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之元:美國29個州公司法變革的理論背景及啟發(fā)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中國政府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提法,在海內外學人和輿論界中引起了不少疑慮。一些人彼此心照不宣地認為,“市場經濟”前面的形容詞“社會主義”,只是出于政治與意識形態(tài)的約束而不得不加上去的。按照這種觀點,“市場經濟”只能在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才得以存在;
所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不能在理論上成立的,也不會帶來實踐上好的效果。
無論明言與否,這種觀點在海內外對于中國經濟改革的研究中,實際上已經據于主流地位。目前學術界對中國改革大致有兩種評價。一種評價認為,中國改革不成功,因為沒有走東歐和前蘇聯那種徹底市場化和私有化的“大爆炸”道路;
另一種評價認為,中國改革相當成功,是一種減少社會震蕩的“漸進主義”道路。這兩種評價,在表層上截然相反,但在深層上卻一脈相承:它們都接受改革目標就是“市場經濟加私有制”,而只在達到這一共同目標的手段上、時間次序上產生分歧。
發(fā)人深思又饒有趣味的是,正當東歐、俄國和中國的一批“新精英”階層和他們在知識界的代言人們將“私有制”奉為新“圣經”的時候,美國的公司法卻發(fā)生了向相反方向的深刻變革。長期以來,私有制在公司法中體現為如下公司治理結構(Corporate governance):股東是“所有者”,經理必須,并且僅僅為股東的利潤最大化服務。但是,從1980年代末至今,美國已有二十九個州(即超過半數的州)修改了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經理為公司的“利益相關者”(Stakeholders)服務,而不僅為股東(Stockholders)服務。換言之,股東只是“利益相關者”中的一部分,而勞動者、債權人和社區(qū)則為另一部分“利益相關者”。[1]公司法的這一重大變革,突破了似乎是天經地義的私有制邏輯(即股東是“所有者”,經理只為所有者服務),成為美國近年政治、經濟舞臺上最有意義的事件。
那么,美國公司法的變革,對中國有何意義呢?顯然,常常做橫越太平洋旅行的美國經濟學家不曾提到這一變革。為什么呢?這可能有兩種解釋。一種解釋是說,美國主流經濟學家比較脫離美國經濟的實際,故不了解或看不出美國公司法變革的重大意義;
另一種解釋,是由克林頓總統三人經濟顧問委員會成員,不完全信息經濟學創(chuàng)始人斯蒂格利茨所提出的。他風趣地說,美國經濟顧問對社會主義國家的建議,可用一句話概括:“按我們說的去做,但別按我們做的去做”(“Do。幔蟆。鳎濉。螅幔,not as we。洌铩保郏玻。這兩種解釋究竟何者更接近事實,這里不去管它;
我想強調的只是,雖然西方經濟學家沒有對中國介紹美國公司法的變革,但這不能成為我們不重視、不思考該變革對中國的意義的理由。
當然,我國有一部分學者頗受斯大林“歷史發(fā)展必然階段論”的思想方式的影響。即使他們主觀上反對斯大林,但往往不能避免“必然階段論”的思維方式。例如,前些年頗流行的“補資本主義發(fā)展階段的課”之論就是這種思維方式的體現。現在,不難想象,有人會說:“美國公司法的變革是美國高度發(fā)達階段的產物,中國還是要按部就班地學習美國以前的私有制”。對此我只能說,我們即不能照搬美國的過去,也不能照搬美國的現在;
但我們應該密切注意西方理論和實踐上的變化,認之作為中國制度創(chuàng)新和理論創(chuàng)新的借鑒。
本文將首先介紹美國公司法變革的著名案例,即1989年賓夕法尼亞州(Pennsylvania)公司法及其引發(fā)的全美論戰(zhàn),然后集中討論公司法變革的經濟學和法學背景,以期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制度創(chuàng)新可能性提供理論啟發(fā)。
