經濟權益的獲得是以農民高度組織化的體制被打破為前提的。從這里,相當一部份人似乎得出這樣一個“悖論”: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越高,農民的權益越容易受到侵害;
        農民的組織化程度越低,農民的權益越能得到保障。以至于相當長一段時期以來,人們提到農民組織不是聯想到“合作化”運動時期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
        就是共產黨領導的農民革命組織。談“合”色變,談“組織”色變也就順理成章了! 

          五十年代“合作化”組織、人民公社是真正的農民組織嗎?農民組織真有那么可怕嗎?  

          作為一種帶有濃厚異域工業(yè)文明色彩的組織制度,合作社移植到中國來,自然離不開國家權力主導下的強制性推行,即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強制性的制度變遷。解放初,土地改革實現了幾千來來普通農民“耕者有其田”的夢想,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威權地位進一步確立。包括農業(yè)在內的國民經濟在逐漸恢復的同時,農戶與農戶之間由于家庭條件不一,大部分農民家庭底子薄,資金、農具短缺,難以抵御自然災害。因而,在有些地方出現了土地買賣、雇工剝削、貧富分化的現象。從客觀條件來看,農民也有一種組織起來的現實訴求。然而,國家意識形態(tài)對這種不公平的經濟增長方式有著天然的排斥力。憑借執(zhí)政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樹立固不可破地位,強力推行執(zhí)政黨認定的有利于縮小收入差距的方式也就理所當然。農民的現實訴求也就為國家決策層的主觀意愿所替代。應該說,“合作化”運動的初期,黨和國家的決策層對合作化的理想預期還是十分冷靜和理智的。1953年春,鑒于在發(fā)展互助組過程中部分地區(qū)違反自愿互利原則,強迫編組,盲目發(fā)展的情況,中央及時提出了反對冒進、穩(wěn)步前進的方針。但是,僅僅不到一年的時間,互助組即進入大發(fā)展時期。全國互助組達到993.1萬個,參加農戶達到6848萬戶,占到總農戶的58.3%。1955年5月,全國農村工作會議召開,對合作化運動出現的冒進問題又一次提出糾正,并確定農業(yè)社一般停止發(fā)展,抓好生產和鞏固,少數的省、縣應當收縮,辦好互助組,照顧個體農戶的工作方針。但這年7月,最高領袖毛澤東在中央召開的各省市黨委書記會議上,作了《關于農業(yè)合作制問題》的報告,提出“運動的高潮就要到來”,批評了所謂“小腳女人”。全國合作化運動的開始逆轉,變成了一種純粹自上而下的政治運動。1956年,全國入社農戶由一年前的14%猛增到90%以上。當初級社還需鞏固,許多遺留問題需要解決的情況下,全國又掀起高級社的浪潮。1956年6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高級農業(yè)生產合作社示范章程》,開始在全國大搞升社并社工作。到年底,全國發(fā)展到75.6萬個,入社農戶達12234.6萬戶,占全國總農戶的96.3%,其中高級社達到87.8%,原來計劃用18年時間完成的農業(yè)合作化任務,僅用5年時間就完成了。

          

          “合作化”運動在中國的全面推進,是由國家執(zhí)政黨主導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典型的管理型制度交易,即制度的供給方――國家執(zhí)政黨占有完全的主導地位,而制度的需求方――廣大農民卻逐漸被排斥在制度的決策、實施的過程之外。在合作化初期,黨的決策層雖然認定合作化是中國農村變革的大方向,但還是采取了試著看的態(tài)度,即所謂“留有余地”。表現為:保證農民土地所有的基礎上,制定自愿互利的原則;
        提出步驟上用18年時間完成互助組、初級組、高級社的過渡。然而,由于制度實施的深入,制度的需求方―-廣大農民完全在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失去發(fā)言權,被群體性排斥在制度執(zhí)行之外,只能被動接受制度供給方的決策結果。制度交易各方的博弈中,供給方完全占據主導地位。保證農民的土地所有,參加與退出的自由成了一種過渡性的安排,只是為實現“更高級”目標的權宜之計。顯而易見,不僅農民的土地所有權,而且農民自主生產經營權,這些基本的經濟權益從此失去了保障。  

