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興:資格與利益:從分配公正到實踐公正
發(fā)布時間:2020-05-28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內(nèi)容摘要:公正作為一種普遍的道德尺度,它必須同時要求其行為的動機應當、手段正當和結果正義;
公正作為一種共守的價值標準和行動原則,事實地指向對對權利義務的雙重分配:即指向對公民權利義務資格的平等分配和對公民權利義務之實踐利益的平等分配,前一分配行為遵循的是(資格)分配公正原則,即完全平等的原則;
后一分配行為遵循的是(利益)實踐公正原則,即惟貢獻原則。分配公正原則和實踐公正原則要得到普遍確立,必須以權力分配的普遍公正為根本前提和保證。
關鍵詞 利益 權利義務平等配享 權力分配 分配公正原則 實踐公正原則
一、公正構成的整體條件
公正所涉及的基本問題是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雙重結構關系中的利益、權利、義務、責任問題。相對人來講,權利即資格,它是配享的體現(xiàn);
義務乃責任,需要擔當來實現(xiàn)。但無論是權利還是義務,都涉及利益:利益是權利和義務的實項內(nèi)容和本質規(guī)定,權利和義務是利益的實現(xiàn)(展開)形態(tài),公正則是衡量個體能否在與他人和社會的雙重關系中實現(xiàn)利益對等的評價尺度。根據(jù)人性心理動力學法則[1](P335),任何個人的任何行為都關涉到他者的利害:我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同時必須考慮你(或他)的利益;
我考慮你(或他)的利益,本質上是在考慮我自身的利益;
我能夠給予你(或他)多大利益,你(或他)也將可能給予我多大利益回報。自我利益追求是我的目的,在追求自我利益中考慮、協(xié)調(diào)和平衡你或他的利益,這是為更好地實現(xiàn)我的利益的手段;
反之,當我在自我利益追求中損害或削弱你或他的利益,最終將損害和削弱了我自己的利益。所以,我的行為之于你、他、社會來講,始終是建立在“目的→手段”關系結構基礎上的,“目的→手段”關系結構構成了公正生成的邏輯框架:公正始終是以“目的→手段”關系結構為其內(nèi)在的邏輯規(guī)定性。
無論是個體,還是社會,其行為公正必須涉及到動機、目的、手段及評價標準問題,這些基本問題蘊含了公正成為可能的具體條件:具體地講,行為公正與否的第一個條件是其行為發(fā)動的動機要“應當”;
第二條件是其行為展開所必須的選擇與運用的手段要“正當”;
第三個條件是行為指向的目的(即主觀預設的效果)和實際結果要“正義”。所以完整意義上的“公正”,實際上是動機應當、手段正當和結果正義。無論是個體還是社會,其利益追求行為要公正,首先要求動機必須“應當”,然后要求其行為以及展開其行為的手段要“正當”,并且還要求其行為目的及其所實際達到的效果要“正義”,只有三者同時具備時,其利益追求行為才是公正(道德的和善的)行為。。以此來衡量,應當?shù)男袨椴⒉灰欢ㄊ枪模涸谠S多時候,哪怕行為動機再應當,如果其手段選擇與運用不正當,同樣可以造成非正義的事實和非善的結果;
而正當?shù)男袨橐膊灰欢ㄊ枪模驗槿魏尉唧w行動的產(chǎn)生與完成,都必須同時接受兩個方面因素的制約,一是行動賴以產(chǎn)生的動機(包括沖動、意圖、選擇、決定);
二是行動展開所憑借的方式、方法、手段。如果動機不應當,行為再正當也難達向正義的結果。
二、有限絕對權力:權利分配公正的社會前提
公正所涉及的核心內(nèi)容是等利(害)交換的權利和利益。權利與利益之間的關系可表述為:權利是利益的容器,利益是權利的實在內(nèi)容:“‘權利’之于人永遠都具有其‘實項’內(nèi)容。這個實項內(nèi)容就是利益。權利非它,權利就是利益!保2](P200)而利益實現(xiàn)的抽象定格即是價值:“價值始終是利益的抽象形態(tài),利益永遠是價值的實體狀態(tài)。因而,追求價值是為了實現(xiàn)利益,實現(xiàn)利益是為了創(chuàng)造價值!保3](P253)在現(xiàn)實生活中,人與人以及人與社會之間的等利(害)交換關系最為集中地體現(xiàn)為權利與義務分配關系。公正的根本問題是權利與義務的分配,要真正解決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公正問題,首先得明確定位“分配者”。