一、“賓夕法尼亞州式的社會主義”
美國1980年代興起了一股公司之間“惡意收購(hostile。簦幔耄澹铮觯澹颍┑睦顺。這一浪潮是“公司控制權的市場”(market。妫铮颉。悖铮颍穑铮颍幔簦濉。悖铮睿簦颍铮欤┑募斜憩F。該市場的運作機制大致如下:惡意收購者高價購買被收購對象公司的股票,然后重組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改變公司經營方針,并解雇大量工人。由于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可以高價將股票賣給收購者,他們往往同意“惡意收購者”的計劃;
如果按照傳統的公司法,經理必須、并且僅僅對股東股票價值最大化負責,那么經理就有義務接受“惡意收購”,事實上,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在80年代大都發(fā)了大財,因為收購者提供的價格一般都在原股票價格的50%到一倍以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貝納德?#24067;雷克(Bernard。拢欤幔悖耄┥鷦拥卣f:“本杰明?#23500;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1789年斷言,死亡和稅收是生活中最確定的兩件事。如果他活到今天,他會加上第三件確定無疑的事實,即股東從收購中獲利。[3]
但是,這種股東接受“惡意收購”的短期獲利行為,往往是和企業(yè)的長期發(fā)展相違背的。一個企業(yè)在發(fā)展中,已經建立起一系列的人力資本、供銷網絡、債務關系等,這些安排如果任意被股東短期獲利動機所打斷,必將影響到企業(yè)的生產率。哈佛大學經濟學家史來弗(Andrei。樱瑁欤澹椋妫澹颍┖蜕衬梗ǎ蹋幔鳎颍澹睿悖濉。樱酰恚恚澹颍螅⿲γ绹碍h(huán)球航空公司”(TWA)被“惡意收購”的案例做了研究,他們發(fā)現,TWA股東收益的增加額是由工人工資的減少額帶來的,后者是前者的1.5倍。[4]。也就是說,“惡意收購”只代表財富分配的轉移,并不代表新財富的創(chuàng)造。因此,美國工人之反對“惡意收購”,是不難理解的。
一些高級經理人員也反對“惡意收購”。通用汽車公司(General Motors)前總裁托馬斯?#22696;非(Thomas。停酰颍穑瑁┰冢保梗梗澳暾f,“許多所謂‘投資者’,只注意短期投機股票生意,這些人根本不配被稱為‘所有者’!保郏担葜劣谑堋皭阂馐召彙敝Φ膫鶛嗳撕捅皇召徆舅诘氐纳鐓^(qū)居民,也有控制“惡意收購”的強烈愿望。
在這一背景下,美國許多州從80年代末開始修改公司法,允許經理對比股東更廣的“利益相關者”負責,從而給予經理拒絕“惡意收購”的法律依據,因為盡管“惡意收購”給股東帶來暴利,但卻損害公司的其他“利益相關者”。賓夕法尼亞州在公司法上的變革,以其與傳統公司法的鮮明區(qū)別,引起了全美金融企業(yè)界的大論戰(zhàn)。
。保梗福鼓,為了抗御“惡意收購”,賓夕法尼亞州議會提出了新的公司法議案。它包括四條新條款:
第一,任何股東,不論擁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權。這是為了對付“惡意收購者”常用的“借錢買公司”(leveraged buyout)策略的。這一條款突破了傳統公司法“一股一票”的原則。
第二,作為被收購對象的公司,有權在“惡意收購”計劃宣告后18個月之內,占有股東出售股票給“惡意收購者”所獲的利潤。
第三,成功了的“惡意收購者”必須保證26周的工人轉業(yè)費用,在收購計劃處于談判期間,勞動合同不得終止。
第四,也是最引人注目的條款,是賦予公司經理對“利益相關者”負責的權利,而不象傳統公司法,那樣,只對股東一方負責。[6]