          管理型的制度交易中,制度的供給方往往又分為決策層和執(zhí)行層,即威權體制下的上級和下級關系。在這里,下級的升遷、獎罰完全被上級掌控。下級受利益驅動自然有迎合上級主觀意圖的偏好。決策層與執(zhí)行層之間隱性的交易行為,直接導致供給方與需求方之間信息傳遞與反饋的不對稱。下級投上級所好的隱性交易行為――虛報、瞞報,制造政績等,為決策層實現理想預期而實施冒進政策提供了現實土壤。人民公社大躍進代替高級合作社,終于完成了二十世紀中葉中國“合作化”運動這部“輝煌”巨制的最后一章。六、七十年代,人民公社制度雖曾有多次調整,但人民公社在農村社會經濟管理體制中的基礎地位得以確立。  

          北大經濟學家林毅夫認為:人民公社制度失敗的原因是由于產權殘缺必然導致勞動力監(jiān)督成本過高和勞動激勵過低 (林毅夫,1992)。從制度變遷的初期來看,土地產權還不是最重要原因。因為農民土地所有權在土地改革后還是得到國家政權相應的保證,這也是執(zhí)政黨用土地換取農民對新政權認同的一個要件。而正是因為農民組織資源的體制性缺失,農民作為制度變遷的需求方在博弈中缺乏一個平等表達自身利益的機制和平臺。農民沒有一個真正能代表自己利益的組織,其結果即是農民只能處于自身權益被剝奪的弱勢群體地位。最終導致合作組織制度的變遷向高度集權的人民公社體制轉變。強制性的制度變遷使農業(yè)合作組織離真正意義的自愿、民主、團結、互助本來的合作組織原則越來越遠!  

          

          二、農民組織的再生是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必然    

          

          農村土地承包制作為改革標志性的制度創(chuàng)新,使人民公社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制度基礎,農村社會生產力得到了解放。隨著農產品剩余的增多,農業(yè)和農村產業(yè)分工漸趨復雜化。只有高效利用有限的土地、勞力、資本資源,才能在市場競爭中獲得生存發(fā)展機會。這一制度創(chuàng)新的誘致性因素直接催生了新型經濟組織的產生。與包產到戶一樣,各種類型的合作經濟組織由農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培育、發(fā)展起來了。(張紅宇,2002)   

         。及咐1>   

          1993年,山東萊陽照旺莊鎮(zhèn)祝家疃村第一茬大棚西紅柿豐收在望。由于用了假農藥,全村損失4萬元。在分戶經營的困境中,村黨支部書記王宇敏悟出一個道理:群眾一盤散沙,單槍匹馬跑市場是不行的,指望政府也不行。得把農民組織起來,自己為自己服務。為此,他走訪農戶商量用合作社的形式把農民組織起來。這樣,有42戶村民參加的萊陽第一家專業(yè)合作社――宇敏蔬菜供銷合作社成立了。

          

          這是一個典型的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案例。個體農戶往往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為解決生產經營中一家一戶成本過高的問題,以及提高自身的談判地位,聯合起來成為一個自然的需求。農民擁有生產經營的決定權,已經成為獨立的商品經營者,為新型農民合作組織的產生提供了生存空間和環(huán)境條件。合作組織以互助互利、資源共享為利益紐帶,以自愿、民主為組織原則,在市場與農戶之間架起了一道橋梁。在一個多種利益主體博弈、充滿競爭的環(huán)境中自發(fā)生長的農民合作組織,與五十年代國家主導下單一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不同。其主要特點是:農民擁有充分的民主管理權,自愿加入,自愿退出;
        在不同的市場環(huán)境下,不同地域的農民合作組織呈現多樣化的發(fā)展趨勢。比如,山東各類合作組織達3.4萬個,全省入社農戶達76%;
        浙江以專業(yè)合作社為主,單個合作社的經營實力強、以營銷為特色,發(fā)展3000余家,入社農戶2%;
        四川是我國農村專業(yè)技術協會發(fā)展最早的省,入會農戶4%;
        河北以供銷合作社牽頭舉辦的農村專業(yè)合作社為特點,達6800多個,入社農戶占全省農戶的16%。

          

          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在經濟領域,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組織在保障農民的經濟權益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同時,在農村社會政治生活中,也提出了農民組織化的要求。    