從根本上講,權利義務的分配者只能是“社會”。這里的“社會”既指自然社會,又指制度社會:自然社會和制度社會構成了權利義務分配的雙重分配者,由此形成“自然社會分配”和“制度社會分配”這樣兩種權利義務分配形式:前一種分配形式是指自然權力(簡稱為“自然力”)對人進行基本權利(如生命權利)和基本義務(如延續(xù)、延展生命的義務)的分配,這種分配沒有親疏之別,沒有厚薄之分,是絕對平等、對等、等同、公正的。后一種分配形式是指制度化的社會權力(簡稱制度權力)對人進行權利義務的分配,這種分配存在著兩個功能,一是對人所配享的自然權利義務進行制度社會化的轉移性定位,比如既可將人的平等自然權利原封不動地轉移定位為“天賦人權”,也可將其修正性地轉移定位為“天賦君權”;
二是根據(jù)組織化的要求而補充性地制造出相應的社會權利義務,然后進行社會化的分配,使之成為每個人的權利義務。
“權利體系存在于整個規(guī)則體系之中。體系可能是法律規(guī)則、道德規(guī)則、習慣規(guī)則、制度規(guī)則。但是,一切相應的權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再存在,取決于相應的規(guī)則允許或不允許這項要求權,以及是否授予這項‘資格’。”[4](P296)
制度權力分配權利義務的第一步,是通過創(chuàng)建制度方式來對人進行權利義務“資格”分配。因而,制度的創(chuàng)建,不僅是對全社會每個人進行權利義務資格分配,也為權利義務內(nèi)容體系和權利義務規(guī)則體系建立確定方向、劃定范圍、定位價值目標和空間疆域;
更重要的是,制度的創(chuàng)建不僅給制度權力賦予了組織化、結構化的分配方式,也明確清晰地定位了制度權力本身的空間邊限和權力操作限度。制度權力的這種分配與定位,既決定了個體權利義務資格的實際擁有程度,又規(guī)定了個體能夠獲得多少實質性的權利義務內(nèi)容。因此,權利義務既是權力所保障的東西,也是權力所不保障甚至是權力所侵犯和剝奪的對象。權利義務要成為權力所完全保障的東西,首先要求制度權力本身的資格賦予(即分配)的絕對公正:權利義務分配公正的絕對前提是制度權力自身的分配公正。制度權力自身的分配公正,構成了社會公正的基礎問題。
客觀地看,個體才是社會的真正主體,作為個體的我、你、他,才有資格配享作為自然人的全部權利義務和作為社會人的(基本和非基本)權利義務。所以,參與社會管理既是人人的基本權利,也是人人的基本義務。但由于人的生存空間分布廣闊、社會勞動分工專業(yè)化和領域化等等因素的制約,人人直接參與社會管理變成困難。為了共同權利得到全面保障與維護,也為普遍義務能夠人人承擔,全社會每個人將管理國家社會的基本權利義務按照平等的規(guī)則(契約)交付給社會公共機構――即國家名義下的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讓那些具有專門管理社會才能的人借助這一社會公共機構來擔當起管理社會的職責。
當全社會每個人把自己參與社會管理的基本權利義務交托給國家機構和國家機構的掌管者們,個人所交托出來的這種權利義務就匯聚成了一種共同意志,這種共同意志的表現(xiàn)形式(物化形態(tài))就是絕對權力。管理者們通過對組織化、結構化和暴力化的國家機構的運作,來行施這種絕對權力的基本職責和根本任務,就是如實地擔當起實施人人公正和社會公正的基本職責,具體來講,第一,實施社會權利義務的公正分配;
第二,維護和保障全社會每個人的權利義務公正;
第三,在此基礎上,最大程度地促進和增進全社會每個人的利益,使利益最大化。國家機構和持掌這一機構的管理者(即權力者)們要能夠如實地擔當起如上基本職責,其前提是作為絕對權力的國家權力、政府權力、官員權力必須是有限絕對權力。它的“有限”性體現(xiàn)在它必須維護人人權利義務的分配公正,實施人人權利義務享有與承擔的公正。所以,對人人平等權利義務的絕對保障和維護,構成了(國家、政府、官員)絕對權力的邊與限。由此可見,權力來源于權利義務,權力是權利義務的集中體現(xiàn);
權利義務是權力的維護對象和保障內(nèi)容。只有當對人人之權利義務予以對等分配并對這種分配后的權利義務予以全面維護和平等保障的權力,才是正當與應該的權力;
只有具有普遍正當和應當?shù)臋嗔Σ攀侨巳藨摬⒈仨毞䦶牡臋嗔Γ?br>反轉來看,只有真正公正的有限絕對權力才是保障人人平等權利義務的權力,才是全社會每個人應該并必須服從的權力。一旦權力不構成保障全社會每個人的平等權利義務的權力時,則標明有限絕對的社會公共權力滑向了無限絕對狀態(tài),其產(chǎn)生的結果只有一個:即全社會每個人的權利義務事實上得不到根本性的維護與保障,社會由此從上而下失去了公正,個人公正必然喪失。所以,人人平等權利義務公正分配以及得到公正維護和保障的根本前提,只能是社會權力的分配公正和權力運行的絕對限度化。這就要求管理者不僅要擁有這種有限的絕對權力,而且首先要示管理者必須絕對服從這種有限絕對權力;谶@一要求,管理者的權利只能與公民的權利一樣多,即他作為一個人也只能是一個人,不能享受幾個人或更多人的權利,不能代表幾個人或更多人的權利;