美國商業(yè)界的主要刊物之一《商業(yè)周刊》(Business Week)對賓夕法尼亞州的新公司法極為不滿,認為它“破壞了資本主義的核心概念:董事會和經理對股東的責任”。另一家頗具影響的商業(yè)期刊《富布斯》(Forbes)則干脆有了“賓夕法尼亞州式的社會主義”(Socialism,Pannsylvania-style)一詞。[7]雖然面對強大的反對力量,賓州的新公司法仍顯示出生命力,目前全美已有29個州采用了類似賓州的新公司法。賓州新公司法的起草人沃爾曼(Steven Wallman)也被提升為聯邦政府證卷委員會成員[8]。在賓州實踐的影響下,美國重要思想庫布魯金斯研究所(Brookings。桑睿螅簦椋簦酰簦椋铮睿╅_展了對新公司法的大量研究,于1995年出版了《所有制與控制權:重新思考21世紀的公司法理》一書,其核心思想是將股東視為公司的“所有者”是一個錯誤,[9]公司經理應對公司的長遠發(fā)展和全部“利益相關者”負責。
由此可見,80年末期以來美國公司法的變革是和反對“惡意收購”這一實踐背景相聯系的。但是,公司法的變革,同時又是對傳統的私有制邏輯的重大突破,因此不可能沒有深厚的理論背景。下面,我們就來介紹西方經濟學和法學的若干新進展。這些進展為突破私有制邏輯提供了管理上的條件。
二、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效率的矛盾
近年來,西方經濟理論的重要新領域--“委托-代理”(principal-agent)理論--被介紹到了中國。該理論旨在設計有效率的激勵機制,以克服代理人的“敗德”(moral。瑁幔幔颍洌﹩栴},從而使代理人更好地為委托人服務。從事“法律與經濟”研究的學者[10],很自然地將傳統公司法中的股東當做“委托人”,經理和工人當做股東的“代理人”。
但是,頗有意思的是,“委托-代理理論”的新發(fā)展,揭示出不僅“代理人”有“敗德”問題,而且“委托人”也有“敗德問題”。這一結論是“赫姆斯特姆”(Holmstrom)“不可能性定理”的結果。
赫姆斯特姆是麻省理工學院經濟學教授,“委托-代理”理論的創(chuàng)始人之一。他證明了如下的“不可能性定理”,“納什平衡”(Nash equilibrium)和“帕累托最優(yōu)”在“預算平衡”的團隊中是不可能同時實現的。[11]在經濟學中,“納什平衡”是“個人理性”的條件,“帕累托最優(yōu)”是“集體理性”的條件,而“預算平衡”則指團隊的產出將全部被團隊成員分享(但不一定每人均等)。因此,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又可被陳述為:在“預算平衡”的團隊中,“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是相互矛盾的。
最初,人們認為“赫姆斯特姆定理”可用來支持阿爾欽(A.Alchian)和德姆塞茨(H.Demsetz)的私有制理論。阿氏和德氏認為,一個團隊的工人總無法克服“搭便車”(free。颍椋洌澹颍ㄍ祽校﹩栴},因此需要在團隊之外有一個監(jiān)督者;
而誰來監(jiān)督“監(jiān)督者”呢?阿氏和德氏認為,解決之道在于使監(jiān)督者成為團隊產出的“剩余索取者”(residual。悖欤幔椋恚幔睿簦此姓。這樣一來,“監(jiān)督者”就有干勁了。“赫姆斯特姆定理”證明了預算平衡的團隊不可能同時實現“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從而可有如下含義:為了同時實現“個人理性”(納什平衡)和“集體理性”(帕累托最優(yōu)),必須打破“預算平衡”,即團隊成員所得之和要小于團隊總產出,而作為“剩余索取者”的所有者恰恰滿足了打破“預算平衡”功能。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這種對“赫姆斯特姆定理”的似乎有理的解釋,卻被發(fā)現陷入了自身設下的陷井。因為,若設原來有個n個人,那么加上“剩余索取者”之后,我們還可視其全體為一個“n+1”個人組成的團隊。而關鍵在于,對這個“n+1”人的團隊而言,“預算平衡”還是存在的(因“剩余”只不過是團隊總產出減去成員總所得,現在將“剩余”加上成員總所得還是等于團隊總產出),故根據“赫姆斯特姆定理”,這個“n+1”人的團隊仍不可能同時實現“個人理性”和“集體理性”[12]。