         。及咐2>  

          1998年起,安徽阜陽某些地方加重農民負擔,干部作風敗壞。讀過大專、參加過律師資格考試的青年農民楊云標走上了艱辛的上訪維權之路。他遭受了各種責難、恐嚇,甚至非法拘捕?部赖慕洑v,使小楊由盲目變得理智。經與有共同經歷的農民朋友討論,大家認為,只有建立農民自己的組織,為農民維權服務,為農民發(fā)展經濟服務,才能改變農村現狀。于是,一個新型的農民組織――“農民維權協會”開始在楊云標及周圍幾十位農民的努力下籌備、運作起來了。他們依照憲法及其它法律草擬了《農民維權協會章程》。詳細規(guī)定了協會及協會會員的組織原則、行為方式、議事規(guī)則,提出了“理性維權、文化啟蒙、科學致富”三大活動內容。

          

          “上訪”是中國公民政治生活中一個專有名詞。它往往是底層老百姓,特別是農民的利益受到人為傷害時,找不到更有效的維護自身利益的通道,而被迫采取的向上一級黨政、人大、司法機關申訴的方式。多年來,在首都北京、全國各大中城市的某個城區(qū)偏遠角落,居住著相當一批以上訪為生活主要內容的“上訪族”。長年累月的上訪,讓這些人付出相當高的成本,甚至會付出血的代價,而得到的結果卻不一定是他們所期望的。這種個體維權方式的高成本、高風險、低效益、非理性,漸漸使“上訪族”中的精英分子認識到:農民維護自身權益最缺乏的是一個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組織。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fā)展所于建嶸博士在中部地區(qū)針對農民與基層政府對抗的群體性事件進行了長期考察。農民在維護自身權益過程中的組織化傾向在湖南等省已現端倪。在湖南省H縣,自1992年開始,H縣20多個鄉(xiāng)鎮(zhèn)的農民因負擔過重,多次上訪縣、市、省、中央,并逐漸形成了一支500多人的骨干隊伍,其中有稱為“減負代表”或“減負上訪代表”的核心成員有80多人。他們依據中央和省政府有關文件對縣鄉(xiāng)制定的不符合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的土政策進行各種形式的抵制。并且他們建立了跨村的政治性組織,初步實現了全縣聯合,已經正式提出了在全縣范圍內重建農民協會的要求。

        農民的精英分子在整個維權, 及組織農民過程中表現出來的領導才能、政治信仰已經超出平常人們對農民愚昧、無知的認識。在轉型期社會,在與多種利益主體的博弈中,農民無師自通的政治智慧已經無可辯駁地說明農民并不因受教育水平低就可以對自己的利益漠然視之! 

          

          三、農民組織的體制性缺失導致農民群體的邊緣化    

          

          農民組織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再生,已經成為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的一支不可忽視的力量。由于體制性組織資源的缺失,農民在社會各階層中的弱勢群體地位仍然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顯著表現是:二十年來中國法制建設雖然也取得了很大進步,調解、仲裁、申訴、法律援助、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公民申張自己權益的機制也在逐步健全,但是,由于農民在國家和地方的社會政治中缺少一個自身利益的代表組織,決定了單個農民在面對龐大的科層化體制時永遠是渺小的。農民這個中國社會最大的階層,還在他們申張自己權益之前,就決定了他們付出的成本要比其他社會階層大! 

          <案例3>  

          減輕農民負擔,文件年年在發(fā)。因農民負擔而引發(fā)的事件卻時不時地發(fā)生著;
        中西部地區(qū)個別地方甚至呈加重的趨勢。農民負擔,鄉(xiāng)村債務的積重難返,終于使中央高層下決心用200到300億元的中央財政轉移支付,逐步在全國實施農村稅費改革。決心之大,力度之強,以至于有人說它開啟了二十一世紀中國農民“第三次革命”的大門。就在2002年稅費改革試點全面展開前,四川省敘永縣觀興鄉(xiāng)8月31日晚上發(fā)生一起因200元稅費負擔引起的農民在鄉(xiāng)政府門前自殺事件。