管理者們不僅要承擔與公民相等同的義務內(nèi)容,并且還應該承擔起他享有(特殊)權力的那一份義務責任。只有做到此,其所擁有的權力才成為維護和保障全社會每個人的權力,否則,就只能構成侵犯公民權利的“野蠻的權力”[5](P118 )。
三、對等原則:根本的社會公正和個人公正
從權利義務與權力的本質關系看,只有公正的權力才保障所有公正的利益(權利義務):凡是通過有限絕對權力分配的權利義務(即利益)都能夠得到權力的保障;
只有得到完全保障的權利義務(即利益),才是我的權利義務,反之則不是我的權利義務;
能夠保障全社會每個人的正當利益(權利義務)的權力才是有限絕對權力,凡是不保障或不能保障全社會人人的平等利益的權力都是不正當?shù)臒o限絕對權力。
根據(jù)權利義務對權力的本質規(guī)定和權力對權利義務的要求,真正的權利和義務只能是我的權利和義務,反之,只能是虛假的權利義務或真實的強制性權力(強權)。而“我的權利義務”是指公正分配的權利義務。“公正分配的權利義務”是指:第一,這種權利義務對我來說是應當(即必須)的;
第二,這種權利義務對我來講是正當(即應該)的;
第三,這種權利對我來講是正義的。以此來衡量,應當?shù)珔s并不具有正當性的權利義務,不是我的權利義務;
只有具有應當性而不具有正當性的權利義務,也不是我的權利義務;
只有具有正當性而不具有應當性的權利義務,同樣不是我的權利義務。只有既具有應當性又具有其正當性的權利義務,當其真正獲得其正義的性質時,才是我的權利義務。
從本質上講,我的權利義務的形成是以我與人(拓展開去我與社會)存在關系的締結為前提為標志為本質內(nèi)涵的。一切具體的權利義務都只不過是我與人(或社會)之間的存在關系的表現(xiàn)形態(tài)而已。在這一具體而現(xiàn)實的存在關系規(guī)定下,權利與義務的本質關系則表現(xiàn)為:我的權利必然是他人的義務,他人的權利必然是我的義務:我的權利就是我所希望的利益和我所要得到的利益,我所希望的并要得到的利益必然涉及到他人對某種利益的付出;
同理,他人的權利就是他人所希望的利益和他人要得到的利益,他人所希望的和要得到的利益必然涉及到我將要對某種利益的付出。因而,在我與他人所締結的存在關系結構中,權利與義務始終構成對等關系。在我與他人的存在關系結構中,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這一必然的邏輯關系,必然衍生出我的權利與他人的義務的關系:我的權利得到實現(xiàn)必然是以他人對相等同的義務的履行為前提,他人權利得到實現(xiàn)也要求我以相等同的義務承擔為標志。由此,我的權利構成了我的義務,反之,我的義務構成了我的權利:我所享有的權利與我所該承擔的義務相對等;
同理,你的權利構成了你的義務,你的義務構成了你的權利:你所享有的權利與你所應該承擔的義務相對等。
我的權利與你的義務之間這種對等的邏輯必然關系,和我的權利與我的義務之間的這種對等的邏輯必須關系,是社會分配的結果。社會分配權利義務所遵循的基本原則是自然法則:自然賦予給每個人的自然權利和自然義務是平等的、等同的,這一等同主義的自然法則構成了制度社會分配權利義務的基本原則只能是等同原則:社會分配給我某種權利必然要分配給他人相同等的權利,社會分配給我某種義務時必然要分配給他人相同等的義務。當社會遵循這一分配原則而對全社會每個人進行權利義務分配,其分配所達到的實際結果是:我的權利與我的義務同樣相對等。當社會嚴格遵循這一對等原則進行權利義務分配,根本的社會公正和根本的個人公正必然形成。(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概言之,根本的社會公正是我的權利義務與他人權利義務相對等;
根本的個人公正是我的權利與我的義務相對等。
四、權利義務資格分配公正原則
社會公正涉及到兩個方面根本問題: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問題和權利與義務的實踐問題。前者表現(xiàn)為權利義務資格配享的公正,后者表現(xiàn)為權利義務實踐利益謀取的公正。所以,公正原則同樣展開為兩個方面:即權利義務(資格)分配公正原則和權利義務實踐(利益)公正原則。
權利義務(資格)分配公正原則展開為三個具體原則:即平等原則、對等原則和資格原則。
權利義務資格分配公正建立在對人的平等看待基礎上:全社會每個人生而成為社會(自然社會和制度社會)的人,其相互之間是完全平等的。由此出發(fā),分配公正原則的本質原則是平等原則。平等原則是對人的看待原則,它構成了權利義務分配的基礎原則:社會面向人人平等地分配權利和義務資格,決不能給一些人分配的權利義務多,而給另一些人分配的權利義務少;
一個人與另外的任何人所獲得的權利與義務資格必須絕對的平等:平等分配權利義務資格,是最根本的人道原則!