現在,如果我們將“n+1”團隊中的“剩余索取者”的“個人理性”解釋為“利潤最大化”,將“集體理性”解釋為“帕累托最優(yōu)”,我們就得到了令人震驚的結論:剩余索取者的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是相互矛盾的。換言之,如果我們認為“剩余索取者”是“委托人”,團隊成員是“代理人”,團隊成員的“搭便車”行為是一種“敗德問題”,則“赫姆斯特姆定理”意味著委托人也存在著敗德問題。例如,可以設想,剩余索取者和團隊成員訂下一個集體合同,規(guī)定產量若不到一定數值,整個團隊成員不能得到某項收入;
但“剩余索取者”卻可以“敗德”,采用收買團隊成員之一的辦法,使團隊總產出與規(guī)定數值相比只差一點,這樣他一方面不必按原定額支付收入給團隊成員,另一方面又沒有重大損失。而一旦“代理人”預見到“委托人”的敗德行為,“委托人”設計的任何激勵機制,對“代理人”來說,都不會起作用。
眾所周知,“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最優(yōu)”都是西方經濟學家所鐘愛的原則!昂漳匪固啬凡豢赡苄远ɡ怼钡纳羁桃饬x在于,它迫使人們在這兩個原則之間做出選擇。顯然,“利潤最大化”是屬于“個人理性”范疇;
而“帕累托最優(yōu)”(Pareto Optimality),則屬于“集體理性”范疇,(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因為一項交易“帕累托有效率”(Pareto。澹妫妫椋悖椋澹睿簦┦侵杆鼓承┤司硾r更好,而又不使任何人處境更壞。
面對“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最優(yōu)”的選擇,“法律與經濟學”學派的領袖人物波斯納(R.Posner)法官決定放棄“帕累托最優(yōu)”原則。[14]他轉而采用“希克斯效率”(Hicks。澹妫妫椋悖椋澹睿簦┰瓌t:所謂一項交易是“希克斯有效的”,指的是贏家贏得比輸家輸得更多。很明顯,這種對“帕累托效率”(集體理性)的公然放棄,表明了波斯納赤裸裸地為股東單方面利益考慮的偏好[15]。
波斯納對“帕累托最優(yōu)”原則的放棄,將目前西方經濟學的深刻危機突出地挑明了。一般說來,不到萬不得已,經濟學家是不會放棄“帕累托最優(yōu)”原則的。因為,一旦放棄這一原則,“利潤最大化”就變成了為股東單方面利益服務的“赤裸的偏好”,而西方經濟學原本的得意之作,在于“證明”利潤最大化恰好也同時帶來對社會整體的“帕累托最優(yōu)”。
由此可見,證明“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最優(yōu)”之間相互矛盾的“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具有多么深遠的意義了:它打破了股東利潤最大化自動導致“帕累托最優(yōu)”的神話。從而,它也為公司法的變革--經理應對公司的“利益相關者”負責--提供了經濟學上的依據。
有意思的是,甚至連波斯納的得意學生依斯特布魯克法官(Judge Easterbrook),也認為放棄“帕累托最優(yōu)”原則實在說不過去。他竟出人意料地在1989年關于威斯康星州新公司法的合法性的判決中,支持“利益相關者”之說法,認為“惡意收購”雖有利于股東,但剝奪了債權人,經理和工人的人力資本。[16]
三、市場經濟與私有制的矛盾
如果說,揭示出“利潤最大化”和“帕累托最優(yōu)”之間的矛盾,是經濟學為公司法變革提供的依據;
那么,揭示出“市場競爭”和“私有制”之間的矛盾,則是法學為公司法變革做出的貢獻。
初看起來,這種說法好象是“天方夜談”,因為認為“市場經濟”與“私有制”是“孿生兄弟”,已是西方經濟學家的根深蒂固的看法。他們本能地會問:豈有“市場競爭”與“私有制”相矛盾之理?