        說起過程,讓人倍感心痛:還是10個月前,一位叫許紹棠的農民家的牛被鄉(xiāng)干部以抵200元稅費款為名,牽回了鄉(xiāng)政府;
        這可是這戶農民家最值錢的一樣東西了。萬般無奈的情況下,許紹棠東借西借,第二天才把200元交給鄉(xiāng)政府。而交給鄉(xiāng)政府后,許卻沒有得到他的牛----- -鄉(xiāng)政府的一名工作員把牛交給了這個農民的一個親戚,許正好差這個親戚500元帳。(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可能是這位親戚私下與那鄉(xiāng)干部做了一個交易,把牛牽回了自己的家。得知這個情況后,許非常氣憤,于是就找鄉(xiāng)上要回自己的牛。就是這樣一件小事,鄉(xiāng)政府也沒有人家解決好,于是許開始到縣上、市上上訪,幾個月下來,問題仍然還擺在那里。這個時候鄉(xiāng)上的一名“土律師”給他出了一個主意,讓他打官司告,告鄉(xiāng)政府。并說這個官司一定會贏,同時向鄉(xiāng)政府提出賠償。許為此付出了對他來說是巨大的打官司費用(具體數字不詳),可是,在法庭審理調解過程中鄉(xiāng)政府只答應賠償2000元,與他要求的6000元的差距很大。加上這個時候許的在外打工的兒子急需要8000元錢,內外交困的許紹棠,此時可謂已精疲力盡。8月31日晚上9點,在他最后一次找到鄉(xiāng)政府,鄉(xiāng)政府答應最多再給他加500元后,許的情緒低落到了極點。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他選擇了在鄉(xiāng)政府的大門前喝下農藥,用死來討回自己的公道。

          

          在許紹堂自殺事件中,我們看到,為申張自己的那么一點兒微薄的權益,他付出的卻是生命的代價;
        我們看到,龐大的科層化權力體制與弱小的個體之間的巨大鴻溝! 

          真正的農民組織的缺失使中國“合作化”運動最終走向高度集權的人民公社。農民組織資源的缺失同樣在市場經濟各個利益群體的博弈中,讓農民處于弱勢群體地位。不僅如此,農民組織的體制性缺失還表現在,各級政府進行有關涉農方面的制度設計時,很難聽到真正來自農民的聲音。制度的執(zhí)行對象被排斥在制度決策和落實的過程之外,政策制度的設計與落實成了制度供給方內部決策者與執(zhí)行者之間的隱性交易。這不僅為威權制下的下級討好上級,獲得獎賞開辟了通道,而且,在一個利益多元化社會,直接為政策制度的執(zhí)行者在權力的運作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機會。  

          農村稅費改革涉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農民三者利益的重新調整。中央政府的大政方針是讓利于民。在此前提下,地方政府(主要是鄉(xiāng)鎮(zhèn)基層政府)與農民即成為利益格局中博弈力量的雙方。據一位參與稅費改革的基層干部透露,實際上,作為具體落實中央稅改政策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有的鄉(xiāng)鎮(zhèn)在方案計劃的審批和具體落實中玩起了數字游戲。計稅面積、計稅常年產量等關系農業(yè)稅及其附加減少程度的重要數據,上報審批方案和具體落實方案數字不一致。目的是向上多要一點轉移支付,向下則在負擔減少的額度上確;鶎诱睦孀畲蠡_@對上與對下數字的差額,也就是農民被排斥在關系自己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實之外,付出的體制成本。

          目前,稅費改革正在全國農村全面鋪開。在此之前,就有專家提醒要謹防“黃宗羲定律”的重演。

        如果體制外的制衡力量不健全,農民組織沒有得到健康發(fā)育、生長的空間,很難相信,現代版的“黃宗羲定律”不會重演。天則經濟研究所盛洪博士在評論已經失敗了的糧食棉花流通體制改革時說:“僅從八十年代農業(yè)政策史及其經濟后果來看,缺少一個反映農民利益的平衡的政治結構,是許多損害農民利益政策出臺的重要原因。對制度和政策,如果農民能夠直接發(fā)出與他們人口比例相稱的聲音,我們就無需等待一個檢驗政策的周期,承擔政策錯誤的所有后果,而直接將損害農民的政策排除在外。”   

          一個能反映農民利益的政治結構,離不開各級立法機構中應充實更多的農民代表,也離不開農民組織的體制性構建。  

          

          四、組建全國性農民合作組織,健全組織體系     

          

          進入新世紀,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全球經濟競爭更趨激烈。無疑,對中國農業(yè)和農民提出了巨大的挑戰(zhàn),如何整合現有的社會經濟資源,保障農民平等參與社會經濟發(fā)展的權利,增強農村自我發(fā)展能力,已經成為一個重大課題擺在我們面前。其中,組建全國性農民合作組織,健全組織體系顯得尤為關鍵。  