在平等地看待人人的基礎上,進行權利義務的分配必須嚴格地遵循權利義務的對等原則:一個人所獲得的權利必須與他所承擔的義務絕對相對等,絕不能給一些人多分配一些權利而少分配一些義務,也不能給另外一些人少分配一些權利而多分配一些義務。根據(jù)權利義務的對等原則,任何人一旦配享多少權利就必須承擔多少義務,承擔多少義務就必須配享多少權利;
你從他人那里索取了多少權利與利益,你就得為他人付出多少義務與貢獻:權利義務分配的對等原則構成了分配公正的基本原則。
權利義務分配既涉及到基本權利與義務的分配,更涉及到非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緳嗬x務分配是對一種事實性的、已然性的普遍權利與義務的分配,非基本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卻是對各種未然性的、未確定性的、并且具有某種特殊條件構成性的權利義務的分配,對這類有待于充實內(nèi)容的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必須限定在嚴格遵循平等公正原則和對等公正原則的基礎上,確立起一種資格分配的公正原則,即全社會每個人都享有一切非基本權利和承擔相對應的非基本義務的平等資格:每個人都權享有非基本權利和有責任擔當該一非基本權利所引出的非基本義務;
每個人都可以創(chuàng)造條件、能力、品德去享有任何非基本權利和承擔與之相對的非基本義務;
每個人都可以創(chuàng)造條件、能力、品德去創(chuàng)造、開辟任何新的領域、新的形式、新的內(nèi)容的非基本權利與義務:資格原則即人人平等發(fā)展原則,它構成了分配公正原則體系中最重要的原則,是實踐公正原則的基礎。
五、惟貢獻:實踐公正的根本原則
客觀地看,分配的公正是權利義務資格平等配享的公正,實踐的公正是權利義務實現(xiàn)(即利益分配)的公正。前者規(guī)定了人“必須獲得什么”和“應該獲得多少”;
后者規(guī)定了人將通過什么樣的規(guī)則才“可能獲得什么”和“能夠獲得多少”。客觀地看,實踐的公正原則也是一種分配原則,但它與分配的公正原則有其根本區(qū)別:分配的公正原則乃存在論的抽象資格分配原則,它作為對權利義務資格的分配,重在于賦予人“必須獲得什么”和“應該獲得多少”;
實踐的公正原則為實踐論的具體利益分配原則,它是對權利義務的內(nèi)容分配,重在于規(guī)定人將通過什么樣的規(guī)則才“可能獲得什么”和“能夠獲得多少”。
實踐的公正原則具體展開為惟貢獻原則、惟德才原則和平等原則。[6](P328-341)但從總體上講,唯德才原則是從實踐主體之構成條件具備角度來規(guī)定惟貢獻原則的,所以它是惟貢獻原則的派生形態(tài),并完全接受貢獻原則的具體規(guī)范;
而平等原則既是分配的公正原則的本質規(guī)定,又是實踐的公正原則的終極價值標準。所以,從根本上講,實踐的公正原則即是惟貢獻原則。
在習慣性思維傳統(tǒng)里,貢獻原則是社會實踐分配公正的總原則,平等原則是社會實踐分配公正的分原則。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簡單:從存在論意義上講,平等原則是世界存在之普遍利益法則的本質規(guī)定,所以它事實上構成了整個實踐公正原則的終極標準,貢獻原則只是其平等原則的生存化展開形態(tài);
但從生存論層面看,實踐操作意義上的平等原則又是從貢獻原則中推論出來的?陀^地看,無論是貢獻原則還是平等原則,都是建立在利益“需要―滿足”這一存在事實和生存行為事實基礎上的:生命存在的基本“需要―滿足”結構和生命的創(chuàng)造性“需要―滿足”結構構成了人類社會生活的雙重心理結構,這一雙重心理結構從根本上決定了平等公正原則的雙重意義指向:社會的基本“需要―滿足”結構引導出完全平等的公正原則,即“人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應該完全平等”的存在論分配原則;