但是,法律史學和法理學的新研究,卻表明“市場競爭”的確是和絕對的私人生產資料所有制相沖突的。體現這種沖突的法律案例,多得不勝枚舉。哈佛大學法學院墨頓?#38669;爾維茨(Morton。龋铮颍鳎椋簦┙淌冢谄浣浀湫灾鳌睹绹傻霓D變》中,就列舉了大量“市場競爭”和“私有制”相沖突的法律案例。
例如,1837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了后來極為著名的“查爾斯河建橋案”(Charles River。拢颍椋洌纾濉。茫幔螅澹T摵游挥诓ㄊ款D,一家公司從麻省政府得到特許權已建了一條橋,但另一家公司隨后又建了一條橋;
于是,前者起訴后者侵犯了財產權。因為財產權包括收益權和控制權,后者與前者競爭,減少了前者的收入,故構成對前者財產權的侵犯。所幸,最高法院駁回了起訴,認為前者將財產權絕對化,實際上是主張不合理的“封建性權利”[17]。
比“查爾斯河建橋案”更復雜的是有關同一河流上、下游工廠的用水競爭的大批案例。從所周知,以水力推動的紡織工業(yè),是美國19世紀上半葉工業(yè)革命的領頭產業(yè)。用水競爭,則是上、下游工廠常常出現的法律沖突。一開始,處于下游的工廠往往起訴上游工廠將河水改道的行為,因河水在上游被改道,將減少對下游工廠的水能供應,從而破壞下游工廠的財產權收益;
但后來,由于大型水壩技術的成熟,下游工廠可以通過建立水壩將河水返回上游,淹沒上游工廠的紡織機,壩上游工廠也起訴下游工廠侵犯它的財產權收益。這樣,法院就面臨著兩難困境:保護一方的絕對財產權,就要侵犯另一方的絕對財產權。最后,法院只好將財產權“相對化”,強調“市場競爭比保護絕對私人產權更有利于公眾利益”。[18]
也許有人要問:“為什么非強調絕對私人產權呢?如果我們承認相對私有制,市場競爭與私有制的矛盾不就不復存在了嗎?然而,問題的關鍵恰恰在于,“相對私有制”將取消“私有制”這一概念的獨立的理論價值。因為,“私有制”這一概念如果“相對化”,馬上就產生誰來決定“相對度”的問題;
而“私有制”原本的吸引力,則在于一旦找出“所有者”,關于財產控制權和收益權的一切問題就迎刃而解了。這一吸引力的大前提是“私有制”必須“絕對化”,否則找出“所有者”之后,“控制權”和“收益權”的一切問題還是解決不了。
明白了這個道理,我們便不難理解威廉?#24067;萊斯通(William Blackstone)為什么在他1765年的普通法(Common。蹋幔鳎┙浀渲髦,一定堅持將“私有制”定義為“對物的絕對統治”了。布萊斯通的原話是,財產權是“一個完全排他的對外界物品的單一的、專制的統治”。[19]由于布氏是英語世界中第一個系統著述“普通法”的人,他對私有制的“絕對化”定義對英、美法律影響極大。而他本人已經暗示到,絕對私有制與市場競爭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他對此的解決之道,是堅持絕對私有制,限制市場競爭。這充分反映在他關于“所有者不僅有權拒絕鄰居穿行,而且有權制止鄰居在該鄰居自己的土地上做任何他不喜歡的事”的說法[20]。
但是,上述“查爾斯河建橋案”和“上、下游工廠用水案”的判決,卻采用的是和布萊斯通相反的方法:堅持市場競爭,將私有財產相對化。而一旦將“私有制”相對化,出于前已論述的理由,“私有制”這一概念的獨立的理論吸引力就消失了。于是,“法理學”進入了以“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取代“自然法”(natural。欤幔鳎┑男码A段。
“法律實證主義”強調法律的社會、政治基礎,否定“自然法”學派關于“權利”的“超驗”來源的理論。在英國,“法律實證主義”的代表人物是邊沁(Jeremy。拢澹睿簦瑁幔恚┖湍吕崭缸樱ǎ剩幔恚澹蟆。停椋欤臁『停剩铮瑁睢。樱簦酰幔颍簟。停椋欤欤;
在美國,則以霍菲爾德(Wesley Hohfeld)為最杰出的理論代表。由于反對“權利”有“超驗”來源的“自然法”學說,霍菲爾德認為,不應在“所有權”概念中只強調“權利”(right),而應強調所有權是“權利”、“權力”(power)、“特權”(privileges)和“豁免權”(immunities)的復雜的復合體。換言之,“所有權”是可以不斷分解和重組的“權利束”或“權力束”。[21]因而在否定“自然法”的“法律實證主義”中,“權利”和“權力”的截然劃分是沒有意義的,“權利”無非是社會承認的相對穩(wěn)定的“權力”。