          農民專業(yè)合作組織正在蓬勃興起,這種市場機制主導下的誘致性制度變遷正在顯示旺盛的發(fā)展?jié)摿ΑK陌l(fā)展趨勢必將突破單純的專業(yè)合作組織模式向社會經濟的宏觀管理層次拓展。著眼于農民合作組織的體制重建正逢其時。在宏觀社會經濟政策的制定中,有一個與政府充分對話、溝通的農民組織,對于減少政府的決策失誤,從而保障農民的權益在政策的落實之前,有著顯著的現實意義。全國性的農民組織的建立,還有利于東西部農業(yè)形成資源共享、優(yōu)勢互補的自我發(fā)展格局,縮小東西農業(yè)發(fā)展的差距。從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轉變職能,構建“大社會,小政府”模式,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也需要政府與農民之間有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中介協調組織! 

          日本把農戶與市場聯結起來的是農業(yè)協同組織(簡稱農協)。農協具有“三位一體”的功能,既是合作經濟組織,又是行政輔助機構,同時又是代表農民政治經濟利益的社會團體。其合作經濟組織的運營包括技術推廣、供銷、信用、保險等綜合服務,F時代的日本農協已經融入現代日本社會各階層及政府體系充分對話、博弈的法制環(huán)境中,在社會經濟事務中,發(fā)揮組織農民,保障農民利益的作用。中國農業(yè)與日本一樣,農業(yè)同樣以東亞小規(guī)模經營為主,借鑒日本農協的經驗,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農民合作組織體系應是當務之急。

          

          農民合作組織的定位在“中國境內的農業(yè)和農業(yè)相關產業(yè)、農村二三產業(yè)從業(yè)人員自愿組織參加的具有獨立企業(yè)法人或社團法人的社會組織!鞭r民合作組織包括專業(yè)合作經濟組織、基層社區(qū)性合作組織、合作組織的聯合組織三種類型。全國供銷社系統(tǒng)、信用合作社系統(tǒng)通過改造改革,辦成農民的合作組織,整體加入全國性合作組織;
        國家及地方涉農事業(yè)機構對應劃入各級農民合作組織聯合組織。各級合作組織的聯合組織的決策機構中農民或農民代表不得低于2/3,應充分吸取五十年代“合作化”運動的教訓,尊重農民,不搞強迫命令。個體農戶不論其是否加入基層社區(qū)性合作組織,都應該享有接受培訓等基本權利! 

          農民合作組織在經濟領域、社會政治領域代表農民的利益。全國和地方合作組織聯合組織,在國家經濟、社會、政治事務中表達農民意愿。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制定和落實涉農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政策措施時,應尊重同級農民合作組織聯合組織的意見。同時,農民合作組織還兼有動員民間資本,參與農業(yè)開發(fā),協調東西部農業(yè)發(fā)展的職責。地方各級農民合作組織對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事務,代表農民,通過法律、行政、經濟手段,維護農民利益。鄉(xiāng)基層社區(qū)合作組織,在基層政府的職能轉變后,對本鄉(xiāng)的經濟發(fā)展承擔責任,協調鄉(xiāng)農業(yè)服務中心、供銷合作社、信用社等專業(yè)合作組織的關系,在產前、產中、產后為農戶提供技術、供銷、資金多方面的服務。在基層村級,村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在保障農民自主經營權的前提下,負責本村的經濟事務;
        村委會負責行政、民政事務;
        村黨支部保證黨的領導,搞好分工協作。集體經濟積累少的村,可尊重大多數農民的意見,村社區(qū)合作經濟組織與村委會合并辦公! 

          農民合作組織的體制建設,是一個龐大的系統(tǒng)工程。需要充分尊重農民群眾意愿;
        需要農村行政管理體制、財政公共資源分配體制改革,供銷社、信用社、涉農事業(yè)機構改革相配套;
        更需要站在法制建設的高度,加快《涉農合作組織法》的立法進程,等等。  

          五、結語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中國農村涌現了一批致富帶頭人和維權精英,他們是中國農民走向現代化的代表。實踐證明,有五千年農業(yè)文明積淀的中國農民是一個富有創(chuàng)造才能和奉獻精神的群體。成立全國性的農民合作組織,給予他們中的精英分子更大的展業(yè)空間,讓農民有一個表達自身利益的機制和平臺,中國農村的明天一定會更美好!

        相關熱詞搜索:農民 組織

        版權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zuancaijixie.com
        91啦在线播放,特级一级全黄毛片免费,国产中文一区,亚洲国产一成人久久精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