社會的創(chuàng)造性“需要―滿足”結構引導出不完全平等的公正原則,即“人人所享有的非基本權利應該比例平等”的實踐論分配原則。從本質上講,存在論權利(資格)完全平等的分配原則是社會公正的根本原則,它必須融進實踐論權利比例平等分配原則之中而構成其內(nèi)在規(guī)定,所以,比例平等也是一種完全的平等,它是人人對社會(物質或精神)財富創(chuàng)造貢獻量的完全平等,是對我、你、他所做出的實際創(chuàng)造性貢獻和所應該索取的利益對等的權利義務分配原則。
人的存在論權利義務完全平等原則和實踐論權利義務比例平等原則是實踐公正分配的總原則,在這一總原則規(guī)范下,形成了政治平等、經(jīng)濟平等和機會平(P328-341)等的具體實踐原則:政治平等、經(jīng)濟平等和機會平等,都客觀地存在著存在論意義上的完全平等和生存論意義上的比例平等問題。存在論意義上的政治平等、經(jīng)濟平等和機會平等,都是一種不作為的完全平等:政治的存在論平等是完全的政治自由和政治民主,這是人人必須平等享有的基本存在權利,它集中體現(xiàn)為“每個人只頂一個,不準一個頂幾個。”[7](P145)經(jīng)濟的存在論平等和機會的存在論平等,同樣是人人必須共享的完全平等的存在權利,前者所遵循的是“按需分配原則”[8](P414--420);
后者所遵循的是領域、行業(yè)、職位、地位、非基本權利和非基本義務向人人開放的原則。[9](P421-431)。而實踐論平等原則卻要求其生存意義上的政治平等、經(jīng)濟平等和機會平等,必須遵循比例平等的貢獻原則。這一貢獻原則表述為:在我在與他人和社會的雙重結構關系中所展開的所有利益追求行為,都是付出與索取的行為:當實際地付出了多少代價,就應該獲得多少利益;
反轉來看,當實際索取了多少利益,就必須付出多少代價,承擔多少義務。在這里,“貢獻”既與“付出”、“索取”相對應相對等,也與“權利”配享和“義務”履行相對應相等同:
1、所謂貢獻,即是對有限絕對權力所分配的權利義務的行為實現(xiàn)。因為一切應該且必須得到保護的權利,只能是有限絕對權力分配的權利,這種權利才是我與你所應該且必須索取的權利;
一切應該且必須付出的義務,只能是有限絕對權力分配的義務,這種義務才構成我與你所應該且必須做出的貢獻。
2、凡貢獻,必須遵循付出在先、索取隨后的原則。這與分配的公正原則剛好相反:在貢獻原則中,付出在先、索取隨后即是遵循義務在先、權利(和利益)隨后的原則;
在公正的分配原則中,則遵循權利在先、義務隨后的原則,即只有先獲得了某項權利資格,然后才承擔相對等的義務責任。
權利義務在分配公正原則與實踐公正原則中的這種相反的構成現(xiàn)象,恰恰揭示了社會必以我(或你)的利益為起點和目的的社會公正精神。在這種社會公正精神規(guī)范下,公正的根本價值目標是:在權利義務分配上把一切人平等地當人看。把一切人平等地當人看的根本標志是:只有當我(或你)獲得平等做人的權利資格和權利內(nèi)容,才可據(jù)此而承擔起與之對等的做人義務。所以,在分配的公正原則中,權利的首先被確立,這是人的主體地位、獨立價值和生存尊嚴的確立。但在實踐的公正原則中,如果以索取為起點,那么由此所規(guī)定的義務就可能得不到應有的履行,人將有可能興趣權利而冷漠義務,進而只關心索取而無意于付出。所以,在實踐的公正原則中,只有而且必須先承擔起做人的社會責任(和義務),才能夠實實在在地享有權利化的利益。因而,分配的公正原則中的權利義務與實踐的公正原則中的權利義務之間的關系,整體地構成了如下的健康運動鏈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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