“法律實證主義”在“財產權”問題上的應用,即是指明財產權的相對性。它突破了“自然法”學派給絕對私有財產提供“超驗”基礎的理論[23],從而為在“市場競爭”與“絕對私有制”之間選擇前者準備了法理學的依據。
經過這一番論述,我們正可以看出,揭示市場競爭與私有制的矛盾,有力地從理論上支持了公司法的變革。這首先是因為,即使我們硬要把“股東”叫做“所有者”,由于私有財產權的相對性,我們也還是不能自動從“所有權”推導出安排誰掌握控制權、收益權的方法[24],其次,由于“惡意收購”僅使股東一方得利,損壞了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人力與貨幣資本,因而必使公司的生產力下降,使之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為了堅持“市場經濟”對“絕對私有制”的優(yōu)先性,我們有必要變革公司法,使經理不只為股東一方服務,而為公司全體“利益相關者”服務,從而促進公司生產的長期發(fā)展。
四、對我國改革的啟發(fā)
美國二十九個州公司法的變革,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有很重要的啟發(fā)作用。首先,它有助于我國經濟學者打破對私有制的迷信,增強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制度創(chuàng)新的信心;
第二,關于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概念,直接有助于我國國家體改委正在著手組織的“現代企業(yè)制度”試點工作。
需要指出,美國29個州公司法的變革中,各方“利益相關者”參與的程度在各州是不一樣的,例如,在賓夕法尼亞州、紐約州和威斯康星州,勞動者和管理者一起,積極參與了新公司法的出臺過程;
而在康涅迪格州,新公司法則主要體現了管理者對股東支持“惡意收購”的反擊,勞動者和社區(qū)并未參與。[25]盡管如此,美國公司法變革的大方向是“經濟民主化”,使各方“利益相關者”都能夠參與經濟過程的控制和收益,還是明確的。
我國有條件和潛力,在“經濟民主化”上,比美國做得更好。實際上,我們常說的,在企業(yè)經營中,必須“兼顧國家企業(yè)和個人三者的利益”,就是“利益相關者”概念的體現。在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試點工作中,我國學者不局限于對“現代企業(yè)制度”一刀切式的理解,已經做出了一些具有重大價值的理論創(chuàng)新。
例如,朱熔基副總理過去的研究生陳傳明博士,提出了和“利益相關者”式公司治理結構十分相似的“S型企業(yè)制度”[26]。陳傳明指出“S型企業(yè)制度”是一種“綜合邏輯”的制度,它不同于已經出現過的三種“單一邏輯”的制度。這三種“單一邏輯”分別是:(1)“資本的邏輯”,其代表是傳統的西方股份制;
(2)“勞動的邏輯”,其代表是南斯拉夫工人自治制度;
(3)“經理的邏輯”,其代表是“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的股份制企業(yè)。陳傳明依次分析了這三種“單一邏輯”的困境,提出了“綜合邏輯”的“S型企業(yè)制度”,其要點是企業(yè)的“各類參與者”“權力共使,利益分享,風險共擔”。
又如,我國頗有影響的《經濟研究》雜志,發(fā)表了盧昌崇的關于在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中如何處理“老三會”與“新三會”的關系的文章。所謂“新三會”,是指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后的“董事會”、“股東大會”和“監(jiān)事會”;
而“老三會”,則指“黨委會”、“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盧昌崇指出,應將企業(yè)職工入選董事會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因為,“在傳統的企業(yè)組織模式中,民主管理作為企業(yè)管理的一項根本制度是借助于行政權力自上而下貫徹實施的……行政權力干預弊端很多,無疑應當削弱,但是在原體制下靠行政干預得以維系或貫徹的某些可取的制度安排在新的經濟條件下應當如何發(fā)揚光大,卻一直是擺在我們面前,但又一直未曾獲得妥善解決的一個‘年輕’的老問題”。[27]盧昌崇進一步指出,“令人深感遺憾的是,我國的《公司法》并沒有全面地反映出職工參與制應作為一種可取的制度安排加以確立這一世界性的發(fā)展潮流。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只有在國有獨資公司中職工代表方可入選董事會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和其它形式的有限責任公司中職工代表只能入選監(jiān)事會”,這就“使職代會和董事會之間失去了聯系紐帶和相互作用的支點”。[28]
盧昌崇關于“由職代會推舉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的建議,并不是“南斯拉夫式工人自治”的主張;
而是和陳傳明的“S型企業(yè)制度”一樣,十分類似于美國公司法變革中用“利益相關者”取代“股東至上”原則的做法。
事實上,本文所介紹的美國29個州公司法變革的經濟學與法學背景對我國改革思路的啟發(fā),可用盧昌崇的一段話來很好地概括。為了表達對陳傳明和盧昌崇先生(以及許多與他們一樣的致力于我國制度創(chuàng)新探索的“同志”)的敬意,我引用盧昌崇這段話來結束本文:
“唯股東利益馬頭是瞻的理論觀點已經成為歷史陳跡,我們在探索我國公司法理機構模式過程中即令不強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特色,也大可不必被這種陳舊的理論觀點束縛住自己的手腳。我國目前的理論界有些人動輒拿‘國際慣例’來嚇人,全然不計法無通法的辯證原則;
其實,僅就公司治理機構而言在全世界范圍內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模式,德國的、美國的,日本的……都有自己的特色。我們完全有理由在企業(yè)制度創(chuàng)新過程中探索出一個中國模式,萬萬不可邯鄲學步甚至是削足適履!保郏玻梗
[1]關于這二十九個州公司法變革的詳細資料,可見Steven Wallman,“The Proper。桑睿簦澹颍穑颍澹簦幔簦椋铮睢。铮妗。茫铮颍穑铮颍幔簦濉。茫铮酰螅簦椋簦酰澹睿悖。樱簦幔簦酰簦澹蟆。幔睿洹。疲铮颍恚酰欤幔簦椋铮睢。铮妗。模椋颍澹悖簦铮颉。模酰簦椋澹蟆保樱簦澹簦螅铮睢。蹋幔鳌。遥澹觯椋澹,Vol,21,1991,pp.16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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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ernard。拢欤幔悖耄埃樱瑁幔颍澹瑁铮欤洌澹颍蟆。牵幔椋睿蟆。妫颍铮怼。裕幔耄澹铮觯澹颍蟆。幔睿洹。遥澹螅簦颍酰悖簦酰颍椋睿纾蟆。猓澹簦鳎澹澹睢。保梗福薄。幔睿洹。保梗福叮$162。拢椋欤欤椋铮睢。椋蟆。帷。欤铮簟。铮妗。停铮睿澹,P.5,Journal。铮妗。粒穑穑欤椋澹洹。茫铮颍穑铮颍幔簦濉。疲椋睿幔睿悖,1988,Spring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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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担荩蹋铮酰椋蟆。蹋铮鳎澹睿螅簦澹椋,“Why Management。樱瑁铮酰欤洹。ǎ幔睿洹。樱瑁铮酰欤洹。睿铮簦龋幔觯濉。遥澹螅穑澹悖簟。妫铮颉。裕瑁澹椋颉。樱瑁幔颍澹瑁铮欤洌澹颍蟆,Fall。保梗梗,The。剩铮酰颍睿幔臁。铮妗。茫铮颍穑铮颍幔簦椋铮睢。蹋幔,p.2.
。郏叮蓐P于賓夕法尼亞州新公司法法,詳見Steven。龋椋欤欤埃樱簦幔耄澹瑁洌洌澹颍蟆。郑印。樱簦铮悖耄瑁洌洌澹颍螅海痢。校澹睿睿螅欤觯幔睿椋帷。停椋颍幔悖欤濉,Dollars。幔睿洹。樱澹睿螅澹,July/Aug,1995,pp16-19.
。郏罚萃郏叮葑,p.17。值得指出《富布斯》雜志的創(chuàng)辦人的兒子S.Forbes是1996年美國共和黨的總統競選人之一。
。郏福萋摪钫C卷委員會是1933年建立的調節(jié)全美股票交易的最高權力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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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保埃荨胺膳c經濟”(Law and。牛悖铮睿铮恚椋悖螅┦俏鞣椒▽W界的一個學派,試圖用經濟學方法研究法律問題。
。郏保保荩拢龋铮欤恚螅簦颍铮,“Moral。龋幔幔颍洹。椋睢。簦澹幔恚蟆保拢澹欤臁。剩铮酰颍睿幔臁。铮妗。牛悖铮睿铮恚椋悖螅郑铮欤保,1982,pp.324-400.可參見拙文《對南街村克服“搭便車”問題的思考》對該定理數學證明的介紹。
[12]最先提出“n+1”團隊仍適用“赫姆斯特姆定理”的文章是M.Eswaran。幔睿洹。粒耍铮簦鳎幔,“The Moral。龋幔幔颍洹。铮妗。拢酰洌纾澹簦拢颍澹幔耄椋睿纭,Rand。剩铮酰颍睿幔臁。铮妗。牛悖铮睿铮恚椋悖蟆。危铮欤保担危铮,p.581,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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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赤裸的偏好”(naked。穑颍澹妫澹颍澹睿悖澹┦侵ゼ痈绱髮W法學院Cass。樱酰睿螅簦澹椋罱淌谟玫男g語。見其“Naked。校颍澹妫澹颍澹睿悖澹蟆。幔睿洹。簦瑁濉。茫铮睿螅簦椋簦酰簦椋铮睢币晃模ǎ茫铮欤酰恚猓椋帷。蹋幔鳌。遥澹觯椋澹,Vol84.1984,p.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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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保福萃郏保罚葑ⅲ校矗,括號中引語系紐約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用水競爭與私人產權的矛盾,決不是個別的例外現象:同樣的矛盾在石油開發(fā),天然氣開發(fā)上也普遍存在;魻柧S茨教授指出,關于用水競爭的案例,反映了產權與市場競爭之矛盾問題的“基本結構”(同[17]注,P.35.)
[19]這句話的英文原文是“that。樱铮欤濉。幔睿洹。洌澹螅穑铮簦椋恪。洌铮恚椋睿椋铮睢。鳎瑁椋悖琛。铮睿濉。恚幔睢。悖欤幔椋恚蟆。幔睿洹。澹澹颍悖椋螅澹蟆。铮觯澹颉。簦瑁濉。澹簦澹颍睿幔臁。簦瑁椋睿纾蟆。铮妗。簦瑁濉。鳎铮颍欤洌椋睢。簦铮簦幔臁。澹悖欤酰螅椋铮睢。铮妗。簦瑁濉。颍椋纾瑁簟。铮妗。幔睿。铮簦瑁澹颉。椋睿洌椋觯椋洌酰幔臁。椋睢。簦瑁濉。酰睿椋觯澹颍螅濉币裕耍郑幔睿洌澹觯澹欤洌,“The New。校颍铮穑澹颍簦。铮妗。簦瑁濉。危椋睿澹簦澹澹睿簦琛。茫澹睿簦酰颍保拢酰妫妫幔欤铩。蹋幔鳌。遥澹觯椋澹,Vol.29,1980,p.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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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玻保輩⒁娮咀鳌对僬撝贫葎(chuàng)新與第二次思想解放》中對“權力束”的進一步說明,載《二十一世紀》1995年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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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關于“自然法”與私有財產之關系,詳見拙作《羅爾斯對自由主義的重構》。
。郏玻矗堇,如果私有產權是絕對的,則罷工、集體談判就都是對雇主財產權的破壞。關于勞工問題在打破“絕對私有制”概念上的作用,詳見拙作《關于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三個理論問題》。
。郏玻担輰γ绹髦莨痉ǔ雠_過程的差異的研究,可參見John。茫铮妫妫澹,“The。眨睿悖澹颍簦幔椋睢。茫幔螅濉。妫铮颉。裕幔耄澹铮觯澹颉。遥澹妫铮颍恚海粒睢。牛螅螅幔。铮睢。樱簦铮悖耄瑁铮欤洌澹颍,Stakeholders。幔睿洹。拢酰螅簦酰穑蟆,Wisconsin。蹋幔鳌。遥澹颍椋澹,1988,pp.459-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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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同[27]注,第11頁。
。郏玻梗萃郏玻罚葑,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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